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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主要文件依据

独生子女父母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主要文件依据

独生子女父母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主要有哪些文件依据?

一九八O年八月四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了“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年老退休时,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可多领补助退休金百分之五;按百分之百发退休金的不再补助。”

一九八六年五月七日,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持有独生子女证的退休职工如何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意见([86]字12号)就南充市计生委、人事局的请示作了如下答复:一、对在川府发[1980]177号文件下达前,已满十四周岁的独生子女发了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在年老退休时不应加发退休金。未发的不能发,已经发了的,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停止执行。二、加发退休金是持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双方在年老退休时都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四川省人事局、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关于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是否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复函(川人老[1987]09号)再次重申了川府发[1980]177号,文件和川计育办字[81]第21号文件精神。

一九九四年,四川省人事厅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改革中一些问题的解答意见》(川人工[1994]18号)中规定“根据省委的决定,参加这次工改退休人员,符合川府发[1980] 177号、川计育办字[1981]21号文件规定,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可多领补助退休金百分之五,提高退休金比例后计发的退休金不能超过原工资总额”。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 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办理退休的人员,除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发给退休费外,同时可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给退休补助费. 退休补助费比例计算办法是:把本人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加上本人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之和,减去本人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所得之差,即为本人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例如,机关某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为30年,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为75%,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为15%,两项之和为90%.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其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为82%.按上述计算办法,其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90%减去82%)为8%. 二、实行职级工资制以后退休的人员,以本人原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为基数,按比例计发退休补助费.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人,以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为基数,按比例计发退休补助费. 三、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计发比例:

关于郭奕崇等四位同志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请示

关于郭奕崇等四位同志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情况 郭奕崇,男,教授,2014年11月即将退休,申请提高退休费计发10%比例。申报理由:①自1982年从事教育工作起,至今已满30年,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了优异成绩;②其参与(第5完成人)的《可视化技术及塑料挤出理论的研究》于1995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主持的《聚合物精密挤出成型技术及装备》于2010年获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参与的《智能物流系统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于2013年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科技进步”一等奖。依据《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的通知》(京科干政字[1992]第79号)之提高退休费10%的条件:“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四等奖、星火奖(科技奖)的二等奖,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成果奖;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的一、二等奖;经北京市批准的本市有突出贡献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条件,拟为其申请提高10%的退休费。 刘家珉,男,教授,2014年2月即将退休,申请提高退休费计发5%比例。申请理由:①自1974年从事教育工作起,至今已40年,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了优异成绩;②曾出版《招聘与配置》、《石油企业经济管理手册》等著作和教材共10余部,发表《马克思劳动价值与工资理论》等论文60余篇,主持及重点参与项目20余项,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体制转型期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机制研究》于1999年11月获西安市委、市政府第三次(1995-1998)“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西安

关于养老金的缴纳比例及领取

关于养老金的领取 首先最初缴纳时的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8%、单位20%;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2%、单位6%。 缴费年限要求最低15年,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如缴费年限已满15年,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仍需继续缴费到退休年龄为止。各地情况有差异,但基本原则相同,从2006年1月起执行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有 关政策解读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该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包括基本离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关于机关公务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 档次有关政策解读 1、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2、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个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3、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 有关问题解释(一) 一、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 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

第六讲 退休类别及所需材料和退休费比例

第六讲退休类别及所需材料和退休费比例 一、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内容 (一)、退休类别及所需材料: 1、公务员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文件依据黔人通[2007]115号)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退休。 (2)在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正常退休的到龄当月送材料,次月执行退休费,所需材料退休费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和领导签字(退休费审批各单位做工资人员给予在软件里进行退休办理后打表出来)。例如杨南,男,1955年5月出生,那么杨南就应该于2015年5月送退休费审批表到人社局或组织部申请退休办理,6月执行退休费。 (二)公务员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公务员,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3、机关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机关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归纳上面的文件规定也就是: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可以直接申请提前退休,要么是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也就是男的满了55岁的、女的满了50岁的并且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也可以直接申请退休。如果达不到上面的条件的就只能申请病退。 5、那么病退所需要的材料:(1)本人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2)退休费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按照政府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好几项,其中第一项是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其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内。

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各地不一样。 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退休金与退休年龄有关。因为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其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内。 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各地不一样。 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退休金与退休年龄有关。因为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xx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第二篇: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xx]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xx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鄂有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文件鄂人[2007]29号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 鄂人[2007]29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 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 退休费标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对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范围 根据国发<1978>104号、<1983>141号和劳人险<1982>32号、国人部发<2006>113号等文件精神,列入有特殊贡献并相应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范围是: (一)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上述人员范围的界定以《湖北省总工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规定的通知》(鄂工发<2001>10号)文件附件二中规定的具体范围为准。 (二)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具体系指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省政府(国家部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三)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人员。 (四)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和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6]6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 平稳衔接,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冀劳〔1998〕4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操作,但在计算基础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涉及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律以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 按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足1年的,将月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三、对符合享受优异待遇的劳模、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以及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等,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发布日期:2006-6-20 执行日期:2006-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 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

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常用工龄的计算 一、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 (一)退休(职) (1)正常退休(文件依据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以上);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干部、工人。 (2)提前退休(文件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提前退休只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中实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提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工作年限满30年的。 (3)因病、因残退休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丧失工作能力的,都可以办理因病(残)退休手续。 因工致残的人员可不受年龄和工龄限制,按上述程序办理因残退休手续。 (4)退职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又不具备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费按原工资的40%,人薪发〔1994〕3号规定为50%,按鄂人〔1995〕018号比照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5%,合计55%计算每月的退职费。 (5)延长离退休年龄(文件依据国发〔1983〕141号、劳人科〔1983〕153号)。副高以上专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正高以上专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报请省政府、国家部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精)

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事厅. 财政厅 【文号】粤人发〔2007〕57号 【颁布日期】2007.01.23 【实施日期】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教师退休工资计算方法(DOC)

是小学老师,现在是49岁,因为身体好,要提前病退,工龄是29年,这样现在退体的后能开多少啊?这怎么计算啊?最好写例如,多少什么加什么多少,总计多钱,谢谢哟 提问者采纳 2011-10-15 11:15 事业单位的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在此基础上,中小学教师有10%的比例提高作为奖励。另外,还有一项优惠政策:教龄满30年的教师,都是100%计发。(有些地方女教师只要教龄满25年即可100%计发,这个你要去咨询当地的教育局) 因此,你妈妈的退休工资=(退休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X对应的比例。 追问 那请问薪级工资是什么啊?是阳光工资吗? 回答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啊,你看看她工资条上的前两位就知道了。教师的退休收入还有一块是生活补贴,按教师退休前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相应的标准发放,这个各地都不一样,具体多少你可以咨询所在学校的人事或教育局 ?xusicao185700 ?一级 ? ?| ?我的知道 ?| ?手机知道 ? ?| ?私信 ?| ?百度首页

?新闻 ?网页 ?贴吧 ?知道 ?音乐 ?图片 ?视频 ?地图 ?百科 ?文库 ?经验 同问教师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2007-05-01 14:14 提问者悬赏:5分|老三届66|分类:个人理财|浏览33399次 我是一名小学高级教师,是51年9月出生,本次套改工资是:岗位工资680元,薪级工资555元,滚动工资185元,增资400元.如现在退休,工资总额应是多少? 1978年3月参加工作,现在29年工龄 网友采纳 2007-05-02 18: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教师待遇问题,进一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解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解答 2017年开始,全国各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度陆续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搜集、整理、解读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的各种具体标准、表格(有内容的表格,不是空表),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及人事、劳资、工会等人员参考、解惑。 目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2)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8) 附件2表一机关退休退职人员海关补贴标准表 (10) 附件2表二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表 (11) 附件2表三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12) 附件2表四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标准表 (13) 附件2表五退休人员海关津贴标准表 (14) 附件2表六七八退休人员津贴标准表 (15) 附件3表一公务员视同缴费指数表 (16) 附件3表二三机关工人视同缴费指数表 (17) 附件3表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 (18) 附件3表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 (19) 附件3表六事业单位工人视同缴费指数表 (20) 附件4个人账务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1) 附件5表一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22) 附件5表二、三机关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23) 附件5表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4) 附件5表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5) 附件5 表六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表 (26) 附件6 各类人员工作年限对应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 (27) 附件7 各类人员退休时增加的退续费标准 (28)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改革后养老金的组成和发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作为其他待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第二条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计发。 (一)改革前参加工作、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1.新办法。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新办法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陕人险发[1991]63号)

【文件标题】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1年3月18日 【发布文号】陕人险发[1991]63号 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陕人险发[1991]63号 各地、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科委、科技干部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直企事业单位: 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的退休资标准,是党和政府对科技工作者的关怀。为了切实搞好我省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及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科技干部局和陕政办发[1986]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可按下列条件掌握,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五。 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中的主要作者或发明者,下同)。 ⒉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⒊曾被国家批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 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三等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一等奖的获得者。 ⒉曾获省和国家部委级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⒊曾被省委、省政府批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 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四等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二

鄂人[2006]19号文件计发离退休费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鄂人[2006]1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入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

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月增加标准为: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月增加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月增加标准为: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月增加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月增加标准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月增加退职生活费160元。 (四)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月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具体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812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02元,老工人340元。 (五)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政策规定。 1、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有明确职务的,按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没有明确职务的,按1993年的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职级重新认定问题,也不涉及其他福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的说明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后退休 人员退休费计发的说明 各镇(乡)、县直相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两个问题处理意见》,现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年度考核晋升工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6 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在退休前执行的职务工资档次或薪级考核年限内,未出现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情形,且未受到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的行政、刑事处分(处罚)的,退休时均可增加一个档次或薪级后计发退休费。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可按此办法重新计算退休费,但2010年元月1日前的增加数额不予补发。 二、关于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问题 湘人发〔2006〕13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2006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根据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政策按如下办法掌握: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见下表: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见下表 2006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其现执行的退休费和退职费标准低于按本文计算办法确定标准的,按本文计算办法重新确定,但2010年元月1日前的增加数额不予补发。 三、报批程序及方法 (一)摸清底子

本次调整退休费对象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请各单位逐个摸底,认真核实。 (二)填写表格 1、填写正常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增加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2、填写《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调整退休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3、填写《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调整退休费审批花名册》一式三份,花名册名单要求按退休时间先后顺序造册、退职人员名单填报在退休名单之后。 (三)报批 持调整退休费对象的原退休审批表(《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按照《祁阳县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调资日程表》时间安排来我局审批。为方便审批,请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调整退休费审批表》及调整退休费对象的原退休审批表按退休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附:本次调资电子表格及相关文档下载地址: 邮箱:liu426100@https://www.sodocs.net/doc/d118398309.html,密码:32163910746 ) 祁阳县人事局 2011年6月3日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一、原提高基本退休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获得两次和两次以上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2、获得一次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获得一次以上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3、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 4、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 5、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 6、国家科委、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7、获得两项以上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获得两项以上省地方志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 二、原提高基本退休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获得一次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2、获得两次和两次以上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3、获得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 4、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三等、四等奖,获得一项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特等、一等、二等,或获得两项以上三等、四等奖。 5、1978年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至1985年期间,获得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未分等级的,由国家科委颁发的。 6、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 7、获得一项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或两项以上一等奖;获得一项省地方志优秀研究成果奖的特等奖或两项以上一等奖的。 三、原提高基本退休计发比例5%的对象 1、获得一次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2、获得一项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村技术承包奖的三等、四等奖。 3、1978年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至1985年期间,获得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未分等级的,由省(部)颁发的。 4、获得一项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获得一项省地方志优秀研究成果奖的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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