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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4)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

【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

义,才能更好地维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在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确定为两个方面:

1、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学者称之为“统一解释原则”,也就是说以普通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法律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格式条款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而拟定的,而是考虑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不能以当事人或与其有同等资格的人的理解作为解释格式条款的基础。

2、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规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当对表意者不利之解释原则”,英美法和大陆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多有此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之情形,应作不利于订立此种约定的人而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5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即格式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条款利用者承受其不利益”,等等。

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一解释原则,主要是考虑格式条款是由缔约一方提供,合同相对人不能与条款提供人协商,条款提供人一般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制作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甚至以此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格式条款的提供人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

四、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比较

1、一般的合同条款都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反复磋商,讨价还价后协商决定的。而格式条款却不一样,它是由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大企业经营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通常为消费者)订约而事先拟定的,而且这些不特定的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对于条款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者拒绝,而不能协商。

2、在经济地位上,格式条款中制定的一方大多处于经济上的强着,实力雄厚,而后者多处于弱势地位。而一般的合同条款则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可讨价还价亿协商决定。

3、在利益问题上,强势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其自己,

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相对人也就是弱势一方,对这些条款通常不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者虽知其存在,但因条款大多为冗长、且字体细小,而不易阅读;或因其文义艰涩,而难以理解其真实意思;或者即使能理解其真实意思——是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但也无讨价还价之余地。而一般合同条款则大多是双方协商后制定的互利互赢的条款。

五、无效格式条款中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因为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所以采用此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此类条款在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比如说“卖身契”…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这种情形在中介与其相勾结的公司中最能体现,给第三者是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的今天,大量“皮包”公司的出现,这些“批着羊皮的狼”不知坑害了多少百姓,挖走了多少企业和个人的血汗钱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譬如贩卖毒品交易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于格式条款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律在强调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的同时,还另外特设了几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这就是“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三种情形。

六、我国格式合同中条款之利与弊

1、格式条款之优异性:①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对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可以将类似的交易行为用相同的标准订立合同,而不必与每一个订约者进行磋商并拟定合同条款,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②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的体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

2、格式条款存在的不足:①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协商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②格式合同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③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将自己的权利在格式条款中加以陈述,并尽量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的权利考虑较少或附加种种限制条件,尽量加重对方的责任。

唯物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体,毋庸讳言,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结语】

随着我国加入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加迅速发展,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无论你在何岗位或身处何处,都可能会和格式条款打交道,它越来越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完善其格式条款,

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趋利弊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向上发展。

参考资料:

1. 《合同法》陈小君主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3. 《从一起代理合同纠纷案谈格式条款的解释》吴辉

4. 《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法律剖析》吴辉

5、《浅析格式条款》李少华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4)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

【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更好地维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在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确定为两个方面:

1、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学者称之为“统一解释原则”,也就是说以普通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法律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格式条款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而拟定的,而是考虑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不能以当事人或与其有同等资格的人的理解作为解释格式条款的基础。

2、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规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当对表意者不利之解释原则”,英美法和大陆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多有此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之情形,应作不利于订立此种约定的人而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5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即格式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条款利用者承受其不利益”,等等。

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一解释原则,主要是考虑格式条款是由缔约一方提供,合同相对人不能与条款提供人协商,条款提供人一般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制作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甚至以此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格式条款的提供人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

四、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比较

1、一般的合同条款都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反复磋商,讨价还价后协商决定的。而格式条款却不一样,它是由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大企业经营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通常为消费者)订约而事先拟定的,而且这些不特定的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对于条款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者拒绝,而不能协商。

2、在经济地位上,格式条款中制定的一方大多处于经济上的强着,实力雄厚,而后者多处于弱势地位。而一般的合同条款则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可讨价还价亿协商决定。

3、在利益问题上,强势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其自己,

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相对人也就是弱势一方,对这些条款通常不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者虽知其存在,但因条款大多为冗长、且字体细小,而不易阅读;或因其文义艰涩,而难以理解其真实意思;或者即使能理解其真实意思——是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但也无讨价还价之余地。而一般合同条款则大多是双方协商后制定的互利

互赢的条款。

五、无效格式条款中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因为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所以采用此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此类条款在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比如说“卖身契”…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这种情形在中介与其相勾结的公司中最能体现,给第三者是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的今天,大量“皮包”公司的出现,这些“批着羊皮的狼”不知坑害了多少百姓,挖走了多少企业和个人的血汗钱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譬如贩卖毒品交易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于格式条款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律在强调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的同时,还另外特设了几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这就是“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三种情形。

六、我国格式合同中条款之利与弊

1、格式条款之优异性:①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对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可以将类似的交易行为用相同的标准订立合同,而不必与每一个订约者进行磋商并拟定合同条款,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②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的体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

2、格式条款存在的不足:①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协商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②格式合同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③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将自己的权利在格式条款中加以陈述,并尽量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的权利考虑较少或附加种种限制条件,尽量加重对方的责任。

唯物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体,毋庸讳言,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

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结语】

随着我国加入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加迅速发展,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无论你在何岗位或身处何处,都可能会和格式条款打交道,它越来越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完善其格式条款,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趋利弊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向上发展。

参考资料:

1. 《合同法》陈小君主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3. 《从一起代理合同纠纷案谈格式条款的解释》吴辉

4. 《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法律剖析》吴辉

5、《浅析格式条款》李少华

格式合同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2011-03-29 15:30:17)转载▼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往往被一些强权的合同向对方所“忽悠”。例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一项,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等等。究竟什么是格式合同呢,什么样的格式合同才是无效的呢?一般像比较大一型的企业公司,都是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合同相对方草拟好的,对于需要你填的地方它会给你留下空格,你只要签字就够了,这样的合同都是重复的,所有和合同向对方即拟定人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要你签字、填空的地方不一样。格式合同什么时候无效,很多人都陷入误区,比较浅显的说就免除或减少己方责任、限制你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条款你就要斟酌了。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面认为“白纸黑字”就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其实这是个误区,也是对方让你陷入误区。自己一看都签完字了嘛,那肯定后悔不得了,那只能吃亏了,其实这个时候你就要想想这个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建立在不公平、不平等基础上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简单两个字,你就要从“公平”上来考虑这个事情这样处理是否公平!格式合同陷阱多 司法解释: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条: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陷阱多,希望当事人在签订格式合同的时候不要急于签合同,可以找一个专业人员帮忙审一下,咨询专业律师其实不需要花多少钱,但是如果你为了省钱,后期出来问题那就不是给律师那点咨询费了。本人就见过这样的一个房屋认购协议,意思是若因买方的原因导致房屋贷款办不下来的话,卖方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全额推付首付。看似是为你考虑,其实是一个大陷阱。合同说了只有卖方有合同解除权,你是没有的,开发商就耍起无赖了,我就是不解除合同,你就是拿不到钱,多么阴险的条款,作为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肯定想不到这么深,然而制定格式合同的人就想的这么深,你能怎么办?

对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

对2017年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 类型一: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1:“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委托旅行社代办的护照、签证等出境手续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本条款涉嫌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不能利用行业的优势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扩大自己的豁免责任。 条款2:“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完全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条款3:“厂家停机检修造成甲方不能按时交车,可不视为甲方违约”。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 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 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4)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 【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也应适用合同解 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又有不同的特点,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 协商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有特别的要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此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 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 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 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 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 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 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 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 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 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 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 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 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

浅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下)

https://www.sodocs.net/doc/cf907411.html, 浅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下) (4)滥用保险补偿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第六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以及单位、个人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第四条所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点评:保险法理上的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通过保险人(保险公司)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该条款涉及的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属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范畴,如果适用补偿原则只予以部分报销,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由其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如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且,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未少交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从政府获得行政给付、从社会福利机构获得福利待遇、从其他非保险单位与个人获得救济或捐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分别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5)自己代理调费率,单方变更实侵权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点评:费率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调整费率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按照相关规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可以适用浮动费率,而上述保险公司擅自将浮动费率的范围扩大至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并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都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够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明显违法和不平等的。 2.“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案例点评。 “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合同订立程序,用尽自身法定权利,规避或者疏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投保人实质上未了解或未被告知相关条款内容而形成的格式条款甚至霸王条款。 (1)理赔通知书自定免责

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cf907411.html, 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摘要:何谓格式条,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法国表述格式条款为“标准合同”与“附合合同”。日本将格式条款称为“普通条款”。而德国对应的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格式条款 在商品经济中,合同是人们大量使用的。但有一种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于是出现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相对人仍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进行磋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但这个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点:就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对这种“意外条款”只要“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就是有效的,而不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可见其对标准条款所作的价值判断只是在“磋商与否”、“对方接受与否”一点。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一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格式合同的利用,只充分实现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格式合同在订立时,对于合同提供者相对方来讲,没有进行充分协商的机会,而格式合同常隐含有将损害其利益的内容,使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提供者得到不合理的利益。为了维护合同平等、公平及诚信原则,解释格式合同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该规定,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三项特殊的解释规则: 1.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于当事人理解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裁判者应当以可能订约者订约时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而不应以条款提供者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该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相关

知识不能被可能订约的相对人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格式条款提供者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如果该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具有专门的知识,并能理解该条款的特殊含义,则应就条款所适用的术语的特殊含义作出解释。 2.不利解释。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和另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且双方的理解均言之有据,裁判者应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当事人的理解。罗马法谓之:有歧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解释。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对该条款的表述负责,承担由于其表达不清楚而导致的风险。 3.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就同一权利义务约定有两个条款文本,一个是格式条款,一个是非格式条款,两者约定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即在效力上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格式合同与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格式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释方法的运用。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另外: 1.不利解释方法,不应理解为一旦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即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而应该是在采用其他方法得出两种合理结果时,选择其中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2.不利解释实质应是作不利合同强势方的解释。不利解释方法的设立,目的是为保护善意的弱者,防止处于意思表示强势方的当事人,

什么情况下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什么情况下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 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 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 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 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 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 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 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 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 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 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 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 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格式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需修改

市民所签订的合同总数中,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占其合同总数的95%以上,成为日常生活中主要的合同形式。格式合同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现行的格式合同,有些条文滞后于现实,有的甚至纯属“霸王条款”。市人大代表陈仁武前不久建议修改早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使这部法规更好地指导、规范格式合同的制定,更好地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已经施行10年的格式合同条例亟待修改 “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市民群众密切相关。但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出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款,使消费者无条件地接受,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格式条款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陈仁武说。 他表示,深圳市在1998年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维护格式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格式条款牟取不正当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新的《合同法》的生效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对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适用效果有所降低,调节合同格式条款法律关系的社会作用受到一定限制。比如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争议主要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解决纠纷的时间长、经济成本高;《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欠缺关于在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规范过程中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如何协作配合的制度规定。 他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为了更好体现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价值,进一步建立良好格式合同经济秩序,对《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是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大量存在 陈仁武认为,格式合同遍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购房、买车,装修、储蓄、保险、医疗、旅游、邮政、电信、运输等等领域。可以说,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与格式合同有关。 但在我国的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大量存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被十分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深圳市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办公室提供的一份数据显示,工商行政管理全系统收到的申诉居前三位的是,家用电子类占43%,日用百货类占8%,电信服务占7%,物价方面的投诉281件,其中交通运输65件,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收费29件,供电19件,药品及医疗服务16件,教育1件,旅游1件。从这两年中消协和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以及深圳市消委会开展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征集点评活动”来看,“霸王条款”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应予重视。 从现实情况看,修改和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十分迫切。通过制定科学的符合实际需要的格式合同条例,防止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不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内容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

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三)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一、格式条款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一旦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便重复使用,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在我国,它广泛适用于邮电、电信、保险、银行、铁路、航空、城市用电、城市用水、城市用气等相对垄断性的行业。格式条款的特征有: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条款。格式条款一般由在经济上处于明显优势,同时具有垄断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形成的。这是格式条款最普通的形成方式。但也有些格式条款由具有垄断性的当事人,让顾客选出代表相互磋商或向顾客

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若干问题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释义 ——飞鹰快印杜可欣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涵义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中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格式条款以其便利性和经济性,广泛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交易领域。尤其在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往往通过采用合同格式条款来实现。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单方面拟定、不与对方协商,不少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表现形式上,有的格式条款往往被经营者故意置于合同的尾部或非主页中或混杂于其他条款之中;或用小字或模糊字体展现,使消费者难以发现;或充满专业术语,晦涩难懂,让消费者不知所云。 从内容上,往往存在着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经营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不合理地分配风险,如规定系统故障、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风险由消费者负担;缩短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可见,这些格式条款的使用会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费者面临不利的境地。如某网站规定:“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尔、特别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及弊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格式条款被广泛用于生活消费领域。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有着诸多的不同,突出的是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不可变更性以及承诺的无奈性。这使得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只能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讨价还价”,因而消费者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正因为消费者不能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因此格式条款的使用,客观上使合同自由和平等受到了限制。现实中,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是自由的,但消费者一方往往是不自由的,这就造成了格式条款的弊端。 针对格式条款的弊端,很多国家都对其拟定自由进行限制,采用行政干预手段,矫正格式条款不平等关系,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德国和日本对特种行业的格式条款,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许可制度。以色列实行由格式条款提供方,向行政机关自愿呈报审核以得到行政许可的制度。法国和英国采用对不公正格式条款使用后的监督制度。这些都表明,对格式条款的必要干预已成为维护合同自由的有效举措。 三、我国法律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 在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拟定原则、形式要求、禁用内容、效力认定及解释都做了原则性规定,目的是防止不公平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弱势方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平衡的状态。如《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但在现实交易活动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格式条款的特点,将不平等的条款强加给对方,仍是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依靠自身的优势地位,或

合同格式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合同格式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商务合同格式 甲方(买方):冰城公司乙方(卖方):国泰化工设备公司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名和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 (1)按国家标准;(2)无国家标准而有颁布标准的,按颁布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颁布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要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 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 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 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 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 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 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 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合同格式条款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案例 篇一:格式条款案例分析 债权法作业 法学 1 班符诗XX0102106 前情回顾:广州市民曲某自带了一瓶珍藏了十多年的杜康酒,和朋友相约来到“天鲜阁”餐厅,准备开怀畅饮。餐厅服务员告诉他们,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 问题:本案是关于“开瓶费”条款即格式条款的订立及解释问题,那请大家结合本案例阐述下应该如何解析涉及格式条款案例的法律问题,也就说当你遇到涉及格式条款案例的时候,你应该如何一步一步去分析,最终解决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案例,很明显消费者与餐厅之间 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消费者有接受或拒绝餐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餐厅有义务在经营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产品或服务,也有向消费者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权利。但是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关于餐厅开瓶费的条款这一问题,法院却出现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该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39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

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可知,格式条款应当满足以下三个特征:1. 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 重复使用; 3. 在拟定合同之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在上述案例中,餐厅预先制定了“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的规定,由餐厅服务员告知消费者,对此餐厅正确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该规定适用于餐厅内一切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并且长时间使用,餐厅在制定该规定时未征求也不必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该规定的权利,不存在协商的权利。同时,该规定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所以,餐厅关于开瓶费的规定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属于格式条款。但是案例中的条款在消费者拒绝接受时,依旧要求加收开瓶费,所以该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有霸王条款的性质。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首先,格式条款在合同订立之时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的纳入合同。格式条款一定要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纳入合同或者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条款,不能成为格式条款。换句话说,格式条款一定包含于合同之内。一般而言,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也必须经过这两个阶段,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对于案例中餐厅“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的条款,应当先由餐厅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餐厅在醒目处标注或由服务员告知该条款;然后经过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接受或拒绝接受该条款,如果消费者同意接受,则双方意思表示达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什 么 《合同法》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即:对于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时,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是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我都知道生意场上是争分夺秒的事情,很多的公司会事先根据相关的内容对合同进行一个事先准备的。这样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及时的拿出合同。这样的合同可以趁之为是一个格式合同的制定过程。那么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二、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案例纠纷 今年办了两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大同小异,均获得胜诉。因此在这里略作一总结。这里主要指货物丢失等等收货人没有按约收到货物的情况。 程序方面: 管辖上,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被告所在地、

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 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所以,这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这类纠纷有一个现象很有意思:即按合同法,托运人才是合同当事人。收货人不是,类似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收货人收不到货的情况下,仍只能由托运人起诉。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买卖关系时(这种情况占多数),如为代办托运(亦很常见),则一旦货交承运人,交付即完成,风险即转移。之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无损托运人利益。所以,在出现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受损的是收货人,可是却只有托运人能起诉。当然,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通说如此。 另外,如前所述,有不少运输公司并不实际组织运输,而是转手由他人运输。所以可能会主张其只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是过错责任。这需要根据托运单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运输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标准的托运单,因而主张按委托代理处理没有事实依据。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委托关系与运输关系来区分这一点。还有一点,就算该公司只有货运代理的经营范围亦不影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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