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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制度完善之思考及其可行模式之构想

参与分配制度完善之思考及其可行模式之构想
参与分配制度完善之思考及其可行模式之构想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收稿日期:2012-02-12

作者简介:朱希翔,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与分配制度完善之思考及其可行模式之构想

朱希翔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200333

)摘要:为填补有限破产主义之缺漏、解决非法人主体在资不抵债时债权人能得以平等

受偿,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应运而生。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单薄且“年久失修”

,加之将崇尚债权平等的参与分配置于追求效率优先的执行程序中,不但无法满足非法人

主体“破产”法律需求,而且使得参与分配制度与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不甚协调,以致其缺

陷重重,

远未达创设时所预期之效果。以参与分配的功能定位为视角,辩证思考当下变革参与分配制度的既有思路(即仍在民事执行范畴内的修正或试水“个人破产”以作重构)的

可行性,以法人破产为蓝本,建立既独立于执行程序,又有别于破产程序的专门性参与分

配制度即“

参”字案号的模式,以求解重构之方向。关键词:参与分配;破产;民事执行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各民事主体介入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所负债务的诉求也就随之涌入法院。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此时就涉及如何协调

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如何就债务人现有财产进行分配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采用的是有限破产主义,当涉及非法人主体“资不抵债”时,出于对此类主体债务概括清偿的法律调整需要,且为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不足,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设立了“个人破产”的过渡产物即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试图由执行程序出面修补与调和,以权宜满足非法人主体“破产”的法律需求。虽然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均旨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之权利,但两者在程序属性、适用范围以及法律后果等诸方面互有侧重,存实质差异,绝非仅是简单的“债务人属性”之别。另外,基于参与分配制度承载着替代和

填补破产制度缺漏的功能设计初衷[1],这种程序上嫁接式的填补(即赋予崇尚效率优先的执行程序以债

权平等之价值理念)反倒使得隶属于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与整个民事执行不甚协调,加之相关条文寥寥且原则笼统,以致参与分配程序在适用时屡现弊端且众说纷纭,各地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对参与分配程序的理解和操作也各异,足见当初制度创设者在其功能定位上的模糊。随着破产制度的日趋完善,两项制度在功能定位和宗旨分工上的日益明确,完善与协调现行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以形成统一、规范的财产清偿程序已成为当前民事执行与商事破产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拟以参与分配的功能定位为视角,就现行参与分配制度中重点缺陷之完善略述己见,并以“个人破产”框架下参与分配可行模式之构建为构想,权作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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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参与分配制度中几项重点缺陷之披露

(一)限制过严的申请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创设了参与分配制度,允许“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体现了制度设立者致力于将破产制度所体现的公平受偿,共享利益,共担损失的功能定位[2]纳入参与分配的设计初衷。然而在之后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司法解释中,一改《民诉意见》对参与分配制度等同于破产制度的功能定位,将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定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转而贯彻执行程序中效率优先的价值理念。如前所述,参与分配是为填补现行破产制度的缺漏应运而生的,它必然要受到破产制度以公平为价值本位的影响,势必无法脱离破产制度所建筑的债权平等之理念而单纯追求效率优先,倘若一味排除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进入参与分配程序,虽简化了执行程序,提高了执行效率,但实则损伤了参与分配制度的宗旨和功能,尤其是注重案件社会效果的今天,债权人得以平等受偿更符合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心确信。为解决当前申请主体混乱适用的局面,还原参与分配公平受偿之功能定位,因而有必要对目前极具争议的已起诉的债权人(下文中已起诉的债权人均指已起诉但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是否应享有参与分配资格的命题进行论证。

1.立法上《民诉意见》赋予了已起诉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的资格。虽然《执行规定》限缩了参与分配的申请主体范围,然而笔者认为,《执行规定》属于规范执行程序的专门立法,调整的是执行程序中的法律关系,因而将隶属于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适用主体限定为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体现了立法严谨性,但不能仅从字面简单理解为《执行规定》排除了所有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资格。事实上《执行规定》本身也赋予了特定债权人在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情况下依然享有参与分配的资格,例如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2.所谓平等分配原则,衍生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之法理,换言之,即每个债权人都有平等受偿的权利,取得执行依据或提起诉讼与否不影响其债权人的地位。一旦排除已起诉债权人参与分配之资格,则即使之后该类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也将因债务人的财产已被分配而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境遇,也就使其正在进行的诉讼丧失了追讨债权的意义。此时已起诉的债权人必然会给审理施压,要求速裁速判,更有甚者将未能参与分配或执行不能的后果归咎于审理缓慢,以致招来信访投诉,社会效果不佳。

3.反对将已起诉的债权人纳入参与分配程序的意见主要是考虑到诉讼结果的不确定将会拖延执行程序的进程,从而降低执行效率,损害了先申请债权人的利益。另外,现实中为规避执行,“手拉手”诉讼以炮制虚假债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倘若开此先河,则会使大量“债权人”涌入参与分配程序,从而损害真正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笔者认为,一方面,反对者所顾虑的虚假诉讼等情况,实为法院职责之所在。受诉法院有义务在审理时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甄别,对企图以“合法”手段达到规避执行目的的诉讼活动应一律给予惩处,断不能因虚假诉讼的存在而一概关闭已起诉的债权人进入参与分配程序之门,否则是有悖公平及债权平等原则的。事实上,真正需要思考的是如何防范那些为规避执行而滋生的所谓的债权人,他们往往在外观上就可加以甄别,例如真正债权人一般起诉较早有别于“临门一脚”的诉讼、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多为亲朋好友,亦或是某种利益共同体、庭审过程中缺乏对抗、以已达成一致为由急于获取执行依据等外观特征[3]。此外,法院亦有义务对债权人所持的执行依据进行审查,一旦发现有虚假债权之嫌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或裁定不予执行,以杜绝虚假债权的混入。

另一方面,一味剥夺已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反倒给虚假诉讼得以有趁之机,也会让部分债权人为提早获取执行依据而不择手段,这势必违背司法之规律,有损司法之公信。例如在先诉讼中,债务人故意下落不明或拒不调解,导致真正债权人的诉讼案件须适用公告送达方式或耗费较长审限,最终延迟了执行依据的获得;而此时,债务人为使财产不流入外人之手,可串通第三人以调解方式迅速获得执行依据,使虚假债权人得以参与分配。

至于反对者所陈述的会降低执行效率的观点,其实是误读了执行效率的本意,错位了参与分配这一执行程序中特别程序的功能定位。“公平与正义”始终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因而抛却已起诉的债权人平等受偿的资格来顾及执行效率绝非执行程序所向往。至于损害先申请债权人利益之说,是没有考虑到债权人所应承担的风险。作为债权人来说,确保债权得以兑现的保障条件之一便是在债权设立之初引入担保物权,倘若先申请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已设有担保物权则何来损害其利益之说。因而债权人事后提起诉讼的早晚也只是采取救济措施及时与否,并不因此改变其普通债权人的地位,这也正是债权人对执行不能时本应自行承担的风险。

(二)分配原则的取舍即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之争

实务中,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在先的债权人是否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观点不一。学者杨与龄教授认为,优先主义,违反“债务人之总财产为债权人之共同担保”之原则,且厚此薄彼,有失公允;分配主义,虽可纠正优先受偿主义之缺失,但在执行终结以前,其他债权人均得参与分配,有碍执行程序之终结,并使债务人有造假债权参与分配,以损害正当债权人利益之机会,其弊害亦巨[4]21。他指出了优先主义所贯彻的执行效率理念,平等主义所体现的公平价值目标。然诚如笔者前述,以“公平受偿”为设计初衷的参与分配制度选择平等主义的分配原则更符合该制度的功能定位。

1.按采取强制措施先后顺序的优先分配原则(下称“强制优先”)违反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的法理,侵害了债权人基于债的平等性所享有的平等受偿的权利。有学者认为,依据程序公正,强制执行优先清偿原则并不违反债权人平等原则。提出“既然在债务人自由清偿的情况下,后手的债权人不能否认前手的债权人受偿的效力,那么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应当允许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有时间上的先后即先申请者先受偿”[5]149。笔者认为,上述论断混同了债务人的财产与参与分配中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在自由清偿的情况下即资可抵债时,其对前手的清偿是直接处分其财产以消灭债权的行为,在启动参与分配程序的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是利用国家公权力替代债务人支配其财产,本质上与债务人自行处分财产并无区别,而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为了确保债权得以平等受偿,此时就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以限制债务人处置其财产。也就是说,在自由清偿下的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有完全支配权,理论上可随意选择债权人给予第一顺位清偿,而对于参与分配下的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丧失了直接处置的权利,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即使是法院也无权直接依查封之先后予以清偿。

2.强制优先原则必须要确保能够为在先提出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优先实施强制措施。然而事实上即使申请在先,也会因债务人财产处于执行法院辖区之外、执行案件内部流转、受限于现有执行人手及装备条件、协助执行网络完善与否等因素以致延迟采取强制措施。以查封财产为例,承办人一般安排在自己固定外出的时间办理或交由外调组每周一次的例行办理。也就是说,除非情况紧急,一般无法做到案件申请后即采取查封措施。因此,限于目前条件是无法确保为在先提出执行申请的债权人优先实施查封,如贸然实行强制优先主义,势必将上演法院间甚至承办人间的查封速度之争,将债权人本应承担的风险转嫁于法院之上,更会因查封稍迟而落下司法不公之骂名。

3.此外,赞成强制优先主义的观点都强调了其所依据的乃是债权平等原则中债权人机会上的平等即利用法律武器上的平等[5]149。我们知道,谈论“谁先申请、谁先受偿”是否公平的逻辑前提是基于取得执行依据的时间相同,即“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倘若同时甚至早起诉的债权人却因晚获执行依据而输在申请执行的起跑线上,此时对此类债权人而言,已无机会上的平等可言。然现实中不乏多个债权人就同一债务人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个案案情相同,也会因债务人等原因(比如对某案同意调解,对另案不同意调解,对某案提起上诉,对另案不提起上诉)致使最终取得执行依据产生先后。

4.《执行规定》确立了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换言之,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较其他债权人而言,对于被执行人财产能得以成功控制,确实会付出时间、精力和代价,至少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产方面功不可没。因此,在参与分配时基于公平对价,法官一般会运用自由裁量权适当调高先查封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但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频遭异议。综上,笔者倾向于《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所吸纳的有限优先主义分配原则,即在平等主义的基础上,给予在先查封的债权人一定比例

优先受偿的做法,或对该债权人为采取查封等保全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参照破产共益费用优先予以偿付,以契合参与分配的功能定位。

(三)法人参与分配程序的存废

力求所立之法、所创之制“包罗万象、包治百患”本无可厚非,然违背法律创设之规律,强行染指他法所调整之领域,势必造成法律功能之重叠,司法资源之浪费。因而在企业破产制度日趋完善的背景下,《执行规定》中有关法人参与分配的规定应予以废止。

首先,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有限破产主义,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无法适用破产制度,为解决上述两类主体在资不抵债时债权人能得以平等受偿,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应运而生;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本就“有生有死”,应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以保持各经济主体的正常新陈代谢,适时让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再次,由于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仅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有参与分配的资格,而在破产程序下,无论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与否,均视作破产债权参与清偿,且一旦破产终结,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消灭,对其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也就随之消灭,此时债权人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参与分配程序,一则实际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数要少于破产债权人,也就意味着自己的债权能获更高比例清偿,实则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背离了参与分配制度平等受偿之功能宗旨;二则因参与分配程序的终结并不消灭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故债权人仍可就自己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要求债务人清偿或请求法院继续执行,使得执行程序无法终结,造成实践中后续对已参与分配的本已“奄奄一息”的同一债务人的案件不断进入执行程序,以致积案的产生,无疑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此外,目前“有限的平等分配”的做法,实际上也抑制了债权人主动提起破产申请的积极性。根据现行破产法律,破产案件实行的也是“不告不理”,即法院无权直接将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按照破产程序予以处理,出于参与分配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协调考虑,在《执行规定》中也只是规定了“法院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正如前述,由于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无法进入参与分配程序,而在破产程序下,无论债权人是否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均视为破产债权参与清偿,因而债权人必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参与分配程序,特别是当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资格主张清偿的债权人人数越少,则债权清偿比例也就越高,也就势必影响可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选择适用破产程序;况且相比较于破产程序,除了破产费用等成本高于参与分配程序之外,因参与分配程序的终结并不消灭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参与分配后的债权人仍可就自己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要求债务人清偿或请求法院继续执行,从而保证了债权可足额清偿的期待性。因此,缺失了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积极性的情况下,法院即使有按照破产程序处理的愿望也将显得无能为力,使得破产程序的启动或成为不可能。

目前,有观点提出“采用执行中的优先主义来倒逼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的做法,笔者实在不敢苟同。剔除优先主义的适用尚存争议之外,即使实行执行中的优先主义,其他债权人也未必会一律启动破产程序。事实上,当被执行人濒临破产关停之际,其现存资产可能还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因此一旦其他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也将面临“零清偿”的风险,同时也损害了本可在参与分配程序下得以部分受偿的债权人的利益,实为损人不利己。因而现实中债权人之间往往会达成互谅,由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债权人先行受偿,而后该债权人将所获债权清偿部分按一定比例补偿给其他无参与分配资格但可启动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同时针对参与分配不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特点,保留了全体债权人对债权得以全部清偿的期待可能。

另外,债务人作为启动破产程序的另一类主体,在其临界破产之际往往处于歇业、停业状态甚至下落不明,加之法律对未履行清算义务的人缺乏制裁,也就使得大量企业的股东、董事在经营亏损后根本就不履行清算义务,甚至是关门大吉、一走了之,且由于经营时的不规范,致使根本无法寻得清算所需资料,也就更谈不上主动申请破产了。

以上种种,导致目前已呈现参与分配单向取代破产制度之势,大量案件应走破产程序却按照参与分配程序处理了,以致破产程序形同虚设,在消耗大量执行资源的同时,却因债务人“资不抵债”的现实致此类案件的执行效果不佳,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司法权威和社会评价。因而当务之急是将法人主体剥离出参与分配制度,以充分发挥破产与参与分配各自之功能,畅通两者在分工与互补下的程序切换。

(四)告知缺失———不可不说之疏漏

以告知形式之公示乃是确保债权人公平参与分配的基础环节。然依现行法律,一债权人想要介入另一债权人的执行程序中以申请参与分配,除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外,还必须满足两个“知道”的先决条件:即知道针对同一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启动、知道该债务人已处于资不抵债之状态。然而相比于审判程序的公开性而言,执行程序则显得较为封闭私密,况且在法定告知义务缺位的情况下,使得作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无从获悉针对同一债务人的执行程序是否已经开始;加之除上市公司之外,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其他民事主体主动公开其财务状况,反倒将各主体的财务状况列为“隐私”加以保护,以至于其他债权人难以知晓该债务人是否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这也就意味着,那些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但却因“信息闭塞”而未能实际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债权人事后只能“望法兴叹”,感叹运气不佳了。这样的结果显然背离了参与分配制度旨在保证各债权人在非法人主体“资不抵债”时平等受偿之本意。况且对于以船舶为标的物实行参与分配时,司法解释却引入了公告程序,明确规定“公告中应包括办理债权登记事项”的内容(见《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既然如此,法院在执行非船舶案件中又怎能缺失通知其他债权人的公告环节呢?崇尚公平正义的法律又岂能厚此薄彼,有失公允呢?

此外,在目前法定告知程序缺位的情况下,且由于有关参与分配的规定简单寥寥,因而也就实际赋予了执行法官在参与分配实务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故不免会滋生一些“潜规则”,例如,为追求个案执结,加速财产处置;又如,因对债权人有好恶或关系亲疏,仅通知其中部分债权人,等等,从而有损司法公信。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所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民事执行中各项权力的运用亦不例外,而设置参与分配中的告知环节恰能有效杜绝上述问题的产生,以真正体现债权之平等、司法之公正。

二、出路———参与分配可行模式之构想

(一)既有思路

基于当前参与分配制度缺陷重重,对其修正呼声不断,完善参与分配制度,以衡平公平与效率之价值顺位,使其延续担当弥补现行破产制度漏洞之重任,乃是当前民事执行与商事破产领域亟需研究之方向。鉴于现行参与分配规定寥寥,修改几乎等同于重述,与其修修补补倒不如推倒重来,以作重构。

破产与参与分配两项制度的设置,通过理想状态下的选择适用和互为补强,共同构建了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时数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保障机制[1]。正是基于此,两者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制度上存有可借鉴性,且细究之下不难发现参与分配制度在运行中因其隶属民事执行而“不得不”契合执行效率原则以致暴露的种种缺陷,恰恰是强调公平受偿的破产制度所能克服的。

1.在破产程序下,无论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债权人是否取得执行依据,更不论债权人采取过保全措施与否、是否已启动执行程序,经债权申报后一律视作破产债权平等参与清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弥补了参与分配饱受诟病的“狭隘自私”的团体优先主义。

2.作为维系破产公平之基础、贯穿破产程序之始终的一系列公告环节正好填补了参与分配缺失告知之疏漏,使“知道”成为可能,避免力主平等的后者成为少数人“瓜分蛋糕之盛宴”[6]。

3.破产制度所设立的溯及性无效行为宣告和撤销权等多项规制债务人行为的制度,构建了维护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法律防御体系,补强了参与分配制度处置规避执行行为不力的软肋。

4.破产制度中关于债权申报的规定恰能增加参与分配债权申报的可操作性,改变了因后者规定粗糙而造成债权人可随时申请参与分配,法院随之不断修正分配方案以致执行程序冗长拖沓、毫无效率可言的局面。

5.破产宣告所致债务人法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体现了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关怀”的一面,使之从繁琐反复的执行程序中得以解脱,避免因参与分配后债务人主体资格尚存所引发的大量后续执行积案,既缓解了执行难,又节省了司法资源。

以上对比结果表明,日趋完善的破产制度在财产清偿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已远非同样定位于“债权平

等受偿”的参与分配制度所能比拟。由于参与分配制度未达创设时所预期之效果,且运行中暴露出的诸多不足,因而实践中不得不突破现有规定,形成参与分配向破产制度渗透和扩张的类破产化趋势,即似破产而非破产,以致掀起关于参与分配制度存废之争,其中不乏主张尽快终结其“个人破产过渡身份”之呼声,如此百家争鸣般的局面也为重构提炼了思路,即试水“个人破产”,将非法人主体纳入破产法调整[7]。

(二)辩证思考

循上,似乎可得出“引入‘个人破产’以取代参与分配”这样的结论,然此等做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是当下变革参与分配之最佳模式,尚需斟酌。应当承认一般破产主义已是破产立法之趋势,然而创设个人破产制度绝非是对现行破产法调整对象的简单扩容,其离不开配套制度的同步建立,包括自由财产、个人信用、破产免责以及破产复权等制度[8],况且这些制度的建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相应制度尚缺位之时即推出个人破产不免显得有些急促。另外,由于自然人破产不同于法人破产既终结债权又消灭主体的法律后果,其消灭债权但保留主体资格的结果也就意味着债务人破产后无需就新获财产(如继承、射幸所得以及债权所附条件成就时所得等)承担破产之前未清偿部分的债务,通俗讲就是“有钱了也不用还”。立法具有前瞻性本无可厚非,但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仍被现今社会奉为天经地义时,当立法所建筑的道德观已远超当前民众普遍道德水准时,当立法偏离了当前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心准则时,即使再先进的立法也将在当下被判为“恶法”。这就不难理解新修订的《破产法》未走统一法典之路、“死刑废除”之艰难的深层次原因了。因而冒言废除参与分配以个人破产取而代之,实属偏激之观点。

(三)解决之道

“公平与效率”,一对永恒的矛盾体,因而将崇尚债权平等的参与分配置于追求效率优先的执行程序中可谓是两者不甚协调以致前者缺陷重重之原罪,也就意味着仍在民事执行范畴内对前者进行修正,前述种种不足将不可避免地再现。加之目前迈向个人破产尚欠火候,鉴于公平与效率仍是参与分配制度可行模式之构建不可忽略的关键词,因此必须寻求既有思路以外的第三条道路以求解重构之模式。

以笔者之构想,建立既独立于执行程序,又有别于破产程序的专门性参与分配制度实为当下变革之可行模式。功能上,系非法人主体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唯一的财产清偿程序,避免诸程序间功能交叉重叠;内容上,以企业破产为蓝本,完成“法律移植”;程序衔接上,明确以“财产是否足以偿债”为界区分进入参与分配或是执行程序(包括参与分配后剩余债权的清偿),赋予任一程序在程序界限标准成就时有权直接移送另一程序处理的权力,形成程序间的良性互动,还效率于执行。

结语

可以肯定的是参与分配与破产制度并存之格局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屹立于法人破产之肩,释放束缚于民事执行的参与分配,还其公平受偿之本色,兼顾公平与效率,循着社会主义司法规律,履行其“准个人破产”之职责。

【参考文献】

[1] 王再桑.现行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缺陷与重构———以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与破产程序之关系为视角[J/OL].http://huangyan.tz-fyzxw.gov.cn/InfoPub/InfoView.aspx?ID=520.

[2] 陈海涛.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定位[N].人民法院报,2001-09-05.

[3] 上海高院.论诉调对接机制中恶意调解的防范[J].审监调研与指导,2011,(9).

[4] 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优先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具体规则研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

[6] 邓共军.浅议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以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各主体为视角[J/OL].http://yongkang.zjcourt.cn:88/art/2010/6/28/art_939_2492.html.

[7] 朱良好.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立法[J].法学论坛,1999,(4).

[8] 李春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问题探讨及完善之对策选择[J/OL].http://www.sxlawyer.cn/display.asp?id=574.

编辑:张海涛

按劳分配及多种分配制度并存

讲了下按劳分配,以及其他的几种分配制度。以及对按劳 分配的理解和一些错误的观点。 一、按劳分配为主体 这一部分主要讲了五层意思: 1、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及其决定因素。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原理。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必然要求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学们应该重点理解: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由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 2、按劳分配的含义。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向社 会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同 学们重点掌握: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分配尺度(标准)——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分配内容 ——个人消费品;分配结果——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3、实行按劳分配的必然性。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既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因为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产品也没有极大丰富),也不能实行平均主义(因为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这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同学们注 意: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劳动仍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是光荣的,轻视劳动是可耻的。】 4、实行按劳分配的意义。这里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它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条件,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5、按劳分配所处的地位。按劳分配在所有分配方式中居于主体地位,这是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的。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以下三个问题: 1、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个体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劳动成果扣除成本和税款后直接归劳动者所有,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不仅要付出劳动、谋划发展,还要承担经营风险。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受国家保护。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要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对此,需要注意的是,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 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着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高杉LEGAL」立场* 一、概述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二、对《民诉解释》第508条的理解 1.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条款,其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意见》)第297条,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第2款。 《1992年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本条文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第一,删除了原条文“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的内容。理由在于该规定已经被《执行规定》所修改。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就一般债权而言,参与分配的条件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虽然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已经不能申请参与分配。第二,将《执行规定》第93条关于优先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利规定吸收进来,作为为本条第2款。理由在

西方政治制度史复习资料

西方政治制度史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贝壳放逐法 :这是给公民大会的一个特殊的司法权。目的是防止“僭主”,保持雅典的政局稳定。按此规定,每年春季召集一次特殊的公民大会,口头表决是否需要实行放逐。如果大会认定必要,便再次开会,每位与会者可以把他认为危害公民自由和现存制度的人的名字写衣陶片或贝壳上,那个被大多数人(票数超6干)认为必须放逐的人就要离开雅典,10年后方可返回。放逐朗司,其家庭财产不没收,回来后也恢复公民权。 2、维兰:在法兰西的农民中,只有一小部分人不负担与人格依附有关的义务,他们被称为“维兰”,即人格自由的人。他们可以自由的处理自己的财产,领主不能把他们连同土地一起卖掉,他们的前身多半是法兰克的自由农民,但是他们在土地关系和司法关系上仍然必须依附领主,他们必须向领主缴纳与这两项义务相关的捐税。实际上维兰是处于奴化过程中的依附农民. 3、责任内阁:内阁制指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行政权力组织形式。内阁首脑应由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充任,表示内阁必须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内阁成员一般由议会中多数党的议员充任,表示内阁的一致性并应集体向议会负责。内阁首脑和有关大臣应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议员提出的质询,并在议会通过的由国王发布的法律上签名以表示向议会负责。当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应集体总辞职;或请求国王下令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由选民的选举来决定内阁的去留。内阁制政府又称议会制政府或责任内阁制政府,以英国最为典型。 4、选举保证金制度 :是指候选人需交纳一定数量的竞选保证金,如果选举中所得选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则可发还,否则由国家没收。 5、十二铜表法 :是古罗马共和时代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因传说刻在12块铜表上而得名。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该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罗马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成果,同时也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 6、影子内阁:1907年保守党在政党政治和议会斗争中首创“影子内阁”(Shadow Cabinet),又称在野内阁、预备内阁。影子内阁是由反对党上层领导集团按照内阁的组织组成的后备政府。它有公认的党魁,领袖,成员包括:该党员内阁成员,该党在下院有影响的议员;或由该党下院议员全体选举产生。其主要任务是领导本党在下院的一切活动。和内阁一样,影子内阁同样强调阁员行动一致,集体负责。它的存在与工作,增强了反对党的政治实力,刺激执政党上层加强组织工作,扩充内阁权力。 7、议会经理制:美国城市特有的一种组织形式。在这个制度里,市政府的政策、修立法、拨款、和监督政府运作等的权力由一个通常由5至11位民选议员们组成的市议会执行。市长在这个制度里的功能通常仅有象征性质、如对外代表该城市,或仅是市议会的一员、通常也担任市议会议长。市政府平日运作和执行市法规的权力则由市议会任命一位市经理或同等职位负责。市经理对市议会负责,而且通常市经理的权责在任命契约里都有逐项列出。理想的市经理最好是能干又不属于任何党派,但是实务上则很困难找到这样的市经理。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

2011年吉林省申论热点标准表述:收入分配体制改革 【背景链接】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今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下降、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把收入分配提到了非常突出位置,既是对收入分配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也是要解决社会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 【标准表述】 [权威观点] 中国要认真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也就是逐步提高两个“比重”,一个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的比重,第二个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这两个比重都是更多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不仅要 把‘蛋糕’做大,还要把‘蛋糕’分好。”——总理 [原因]

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城乡收入差距。城乡之间不仅在居民收入水平上差距明显,而且在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差距。 二是行业收入差距。导致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垄断及不公平竞争的存在。 三是地区收入差距。我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收入分配差距较大,而且这一差距还呈现逐年加大的趋势。 [深度分析] 收入分配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利益调节问题,但实际上与一定时期的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往往是紧密相联的。 从社会问题看,收入分配制度合理、科学,不仅可以极大地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还能够减少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和稳定器。反之,就会诱发、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 从政治问题来看,收入分配的制度安排,不仅体现着政府的政策导向、价值目标等,而且也直接检验着其政治结构、政治过程的合理性。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群体性事件增加,甚至会直接威胁到政治稳定。 [措施]

中国近代史纲要 湘潭大学出版 思考题部分答案

P23 一 . 怎样认识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及中华民族面对的两大历史任 务 ? 1 、主要矛盾。半殖民地半封建近代中国社会的矛盾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内部的、又有外部的,既有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又有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近代中国社会由于出现了资本主义民族工业,也就产生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样的两个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对立的阶级,产生了这两个阶段之间的矛盾。当然,在诸多矛盾中,必然有主要矛盾。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其中,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乃是各种矛盾中最主要的矛盾。近代中国社会的民族民主革命,就是在这些矛盾斗争及其尖锐化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对的两大历史任务。 (一)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对的两大历史任务:一是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二是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共同富裕。 (二)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对的两大历史任务之相互关系: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与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共同富裕这两大历史任务是相互联系而密不可分的。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是要改变中华民族遭压迫、中国人民受剥削的境遇,是要从根本上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的黑暗统治秩序,是要解决生产关系的问题;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共同富裕,是要改变近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落后的境遇,是要解放和发展以近代工业为主的社会生产力,实现中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是要解决生产力的问题。这两大历史任务的主题、内容与实现方式都不一样,不能互相替代;但又息息相关,不能分割,前一个任务为后一个任务扫清障碍,创造必要的前提;后一个任务是前一个任务的最终目的与必然要求。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对的两大历史任务,同近代中国民族民主革命反帝反封建的任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近代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要完成的反帝反封建任务,就是要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面对的第一个历史任务,从而为实现第二个任务扫清障碍,创造前提。 P41 二、中国近代历次反侵略斗争失败的原因和教训是什么? 失败原因是由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腐败社会制度决定的。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资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国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入侵及其与中国封建主义势力相结合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一种从属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畸形的社会形态——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王朝的统治者政治腐败、经济落后、文化保守:一方面从清朝嘉庆年间就开始闭关锁国,妄自尊大,骄奢淫逸;另一方面在在外国已经大举入侵的情况下,面对战争完全没有应变的能力和心态,或盲目进攻,或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甚至部分人以“主和”的形式出卖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清政府一方面在对外战争中一度妥协退让求和投降;一方面害怕人民群众,担心人民群众动员起来会危及自身统治,所以非但敢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进行反侵略斗争,甚至还对中国人民的自发反帝斗争进行镇压。综上所述,在近代中国,帝国主义与中国封建势力已经紧密结合,反侵略首先要反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联合统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不推翻它就不可能真正取得反侵略战争的胜利。国家经济特别是经济技术和作战能力的落后也是反侵略战争失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当时的欧洲已经历过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生产力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中国虽然新兴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产生,但发展很缓慢,力量很软弱,同时封建剥削制度的根基——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依然在广大地区内保持着,中国经济仍停留在封建的自然经济水平上。经济技术的落后直接造成军事装备的落后,加上闭关锁国导致军队指挥员根本就不了解近代军事战术,从而造成军队战斗力及素质低下。虽然近代中国反侵略战争均以失败告终,但还是沉重打击了帝国主义侵华的野心,粉碎了他们瓜分中国和把中国变成完全殖民地的图谋;鼓舞了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斗志,大大提高了中国人民的民族觉醒意识。从中我们也能得到宝贵的教训:第一,在中国近代,要争取国家独立和民族富强,必须改变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联合统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中国人民必须把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斗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阶级斗争统一起来,才能完成近代中国革命的任务。第二,落后必然挨打,妥协必败,这是万古不覆的真理。一味地单纯学习西方的技术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单纯学习西方政治制度,改变不了中国落后的政治制度。只有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才能进行现代化建设,才能使国家真已强大起来。中国的发展已经证明,只有经过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社会主义,才是中国真正的出路。 P78三、如何认识洋务运动的性质和失败的原因、教训? (1)洋务运动的性质 洋务运动是清朝封建统治阶级中的洋务派为了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而实行的一场自救改革运动,即具有进步性,也具有落后保守性。 (2)洋务运动的失败的原因 第一,洋务运动具有封建性。洋务运动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洋务派企图在不改变中国固有的制度与道德的前提下,以吸取西方近代生产技术为手段,来达到维护和巩固中国封建统治的目的,这就严重限制了洋务运动的发展。 第二,洋务运动对外国具有依赖性。西方列强依据种种特权,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加紧对中国的侵略控制,他们并不希望中国真正富强起来,而洋务派处处依赖外国,企图以此来达到自强求富的目的,无异与虎谋皮。 第三,洋务企业的管理具有腐朽性。洋务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资本主义性质,但其管理確是封建式的,企业内部充斥着营私舞弊、贪污中饱、挥霍浪费等腐败现象。 (3)洋务运动失败的教训:地主阶级不能担负起中国近代化的历史重任。 P179四、抗日战争胜利的原因?为什么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抗日战争胜利的原因? 为什么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一、抗日战争胜利的原因: 1、从中国方面看: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全国军民团结抗战; 2、从日本方面看:战争的非正义性,国小人少支持不了持久战争; 3、从国际方面看:建立了世界反法西斯联盟,世界人民支援。二、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原因: 二、近代的主题是反侵略、求民主。为此,中国社会各阶级都在探索。 1、农民阶级:太平天国运动,提出《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 义和团运动,提出“扶清灭洋”。结果被中外反动势力联合绞杀,失 败了。说明农民阶级不能救中国。 2、地主阶级:林则徐、魏源学习西方先进的科技,抵抗英国侵略。 洋务派掀起洋务运动,自强求富,“中体西用”。甲午战败,宣告洋 务运动破产。说明地主阶级不能救中国。 3、民族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梁掀起维新变法运动,想走君主立宪道 路。慈禧太后发动戊戌政变,镇压了维新运动。说明资产阶级改良道 路在中国行不通。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孙黄等领导的辛亥革命,想 建立美国式的民主共和制度。结果辛亥革命的果实落到袁世凯手中。 说明资产阶级共和国在中国行不通。 4、工人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走俄国人的道路,最终建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改变了半殖民地半 封建社会性质,开辟了中国的新纪元。 (1)、实现了国共第一次合作,进行了国民大革命(1924——1927), 基本上推翻了北洋军阀的统治。 (2)、进行土地革命(1927——1937),建立了瑞金政权,形成了与 南京国民政府的对峙。 (3)、抗日战争(1937——1945),实现了国共第二次合作,建立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最终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这是中国人民一百年 来反帝斗争取得第一次完全胜利。 (4)、解放战争(1945——1949),经过22年奋斗,推翻了国民政 府统治。

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论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作者:刘小勇发布时间: 2005-01-07 16:18:30 【内容摘要】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对此采取混合主义立法模式。本文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原则、特征以及目前我国该制度的缺陷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参与分配混合主义多数债权人举证责任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制度。其对于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较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有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更加适应现实需要,但其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一、参与分配的原则 各国民事诉讼法基于不同的理念,对参与分配制度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形成了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折衷主义的立法例。 优先主义是指在数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为强制执行时,首先对该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就同一财产后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受偿。这种立法例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法国、日本则采平等主义,认为各债权人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时,不论查封措施之先后或是执行申请之先

后,一律以其债权数额按比例受偿。但法国的平等主义只是在动产执行上贯彻得比较彻底。[1] 折衷主义,亦称团体主义。认为他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分配者,得依债权额比例,平均受偿,并对该期限以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优先权。瑞士和我国台湾均采此原则。 不同原则反映了不同国家的立法观和公平观。平等主义从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的观念出发,强调对全体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平等保护;优先主义则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申请执行权,注重对债权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我国民事诉讼法采何种主义呢?笔者认为,依《执行规定》第88至89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应当是混合主义。原因在于:第一,《执行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采优先主义。第二,《执行规定》第8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财产如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则以破产程序进行,不进行执行分配。第三,《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当被执行人不是企业法人,且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个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才可声请参与分配,即采平等主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交错混杂了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的内容,实为混合主义。 二、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特征 我国现行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一)必须有多数债权人存在。参与分配解决的是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问题。当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会产生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只有单一债权人时显然不存在这一问题。这

西方政治制度史第一次--平时作业2020秋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答案

1、请回答: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中央机关构成是怎样的? 答:1、以执政官为核心的行政长官制度;2、以政界精英为基础的元老院制度;3、以全体公民为主体的公民大会制度。 2、请回答:罗马帝国时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答:公民大会、执政官、保民官、元老院等共和时代的国家机构名义上继续存在,元首可以援引共和时代的政治制度为依据而拥有各项个人权力。国家机构的原有职能逐渐变化,或被削弱(如元老院),或名存实亡(如公民大会),一些重要的职位为元首长期占有,如奥古斯都连续多年担任执政官,获得终身保民官的职权,元首成为掌握实权的民政机关的主宰。后来元首还兼任大祭司长,在宗教事务中起主导作用。普林斯制的主要支柱是军队,元首享有最高元帅的称号,他不仅拥有指挥军队的最高权力,而且成为驾驭整个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因此,元首政治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制。一般认为,奥古斯都就是罗马帝国的第一位皇帝。元首政治形式上尊重元老院,故近代一些学者也称罗马帝国前期奉行的是元首与元老院的两头政治。 3.请回答:议会党团的主要特点? 答:议会党团是指由议会中同一政党的议员组成的知、以统一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行动为目的的政党集团。议会党团属于体制内的政党,其主要特点是: 1、他们是经由选举获胜进入政治体制的,通常每隔几道年就要接受一次重新确定其专地位的考验。 2、进入体制后他们构成议会政治的基本单位,成为政治体制组织结构的一部分,一切活动必须遵循体制内的规则进行属 3、他们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才能使本党的政策转变为国家法律。 4、请回答:政党分赃的原因、目的? 答:(1)它是对本党干部作出贡献的赏赐,否则党务人员将没有动力为政党服务。 (2)政党通过让本党主要领导成员占据主要行政职位,达到控制行政体系和国家机关的目的。 (3)本党干部占据国家机关重要职位,在政党执政期间,极大的加强本党的各方权利,更加巩固政党的合法统治地位。 5、请回答:现代政党是怎样形成的?实质是什么?有什么特征? 答:政党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最早出现的资产阶级政党是起源于问17世纪70年代英国的辉格党和托利党。美国于18世纪80年代产生了联邦党和反联邦党两派,后发展为政党。1847年建立的共产主义者同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科学共产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党几乎成为各国普遍的政治现象。到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各国政党总数已约有4000个。 政党是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的产物。政百党的基本特征或要素主要是:1、有明确、具体的政纲,即政治主张和方针政策。 2、有定型的从中央到基层的组织系统。 3、有一定数量的党员和各级领导人。 4、有约束党员行为规范的纪律。 5、通度过党组织和党员的各种活动,广泛争取非党群众的支持,竭力争取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自己的政纲。

什么是收入分配制度

什么是收入分配制度?? 收入分配体制简单地说就是一个社会或地区在一定时间段内劳动者创造出的社会总价值按照什么样的原则在各个参与价值创造的主体间进行分配。 一般有几点具体表述: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过程包含不同的环节和阶段,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收入分配格局也可以划分为初次分配格局和再分配格局。个税不再以个人收入为准,而是以家庭收入征收。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具体举措是在初次分配中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提高最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加快对国有垄断企业改革,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等;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完善财税体制改革,调节过高收入者收入,创造条件让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发放财政补贴,加强对基础公共设施投入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私人慈善事业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三次分配”体系建立等等 为什么要加快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因为:城乡差距问题 一,城乡收入差距近几年呈扩大趋势 到了2010年,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4——聚焦民生》显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为3.23:1,成为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 二,教育差距同样触目惊心 一、教育经费 我国的教育投入本来就少,始终徘徊在国民生产总值的4%之下,远远低于世界各国5.1%的平均水平。而有限的投入在分配上又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2006 年,占全国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只获得全部教育投入的23%。 二、收入群体享受教育资源不均 在重点中学,干部、知识分子和高收入家庭子女占学生总数的70%以上,在高等教育阶段也占绝大多数。农民子女的比例随着院校层次的升高而降低。 三、教师素质 在全国范围,东西中小学教师学历总体平均相差三十个百分点左右,2006 年全国小学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教师,农村占47.49%,比城市低31 个百分点;全国初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在农村是24.34%,比城市低约38 个百分点。农村教师队伍整体存在着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知识面窄的问题。 四、教师年龄结构 在年龄结构上,农村小学年轻教师偏少。2006 年全国共有49.9 万代课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小学,其中,75.9%分布在中西部农村小学。农村小学教师工作生活的环境相对于城市小学来说非常差,条件也相当困难,老教师不断退休,新教师不愿意到条件艰苦的农村小学任教,造成农村小学教师紧缺。

英国政治制度专题

第一节中世纪英国的分权君主制 一、英吉利王国早期政治制度 (一)不列颠初期的历史演变 1.英格兰的由来 2.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社会状况和政治制度 ①自由农村公社(马尔克):一种新的关系,土地分封 ②固定的中央行政制度:国王和贤士会 ③地方行政制度:郡、百户区、村社 行政、司法合一的地方权力机构 (二)威廉征服与王权的强化 1.威廉征服 2.强化王权的四点措施 占有1/7的土地/封地分散/向国王宣誓效忠/地方统治沿袭分郡制度 三、中世纪英国财政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1.12、13世纪英国财政改革 2.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3.改革意义 二、英国等级君主制时期的政治制度 (一)大宪章的签署及其对王权的限制 1.签署大宪章的背景 ①君主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 ②斗争的焦点:直接争夺中央政府的控制权——约翰与教会的冲突/约翰与平民、贵族的冲突 2.大宪章的基本内容 ①肯定教会和贵族的特权 ②国王不能向封臣征收额外捐税 ③不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逮捕、监禁或处以罚金

3.监督国王机构的成立:25名男爵 4.《大宪章》的历史意义 ①明文规定了对王权的限制 ②维护了封建领主的司法裁判权 ③确立了国王依法办事的原则 ④表明各阶层的联合行动成为当时政治斗争的一种新新式 ⑤大宪章是英国第一个成文的宪法性文件,是贵族限制王权的产物。 (二)议会的演变与英国大贵族 1.议会的演变 2.议会的演变与英国大贵族密切相关 3.地方代表 4.议会分为上、下两院:14世纪中叶 (三)英国早期的检察制度和地方司法、地方自治制度 参考教材第85页,学生自学 三、都铎王朝时期的议会与国王(1485—1603年) (一)都铎时期王权的强化 1.政府机构进一步完备 2.宗教改革 3.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二)都铎时期议会与国王的关系 1.议案制开始取代请愿制;议案委员会出现;三读制逐渐形成;骑士成为下院的主体2.都铎时期,议会驯服,很少发生议会与王权的尖锐对立,其原因有: ①王权与中产阶层联盟 ②当时的大政方针符合英国国家利益 ③国王成为议会的一部分 (三)都铎时期议会的地位 1.议会不是可有可无,国王为了取得议会的支持,其手段必须符合程序和制度 2.议会机构自我意识强化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 1.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决定因素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决定因素: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2.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构成 地位: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 公有制经济包括:①国有经济;②集体经济;③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①国有经济 含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 地位: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设备,积聚着我国最先进的生产力,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担负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重要任务。 作用: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确保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具有关键性作用。 ②集体经济 含义: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地位: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共同富裕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财富和国家税收。 5.非公有制经济 形式: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 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作用: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活跃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和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对其政策: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分析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改革措施

分析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改革措施 一、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自从党的十六大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收入分配问题,为此提出了一系列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公正收入分配制度的新措施。上述措施的实施对于遏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而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尽管如此,我国收入分配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收入差距大,分配关系紊乱,制约机制缺失等。 首先,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到经济和社会发展。自从1992年开始,全国总体基尼系数就已经达到0.4,并且近年来全国总体基尼系数呈现出上涨趋势。早在2004年,全国总体基尼系数就已经达到0.44,这一数字已超过了国际上公认基尼系数0.4的警戒线。①由此可知,2004年全国收入差距已经处于一个非常不平等的状况。自从2004年之后,全国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不仅没有得到缓解,而且呈现出继续扩大的趋势。我国的收入差距重点表现在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和行业收入差距。 1.尽管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一定缓解,但是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过大。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一直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之中。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比例由1997年的246.89%逐步上升到2007年的33 2.96%。从2008年开始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比例由2007年的332.96%下降到2008年的331.49%,下降了1.47个百分点。尽管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有所下降,然而2008年城乡收入比仍然高达331.49%。②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距,那么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比目前的状况还要严重。城乡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一方面会进一步加剧本意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之间的割裂,不利于城乡之间的统筹发展。另一方面,城乡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严重的城乡收入差距阻碍了农业发展,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西方政治思想史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本课程为政治学与行政学的学科基础课程。课程主要内容为:古希腊至19世纪西方政治思想演变发展的基本脉络和各时期政治思想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及其内在联系;各时期政治思想的特点、重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及其基本政治主张、历史影响和历史地位。 2.设计思路: 本课程根据2016年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开设。按照教育部要求,本课程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西方政治思想史》为主要参照,以时间为序,人物为线,政治理论、政治学说为主要内容。 3. 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为政治学与行政学的学科基础课程,是今后修读和理解其他相关课程的基础;学生应初步具备政治学、西方政治制度史等相关课程的基本知识;先修课程:政治学原理;并行课程:政治制度史或比较政治制度;后置课程:当代西方政治思潮。 二、课程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获得收益: (1)了解并掌握自古希腊始至19世纪各时期西方政治思想家对国家、政府、公民、政体、民主、宪政等问题的认识,对自由、平等、公平、秩序等价值的探讨,对个人与社会、权利与权力、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法治等关系的理解,以及对未来社会的构思,从而开阔视野,增进知识积累,培养理论兴趣,为学习政治学和社会科学的 - 2 -

其他学科打下扎实的基础。(2)认识各个时期西方政治思想家观察、分析政治现象的视角和方法,把握其内在关联与基本逻辑,锻炼并提高政治智慧和政治思维力。(3)掌握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历史和演变规律,批判地分析其精华与糟粕,尤其是认清所谓普世价值与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理论局限与阶级实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影响,更加深刻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的先进性、开放性和超越性,更加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三、学习要求 为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并达到最佳学习效果,学生须在课前阅读教材相关章节,了解授课内容,为理解和掌握课堂学习内容作必要的准备;课上须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并参与课堂讨论,完成随堂思考题,不能到课需提前请假;课后须完成一定量的文献阅读,自选并精读西方政治学经典著作一部,撰写读书笔记一篇并按时提交。 四、教学进度 - 2 -

我国的分配制度练习题

我国的分配制度 一、单选题 1.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方式,决定了剩余价值由资本家占有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企业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制度。这表明() A.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 B. 按劳分配是最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C. 分配制度取决于财富增加状况 D. 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分配制度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方式经历了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其它分配方式为辅,再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演变过程。这一演变过程() ①同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 ②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逐步削弱相协调 ③由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 ④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所决定 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④ D. ②④ 3.小李是某国有大型制造业的技术工程师,2016年所得年薪20万,年终奖金10万。小李业余时间通过发明创造授权单位使用获得技术专利50万。同时小李平时注重投资理财,一年下来购买股票获利3万,银行利息获利5500元。2016年小李按劳分配的收入、劳动收入分别是() A. 200000元 835500元 B. 200000元 300000元 C. 300000元 800000元 D. 300000元 535500元 4.在我国现阶段,下列收入中不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是() A. 科技工作者提供新技术而获得的收入 B. 公民在股票交易中的收入 C. 企业承包经营者的年薪 D. 国有企业职工的奖金和津贴 5.对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理解正确的是 ( ) ①这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②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③它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社会地位 ④它不是我国现有分配方式的全部,但在其中居主体地位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6.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17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提出要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上述政策的实施() ①是分配中注重社会公平的重要表现 ②有利于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③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与活力 ④表明了按劳分配在分配方式中占主体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7.“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一原则的提出() ①是对以往分配制度改革认识的深化 ②承认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都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 ③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进一步完善 ④目的是“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A. ①② B. ①②③ C. ②③ D. ①②④ 8.“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当得到保护。”下列各项中属于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着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高杉LEGAL」立场* 一、概述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二、对《民诉解释》第508条的理解 1.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条款,其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意见》)第297条,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第2款。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主权: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利,或者说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2、君主主权: 霍布斯的《利维坦》:每个国家都必须存在一个绝对的最高主权,足以强制人们遵守这一为达到和平共处而订立的契约。而这个最高的、不受限制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 3、人民主权:卢梭认为,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和"公共意志",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 4、议会主权: 洛克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时,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委婉表达了人民主权思想) 5、洛克: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他主张要扞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由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 6、主权在民: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法国,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部宪法。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 《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这部宪法是欧州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 7、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8、布丹:法国大律师,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他发表了《国家论六卷》,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9、霍布斯:英国着名政治家,他运用近代自然法理论,论证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起国家。《利维坦》 10、卢梭: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人民主权理论对于近代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1、主权在民原则的主要内容 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国家被看作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是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君主,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12、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 1、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 2、洛克的议会主权 3、卢梭的人民主权 13、比较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与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14、代议制:指人民不直接行使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之直接民主制度,代议制是间接民主制。 15、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制度。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民主制 16、间接民主制:也称代议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利的政治制度。 17、《代议制政府》:是一部关于代议制的经典着作,它比较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制度安排,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政治制度史上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有关代议制的一部经典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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