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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法规用地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法规用地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法规用地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法规用地优惠

政策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房产和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形式与民办学校合作办学或依法优先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

第二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执行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价格政策。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川府发[2003]43号)

三、实行平等待遇,强化政策扶持

8.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清理各种政策文件,废除和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的对民办学校在征地、建设、税收、用人、办学、社会待遇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和政策规定。

9.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从2004年起,省级财政每年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市(州)、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国资部门批准,允许公办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校产、房产和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的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优先优惠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涉及划拨土地的经批准可以保留行政划拨,不得擅自改变教育用途。县级政府可以采取拨付相应教育经费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

10.民办学校建校用地和基本建设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公益性事业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安排。教育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民办学校的水、电、气价格与当地公办学校实行统一价格。

11.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物价、财政部门和学校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国家指定机构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的,其捐赠支出允许在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凡与本决定精神不相符合的文件及规定同时作废。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并报送省政府。

全国各地纷纷出台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政策

2010-12-15 16:05:58 来源:人民政协报

天津:实施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

天津市将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对优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和扶持,力争用3年时间,建设一批有资质、有信誉的民办幼儿园。

今后,天津的民办幼儿园将在园所等级认定、教师培训、职称评定、教育科研、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此外,即将实施的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还包括:采取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有资质、有信誉的社会团

体、企业、公民等举办幼儿园;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引进国内外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

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优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和扶持等。

同时,天津市将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民办一类、二类幼儿园的举办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举办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注册管理,报区县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2010年底前,完成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证工作。

福建:低学费民办幼儿园可获省级财政补贴

福建省财政厅日前表示,该省将加大对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全省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或定额拨补。在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力度方面,省财政扶持也将加大。

福建省规定,对城乡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其中省级财政对入园幼儿人均月收费在150元(不含伙食费)以下的民办幼儿园,按上学年末在园幼儿园数予以100元/年/人补贴。

对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北京:民办幼儿园明年有望获政府补贴

明年起,北京市街道机关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有望获得政府公用经费的补贴,目前各区县正对补贴人数和标准进行测算,随后将上报市教委。预计街道机关园和民办园将按照不同标准补贴,总体上考虑按照每年每名幼儿1000元

标准在做测算。

昆明:政府大面积奖励民办幼儿园

昆明市2010年度共拿出820万元奖励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54所获奖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名单近日公示。受奖面最大的是民办幼儿园,共有28所民办幼儿园获奖。其中16所民办园成功创建成为省一级示范幼儿园,各获得一次

性20万元奖励,这是云南省幼儿园的办园最高水平评定等级;12所在园幼儿超过300人的幼儿园每园获奖10万

元。(

投入不足、资源短缺、教师不足、办园条件差……学前教育是当前湖北省教育发展最薄弱的环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多种举措解决“入园难”。三年目标

各乡(镇)至少建一所中心幼儿园

《计划》指出,2011年至2013年,全省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1500所,培训3万名以上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到2013年,全省各乡(镇)至少建有1所中心幼儿园;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以上。

经费: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举措:从今年开始,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

县级政府努力增加学前教育的投入,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挪用。

今年我省将启动“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公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办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强园帮弱园等集团化管理、连锁式办园,今年将在10个左右县市开展试点;我省还将加大政府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着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未来三年,我省将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1500所,解决“入园难”的问题。

江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顾春明介绍说,义务教育除了免费、普惠,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就是到了一定年限必须要接受教育,不接受就是违法行为,学前教育3到6周岁的孩子,是不是需要强制接受学校教育,这可能需要讨论。“目前来看,学前教育纳入的可能性不大。”

《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我省要实施“幼儿园建设工程”,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大中型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幼儿园,缓解“入园难”问题。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鼓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村级幼儿园(班)。

到2015年,实现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全省每个县(区)建成一所示范性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建成一所标准化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将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纳入义务教育管理范畴。省、市、县财政设立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给予补助。

日前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但是,没有有关义务教育的言词。

近两年,全国的“两会”、济南的“两会”上,把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的建议,一直不断

在一次学习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专题讲座上,教育部官员表示,9年义务教育暂不考虑延长。这意味着学前义务教育尚不可行。王立英说,未来10年义务教育仍然实行9年,是综合我国的国情、国力做出的决定,我国尚不具备延长义务教育的条件。但我国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教育。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 师。 (五)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 (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举办者)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 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出资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三)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并履行法定程序。 (四)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机构名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设

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分析

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文献综述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史,除了晚近的《物权法》的讨论,立法至今的七个年头里,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像《民办教育促进法》那样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形成如此截然相反的观点。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实践上人们还在观望, 登记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寥寥无几。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下载了五十余篇有关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的文章,研读二十余篇。概括起来,学术界的争论的主要聚焦在以下三方面。 争论之一:民办学校该不该取得“合理回报” , 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多数学者认为, 我国《教育法》第条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 如果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 那么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就受到质疑。在他们看来, 取得合理回报就是事后的剩余索取, 事后的剩余索取就是营利。因为在现阶段, 要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让学校公开收支情况, 很难操作, 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也给了办学者很大的空子可钻。然而,广少奎在《赢利不是营利——对民办教育利益回报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中却认为,民办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应该允许适当的赢利。如果不允许有合理回报,民办教育投资者就没有积极性,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鲁玲也有类似的观点,她认为民办教育的投资者拿出了资金,承担了风险,获取合理的回报就是他们理应享有的权利。

争论之二: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不应该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不难看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有所区别。有学者认为, 民办学校取得了合理回报, 就是享受了优惠政策, 既然如此, 他们就不能再要求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相反地,有学者认为民办教育在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方面与公办教育基本没有区别。因而,民办学校应该和公办学校一样要求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争论之三:关于合理回报的比例问题。有学者提出,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认为这是《实施条例》的一个漏洞,缺乏可操作性。 综观上述研究,国内外教育界和法律界在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笔者的论文写作提供了一定的研究基础。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民办教育获取合理回报与适度的盈利政策的立足点并不是鼓励民办教育投资者追求高额利润,而是为了加快民办教育的扩展,以此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进步与长足发展。我们要做的关键不是去争论回报到底合理不合理,而是只要它能促进我们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就鼓励这种方式。

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分析与建议

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分析与建议 摘要:民办教育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学校法人属性、产权回报、教师身份、优惠政策、信贷融资以及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问题,尚未能从宏观层面得到有效破解,已成为制约民办教育深入持久发展的瓶颈因素,严重阻碍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教育公平和发展,为民办教育改革指明方向,为民办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快速发展机遇,转变政府职能,站在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战略高度,加快促进民办教育政策的落实,增进教育改革,使教育不断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保证民办教育扶持的资金落实,切实改善民办教育办学环境,实现教育平等。 关键词:民办教育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改革办学环境 一、民办教育发展背景 民办教育发展尽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民办教育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学校法人属性、产权回报、教师身份、优惠政策、信贷融资以及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问题,尚未能从宏观层面得到有效破解,已成为制约民办教育深入持久发展的瓶颈因素,严重阻碍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目的在于促进教育公平和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合格人才,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出要“健全政府补贴、政

府购头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为民办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快速发展机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民办教育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为民办教育改革指明了制度性方向,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更需要政府扶持和管理,只有政府坚持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不断的深化政府转变职能,才能站在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战略高度,加快促进民办教育政策的落实,增进教育改革,使教育不断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解决好民办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民办教育优惠政策,保证民办教育扶持的资金落实,切实改善民办教育办学环境,实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待遇平等。 二、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对民办教育认识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认识很大程度还只是停留在诸如弥补政府投入不足、缓解入学压力等层面上,没有从经济发展战略高度,去认识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发展对未来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存在着“重公办-轻民办”的思想,由此而产生种种制度政策歧视,由于部分民办校办学质量差、特色不明显,使得公众对民办教育的认可度低。 (二)法人性质不明、民办学校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根据相关规定,民办学校是在社团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民非企业。这一法人属 性的界定与公办学校法人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使得民办学校在与公 办学校同等待遇的问题上始终存在政策壁垒,无法真正享受同等待遇。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www.087110.com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01-15年政策教育政策文件汇总

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网站中关于“教育”专题的政策发布统计以及政法司网站发布的中央文件。 2001-2015年教育政策概览 2015 1.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 2.加快发展民族教育 3.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4.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5.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 2014 1.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3.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4.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 2013 1.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2.实施教育扶贫工程 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2 1.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2.颁布教育督导条例 3.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 4.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 5.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6.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 7.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1 1.较大教育财政投入 2.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2010 1.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2.发展学前教育若干意见 3.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2009 1.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 2.颁布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3.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 4.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2008 1.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 2007 1.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 2.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3.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4.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生免费教育

民办教育法规用地优惠政策审批稿

民办教育法规用地优惠 政策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房产和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形式与民办学校合作办学或依法优先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

民办教育培训政策解读

国务院《意见》后时代这股政策风到底吹向了哪里? 大家好,欢迎收听今天的每日播报,我是**学院主播小渔,今天是10月4日,星期四。前两天,小渔给大家详细解读了国务院八月印发的《意见》。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它的影响及各地响应政策。 一、素质教育从业者发声 “虽然监管力度会加大,但短期内肯定还会存在不规范的小型培训机构,实则政策实施前期对大品牌培训机构冲击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目前的市场现状很多是体制原因导致的,不是靠简单出个政策就可以解决的。要想从根源解决,得改革教育体制。” “总体来看这些都是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将培训市场做到更正规、更健康。也就是说培训机构不是需要被取缔而是需要更加正规化经营,这一文件的颁布对一些机构来讲,短时间内会带来一些经营压力,但长远来看一定会使得这一行业更加健康。” “其实以上条例主要还是针对学科类培训机构,没有把素质教育单独分出来。之前送审稿提及艺术机构可以直批,如今《意见》又有不一说法,可能到之后才能有最终结论。我们也在观望,如果送审稿通过,艺术能排除在外的话,这将对艺术类教育机构是个好消息。如不能通过,肯定会对素质教育影响大,尤其是收费周期这条政策,因为现在大部分机构都是按年收费。” “线上的素质教育品类可能会因为政策从线下走到线上的‘时差’而短时期内受益,但长期来看,也在监管的范围之内。” “《意见》将会倒逼机构把服务做得更好,这是行业规范的开始,大家都将开始注重产品研发、规范经营,把服务放第一位,而不是把教育做成金融。” 二、各地区政策响应程度 ●江苏规范校外培训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个月费用 为规范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四部门出台了《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沪上培训机构大多仍按年收费,家长担心按月付费价格过高 9月,上海市教委指出,按照目前上海现行的“一标准两办法”规定,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费用不得超过12个月,也即可以收取一年费用。但市教委也明确表示,将严格落实《意见》,尽快出台补充条例,将收费时间限定在3个月内。不愿一次性支付长期费用的心结,在于

民办教育风险类型和防范措施

本文作者:卫思宇西部大开发杂志社执行社长兼总编辑民办教育风险类型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是指国家由于政治因素变动、经济与教育政策变动以及法律法规的变更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在民办教育领域,投资者和办学者最关心的政策有土地、税收、产权、回报和文凭等政策及新的教育改革措施。 在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的不成熟阶段,民办教育政策的不稳定已成为投资者面临的最大风险,如果政府对教育的管理方针和政策做重大调整,则会给民办学校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民办教育法规与相关投资法规的不完善也是政策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我国的民办教育法规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由此引发的风险仍存在着:如规定民办学校校产不可以转让、拍卖或抵押,办学收益不能用于其他投资,同时规定投资者的投入只有在教育机构被解散时清偿学生的学杂费、教职工工资和其他债务后才能返还,使投资教育的退出成本极高,这些都使得教育投资的资产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差,一旦办学失败,投资者就要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 资金风险资金风险主要是指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筹集、经费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性风险,对此我们可分为资金成本风险和资金收益风险。 目前民办学校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自有资金、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①自有的投入者包括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利用自己的独

立或共同出资办学。 这类受外部条件如利率市场、汇率市场和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程度较小,但单纯依靠自有资金的投入也就意味着风险成本完全是由自己承担的,一旦办学失败,投资者所受的损失会很大。 ②银行信贷目前仍然是我国投资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但对于民办教育的融资来说,利用信贷的力度还很小。 我国实行的是固定——浮动利率制度,利率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自由浮动的幅度很小,因此利用银行贷款因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是很小的。 但民办学校必须考虑偿还贷款期限的风险,一旦不能按期偿还,由此产生的债务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学校的信誉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③资本市场融资是一种效率较高的直接融资方式,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教育投资者为了迅速扩大办学规模,采用多层次的发展战略,通过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整合教育资本,从而加速了资本的聚集。 经营风险民办学校建立起来,投资者最关心的应该是如何像经营一个企业一样来经营一所学校,创造出学校的竞争优势。 对于经营风险,可以从市场需求风险和市场同业竞争风险两个层面考虑,无论对于哪种市场风险,进行准确的定位和创造独有的特色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但问题是如何进行科学定位、如何办出特色,它涉及一系列的问题:如何确定学校的办学层次与类别,如何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专业方向,如何吸引高水平的教师加盟,如何形

深圳市中小学民办教育现状、问题和对策

内容摘要: 《珠三角发展规划纲要》对深圳民办教育发展提出要求。以公共治理理论界定深圳民办教育公共政策问题根源,根据社会分层理论明确深圳民办教育发展的思路,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深圳民办教育发展优质策略。 促进深圳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的政策研究 以全市民办中小学为研究对象,从深圳民办教育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制约民办中小学发展的瓶颈问题出发,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教育发达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经验,研究促进深圳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策略。 结合国家对我国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法律与政策导向,以公共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明确我国民办教育公共政策发展的问题所在,通过社会分层理论,定位好我国民办教育的服务对象,明确民办教育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从而制定符合深圳城市的优质特色的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政策。 政府提供教育公共产品的特征 通过国内外民办教育发达的确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财政和政策投入情况,分析比较得出深圳市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支持力度。 基本理念:政府提供有限的教育公共产品,其他的靠市场化运作,必然存在教育分层的问题。 模式一:商人+教育家——追求利润 模式二:企业家+教育家——公共精神,声誉塑造,保值增值

几个问题的明确: 民办教育产品的性质:准公共产品 教育产品是指教育部门和教育单位所提供的产品,也可以称之为教育服务。根据财政学的理论,根据一种产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我们可以把产品分为公共产品、私立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民办教育的产品属性如何界定,应根据民办教育的营利性来区分。对于从事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民办院校来说,尽管他们与市场联系密切,但是并没有以营利为目标,他们的终极目标定位在教育学生上,因此应该将其界定为准公共产品比较确切。由于民办教育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并不排除其他人可以享受这项服务 ,之间也不存在着绝对性的竞争。因此,对于民办教育产品的性质,应该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形式,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就是就是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即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消费,然而一旦超过一定的临界点,就会出现拥挤现象。拥挤性是区别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主要区别。按照财政学的理论,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和管理这人,而对于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民办教育,应该由政府介入其中,通过间接的财政补助方式来提供。 梁北汉说,《深圳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分六部分29条,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终身教育五大领域和体制机制、开放合作、资源保障、教师队伍、组织保障等5个方面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力争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为国家教育发展创造新鲜经验。 《规划纲要》核心理念是努力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规划纲要》突出要把教育国际化作为深圳教育的重要特色,把义务教育均衡化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基本途径,把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化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把终身教育全民化作为建设高水平、学习型城市的根本要求。 公共治理 一从政府公共服务和政府治理的视角出发,通过调研深圳市民办中小学, 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角色中,政府逐渐从控制者向市场和社会的工具转变,即政府不断地位市场和社会提供引导、协调、提供资源、制定规则,政府是掌舵和服务者,而不再是集权得过分干预者。 服务型政府,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不再大一统的提供公共产品,做些该做的事情,把一些事情交由社会机构去承担,即政府服务或公共产品外包,而政府所要做的是政策和规则的制定,以及对社会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的监督。 基于此,在政府治理理论下,民办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有益补充性的公共产品,政府应该合

2012年教育政策法规讲义

教育政策法规讲义 一、依法治教概述 1、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依法治教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 ②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 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 ④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⑤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⑥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 即: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付、捐资助学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的范围。 3、依法治教的依据 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4、依法治教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不能把依法治教仅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学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 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①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a.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b.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校设置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教育法规。-------国务院制定 c.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 全管理办法等教育行政规章。---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d.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陕西省 中小学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 章。-----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 定 可以说,以《教育法》为核心的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 成,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 结束。 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 (包括:依法行政、行政处罚、行政 复议、教育申诉及教育仲裁等制度)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 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政治 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a.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b.教 育行政执法队伍;c.教育督导队伍; d.教育司法队伍; e.教育法律服务队 伍。 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包括 对教育法律实质的理解、对教育法律 事实作用的评价、对教育行政执法和 司法的信任程度以及遵守教育法律、 运用教育法律的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 罪行为作斗争的认识程度等。 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 制度。 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充分保障公民 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 育机会。 6、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 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 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 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 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 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 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 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的体现。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 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 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 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 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 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 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 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 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 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 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 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 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 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 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 证。 7.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 本性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 题。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 等 ?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 为目的。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 进行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 的健康发展。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 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 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 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 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 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 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①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 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 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 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 行使。 ②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 8.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 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养成依 法治教的自觉行为。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 成教育法规网络,保证有法 可依。 ?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 和深化教育改革。 ?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

教育部2017年民办幼儿园最新发展细则解读

2017年1月1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正式通过,国务院发布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为中国民办幼儿园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春天! 一、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国务院发文鼓励:各级政府不得限制! 2017年,营利性幼儿园在中国首获官方认可,除了可以进行IPO、上市,其主管部门变更为在工商部门登记。 解读: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幼儿园的审批权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幼儿园可以自己定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解读:这一条,可认为是对幼儿园经营上的利好,对于存量幼儿园资产来说,提价是其未来主要业绩增量渠道,分类收费政策之后,民办幼儿园,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实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故幼儿园收费可依照市场调高收费或者调低收费。 三、2017年开始,分类管理;中国幼儿园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二大类! 2017年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修改幼儿园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国家只是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解读: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利用幼儿园现金流发行ABS等创新金融工具将更加活跃。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幼儿园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幼儿园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解读:对于办学的资金来源,有了更多鼓励和引导,未来ABS、融资租赁等方案,在办学上或将出现较灵活的运用,对于办学者来说,可认为是融资方面的利好;对于资本方来说,也有了更多、更正规的渠道来进行办学方面的融资。 五、政府向民办园购买服务。 民办教育迎来市场化时代,有利于民办教育企业的业务开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鼓励支持民办学校政策汇编 一、市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24号)精神,2008年市政府转发了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8〕111号),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1、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和补助力度。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当地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省级和市级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别按60%和50%补助,一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30%补助。要加大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力度,在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上予以适当补助。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各级各类重点示民办学校以及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2、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使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按程序合理流动。各地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委派公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不迁人事关系,任期基础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奖金福利待遇由任职民办学校承担,任职期满可返回公办学校工作。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在职称评审、升学就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同等权利。 3、扶植民办教育办学。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做活、做大、做强、做优,为社会提供更充足、更多样、更优质、更具特色的教育资源。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二、市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一、 浙江温州市根据、 市政府 《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 (温委发 〔2017〕 24 号)精神,2017 年市政府转发了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 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7〕111 号),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1、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和补助力度。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当地财 政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省级和市级示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别按 60%和 50%补 助,一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 30%补助。 要加大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力度, 在校舍建设、 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上予以适当补助。 从 2017 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 500 万元,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各 级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以及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2、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 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 并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 实“五险一金政策(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使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学校和教 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 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按程序合理流动。 各地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委派公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不迁人事关系, 任期内基础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奖金福利待遇由任职民办学校承担,任职期满可返回公办学 校工作。 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在职称评审、升学就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 师和学生的同等权利。 3、扶植民办教育办学。 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做活、做大、做强、做优,为社会提供更充足、更多样、更优质、更具 特色的教育资源。 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土地供给、规费减 免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二、河南郑州市 12017 年,河南二七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 发展的意见》,明确指示:1、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要根据受委托民办 学校接收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中小学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给相应的教育经费。 2、民办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统筹安 排,保证民办学校发展的土地需要。 三、深圳市深圳市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提出:1、2010年我市进一步加大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每年财政部门将扶持民办教

民办教育法规用地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法规用地优惠政 策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新茂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这为民办教育现行政策的清理和新政策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浙江是全国唯一承担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任务的试点省,在制定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上,力度应该更强一些;在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政策上,步子应该更快一些;在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等问题上,思路应该更新一些。 浙江又是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试点省,有关政策的制定必须与“营利和非营利”的分类相匹配。基于近斯的广泛调研,我们建议依据举办者投入资产和办学结余资产的归属,将民办学校区分为捐资型、出资保值型和投资型三种模式。前两种为非营利性学校,后一种为营利性学校。捐资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放弃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也不享受办学结余的分配权。出资保值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享受对办学结余的分配权,但对投入资产保留权属并允许保值。投资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同时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和办学结余的合理分配权。现按照这一分类,提出以下23条政策建议,供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 一、人才鼓励政策 1、对承担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捐资型和出资保值型民办学校(幼儿园),根据学校事业规模和办学层次核定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通过招考形式,将长期在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任教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教师分批录用为公办编制的教师,继续留在原单位任教。 2、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为民办学校教师办理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的接转、管理等事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组织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开展对口帮扶,派遣公办学校干部、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或任教。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公办学校的干部、教职工在退休前3—5年带薪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 3、采取特殊措施提高民办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有计划地选送一批在民办园任教已满三年、教学业绩显著的教师到大专院校幼师专业深造。毕业后仍回原民办园任教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4、在现阶段,为稳定民办学校骨干教师队伍,未经所在学校同意,公办学校不得招录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 二、社会保障政策 5、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不论在哪一类民办学校任教,均应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保和退休待遇。捐资型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保和退休待遇,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投资保值型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保待遇由当地政府为主予以保障,退休待遇由政府予以保障。投资型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保和退休待遇,主要由学校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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