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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路也能通向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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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路也能通向罗马

李愚

①明嘉庆年间,有位给事官叫李乐,清正廉洁,刚直不阿。有一次,他发现科考舞弊,立即写奏章给皇帝,皇帝却对此事不予理睬。李乐又面奏,皇帝被惹火了,传旨以故意揭短罪把李乐的嘴贴上封条,并规定谁也不准替他揭。

②嘴巴被封,不能进食,这就等于间接地给李乐定了死罪。这时,旁边站出一位大臣,走到李乐面前,高声责骂道:?君前多言,罪有应得!?一边骂着,一边?叭叭?地给了李乐两记耳光,封条当即就被打破了。由于他是代皇帝责骂李乐的,皇帝自然不好怪罪于他。

③其实,这个当众责骂并掌掴李乐的不是别人,而是李乐的一个学生。关键时刻,这个聪明的学生?曲?意逢迎,巧妙地救了自己的老师。不妨设想一下,如果他当时一门心思地只想着救自己的老师,而不顾?龙颜大怒?的情势,犯颜?直?谏,恐怕非但救不了老师,自己也要落得个?犯上?的罪名。

④某市有一个著名的植物园,园内有许多多姿多彩的花卉和形状奇特的盆景,每天都会吸引大批游客前来参观。植物园的入口处有一块告示牌,上面写着:?凡检举偷盗花木者,赏金30元。?有人曾问管理人员:?为什么不按通常的习惯,写成:‘凡偷盗花木者,罚款30元呢?’?管理员不假思索地回答道:?要是那样写,就只能靠我的两只眼睛了。而现在,可能有几百双警惕的眼睛盯着那些偷盗花木的人。?事实证明,那块告示牌确实起到了很大的效果:偷盗花木的事情鲜有发生,植物园的开支也并未因此增加——偷盗者廖,自然少有人领到奖金了。我们不能不为植物园管理者?曲线救国

....?的做法称好叫绝。

⑤西方有句著名的谚语:All Roads Lead to Rome。翻译成汉语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条条大路通罗马?。我想这里的?大路?应该不仅仅指的是直路,也应该包括那些弯路。直路能通向罗马,弯路照样能通向罗马。

⑥根据平面几何原理,两点之间直线最短。照此看来,在通向罗马的所有?大路?中,直路无疑是最短的,换言之,直路就是?捷径?了。然而,最短的未必就一定是最快的,因为有时候?弯路?比?捷径?要好走。

⑦当所有人都一窝蜂地涌向?直路?之时,?直路?上势必人满为患。这时候,聪明的人肯定就开始动脑筋了:既然?条条大路通罗马?,又何必千军万马齐挤独木桥呢?直路行不通,又何妨另辟蹊径、绕道而行呢?当?直路?变成?独木桥?的时候,?弯路?反倒成了?阳关道?。

⑧在?首都?北京开车的司机朋友肯定都有这样的体会:那些经过精心挑选认为最近的路却因车辆扎堆而往往是最慢的,而看起来是绕了弯儿的路却常常能让你提前抵达目的地,所以如果你着急赶时间的话,千万别想着抄近路,那样你十有八九会被?堵?在路上。

⑨网上流传这样一句话:?通往成功的路,总是在施工中。?我想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要我们悲观厌世,放弃对成功的渴求,而是在提示我们:?前方施工,请绕行。?通往成功的路不可能是一条笔直的大道,就算是一条笔直的大道,也肯定早已被如山如海的人群挤得水泄不通了,所以,千万别想着走?捷径?,更别赶着去?挤独木桥?(当然,如果你挤破头的目的,只是为了看一场热闹,或者寻求一场美丽的邂逅,那就另当别论了),多拐道弯儿也许能让你赶在别人之前抵达成功的彼岸。

(选自《素质教育》,2011年第2期,有增删)

11.作者在文中表达观点是。(2分)

12.文章前三段所写的故事有何作用?(3分)

13.请指出文中划线的句子运用的论证方法,并分析其作用。(3分)

14. 请结合生活实际简要谈谈你对文章结尾说“多拐道弯儿也许能让你赶在别人之前抵达成功的

彼岸”的理解。(3分)

11.弯路,有时是通向成功的最便捷的路。(写弯路也能通向罗马,给1分)

12.引发读者阅读的兴趣(1分);引出本文的论题弯路也能通向罗马(1分);作为事实论据来证明中心论点弯路,有时是通向成功的最便捷的路。

13.举例论证(1分),举北京开车的司机朋友的例子具体有力地论证了“最近的路往往是最慢的”的观点,使论证更有说服力。(2分)

14.“多拐道弯儿”是说做事的时候只要比别人多付出,收获或许更大。比如在学习上,我们按照老师教给的方法,自己在时间多付出些,多思、多练,也许会比别人考出更好成绩。(应该抓住弯路、罗马的喻意来谈)(3分)

论亲属远近的科学计算方法

论亲属远近的科学计算方法 [摘要]对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我国婚姻法的代数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相比,存在着不准确的弊端,“代”数既不能从血缘关系上也不能从我国历史和传统习惯上来准确地反映亲属关系的远近,只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才是科学合理的。我国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采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将更加符合我国的亲属制度,便于对涉外亲属、婚姻和继承问题的处理。 [关键词]亲属;亲等;罗马法;寺院法;代数 一、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方法 亲属关系不仅有配偶、血亲、姻亲之分类,同时还有亲疏远近之分别。衡量亲属关系远近的方法在国际上主要采用亲等计算法。从字面意思上来说,亲等是按亲疏远近把亲属分为几等,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在纷繁复杂的亲属关系中,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程度各不相同,亲属之间亲等数字越小,表示亲属关系越密切;亲属之间亲等数字越大,表示亲属关系越疏远。即亲等数与亲屑之间的亲密程度成反比。血亲之间能够直接计算亲等,姻亲间的亲等比照血亲的亲等来换算。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亲等计算法:一是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二是为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未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沿用世代直示计算法。以下分述之。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创自古罗马帝国的罗马法,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的传播,此方法被大陆法系国家相继采用,现已逐渐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计算方法。 血亲有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分,故其计算方法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分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例如从己身往上数,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与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为三亲等;从己身往下数,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与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为三亲等;依次类推,亲等数字越大,表示关系越远。一亲等关系最近,二亲等次之,三亲等更次之。

《外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1.《世界通史》或世界《古代史》、《中世纪史》、《近代史》、《现代史》,任意版本; [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英]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王云霞、何戍中著:《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顾准著:“希腊城邦制度”,载《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任寅虎、张振宝著:《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6、[古罗马]阿庇安著:《罗马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7、[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9、[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3、[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6.[古希腊]普鲁塔克著:《希腊罗马名人传》,黄宏煦主编,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7.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8.曲可伸著:《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9.[英]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6、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9、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张寿民:《罗马法论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2、[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印度法 丘日庆:《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英]查尔斯埃利奥特:《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1卷),李荣熙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王云霞、何戍中:《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王云霞:《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楔形文字法

罗马法概论试卷

罗马法概论试卷 (2002年) (当堂开卷考试,可以看教材、笔记和其他资料,但不得讨论)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解放; 2、样态 3、家外人 4、空虚所有权 5、遗留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恶意诈欺的抗辩制度 2、自权人收养及其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共4题,任选两题,每题20分) 1、论优士丁尼改善血亲地位的措施 2、论罗马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3、论罗马法中的破产制度 4、论解放自由人的地位 四、文本评释(共2题,任选1题,每题20分) 1、I.2.1.11 然而,物以许多方式成为个人的。事实上,我们根据自然法--如同朕说过的,它被称作万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我们根据市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因此,从更古老的法律开始更为方便。而显然,自然法更为古老,因为它是由自然与人类本身同时传授的事务。事实上,市民法则在城邦开始被建立、长官开始被创立、法律开始被写成文字时,才开始存在。 2、I.1.2.6 但元首决定之事也有法律的效力,因为人民已以被颁布的关于其谕令权的王权法,把自己的一切谕令权和权力授予给他和其个人。因此,皇帝以书信规定的任何事情,或在审理中决定的任何事情,或以告示命令的任何事情,显然就是法律。这些就是被叫作敕令的法律。显然,这些规定中某些是针对人的具体情况的,也不被取作先例,因为元首无意如此。事实上,由于某人的功劳而容许他的东西、或如果裁决处以某人刑罚、或如果不作为先例地救济某人,都不超出该人。然而,其他决定,在它们具有普遍性的情况下,毫无疑问,约束所有的人。

3、I.2.1.29 在某人于自己的土地上以他人的材料为建筑的情况下,该人被认为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因为在土地上被建筑的一切,添附于土地。而材料的前所有人并不因此停止作为其所有人,但此时,因为十二表法,他既不能要求返还它们,也不能就出示它们起诉,该法规定:某人不得被迫拆除已被联结在其建筑物中的他人的粱木,但他由于被称作已造横粱之诉(然而,“粱木”的名称,指一切据以营造建筑物的材料)的诉权,要为此提供双倍的【罚金】。之所以如此规定,乃是为了不必拆毁建筑物。但如果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毁坏,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尚未诉追双倍【罚金】,则可要求返还它们并就出示它们提起诉讼。 四、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自然法 2、补充继承人 3、债 4、正义 五、简述(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 3、罗马法中法的分类理论 4、罗马法中债的发生根据 5、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与我国的亲等计算法的换算 6、取得时效制度的社会性 六、论述题(共4题,任选两题,每题20分) 5、论万民法上的取得方式 6、论罗马法中的继承权依据 7、论罗马法对军人的保护 8、论监护制度与保佐制度的关系

第三章 亲属

第三章亲属 一、名词解释 1、亲属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 3、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即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血亲。 4、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的亲属。 5、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或:男女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与对方的亲属间的关系就称为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 6、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都属于直系血亲的范围。 7、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二、填空题 1、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亲属的种类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2、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血亲的配偶)三类。 4、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标准单位。 5、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其发生的原因,以(死亡)为其终止的原因。 6、妯娌之间、连襟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姻亲的分类中属于(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7、同胞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 8、甲的祖母是乙的外祖母,因此甲的母亲是乙的(),乙的父亲是甲的()。 9、己身与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是()亲等的旁系血亲。 10、我国封建时代,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种。 11、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 12、以行辈为标准,亲属可分为长辈亲属、(晚辈亲属)和(同辈亲属)。 13、(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14、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因此,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别。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一-国开(陕西)-参考资料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一--00696国开(陕西)-参考资料 请认真阅读一下说明然后下载:题库有可能会换,不保证全部都有!请仔细核对是不是您需要的题目再下载!!!! 本文档的说明:如果题目顺序和你的试卷不一样,按CTRL+F在题库中逐一搜索每一道题的答案,预祝您取得好成绩百! 第1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正确选项,多选或少选不得分。每题5分,共50分) 1、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将祖父母与孙子女称为直系血亲二亲等的是() a. 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 b.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c. 其他的亲等计算法 d.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参考答案是: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第2题 2、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叔叔和侄子在我国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属于旁系血亲()亲等。 a. 三 b. 五 c. 二 d. 四 参考答案是:三 第3题 3、古代各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同特征是()。 a. 家长专制 b. 关注子女权益 c. 包办强迫婚姻 d. 男尊女卑 参考答案是:家长专制, 包办强迫婚姻, 男尊女卑 第4题 4、中国古代亲属分为以下几种()。 a. 外亲 b. 宗亲 c. 妻亲 d. 姻亲 参考答案是:外亲, 宗亲, 妻亲 第5题 5、当代亲属分为如下几类()。 a. 姻亲 b. 血亲 c. 配偶

d. 宗亲 参考答案是:血亲, 配偶, 姻亲 第6题 6、在当代,一般将姻亲分为以下几种()。 a.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b.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c. 血亲的配偶 d. 配偶的血亲 参考答案是: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第7题 7、在我国,近亲属包括()。 a. 朋友弟兄 b. 祖父母孙子女 c. 父母子女 d. 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参考答案是:父母子女, 祖父母孙子女, 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第8题 8、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包括()。 a. 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 b. 出生 c. 结婚 d. 扶养关系的存在 参考答案是:出生, 结婚, 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 第9题 9、在我国,解除亲属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 a. 离婚 b. 解除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 c. 婚姻被撤销 d. 婚姻被宣告无效 参考答案是:离婚, 解除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 第10题 10、按照我国现行代次实体计算法,以己身为本位观察,以下亲属中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是()。 a. 堂兄弟姐妹 b. 表兄弟姐妹 c. 堂侄与堂侄女 d. 兄弟姐妹 参考答案是:兄弟姐妹, 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 第11题 二、判断题(每题5分,共50分) 1、凡是称为“婚姻”的,都必须具有合法性。换句话说,合法性是一切“婚姻”关系的前提。对 错 参考答案是:“错”。

2016秋郑州大学《婚姻家庭法学》第01-08章在线测试满分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关于婚姻法的调整对象,表述正确的是( B A 系 C D 、婚姻法从本质上讲,属于( A B C D 、一夫一妻制产生于( A B C D 、在建国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是指() A B C D

C、维持社会治安的职能 D、教育职能 2、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 A、杂婚制 B、群婚制 C、对偶婚制 D、个体婚制 3、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基于下列原因而发生() A、出生 B、结婚 C、寄养 D、依法拟制 4、婚姻法的特征是() A、普遍性 B、伦理性 C、任意性 D、强制性 5、群婚制的主要形式有() A、杂乱性交关系 B、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的直接结果。

正确错误 、婚姻家庭的本质是由其自然属性决定的。 正确错误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婚姻家庭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 正确错误 、在婚姻法领域里,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从性质来看,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正确错误 、婚姻法中的规范大部分是强制性规范。 正确错误 《婚姻家庭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A B C D 、下列哪项禁止性的规定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A B C D 、父母不顾其女王丽的反对,强行将其送到河南与吴栓子结了婚,王丽的父母从吴栓子处索得人民币 A B C D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主要区别在于(

A B C D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 A B C D 正确错误 、有配偶者重婚即构成重婚罪,但犯重婚罪的人不一定都是有配偶者。 正确错误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在婚姻自主的情况下索取,与买卖婚姻不相同,因此它不属于违法行为。 正确错误 、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 正确错误 、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正确错误 《婚姻家庭法学》第03章在线测试

2014年7月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年7月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 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儿媳和公婆是( )。B.直系姻亲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马和其叔叔的儿子是()。C.四等亲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和其舅舅的孙子是( )。B.三亲等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 )。B.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5.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特殊情况是指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 )。C.1年内二、多项选择题 6.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 ) A.劳动教养人员C.服刑人员 7.旧中国把亲属分为( )。 A.宗亲 B.外亲D.妻亲 8.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 )。 B.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C.乡(镇)人民政府 9.《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A.工资、奖金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10.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B.无劳动能力D.生活困难 三、名词解释 11.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12.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13.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养育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14.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 15.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16.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四、填空题 17.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是_____、_____和_____。 18.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有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 19.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_____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_____。 20.亲属是一种以_____和____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21.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_____而消除。 22.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_____和_____。 2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_____;如_____, ____无效,应准予离婚。 2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_____和_____权益的原则判决。 25.离婚后_____的子女,以随____的母亲为原则。 26.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_____登记。 参考答案: 17.群婚制对偶婚制利益 18.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家长专制,漠视子女 19.买卖婚姻索取财物 20.婚姻血缘 21.收养关系的成立 22.行政程序诉讼程序 23.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24.子女女方 25.哺乳期内哺乳 26.复婚 五、问答题 27.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参考答案: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2分) 它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双方协 议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无论是离婚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1分)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离婚是解除 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2分)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后,夫 妻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止。(2分)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1分) 2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几方面 内容? 参考答案: 1

法硕《法理学》重点内容

考研改变命运 《法理学》重点内容 1.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答:①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1)法律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 以授权、命令、禁止形式规定了权利义务,而法律后果则是权利义务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运行来实现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受立法者 与成员关注。 ★权利与义务特点有确定性,可预测性,故人们可先预测相互间怎样行为,及法律后果。 ②法律利导性(法律特有):从法律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法律利导 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答:①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②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③法律的起源是由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与国家同步产生: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历史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 ★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与道德、宗教分化后的原始规范。 ★法律与宗教、道德分化标志:法律是自觉制定、自觉调整(宗教道德则是自发调整)。古代法制的发展? 答:①人类最初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 ②世界迄今保持最早的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 ③西方“奴隶制法”代表:罗马法、古希腊法。 ★古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立法(共1000余年)。 ★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的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英国:仍然承认封建法,保留大量封建法 各国法律发展史法国:不承认旧法效力,在承认罗马法基础上重新制定 德国、日本:带有浓厚封建因素的资本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以革命根据地时的法律为基础摧毁国民党法律基础上建立的 4.近代法的产生及其条件? 答:资本主义法的产生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法的出现。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 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社会主义法的特点: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国家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法系的概念及法系间的比较? 答:①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方面具有 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广义婚姻法。(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和普通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法的特征 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 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 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见教材第19页) 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外法史简答题参考复习资料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 1) 与宗教密不可分: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其次,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2)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3) 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罗马法复兴的影响 罗马法复兴和继受对西欧中世纪后期,乃至近代的历史发展都起了重大作用。其意义主要有: 第一,直接导致了大陆法系的形成。 第二,推动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第三,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理论武器。 第四,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过程 (1)颁布《权利法案》.内容:以明确的④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B.作用:⑤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2)责任制内阁的形成,使行政权由国王转移到内阁.形成过程:“光荣革命”后,国王经常召开秘密会议,称为⑥内阁会议;1721年,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沃尔波尔经常主持内阁会议,责任制内阁开始形成。B.权力职责:内阁成员集体负责,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对⑦议会负责;⑧首

相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又能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C.主要影响:资产阶级议会⑨政党制度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 (3)1832年议会改革.原因:⑩工业资产阶级兴起,要求更多的政治权利。B.意义:工业资产阶级加强了在议会中的作用,为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保证。 简述“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v. )发生于1803年,正处于联邦党与共和党激烈争权的年代。1800年7月,联邦党众议员约翰·马歇尔( ),在其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竞选连任。在1801年的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当选总统。联邦党遭到惨败,同时失去总统宝座和国会控制权,在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中,联邦党人损失两项权力,他们只好将剩余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司法部门以挽败局。1801年1月20日,即将离任的亚当斯总统任命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就是联邦党人的挣扎之举。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是马歇尔并末辞去国务卿职务,只是任职不领薪直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联邦党还乘着总统及国会任期终了前作出一连串的政治安排,以图共和党主政后得以退守法院以保存联邦党的实力。其中一项就是,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这些法官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马歇尔国务卿盖印后生效,他们即是所谓的“子夜治

婚姻家庭法作业二

作业二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张绵发2012211278 房地产专业 1.根据扩展资源之《本宗九族五服略图》,比较嫡孙和其他孙子女,儿媳妇和公婆与女婿 和岳父母,女儿出嫁与否,等情况下等的区别,并等级亲等制的实质。 2.请分别用罗马法、寺院法、世代计算法,计算英国小王子乔治与英国女王胞妹玛格丽特 公主,红楼梦人物贾兰与贾蓉的亲等。 3.根据上一题,比较并分析三种亲等计算法的区别及利弊、优劣。 解答: 一、 1.嫡孙和其他孙子女:(嫡孙为祖父母,有大功之服;其他孙子为祖父母,有小功之服 2.儿媳妇和公婆:儿媳为公婆,有斩衰之服。 3.女婿和岳父母:女婿为岳父母,有缌麻之服。 4.女儿出嫁与否:在室女为父母,有斩衰之服;出嫁女为父母,有齐衰不杖期之服。 5.母亲改嫁与否:子为在室母亲,有斩衰之服;为出嫁母,有齐衰之服。 等级亲等实质:等级亲等制是中国古代丧服制的亲等计算方法,也就是以丧服的差别来区分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服重则亲近,服轻则亲远。丧服分为5等。即斩衰三年之服;齐衰期年之服;大功九月之服;小功五月之服;缌麻三月之服。这一计算方法除以血统的亲疏远近作为标准外,还参照亲属的名分、尊卑进行计算。实际上反映男权社会的集权和封建家长制,还体现了女性在古代的身份地位低下。 二、 罗马法:

寺庙法: 5 1

世代法: 4 三、 罗马法: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亲等计算: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然后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记下世代数,最后相加。 寺院法: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亲等计算: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然后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亲等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相等,则取大数的一边为世代数为亲等数。 世代计数法:

必读书目-民法

民法必读书目-读书报告书目 李文涛提供 (一)罗马法经典著作(学习拉丁文) 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4.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周枬:《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二)德国译著(学习德语) 总论 1.《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Medicus,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7.Aufl.,2004; 3.[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烨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Larenz,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9. Aufl.,2004; 4.[德]施瓦布:《德国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德]汉斯·布洛克斯:《德国民法总论》,张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德]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7.[德]哈里·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张定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8.[德]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陈卫佐等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0.[德]拉得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物权 1.[德]鲍尔:《德国物权法》(上、下册),张双根、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债权 1.[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德]莱因哈德·齐默斯:《德国新债法》,韩光明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亲属继承 1.[德]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劳动法 1.[德]雷蒙德·瓦尔特曼:《德国劳动法》,沈建峰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日本译著(学习日语) 总论 1.《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日]我妻荣:《民法总论》,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3.[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日]大村敦志:《日本民法总论》,江溯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罗马法与中国法

罗马法与中国法 摘要:在人类法治模式的设计中,被经验实证为卓有成效的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英美的经验主义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为代表。以上两种法治模式在全球性都有影响,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化之路,其基本运作思路在很大程度上都参照、借鉴或选择了这两种模式,并深受这两种模式的影响。因而,我们在解构传统法文化,建构新的法文化时,既要有力地批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也要合理地吸取传统文化的精神;既要按照西方成功的法治模式经验安排我们的法治,又要在中国国情下具有独创性或建构性。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沟通和对话既需要使西方法治之经验模式和建构模式进行沟通和对话,也需要使中国文化传统中本有的经验传统与建构理想进行沟通和对话,还需要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间沟通和对话。 关键词:法律传统思想罗马法法律制度 一。中西法律思想影响因素比较: (一)、中西法律思想成因:在世界的东西方出现了两个璀璨的文明,古老的中国文明和古希腊、古罗马文明。这两个文明也孕育了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即代表东方法律思想精髓的中华法系和代表西方法律思想精髓的大陆法系。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的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因其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和示范性,故能超越国界,影响周边的封建国家。因此形成以中

国封建制度作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封建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为外延的带有儒学特色的区域性法律系统。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之所以有这样的称谓,是因为大陆法系的建立和形成是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基础上,而以罗马法为源头。两大法系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特性。中华法系文化提倡“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精神;大陆法系提倡“权利保障,立法为要”的精神。中华法系文化主张“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抽象适用刑事法律的共同规律,同时泛刑法文化;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最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罗马法首创了两者的划分,适用不同的原则和效力,而且私法发达。总之,中华法系的最基本特征是追求法律统治的和谐性与整体性;大陆法系的基本精神是对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权利的保障。二者的法律思想有很大的不同,造成它们差异的因素很多。 1. 地理环境对中西法律思想的影响。 任何一种法律文明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基础之上的。不同的自然条件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思想。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其中.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而有极端的差别的话,法律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候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2] 中国是一个农业古国,农业生产有着极其久远的历史。由于我

婚姻家庭法学

00696《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将祖父母与孙子女称为直系血亲二亲等的是(BC)。 A.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 B.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C.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D.其他的亲等计算法 2.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叔叔和侄子在我国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属于旁系血亲(B)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3.古代各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同特征是(ABCD)。 A.家长专制 B.包办强迫婚姻

C.男尊女卑 D.漠视子女权益 4.中国古代亲属分为以下几种(BCD)。 A.姻亲 B.外亲 C.宗亲 D.妻亲 5.当代亲属分为如下几类(BCD)。 A.宗亲 B.血亲 C.配偶 D.姻亲 6.在当代,一般将姻亲分为以下几种(ABD)。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7.在我国,近亲属包括(ABCD)。 A.父母子女 B.兄弟姐妹 C.祖父母孙子女 D.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8.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包括(ABC)。 A.出生 B.结婚 C.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 D.扶养关系的存在 9.在我国,解除亲属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AD)。 A.离婚 B.婚姻被撤销 C.婚姻被宣告无效 D.解除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 10.按照我国现行代次实体计算法,以己身为本位观察,以下亲属中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是(ABC)。 A.兄弟姐妹 B.堂兄弟姐妹 C.表兄弟姐妹 D.堂侄与堂侄女 二、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 1.凡是称为“婚姻”的,都必须具有合法性。换句话说,合法性是一切“婚姻”关系的前提。(×) 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所界定的“家庭”,指的是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群体,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为标志。(√) 3.对偶婚制只是一种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并不是一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学通论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学通论 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 (一)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二)法的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法系是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若干个在形式上、外部结构上具有相同特征的法所组成,而法律体系则仅由一国的法律所组成。(2)构成一定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含一定国家的现行法律,而且包括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律。构成一个法律

体系的则只是一国现行法律。(3)构成法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也不相同。 (三)两大法系(论述题) 1、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2、法系的特点(国际性、承继性、相似性) 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 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4、普通法系的概念、特点 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特点:(1)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法官在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普通法系的渊源以不

_意大利民法典_及其中文翻译

《意大利民法典》及其中文翻译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Ξ 黄 风译 一、 把《意大利民法典》翻译成中文的想法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意大利“罗马法传播研究组”和罗马第二大学之间开展的广阔合作中酝酿成熟的,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对此给予了支持。 上述合作是从1988年江平教授应罗马第二大学和“罗马法传播研究组”的邀请访问罗马时开始的,这次访问也得到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法学和政治学委员会的赞助。 根据在那次访问中缔结的协议,中国政法大学的几位青年学者黄风、米健、丁玫、范怀俊、费安玲、张礼洪等来到罗马第二大学,除上述学者时间较长的留学外,还有几位教授前来访问,如:杨振山教授(他回到北京后发起建立了罗马法研究中心),怀效锋教授(他参加了一项研究中国古代国际法的合作项目),陈光中教授(他作为中方代表签署了两所大学间的合作协议)。1996年江平教授作为访问教授再次来到罗马,还参加了一个由我们在利马合作主办的罗马法国际研讨会。这一合作也扩大到中国的其他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的徐国栋教授来了罗马)和其他罗马法系国家的、与罗马第二大学有联系的大学(博士研究生高富平现在墨西哥国家独立大学学习,徐涤宇现在哥伦比亚走读大学学习)。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焕生研究员也参加了合作。统一国际私法学会和比较法与外国法研究所在我们合作的基础上倡议召开了这几天在北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部共同举办的、关于统一国际私法学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研讨会。 由于所有参加合作者的素质和努力(除中国同事外,请允许我提及我的意大利合作者阿尔多?贝杜奇和纪蔚民博士),具体的成果不断取得,出版了大量关于罗马法文献和当代罗马法经典著作的书籍(其中一些已经编印了第二版)。所面临的主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克服在将法律拉丁语翻译成中文时遇到的语言学障碍(请允许我强调:法律拉丁语不仅塑造了罗马法系国家的法律术语,而且也部分地影响着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术语)。当然,中国五十多年来的罗马法研究也为此奠定了有益的基础,但是,大量已翻译的《民法大全》文献提出了大量新问题,尤其是术语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提供了更好地解决已处理过的问题的机会。这样的问题不仅具有语言学上的意义,而且也具有观念上和学理上的意义。人们应当注意:术语和概念是法的制定以及法律制度结构的基本要素,相对于各种规范内容,它们存续的时间更长并且经受的考验更多。我们所取得的成果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其价值已经得到国际法学界的承认,而且黄风先生因其所做出的工作而被国际罗马法奖评审委员会授予了库比泽夫斯基国际奖。 中国的罗马法研究和民法法典化构成上述合作的中心,为此,在1994年还举行了一次重要的国际研讨会,会议的论文已经出版。 今天所介绍的《意大利民法典》的中文翻译工作就是根据中国同事的建议而纳入这一合作计划的。这项翻译工作无疑为我们的合作增添了特殊的注释,反映出意大利法学家在本世纪为民法科学所做出的贡献。我相信,她将增强意大利法学家与中国法学家间现有的以及我们两国间现有的双边联系。这个特殊的注释在更广阔的范围中体现出罗马法的和谐,具体的罗马法体系的和谐,后者是对前者的丰富,正当中国以其自主的选择朝着制定自己的民法典的方向努力之时,中国的同事们获得了这些文献。 Ξ罗马第二大学罗马法教授。本文是作者于1997年10月13日在意大利驻华大使馆与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意大利民法典》中文版首发式上的讲演稿。为使中国读者更好地了解《意大利民法典》的制定背景、结构体系及特点,经作者同意,特将该文在本刊发表。译者为司法部司法协助局官员,中国人民大学特邀研究员,中南政法学院名誉教授。

看罗马法的先占对我国建立先占制度的启发

从罗马法的先占制度看建立我国先占制度的必要性 先占是最古老的的原始取得方式。自然界之物处在没有外力的自然状态时,第一个取得这些物品的人理所应当地被认为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先占理论还是现代国际法中国家取得无主地域的根据,这些无主地被认为包括被“野蛮”部落占有的领土。先占现象自古就有,现代的许多发达国家也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先占制度,但是我国民法中却没有规定先占取得。这是一个重大的缺陷。下面笔者将探寻先占在古罗马的起源,先占的构成,以及先占的作用,来论述在我国民法中规定先占取得的必要性。 先占制度在古罗马的起源 翻阅古罗马的第一本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现有的译本当中,《十二铜表法》中并没有明确写出先占这两个字。罗马法发展到中后期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说:“不仅那些通过让渡归我们所有的物品因自然原因而为我们所取得,而且通过先占先前不归任何人所有的物品,比如陆地、海洋或天空中被抓获的物,亦归我们所有。”而内瓦尔则认为:“物之所有权始于对物的自然占有。可被自然占有之物为在地上、海上或天空获取之物。因为这些物立即为首先占有他们的人所有。同样,在战争中获取之物、海上产生的岛屿以及在海滨发现的石头、宝石及珍珠,为首先占有他们的人所有。”优士丁尼在前人的基础上对此进行过长篇的论述,这在《法学阶梯》中有所体现,他说,“然而,物以许多方式成为个人的.事实上,我们根据自然法——如同朕说过的,它被称作万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我们根据市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因此,从更古老的法律开始更为方便。而显然,自然法更为古老,因为它是由自然与人类本身同时传授的事务。事实上,市民法则在城邦开始被建立、长官开始被创立、法律开始被写成文字时,才开始存在”,紧接着,他又说了,“因此,野兽、鸟类、鱼类,换言之,一切出自于大地、海洋、天空的动物,一旦被某人捉住,他们立即按万民法开始成为他的,事实上,先前不为任何人所有的物,根据自然理性,它被给予先占者,某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还是在他人的土地上捕获野兽或者飞禽,也并无区别”。虽然他们对不同的取得方式加以区分和辨别的词汇量不多,且现代学者所采用的分类和术语大部分不是罗马人的,但是这不足以影响罗马成为先占制度起源于罗马——尽管我国古代也有类似的先占的规定,并且承认先占的效力。 先占的构成要件 到这里我们知道,先占,它是指通过占有的方式,取得无主物或者抛弃物这些物品的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其构成要件在陈朝璧老先生所著的《罗马法原理》中被表述得十分简单:第一,须占有之物,无所属之人;第二,须有占有该物之事实。在江平、米健老师所著的《罗马法基础》中,先占的构成要件虽然有四个,但大体上还是和陈朝璧老先生的大体一致:事实上占有标的物,控制标的物;须为第一个占有者;须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物为无主物或者抛弃物。由此可见,先占强调了两个要件:“先”和“占”。“先”强调的是占有的顺序,即第一个,也就是说,在你占有该物的时候,这个物品是不能有其他人在占有的事实的。而“占”则是强调占有的状态,强调你对该物有据为己有的意思。 先占的对象,在古罗马法中一般被认为是“从未属于罗马人之物”,一般来说包括三个:自然界之物,他人抛弃物,战争中的敌人之物,这些又被统称为无主物。无主物可能是根本没有主人,也可能是被其所有者抛弃了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能遇见的无主自然物有山川河流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讨论比较多的自然界野生动物,包括飞禽、走兽,一旦其为人所获,就成为该获得者的财产。不过在现代社会,这样的对自然物的先占越来越受到限制,对珍贵的野生动植物如大熊猫等的猎获都是被禁止的。且罗马法与现代法制中关于捕猎之规定的不同点,《罗马法原理》对此阐述道:“依罗马法规定,侵入他人之土地打猎者,纵使该土地所有人加以禁止,亦对于捕获之鸟兽取得其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则只得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得请求返还猎取之鸟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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