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韩玉娟
【摘要】依传统的民法理论,违约责任制度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但随着民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责任制度在特定情形下,限于自身的一些特点,保护范围受"可预见性"的限制等,越来越显的不足.对此,我国合同法放弃了以往禁止竞合的态度,正式确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受害人可以行使选择权,受损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依照侵权法要求追究侵权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和完善,以对受损害方采取有力的司法救济,从而更好地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03(000)002
【总页数】4页(P70-73)
【关键词】责任竞合;违约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作者】韩玉娟
【作者单位】高唐县人民法院,山东,高唐,251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哲学政法
第 2 期篮珐铪堑 No.2 2003 年 4h ZhengFaI_AlnCong Apr.10,2003【文章编号l1002-6274( 2003)02-070-04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韩玉娟 (高唐县人民法院,山东高唐 251300)内容摘要】依传统的民法理论,违约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