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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魏前期诸王爵位继承制度的特征

论北魏前期诸王爵位继承制度的特征
论北魏前期诸王爵位继承制度的特征

2010年5月河北学刊M ay.,2010第30卷第3期H ebe iAcade m ic Journal Vo.l30No.3

论北魏前期诸王爵位继承制度的特征

张鹤泉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北魏前期,实行虚封爵制,其中王爵是最高等级的爵位。当时国家使受封诸王的后世可以继承王爵。然而,由于对异姓诸王爵位实行降爵继承以及诸王犯罪夺爵和无后嗣继承,因此,并非国家所封的所有王爵都能够为后世继承。

北魏国家对为后世继承的王爵实行了嫡长子与非嫡长子继承并行的措施,保证了王爵传承的稳定。同时,还实行了一些特殊继承做法,如过继、复爵、绍封。但这些做法只是对王爵正常继承制的补充。

[关键词]北魏前期;诸王爵位;继承制度

[作者简介]张鹤泉(1950)),男,河北省安新县人,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3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10)03-0061-05[收稿日期]2009-10-23

北魏太和十六年(492年),孝文帝进行爵位改革。在此前后的北魏爵位制度存在一定差别。所谓北魏前期的爵制,指孝文帝爵位改革前所实行的爵位制度。这一时期,北魏国家授予的爵位统称为五等爵。在五等爵中,王爵是最高等级的爵位。在5魏书6中,一般将拥有王爵者称为/诸王0。当时,国家对诸王爵位的封授和继承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诸王爵位的继承规定是爵位制度的重要内容。因而,要认识北魏前期诸王爵位的封授情况,需要对诸王爵位的继承制度作必要的研究。所以,本文拟对北魏前期诸王爵位的继承状况、诸王爵位的嫡长子继承与非嫡长子继承以及诸王爵位的过继、复爵和绍封的继承方式诸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诸王爵位的继承状况

北魏建国初即开始实行爵位制度。道武帝/皇始元年,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封拜五等0[1](卷113,5官氏志6)。北魏前期,虽然将所授爵位统称为五等爵,但是,爵位并不是就划分为五等级。天赐元年(404年),道武帝/减五等之爵,始分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号0[1](卷113,5官氏志6)。在此以后,爵位等级便根据国家需要进行变动。尽管五等爵在不同时期的等级划分不同,但王爵始终为最高等级的爵位。当时,国家封授的王爵与其他等级的爵位一样,均系无食邑的虚封性质的爵位。这种爵位的封授,主要能够体现爵位获得者的身份和地位。北魏国家对于王爵封授十分重视。天赐元年(404年),道武帝规定,/皇子及异姓元功上勋者封王,宗室及始蕃王皆降为公,诸公降为侯,侯、子亦以此为差0[1](卷113,5官氏志6)。这就是说,可以被授予王爵的只有皇子和异姓鲜卑勋臣。但在道武帝以后,王爵的封授范围有所扩大。除了皇子、鲜卑勋臣之外,还有宗室、外戚、宦官、汉族降臣、皇帝宠幸的汉族官员等。对于北魏封授王爵的情况,清人万斯同撰有5魏诸王世表6、5魏异姓诸王世表6、5魏外戚诸王世表6,详细地考证了北魏封授诸王的情况。根据万斯同的统计,在孝文帝爵位改革前,国家封授诸王爵有八十三人。可是,万斯同的统计尚遗漏四人。实际上孝文帝爵位改革前所封的诸王共有八十七人。在这八十七位诸王中,其爵位继承情况亦不相同。

统计孝文帝改革前所封皇子王、宗室王、异姓诸王和外戚王的情况,共有五十五人的王爵为后世继承。这就是说,北魏国家封授的王爵为后世继承的,只占所封全部王爵的五分之三强,还有不到五分之二的王爵没有被继承,也就是说,他们王爵的传承终止了。因此,北魏前期,在国家所封诸王爵中,就存在为后世继承与不为后世继承的明确区分。

北魏前期,一些诸王爵位没有为后世继承,受到当时国家对王爵继承的限制规定的影响。5魏书#长孙道生传6:/(长孙道生)除司空,加侍中,进封上党王。薨,年八十二。,,子抗,位少卿,早卒。抗子观,少以壮勇知名,后袭祖爵上党王。时异姓诸王袭爵,多降为公。0长孙道生卒于太武帝正平元年(451年)。因此,可以说最迟在正平元年时,北魏已经对异姓诸王爵位实行降爵继承。北魏对异姓诸王爵位继承上的这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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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与皇子王可以世代传承的规定不同。这种对诸王爵位降爵继承的做法,只是表明诸王后世对爵位具有继承权,但已经丧失了对王爵的继承权。实际上,国家封授的异姓诸王的王爵只是及身而止的爵位。据5魏书6记载,太武帝时,对异姓诸王爵位降爵继承的有宜城王奚斤子奚他观、阳平王长孙翰子长孙成、丹阳王叔孙建子叔孙隣、广陵王娄伏连子娄伏真等。可见,当时使异姓王降爵位等级而为后世继承的规定确实行了。不过,这一规定实行得并不是很严格,因此,据万斯同5魏异姓诸王世表6统计,孝文帝爵位改革前所封异姓诸王爵位为后世继承的十七人中,有六人能够继承王爵[2](P4485)4486)。然而,这些异姓诸王爵位能够为后世继承,却均系通过北魏皇帝的恩准才得以实现的。因此,这就是皇帝对异姓诸王特别的奖励的一种体现。

当时,国家还对一些无直系后代者的诸王实行了终止王爵继承的做法。诸如,长乐王处文/无子,爵除0[1](卷16,5长乐王处文传6);安定王弥/无子,国除0[1](卷17,5安定王弥传6);晋王伏罗/无子,国除0[1](卷18,5晋王伏罗传6)。这说明,诸王后有无后嗣,会影响到诸王爵位的继承。不过,在北魏前期,因所封诸王无后嗣而中断王爵继承的情况并不多见,所以,这对当时诸王爵位继承的总体状况影响并不是很大的。

北魏前期,对诸王爵位继承具有很大制约的,是因诸王犯罪被夺爵。据5魏书6记载,可以明确孝文帝改革前因犯罪而被剥夺王爵的有南安王拓跋寿乐、宜都王拓跋宜臣、东阳王拓跋丕、卫王拓跋仪、清河王拓跋绍、建宁王拓跋崇、济南王拓跋丽、汝阴王拓跋天赐、南安王拓跋桢、安乐王拓跋长乐、乐陵王周忸、太原王乙浑、济南王慕容白曜、襄城王韩颓、京兆王杜元宝、濮阳王闾若文、河间王闾虎皮、南郡王李惠、安成王万安国等。其中,只有汝阴王拓跋天赐孙拓跋京和、安乐王拓跋长乐子拓跋诠和安成王万安国子万翼袭爵,其余的十六位诸王爵位都终止了传承。

在王爵传承过程中,不仅始封王因犯罪夺爵而终止爵位的继承,就是继承王爵的藩王犯罪,也要终止王爵的继承。例如,乐平王拓跋丕/子拔,袭爵。后坐事赐死,国除0[1](卷17,5乐平王丕传6)。永昌王拓跋健/子仁,袭。,,后与濮阳王闾若文谋为不轨,发觉,赐死,国除0[1](卷17,5永昌王健传6)。乐良王拓跋万寿/子康王乐平,袭。薨。子长命,袭。坐杀人赐死,国除0[1](卷19上,5乐良王万寿传6)。异姓诸王爵位传承也同样如此。例如,魏郡王陈建/子念,袭爵。为中山守,坐掠良人,为御史中尉王显所弹。遇赦,免,爵除0[1](卷34,5陈建传6)。由此来看,诸王犯罪被夺爵,或者继承王爵者犯罪被夺爵,应该说均限制了诸王爵位的继承,对王爵的继承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总之,孝文帝爵位改革前,由于北魏国家对异姓诸王实行降爵继承,对犯罪的诸王削夺王爵的措施,另外,还出现了一些无后嗣的诸王。这些情况都制约了国家封授王爵的传袭,而使国家封授的王爵并不能够全部为后世继承。因此,王爵传承的中断,是爵位制度实行中的不可忽视的现象。尽管如此,北魏国家封授诸王爵位大部分为后世所承袭,这就保证了社会中有相当数量的王爵拥有者的存在而成为维护国家统治的支持力量。所以,当时国家为了有利于统治,就需要保证诸王爵位的长期传承,因而,实行相应的王爵继承制度,自然也就很有必要了。

二、诸王爵位的嫡长子继承与非嫡长子继承

北魏立国后,在国家制度的建设上,受到汉族文化的很大影响,因而对晋制并不排斥并采取吸纳的做法。当然,在皇位继承制度上也是如此。李凭考证,明元帝开始更改皇位继承上的兄终弟及制而实行了父子相承制,亦即长子继承制[3](P118)。北魏皇帝实行的长子继承制的做法直接影响到爵位的继承制。5魏书#陆俟传6载,东平王陆馥选择王爵继承人时称:/我为嫡长,承袭家业。0陆馥的话表明,当时在对诸王爵爵位的继承上,嫡长子继承制已经确立。因此,/以世嫡应袭先爵0[1](卷19上,5济阴王小新成传6),成为诸王爵位传承时,必须首先考虑的原则。在诸王爵位继承的具体实行上,当然也是如此。5魏书#道武七王#河南王曜传6:/河南王曜,天兴六年封。,,太安元年薨。,,长子平原,袭爵。0又,5魏书#景穆十二王上#阳平王新成传6:/阳平王新成,太安三年封。,,长子安寿,袭爵。0由此可见,以嫡长子继承王爵不只是作为一种继承的原则,还作为一种正常的继承方式而被实行。

北魏前期,实行的诸王爵位的嫡长子继承制,还具有其他的做法。5魏书#道武七王#阳平王熙传6:/阳平王熙,天兴六年封。,,世子吐万,早卒。,,子显,袭祖爵。0阳平王拓跋熙为皇子王,显然在皇子王爵的继承上能够以嫡长子之子继承王爵。异姓诸王爵位的继承也有这种情况。例如,上党王长孙道生薨,/子抗,位少卿,早卒。抗子观,少以壮勇知名,后袭祖爵上党王0[1](卷25,5长孙道生传6)。这说明,在王爵传承时,如果嫡长子没有继承王爵而亡故,一般王爵就由嫡长子之子来继承。诸王爵位的这种继承,也属于嫡长子继承制的一种方式。

当时,国家对诸王爵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正是在汉族社会中长期采用的一种做法。实际上,这种嫡长子继承制早在西周时就已经实行。后来,儒家更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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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继承制进行理论阐释。5春秋公羊传6隐公元年:/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桓何以贵,母贵也。母贵则子何以贵?子以母贵,母以子贵。0正是对嫡长子继承制的明确说明。拓跋鲜卑统治者在爵位的继承上,充分吸纳在汉族社会中实行的这种嫡长子继承制原则,并加以实行。这无疑是一种进步的做法,对保证诸王爵位稳定传承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虽然北魏国家确定诸王爵位以嫡长子继承为原则,并加以实行,可是,当时国家针对赐授爵位的特点,也不排除诸王的非嫡长子对王爵的继承。一般在需要的情况下,诸王的非嫡长子也能够继承王爵。从诸王爵位的非嫡长子继承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诸王嫡长子被国家赐授爵位,王爵可以由非嫡长子继承。北魏国家在为诸王封授爵位后,因诸王嫡长子立功,或其他原因,为他们赐授爵位。这样,诸王的嫡长子就成为获得爵位者。例如,太武帝时,拓跋素恢复王爵,/长子可悉陵,,世祖壮之,即日拜都幢将,封暨阳子0[1](卷15,5昭成子孙#陈留王虔传6)。又如,丹阳王公孙建北魏太延三年(437年)薨,/长子俊,字丑归,少聪敏。,,太宗即位,命俊与磨浑等拾遗左右。迁卫将军,赐爵安城公0[1](卷29,5公孙建传6)。这些嫡长子被赐予爵位后,就使诸王爵位继承的情况发生变化。5魏书#源贺传6载,西平王源贺,/长子延,性谨厚,好学。初以功臣子拜侍御中散,赐爵武城子,西治都将。卒。,,子鳞袭0。这说明,在诸王嫡长子由国家赐授爵位后,实际他们就失去了对王爵的继承权而与诸王爵位的传承脱离了关系,并在父爵之外,使其所获爵位成为独立的传承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北魏国家一般就使诸王爵位改为由非嫡长子来继承。5魏书#昭成子孙#陈留王虔传6载,道武帝追谥拓跋虔为陈留桓王,/配飨庙庭。封其子悦为朱提王。,,弟崇,世祖诏令袭桓王爵0。又,5魏书#外戚上#杜超传6载,阳平王杜超, /真君五年,超为帐下所害。,,长子道生,赐爵城阳侯。后为秦州刺史,进爵河东公。道生弟凤皇,袭超爵,加侍中、特进0。说的都是这种情况。由此可见,对诸王爵位出现的这种非嫡长子继承,实际上是由北魏赐爵制中的规定造成的。所以,诸王爵位的这种非嫡长子继承,就不是一种特别的做法,而是适应国家赐爵规定而采取的固定的措施。

(二)诸王嫡长子没有继承爵位亡故,非嫡长子能够继承爵位。如前所述,诸王嫡长子没有继承爵位而亡,可以由嫡长子之子继承王爵。这种做法属于嫡长子继承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诸王家庭内部的复杂关系,并不能够使这种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得到完全的贯彻,因而也出现了嫡长子兄弟继承王爵的情况。如,北魏和平五年(464年),琅琊王司马楚之薨。嫡长子司马宝胤没有继承王爵亡故,其弟司马金龙/显祖在东宫,擢为太子侍讲。后袭爵0[1](卷37,5司马楚之传6)。由非嫡长子与嫡长子之子继承王爵,实际上,这两种做法是并行的。至于采取何种做法,则需要由诸王根据家庭中子孙的情况来决定。所以,这种非嫡长子继承就与嫡长子之子继承爵位的做法具有相同的意义。

(三)诸王具有选择爵位继承人的权力,以非嫡长子继承王爵是其重要的选择。北魏国家所封诸王在其家庭中即为家长。当时,家长在家庭中具有极大的权力,其意志完全能够左右家庭的各种事务,其中也包括爵位的继承。5魏书#陆俟传6:

(陆琇)馥第五子。母赫连氏,身长七尺九寸,甚有妇德。馥有以爵传琇之意,琇年九岁,馥谓之

曰:/汝祖东平王有十二子,我为嫡长,承袭家业。

今已年老,属汝幼冲,讵堪为陆氏宗首乎?0琇对

曰:/苟非斗力,何患童稚。0馥奇之,遂立琇为世

子。馥薨,袭爵。

据此可知,陆琇以非嫡长子作为王爵继承人,完全取决于他的意愿,并没有受到嫡长子继承制原则的影响。由于诸王有决定爵位的继承权,因此,在家庭内部由非嫡长子继承爵位的情况时有发生。5魏书#景穆十二王上#济阴王小新成传6:/(元郁)长子弼,,以世嫡应袭先爵,为季父尚书仆射丽因于氏亲宠,遂夺弼王爵,横授同母兄子诞。于是弼绝弃人事,托疾还私第。0虽然这是北魏后期出现的情况,但也可以透视北魏前期嫡长子继承制实行的状况。

北魏诸王的意志可以左右对爵位继承人选择,这种家长的权力一方面取决于北魏国家的认可,另一方面则是由诸王家庭内部的复杂关系造成的。北魏国家所封诸王位居社会中的最高等级,其婚姻多实行多妻制。在这种多妻婚姻中,诸王婚姻关系的确定是以同等的门第为基础的。诸王妻室的同等高门出身,就为所生子地位的确定带来了困难。5魏书#司马楚之传6载:/(琅琊王司马金龙)初纳太尉、陇西王源贺女,生子延宗,次纂,次悦。后娶沮渠氏,生徽亮,即河西王沮渠牧犍女,世祖妹武威公主所生也。有宠于文明太后,故以徽亮袭,例降为公。0可见,司马金龙所娶源贺女、沮渠氏均为诸王出身,这就很难确定她们所生子在家庭中的地位高下。这样,家庭中诸子为获得爵位继承权而出现纷争也是不可避免的。由诸王婚姻的这种特点所决定,国家赋予诸王选择爵位继承人的决定权,正是解决家庭内部复杂关系的需要,进而保证王爵的稳定传承。所以,在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下,诸王根据家庭具体情况决定以非嫡长子继承爵位,也是符合当时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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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庭婚姻以及诸子状况的一种合理的做法。

此外,在正常情况下,诸王嫡长子对王爵具有继承权,可是,嫡长子可以接受这种权利,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5魏书#道武七王#河南王曜传6:/河南王曜,天兴六年封。,,长子提,骁烈有父风。世祖时,袭爵,改封颍川王。,,太安元年薨。,,长子平原,袭爵。,,有五子,长子和,为沙门,舍其子显,以爵让其次弟鉴。鉴固辞,诏许鉴身终之后,令显袭爵,鉴乃受之。0不过,这种做法必须要由国家通过诏令加以确认,并且,由于嫡长子放弃继承权也不是很常见的情况,所以这只是非嫡长子继承王爵的特例。

北魏前期,对诸王爵位继承,无论采取嫡长子继承,还是以非嫡长子继承,都实行了确立世子的制度。5魏故持节督幽豫二州诸军事冠军将军豫州刺史乐陵王元君墓志铭6:/君讳彦,字景略,河南洛阳都乡光穆里人也。恭宗景穆皇帝之曾孙,侍中乐陵之孙,镇北将军乐陵密王之世子,袭封乐陵王。0[4](P88)5魏书#道武七王#阳平王熙传6:/阳平王熙,天兴六年封。,,世子吐万,早卒。0诸王所立的世子,正是确定王爵的继承人。在正常的情况下,诸王在世时,就在诸王子中选择世子。如东平王陆馥/遂立琇为世子。馥薨,袭爵0[1](卷40,5陆俟传6)。北魏国家使诸王在生前确定世子,自然是保证诸王爵位的正常传承的重要的措施。

综上可见,北魏国家在诸王爵位的传承上,实行了嫡长子与非嫡长子继承并行的制度,同时,还实行了诸王生前确立世子的制度。这些继承制度的实行,都是王爵能为后世继承的保证。由于北魏国家继承方式具有多样性,这样在不同情况下,都能够使王爵继承表现出稳定性,进而有效地防止在王爵继承上的混乱状况出现。

三、诸王爵位继承的特殊方式

)))过继、复爵与绍封

北魏前期,在诸王爵位的传承上,由于无子或者犯罪夺爵而使继承中断,因此当时存在一些诸王爵位终止继承的情况。然而,北魏国家所封诸王,是其统治的重要支持力量,所以在诸王爵位的继承上,自然要采取一些优抚的措施,以使王爵能够得到继承。当时,国家在王爵继承上的优抚做法主要采取了过继、复爵和绍封的方式:

(一)以过继方式保证诸王爵位的继承

5魏书#道武七王#广平王连传6载,广平王连/无子。世祖继绝世,以阳平王熙之第二子浑为南平王,以继连后,加平西将军0。又,5魏书#景穆十二王上#广平王洛侯传6载,广平王洛侯/无子,后以阳平幽王第五子匡后之0。广平王拓跋连与阳平王拓跋熙均为道武帝之子,广平王拓跋洛侯与阳平幽王拓跋新成则为文成帝之子。这就是说,北魏国家对无子继承爵位的诸王,一般允许他们以同辈分的诸王之子作为过继子来继承王爵。不过,诸王对过继人的选择不是随意的,当时国家对过继继承王爵是有限定的。5魏书#文成五王#河间王若传6载,河间王若/未封而薨,追封河间,谥曰孝。诏京兆康王子太安为后。太安于若为从弟,非相后之义,废之,以齐郡王子琛继0。这里提到的/相后之义0,正是对过继继承王爵的规定。一般而言,过继继承人不能够与王爵拥有者为同一辈分者;过继继承人必须是王爵拥有者之侄;以过继的方式继承王爵必须需要国家的认定。不仅对于始封诸王能够以过继子继承王爵,就是对藩王也可以过继的方式继承。5魏书#道武七王#京兆王黎传6载,京兆王黎/子根,袭,改封江阳王,加平北将军。薨,无子,显祖以南平王霄第二子继为根后。继,字世仁。袭封江阳王,加平北将军0。就是一例。据5魏书6记载,北魏前期,以过继子继承王爵的有京兆王拓跋黎、广平王拓跋连、广平王拓跋洛侯、章武王拓跋太洛、乐陵王拓跋胡儿、河间王拓跋若,共六人。很明显,这些都是皇子王。可见,北魏国家实行的过继继承王爵的做法,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只允许皇子王的爵位采取过继继承的方式。因此,这种继承方式是对皇子王的一种恩惠。这样,也就从王爵的继承上表现出皇子王与其他诸王地位的差别。

(二)以复爵的方式恢复诸王王爵的继承

如前所述,北魏前期,有一些诸王因罪而失去了爵位。北魏国家对那些失去爵位的诸王,还可以重新恢复他们的爵位。例如,拓跋太兴承袭京兆王爵,/拜长安镇都大将,以黩货,削除官爵。后除秘书监,还复前爵,拜统万镇将,改封西河0[1](卷19上,5京兆王子推传6)。可是,国家使这些诸王恢复王爵,只是对王爵的恢复,还不是对王爵的继承。然而,还有一些恢复诸王爵位的做法就具有对王爵继承的意义。5魏书#昭成子孙#常山王遵传6载,常山王遵/天赐四年,坐醉乱失礼于太原公主,赐死,葬以庶人礼。子素,太宗从母所生,特见亲宠。少引内侍,频历显官,赐爵尚安公,拜外都大官。世祖初,复袭爵0。常山王拓跋尊以犯罪被赐死,显然已经失去王爵。可是,北魏国家可以恢复其爵位,但这种复爵是以其子拓跋素用继承的方式恢复的,因而,这种复爵就是一种特殊的继承王爵的方式。北魏国家实行的这种做法,自然也是对诸王的一种恩惠措施。

(三)以绍封的方式使诸王爵位能够恢复传承

北魏国家实行的绍封是王爵封授的另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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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种方式是以先世曾被封授王爵为前提条件的,因而也具有了继承先世爵位的性质。北魏太和(477) 499)年间,著作佐郎成淹上表为慕容白曜申诉称:/白曜人旧功高,婴祸沦覆,名灭国除,爵命无绍。天下众庶,咸共哀怜,方之余流,应有差异。愿陛下扬日月之光,明勋臣之绩,垂天地之施,慰僵死之魂。,,锡以微爵,继其绝世。0[1](卷50,5慕容白曜传6)可见当时人就认为绍封就是为曾经受封王爵者/继其绝世0,也就是起到恢复王爵传承的作用。北魏前期,在诸王爵位的继承上,已经有绍封的记载。5魏书#太武五王#广阳王建闾传6:/广阳王建闾,真君三年封楚王。后改封广阳王。,,子石侯,袭。,,子遗兴,袭。薨,谥曰定王。无子。石侯弟嘉,,高祖初,拜徐州刺史,甚有威惠。后封广阳王,以绍建闾后。0这说明,北魏前期的绍封,实际上,是在诸王爵位的传承因无后而终止的情况下,国家对诸王的旁系后世重新封授王爵。所以,绍封既是对诸王后世重新封授王爵,也是对诸王爵位的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因为绍封具有封授王爵的性质,所以皇帝具有绍封王爵的最后决定权。5魏书#昭成子孙#秦明王翰传附拓跋仪传6:/(卫王拓跋仪)遂赐死,葬以庶人礼。,,子纂,,世祖践阼,除定州刺史,封中山公,进爵为王。,,纂弟良,性忠笃。太宗追录仪功,封南阳王,以绍仪后。0这是说,只有皇帝的恩准,才能实现对王爵的绍封。尽管孝文帝爵位改革前,北魏实行了绍封制,可是,在具体实行中,除了广阳王拓跋建闾、卫王拓跋仪之外,北魏国家只对朱提王拓跋悦之弟拓跋崇绍封王爵,故当时绍封的人数很少。正因为如此,自然也就使绍封在保证诸王爵位传承中所起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概言之,北魏前期,国家在诸王爵位继承上采取了过继、复爵和绍封的做法。这些做法都是在皇帝恩准下实现的,能够起到对诸王爵位继承的作用。不过,在当时诸王爵位继承上,这些措施并不是经常性做法。当然,对诸王爵位继承产生的影响也就很有限度了。所以,这些做法不过是嫡长子与非嫡长子继承制的补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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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 esearch on the Inheritance of the K i ng

rank i n the E arlier North W ei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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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search Institute of Ancien tDocum ents,J ilin Universit y,Changchun130012,China)

Abst ract:I n the earlier stage o f the NorthW e iDynasty,the e m pty rank syste m w as practiced by the gov-

er nm en.t In a ll the ranks of the syste m,the K ing w as the highest title.The title m ight be i n herited by his offspr i n gs under the govern m ent s'per m ition.But there ex isted three conditi o ns:firs,t the different fa m ily

na m e K i n g m ust be deg raded after the i n heritance,second,the K i n g rank m igh t be deprived due to serious

cri m e,third,t h e K i n g rank would be abolished w ithout o ffspri n gs.So not all K i n g ranks could be inher-i ted.In the course o f t h e i n heritance,the princ i p les o f t h e First son and non first son ran para ll e ll y in o r der

to guarantee the stab ilizati o n of the rank syste m.A t the sa m e ti m e,other spec i a l pri n ciples w ere executed too,such as the adopti o n,par don and successi o n as t h e i m po rtant co m ple m entarity.

K ey W ords:the earlier NorthW e i dynasty;the K i n g rank;i n heritance

[责任编辑、校对:冯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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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中的私法精神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d12766267.html, 论罗马法中的私法精神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作者:黄凯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2期 摘要:我们现在一般泛指的罗马法,即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罗马奴隶 制国家的法律总称。它包括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一直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的漫长历史时期里所有的成文法,习惯法以及皇帝命令还有元老院告示等。罗马法内容丰富,所包含的法律内涵和法律精神源远流长,而且罗马法中大量的私法规定和私法精神对后世有着尤为重要的借鉴意义,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第三次用法律,而第三次征服最为平和、最为持久。” 关键词:罗马法;私法精神;现代法治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是特定历史时期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地理环境共同作用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伴随着罗马国家制度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与罗马帝国的一步步形成巩固而发展完善的。 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习惯法阶段、成文法阶段如开启罗马成文法阶段的代表《十二铜表法》、适用于所有罗马国家公民的公民法以及随着罗马帝国的疆域一步步扩大而由罗马统治者制定的万民法,直至公元六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组织编纂而最终形成的《国法大全》,最终标志着罗马法达到最成熟完备的阶段。 在罗马法的私法内容和私法精神内涵中形成了一个广泛庞大的民法体系,因此罗马法的私法精神对于我们后世的民法和商法还有民事诉讼法等领域的法律发展起着关键促进作用。在罗马法众多宝贵的私法精神之中,除了我们耳熟能详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外,尤为重要的是罗马公民的契约自由:罗马公民有自由缔结各种契约的权利。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商法来看,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双方的法律地位要平等,市场规则要求商品有平等的价值标准和统一等价物。同时也要求人们自由交换而不受非法约束。在古代罗马法中,罗马裁判官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时,就会运用到“平衡”原则来进行法律关系的判定和处理,严格维护契约的合法性,让契约自由得到充分体现。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按照意思自治签订了契约,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旅行契约。这一原则对民法和商业的影响,也一直延续到了我们现代社会。 因此,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罗马法的私法精神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契约自由从古代罗马经济的发达繁荣的工商业经济和海外贸易越来越重视对罗马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发展而来。罗马公民根据彼此的契约来进行商品交换等活动,契约是保护罗马公民私有财产和个人私有权利的重要依据。而契约自由则成为了罗马法捍卫罗马公民私有权利的私法核心和重要私法精神。直到我们现代民法仍然强调法律主体一开始的民事契约的重要性,这是维护民事主体法律权利的重要依据。而我们后来的商法中强调的市场经济中商主体和交易相对人双方的主体平等、意

罗马法人役权制度之探析

罗马法人役权制度之探析 【摘要】: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制度仿效地役权制度而产生,通过对罗马法中该制度的演化、功能及该制度的现代发展概况的探析,我们发现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制度对中国民法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地役权;人役权;人役权制度 一、罗马法中人役权制度的演化 罗马法的役权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但最开始时,在罗马人当时的观念中,对于他人土地进行利用的形式只有地役权。所以,当时,一切对他人土地进行役使的权利都叫作地役权,役权即指地役权,役权是当时唯一的他物权形式。人役权在罗马历史上的出现较地役权为晚〔1〕,是仿效地役权而来。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的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古罗马,土地原本公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公有制逐渐被私有制所代替,各家庭在土地上标明界线、各占一方,但在通行、引水等其他必需借助他人土地利用方面,允许对他人土地进行一定利用,以保证各方土地价值的顺利实现。对于这种为了自己土地需要而利用他人土地的状态,罗马人从直观的角度出发,视为是一种土地对土地役使的权利,〔2〕称为耕作地役。最早的四种地役包括步行地役、兽畜通行地役、货车通行地役、引水役权。后来耕作地役的范围不断扩大。随着城市的发展,又产生了架梁地役、支撑地役等地役权形式,城市地役由此而生。耕作地役和城市地役合称地役权,是罗马法中最早产生的他物权形式。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物之利用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决定了罗马人对他人物的使用,不可能仅限于只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已之物而利用他人之物。一方面,有些原公有的习惯即为为个人利益而对他人物的利用存在着。另一方面,随着罗马人对于他人物利用的深入,有时已不限于土地与土地之间利用,而纯为了个人需要而生利用他人土地的必需。 这些物之利用情形都需要用适当的物权形式来表现。”役权不再是典型的,当事人可以将任何一种同役权的一般品质相关的使用权确定为役权。”在《学说汇纂》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和一般地役权不相符的地役权,比如,在某块土地上放牧、烧制石灰、采掘泥沙、取用竹竿等地役(D.8.3.1.1、D.8.3.3.pr、D.8.3.3.1、D.8.3.4)〔3〕这些显然已经脱离了需役地的需要而为了个人利益的需要。 到罗马共和国时期,无夫权婚姻和解放的奴隶日渐增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但又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便成了问题,为使这些人生有所靠、老有所养,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

专题中国古代各种制度

专题: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一、中央官制的演变: 1、秦朝: (1)、皇帝制度的确立: ①由来:三皇五帝的传说。秦王嬴政将三皇五帝名称合为“皇帝”,自称始皇帝。 ②基本特征:皇位世袭;皇帝独尊;皇权至上; ③本质:君主专制 (2)三公九卿制 ①三公: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全国军务 御史大夫——负责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监察百官 ②九卿:丞相之下设九卿,分管各项具体政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宗正、太仆、廷尉、典客、治粟内史、少府。 2、汉朝 ①沿袭秦朝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②汉武帝频繁更换丞相; ③设中朝(内朝),由皇帝亲信近臣(侍从、秘书)构成(这些人身份低微,被皇帝破格使用担任尚书令、侍中等),参与国家政治中枢的决策,导致由丞相、御史大夫为首所构成的官僚机构成了“外朝”,被拒于政治决策之外,相权削弱,君权加强。 2、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 ①中央的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相权一分为三,三省之间既合作,又互相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君权的独尊,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 ②尚书省之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3、北宋 ①设立中书门下作为最高行政机构,行使宰相职权,长官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②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③设三司使管理财政,分割宰相财权;④设枢密院掌军政,长官枢密使分割宰相军权。 4、元朝: ①在中央设中书省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替代三省,直接领六部,行使宰相职权; ②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③宣政院:统领宗教及西藏事务 5、明朝 (1)丞相制度的废除: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历史上丞相“专权乱政”、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教训,正式下令罢除丞相职位,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隶属于皇帝,并且明确宣布成为定制。丞相制度被永远废弃。 (2)设内阁: ①背景:朱元璋废除丞相职位,达到了高度集权的目的,却导致丛杂的政务集于皇帝一身的弊端。 ②过程:明成祖朱棣设立内阁制,以内阁作为皇帝处理国政的助理机构。内阁起初以官位较低的官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后来入阁官员的权势和地位逐渐提高。 ③地位:内阁是皇帝为加强专制而建立的政治机构,然而职权范围始终不明朗,不能正式统率六部百司。(明朝内阁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内阁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不可能对皇权起到制约作用。) ④影响:皇帝虽然离不开内阁,但是仍然担心内阁地位的上升可能威胁皇权,于是以司礼监的太监予以牵制。宦官参政,妨碍阁权,甚至控制内阁,是导致明代政治日益黑暗的重要原因。 6、清朝: (1)皇太极:议政王大臣会议(皇权受到限制)(2)康熙:南书房(皇权得到扩大)(3)雍正:军机处(皇权到达顶峰) ①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②内容:清朝雍正年间,为适应西北军务的需要,始设军机房,不久改名军机处,选亲重大臣协办军务,后来又由单纯处理军务逐步扩大到处理其他政务。 ③特点:军机处是辅助皇帝处理政务的最重要的中枢机构。军机大臣均由钦定,只能秉承皇帝旨意办事,因而军政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军机处机构简单,人员精干,有官而无吏,又因地处内廷,外界干扰少,办事效率较高。 ④影响:军机处的设立,导致军政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制度。 二、地方行政机构的演变: 1、秦朝:郡县制 ①由来: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在全国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②内容: 郡:最高的地方行政机构,设郡守、郡尉和监御史,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 县:设县令、县丞、县尉,分管行政、司法和治安。郡、县长官全部都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 乡、里、亭:县以下还有“乡”、“里”两级地方行政机构及负责地方治安的“亭” ③作用:与分封制相比较,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郡县长官一概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 2、汉朝: ①汉初:郡国并行制 ②汉武帝:采用推恩令削藩,实行郡、县两级制 ③东汉:州“刺史”改为“州牧”,转变为州、郡、县三级 2、隋唐:道、州、县 3、北宋:“路”、州、县 4、元朝:实行行省制(中国省制的开端),形成省、路、府、州、县级制 5、明朝: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府、县 6、清朝:省、道、府、县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出题老师:陈莉 08法学五班 200830840508 邓旭 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灭,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时最为持久的征服。”[1]这里所讲的罗马法主要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而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2]其中罗马私法是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而物法和债法是罗马私法中体系结构最为完整,成就最高,一直影响至今。 罗马私法尤其是物法和债法如此发达,首先得益于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罗马帝国的区域贸易和对外贸易均十分发达,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买卖,借贷,抵押等在社会上、自由人间广泛流行,为物法和债法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罗马法物权制度中的时效取得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制度。这一制度是为了“使某些物的所有权不致长期地并几乎是永远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对所有人寻找其物是足够的。”[3]从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规定的占有时间:不动物二年,可动物一年,到优士丁尼法规规定的动产物三年,不动产十年或二十年,还有最长时效规定三十年。还有其他规定,如必须是持续占有,占有人具有起始善意,即占有

人“在交付开始时具有善意,标的物应当是合格物、流通物。在二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这种确认所有权的制度,现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沿用这个制度,但我国《物权法》却没有规定,算是一个遗憾,使得所有权取得结构体系不完整,出现漏洞。既然时效取得制度在两千多年前的罗马社会就被规定下来,说明了两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占有人所有权不确定的情况,需要法律予以确定。毕竟法律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立足于社会现实,法学家的法律思维有多超前都不可能凭空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制度。那是不是我国现阶段不存在这种现象,不需要规定时效取得制度,绝对不是,我们现在只是在忽略它、避开它而已,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人们的思想观念还不能接受只要占有一段时间就能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第一个反应就是,那么偷来的、抢来的岂不是都合法。这跟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惯性思维有关,封建王朝推翻了,封建法律废除了,但思想上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第二,我国的立法机构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不一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立法机关,与三权分立不同,全国人大权力高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造成了权力的失衡。全国人大,顾名思义就是由人民组成的立法机构,人民的思维接受不了时效取得,制订出来的法律自然也就没有规定,不管起草的法学家有多努力也是于事无补。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是改变立法机构或削弱其权力,一是改变人们的固有思维,增强法律思维。第一种方法基本不可能实行,如果实行的话就会破坏整个国家的体系结构,也会破坏其理论基础,就会颠覆国家和危害国家安全。第二种方法需要加大普法力度,宣传法律知识,逐渐改变人们的固有思维。第二种方法需要的社会成本更低,也较为温和。 时效取得制度也体现了罗马法重视财产的利用,取得物的所有权才能处分

英国政体总介绍(中英文)

英国指南.英国的内政.英国的政体 (1)君主政制 女王拥有什么权力? 王国政府代表英王(即宪法赋予其统治王国权力的人)及政府,也是最高行政机构的象征。英女王拥有王国政府的统治权,但行使有关权力的,一般都是向国会负责的部长级官员,因此英国实际上是由英国政府代替女王管治的。然而,大部分重要的政府议案仍须得到女王同意方可获得通过。 国会 女王有权召开、解散或下令国会休会。新一年度国会在召开第一次会议前,女王均会发表一篇由政府官员撰写的演辞,内容主要简述政府新一年的工作大纲。每项议案均须得到女王在国会两院宣布正式批准方能成为法律。 女王在部长的建议下有权特赦囚犯或宣布减刑。根据法律规定,女王个人是不会犯法的——因为她获民事及刑事起诉的豁免权,法庭也不能起诉她。然而,其他王室成员却不能享有该项豁免权。 勋衔及委任女王有权册封贵族、颁授爵位及其他勋衔。受勋人士名单通常由首相提名,但某些勋衔则由女王自己决定。许多重要的国家职位均由女王委任,人选则由首相或有关内阁大臣提名。 外交政策 各国派驻伦敦的外交人员均须得到女王的同意,她有权缔结条约、发动战争或议和、确认海外国家及政府、吞并及割让领土。 枢密院 女王负责主持枢密院的会议。按君主特权所订立的枢密令,以及其他法令均是由枢密院通过的。君主特权包括组织行政机关,而政府的权力则受制于宪法习惯(这些规则本身并非法律,但对政府的运作却异常重要)。 所有涉及君主特权的行为,均须由有关部长负责执行,他们须向国会负责,并就各项政策接受国会议员的质询。国会有权撤消或限制有关特权的行使。 除了听取各项报告外,女王也可随时就国民生活情况向其官员发表意见。 为什么英女王有两个生日呢? 女王的出生日期是在4月21日。但传统以来,英国人都习惯于夏天庆祝君王的寿辰。由1805年起,英国人开始以举行军旗礼来庆祝君王的官方寿辰,日期通常是定于6月的第二个周末。 这个仪式的本来目的是让士兵熟识其所属兵团的旗帜式样,以便日后行军打仗时易于识别。五个步兵团,包括近卫步兵第一团、Coldsteam步兵团、苏格兰、爱尔兰及威尔士步兵团,每年按编制负责于仪式上展示其军旗。 仪式开始时,女王会在王室骑兵军官的陪同下骑马离开白金汉宫,沿着林荫大道步往骑兵卫队的阅兵场,检阅五百名卫兵。军旗礼展示的军旗依照卫兵的官阶高低排列,每队卫兵随着军旗带领,在步兵团的陪同下,分列式步操经过女王面前。至于女王正式生日当天,并无特别仪式举行,只是各政府大楼会有升国旗及播放国歌,以示庆祝。 王位继承人的排列次序如下: 1.威尔斯王储(1948年生)

【管理-制度】专题一_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含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包括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制度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中央的决策方式,即皇帝个人专断独裁。后者是指全国各种军政财大权归属中央,地方完全由中央管理和控制。 2.形成原因: ①经济根源:由封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的个体小农经济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保证生产发展。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②政治根源:适应地主阶级建立和巩固政权,完成和巩固统一,加强对人民控制的需要。 ③理论来源:法家“集权”理论。 3.发展过程: 形成:战国。①韩非子“集权”思想;②秦国商鞅变法,建立县制。 确立:秦朝。①政治上:确立皇权至高无上;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实行郡县制;颁布秦律。②经济上:确立土地私有;统一货币、度量衡;车同轨,修驰道。③思想上:推行“焚书坑儒”,实行思想专制。④文化上:书同文、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巩固:西汉。政治上:①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②汉武帝推行封建大一统的措施:在政治上主要有改革官制,设内外朝,加强皇权;推行察举制,以扩大统治基础;建立刺史制度,以监督诸侯王和地方高官;实行“推恩令”、“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加强中央权力;强化完善封建法制,打击豪强地主势力。在

军事上主要有北击匈奴,南攻越族。在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崇尚法制。 完善:隋唐。①实行三省六部制;②科举制 加强:北宋。①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兵权,削减节度使实权;禁军统领权一分为三;置枢密院与将帅互相牵制;行更戍法;精编禁军,且分住两地,形成“强干弱枝”,“内外相制”局面。②集中行政权。在中央增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分宰相行政权、军权和财权。便于皇帝总揽大权。在地方:文臣知州,设立通判。二者互相牵制,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③集中财权。设转运使管赋税运输,以削除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④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管地方司法,把司法权收归中央。 发展:元朝。①在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政和监察,设宣政院管理宗教和西藏。②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 强化:明清。明朝:①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皇权空前加强;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大权统归中央。②颁布《大明律》,维护封建特权,加强对人民的镇压。③设锦衣卫和厂、卫等特务机构,以保卫皇权。④实行八股取士,以加强对人民的思想控制。清朝:①清初,沿用明制,设内阁、六部。但议政王大臣会议使皇权受到限制。②康熙设南书房,以加强皇权。③雍正设军机处,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④大兴文字狱,实行文化专制,造成社会恐怖。 结束: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清清朝官职制度与现代官职对比

清清朝官职制度与现代官职对比 一、清朝宗室爵位 和硕亲王、亲王世子、多罗郡王、郡王长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一等镇国将军、一等镇国将军、二等镇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辅国将军、二等辅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奉国将军、二等奉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奉恩将军。笔亲王至公均为超品,镇国将军为正一品,辅国将军为正二品,奉国将军为正三品,奉恩将军为正四品。 “和硕”、“多罗”、“固山”都是满语转音。“固山”就是“旗”,“多罗”指一角,“和硕”指一方,都是指所担当方面范围的大小,以“和硕”为最大。封爵分功封与恩封。功封是因功而封,可以“世袭罔替”——辈辈长子承袭爵位不降级。满族人入关后,有睿、礼、郑、豫、肃、庄、克勤、顺承八家功封的和硕亲王是“世袭罔替”的,俗称八家铁帽子王,后又增加恭亲王,怡亲王、醇亲王、庆亲王。恩封的爵位则是长子承袭时,辈辈经父亲下降—级爵位。但是亲王之子孙降到镇国公为止,不再下降;郡王的子孙降到辅国公为止;贝勒的子孙降到不入八分镇国公为止;贝子的子孙降到不入八分辅国公为止;镇国公子孙降到镇国将军为止;辅国公子孙降到辅国将军为止。亲王年俸白银1万两、郡王5000两、贝勒2500两、贝子1300两、镇国公600两、辅国公300两。

二、清朝官员等级 清朝入关后,清朝官职有九品,每一品又分正和从。称为“九品十八阶”,九品以下是未入流。九品以上是官,九品以下是吏。 正一品:【正国级】 文职京官:太师、太傅、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殿阁大学士【政治局常委】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领侍卫内大臣【北京军区司令】、掌銮仪卫事大臣【中央机关事物局、安全局长】 武职外官:无 从一品:【正国级减】 文职京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副职】 协办大学士【政治局委员】、各部院尚书【副总理兼部长】、督察院左右督御史【中纪委书记兼最高监察长】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北京卫戍区司令兼北京市公安局长】、内大臣 武职外官:将军【八旗军大军区司令】、都统【八旗军首都及陪都军区司令】、提督【绿营军区司令】

罗马法的精神对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的精神对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借 鉴意义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虽然我国民法在继受发展过程中借鉴了罗马法其特有的私法精神,但是这些借鉴依然来自于对他国法律的继受,就我国民法发展来讲,对于罗马法的回归,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从罗马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产生并非偶然,其原因涉及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结构、政治格局、文化传统等多个方面。它们所提供的技术条件以及培育的法律需求促成了《民法大全》的面世。罗马法始终以一种与现实社会和权力结构并行不悖,而又完全不同的方式开拓法律的规范空间。在该领域之内,法律制度有无上的权威,它可以纵横驰骋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之外,又能最大限度地与现实社会、宗教、政治、经济结构相适应,它总是尽可能地表现出和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所代表的制度模 式的异质性,以获得真正的独立性。《民法大全》的产生条件及其特点说明,法律供给必须跟上社会的法律需求,一部伟大的法典必然是适应历史条件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协调利益冲突的需要,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中国的社会结构是最为独特,也是最受特定历史影响的。在这个古老的国度里,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必然会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秩序中并未能开创独立的疆土,它与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的界限模糊不清,并且争取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融为一体,法律制度模式转化为政治和经济制度模式。利益加情感成为法律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法律制度披上公正无私的面纱,利用现实社会中政治权力结构所存在的缺陷为特权阶级服 务(权钱交易、以言代法),结果使其自身难以获得真正的独

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陈华彬 一、物权是如何发生的? 物权是如何发生的,或者说人们对于财产的排他性的支配关系最初是怎样起源的、怎样发轫的,就笔者现今所阅读到的材料范围来看,基本上还没有人探讨过这一问题。大体上可以说,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的发生是起于原始社会时期或者更远的时期人类对土地、野生动物、居住的洞口、石头、树木,乃至一片片野草的先占。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 382页也说:"私有财产的真正的基础即占有,是一种事实"。这同样也在说,物权的最初的发生是起源于当时人们对自己生活周围的无主物的先占。往后的发展,是人类世界出现了规模宏大的社会分工,正是它导致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变革--私有制的出现。"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3]。这就是说,人类社会的私有制在这里最初产生了。不过,一般认为,最早成为私有财产的,是动产,"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4]。在我国,"大汶口文化以及随后的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坟墓,都普遍用猪随葬,这一方面反映了当时畜牧业的发展情况,另一方面也表明猪是我国原始农业部落中最早成为私有的一项重要动产。事实上,包括猪、羊、生产工具、贵重物品等随葬品本身,就是死者生前占有私有物的重要标志,表明这些文化的创造者也'在埋葬时开始烧毁或销毁成为私有财产的一切东西,例如家畜、妻子、武器、衣服、装饰品,等等'"[5]。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成为私有财产较动产为晚。"在原始公社的各种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中,土地的公有制是保留得最长久的"[6]。虽然,在考古遗址或墓葬中不会给我们留下土地私有化进程中的遗迹,但从民族学的材料,从保留有原始公社制残余的民族地区,还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粗略的答案。 需要注意的是,就是在今天,在我们这个星球上的游牧地区、狩猎采集地区,以及一些早已得到了充分开发、早已迈入了文明社会的地区,也仍然是实行土地的公有制,而无土地的私人所有的观念。这方面的例证的第一个是蒙古国。尽管该国1992年宪法第6条3项第1句规定:"除了牧草地、公共用地以及供国家特殊使用的土地外,蒙古人民可以私人所有土地"。但在把宪法的这一规定具体化而制定土地法时,围绕是否应当引入土地私人所有权却发生了激烈争论。反对规定土地私人所有权的人认为,蒙古即使在社会主义时代以前也没有土地私人所有权观念,现在建立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将破坏蒙古人的传统意识。结果未在土地法中规定土地的私人所有制。例证的第二个,是在现在的阿拉伯游牧民、捕食驯鹿游牧民以及东非的骆驼游牧民社会,也都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观念。这大概是,在放牧的时候,如果认为这是自己的土地,他人的动物不得入内的话,就不会形成游牧生活,从而游牧社会也将不存在。例证的第三个,是狩猎社会中也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观念。澳大利亚的狩猎民族、加拿大的印第安人、生活在北冰洋附近的因钮特人,以及日本的狩猎采集民族阿伊努等,也都没有土地私有权的观念。[7] 总之,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广阔背景中看,私有制的产生,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是有重要意义的。摩尔根曾经鞭辟入里、一针见血地指出:"无论怎样高度估量财产(这里应当解为私有财产--作者注)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它是雅利安人和闪族人摆脱奴隶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力量"。[8]往后的发展,是人类世界以国家为单位分别聚居在一起。这就是国家的产生。国家的产生与法律的产生,是同一历史进程中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即它们

试析都铎时期英国贵族的转型

第35卷 第4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7月Vol.35 No.4 JOURNA L OF HENAN N ORMA L UNIVERSIT Y J ul.2008 试析都铎时期英国贵族的转型 蔡 蕾 (河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摘 要:都铎时期是英国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时期。在经济和政治、王权和社会、主观和客观诸多因素的联合作用下,都铎王权与贵族的关系转变成为近代早期国家和贵族的关系,都铎贵族转变成为近代国家的“新贵族”。这一时期,贵族仍然行使着传统的军事和政治统治的功能,但贵族的权力性质不同于以前。他们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威,行使的是君主赋予或者许可的权力。在都铎和贵族的关系上,都铎时期的英国贵族首先是都铎君主的臣民。其次,都铎贵族是都铎政治集团的重要成员,是都铎专制君主权力基础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都铎贵族;近代国家;转型 中图分类号:K56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359(2008)0420148205 作者简介:蔡蕾(1975—),女,河南濮阳人,河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英国史研究。 都铎时期是英国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时期。在这一时期,贵族仍是这个前工业社会中土地财富的基本占有者,,贵族成为专制王权的追随者和权力基础。在经济和政治、王权和社会、主观和客观因素联合作用下,都铎王权与贵族的关系转变成为近代早期国家和贵族的关系,都铎贵族转变成为近代国家的“新贵族”。对都铎贵族,国内学者多集中于其等级性、过渡性等社会层面的研究,而对其国家的一面鲜有论述。笔者不揣浅陋,试就这一问题论述一二,就教于同行。 一、都铎贵族转型的原因 在都铎贵族向近代贵族转型和近代国家权力结构重新整合的过程中,都铎君主采取的既压制又依赖、既打击又笼络的两面政策起到了首要的推动作用。 都铎王权是英国有史以来最为强大的王权。“被贵族承认为最高军事首领的国王摇身一变,以民族的代表出现,打起保护‘民族利益’的旗帜,从贵族的圈子里抽身出来,成为超然于整个国家之上的专制君主”[1](P181)。范围一次次扩大、惩罚愈益严厉的叛国法的顺利通过,宣传机制的有效运转,前所未有的君主庇护力量,表明了专制王权的民族化、国家化。正是在都铎所动员的国家力量推动下,贵族重新认识并确定了和君主的关系:或者被镇压,或者服从。都铎贵族转变成为近代国家权力框架中的近代贵族。笔者认为,贵族在都铎时期根本不同于中世纪的地方在于,尽管王权的等级性以及都铎政治体制的局限性决定了都铎国家要依赖贵族,但都铎对贵族的依赖建立在对其有效的约束和压制基础之上,消除了贵族权力的独立性。 整个都铎时期,一直有贵族被剥夺爵位和财产,甚至被处死。尤其以亨利七世时期最为典型。在他在位时期,有9个贵族被剥夺爵位,其中3个是永久性的。4/5的贵族被置于缴纳财产保证金的境地[2](P274)。亨利八世时期12个[3](P40)、伊丽莎白时期6个[4](P42)贵族被剥夺爵位。除了剥夺爵位和财产,严厉镇压叛乱贵族外,都铎还限制贵族豢养家兵,限制家仆穿着号衣,禁止贵族兴建新的城堡,储 收稿日期:2008202216 ? 8 4 1 ?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推荐给好友】时间:2006-05-26 14:26 内容摘要: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 关键词;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说罗马法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精神就象说教会法充满了上帝的意志—样不会令人怀疑。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有‘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4]但是,如果要追问罗马法如何就体现了自然法精神,则需颇费一番口舌。 自然法首先表现为一种哲学思潮,此可在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土多德处略见端倪。其后,它被斯多葛派学者所继承,并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在此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的灵魂人物当推西塞罗。西塞罗教导我们说: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雨永恒的。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5]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此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6世纪的《法学阶梯》中我们可以直接目睹自然法被这些法学家嵌入罗马法中的效果。在《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

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物权制度的继受

己008.1口(下) LegalSystemAndSociety 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物权制度的继受 包娟 摘要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物权制度的继受主要是在所有权和役权两方面。本文指出在所有权方面,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关于埋藏物的取得、加工物的取得以及孳息的取得这些方面的内容,但又有丰富和发展。在役权方面,法国民法典也体现了自身的进步性,将对奴隶的使用权排斥在外,体现了时代的精神。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所有权役权 中图分类号:DgO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lo-37lm2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富于资本主义时代精神的法典,但它也吸收了罗马法的精华,尤其是《法学阶梯》。“罗马法特别是《法学阶梯》,是这部法典重要的材料来源之一,其结构、内容、形式等多为法国民法典所仿效。’’。本文试从物权制度的继受层面来探寻罗马法与法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物权制度的内容有很多,本文试以所有权取得和役权这两方面来对法国民法典与罗马法进行分析。 一、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所有权取得制度的继受 在所有权取得方面,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中发现埋藏物、加工物、孳息取得制度都有继受。 (一)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发现埋藏物制度的继受 法国民法典关于发现埋藏物的规定,与罗马法既重视发现人又重视土地所有权人有相同之处。《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39点说:“哈德里安帝,根据自然公平道理,把某人在他自己土地上发现的财物,归发现者所有,他又对于在神圣地或宗教地偶然发现的财物,作出同样的规定。但若某人在他人土地上,未致力搜寻而偶然发现的财物,他规定把一半归土地所有人,一半归发现者所有。根据相同原则,在属于公家或国库的地方所发现的,一半归发现者所有,一半归国库或城市所有。旧这种将在自己土地里偶然发现的财物归发现者所有和在他人土地上偶然发现的财物半数归发现者、半数归土地所有人的处理方法被法国民法典吸收,并适用在对埋藏物所有权归属的处理上。与罗马法强调“未致力搜寻而偶然发现”相同,法国民法典也强调发现的纯出偶然。法国民法典第716条:“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发现于他人土地内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纯出偶然者,称为埋藏物。” (二)法国民法典对加工物归属的继受 在加工物归属上,法国民法典并非机械的学习罗马法的内容,而是有所发展。罗马法将加工者用他人的材料制成另一物的情形分为是否可恢复原状两种情况分别处理。《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25点认为若制成的新物能恢复到原先材料的状态,就属于原来材料所有人所有,否则为加工者所有。法国民法典与罗马法不同,不看新物能否恢复到原材料的状态,而是规定原物所有人只要偿还加工人的代价之后就能拥有新物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典第570条规定加工人以不是自己所有的材料制成新的物体,不管能否回复原状,只要材料所有人偿付工作的代价,就有权取得新物。法国民法典注重加工的增值,第571条规定当加工物的价值远远大于使用材料的价值,加工应视为主要部分,只要加工入偿还材料的代价,有权保有加工物。法国民法典灵活地处理了加工物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的情形引发的所有权争议,使加工人有机会取得加工物。 对加工者用他人的和自己的材料加工成新物的情形,《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25点以加工者为新物所有人,因为加工者不仅提供劳动,还提供一部分材料,比如用自己的酒和他人的蜜调成的蜜酒。而法国民法典既考虑到原材料所有人的利益,也考虑到加工人付出的一部分原材料和加工的价值,作出属于双方共有的规定,不像罗马法只顾及加工人的利益。第572条规定如某人用自己的和他人的部分材料制成新物,而分离两种材料有困难时,加工物归两人共有,一方拥有其所有材料的价值,他方拥有其所有材料的价值和加工的代价。 (三)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洼孳息之取得的继受 在孳息取得上,所有权人、用益权人和善意占有人都有权收取孳息,但都有各自的界限。对于所有权人收取孳息,《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19点认为所有权人拥有的小动物所生育的小动物归所有权人。法国民法典第547条也规定土地产生的天然或人工果实、法定果实以及家畜繁殖的小家畜都依添附权归属于原物所有人,即对物有所有权的人,有权收取物之孳息。同时法国民法典和罗马法也都认为用益权消灭后,所有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在用益权人是否享受用益权客体产生的果实这一问题上,罗马法认为拥有土地用益权的人对果实享有所有权。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36点认为动物的孳息,包括幼畜以及乳、鬃和毛。根据自然法,羔羊、小山羊、牛犊、幼驹于出生时,属于用益权人所有。法国民法典第582条也规定用益权人就用益权的客体所产生的一切果实,均有享受的权利。但《法国民法典》颁行的时代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时代,因此用益权客体产生的果实除了自然果实和人工果实还包括法定果实。法国民法典第583条对自然果实及人工果实作了界定,第584条规定法定果实为房屋的租金、到期原本的利息、分期支付的定期金以及土地租赁的地租。第582条明文规定“一切果实”中包括法定果实,比罗马法要进步。 关于善意占有人,罗马法承认善意占有人可取得占有物所生孳息。《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35点认为善意占有人有权占有土地产生的果实以补偿自己的付出,真正所有人可请求回复土地,但不得请求返还果实;恶意占有人不享有同样权利,除返还土地外,还要返还。- 作者简介:包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国法制史. 371万方数据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选择题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选择题 (后附参考答案) 1.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朝廷昭示:“国家开赏举之门,广收罗之路……如工商、杂类人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这反映出宋朝的科举制度 A. 取消了对应试者身份职业的限制 B. 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C. 是普通人进入仕途的主要途径 D. 选拔官员的方式不断更新 2.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经历了“世袭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的演变过程。下列描述与“科举制”相关的是 A. 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 B. 金榜高悬姓字真,分明折得一枝春 C. 龙生龙,凤生凤 D. 立嫡以长不以贤 3. “宋沿唐制,亦贵进士科。然唐时犹兼采誉望,不专辞章。宋则糊名考校,一决文字而已。”由此可见,与唐代科举相比,宋代 A. 考试程序更加公正 B. 取士科目有所减少 C. 进士及第尤为尊贵 D. 录取人数大大增加 4.中国隋唐科举制、雅典梭伦的财产等级制、罗马的万民法,它们相似的作用是 A. 拓宽了官吏选拔途径 B. 扩大了统治基础 C. 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D. 实现了选贤任能 5.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认为:“汉代的选举,是由封建贵族中开放政权的一条路;唐代的公开竞选,是由门第特殊阶级中开放政权的一条路。”材料中涉及到的选官制度分别是A.世官制和科举制B.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C.察举制和科举制D.科举制和八股取士制 6. “自世卿贵族门阀举荐制度推翻,唐宋厉行考试,明清峻法执行,无论试诗赋、策论、八股文,人才辈出;虽所试科目不合时用,制度则昭若日月。”引文意在强调科举制() A.选拔人才存在缺陷 B.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 C.考试内容较为繁多 D.已经不符合时代需要 7.《南齐书·孔稚珪传》云:“所奏缪允者,宜写律上,国学置律学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上过高第,即便擢用,使处法职,以劝士流。”由此可知南朝时期A.已经不再推行九品中正制度B.出现考试选官的科举制 C.世家大族已失去选官垄断权D.可以通过学校试经入仕 8.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通过层层严格考试的人才能进入……衙门任职……人们全然不可能设想一个比这更好的政府……”。这一制度是 A. 监察制度 B. 科举制度 C. 九品中正制 D. 察举制 9.据史书记载,西晋文学家王沈“少有俊才,出于寒素……为时豪所抑”,升官无望,感叹生不逢时,王沈所处时代的选官制度最有可能是 A.禅让制B.九品中正制C.世官制D.科举制 10.历史学家钱穆指出“在此制度下,人民优秀分子均有参政之机会,新陈代谢,决无政治上之特权阶级”。他所指的这一制度是 A.世官制B.察举制C.九品中正制D.科举制 11.魏晋南北朝的诗人左思在其《咏史》中浓郁悲歌:“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地势使之然,由来非一朝。”造成这一社会状况的制度原因是 A. 征辟制 B. 察举制 C. 九品中正制 D. 科举制 12.下图所示为《唐书》所载830名进士的出身分布比例,由此可见,唐代科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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