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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48小时工伤认定汇总

最新48小时工伤认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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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工伤认定

“48小时”工伤认定合理性的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工业化程度的加深,各种工伤问题的出现也是层出不穷。在工伤形式日趋多样化的今天,即便我们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健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社会的复杂性,在社会实践中依然呈现诸多弊端。本文将针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所引发的社会质疑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制度。

关键词:工伤保险条例 48小时工伤认定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deepening of social industrialization,the emergence of various injury problems also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In the industrial injury forms diversified today,even if our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gradually perfected,because of the complexity of social and legal lag ,still has many disadvantages in social practice 。This paper will address the"Regulations"in the provisions on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48 hour rescue invalid death" and social caus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the question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China's work-related injury and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Key word: Regulations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48 hours The ascertainment of the work-related injury

一、“48 小时”工伤认定中的问题提出

12月2日,北京市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去世,一个多月前,也即是10月24日,他在为一名病人做手术时突然晕倒,由于去世时间距发病时间超过48小时,最后未能认定为工伤,这一遭遇引发热议。然而在生活中这并不是孤案,类似的“48 小时”悲剧还有不少,比如,2010 年 10 月,51 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为了符合“48 小时”规定,其儿子在苛刻的时限下最终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赶上工伤死亡的末班车。

这个无奈的选择背后是基于我们现今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一则备受争议的规定,即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正是因为“48小时”的限制,使得很多明明在工作岗位上发病未死的职工最终无奈的选择“被死亡”,我们现有的工伤认定情形以列举式明确规定,虽然在技术上易于操作,但是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其实并不能涵盖我们所有的工伤情形,为了能在这硬性的规定中达到各自的需求,也就出现了“职工家属拼命埋活人,用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尴尬局面。

二、“48小时”工伤认定时限引发的思考

在对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作出分析之前,我们应了解工伤认定的重要性,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中最重要的环节,它决定着劳动者能否获得赔偿、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①只有首先进行了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才能够进行之后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获得工伤待遇,我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给出了原则性的标准,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且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正是由于这“三工”原则,将“48小时”的规定推向了情与法的博弈之中。

(一)立法初衷与实践操作相背离

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产生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从而分担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风险。

工伤认定 48 小时时限,源自 2004 年我国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回到立法本意,48小时时限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排除与工作无关疾病导致伤亡认定的情形。②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事实上,在很多国家“病”和“伤”适用不同法律规范,疾病不属于工伤保护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疾病是否因职业要求引起不得而知,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其实是为了避免将工伤范围无限制的扩大,已经考虑到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追求的是用工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公平与效益。

然而,正是这个规定,将抢救超过 48 小时死亡的职工,界定在工伤之外,由于48小时”的限定过于机械化,每个人的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种类不同,救治情况各异,这都会影响到死亡的时间。实践中不能完全排除疾病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影响,“48小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用冰冷的法规人为的制造了伦理难题,职工家属不得不在保命还是保赔偿中艰难抉择。

(二)偏重死亡时间,忽视了死亡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

48小时的苛刻时限并没有科学依据,此规定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医理,只是意图避免无限制的扩大工伤范围,缓和用工单位与保险基金的负担。人为的将48小时成为界定工伤的分水岭,在技术上确实便于操作,但引发的社会道德风险却与日俱增。

在“48小时”工伤认定的操作过程中,执法、司法部门在认定时偏重的是对死亡时间的界定,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视同工伤,反之,则一律按非工伤处理。在这刚硬的条文操作中,我们不难发现,按照此规定超过 48小时则不视同工伤,此时并没有将工作原因作为认定标准之一,这样的工伤认定与我们所遵循的“三工”原则相左,忽视了发病死亡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

不容否认,这位医生的晕倒及离世可能与其自身身体素质不无关系,但也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密不可分。高强度的工作量、长时间的工作压力和精神高压,这些因为工作原因而衍生的隐形疾病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职工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表面上看,抢救时间确实超过了48小时的时间限定,但归根结底还是工作所累工作所致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我们目前另一领域有待解决的问题,关于过劳死的认定与处理,近年来我国“过劳死”事件频繁发生,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在这些事件中过劳而死的劳动者基本得不到任何补偿,使得只有48小时内出现的过劳死可以算工伤,但对于多数都发生在48小时外的“过劳死”不能视为工伤,这样的规定并没有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伦理与法理抗衡的背后是利益纷争

“48小时”的时限引发了一个“家属拼命埋活人,用工单位

拼命就死人”的窘境,在“保命还是保工伤”的艰难抉择背后是金钱与良心的抗衡。“工伤认定 48小时”常常导致“用人单位利用

现代医学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 48小时以后”和“患者家属

在接近48小时时不再给予抢救”的情况。受伤害职工家属和用人单位都可能恶意利用该条款造成人为悲剧,背后的原因是工伤的认定与否,补偿金额存在巨大差别。对于因工死亡职工待遇,根据 2010 年《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抢救产生相关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以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非工伤死亡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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