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事项的裁判规则
●赵元松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年(卷),期】2018(000)011
【总页数】9
【裁判规则】
第一,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起诉的劳动仲裁事项,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处分的权利,不应主动审查。第二,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对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行使诉权,视为认可该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第三,对于未起诉事项,不论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异议,仅需要在判决书的本院查明部分进行相关表述,并在判决主文部分按照原仲裁裁决中对此事项的裁决结果予以列明。
【基本案情】
张某因解除劳动关系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失业保险赔偿金、克扣工资等5项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项请求,对张某的其余3项请求予以驳回。
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需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某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在答辩中向法院提交了与仲裁申请内容一致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诉讼并不以劳动仲裁裁决为审理对象,也不应仅限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