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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规定

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规定
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规定

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

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

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

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

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

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

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

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

的工作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

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为政府服务的报酬才能享受协定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2、外籍个人年度申报不同于年所得12万元个税申报

外籍个人年度申报与年所得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是两项不同的

涉税事项。根据外籍人员税收管理要求,办理任职登记的外籍人员,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也就是说无论

外籍人员在华时间多久、是否是居民纳税人、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只要办理了任职登记的,就要进行年度申报。这里外籍人员包

括港澳台人员。

3、超过规定次数的探亲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的规定,对外籍

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

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

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

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4、境外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需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

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

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财产

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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