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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强拆流程

违章建筑强拆流程
违章建筑强拆流程

违章建筑强拆流程

违章建筑强拆流程是什么?详细内容如下: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城市房屋拆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

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拆除违章建筑法律程序是什么

建筑时属违章建筑,但经过城市土管、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理后,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屋所有人已补办了有关手续,仅因为房屋属拆迁范围,房屋产权证暂停办理而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果房屋产权证早已补办到手或使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属本文研究范围。对违章建筑的执行程序对违章建筑的执行,既要遵照对合法房地产执行的程序进行,又要顾着其特殊性的一面。

一、查封

1、确认财产归属违章建筑行政处罚阶段的主要程序

2、经群众举报或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章建筑的存在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

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原则及若干问题这里有三种情形必须排除在外;

第一,在拆迁公告之后所建设的建筑物等。对此类建筑因其违反了拆迁条例等规定,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行政执法机关已对违章建筑作出查处决定的。对此类问题在拆迁过程中就应按查处的结论去处置,若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拆除决定,

【案例解读】申请撤销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对行政处罚的救济

【案例解读】申请撤销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对行政处罚的救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维权经验 【导读】 “民告官”,在国人的情怀里一直都是灰暗的,谈讼而色变。自2014年底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行政诉讼由审查立案制改成了登记立案制,受案范围扩大,只要是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起诉讼。 本文通过介绍湖州张某的13.81亩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在接到某镇政府下设“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通过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过程。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救济撤销行政机关下发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 关键词:民告官、违章建筑、诉讼、撤销 【案情介绍】 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某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联村租用土地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张某跟某联村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某镇政府一直没有解决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投资的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3月16日,张某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2004年5月26日,张某缴纳了13930元罚款并回购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后张某继续生产到2016年7月5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 事件经过时间轴 2002年4月,与某镇某联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承租13.81亩土地,用于修建、经营某家私厂。 2002年6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张某的某家私厂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水田建造厂房。并立案查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听候处理。

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刘成义律师电话张淑霞律师电话: 前序: 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是棘手的问题,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往往会降低补偿标准,很多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但却不知道该怎么跟拆迁人去争取合理补偿,往往采用不理睬或者拖延的方法,但等来的往往是被裁决、被强拆的结果。补偿不仅没有提高,还有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如何认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以及如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便是我们应该探讨和把握的观念所在。本案中的当事人系拆迁公司趁其不在家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房屋非法强拆引起的一起案例。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份,拆迁人对我的委托人胡某(被拆迁人)居住的房屋地区--海淀区前八家居民区实施拆迁工作,并委托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按规定,胡某的房屋--前八家居民区XX 号房屋也在拆迁之列。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2010年12月10日,胡某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屋已被强拆,见此景,胡某立即报警,但近半个小时警察也没有到达现场。胡某的房屋被强拆后,第三人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找到胡某,并要求胡某立即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原答应的安置补偿条件,即一处两居室回迁房、18万元补偿款也在兑现。胡某无奈之下找到本代理人寻求法律帮助。因本代理人长期从事拆迁安

置补偿纠纷业务,通过胡某的详细介绍,本代理人即为陈某出具相应的维权方案。 办案过程: 一、明察暗访,获取被强拆证据。 因胡某房屋不能证明为谁人所强拆,为此,本代理人通过与拆迁公司沟通,了解本次拆迁的内幕,确定了强拆单位,为诉讼收集了相应的证据。 二、诉讼与调解同步进行。 本代理人按法律程序,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的同时,令外,还通过拆迁人的代理人以及拆迁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谈判、协商,经过漫长的过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委托人胡某的合法权益。最终为胡某多争取到了一套一居、一套两居(3万元\平米)、五十万的补偿款。本案获得了圆满成功。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强制拆迁后面临能否获得合理补偿的问题,因而是一起棘手的拆迁补偿纠纷。在新拆迁条例出来之前,相关拆迁部门只需经过行政裁决即可达到拆迁目的,但本案中被拆迁人的房屋却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拆迁流程及途径,未通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拆迁人的拆除行为及流程在本案中体现的全都是违法的,拆迁公司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完全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 拆迁流程:

企业拆迁100问:企业承租土地自建厂房遇到拆迁确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看律师怎么维权

企业承租土地自建厂房遇到拆迁确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看律师怎么维权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 浙江宁波东钱湖街道的某企业拆迁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希望我们能帮助其维护权益。该企业早期和村里签订了一个土地租赁协议,租赁的是村里的荒地,平整之后在上面盖了一个厂房投资生产经营。经营了七八年时间并且缓解了村里剩余劳动力安置的问题,双方合作非常愉快。没想到2012年底2013年初被确定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企业主不能理解,自己跟村委会租赁的是非耕地,并在上面建了厂房,取得了营业手续,乡镇经常将其作为标杆性企业视察,现在又认定是违章建筑要拆迁呢?老百姓虽然不懂法律,但明白道理,所以到北京聘请我们为其维护权益。 在实践当中能遇到很多这种情况,特别是江浙沪一带。从维权的角度应该怎么做呢?我们上一期主要讲了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次讲一讲拆迁维护权益的思路方式。 首先要求政府出示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文件,现在的城管只口头下达相关决定,不敢给文件,或者不便给法律文件,为什么说不便给文件呢?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达文件后可以在2个月内复议,6个月内诉讼。按照我国2012年《行政强制法》规定,诉讼和复议期间不能执行的,所以征收方就想利用基层的政治手段和办事方式吓唬、恐吓、威胁来达到目的。 我们当事人在此次拆迁中维护权益的决心比较强烈,首先,我们要求城管局出具相关的认定,第二,提复议和诉讼的程序。我相信现在地方性城管局认定违章建筑的时候,不是严格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城管局迟迟不出示文件,也不找当事人谈话。我们在当地滞留了几天,城管局避而不见。城管局又不着急了吗?不是要强制拆除拆迁吗?为什么不出示文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华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和景区规划范围内违规建房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项目,包括地上、地下、永久性、半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都必须服从城乡规划。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在规划区内进行 建设,必须报经市住建局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一书两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筑或违章施工。 (一)未经登记处理或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按照审定的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定点批复的内容,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应由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的建筑物或临时设施; (五)在取得“一书两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验线,擅自开工的; (六)影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以及在道路两侧、市政公共设施范围内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 (七)未经批准,在现有房屋周围、房顶、阳台、退层平台、天井等处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第五条市住建局和市容管理局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市公安局、电力局、工商局等部门协助相关事务。职责分工如下: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协助市容管理局加强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市容管理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理全市违章建筑。 对不服从的、仍坚持施工的:市电力局停止供电;市政设施处停止给予市政管网的对接;自来水厂停止供水;天然气管理部门停止供气;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违章建筑定义 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迁后重新选址建房;私自流转土地建房或建经营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扩建。其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规划和违法占地,适用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事权划分,雅安市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雨城区政府不具备城市规划行政职权。因此,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由雨城区负责拆除,应当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作为拆除主体,同时完善相关程序授权雨城区实施。 二、违章建筑拆除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主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 (一)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类主要是针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未按照土地利用性质而进行建设的建筑,在区国土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无效后,既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区国土分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由县级政府责令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区建设局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法律规定,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后,只有在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雨城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规建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章建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操作步骤 〖违章建筑定义〗 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分类 (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比如明珠小区车库就属于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比如化工厂职工宿舍就属于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建设。 (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比如国门金街旧边防大队德圣苑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规划要求施工。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比如个别小区搭建门斗(大圐圙门斗)、泰和家园车库上搭建鸽子窝等。 (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比如步行街、迎宾小区西侧售楼部 (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

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研究分析

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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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分析班级: 姓名: 学号: 成绩:

【摘要】风景名胜区既是人类的物质财富,又是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其立法保护是该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一个重要方面。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非常薄弱,与此相对应的是风景名胜区由于法规的不健全,破坏日益加剧。[1] 【关键词】园林景观法规风景名胜区违建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制定完善的园林建设法规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演特征之一,也是城市绿化建设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2] 园林景观法规是一门研究园林绿化与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城镇建设、风景名胜区与公园管理、环境保护等项事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并依法从事园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门学科。园林作为一项公共事业与城市规划、城市的绿化和美化、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密切相关。园林的生产和建设作为一项产业,不可避免地与一些经济、行政、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相联系。自然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违反这些法规和政策的事件。 案例一:湖南张家界天梯被停运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建成“百龙天梯”后,在黄金周期间运行良好,大部分旅游者都选择乘坐电梯。这部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世界第一户外观光电梯”已被正式停运,目前还不知何时恢复营运。这部吃掉1.2 亿人民币才建起来的庞然大物垂直高度达326 米,游人乘坐“天梯”只需两分钟便可从山谷直达山顶,免去了攀登的辛苦。然而就是这部看上去既方便了游人、又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8)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基本事实: 2014年3月,某市某区计划将X路等旧城片区纳入城市改造范围。2014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公布了《XX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9月,某区人民政府《XX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某区人民政府将该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原告范某的房屋位于本次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之内。评估公司根据房屋现状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评估补偿金额为XX万元。2016年6月,征补中心向原告送达了房地产评估报告并将评估资料在原告房屋门前等处张贴。后因原告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对征收决定不予认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案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改造项目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该征收行为经过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评估机构的选定、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等方面缺乏相关证据,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一致,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说法与评析: 房屋征收决定是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将某一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从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拥有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予以审查。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必经程序。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称向XXXX名被征收人发放了评估机构名单选择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据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供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的证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本案中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明显不一致。综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存在较大瑕疵,违法了相关的规定,故法院对于原告

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 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2031+ 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保障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三办一园”范围内,xxxx年x月x 日前个人和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含已建成、在建停工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确保稳定”的工作思路,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条违法建设属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拆除: (一)严重影响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河道管理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

(二)不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消除违法建筑对规划造成的影响的; (三)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对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六)非商住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违规建造别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应依法拆除的。 第五条违法建设为非法购买、转让集体土地进行多台基联合建设、小产权房开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建成且违法出售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参与处置工作; (二)在建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电视、电话等公共服务单位停止相关服务,责令停止非法建设,且不

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水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 (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6%处以罚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6%-8%处以罚款;不符合规划条件,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8-9%处以罚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cf17654163.html,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1、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一公司的下属企业――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1996年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全部为本单位职工。由于开发企业挪用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从1996项目拆迁后一直未建设回迁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又不及时发放,致使630户居民长期无法回迁,多次到省政府和建设部上访。 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无视群众利益,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下,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存在监管不力问题。 处理情况:2003年8月,辽宁省、葫芦岛市纪检、监察联合调查组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宣布双规;10月6日移交葫芦岛市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21日徐武军被正式批捕。辽宁省建设厅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不再审批新开项目,待630户居民全部安置之后,注销其开发资质的处罚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建一公司原法定代表

人张印昌,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 2、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2001年立项、2003年3月驻马店市拆迁办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为驻马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该项目共拆迁9个企、事业单位,140户居民,其中,有114户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时,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同意其在道路两旁建设的临时营业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 年分别取得了由驻马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主要违规事实: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驻马店市拆迁办在拆迁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的情况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后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程序违法,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高新区管委会未申请行政裁决,对28户居民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导致矛盾激化,28户被拆迁居民多次到省政府及建设部上访。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之(十一)基本事实: 2013年4月,被告某市政府发布《XX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事项的通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原告A公司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2014年1月,某市政府发布《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4年2月,某镇政府发布《XX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2014年9月,原告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市建设用地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分户清册》上签字确认。2015年7月,某镇政府向A公司送达《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总额XXX万元。2015年8月10日,某镇政府将该补偿款转入某市某镇高院村1组的账户。2015年12月,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后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2015年12月某市政府、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是某镇政府,而某镇政府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应确认为违法。A公司诉请确认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某市政府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某镇政府于2015年12月组织实施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说法与评议: 我们认为某镇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A公司所属房屋、土地被征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程序履行,在未交付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情况下,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了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而某镇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我们

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文章来源:未知发布日期:2013-09-16 10:59 在城乡拆迁征收尤其是农村拆迁征收中,被拆迁征收人经常会被政府相关部门或非法拆迁征收人“忽悠”的一个概念就是“违章建筑”。为给予被拆迁征收人很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最终达到低成本征地拆迁之目的,拆迁征收人常以违建之名行非法拆除之实,使得广大民众面临生活窘迫、无家可归等困境,造成群众长期上访、集体上访等事件,有些因此与民众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发生流血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从违章建筑的界定入手,总结分析了违章建筑的类型和主要表现形式,深入研究了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探讨了存量违章建筑的保护法益问题。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在1980年4月《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这一国务院文件中,从198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起,该等用词开始见于国务院的多部行政法规上。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中,未使用违章建筑一词而采用违法建筑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其后出现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相关条款之中。

从我国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在法律层面上,对违章建筑一词并未作明确界定;但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土地、房屋、规划、建设、市政、环保、防洪、消防、公路、铁路、航空、港口、防震减灾、文物、园林、水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于违章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规则。这些规则杂乱而无序,常常混淆了一般违章与严重违法之间的法律边界,成为行政机关背离依法行政原则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依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物权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应当法定,故目前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尚属法律保留事项。 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关于违章建筑的定义的问题 我国法律目前对违章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关于广州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问题 广州市最新规定: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注意:该意见没有写明制定部门,效力层级比较模糊。经规划局网站查找,确定其由广州规划局制定,规划局的发布说明如下: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于2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违法情形 (1)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按照影响城乡规划的程度,(分类)违法建设分为: A、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B、其他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两种情形。 (3) 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用地手续合法完备,并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筑设计方案的;②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包括:A、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但符合规划确定的兼容性和现行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或建设单位自愿并能够恢复原使用性质的;B、擅自增加建筑高度,但未超过规划条件有关高度控制要求,且仍满足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要求的C、擅自移位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但通过限期自行整改(包括部分拆除)后仍能满足建筑外观、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 处罚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后,做如下处理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 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 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拆迁案件经典谈判技巧

拆迁案件谈判技巧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动迁工作无疑是和平年代的“战争”。战役的双方是不对等的,一方是散兵游勇,一方是机械化军队。一般情况,动迁人员熟知法律法规,熟知每一户情况,而对于每一户该具体如何说,如何做,每一句话都会进行认真安排,如同战争前的部署。常规做法先易后难,选择突破口,突破口的选择原则是该户人家位臵关键,最好能够起到割断分裂房屋的作用,其次该户在当地有些影响,面积亦不宜过大,便于操作,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被拆迁户要想在这场“战争”中立于不败,就要知道什么是拆迁?对拆迁的程序、动迁人员的手段及战术要有基本的了解。抓住每一环节,找其漏洞。 首先我们来分析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的心理状态,说实在话,当拆迁公告出来时,相信每个人心里都发毛,不知道怎么办好,比较典型的有下列四种心理状态: 一、如意心理这是被拆迁户获悉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要进行拆迁时表现出一种愉快和兴奋的行为特征。形成这种心理的原因是被拆迁户对旧居的厌烦和对新居的向往。当拆迁实施单位进入现场时,被拆迁户一般都是态度和蔼、热情主动、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人员与其相处也比较和谐。 二、恐惧心理当房屋拆迁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时,部分被拆迁户怀有一种恐惧心理状态。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关心自己利益的实

现,主要特征是表现出忧虑和慌张,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人员一般缺乏信任感,生怕工作人员克扣面积、贬低价格及折旧率等。凡事总是斤斤计较、举棋不定。 三、消极心理有些被拆迁户当遇上房屋拆迁的规定、标准、和原则与自己所要求的条件不一致时,就处于一种消极心理状态,通常表现出一种不卑不亢、行动迟缓的行为特征。 四、横缠心理当房屋拆迁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时,部分被拆迁户认为这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关键时刻,力求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最大化,以拒不拆迁为筹码,表现为横扯和要挟行为。上述消极心理和横缠心理就是通常所说的“钉子户”,前者表现软拖,后者表现硬抗。但二者对房屋拆迁工作的影响基本一致,也是本文论述重点。下面从7个方面分别说明如何做一个“合格”的钉子户。 一、钉子户的分类: 1、漫天要价型:漫不讲理,把动拆迁视为捞一票的机会,撒无赖。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这一类人,一般没有后台,没有关系,但有三四个狐群狗党,给他当狗头军师,自己并没有多少文化,也不懂多少政策、法规,这类人中,地痞、流氓,无业人员、刑满分子居多。一般武来! 2、后台撑腰型: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自持无恐,有文化、懂政策,喜欢钻政策的空子,其背后往往有高人的指点。他们以利润为目标。当他们的目标没有达到的时候,高层的电话、条子纷纷涌来。他们会见好就收,只要达到目的。一般文来!

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几个问题的分析

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一)关于实体法依据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二)关于程序法依据 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强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因此,界定违章建筑还应结合有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规定,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本文提要: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建筑。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建筑。 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2)虽有施工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工程。 3)在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现有房屋四周、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5)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搭建的货亭等。 6)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人行道https://www.sodocs.net/doc/cf17654163.html,、楼梯通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临时性设施。 7)私人在园区内擅自占用公用土地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和穿过墙体安装煤气管。 8)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的建筑物、构筑物。

9)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雨蓬等。 2、违章的处理办法 1)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的,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处理,不服从管理者,要加重处理,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3)业户申请室内装饰时,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损坏房屋结构,影响环境整体规划的,除责令停工或恢复原貌外,如在延期内仍未恢复,通知有关的主管部门处理。 4)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5)对参与违章设计、施工的单位,违章占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按有关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办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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