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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2020年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2020年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银行

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

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

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鉴别是指**银行

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

—1—

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收缴是指**银行

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制度

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银行

(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误收是指**银行

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误付是指**银行

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制度

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依照本制度

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2—

第二章货币鉴别

第五条**银行

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六条 **银行

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

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三)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第七条 **银行

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银行

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第八条 **银行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银行

对客户等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银行

—3—

应当妥善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九条**银行

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条**银行

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

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银行

向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假币。

第三章假币收缴

第十一条 **银行

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二条 **银行

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

—4—

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银行

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柜面或者现金自助设备收入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实物依照第十三条处理。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三条 **银行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一)

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

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

(四)被收缴人不配合**银行收缴行为的;

—5—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银行

应当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银行

应当将收缴的假币每月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银行

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假币解缴单位。

第十六条

现金自助设备发现可疑币后的处置及相关假币收缴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假币鉴定

**银行经属地人民银行授权后可可为人民币货币真伪鉴定单位,行使货币鉴定义务。

—6—

第十八条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应当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第十九条

鉴定单位鉴定时,应当至少有2名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参与,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待鉴定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二十一条

鉴定单位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说明原因。

—7—

第二十二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

(二)满足鉴定需要的货币分析技术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货币真伪鉴定场所;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鉴定单位应当公示鉴定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公示授权的鉴定机构名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公示授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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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鉴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银行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币培训管理、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假币收缴鉴定等的制度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有权对**银行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银行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银行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当定期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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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的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银行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须经

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授权,授权后如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二)未按本制度

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制度

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三)未按本制度

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

(四)未按本制度

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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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银行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八)未按本制度规定收缴假币的;

(九)未按本制度

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十)违反本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十二)未按本制度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十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三十一条 **银行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或经

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授权的鉴定中心

开展假币鉴定业务

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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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误收、误付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违反本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

(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

(六)未按本制度

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

(七)未公示鉴定机构授权证书或者鉴定业务范围的。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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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银行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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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 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 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压滤机滤布厂家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 1、赠与; 1 2、债务重组;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建立货币资金管理责任制,保障各公司货币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暂时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资产,本规定所指货币资金是指各公司所拥有和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和各公司财务部,管理货币资金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各公司可以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在不 违背本制度前提下制定本公司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及经营部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五条各公司应加强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努力提高流动资金周转率,降低使用成本。 第二章资金计划和控制 第六条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货币资金收支预算包括货币资金持有量、货币资金收入、货币资金支出、货币资金余缺及货币资金调节等。第七条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确定公司年度及月度货币资金的合理持有量。货币资金持有量的确定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 (一)正常经营规模。为维持公司日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货币需要量,包括采购开支、日常经营费用。 (二)周期性支付规模。如应交税金、支付利息等。 (三)突击性(偶然)支出规模。突击性(偶然)支出一般数额较大,如重大赔偿及罚款。 (四)风险规模。即公司安排的应付货币资金短缺风险而进行的货币资金准备 第九条新成立公司及集团直属经营部初始营运资金由集团办公会确定投入金额,属于员工应缴纳的个人风险金部分一律直接交付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按确定的营运资金标 准进行拨付。具体由各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负责人批准后拨付。

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顾客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营业现场实行防火责任制,商场第一负责人及各柜组长是该商场、该柜组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各负责人对所属员工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组织员工学习和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营业员要熟悉公司的各类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位置,掌握火灾情况下的疏散求援方法,能熟练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柜台内严禁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严禁在营业场所、柜台内吸烟、动用明火或使用电炉子、电热器等大功率的电器具。 五、柜台内外必须保持整洁,废弃的包装纸、盒等易燃物,不要抛撤地面,应集中并及时处理。 六、经营指甲油、摩丝、火柴、蜡纸、改正液、赛璐璐制品对上货量应加以限制,一般不超过两天的销售量,严禁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营业场所。 七、严禁在营业场所、柜台内擅自乱拉电线,需要时必须经保卫部、动力设备部批准设置。 八、出售和必须使用电器的柜组,必须经常检查电器和电源线路,发现异常,报告动力设备部尽快维修。用电设备

不淮长期通电。 九、营业员在售货中,要时刻提高警惕,严防外来火种进入柜台。 十、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堵挡和损坏消防器材设备。 十一、为了保证顾客安全疏散,商场的楼梯、通道必须保证畅通,不得堆放商品、货物,不得临时设摊推销商品。 十二、营业结束后,当班人员必须关好门窗,检查死角,确保无火种,并关闭所有电源开关,拔下电源插头,方可离岗。 十三、有火情发生时,要立即报警并迅速引导顾客疏散。 十四、如违反本制度,按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 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 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本办法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第七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交易行为时,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要点 股份公司内部制度之关联交易。 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 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与第六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 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日常资金管理制度

日常资金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收付手续,使之能符合公司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与资金(现金、银行票据、及现金等价物等)收支有关的业务活动。 3. 相关内容 3. 1经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批准的可用现金支付的开支外,其它支出一律以银行转账、网上银行支付,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采购类款项原则上不以现金的形式支付. 3. 2现金收、支的要求 3. 2. 1财务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金结算制度以及公司有关财务制度办理资金收支业务; 3.2.2公司每日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现金应于当日下班前存入银行,否则应向财务经理报告原因并经批准放可留存公司保险箱内; 3.2.3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一周以内报账,如因一时购买有困

难,次日需要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财务部门根据其所述情况,可以收回所借现金; 3.2.4公司原则上不接受现金收入,经财务部报批后,出纳方可使用公司备案私人独立银行账号接收公司业务回款,但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3.2.5为减少现金支付风险,除特殊情况外,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在公司财务部内进行,现金支付时,外单位领款人需出示身份证或收款委托书,并在凭证上签全名及时间: 3.2.6在公司外(包括在银行)进行5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或支付财务部应指派一名财务人员陪同; 3.2.7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资金,严禁挪用资金; 3.2.8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3.2.9网上银行须采取分级授权的操作模式。 3. 3银行收、支的要求 3.3.1能够以转账方式收支的款项,不使用现金收支; 3.3.2合同的签订方、发票户名、收款方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方可付款; 3. 4银行票据保管的要求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它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它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

(完整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XXXX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微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制订。 第四条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实施货币资金业务管理中,应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2、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3、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五条本制度所述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岗位分工和授权审批 第六条财务部门对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和监督。做到: (1)钱账分管; (2)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稽核岗位分离,不由一人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3)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公司关于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归口办理的办法,具体如下: (1)公司的一切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 (2)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货币资金; (3)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立的结算户办理; (4)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的专人开具。 第八条公司货币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批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1(1)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0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并防范资金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 1.2.0术语和定义 现钞—指公司经营过程中用于储备和收支为目的的所有人民币,我公司仅指安徽总公司用来支付各项零星开支的现金。 银行存款—指存放在对公银行账户中,通过发给银行指令、随时可以用来支付各项开支的资金。 分公司备用金----指分公司因未在当地设立公司银行账户情况下,向总公司申请划拨到指定私人账户中的,用来支付各项日常开支的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现钞、银行存款及各分公司备用金。(适用我公司) 资金管理—公司现钞、银行存款及分公司备用金的收付、使用和保管管理。根据我公司目前的情况,主要是规范各分公司备用金的管理。 1.3.0资金管理原则 公司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实施必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工的原则。 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 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其具体常见的有: ①授权和执行人员的职务要分离,如有权决定或审批物资采购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 ②执行和审核人员的职务要分离,如填写采购不能兼任审核人员。 ③执行和记录人的职务要分离,如采购不能同时兼任会计记账工作。 ④保管财产物资和对其进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如会计部门的出纳员与记账员要分离,

不能兼任。 ⑤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核对实存数与账存数的职务要分离。 第二章银行存款管理 2.1.0公司银行存款管理责任人 安徽公司财务部负责基本账户的管理,包括银行存款的收付和各公分司备用金的划拨。 2.2.0银行账户收入来源主要有: 1、股东注资; 2、收客户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3、银行贷款拨付; 4、保险和事故索赔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2.3.0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的范围: 1、大额的应付账款(以公司名义开具运输发票的协力公司) 2、各分公司备用金; 3、缴纳的税金; 4、归还股东投资及股东分红; 5、其他所有非现钞支付的范围。 2.4.0银行存款管理注意事项 1、所有银行存款收支业务,都必须附发票、合同或协议等结算凭证,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广州公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才能执行。 2、银行存款出纳应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每月打印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公司管理层。 3、广州公司财务部根据资金申请情况,做出银行存款资金报表,定期发送,与安徽财务部进行核对。 第五章分公司备用金管理

2017关联交易管理专项审计方案定

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方案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行关联交易行为,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科学有效地管理关联交易,掌握我行在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内审监督部组织人员对我行关联交易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一、审计目标 一是检查关联交易管理组织制度建设情况;二是掌握全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是关联交易管理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力求规范的原则;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通过本次专项审计,客观地评价关联交易管理现状,揭示业务中的薄弱环节,进而有效防范风险,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二、审计范围及审计对象 本次专项审计主要检查关联方与我行发生的信贷业务,审计对象为董事会办公室、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公司一部、公司二部、个金一部、个金二部、城中支行、常新支行以及相关营业机构,实际期限必要时可以上溯。 三、审计时间及审计方式 从2017年09月01日至2017年09月30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四、审计内容 (一)组织、制度建设情况 1、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架构

检查我行是否成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是否不少于三人;是否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是否有相关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台账登记,并负责管理交易的日常事务。 2、制度建设情况 检查我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否符合银监局公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我行办法中是否存在内容不完整、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与监管办法有冲突的地方。 3、业务流程管理情况 (1)一般关联交易,即单笔交易金额在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流程是否正确:即由支行(或总行业务部门)提交总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查,经分管行长审核后,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审批。 (2)重大关联交易,即超出一般关联交易额度的关联交易,是否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确认后,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审批,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是否报告监事会,是否同时向银监部门报备。 (二)关联交易识别、管理、执行情况 1、检查我行关联方的认定是否正确全面,是否将以下事项全部包括在内:本行的内部人;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2、检查我行关联方台账是否建立,关联方认定台账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3、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1)是否存在营业机构对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2)是否存在以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 (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三)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

(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关联交易合同的审批、执行情况的审核第十条关联方交易合同的起草与审批: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计划,由经办业务的部门或子(分)公司起草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水平,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合同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条款。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签署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合同的执行: (一)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一经确定,各关联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自行更改交易条件,如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更改时,需按关联交易计划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双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编制关联交易结算清单,包括拟结算项目、业务量、金额、收、付款时间要求等信息,经办业务的部门或子(分)公司领导审定确认后交集团公司财务部,报总会计师审批后办理结算业务。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应在本规定权限内制定本单位货币资金管理权限的实施细则,并同时将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3.货币资金日常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货币资金必须有效控制,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外单位垫付资金和货款。 3.1财务部的管理权限 3.1.1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是本公司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的机构。对外办理融资业务,对内集中管理销货回款、按计划及工作进度向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拨付生产经营资金、办理公司总部其他资金收、付业务。分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无权自行对外融资; 3.1.2公司财务部对货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对其收支进行综合平衡,严格控制,确保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和合理使用。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根据公司的审批权限经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并在财务部内部银行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支付; 3.1.3财务部(含分、子公司财务部,下同)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供的货币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按年、季、月编制公司资金平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并认真做好货币资金收支的日常管理工作; 3.1.4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计划外资金。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办理追加计划手续,财务部视其当时资金状况,予以安排支付。 3.2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 3.2.1总工办负责执行材料物资采购支出计划和多余材料物资销售处理,并有效控制存货(储备资金)、应付帐款(含预付帐款)的资金占用水平:负责备品备件采购支出及购进固定资产指标,并有效控制库存设备、备品备件、应付帐款(含预付帐款)的资金占用水平;负责并有效控制药政、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支出计划; 3.2.2商务部负责产品销售收入和营销费用指标,有效控制存货(发出产品)、应收帐款的资金占用水平;按公司年度销售政策有效控制营销费用指标; 3.2.3负责生产的分公司、子公司除负责水、电、气和制造费用指标,有效控制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资金占用水平,还需有效控制原材料采购、成品存货资金占用水平; 3.2.4广告部负责广告费用支出指标,按公司批准的计划有效控制广告支出总额并按工作进度使用资金; 3.2.5总经办负责业务接待费、小车费用及其他办公费用支出指标,在保证公司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励行节约,减少支出; 3.2.6信息部负责公司信息及网站建设维护支出指标,按公司计划有效控制支出总额; 3.2.7市场部负责市场研发支出指标,按公司计划有效控制市场研发支出总额;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为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2019年银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19年银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19年7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架构和职责 (4)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的一般规定 (9) 第四章关联方报告、承诺与统计 (12) 第五章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流程 (15) 第六章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流程 (19) 第七章关联交易限额管理与上限申请 (23) 第八章关联交易定价 (26) 第九章关联交易内控检查及处罚规定 (27) 第十章附则 (28) 附件 (29) 1、关联方定义及范围 (29) 2、关联交易定义及范围 (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障本行和股东整体利益,促进本行经营活动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整合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股权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实施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行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等。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包括关联方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两部分:关联方管理包括对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管理、对关联自然人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业务种类划分,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1管理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2管理;以发生特点划分,包括一次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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