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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浙江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13 浙江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13 浙江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序号擅自跨越、穿

越公路架设管

线、电缆等设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

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

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擅自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5

6

严重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米—100米的,或延公路擅自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米—500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米以上,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穿越、跨越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20米的,

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米—100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米—50米的,或延公路擅自埋

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米—200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米以上,并

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50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米—50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米—100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20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序号《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7

8

特别严重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以上,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

500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公路用

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

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

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较重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米—200米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米—500

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的,

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50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米—100米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100米的 ,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长度在200米—500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并造成后果的,处2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在100米以上,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

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在10米—20米的 ,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长度在50米—100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及时恢复原状的,处500元以 上1000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在20米—50米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长度在100米—200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的,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

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

处 罚 幅 度

轻微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在10米以下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长度在10米—50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序号《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

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浙

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

法》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和小型公路桥梁一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

作业等《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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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桥梁、渡口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其它法律,移

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般违法作业给桥梁、渡口带来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作业影响桥梁、渡口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的,

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上的违法行为,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最低不少于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轻微违法作业刚开始,经执法人员制止,取消违法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200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200米—500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50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100米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序号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擅自在公路桥

、涵附近焚烧

物品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情节严重

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

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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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严重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其它法律追究

相应的责任

一般

违法作业给公路隧道带来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作业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其它

法律,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轻微违法作业,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屡次违法作业,拒不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作业,给桥涵带来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轻微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执法人员制止,取消违法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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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长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

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长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

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机具行驶一开始,就被路政人员制止,并停止行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作业严重影响公路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其它法律追究

相应的责任

一般

违法作业给公路带来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作业影响公路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轻微

违法作业未造成后果损害或后果轻微,经当事人及时修复不影响公路

安全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

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

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

四十九条

损坏公路设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

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

四十九条

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15

16

严重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造成重大后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参

照其它法律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般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造成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当事人及时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轻微损坏公路设施,当事人及时修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序号损坏公路设施

或建筑控制区

的标桩、界桩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

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

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

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

四十九条

擅自涂改、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

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

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政管

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

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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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涂改、移动标桩、界桩10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参

照其它法律追究相应的责任

较重有主观故意,涂改、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5根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涂改、移动标桩、界桩5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

控制区的管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涂改、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1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涂改、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2根以上,5根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5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

控制区的管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0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

控制区的管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损坏、挪动标桩、界桩2根以上,5根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有主观故意,损坏、挪动标桩、界桩5根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轻微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在公路路面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

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摆摊设点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

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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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30平方米以上的,影响车辆通行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摆摊设点拒不改正造成交通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屡次摆摊设点不及时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弯道等危险路段设置摊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首次摆摊设点不及时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第2次摆摊设点不及时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序号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

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挖沟引水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

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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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特别严重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在20米以上,或造成路面沉陷、塌方、交

通事故等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在5米—10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在10米—20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最低不少于500元罚款,但最高不多于5000元

轻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在2米以下的,能及时纠正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在2米—5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5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轻微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在公路上设置

洗车点或加水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加水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

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

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

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污染公路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

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2324高速公路最低不少于500元罚款,但最高不多于5000元

严重污染公路路面30平方米—50平方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污染公路路面5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路面损坏严重影响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每增

加1平方米加处50元罚款)

一般

污染公路路面5平方米—10平方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污染公路路面10平方米—30平方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交通堵塞或路面沉陷、塌方,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污染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

较重造成路面10平方米—20平方米积水,或屡次从事该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路面20平方米以上积水,或影响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造成路面5平方米以下积水,或首次从事该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造成路面5平方米—10平方米积水,或2次从事该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序号利用公路边沟

排放污物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

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打场晒粮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

2526

严重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严重淤积或所排放污物具有

严重腐蚀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损坏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局部淤积,削弱公路排水系

统排水功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淤积较重或所排放污物具有

一定腐蚀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设置障碍物或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和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临时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统堵塞并及时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50平方米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10平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教育,不处罚

一般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序号车辆装载货物

触地拖行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

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

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车辆装载货物

抛洒、滴漏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

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

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27

28

特别严重

运输易散落(滴漏)或腐蚀性等物品散落公路,造成路面污染、损

坏,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运输易散落(滴漏)物品散落公路,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影响交

通安全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运输易散落(滴漏)或腐蚀性等物品散落公路,造成路面污染、损坏

的,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最低不少于500元罚款,但最高不多于5000元

轻微运输易散落(滴漏)物品轻微散落公路,污染公路1平方米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运输易散落(滴漏)物品散落公路,污路面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印痕在100米—500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印痕在500米以上,造成路面损坏严重,影响车辆通行或造成交通事

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印痕在10米—50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印痕在50米—100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轻微拖印痕在10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将国道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

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

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

将高速公路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

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1

29

30

严重屡次将高速公路作为机动车培训场,拒不改正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屡次将高速公路作为机动车培训场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第1次将高速公路作为机动车培训场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第2次将高速公路作为机动车培训场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屡次将国道作为机动车培训场,拒不改正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屡次将国道作为机动车培训场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第1次,将国道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第2次,将国道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屡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的,并造成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第二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序号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

、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路政管理规

定》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公路路

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擅自砍伐公路林木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

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路附属设施是指

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绿化、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六项

32

33

特别严重砍伐树木危及安全,在10棵(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砍伐树木在5—10棵(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砍伐树木危及安全在10棵(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砍伐树木在2棵(株)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砍伐树木在2—5棵(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并未造成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并造成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

处 罚 幅 度轻微

造成公路损坏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

不予处罚

序号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

的标志《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

法》第五十条

34 35

特别严重擅自设置固定非公路标志100平方米以上或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立的,

已经造成高速公路安全后果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

路标志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

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或者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整改

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

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较重

擅自设置固定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不按照审批要

求设立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

擅自设置固定非公路标志3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不按照审批

要求设立的,可能造成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后果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

改正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非法设立固定非公路标志牌1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擅自设置固定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下或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立的,经

责令整改后,主动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非法设立固定非公路标志牌10平方米—3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非法设立固定非公路标志牌3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属企业店家自身使用为目的的招牌、店名、指路牌、移动式标牌等,

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纠正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非法设立固定非公路标志牌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序号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

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

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控制区

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

法》第四十八条

37

36

高速公路最低不少于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多于50000元

严重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100米以上200米以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

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0米以上

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米以上50米以下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

下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接线宽度在30米以上的责令恢复原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

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米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接线宽度在10米—20米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接线宽度在20米—30米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非法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宽度在5米以下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接线宽度在5米—10米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序号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项、第(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

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通畅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长、宽、高)《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高速公路行驶

的车上人员向

外抛撒物品38

39

40

严重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5米至4.7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

面算起在4.7米至4.9米2.车货总长度在26米至28米3.车货总宽度在

3.2米至3.5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1米至4.3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

面算起4.3米至4.5米2、车货总长度在20米至22米3、车货总宽度在

2.7米至2.9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3米至4.5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

面算起在4.5米至4.7米2.车货总长度在22米至26米3.车货总宽度在

2.9米至

3.2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因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或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

响车辆安全通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米至4.1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

算起4.2米至4.3米2、车货总长度在18米至20米3、车货总宽在2.5米

至2.7米及时纠正以上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严重在高速公路行驶中,车上人员向外抛撒物品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因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或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

响车辆安全通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在高速公路行驶中,车上人员向外抛撒物品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在高速公路行驶中,车上人员向外抛撒物品情节轻微或造成一定后果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序号三轴车超限量(吨)四轴车超限量(吨)五轴车超限量(吨)

处罚标准

≤1.5≤2≤2.5不罚款,教育放行1.5~32~5 2.5~6罚款1000元以下3~55~76~8罚款1000-1500元5~77~98~10罚款1500-2000元7~89~1110~12罚款2000-2500元8~1011~1312~14罚款2500-3000元10~1113~1514~16

罚款3000-3500元

三轴车超限量(吨)四轴车超限量(吨)五轴车超限量(吨)处罚标准

11~1315~1716~19罚款3500-4000元13~1417~1919~22罚款4000-4500元14~1519~2022~25罚款4500-5000元15~1720~2225~28罚款5000-6000元17~18

22~24

28~31

罚款6000-7000元

擅自行驶公路

(长、宽、高)

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

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

办法》第四十九条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轴载超限)41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

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

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

严重

11~12

31~34

较重9~1025~28严重10~1128~31较重7~821~23较重8~923~25较重

6~718~21两轴车超限量(吨)

六轴以上车超限量(吨)一般4~513~15一般5~615~18一般2~37~10一般3~410~13轻微≤1≤3一般1~23~7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

情节与后果处 罚 幅 度

两轴车超限量(吨)

六轴以上车超限量(吨)

特别严重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7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超过4.9米2.车货总长度超过28米3.车货总宽度超过3.5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7月整理).pdf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

量罚情节汇总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5、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2、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5、逃避、抗拒检查的。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节行政处罚标准 1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 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 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 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 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 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 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 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违法行为 主动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拒不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拒不整改或者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和后 果,以及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 予以取缔,没收 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设备,并处投 资总额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2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 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 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 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行为 主动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拒不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拒不整改或者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和后 果,以及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原 批准机关) 附件: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 《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

济南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 JNCF-TJ0001 统计调查 对象迟报统计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 计资料……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轻微初次迟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一年内累计迟报2 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 3-5次的,有迟报年报 表或普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 元罚款。 一年内累计迟报 5-7次的,或有迟报2 次以上普查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 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3-5次 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百 元罚款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5次以 上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 元罚款。

JNCF-TJ0002 统计调查 对象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 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 没有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当年的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 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 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 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台帐,经责 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滨府法制[2010]号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制订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合理行政,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的要求,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工作。现阶段工作重点是针对行政处罚领域的自由裁量,制定基准制度加以规范。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措施,是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开

展“法治滨海”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规范行政执法权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在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对梳理后经公告的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细化。对每一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违法行为一般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且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尽可能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比例确定不同的处 罚基准。 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主要是针对罚款、行政拘留这两种本身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本身难以量化,主要是对应当给予此类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订过程中,在确定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幅度方面,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范本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第一章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0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0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 罚裁量标准7 第三节《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 第四节《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9 第二章计量22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2 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4 第三节《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8 第四节《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1 第三章标准化与条码代码33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3 第二节《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5 第三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6 第四节《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 第四章认证认可38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 第二节《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39 第三节《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0 第五章纤维检验第一节《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41 第二节《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9 第三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4 第六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55

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5 第二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4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76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79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81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8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 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 够及时改正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 实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5 倍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 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的罚款。 2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 以下 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I.已向规划部门提岀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 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n .未向规划部门提岀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皿.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I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n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皿.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IV.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一、实施办法 (一)整理《行政处罚法》和《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执法依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明确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二)制订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具体标准 对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1、对行政许可行为,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放办事权限。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按照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把电力行政处罚分为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轻微(当事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4、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照法定条件细化,列明具体情况。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 1、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2、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宣传方法,把执法单位办公场所以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事项、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3、建立工信局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4、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效能监察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行力,提高执法水平。 5、建立工信局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和行政许可制度。 6、建立工信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行政处罚权等过错行为的责任领导、工作人员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二、具体细则 类别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何在行政执法中正确使 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方式,自主地、有选择地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将长期存在。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实现合理行政、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自主决定的特性,客观上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滥施处罚提供了条件,事实也是如此。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背离法的精神和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的原则,随意处罚,滥施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将自由裁量权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同案不同罚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严重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造成法律虚无,个人权力至上,更严重的是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危害法治政府的建设。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保证其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审查有两方面:首先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被适用文条的目的);其次是确实具体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滥用职权。由于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律目的和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方面,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行使职权的目的难以取证。因此,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因素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来推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违法,对此要充分尊重合议庭审判人员一致作出的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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