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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 9号《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九条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三章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

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四章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条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意

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2?67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商委《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方便渔民、有利发展”为原则,以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和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为宗旨,以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丰富城市水产品供应、增强水产业综合竞争力为目标,适应发展“都市型水产业”以及实施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搞好养殖规划

1、根据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

地进行规划布局。养殖规划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和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凡具备条件的,规划工作可与养殖证发放工作同时进行。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滩涂,可先行发证或换证。

2、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将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功能;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滩涂,应兼顾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和养殖实际情况并将其纳入养殖规划。要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滩涂。

3、结合捕捞业渔民转产转业,沿江沿海区、县应给转产转业渔民留出一定的养殖区域。

4、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实行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养殖生产应当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涉及城市污水排放口附近的养殖水域滩涂,应先听取环保部门意见,以利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

三、做好养殖证核发工作

1、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养殖证,不得向渔(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以促进渔业生产,方便渔(农)民,减轻渔(农)民负担。

2、养殖证是确认渔(农)民在养殖水域滩涂享有养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应严格按照调查测量实际情况,绘制养殖水域、滩涂现状分布图和养殖生产区规划图,标明水域、滩涂的四至范围、使用功能等

内容。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生产的,发放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以利继续保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对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应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使用功能交叉的,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及以上的使用者。

5、对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应确定养殖使用功能,但不得对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主要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对兼有航运、养殖等多种功能的江河、湖泊等水域,可以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即自然中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以终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落实具体要求

1、区、县政府要加强养殖证核发及管理的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工作。松江、青浦两区已被列为农业部重点联系的完善养殖证制度示范点,要率先实施并完善养殖证制度,力争在今年9月底前,使已养水域滩涂发证率

达到80%以上,从而为全面完善养殖证制度提供经验。

2、各区、县要从维护渔民利益、减轻渔民负担、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出发,根据本区、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宣传到位、管理到位,确保完善养殖证制度工作顺利实施。

3、规划、土地、农业、环保、水务、海洋、航道、公安、边防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县有关部门对完善养殖证制度要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必需经费的支持。各区、县在工作推进中,可以选择有关单位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有序推开,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4、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行政,加大水产养殖管理的执法力度,根据养殖证核发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安排养殖管理执法检查,推动养殖证制度的完善。

5、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作进度统计制度,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完善养殖证制度方面的工作情况。各区、县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统计登记表按月报市水产办公室。市水产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主题词:商业渔业养殖通知

崇明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县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崇府办发…2002?57号

为进一步保障本县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完善本县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方便渔民、有利发展”为原则,以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和切实减轻渔民负担为宗旨,以促进渔业结构战略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丰富水产品供应、增强水产业综合竞争力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工作原则

(一)合理规划的原则。根据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布局。养殖规划要符合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凡具备条件的,规划工作可与养殖证发放工作同时进行。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滩涂,可先行发证或换证。

(二)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要确定养殖使用功能;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滩涂,应兼顾规划功能和养殖实际情况将其纳入养殖规划。要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滩涂,特别是要给转产转业渔民留出一定的养殖水域。

(三)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的原则。养殖生产应当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涉及污水排放口附近的养殖水域、滩涂,应先听取县环保部门的意见,以利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一)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鉴于本县养殖生产现状,《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发至各镇(乡)

的村、场,由村、场与养殖户签订养殖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的合同内容必须与取得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内容相一致。

(二)养殖证是确认渔(农)民在养殖水域、滩涂享有养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严格按照调查测量实际情况,绘制养殖水域、滩涂现状分布图和养殖生产规划图,标明水域、滩涂的四至范围、使用功能等内容。

(三)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生产的,发放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以利保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对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应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使用功能交叉的,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五)对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要确定养殖使用功能,但不能对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主要捕捞作业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涉及防汛防台安全等重要的水域、滩涂核发养殖证。对兼有航运、养殖等多种功能的江河、湖泊等水域,可以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即自然中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以终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为加强养殖证核发及管理的统一领导,各镇(乡)要成立有关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的调查以及勘测制图、资料汇总、审核等工作。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养殖证核发及管理

的统一领导,并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并具体指导基层单位做好养殖证的发放工作。

(七)各镇(乡)要从维护渔民利益、减轻渔民负担、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出发,根据本区域卖际,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完善养殖证制度工作的顺利实施。

(八)县规划、土地、环保、水务、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镇(乡)要按照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的办法,以点带面有序开展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精养鱼塘养殖证的核发任务。

崇明县农业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月八日

农业部文件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渔业信息网 2007-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完善养殖证制度,维护渔业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我部决定扩大养殖证制度试点范围。现将《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

2.《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

3.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进度月报统计表

4.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调查登记表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为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品竞争力。

三、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

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

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水域滩途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见附件一、二),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相衔接。

四、完善养殖证制度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二)发证范围

1.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以及当地传统养殖生产者。

(三)发证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主管机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工作。

1.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2)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2.养殖证及内容:

(1)养殖证应当载明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概位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类型、方式;养殖证有效期限;养殖证编号等内容。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浅海、滩涂15年,深海30

年,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3)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3.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终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4.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如底播与筏式养殖,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含)以上的使用者。5.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慎重对待敏感区、争议区的发证工作,在未经毗邻水域滩涂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同意或管辖权限不明确的,一律不予发证。

(四)各地在实施养殖证制度时,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从保护渔民根本利益和维护农民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不同经营主体和不同规划区进行研究,积极探索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有偿使用的实现形式。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并与广大养殖者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动员和部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登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

(三)编制规则。县级以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区划和渔业区划,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四)发放证书。在调查登记和规划的同时,全面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换发、补发工作。在发放养殖证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发证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执法检查。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的执法力度,根据调查登记和养殖证核发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安排养殖管理执法大检查,切实维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养殖证制度的完善。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站在维护渔民的利益,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的战略高度,从渔民的利益出发,全面推进完善养殖证制度。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关于中药材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2010-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稻米品质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 2905 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 GB 3523 谷类、油料作物种子水分测定法 GB 4801 谷类籽粒赖氨酸测定法染料结合赖氨酸(DBL)法 GB 5495 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 7648 水稻、玉米、谷子籽粒直链淀粉测定法 NY 122 优质食用稻米 3样品的准备 3.1 稻谷在收获晒干后须存放三个月以上,待理化性状稳定后,方可进行分析。 3.2 加工的稻谷须扬净稻草、瘪粒,并除去砂石、泥块、铁屑等混杂物。稻谷品种纯度不得低于99.0%。 3.3 待测样品须放于干燥通风处或有空调的实验室内1周左右,使样品的水分含量为13%±1%,含水量的测定根据GB 3523。 4碾磨品质的测定 4.1 出糙率的测定 4.1.1 常样法 4.1.1.1 仪器设备 实验室用谷物脱壳机 4.1.1.2 测定方法 a. 根据待测样品谷粒的厚度,调节脱壳机滚轮(或辊子)的间距(一般在0.50~ 1.00mm之间),使样品经二次处理后,基本上脱壳完全。 b. 机器空转数圈,以清除机内残留的稻谷和米粒。

c. 称取130.0g稻谷,倒入进样漏斗中,打开电源开关,调节进样闸口,使样品均匀进入机内脱壳。 d. 经二次脱壳后,检出样品中残留的谷粒并称其糙米和谷粒的重量,精确到0.1g。 4.1.1.3 结果的表述 出糙率按公式(1)计算: 出糙率(%)={(糙米重(g)/〔试样谷重(g)-未脱壳谷重(g)〕}×100 (1)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二次出糙率的平均值.前后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应大于1%. 4.1.2 小样法 按GB 5495方法测定. 4.2 精米率的测定 4.2.1 仪器设备 JMJ-100型精米机或其他同类型号的实验室精米机. 4.2.2 测定方法 4.2.2.1 称取100g糙米,精确到0.1g,放入精米机的碾米室内. 4.2.2.2 调节碾米室盖的压力至3kg左右,再调节定时器的碾米时间,使碾米精度达国家标准一等米的水平. 4.2.2.3 碾磨后的米样经手工除去糠块,再用1.5mm直径的筛子除去胚片和糠屑. 4.2.2.4 待米样冷却至室温后,称精米重,精确到0.1g. 4.2.3 结果的表述 精米率按公式(2)计算: 精米率(%)=〔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2)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精米率平均值.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应小于1.0 %. 4.3 整精米率的测定 4.3.1 仪器设备 整米分离机或具不同圆孔直径的筛子一套. 4.3.2 测定方法 4.3.2.1 精米样品的制备 精米样品制备的方法基本上同4.2.2,但掌握碾米的精度为糙米去糠率的10%±0.5%. 4.3.2.2 整精米样品的分离 借助于整米分离机或筛子,自以上精米样品中人工分离出整精米(整精米系指肉眼观察无破损的完整精米粒),称重,精确至0.1g. 4.3.3 结果的表述 整精米率按公式(3)计算: 整精米率(%)=〔整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3)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整精米率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相对相差应不超过2.0%.

管理规定主席令

管理规定主席令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 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现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 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 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

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 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广告准则 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 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 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 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 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 销、无效的专利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规格目录》的,按国家兽药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增加含量或包装规格管理,不实行标准试行期和监测期保护。拟生产该类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规格目录》中所列规格外,其他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同时废止。拟增加《规格目录》同品种的含量或包装规格的,按《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资料审查原则》(农办医[2005]52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法定兽药检验机构对列入《规格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检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取样量,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 四、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审评办上报补充资料。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同品种地标同时废止,其他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各地已批准但未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的、未列入本公告《废止目录》的、未列入本地自行撤销地标清单的地标,均可按照426号公告要求抓紧组织该类地标的申报。 七、对联合协作申报地标的,所有企业应分别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由承办企业按42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并附联合协作协议书。参与协作企业填写的《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需经本辖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备案,作为地标升国标后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证明材料。 八、各地已上报审评办但未列入《废止目录》、《受理目录》及未做任何改变的国标品种,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标清理工作,认真执行地标清理政策,积极配合我部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兽药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疫病防治效果,促进我国兽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 2.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兽药标准受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安普霉素山羊 鸡产奶羊禁用产蛋鸡禁用 Atropine 阿托品 所有食品动物Azamethiphos 鱼

甲基吡啶磷 Betaine 所有食品动物 甜菜碱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Bismuth subcarbonate 碱式碳酸铋 Bismuth subnitrate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

Calcium carbonate 碳酸钙 Calcium chloride 氯化钙 Calcium gluconate 葡萄糖酸钙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 Cloprostenol 氯前列醇 牛、猪、马 Decoquinate 癸氧喹酯牛、山羊仅口服用,产奶动物 禁用 Diclazuril 山羊羔羊口服用

Epinephrine 肾上腺素 所有食品动物 Ergometrine maleata 马来酸麦角新碱所有哺乳类食品动 物 仅用于临产动物 Ethanol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赋型剂用 甲醛 Glutaraldehyde 戊二醛 所有食品动物 Gonadotrophin releasing hormone 垂体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 所有食品动物 Human chorion gonadotrophin 所有食品动物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三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制定和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发布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全

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受理、申请文件审查,具体工作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在注册地、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 一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 第七条一个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提出品种登记申请的,最先申请的为申请者;同时申请的,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为申请者;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7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224号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指导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科学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饲料产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本次公告的《规范》中,涉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中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和常量元素的部分品种,其余饲料添加剂品种的《规范》正在制定过程中,待制定完成后将陆续公布。 二、《规范》中含量规格一栏仅公布了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主要规格。 三、《规范》中“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为强制性指标,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1. 氨基酸Amino Acids 通用名称英文名称化学式或描述来源 含量规格,% 适用动物 在配合饲料或全 混合日粮中的推 荐用量(以氨基 酸计),% 在配合饲料或全 混合日粮中的最 高限量(以氨基 酸计),% 其他要求以氨基酸盐计以氨基酸计 L-赖氨酸盐酸盐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NH2(CH2)4CH(NH2)COOH·HCl 发酵生产 ≥98.5 (以干基计) ≥78.0 (以干基计) 养殖动物0~0.5 —— L-赖氨酸硫酸盐及其发酵副产物(产自谷氨酸棒杆菌) L-Lysine sulfate and its by-products from fermentation (Source: Corynebacterium glutamicum) [NH2(CH2)4CH(NH2)COOH]2·H2SO4发酵生产 ≥65.0 (以干基计) ≥51.0 (以干基计) 养殖动物0~0.5 —— DL-蛋氨酸DL-Methionine CH3S(CH2)2CH (NH2)COOH 化学制备—≥98.5 养殖动物0~0.2 鸡0.9 — L-苏氨酸L-Threonine CH 3CH(OH)CH (NH2)COOH 发酵生产— ≥97.5 (以干基计) 养殖动物 畜禽0~0.3 鱼类0~0.3 虾类0~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告.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 (一)申请者 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二)登记类型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 正式登记 1.生产者基本资料 (1)生产者注册证明材料(见“临时登记”的“生产者基本资料”部分)。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在原来基础上补充企业新的发展变化内容。 2.产品执行标准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提交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详细分析方法资料。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应补充提交的新的标签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录1:动物性食品允许使用,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 药物名称动物种类其他规定 Acetylsalicylic acid 乙酰水杨酸牛、猪、鸡产奶牛禁用 产蛋鸡禁用 Aluminium hydroxide 氢氧化铝 所有食品动物 Amitraz 双甲脒牛/羊/猪仅指肌肉中不需要限 量 Amprolium 氨丙啉 家禽仅作口服用 Apramycin 安普霉素猪、兔 山羊 鸡 仅作口服用 产奶羊禁用 产蛋鸡禁用 Atropine 阿托品 所有食品动物 Azamethiphos 甲基吡啶磷 鱼 Betaine 甜菜碱 所有食品动物 Bismuth subcarbonate 碱式碳酸铋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Bismuth subnitrate 碱式硝酸铋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Bismuth subnitrate 碱式硝酸铋 牛仅乳房内注射用 Boric acid and borates 硼酸及其盐 所有食品动物 Caffeine 咖啡因 所有食品动物

Calcium borogluconate 硼葡萄糖酸钙 所有食品动物 Calcium carbonate 碳酸钙 Calcium chloride 氯化钙 Calcium gluconate 葡萄糖酸钙 Calcium phosphate 磷酸钙 Calcium sulphate 硫酸钙 Calcium pantothenate 泛酸钙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 Camphor 樟脑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外用Chlorhexidine 氯己定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外用Choline 胆碱 所有食品动物 Cloprostenol 氯前列醇 牛、猪、马 Decoquinate 癸氧喹酯牛、山羊仅口服用,产奶动物禁 用 Diclazuril 地克珠利 山羊羔羊口服用 Epinephrine 肾上腺素 所有食品动物 Ergometrine maleata 马来酸麦角新碱 所有哺乳类食品动物仅用于临产动物Ethanol 乙醇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赋型剂用 Ferrous sulphate 硫酸亚铁 所有食品动物 Flumethrin 氟氯苯氰菊酯 蜜蜂蜂蜜 Folic acid 叶酸 所有食品动物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natural FSH from all species and their synthetic analogues) 促卵泡激素(各种动物天然FSH及其化 学合成类似物) 所有食品动物 Formaldehyde 甲醛 所有食品动物 Glutaraldehyde 戊二醛 所有食品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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