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Word文档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Word文档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Word文档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Word文档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起90日内,填写注

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4.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

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5.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

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6.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积

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 会计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

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3. 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

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4.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之

物两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5.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⑵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⑶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⑷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⑸取得博士学位。

6.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

有相关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7.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中,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1. 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已发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⑵私设会计账簿的;

⑶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

合规定的;

⑷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

不符合规定的;

⑸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的;

⑺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⑻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⑼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

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⑽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2. 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

责任

⑴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

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⑵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

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罚金。

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

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追索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

政责任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

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5.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

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⑴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只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①对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

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泄露国家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际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对泄露国际秘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有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1.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⑴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中国人

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改正;商业银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⑵商业银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⑴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

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3.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⑴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

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

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⑴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

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

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银行结算账户

1.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⑴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⑵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

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

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

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

银行转送开户申请人。

⑶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

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

户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

日内书面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⑵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旨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

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⑶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根据账户管理的规定,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⑴存款人有以上第①、②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

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⑵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

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

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⑶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⑷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⑸银行对一年未发生首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 临时存款账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票据结算

1. 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⑴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⑵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⑶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⑷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⑸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 票据权利的行使

⑴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

⑵提示付款

①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④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 票据丧失及补救

公示催告:是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商业汇票

⑴商业汇票承兑

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 4、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 5、存、贷款开销户记录 6、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8、账销案存记录 9、房屋购建的契据(包括土地证、基建批准书、竣工报告、购建房屋契约、征税收据 和申请书等) 10、银行认为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及附件 2、总账及明细核算资料 3、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4、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5、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6、银行认为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1、日计表 2、下级行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3、联行往来核算资料 4、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 5、对账回单 6、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 7、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8、流水账 9、会计人员交账清单(册) 10、不定期报表 11、银行认为应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2、银行业从业人员有哪些从业基本准则: ①诚实信用、守法合规 ②专业胜任、勤勉尽职 ③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公平竞争 3、金融市场的功能有: (1)便利投资和筹资; (2)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流量,促进资本集中并向高效益单位转移; (3)方便资金的灵活转换; (4)实现风险分散,降低交易成本; (5)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6)有利于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 4、金融市场的特点:①借贷活动的集中性、②交易场所的广泛性③交易对象的特殊性 ④交易方式的特殊性⑤市场价格的一致性 5、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宗旨:为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职员的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平,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的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6.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 7.银行风险管理的顺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

会计档案的整理与归档方法

会计档案的整理与归档方法 一、会计档案含义料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一系列活动中产生、经过整理归档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工资表和综合管理等材料。 二、会计档案材料归档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预算会计、建设银行会计、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所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工资表和综合管理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而对于上级有关财务的普发性(非指本单位)不办的文件;未生效的合同、协议、单据;未定稿和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一般性、临时性文件都不应归档。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 包括现金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销售凭证、成本核算、工资凭证等; 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企业会计中还有汇总凭证)1、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填写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原始凭证分自制和外来凭证两种。 自制凭证是由本单位填写的(如验收单、领料单、借款单),外来凭证是在外单位、部门和个人取回来的。如由供货单位开给的发票和结算凭证,由收款单位开给的现金收据等。 2、记帐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的,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三种。企业还有汇总凭证。

综上所述:会计凭证归档范围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汇总凭证以及其他的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 会计帐簿是全面地、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会计凭证只能反映某项经济业务,而帐簿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状况、形成一种经济信息体系。帐簿主要有下面几种: 1、序时帐簿(又称日记帐)、出纳帐、银行帐; 2、分类帐簿: 分类帐簿分总帐和明细帐两种 (1)总帐(总分类帐),即按总分类帐户分类登记的帐簿; (2)明细帐(明细分类帐),即按明细帐户分类登记的帐簿; 3、辅助帐(备查帐簿),还有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片)各种登记簿等都要归档,即在明细帐里不能记载的事项而进行补充登记的帐簿。 (三)会计报表类 会计报表是用统一的货币计量单位,综合地反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计划情况的报告文件。是根据帐簿的记载,加以归纳、整理和汇总编制出来的。会计报表种类,主要有: 1、从内容分:资金平衡表、产品成本计算表、年终奖金结算表等; 2、从时间分:旬报、月报、季报、年报等; 3、从单位分:基层报表、汇总表等。(按各机关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所作的文字说明和分析材料是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报表一起归档

会计档案管理方法

会计档案管理方法

会计档案整理方法讲义 一、会计档案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财会字[1998]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会计档案的内容与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有关的电子数据和相应软件资料也应归档。 三、归档时间 当年形成的会计材料,由财务会计部门的专(兼)职人员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按立卷要求分类整理装订,在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后,由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向本单位综合

档案室移交统一保管。 四、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下表所列保管期限执行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一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15年 2 记账凭证15年 3 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4 总账15年包括日记账 5 明细账15年 6 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 记账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 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15年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 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2016会计继续教育试题答案

时考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所形成的会计资料是()。 A.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B.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C.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D.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A B C D 2.下列会计档案中,保管期限是30年的是()。 A.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B.银行对账单 C.纳税申报 D.分类账 A B C D 3.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牵头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的机构是()。 A.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B.单位会计机构 C.审计机构 D.纪检监察机构 A B C D 4.下列各项中,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资料是()。 A.预算 B.计划 C.制度 D.会计报表 A B C D 5.下列各项中,属于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施行日期是()。 A.2016年1月1日 B.2016年3月1日 C.2016年6月1日 D.2016年9月1日 A B C D

6.下列各项中,属于销毁的会计档案时,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的清册是()。A.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B.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C.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D.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A B C D 7.下列各项中,属于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的期限是()。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A B C D 8.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的清册是()。A.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B.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C.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D.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A B C D 9.下列会计资料中,属于会计账簿的是()。 A.原始凭证 B.固定资产卡片 C.月度财务报告 D.银行对账单 A B C D 10.下列各项中,属于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施行日期是()。 A.2016年1月1日 B.2016年3月1日 C.2016年6月1日 D.2016年9月1日 A B C D 11.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最长年限是()。 A.不超过2年 B.不超过3年 C.不超过4年 D.不超过5年 A B C D 12.下列会计档案中,保管期限是30年的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doc

2019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

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很重要——2016年1月1日实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延长至 30年! 2015-12-24 09:51:14 作者:来源:马靖昊说会计人气:8361 分享到:12 摘要: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 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这些新的规定将节约大量纸质会计资料的打印、传递、整理成本以及归档后的保管成本,减少社会资源耗费,推动节能减排,有利于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 新《管理办法》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 新《管理办法》共31条,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以下要点需关注。 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4类会计资料要归档

会计档案中的保管年限

会计档案中的保管年限 小编导读:会计档案中的保管年限分类比较细致,为了使大家能快速便捷的记忆,小编将会计档案按年限进行整理,大家只要肯花时间与心思进行熟记,一定不会再保存会计档案时出差错的。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 年度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开销户登记簿;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补发凭单(卡)收据;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册;7有价单证、业务公章销毁清册;机构变动交接清册;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己用凭证、账簿登记簿;会计系统数据移植日的所有会计档案;会计初始环境文本、基础数据维护修改有关记录、文件;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 2、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3、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 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4、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5、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 下级行上报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报表及附件、说明);联行往来清单及查询查复书;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存、贷款单位余额对账回单;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卡片;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协议;其他需要保管五年

财务档案保存年限

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帐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帐簿类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5明细账15年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日记账25年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8辅助帐簿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15银行对账单5年保存年限档案名称3年银行余额调节表、主要财务指标快报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15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日记账、明细账、总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档案管理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年度会计报表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15年 2、记账凭证: 15年 3、汇总凭证: 15年 二、会计账簿 1、总分类账: 15年 2、明细分类账: 15年 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25年 4、其他日记账: 15年 5、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6、辅助账簿: 15年 三、财务报告 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 2、年度财务报告: 永久四: 其他 1、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4、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5、银行对账单: 5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 除另有规定以外,应当保存10年。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及归档要求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及要求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会计凭证主要指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二)会计帐簿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外事的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表主要指财 务指标快报,月、季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及文字说明,职工开支花名表。(四)其他会计文件材料主要指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对账单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专业资料。 一、组卷 (一)会计凭证的组卷 手工会计凭证及纸质电算化凭证的组卷均按如下步骤进行: 1、排序检查。凭证在记账、汇总、审核等传递过程中可能产生颠倒凭证号、缺少凭证等情况。因此,在凭证整理前应将凭证按日期、编号排列,检查各顺序号的凭证是否齐全或颠倒、附件是否漏缺。缺少凭证或附件要找回;凭证颠倒要重新排列;破损票据应修补,残缺处如有重要内容,应查清补齐或在空白处说明,并签章;虚线连接的票据,应裁开;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另纸说明作附件放在该凭证之后。 2、拆金属物。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等金属易发生氧化,影响会计凭证的保管,应拆除。 3、折叠接边。一般来讲,原始凭证应比记账凭证略小,原始凭证要折叠整齐,最好能翻过上一号的记账凭证,就能看到下一号记账凭证的上边和右边。 (1)大幅面票据的折叠。对于纸张面积大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可按记账凭证的面积尺寸,一般采取先自右向后,再自下向后再次折叠。注意应把凭证的左上角或左侧面让出来,以便装订后,还可以展开查阅如果装订线内有文字,可采取接边或抄移的方法。此外,由于原始凭证大于记账凭证时需折叠,小于记账凭证时则贴在记账凭证背面的中间,这样整个凭证就显得整齐了。 (2)中等幅面票据的接边及装订。对于纸张面积略小于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可采取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装订法,即先用回形针或大头针将原始凭证别在记账凭证后面,待装订整本凭证后,抽去回形针或大头针;二是对原始凭证接边法,即用大小适当的毛边纸,将其用粘胶剂贴在原始凭证上,然后再对整本凭证装订。(3)小幅面票据的粘贴。对于纸张面积过小的原始凭证,一般不能直接装订,可先将原始凭证按一定类别排列,再将其贴在一张比记账凭证略小的白纸或粘贴单上。如果是板状票证(如以前的火车票),可以将票面票底轻轻撕开,丢弃厚纸板,粘贴薄票面。 (4)数量特别多的票据的处理。有的原始凭证不仅面积大,而且数量多,如人数特别多的职工工资单、社保所等单位收费、收款收据等,这类凭证可单独装订,但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保管地点或编号。 4、案卷组合。会计凭证按记帐凭证(后附原始凭证)的顺序(即凭证分类后的时间顺序),根据凭证数量的多少组合为若干卷(本),按照多则分、少则合的案卷组合方法(一般每卷1.5至2.5厘米为宜),按日、旬、月组合成若干卷。 5、装订。 (1)装订的部位和方式。装订的部位一般在凭证的左上角,有的地方规定在左

2019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新版)-word范文模板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新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版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欢迎大家观看~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 ,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管理条例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科研和创新事业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和我所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所在经济业务活动中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所的重要档案之一。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案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各类明细账等。 3.会计报表:包括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 4.工资册(表)。 5.其它: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保管清册、成本计算表等。 三、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须由财务审计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审计处保管一年,嗣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入库,由档案室负责管理,综合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重新拆装整理的应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装整理。 四、财务部门负责人是会计档案管理的负责人。会计档案必须做到管理科学、存放有序、保管安全、查找方便。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接受财政、审计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会计档案应积极为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提供利用,凡需调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方可查阅或提供有关复制件。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七、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须经综合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并经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档案销毁清册经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清册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监销人员签名盖章后永久保存。 八、本条例如与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办。 二○○二年十二月

财务档案、保管年限管理制度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财务(包括内部核算财务)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财务会计凭证、 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整理,装订成册或立卷后送公司档案室存档。存档时,必 须由财务经理核对、清点数量无误并签署存档记录表后,档案管理员方可给予存档。存放会计档案的档案柜必须双锁开关,钥匙由主管会计和财务经理各持一把(不同锁)任何人经批准后方可查阅财务档案,必须由主管会计、财务经理共同开锁,由主管会计妥善保管,严防失火、损坏、丢失。 2、公司内部任何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外来人员调阅或复制档案,要凭 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 3、档案销毁,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档案部门共同鉴定,由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会 计与财务经理共同监督。销毁的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4、会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并由财务经理或主管会计监交,填写移 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主管会计须设置会计档案管理记录簿,档案收发调阅等事项要及时登记,出纳人员 不能兼管会计档案管理。 6、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记帐的依据。会计帐 簿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 是会计核算方法中不可缺少的两项内容。 7、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相关会计人员对公司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 须逐笔按凭证的具体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编制记帐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 称、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摘要、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或财务专用章、发票 专用章、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8、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要遵循 借贷记账法的原则,据以登记帐簿。 9、记帐凭证可根据每一凭证单独填制,也可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每月终了应将

2020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20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大家知道怎么有效进行会计档案管理吗?今天就让小编来告诉你们把!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

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

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报告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会计机构内部制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会计档案销毁名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 会议修订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 据《中华人民 __会计法》《中华人民 __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 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 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 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起90日内,填写注 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4.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 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5.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 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6.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积 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 会计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 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3. 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 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取得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5年 二、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15年现金和银行日记账—— 25年固定资产卡片——报废后5年 三、财务报告类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 四、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对账单——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会计凭证类 1、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 送的报表——10年 2、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 其他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15年 3、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15年(缴款书存根联在 销号后保管2年) 二、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账、分户账、登记簿——15年 2、税收日记账(总账)、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25年 3、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报废后5年 三、财务报告类 1、财政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永久 2、国家金库年报(决算)、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10 3、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5年(所属单位报送保管2年) 4、总预算会计旬报——3年(所属单位报送保管2年) 5、税收会计报表——10年(电报保管1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3年) 四、其他类 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 账务处理程序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优点——由于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所以反映内容详细。 缺点——工作量大,不便于分工。 适用范围——适用于规模不大,经济业务简单的企业

有关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d117423536.html, 有关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8月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其中定期又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个档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如下: 第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财政总决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决算、税收年报(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企业和其它组织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保管25年的会计档案: 1、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

2、税收会计的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 3、企业和其它组织的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 第三、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财政总预算的拨款凭证及其它会计凭证、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 2、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 3、税收会计的各种完税凭证和缴库退库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 4、企业和其它组织的各种会计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除过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会计移交清册。 第四、保管10年的会计档案: 1、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的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

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编送的年度报表、税收年报(决算)、国家金库年报(决算)、基建拨款贷款年报(决算); 2、税收会计收到的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凭证、月度季度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第五、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1、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的月度季度报表、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卡片); 2、企业和其它组织的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和已报废固定资产的卡片。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关于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均为最低的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此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应进行具体分析。 ?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2018最新)(二)https://www.sodocs.net/doc/d117423536.html,/w/jj/658786.html ?招商银行推出二手楼资金交易监管业务https://www.sodocs.net/doc/d117423536.html,/w/jj/658785.html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的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的规定 【问题】具体的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是多少年?记账凭证的保管年限是多少年?会计账簿是多少年? 【解答】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如下: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的保管年限都是15年。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除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簿的保管年限都是15年;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年限都是25年;固定资产卡片是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财务报告类: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保管年限是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财务分析)属于永久性保管。 (4)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的保管年限是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性保管;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的保管年限是5年。 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一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15年 2 记账凭证15年 3 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4 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15年 6 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15年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 备注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税收会计

一会计凭证类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10年 10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年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15年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4 各种完税凭和缴、退库凭证 15年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2年。 5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15年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6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15年 二会计帐簿类 7 日记帐 15年 15年 8 总帐 15年 15年 15年 9 税收日记(总帐)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 25年 10 明细分类、分户帐或登记簿 15 15年 15年 11 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 25年 25年 12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片)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财务报告类 13 财政总预算永久 14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 10年永久 15 税收年报(决算) 10年永久 16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年 17 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决算) 10年 18 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3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Word文档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起90日内,填写注 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4.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 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5.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 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6.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积 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 会计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 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3. 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 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4.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之 物两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5.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⑵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⑶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⑷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⑸取得博士学位。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