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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存废之争

死刑制度存废之争
死刑制度存废之争

死刑制度存廢之爭

一、死刑的現狀

76個國家廢除死刑

15個國家普遍廢除死刑(除軍事犯罪和戰時犯罪)

21個國家在實踐中廢除了死刑(10年內未執行)

83個國家完全保留死刑

保留死刑的國家分為三類:

1.法律上有死刑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有死刑判決,但從未真正執行過。

2.僅保留部分危害國家利益,軍事利益或特別嚴重的犯罪使用死刑。

3.全面保留國家(除美國日本,大多為發展中國家)

二、世界各國關於死刑存廢之爭

(一)、死刑廢除論

1.人道主義者認為,天賦人權,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結束不可以剝奪。處以死刑與殺人同樣殘忍,必須禁止。

2.相對社會契約論者認為,訂立契約的人們各自交出微小的權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權)組成了國家最高權利。由於人們的生命沒有交給國家,因而國家無權剝奪其社會成員的生命。

3.終身奴役刑在預防犯罪方面優於死刑。況且死刑對諸如激情殺人、政治犯罪、欲殺人後自殺者等無法形成其內心恐懼。因而死刑並不具有足夠的預防刑罰教育的威懾力。

4.死刑錯用,無法挽回。

5.教育刑論者認為,刑罰教育的目的在於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會並制止他人實施同樣的行為,從而改造罪犯防衛社會。適用死刑與刑罰教育目的相悖。

6.各國憲法中均規定保護人的生命權利、卻又在子法中規定可以剝奪人的生命,違背憲法精神,應予廢止。

7.死刑能對公眾產生惡的導向作用,助長其殘酷心理,從而引發新的犯罪。死刑由來已久,犯罪未見減少便是證明。

8.死刑無輕重差別,難以做到罪刑相適應。

9.對罪犯適用死刑既不利於解決犯罪造成的損害賠償,也無助于解決被害人及罪犯家屬的生活困難。

(二)、死刑保留論

1.“殺人者償命”是人類社會長期以來承襲的法律觀念,至今仍為廣大民眾所認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觀念。

2.“趨利避害”是人們衡量利弊得失時的本能反映和選擇,因此,死刑對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懾作用。

3.“絕對社會契約論者”認為,犯罪行為是犯罪者對其所參與訂立的社會契約的公然違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處罰是其對社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因而死刑是符合社會契約本意的。

4.由於社會狀況複雜,難免在一定時期出現窮凶極惡的犯罪,而死刑是對付特定惡性犯罪的必要手段。

5.由於終身監禁或終身奴役刑存在浪費資財和罪犯脫逃再度危害社會兩個弊端,因此不

能以此代替死刑。

6.在國民性情躁動的國家,尤其是文化落後尚未開化的國家,死刑對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7.現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備,誤用死刑可以避免。

8.死刑條文大多同時規定選擇性法定刑,法律尚有減輕處罰的規定,因而死刑適用是有伸縮性的。

9.刑罰的教育作用只對那些雖犯有罪行卻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義、有必要,對敢於面對死刑以身試法的兇惡之徒適用死刑,不違背刑罰的教育功能。

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對罪犯所施刑罰必須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仇恨,如果沒有死刑,可能導致“私人司法”的出現。

三、反對廢死者與支持廢死的交集

縱使反對廢死者與支持廢死者間爭執不斷,不過彼此還是有所交集,以下則是雙方對於死刑議題的相同處。

1.對於社會動盪心存恐懼感

雙方其實都對於社會事件,比如無差別殺人事件發生頻率增高,感到震驚與難過,也同樣會擔心這些行為的模仿與擴散。支持廢死並非如支持死刑者所說的,不害怕殺人犯出籠。對於這類型的事件,同樣會感到恐懼,只不過廢死論者,選擇追根溯源的揪出整體的社會病因,反廢死論者則選擇除去立即的病害,雙方努力的著眼點不同,但同樣為這個社會的現況感到憂慮。

2.認為政府對受害者及其家屬協助不足

雙方都認為,政府應該認真的看待被害家屬的多元需求,尤其在社會福利制度方面的協助,如何陪伴被害者家屬走出傷痛,並提供長遠且實質的支援,是亟待政府給我們正面的回應

四、結語

死刑廢與不廢的價值取捨,很難在一瞬間跨出有別以往的步伐,不管是支持或是反對死刑制度,都有其選擇的理由與捍衛的價值。所以當在針對議題討論的時候,多思考一下,別輕易地訴諸情緒,謾罵對方冷血或攻訐對方的人身安全,如此討論才有助於社會的前進,以及珍惜我們有能力思考的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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