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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清真食品_定义和范围界定问题的_省略_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_为例_张忠孝

收稿日期:2005-12-20

作者简介:张忠孝,男(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2006年第1期回族研究

N o .1,2006(总第61期)

J o u r n a l o f H u i M u s l i mM i n o r i t y S t u d i e s

(G e n ,N o .61)

[回族伊斯兰教研究]

“清真食品”定义和范围界定问题的探析

———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为例

张忠孝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宁夏银川750021)

摘 要:明确“清真食品”的定义、准确界定其范围,是一个现实性和政策性很强的问题。本文以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为例,从立法的和政府管理的角度,就清真食品在管理条例中其含义和范围的界定原则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思考,有助于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

关键词:清真食品;定义;范围;条例

中图分类号:R 15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586(2006)01-0165-04

“清真食品”即穆斯林可食用的食品,在美、英、加拿大、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一些国家的法律中称为“H a l a l ”。该词为阿拉伯语,汉文音译为“哈俩里”或“哈拉勒”,意指“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教法允许的”各类行为和事物,在这里特指“符合教法规定的、教法允许可食的食品”。在中国,由于“清真”一词在清代以后已经成为伊斯兰教的代名词,因此,近现代就把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兹别克、撒拉、东乡、保安、塔塔尔、塔吉克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穆斯林能够食用的各类食品统称为“清真食品”。此称谓颇具中国特色,符合中国穆斯林的习惯和实际,容易为各民族穆斯林所接受。

近十几年来,各有关省、真辖市、自治区和一些市、县、区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清真食品管理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实施了一些法律、法规。在关于清真食品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中,清真食品的定义(含义)和范围的界定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重要和迫切。因此,无论是从穆斯林、非穆斯林及各方面人士的认识上,从政府的管理上,从清真食品产业的发展上,还是从政策、理论研究上,都需要把这一问题进一步搞清楚。而如何确定“清真食品”定义和明确

其范围,又是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穆斯林饮食习俗、尊重其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也是清真食品管理立法的核心问题,又是关系到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和实际操作效果的重要问题。作为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主持者和执笔人,笔者对这一问题曾经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过各方面的意见,并从立法的和政府管理的角度,就清真食品在管理条例中其含义和范围的界定原则及有关问题进行过认真思考。现结合自己在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上的体验,对这个问题探析如下。

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及其清真食品概念定义、范围解释的内容和意义 (一)清真食品管理的立法目的

1.切实保障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合法权益,确保各民族穆斯林吃上符合清真饮食条件的“放心食品”;

2.协调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

关系;

3.为清真食品产业的发展提供规范性标准和保障性法律条件。

清真食品定义和范围在政策、法律、法规中的界定,必须服从服务于上述目的。

(二)清真食品概念的基本内容

在1995年12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清真食品概念界定是:“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2002年11月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仍然沿用了这一定义。

《暂行规定》和《条例》对清真食品的概念界定只能是原则的、本质的、简明扼要的。对清真食品的范围不可能作比较具体详尽的表述,只能用其他补充形式加以细化和明确。

(三)清真食品概念解释的意义

在这里,我们以《古兰经》、“圣训”为依据,坚持“求大同、存小异、抓根本原则”的态度,从以下几点,大体上对清真食品的概念和范围给予了明确:

1.明确“清真”是中国伊斯兰教的代名词,使“清真食品”定义具有了明显的宗教含义。以“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食品”表述清真食品定义,一是既体现了宗教要素、民族要素、风俗习惯要素,从原材料到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上必须把握的宗教和民族内涵要素,又表达了明确的政治含义(确认清真食品和风俗习惯的合法性)、政策含义(尊重和保障风俗习惯和合法权益)和社会调谐含义(增进了解、加强团结)。二是体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回族为民族自治的地方特色。

2.按肉食类和餐饮类对清真食品范围进行了分类界定。清真食品基本上包括在这两大类。

肉食类:一是对宁夏地区穆斯林日常生活中习惯上食用的一些肉类予以明确。如牛、羊、驼、鹿、鸡、鸭、鹅、鸽、鱼等按教法规定可食用的畜类、禽类、水产类等动物的肉及肉制品。二是强调和重点申明了《古兰经》四种食物禁食的原则;“圣训”中关于凶禽、猛兽、形状怪异的动物不可食用的原则。三是强调了伊斯兰教对宰杀畜禽类动物所必须做到的人员和宗教条件。强调“刀口要符合教法规定”,就是屠宰畜、禽时必须要“诵念安拉(真主)之名”,下刀要快,要在规定位置,要将气管、喉管和动静脉血管“三管”割断,血要放尽。以上三点是构成清真食品的要素,是清真食品“清真”还是“不清真”的重要环节,而且是各派别穆斯林都无异议的共性原则。

餐饮类:一是强调穆斯林在采购、加工、制作、经营的饭菜和熟肉制品等环节性工作上的重要性,突出了人的因素在确保“清真”问题上的必要性和不可取代性。清真食品,从特定意义上说,就是“穆斯林制作、食用的食品”,不是穆斯林加工、制作的食品,就失去了清真食品的本质特性。因此,上述环节性工作要求由穆斯林职工进行,是保证清真食品可靠性最基本的必要条件。二是在糕点、方便面等副食和糖果类生产制作中,主要强调动物油必须是符合清真条件的,不得含有猪油、酒类、血液类等不符合清真条件的添加物。三是饮品类须保证不得含有酒精类或其他非清真食品类的成分。

3.在加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注意的事项中,要求牛、羊等畜禽类的屠宰必须有执刀人出据的证明和印记,是为了确保在屠宰环节上真正做到由阿洪或符合宗教条件的成年穆斯林把好关。

4.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我们认识到,清真餐厅(馆)的企业业主及其采购、保管、烹饪人员,从事清真牛羊及禽类屠宰、销售业的业主,如果不是穆斯林,不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穆斯林群众不接受,觉得在这些餐馆吃饭是“上当”、“坏口”,而且多数矛盾纠纷是这类餐馆餐厅引起的。因此,在《条例》中对上述环节的从业人员和业主必须是穆斯林作了规定。

(四)清真食品基本概念的界定经过长期实践,基本上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

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进行了数十次充分的酝酿和讨论,认真听取了各有关方面及广大宗教人士、穆斯林群众、企业界、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当时尚无其他更加科学准确的权威性界定替代的情况下,《条例》仍然沿用了《暂行规定》关于清真食品含义的界定。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于2002年9月审议批准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审查过程中,除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分管领导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仔细研究外,陈建国书记、马启智主席还亲自对草案提出了指导性思想和修改意见,充分体现了自治区领导的高度重视。可以说,《条例》的颁布是审慎的,符合立法目的、目标和原则,在近两年的贯彻执行中产生了显著效果,在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管理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当然,目前清真食品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有不少法律规定还需要落实,有许多重要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条例》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清真食品”含义及其范围界定的理论解析

(一)伊斯兰教关于饮食禁忌和“合法”、“不合法”饮食的两个基本原则

1.《古兰经》原则

《古兰经》说:“你们当吃真主供给你们的合法而佳美的食物”(5:88)。又说:“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任何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你的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6: 145)“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5:3)。

《古兰经》中,关于饮食的述证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可见,《古兰经》为穆斯林可以吃的食物明确了两大原则,一是“合法的”,一是“佳美的”。除了对自死物、血液、猪肉及诵非安拉之名宰杀的动物四种原则性的宣布为不合法的(H a r a m)食物外,应当既包括可口的、味美的食物,还包括洁净、卫生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食物。

2.“圣训”的原则

“圣训”是仅次于《古兰经》的权威经典,对于饮食禁忌和合法的、佳美的食物也作过一些补充说明,如射杀、猎捕的动物可食,海水中的死物、马肉、鳄蜥、蝗虫、兔肉可食,禁食凶禽猛兽和有毒物,禁食致醉的饮料等等,但也是比较原则的,是与《古兰经》的精神相一致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伊斯兰教只承认《古兰经》是唯一经典、“圣训”是补充诠释《古兰经》的权威经典。穆斯林饮食“合法”、“不合法”的确定,只能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穆斯林日常生活中的食物禁忌习惯,在大原则上是一致的,但也有许多禁忌是来源于《古兰经》、“圣训”以外的其他注释性经籍和法学著作,或是来自类比、推断等方法,或是由于地域和生活习俗的不同、所崇奉的教法学派不同而作出的自己的理解和判定,只能作为参考依据。

2500年前阿拉伯人就有不食猪肉的习俗。被世人称为“历史之父”的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公元前5世纪撰写的《历史》一书中,就有当时尼罗河沿岸阿拉伯人不吃猪肉,认为猪不干净而厌恶猪和牧猪人的记载,说明阿拉伯半岛不食猪肉的风俗由来已久。《旧约》也记载犹太人不食猪肉。

(二)清真食品的特殊性含义和界定的分类及目的性分析

1.饮食的“公共性”和“限制性”。饮食是维系生命和养生保健的依赖,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一要素。人类在生存与发展中,经过不断鉴别和选择,形成了丰富的饮食文化体系。饮食包括任何人都能食用的一般化意义的“公共饮食”,也包括只供一定人群食用的具有特定含义的“限制性饮食”。单从宗教信仰上说,几乎各个宗教都有饮食禁忌。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禁忌往往成为一个宗教具有象征意义的典型化个性特点。食品原材料本身不具有其他属性,可其加工制作过程和结果一旦打上了某个宗教或人群的特定标记,就区别于一般性食品,具有了特殊意义,哪些可食、哪些不可食就有了较强的选择性,这些食品也就成为“限制性食品”。

应当说,清真饮食就属于“限制性饮食”的范畴。比如,牛、羊、鸡、鸭、鱼类等是所有的人均可食用的食品,但伊斯兰教对这些食品作了宗教教义上的规定,因而具有了神圣化的特定意义和内涵。“清真”这个特殊的限制性名称,是其特定含义的外在符号,是清真食品的灵魂。其生产、经营、运输、销售、食用以及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围绕“清真”或“不清真”进行。脱离了“清真”这个特定的含义,“清真食品”这个概念就会消失。那么,对清真食品的法制化管理便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和必要性。

2.界定的主要类别。对清真食品的界定主要包括概念定义(含义)的界定和明确其范围的界定两个方面。特别是范围界定,更为大家所关注。

由于不同人群的社会角色和立场、角度及其目的、意义不同,对于清真食品含义和范围的界定,有着很大的不同。

(1)宗教立场和角度上的界定。伊斯兰教宗教职业人员、宗教学者和穆斯林群众只能以宗教教法为认定依据,对穆斯林饮食中“合法的(哈俩里—H a l a l)”或“不合法的(哈拉目—H a r a m)”的饮食范围予以界定。界定无论是从宗教的、道德的、人格化(符合心智灵性)的原则出发,还是对有益健康卫生(洁与不洁)的解释,都是以《古兰经》、“圣训”以及其他经典和教法著作为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的。清真食品最具本质意义的,是对饮食原材料的选择,以及加工对象、操作人、操作程序、加工方法和保管、运输等如何保证所必须具有的宗教内涵问题,而禁食猪肉更是其中最为突出重要的问题,是宗教界和穆斯林群众特别关心的问题。

(2)民族民俗文化需求上的界定。以强调和突出某一民族或人群区别于其他民族或人群的特定形象标志为目的,为该群体所作的社会符号。“从民俗文化上,清真饮食具有`全民性'、稳定性、传承性和区域性,并且已超越了单纯的宗教意义,即它不是狭义上的宗教饮食,而是民族民众饮食;从饮食资源上,清真饮食更是越过了宗教民族界限,在一些地区可以由回族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共同消费,从而表现出明显的`社会(公共)饮食'这个特点。”(李德宽《清真产业的政策法规及其经济分析》)民族民俗文化角度的界定一般为展示民族民俗在文化上的意义,因此,在其界定上更加突出和强调民族风俗习惯特点及其社会、文化特点。

(3)社会管理意义上的界定。以调谐不同人群之间社会关系为目的。从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出发点,融汇宗教、民俗、文化、多样化人群需要以及政治、经济、法制、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的界定。出于管理的全局性高度和规则要求,政府制定的管理性文件和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具备客观实在性、准确性、科学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等基本性质。也就是必须要体现宗教信仰上的禁忌性、合法性和风俗习惯上的特殊性、食品选择上的针对性,还要具有法律政策上的严肃性、概念表意上的严谨性、在规范行为融洽关系上的调谐性和贯彻执行上的可行性。

(三)清真食品定义、范围界定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2004年11月,国家民委在古城西安召开了“中国清真食品产业发展研讨会”,展示了成果,交流了经验,理清了工作思路,提出了今后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设想和具体意见,为清真食品产业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会上,一些与会企业界人士、民族宗教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学者、宗教界人士对清真食品的定义和范围界定、监制等问题,也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作了研讨,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也有与会者认为当前法规中对清真食品的界定“不明确”、“不科学”,提出了“宗教说”、“风俗说”、“民俗宗教说”等说法,一时难以形成统一的说法,还需要在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讨。

(四)清真食品立法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

清真食品产业本身,既具有广泛的社会、政治意义,又具有较强的经济意义。由于宗教界人士、穆斯林群众、宗教学者和党政干部、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者、科研工作者以及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人员,所处的位置不同,对清真食品的立法及其概念界定问题视角不同,说法和看法不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意见分歧较大。如果不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可能对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依法加强管理工作不利。

清真食品界定是贯彻执行《条例》的一项重要的辅助性工作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要有全局意识,考虑多种因素。在政府管理上对“清真食品”的界定,应当要考虑由多因素、多元素、广角度的含义构成,如宗教因素、民俗因素、历史因素、现实因素、地域因素、习惯同异因素、政治因素、法律因素、社会关系调谐因素、人民群众的普遍接受因素等。必须适应多层面、多方面的基本要求,如社会层面、信仰层面、民俗层面、法制层面、经济层面、文化层面(民俗文化、饮食文化)等。就是说,既要符合穆斯林宗教信仰和饮食习惯,又要照顾到方方面面的看法和要求;既要切实保障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群众能吃上“放心食品”、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切实保障,又要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的和諧与稳定;既要有利于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又要有利于清真食品企业的生存和该项产业的发展;既要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要求,又要适应国际交流与合作形势发展的需要。

宗教是清真食品立法和概念含义中的重要因素,对于清真食品的宗教教法分歧和意见,政府不可能去作出哪个对哪个不对的评判,只能站在政治大局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高度,从基本的立法原则出发,客观理性地作出正确的、引导性的概念规范。这个概念规范要使各族穆斯林和清真食品企业等有关各方面都比较能够接受,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中通过一些规定性条款,从各方面保障“清真食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条例》中关于清真食品管理内容的界定和规定性条款,既包含宗教因素,又包含民俗因素和其他因素;既强调清真食品管理必须具有的原则性,又为条例无法包含的其他合理性问题留有余地,也考虑到能够让非穆斯林群众也易于明了和掌握,以有利于提高各方面对《条例》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使之产生最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责任编辑: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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