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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进行了修订,将这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重新编制并经审定后形成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报批稿(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及原则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保持部门规章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一致性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始终遵循“合法性”、“一致性”、“精简性”、“适用性”、“前瞻性”五原则。以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充分考虑了“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针对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专家评标不公正等行为,在本次编制过程中均给予了充分关注,提出了适用的条款;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亦充分考虑了“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条款导向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编制过程

自2012年起,我部开始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4月向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各有关单位发函征求了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14年4月和12月,我部先后组织召开了三个管理办法的送审稿专家评审会,并再次网上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报批。今年,本着精简、实用、合法等原则,部决定对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编制。2015年1月,修订单位编制完成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送审稿,在北京组织召开《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统稿工作座谈会,针对关键问题进行了研讨和编制,完成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报批稿。

三、主要内容

与原管理办法比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在保证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致性的前提下,注重体现公路行业特点,使相关条款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基础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限制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招标监督、分包、资格审查方法、评标方法、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保证了相关条款与公路行业的适用性。

(二)精简备案环节,下放招标资料备案以及明确招标监督权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删减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下放招标监督权限,明确将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等各类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资料的备案权限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优化资格预审方法和评标方法,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增加“择优”的导向性。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中的应用,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能够获得更多的投标机会或者享有其他优惠;明确招标人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进行资格预审,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并增加“技术能力”作为评标时的评分因素,有利于招标人选择到综合实力强的企业。

(四)突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作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招标;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可以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

的评分因素。

(五)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当事人行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的“五公开”要求,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当事人的相关行为。

(六)增加遏制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措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而不是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投标文件必须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遏制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可以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实;通过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七)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增加记录环节,使得行业监管有据可循。《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招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明确要求招标人要对资格审查、开标以及评标全过程录

音录像,加强对招标人、评标专家的行为约束;强调招标人应当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强调评标委员会对参与评标工作其他人员的间接监督作用,如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非法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八)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避免损害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强调合同风险合理分担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不合理条款,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九)规范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程序,切实减轻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企业负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明确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收取比例,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和同期利息的支付,如果招标人不遵守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适应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解决目前公路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分包多、工程变更多等突出问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范招标文件中的分包条款,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严格限制招标条件,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条件由原

管理办法中初步设计批复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批复,有利于保证招标质量,减少后期工程变更;贯彻落实“总监负责制”,在招标文件中仅对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条件作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十一)增加适用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特殊条款,为推广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提供相应指导。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增加一章关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相关规定,对总承包模式的定义、承包内容、招标时机、投标人不得存在的特殊情形、评标办法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

(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第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所列的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

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

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三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或者因故终止招标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备案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办法或者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示期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示内容的,招标人须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满足项目管理需要,有利于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招标人可以实行总承包招标或者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阶段、分专业招标,但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

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中标后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明确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发包人对分包实施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款所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

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货物供应等单位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其规定。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定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具体分差,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公路工程施工以及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实施主体

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执行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等工作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资格预审审查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二十九条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仅适用于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三十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明确备案部门和相应权限,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文件,明确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的优惠措施,明确在资格预审审查和评标过程中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分差等具体事项;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负责招标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采用的招标方式作出认定;

(四)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部门、程序,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关注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办法以及评标办法等关键内容。上述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三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

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允许分包的工作范围以及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相关行为的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次公开进行。第一次对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报价文件不予拆封,由招标人妥善保存。第二次开标首先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再对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对其报价文件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者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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