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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行政应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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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行政应诉的积极作用

作者:段汉杰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3年第01期

我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次年10月1日起施行。郑州的房产登记行政诉讼几乎与之同时出现。最早的房产行政案件出现在1991年,此后数量逐年攀升。2001年以来每年七八十起以上,近年更达到年均100多起。20年来郑州处理了数以千计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囊括各种类型的登记纠纷,由这个角度我们见证了行政诉讼和房屋登记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行政诉讼是高效与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

郑州的登记案件量相对较大,这具有特定原因。第一,与我们重视行政诉讼在解决产权纠纷上的高效有关。房管局作为行政主体,在调查事实的能力上有很大局限,并且辛辛苦苦所作裁决或决定并不具有终局效力,相关当事人往往会复议或者信访。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起诉,起诉后一般要走完两审程序,有的还会进入再审。根据笔者对2008-2010年案件所作统计,除撤诉外,64%的一审案件会进入二审,这些案件中发还重审或改判的比例为16%,约10%的案件还会进入再审。在人员和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中优先适用诉讼,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来说都是高效的。

行政复议效果有限。房产登记案件在法律上不要求先行复议,而由于《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被诉行为的,申请人不服,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如果维持,则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复议机关往往倾向于维持,以避免自己卷入案件。信访效果也有限。信访是我国一项富有特色的制度,有效但争议也很大。它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反映问题和寻求救济的途径,但能否被支持、何时得到解决却很不确定。

行政诉讼更能公正处理纠纷。“我把房管局告了”,这和“我找房管局很多趟”,带给当事人的感受是不同的。行政诉讼的本质就是通过制度设计,使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和行使权利的人民群众平等坐在一起,按照已经比较完善的规则,由公正而权威的第三方即法官审理裁决。这种解决机制从形式上说很公平,实体上的公正也是有保障的。因此,我们对一些不信任房管局公正处理的当事人,主动建议他们起诉。

有时对个别吃不准的,我们也可以提醒当事人起诉。例如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复函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建议根据购房款是否属于共同积蓄来判定。然而这个复函无助于帮助房产登记机构认识房产属性,反而使问题复杂化。这种情况下,可由申请人提起一个不作为之诉,我们阐述我们的理由,由法院判定是否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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