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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资料讲解

矿产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资料讲解
矿产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资料讲解

矿产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建立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管理长效机制,保护矿产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

第三条兴宾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及村(居)委会、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纪检等部门、单位,根据管理职能和责任分工,联合开展非法开采整治工作。

第四条构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责任追究制,把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整治工作绩效列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对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行为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管理网络,职能部门各履其职,执法联动配合,实行“属地管理+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公检法司”的查处机制,形成市(即职能部门)、

区街道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管理和公检法司联动,共同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行为。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是来宾市辖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将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实施。

(三)建立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是市政府主要领导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责任制度,制定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考核机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单位工作职责,采取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市政府各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

第七条兴宾区政府职责

(一)兴宾区政府是兴宾区范围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责任主体,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负责。

(二)在兴宾区内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贯彻。

(三)建立和完善区、乡(镇)、村三级打击非法从事矿产

资源活动监控网络,落实责任。

(四)组织领导兴宾区范围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督促兴宾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各乡镇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责任主体,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负责。

(二)在本辖区对《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贯彻。

(三)对本辖区合法矿产企业实行综合监管。

(四)组织本辖区内的矿山巡查,对本辖区内发现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不了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的打击非法开采的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提供非法开采的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的矿产资源开采进行查处、关停、取缔工作;

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的管理,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将情况通报给国土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社区、村委会职责

(一)社区居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的管理,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将情况通报给国土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在本辖区对《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贯彻。

(三)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的打击非法开采的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提供非法开采的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的矿产资源开采进行查处、关停、取缔工作;

第十条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一)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分区、分片、分段的巡查责任区,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巡查监控,依法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行为。

(二)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案件时,对已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严格督促违法人员落实整改措施,记录当事人执行的情况。发现继续施工的,应当暂扣其施工工具,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持证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工作;牵头组织打击矿山联合执法行动和协调相关部门关系,调度并通报进展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的非煤矿山进行查处、关停、取缔工作;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持证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建立巡查网络,加强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职责的督促检查,加强巡查,制止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联系有资质的勘察鉴定单位对破坏的矿产资源进行价值鉴,

第十三条工商部门依法对矿产企业实施行政许可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矿产品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矿产企业进行取缔。

第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安装供水、供电、供气时,要求业主提供从事开采的合法证件材料。无法提供合法证件材料的,不予办理。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案件过程中,需要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的,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接到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通知后,要给予配合执行。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要主动配合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查处矿产资源案件等执法活动,及时制止和处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并对社会影响恶劣、违法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进行立案侦察。法院、检察院要依法查处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送的非法开采案件。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或在执法部门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行为时出面讲情和阻挠干涉执法的行为依法

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立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责任制,实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责任过错追究制。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属地管理兴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要实行“定人员、定片区、定任务、定责任”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初始阶段的巡查监管和行政执法,及时发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行为,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扼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八相关部门、单位对在管辖范围内出现的涉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处理不及时,或存在管理缺位、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形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巡查执法不到位,致使行政区域内出现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的,追究乡(镇)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兴宾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对辖区内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予制止,以及不配合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非法开采者进行查处

和送达法律文书,甚至采取同情保护态度的,追究兴宾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不要求矿产资源开发业主提供合法证件材料,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安装供水、供电、供气的,追究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未依法对矿产企业的行政许可登记进行审查,对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矿产品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追究工商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对矿山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和处理,对达到刑法处罚标准的矿产资源案件社会影响恶劣、违法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不予以立案侦察的,要追究司法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 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部 二零一七年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矿工业技术政策》,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规定,结合 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储量保密制度,地质储量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回采率分析检查 制度和储量核减审批制度。 2.参加审查水平延伸设计、开拓、采区及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等相关会议,其掌握情况,对开采部门进行业务监督。 3.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加 强边角煤的回收,将边角煤的回采列入正式计划。 4.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是缓和采掘接续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搞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各部门负责人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教育职工珍惜国家煤 炭资源,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5.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指标之一,在计划、设计、回采过程中,要按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编制回采率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 行督促、检查。 6.在制定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允许有采厚丢薄、采易丢难、吃肥丢瘦等浪费 煤炭资源的行为发生。 7.国家煤炭资源回收率标准:

(1)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 75%。 (2)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 于93%。 8.煤层最低可采厚度0.8米,最高灰分40%,凡超过该指标时,由地质组向总 工程师汇报后,向上级办理储量注销或报损手续。 9.各种煤柱: (1)工业广场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扩大,一般应在无煤带建立居民区和其它建筑,塌陷区村庄需搬迁时,应迁建在无煤带或标定的已采区,避免二次搬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留设煤柱时,必须经上级批准。 (2)对过去由多种原因丢弃的残煤或煤柱,在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应积极进行复采,以延长矿井寿命,减少资源损失。 10.积极试验和推广沿空送巷、沿空留巷、对拉工作面等无煤柱开采方法,从而 取消或减少溜子巷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和大巷煤柱。 11.回采工作面开采前必须有作业规程,并按测量组根据设计圈定范围正规开采。在回采过程中,不得随意缩短溜子。如确因条件变化需改变原来的采煤方案时,应由采煤队技术员提出理由,经有地质组储量管理人员参加的技术性会议确定,由总工程师和矿长同意后方可执行新的采煤方案,否则应追究责任,限期恢复原来采 法。 12.煤层必须一次采全高,不准丢底或留顶煤,在回采工作面内禁止留设小煤柱。如确因条件变化需留设时,应由采掘区队技术员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有地质组储量管理人员参加的技术性会议决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13.地质组每年应根据补勘及生产中所获资料,对储量进行一次核实,并据此编制《矿井储量平衡表》、《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生产矿井储量损失量表》报上级部门审批。还应及时做好储量的报损、注销、或列入地质损失等上报审批工作。在日常生产中还应建立、健全有关储量管理的图、表、帐、卡等填报统计工作。

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和利用矿山资源,保证矿山采掘(剥)工作正常进行,提高矿山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矿山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资源管理包括合理、高效、充分利用矿山资源;加强组织管理和技术进步,努力提高回采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优化采场生产秩序,为提高矿山综合效益服务。 第四条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生产准备矿量监督管理、矿石损失贫化监督管理、储量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矿山处是、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自有矿山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管理部门分工要求 (一)制定矿山资源管理办法和矿山地质测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公司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及方案审查,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 (四)矿山资源贫化、损失管理,三(二)级矿量动态监测

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五)矿山地质测量资料、图纸、台帐及相关的技术档案等专业基础工作监管。 第七条生产单位分工要求 (一)健全地测机构,配备地测人员。 (二)制定并执行矿山生产地质标准。 (三)提出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和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方案。 (四)配合地勘单位完成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工作。 (五)矿山生产中做好三(二)级矿量管理,矿石贫化、损失计划与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六)建立、完善、保管并上报各类图件、台帐、报表和报告。 第二章生产准备矿量管理 第八条生产准备矿量是根据矿山开采准备工程和地质工作程度不同所圈定和计算的可采储量,是编制矿山近期采掘 (剥)生产技术计划的依据。生产准备矿量在露天矿山划分为开拓、回采二级,在地下矿山划分为开拓、采准、回采三级。 第九条生产准备矿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定期核定和提出矿山生产准备矿量合理保有指标;按时计算和填报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量;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矿量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监督、检查生产准备矿量管理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措施,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

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二)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

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精)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考察报告范文

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考察报告范文 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考察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20-03-28 3月12日至15日,我们随县政府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管理考察组先后到河南栾川、黄冈武穴就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管理进行了学习考察,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栾川地处豫西伏牛山腹地,总面积2477平方公里,辖12镇2乡209个行政村4个居委会,人口34万。境内矿产资源得天独厚,已探明钼金属储量220万吨,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三位,白钨金属储量54万吨,居全国第二位。全县林地面积296.6万亩,森林覆盖率高达82.4%,拥有2个国家5a级景区和5个国家4a级景区。栾川作为旅游名县,工矿强县,先后荣获中国钼都、中国旅游强县、全国林业先进县、全国低碳旅游实验区、中国人居环境最佳范例奖、中国最美的小城等国家级荣誉。20xx年,全县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累计完成14亿元,工矿经济已占到全县gdp的80%,对县财政收入贡献率达70%以上,以钼资源开发为主的工矿业已成为推动栾川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柱产业。 武穴素有“鄂东门户”、“入楚第一港”之称。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撤县建市。全市版图面积1246平方公里,辖12个镇处、325个行政村,耕地面积50万亩,总人口80万人。截至20xx年底全市开发利用的矿产共11种,即:铜矿、铅锌矿、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及大理岩、水泥配料用砂页岩、建筑用花岗岩、矿泉水等。共有探矿权3家,采矿权50个。20xx年度矿业经济产值达3 8亿多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30%。 二、基本经验 近年来,栾川和武穴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坚持依法管矿、科学办矿,以“治乱、治散、治本”为重点,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力度,从而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由乱到治,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实现了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一)科学规划,严格企业准入 近几年来,XX县以优势资源为依托,坚持实施“工矿XX县”战略,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勘察开发整合总体方案》,抢抓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重点成矿区域实施整装勘查重大机遇,制定建设“中国钼都”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休系及其税收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及其税费制度 一、矿产资源管理体系 (一)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1、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①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开办矿山应当具备的条件 (1)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②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③有确定的矿区X围和开采X围; ④有矿山设计; ⑤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2)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X围; ③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④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X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⑤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3)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X围; ②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根据当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面临的形势和生态建设要求,新时期我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现代林业为主题,紧紧围绕林业和生态建设大局,加快现代林业发展,促进林区和谐社会建设。 一、依法严格林地林权保护管理,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林地管理机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林地管理的政策、法规。严把林地的审批关。 二、加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促进森林三大效益协调发挥。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各项措施。加大科学经营力度,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实现森林资源的增长速度、质量、结构和效益相统一。 三、推进森林资源管理改革,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林、林有其利、利有其责,充分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参加森林管护。 四、抓好森林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综合监测体系。积极整合现有监测资源,扩大监测领域,使森林资源成果的管理科学、信息共享和准确高效。 五、保护森林资源必须高度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继续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不断完善内业档案,

实行日报告制度,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控,特别是在候鸟迁移时期更加提高警惕。 六、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检查实效。继续强化征占用林地、林政案件管理制度,抓好林政案件的督办和查处,认真落实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各类举报案件的批转和督办力度。 七、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发挥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保证木材流通领域的畅通,适时组织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八、不断加强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确保“严管林”各项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队伍系统,加强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努力建立制度完善,运转协调,作风优良的森林资源管理运行机制。

矿管科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矿管科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总 结 矿管科二0__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我矿管科在局党组和分管局长的领导下,在通辽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处室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工作作为全年工作主线,坚持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在勤政高效和措施落实上下功夫,切实把各项工作抓早,抓实,抓到位,顺利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取得了二个文明双丰收。并有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下面将矿管科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近几年来,由于我市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山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特别是一些小矿过去在开采过程中只注重经济效益进行粗放经营,既浪费了资源又破坏了生态环境。在工作中我们以霍林河大型露天煤矿复垦为主线,以加大地方煤矿复垦工作为突破口,以构建林、草、矿三位一体的人工生态系统为目标。为了科学地实施我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我市20__年编制完成了《霍林郭勒市浑迪音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__—20__)》。在复垦过程中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的方法,本着“乔、灌、草、花”结合,遵循破坏一处,恢复一处,排土场到

位一块,复垦治理一块”的原则,截止目前全市已累计投资1XX.X 万元,完成矿山治理面积达__13.XXX亩,其中国有矿山企业完成投资1XX.X万元,完成治理面积7559.XXX亩,乡镇矿山投资XX.X 万元,完成治理面积3853.XXX亩,树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今年我们又积极争取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了1XXX万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目前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待批复。我们现在正在运做另一个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就是《霍林郭勒市霍林河矿山排土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该项目计划投资7XXX万元,项目的可研报告已经完成,正在积极向自治区申请立项。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市矿山复垦达到一定的规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实现了能垦既垦,全部到位的排土场和废弃的工矿区均有植被覆盖,达到了预期目的。通过治理,全市矿山企业基本走上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林、草、矿复合生态系统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二、加强矿业权管理 采矿权管理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为保证建材供应,根据通辽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局于20__年度挂牌出让了两处石场采矿权,一处为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石鑫建筑用安山岩采矿权,于20__年6月12日至20__年6月22日16时在我局挂牌出让,最终霍林郭勒市石鑫采石矿以0.XXX元/立方米拍得,价款总计74XXX元;另一处为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

2010年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潮南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2010年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今年来,我局在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为了避免和尽量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提高管理水平,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牢、抓实、抓到位,营造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潮南。结合实际,现将今年来矿管股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我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效促进矿产资源管理。一是新区设立以来矿产资源分布情况。我区属新区,2003年新区设立以来,经原潮阳市国土国发证的采石场有五家,分别为两英镇玉石石场、两英镇狮山南华石场、两英镇古厝狮山石场、红场镇兴发石场及仙城镇刘朝荣石场。200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服务新

区经济建设,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源,改善我区采石场的布局。对处于风景区内的刘朝荣石场及两英镇秋风水库库区范围内三家采石场进行关停及搬迁。重新调整矿产资源规划,2006年10月经林业、环保、水利、国土等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及区领导同意后,报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将两英镇狮山三家采石场合并为二家,迁往大帽山矿区及狮山矿区。新设立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松宝石矿场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雄荣石场。至目前为止,我区共设立采石场5家,分别为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松宝石矿场、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兴发石场、两英镇古厝狮山石场、两英镇秋风大帽山石场及胪岗镇雄荣石场。这5家采石场基本上证照齐全,生产经营正常,开采对象为花岗岩,以个体经营开采为主,主要供应本地,部分外销。二是矿产资源清理整顿情况。自2003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同有关镇政府及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开展清理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对全区范围内无证开采及越界开采的非煤矿山多次开展清理整顿,关停位于仙城风景区内的仙城镇刘朝荣石场、取缔胪岗镇新民村四湖山地一家无证开采的石场、红场镇苏明村一家无证开采的石场及成田镇西宅村一家无证开采的石场。协调两英镇政府对仙新及仙斗村北岩山周围乱挖乱采的行为多次进行清理。由于这两个村

矿产资源管理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04-08 发布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章来源: 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矿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自治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可以依法转让。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依法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治区实行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制度。有偿转让的地质成果,应当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二)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三) 负责地质环境的保护管理; (四) 负责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休系及其税收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休系及其 税收制度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及其税费制度 一、矿产资源管理体系 (一)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1、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①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开办矿山应当具备的条件 (1)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②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③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④有矿山设计; ⑤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2)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③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④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⑤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3)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②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③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④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探矿权相关法律制度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1、探矿权的取得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汇编和主要方法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2012-04-17 09:54:05 来源:网络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一、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是要求矿山企业定期向地矿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本数据及存在的问题以向国家提出建议,作为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政策的基本依据。统计年报要求矿山企业填报的容有:矿种、矿山企业名称、主管机关名称、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设计服务年限、尚可服务年限、职工人数、地测机构人数、年产矿石量、产品方案、企业年利润、企业现价总产值、矿床开采方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年度开采矿段位置、矿体赋存状态及开采技术条件、选矿方法及选矿流程、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

题及建议、设计利用储量、年末保有储量、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原矿品位、入选品位、精矿品位、尾矿品位、年产精矿量、年现价产值等容。 二、“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主要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还是贯彻落实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 “三率”指标的制定,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法入审批后,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报的“三率”指标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矿山企业修改后,再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即作为各级地矿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企业“三率”的依据。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制定程序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进行适当地简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涉及到矿业可持续发展和对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维护问题,不单纯是企业行为。政府确需进行监督,但其主管部门没有必要插手干预,企业法人直接把其论证的“三率”指标报地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就可以了。

森林资源管理

绪论 第一节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概述 一森林资源经营管理(forest resource management)的概念 什么是概念?概念是人们对某事物本质的理解及认识程度。概念不是一成变的,它随着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程度的提高而不断的更新和改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概念也是随着人们对森林资源的认识的提高而不断的变化着,目前大家普遍认可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概念有以下几个: 1 如何经营森林、如何管理森林的一门学科 2 研究如何实现森林永续利用(forest sustained yield)理论与技术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自然科学+技术工程学+经济学+管理学 3 为林业局(林场)编制森林经方案(计划)的学科 在调查林业局(场)的森林资源的基础上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反馈意,对方案进行修订或重新编制。这样周而复始的过程叫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 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内容和任务 1 调查森林资源状况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前提是了解森林资源,了解森林资源必须进行资源调查。我国森林资源分布广泛、种类繁多、地域辽阔等特点给调查工带来诸多困难。 2 森林资源的分析和评价 主要包括森林经营管模式、各种森林资源的价值计算和评估、森林经营投资损益的判别、森林资源结构调整等内容。 (1)森林经营管理模式:宏观模式和微观模式。宏观模式指在较大地域空间中国家、省、地区等的森林经营管理方式,如分类经营、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等。微观模式指森林经营单位内的经营方式。 (2)森林资源价值计算、评估:无论哪种类型的森林资源对人类而言都有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价值,经济价值体现在木材、林副产品等。非经济价值体现在生态效益、社会文化效益等方面。 (3)森林评价:对森林的价值进行评估,为提高森林经营效益做准备。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3、什么是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什么是探矿权人?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5、什么是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什么是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

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0、什么是开采回采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区域(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叫做回采率。根据计算范围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进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指全矿井或矿务局的回采率。11、什么是采矿贫化率? 由于废石、矸石混入高品位矿石,导致采出矿石品位开采前工业储量中矿石地质品位的现象,叫做矿石贫化。计算区域(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叫做采矿贫化率。 12、什么是选矿回收率? 选矿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份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份重量的百分数,叫做选矿回收率。 13、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福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原林业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等形成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管理和相关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

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经营管理状况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本底调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对由于林木采伐、森林灾害、林地占用征收、造林更新等各种原因,引起森林资源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发生变化,经过外业核实后符合更新条件的,更新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库的过程。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是指对自然年度内的全省林地利用状况、权属变化,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采伐、更新等)、自然灾害损害(如火灾、泥石流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等)等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的活动。 第八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和连续性,逐步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对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单位与职责

国土系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国土系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2017年以来地矿岗根据省国土厅、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局领导的关心指导下,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生产监管四个方面开展工作,现对2017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分析论证,落实规划编制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要求,我局委托技术单位编制《xx县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对“十三五”期间矿产管理的各项目标指标、主要任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恢复治理项目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已上报给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将由县人民政府报给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 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 (一)开展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固体资源统计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部署,地矿岗按要求开展了2017年度矿山固体资源统计和年度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工作。我县xx矿、xx矿、xx石场均按要求在时间节点前完成数据填报、公示。 (二)推进石料采矿权整合,严格规范保障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综合回收利用资源

做好xxxxx矿出让前期准备工作,该采矿权设置出让由县政府批准,我局委托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实施采矿权招标活动。2017年3月底,xxxx采矿权在xxx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出让。 按照局班子工作部署和矿山管理当前最新工作要求,地矿岗督促矿业权人编制xxx、xxx采矿权的矿山恢复治理、土地复垦、资源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该“三合一”方案于2017年10月组织专家评审,经研讨论证,方案获通过。 (三)推进xxx矿、xxx矿投产 按县政府统一部署,协调发改、科信、安监、林业、环保等部门做好xxx矿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目前该项目采矿用地已基本落实,并取得环评批复、林地占用手续,我局已核发采矿许可证给矿业权人。矿业权人正在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待试运营后取得安全生产相关手续即可投产,预计项目2018年度可顺利动工开采。 xxx矿的项目用地由于涉及我县“多规合一”工作,我局已去函县规划部门,要求将矿区范围纳入xxx县总体规划,并督促矿业权人尽快办理环保、林业相关手续,组织编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开发利用方案》,该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我岗已要求矿业权人尽快签订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1条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使用矿产资源,治理矿业环境,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我矿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更好地落实我矿制定的“三率”考核指标及其方法,也便于市、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我矿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责任制度 1、技术科对全矿治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回采率指标达到要求,负直接责任。 2、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采掘工区队长负责;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 3、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该区队技术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区队技术员负责。 4、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综采工区技术员负责。 5、每个工作面每月的产量统计,瞒报或虚报由调度室负责。 6、穿采工作面煤质数据,不及时或不按实际测定造成回采计算失误者,由调度室负责。 7、采掘人员不按规定做好煤厚记录或煤厚数据记录不实者,由采掘人员负责。 第3条业务管理与监督 1、技术科是我矿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

责全公司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其责任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2、每月制定生产计划时,由储量管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出每个工作面的回采率计划。 3、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算出当月各工作面的回采率,做出奖惩的依据。 4、地测人员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探测煤厚,并建立专门的台帐。 5、当发现不合理丢煤或即将丢煤时,由技术科下达《丢煤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掘工作面要限期整改。 6、采掘工作面结束前,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停采位置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7、矿其它有关科室人员均有权制止随意丢煤炭资源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8、凡该小组中的有关单位,每月把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该小组汇报,并由该小组整理汇总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4条奖惩规定 1、煤巷掘进过程中,随意丢失顶底煤,厚度大于0.5米,长度大于5米的巷道,必须返工处理,若不及进行处理,对区队主要领导及责任者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按回采工作面考核回采率指标,对各综采工区的煤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 3、储量管理人员如不及时准确地算出每月工作面回采率,对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森林资源管理方案

森林资源管理方案 一、加强林地管理工作 各地要把保护林地作为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国家对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明奖惩,强化责任,采取严格措施,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形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管理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处理力度。各地实施的土地治理工程,凡属于林地的治理后必须用于造林,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 二、规范集体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一)依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凡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林业生产要素市场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公开进行。林地和林木的流转应按“林业要素市场”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评估,不得搞暗箱操作、贱卖山林。森林资源依法流转后,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监管,搞好服务,督促林地使用者及时造林。 (二)认真抓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林业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对“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每宗林地,要及时为林权所有人办理

林权证。凡流转程序不合法、林权登记手续不完备和林权争议未解决的一律不得办理林权证。 (三)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林地向林浆纸项目流转。依法管理。 (四)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收益部分要确定合理的分配方式分利到户。提留前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农户或村民代表同意。农户每年的收益部分都要以股权证的形式进行明确。集体林木所有权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其转让费采取分期付款,林地租金可采取一年一收的方式收取。 三、严格森林资源采伐管理 (一)各地要按照林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森林资源采伐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 (二)严格控制皆伐。各地要根据森林成熟状况、立地条件和经营水平科学确定皆伐方式、核定皆伐面积。平原湖区杨树工业原料林一次性皆伐面积可大于300亩。皆伐伐区周围应保留不少于皆伐面积的林地(带) (三)以发展速生工业原料林为主,再进行年度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符合工程造林和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的要求,作业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按程序、按权限审批林木采伐。整地要能控制水土流失,清理林地严禁炼山,凡纳入低产林改造的要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造林时要营造混交林,不得栽植纯林。 (四)严格生态林木采伐管理。各地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长江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等生态林木保护管理。禁止商业性的采伐,培育、抚育经营性采伐要严格按《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地要切实保护好“古、大、珍、稀”名木。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2012-04-17 09:54:05 来源:网络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 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一、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是要求矿山企业 定期向地矿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本数据及存在的问题以向国家提出建议,作为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政策的基本依据。统计年报要求矿山企业填报的内容有:矿种、矿山企业名称、主管机关名称、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设计服务年限、尚可服务年限、职工人数、地测机构人数、年产矿石量、产品方案、企业年利润、企业现价总产值、矿床开采方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年度开采矿段位置、矿体赋存状态及开采技术条件、选矿方法及选矿流程、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设计利用储量、年末保有储量、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原矿品位、入选品位、精矿品位、尾矿品位、年产精矿

量、年现价产值等内容。 二、“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主要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还是贯彻落实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 “三率”指标的制定,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法入审批后,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报的“三率”指标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矿山企业修改后,再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即作为各级地矿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企业“三率”的依据。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制定程序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进行适当地简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涉及到矿业可持续发展和对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维护问题,不单纯是企业行为。政府确需进行监督,但其主管部门没有必要插手干预,企业法人直接把其论证的“三率”指标报地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就可以了。 “三率”指标是一个要符合每个矿山开采实际的阶段性指标。每

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鄂林改〔2007〕166号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其所有权的前提下,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转包、互换、出租、转让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 (二)依法、自愿、平等; (三)公开、公正、公平;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非特种用途林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非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不得流转。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森林资源的流转,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六条森林资源的流转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必须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流转,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森林、林木或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依法自主决定流转方式。 第七条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农村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国有森林资源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及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是确定森林资源拍卖、招标保留价和流转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森林资源拍卖、招标的最低保留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应低于评估价值的90%。确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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