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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点思考

张晓梅

201211202025 财政学专业

摘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虽然已经初具规模,但问题依然很多,其中社会保障资金难以筹集的问题尤为突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一个现实及理性选择。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同时借鉴国际上关于社会保障税的经验,给出了关于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必要性;可行性;社会保障模式;社会保障税税收设计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运行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其作用不可替代。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远未达到完善的地步,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缺口大、资金筹措困难等问题尤为突出,几乎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瓶颈。国家民政部有数据显示,2002 年全国城市低保年人均补助水平为54 元,中西部有14 个省份低于50元。直至2008 年,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保障水平也才达到143.7 元。与当前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相比,这些根本难以维持低保人员最低的生活水平。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不完善。尽管我们也有社会保障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等多种原因,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相当严重。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尚未落实等原因都导致社保基金无法及时筹措到位。因此,笔者认为,为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管理问题,我们应该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收支的缺口比较严重,隐性的负债在不断增长。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方面出现了严重的缺乏,存在严重的收支缺口。2002年社会保障资金已经增加到了500多亿元,到2010年达到了1000多亿元。这是基于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从传统的进行单位的保险转变为社会的保险方面,从之前的现收现付的模式转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在整个过程中积存了相当严重的历史债务。

已经退休以及即将退休的年龄偏中老的人群在进行改制之前没有缴过社会保险费用,虽然可以将他们之前的工作年龄在账面上等同于缴费,但是国家方面是没有从财政上扣除过的,相当于国家财政欠了中老年职工一大笔隐性的债务。同时,这种隐性的欠账也带来了一定的收支矛盾问题,在实践中政府不得不挪用在新体制下职工的个人户头中的基金来弥补之前的空缺。在这样情况下,导致新员工的个人户头实际上只是空账而已,只拥有记账的功能,没有什么实际资金。所谓的统帐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只是现收现付的制度,客观上来说,还是欠了新员工一大笔的债务。

(二)社会保障缴款制度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基金互济性弱。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应实行省级统筹。截至2009年年底,虽然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建立了省级统筹办法,但由于

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养老保险负担畸轻畸重,而在省级统筹模式下,社保基金不便进行跨省调剂,基金的互济性收到了很大的限制。此外,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统筹层次多数仍局限于地、市级统筹。显然,这种模式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削弱了制度分散风险的能力,更有悖于为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提供保障的初衷。其次,国家在征费率方面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区对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规定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都存在着区别,必然导致各区的统筹管理相对分散、各自为政,极易出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现象,继而导致地区内就业的不稳定。(三)社保管理体制比较混乱,基金的保值增值的能力较差。

首先,从我国对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方面来看,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资金不仅可以通过相关税务机关来统一征收,还可以由社会保障资金的有关机构来进行征收,但不管从哪个机构来征收,都需要到社保的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的登记,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出现难以控制费源的情况,从而导致征税目标难以实现。两套征收的机构共同存在,导致二者责任不清、任务不明,而且还增加了缴纳人的缴纳成本,同时也给征管机关增加了征管成本。

其次,从对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方面的管理来看,我国现行的现收现付统筹账户是由各级各地的政府进行分级管理,虽然这样便利了资金的统筹汇集和发放,但由于参与其中的管理层级、相关部门和其中的人员较多,加上统筹工作的人员素质各有差异,这样就容易出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相应的会危及社保资金方面的安全。并且,因各地区设置了专门的管理税收的机构对社会的保障资金进行管理,管理的成本也相应比较高。

(四)缴费基数不实,覆盖面狭窄。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个人账户。”可见社保基金的筹资是以单位职工和个人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但参与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的个人工资总额”往往只是其实际真实收入的一部分,可以说远远低于真实收入。此外,还有相当部分单位及单位内个人没有被纳入参保范围,实际参加制度的人数与应参加的人数有较大差距。由此导致筹资缴费基数偏低,制度覆盖范围偏小,降低了基金收缴率。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近些年来,虽然我国居民收入占GDP 的比重在不断提高,但是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贫富差距悬殊。同时,我国城镇居民人口老龄化、内部基尼

系数大等问题也是严峻的考验,因而,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及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基本生活,强化社会保障功能,是缓解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稳定的一个基础性的措施。

1.以税收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更能体现社会保障的本质和属性

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高速发展的必要成本,是以社会公平为原则,以国民收入分配为手段,以社会安全为目标的一项社会事务。而从属性上来说,社会保障属于为全体国民所共享的公共品。因此,社会保障理应由政府出面代表国家强制承办,即依靠国家的权威进行筹资活动,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及时到位,此时税收理所当然是最佳选择。

2.社会保障税比社会保险缴费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和统一性

社会保险费的收取尽管也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但是,其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够,不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与管理,这从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保险费欠缴严重的状况就可以获得例证。而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依据的是严密的税法规定,税法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无疑更容易为公众承认和接受,如果在筹集社会保障金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比如发生拖欠、拒缴的现象,可以借助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扣款、追缴等,这将有利于提高资金到位率,从而为社会保障提供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

此外,社会保障税可以不分不分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行业归属,实行普遍征收制,具有对各种经济成分均普遍适用的性质,任何纳税人都要依法纳税,这就有效地克服了我国目前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覆盖面小、筹集标准不统一的缺陷。而且,社会保障税在全国范围内要统一筹资比例,这样就可以实现多收入者多交,少收入者少交的“纵向”公平和收入相同者负担一致的“横向”公平,能够有效地促进人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

4.以税收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更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以税收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能够从根本上将收和支划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即由税务部门从纳税人处征税,经财政部门专项预算,再交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到社会保障的享受者。这样就形成了社保基金“税务征收、财政监督、劳动使用”的这种既三位一体,又三权分离的格局,形成了主管机关之间既相互依存、又彼此监督的运作机制。同时,这种“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也可以更有效地避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发放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保证专款专用。

5.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间的沟通交流

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都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在已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40 多个国家中,至少有80 多个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事实上,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已成

为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并驾齐驱的大税,并称为西方社会税收领域的“三驾马车”。这些都充分说明了社会保障税在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当前,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衡量其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成为大多数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和必经途径之一。因此,我国也有必要吸收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把我国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这样有利于协调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抵免和社会保障支出的负担的关系,维护我国主权和居民的利益,促进国际间的交流。

(二)可行性分析

1、开征社会保障税税源有保证

自1978 年实施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经济在不断地发展,GDP 在国际上也是挤进了前五名之内,国内城乡居民的平均收入也在逐步增长。所以说我国目前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有了一定的保证,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有了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负担一部分的社会保障税额,而不影响到企业单位的正常的运转和员工的生活。

国有企业也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使其基本上具备了纳税的能力。并且由于开征社会保障税,把“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都纳入了纳税人范围之内,使得国有企业的缴税的负担相对以前缴费时候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国有企业在其运转过程中,就可以有更加充裕的资金,来满足企业经营中计划的实施和企业的扩大经营,这样就改善了国有企业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地位,保证了国有企业的一部分的竞争力。

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其实全体公民都应该是想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的,因为社会保障能够缓解人们对于未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的一部分的担忧。现在对于社会保障税的缴纳,可以保证以后年老时在养老和医疗方面有一定的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也可以使得现在缴纳的资金在以后不会有贬值的担忧。所以,人们应该都是愿意参加社会保障的,因为社会保障可以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有保障,这些人都是潜在的参保者。这些愿意参加社会保障或者说潜在的参加社会保障者就是社会保障税一部分税源的来源。

2、开征社会保障税有便捷的征管条件

我国的地方税务部门由于长久的税收征管方面的实践,已经拥有了一个在税收征管方面具有充足经验的团队,而且税务部门还有设备功能齐全的设施和完善的报税网络,纳税人因此可以享受到全方位的服务。税务部门熟知企业生产经营、职工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的财务收支等情况,税务部门就可以对税源方面进行监控,这样就可以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征缴时漏缴和偷缴的情况减少。在1999 年国

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曾经很明确地规定过:社会保障基金可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但是,目前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在用地方税务机关来代为征收,各地对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标准都有很大的不同。那些借助地方税务部门来进行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的地区,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费征收模式。所以,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就有了一定的组织基础和管理方面的经验。

3、开征社会保障税有社会环境保证

目前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障的费改税,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共识。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的研究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只不过是不同的时期研究的重点不同,目前专家对于如何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出了一些具体方案,这些研究使得我国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上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社会保障税有其自身的特点,就是社会保障税属于税收,就会具有强制性,这样能够保证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但是社会保障税又不完全具有税收的特征,因为社会保障税具有有偿性,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还是用在人民身上,社会保障税在某些程度上来看是真正做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故而社会保障税更容易被广大的纳税人群所接受。

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么多年来,城乡居民对于市场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已经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也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在社会的逐步发展过程中,人人逐步增强了抵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障意识,这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近些年来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中,包括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农村医疗合作社等措施,这些都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实践基础。此外,由于党中央、国务院还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对于社会保障税开征的重视,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有利的后盾支持。

4、开征社会保障税有税收法规依据

由于我国的税收方面法律法规尚算健全,税务部门在征收社会保障税时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娴熟的实践经验,能够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效率。由税务部门进行统一的征收管理,使得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更加的法律化和规范化。还有就是税务部门的人力资源,由于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充足的经验,税务部门的人员的税法素养和税收经验相对来说比较优秀,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开支。这也为社会保障税在我国开征提供了可能。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社会保障模式的国际比较

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末的德国,就已经开始了对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这之后就不断有国家相继开展了社会保障税。国际上的社会保障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依据承保项目和承保对象来进行划分,分为对象型社会保障模式、项目型社会保障模式和混合型社会保障模式,混合型社会保障模式是指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社会保障模式。对象型社会保障模式是指按照承保对象来进行划分的,运用此种模式的国家典型的有英国。德国、瑞典、法国、比利时、荷兰、奥地利等国家都是采用的是按照承保项目来划分的项目型社会保障模式,其中典型的代表是德国。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以承保项目和承包对象划分的社会保障模式为混合型社会保障模式。下面仅以德国、美国为代表做出简单介绍。

1、德国的社会保险税

世界上最先执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是德国,1883年俾斯麦在政时,德国建立了社会的保障体系。在德国的社会保障的体系中,包括养老方面、医疗方面、失业方面、工伤事故方面、老年护理方面等基本的保险,同时还存在着种类多样的商业的保险、社会的救济、就业的培训、子女的抚育和补助等社会上的福利措施。

德国实行的社会保障税其本身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项目进行具体项目的具体设定,在社会的保障税中,有专门针对不同的保障税目而制定的不同税率。这种税收模式优势是税种的具体结构清晰可见,为征税的管理提高了便利的条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其进行调整。对于社会保障中保障的项目支出多的,它的税率能够制定的相对比较高:保障的项目中支出比较少的,它的税率能够制定得相对低一些。

2、美国的社会保险税

美国的社会保险税收体系由承担保险的对象和承担保险的项目融合在一起的社会保障税,主要是失业承保中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税,和铁路人员的退职税及个体业主的税务所构成的。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是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资金中的利息收入以及政府财政的拨款。

这种形式下税收的重要优势是税收具有很强的应变性,不仅可以适应满足一般情况下的社会保险税需求,还可以根据一些特定的保险项目在管理保险费的收入和支出上形成自立的系统。但是弊端是没有一致性,在管理方面不很便利,在返还性方面的表现还是不够具体。同时,这种类别的社会保险税还具备比较强的税负负担,影响了分配的效应和结果。

(二)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启示

对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模式,理想的状态下是应该选择德国的依承保项目划分的模式,但是结合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我国的社会保障税模式最好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相结合的混合型保障模式。因为目前我国的

经济发展还是不均衡的,不仅是城乡经济差别很大,地区之间的经济状况也大不一样。目前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还不是很好,经济的发展水平偏低,农民的收入水平也还不高,所以要直接实行以德国为代表的项目型模式,很明显农民尚不能承担社会保障的税负,在征收社会保障税时就要考虑到城乡人群的区别。考虑到这些情况,我国实施的社会保障税还是暂时实行以美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障税模式更加合适。

此外,在所有开征了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中,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运行的很好,都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这些国家都呈现着这样三个特点:第一,就是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比较广,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有依靠工资收入为主的员工还有一些自营人员和工人。第二点,由于社会保障税在征管上的分离,由税务部门来进行对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则对社会保障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如此,社会保障资金被纳入到预算管理体系之中,而社会保障资金在运转时的收管用的分离,也有利于形成相互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三点,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比较健全,这样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时就能够有法可依,依靠法律来做保障,而且也使得社会保障税的征缴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这些国家依靠对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缓解了一部分由于老龄化、就业困难等社会问题带来的社会压力和养老的风险。如今国外的社会保障税开征已经有很久了,我国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时,就可以充分考虑国外社会保障税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吸收其中一些有益的部分,避免一些弊端的发生,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税收体系。

四、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税收设计的政策建议

(一)关于征收原则

首先,要恪守专税专用的原则,社会保障税是专门为社会保障事业筹集资金的,并且有一定的保险项目与之对应,必须杜绝各种浪费、挪用和贪污现象。其次,应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社会保障事业是人民自己的事业,国家主要是起组织作用,所以,应在各方均能承受的限度内共同负担。第三,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社会保障税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采取逐步推进的策略,保障范围先小后大,保障项目逐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渐提高,避免波动过大。(二)关于纳税主体与纳税对象

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以企业、单位(雇主)和职工个人(雇员)为纳税主体。社会保障税的纳税对象应是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以及自营人员的纯收益额。对与工薪收入额应附有最高应税限额规定,只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入额课征。对工薪收入额一般不允许有减免或费用扣除,即它不象个人所得税的课征

对象那样,可从总所得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开支,或可扣除一些个人减免项目,而是把毛工薪收入额直接作为课税对象。

(三)税基、税率和税目的确定

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是工资总额,具体分为单位纳税税基、个人纳税税基,单位纳税税基为全部职工应税工资之和,个人纳税税基为月实际工资额。就我国而言,较为易于操作、简便适用的方式应采用以比例税率为主、定额税率为辅的税率结构,其中定额税率适用于那些收入不稳定、不易计算的纳税人。对与税目而言应暂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税目,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税目范围。

(四)征收管理

从发展方向来看,为基本社会保障筹资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应作为中央税,应实行全国统筹。全国统筹既是中央政府统一履行公平职能与稳定职能的需要,也是促进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形成的需要。只有实行全国统筹,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体制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但为了稳妥起见,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一段时间内应暂时将社会保障税列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财政留一部分(80%-90%),用于地方社保支出,上缴中央一部分,用于全国社会保障的地区间调剂。考虑到征收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仍然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可按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并将税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或建立财政预算管理,并与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协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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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

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毕业论文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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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分析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分析     摘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要求有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问题是解决相应的资金来源。因此,如何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首先考虑与解决的问题。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表明,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社会保障保障税保障基金   1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愈来愈强烈。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伴生的职工下岗、再就业及人才流动、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要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现状已不能适应上述需要,亟待改进。 1.1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制度有必要改进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养老、失业项目的社会统筹,使城镇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但从目前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看,其对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正日益暴露出来。 其一: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规范性。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政出多门,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城建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业务。国务院还允许铁路、邮电等部门自行实施社会保障。

这种资金筹集制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综合协调部门,往往会出现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尤其是在对待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经常出现无法及时归口解决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 其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均衡性。由于社会统筹政策不统一,造成了负担不均的现状。目前,行政分工方式的社会统筹机制造成了不同部门、地区之间各行其是,彼此之间缺少横向联系。这种条块分割的收缴方式,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职工之间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的差别。有资料显示,上海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规定的比例是18%,河北省的比例是16%;铁路邮电行业养老保险的统筹比例是17%。而北京市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也不同,对三资企业按16%统筹,对集体企业则按27%统筹。这种缺乏公平性的社会保障统筹制度不利于社会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流动,对经济的发展有阻碍作用。 其三: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缺乏刚性,征收乏力。由于社会统筹基金的收缴办法是由各地政府制订,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征收,因此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对企业也就缺乏相应的约束力。社会统筹基金往往不能保证按时征集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拖欠养老保险金的现象。 1.2以征收社会保障税取代现行社会统筹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方式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作为征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遗产税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不公的工具,在国际上广泛开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使得社会财富迅速增加,与此同时收入分配不公、社会贫富差距扩大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开征遗产税被提上了我国税收立法的日程。个人所得税与消费税虽然具有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但二者的税制模式有一定的限制性,因此有必要开征更具社会公平的价值的遗产税,有效缓解社会贫富差距,避免两极分化加剧。加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己经日渐成熟,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环境和税收征管环境的完善等,都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但是遗产税的税制复杂,涉及面广,具体开征问题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国应该根据当前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适时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能性

Abstract Inheritance tax is a tax on property owners are left over after the death of the property as the object of Taxation on. Inheritance tax as regulating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to alleviate social tools injustice, levied in many countries. With the sustained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social wealth is increasing rapidly, at the same time the unfair distribution of income, the widening wealth gap problem also gradually appears, schedule the inheritance tax has been put on the China's tax legislation. Personal income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is to adjust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wealth, but the tax system mode of the two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so the need for a more social equity value of the inheritance tax, effectively alleviate social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to avoid increasing the polarization. Coupled with the imposition of estate tax in China conditions has been increasingly matur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legal environment and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 to levy inheritance tax provides great possibility. But the estate tax is complex, involving a wide range, a specific problem also exists some problems. Therefore, China should be based on current conditions,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to launch our inheritance tax system timely. Keywords inheritance tax necessity possibility

我国遗产税征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1]

我国遗产税征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宋晓光,罗积善,王璐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摘要:文章就遗产税的征收前景、征收必要性以及征收方式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遗产;征收;遗产税;贫富差距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0)03-0127-02 China ’s estate levy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SONG Xiao-guang,LUO Ji-shan,WANG Lu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Nanjing,Jiangsu210000,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on the prospects for the collection of estate duty,the levy and collection methods need to do put forward releva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Keywords :heritage;collection;estate;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收稿日期:2009-12-04作者简介:宋晓光(1989—),男,河北衡水人,在校本科生,研究方向: 税收政策。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其征收目的在于抑制贫富分化和社会浪费。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它起源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我国早在新中国建立伊始就将征收遗产税列入议程,但至今仍未实施。 这一明显带有劫富济贫倾向的税种施行在当前异常困难。目前,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取消,而香港和美国正在筹划取消,我国虽然早在2004年9月21日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是至今仍未真正开征,国家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的计划。 1 我国当前形势下,不适合征收遗产税的主要因素 1.1 个人信息无法做到透明化 要开征遗产税就要在很大程度上透明化个人信息, 而希望把个人信息,特别是将财产信息透明化不只在法律方面存在很大难度,在技术、操作方面的难度更大,要搞清楚到底有多少富人,富人有多少财产,并非不能做到,但是要充分考虑到了这样做的成本是相当大的,调查需要庞大的人员队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代价甚至有可能高于遗产税的收入。 1.2征收遗产税在我国存在过于强大的舆论阻力 在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中,中国历来重家族,轻个人。家族的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在这点上,西方与之截然相反,所以,为后代积聚财富,天经地义,这是传统,想在短期内改变传统,是一种极为困难的行为。当前国情下,我国一些富人仅是听到了要开征遗产税,就 急于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甚至还没成年的子女,或者将名下的大部分财产转移到没有征收遗产税或者遗产税率很低的国家,这样以来就违背了征收遗产税的初衷,反而使穷人更穷、富人更富。 2遗产税征收的前景与社会意义 一项政策的好坏,是否该被推广不能只根据经济影 响因素来决定。对于遗产税,还应该看重开征遗产税在对社会风气、精神文化层面上的意义。增加财政收入只是其中的一方面作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税收的强制形式强化了财富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形成一种健康的财富文化。而接受这种健康的财富文化熏陶,是中国财富走向良性发展和与社会协调并存的必备洗礼。 当前,我国财富的走向大致可归结为:拼命地挣钱,拼命地奢侈,拼命地继承。财富的现世志向是奢侈,所以在挣钱时往往不择手段权钱交易、破坏资源、肆意污染、事故频繁。这样的财富积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又因为拼命挣钱只为奢侈,或者巨额财富本就是不劳而获地继承而得,更加剧了社会富有阶层的奢侈之风,而对社会慈善事业鲜有关注,进一步加剧穷人的仇富心理。 而西方财富的理性走向却是:拼命地挣钱,拼命地省钱,拼命地捐钱。他们信奉“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他们不愿子女不劳而获,巴菲特“不给孩子留一个子儿”,盖茨仗义疏财大搞慈善事业。所以,当布什宣布美国政府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遗产税时,本该是受益者的美国富翁却联名上书,反对政府取消遗产税: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 遗产税是一个有力的政策导向,它将社会财富与责任相联系。财富越多对社会的责任也就越大,有利于促进 第29卷第3期Vol.29No.3 企业技术开发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2010年2月Feb.2010

国外社会保障税制比较与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是大势所趋。财政部长项怀诚在1999年年末举行的中国财政学会1999年年会暨第十四次全国财政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成为财税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笔者拟就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验借鉴以及我国社会保障税制设计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 世界各国经济学家对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作了一些研究,提出了许多很有借鉴价值的观点: (一)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存在的合理性 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强制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存在的合理性是它的根本的理论基础。私人保险以盈利为经营目标,保险契约的签订一般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即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障受益以缴纳保险费和投保期间长短为唯一依据。但有些保险项目如健康保险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由于只有面临较大疾病风险的人才会对保险的需求较大,这就使得私人保险公司必须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这样许 “家长主义说”认为,多人会由于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 由于个人缺乏远见,以至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除此之外,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某些社会保障方案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障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障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因此,国家强制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二)社会保障运营模式的需要 社会保障运营模式分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和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是在对有关人口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长期预测的基础上,预计社会保险成员在享受保险待遇期间所需开支的保险基金总量,并将其按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劳动者整个就业期间或投保期间。只要经济发展平稳,基金收缴率就可以长时期保持不变,因而完全积累式的运营模式适合以固定性较强的税的形式筹集。而现收现付式是指社会保险的计划依据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即当年的缴费收入仅能够满足当年的保险计划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储备资金。这种方式管理方便,但由于各期征缴率经常变动,更适合以费的形式筹资。部分积累式是完全积累式和现收现付式两种方式的结合,可以根据各国不同的具体情况,选择费或税的方式筹集。 实践证明,现收现付式的运营模式无法长期有效的运行,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都面临困境,都在寻找新的模式。有的西方学者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提出中国应实行完全积累式。另外一些学者提出部分积累式才是最佳选择。如上所述,无论是完全积累式或部分积累式,以税的方式筹资都是适合其运营需要的。因此在我国以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是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运营模式的需要。 二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 (一)纳税主体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主体一般为雇主和雇员。由于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将其纳入课征范围,各国主要根据行政管理条件而定。如美国对个体业主征收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税征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埃及由于征管能力的限制,只对雇主和雇员征税。 (二)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以及自营人员的纯收益额。

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 张玄王志奇张亚强王晨同李雅芝王梦圆高星辰在讨论中国为什么不尽快实现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的问题前,我们觉得应该弄清楚两者之间的界定。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主要是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在税率方面,一般实行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个别国家雇主和雇员使用不同的税率。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来,我国的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的,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利自行选择是否加入,而如果实行社会保险税,那就意味着我们每一个公民,或者是每一个成年的公民都应该缴纳一定金额的税最为国家为社会福利支出的支付。 通过查解字典,我们看出来,“费”字有需要用的钱财的意思,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社会保险费”为国家对社会福利需要用的钱财的征缴;而汉语字典中“税”指政府为了维持其运转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个人和法人强制和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我们可以看出来,“税”是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也就是说,你必须缴纳规定的金额,同时,你不一定就能够享受到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

对于“费”改“税”,其实还是存在很多有利的地方,现在西方国家基本都在使用社会保险费,就是通过对每一位公民征收一种叫做社会保险费的税,来进行对于社会福利的支付。而如果将“费”改“税”以后,可能有四方面优点:1.提高征缴率,提高征缴权威性;2.由税务部门征缴,减少成本;3.利于扩大社保覆盖面;4.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对于现行我国没有尽快实现“费”改“税”的现象,我们讨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贫富差;2.国家经济基础薄弱;3.历史遗留问题。 1.贫富差距 我国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公民收入的贫富差距过大,这就有人会说,国家收取税的一个目的不就是为了进行再分配而减小贫富差距,那么对于我国存在的广大的低收入群体,他们的收入本来就已经非常少,如果在这样加入一个新的税目,就会直接影响该群体的收入,影响其基本生活水平,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当然不愿意多交更多的税费。 同时还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如果征收社会保险税,应该以一个怎么样的标准征收,如果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致,那对于缴纳税费的人还说当然不公平,如果全民同时征收,就会出现上述问题,对于低收入人群更加不公平。 2.国家经济基础薄弱 我国真正发展才经历了三十年的时间,虽然在三十年的改革开放

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d82632454.html, 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摘要」文章通过对遗产税来历和作用以及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分析,说明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时机已成熟,另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开征遗产税的具体模式进行了一些选择和设计。「关键词」遗产税;总遗产税制;赠与税 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史料记载,早在4000多年前古埃及就已开征遗产税,其作用主要是将征收的税金作为老弱士兵的养老金。近代遗产税起源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欧洲各国先后建立了遗产税收制度。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开征遗产税和与之配套的赠与税,如英、美、日、法、德、意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有遗产税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积聚了相当的财富,遗产税开征与否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一、遗产税的作用(一)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继承的遗产虽然属于合法所

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我国现阶段,就出现为逃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出现的“三岁少儿成房主”、“一元钱专利转让”等事件,都折射出当今教育观念的不成熟。众人皆知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早就声明,他的遗产大部分将捐给社会,两个孩子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较大,自立能力较差,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必要开征遗产税。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地传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祖荫遗产的依赖,鼓励后代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继续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为此各国都规定,凡向以上公共、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计入征税遗产(财产)总额,并给捐赠者留名,以鼓励个人向社会捐赠。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稳定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超过社会平均财富的个人财产征收遗产税,能够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如果富有者将大批财富留给后代,继承人就会由于继承行为的发生而拥有一大笔远远高于其他人收入 的私有财产,从而造成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

社保由税务征收企业面临的问题

社保由税务征收企业面临的问题 未来税收成本和社保将陷于两难局面:少记工资薪金虽少记社保支出,但工资薪金成本扣除将减少;多计工资薪金,虽多计成本费用扣除,但社保支出也相应增加。据实申报工资薪金将会是企业现实的基础选择。 1.缴纳社保与个税的基数是否必须一致? 答:社保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 (1)个人缴费部分。如《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单位缴费的计税依据和个人所得税税基本一致,工资个税减免的一般也不计入计算基数。关于缴纳社保的缴费基数依据,详见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 2.缴纳社保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一致,那么企业如何来平衡这几者的关系?怎么发工资和 缴社保、个税对企业有利? 答:未来个税修订后,工资按年计算征缴,缴纳方法预计不会对个人所得税税负和企业税负产生影响。企业只能据实申报缴纳,除非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支出费用。 3.原来企业是按最低标准给员工购买社保,2019年由税务局征收,按实发工资计缴社保 了,那么这个缴纳差异很大,会不会追补以前年度少缴的社保?会不会有罚款? 答:目前没有豁免规定,但目前尚未听闻税务机关有追缴行动。如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通告2018年第1号规定:“对虽己参保并缴费,但未实现全员参保、未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企业,限于6月底前持漏保人员劳动用工手续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资榕和补费条件认定,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补缴业务,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职工个人及统筹部分费款。” 关于罚款,责令补缴后补缴的,不予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辩论-当代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一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种,它针对的主要是社会上5%到10%的高收入阶层。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遗产税就被提到了拟开征的税目名单之中,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富人数目的膨胀,遗产税的征收已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充足的税源。同时,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加剧,这都使得大众对遗产税开征的呼声愈发高涨。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一个应然层面的价值判断,因此,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性困难与对推行效果的猜测都不是主要矛盾,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来考虑。 接下来,我方将从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个方面论述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在我国国情面前,遗产税的征收已非常必要。去年,我国基尼指数达到0.458,远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悬殊的贫富差距,一方面,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另一方面,更是增加了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这亟待我们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尤为必要。通过税收的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会更加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当然,增

加财政收入也是一项可观的利处,可以用来增加社会公共事业的投资,达到中和调节的作用。但应该认识到,增加收入只是它的附带效益。因为遗产税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其目的重在保持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对文明的社会观念的树立,遗产税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从个人角度而言,遗产税对当今的富二代将起到一种警醒与鞭策的作用。当他们可继承的财富减少,自我奋斗就成了必须的选择,不啃老,不依靠的意识,才能有更广阔的生长土壤。从社会角度看,遗产税会使财富继承的成本加大,引导更多的财富拥有者减少财富传承的行为,转而关注财富的社会慈善效益。如此,慈善会成为越来越多中国富豪的选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也可获得更多的支持。当慈善成为一种习惯,社会风气亦将焕然一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开征遗产税。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2.3遗产税的课税理论依据 理论上对遗产税的征收有许多种不同的说法。中西方学者在应该对遗产征税这一点是达成共识的。在西方财税学说中,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关于征收遗产税理论依据的学说: ①国家共同继承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布兰奇,主要流行于欧洲国家。该理论认为继承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有赖于国家的帮助和保护。因此,国家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依据这种理论,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权利,将遗产税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并限制继承者的权利。 ②溯往征税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韦斯科特和法国的雪富莱为代表。该理论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亡者生前一切逃避税收的追缴。他们认为,在对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时候,纳税人通常会通过各种办法逃税。所以,应在其死后无法逃税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税一次性追缴回来。 ③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 这种理论以英国的边沁和穆勒为代表。边沁认为,遗产由其家属继承是遗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于无遗嘱的遗产应当由国家没收,这样还可减少由于继承分配而带来的矛盾。 ④均富说 均富说,以美国的马斯格雷夫为代表。他认为高收入阶层将遗产留给后代,使得不同社会主体占有社会资源总量失衡,不利于不同主体间的公平竞争。遗产征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⑤能力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的赛里格曼为代表。该理论把遗产税看作是一种对人税,是课征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既是对人税,就应当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标准。而衡量纳税人的能力标准主要有三种:费用、财产和所得。 ⑥享益说 这种理论是早期正统学派的主张,流行于欧洲。该理论依据劳务费说、劳

社会保障征缴的税费之争与改革方向

社会保障征缴的税费之争与改革方向社保基金征缴的税费之争 征缴是社会保障基金形成的“入口”,世界上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通过严格的立法来进行征缴。中国在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9条中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由于各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分别在地税和社保经办机构,该条款授权将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时至今日,仍然未确定“统一征收”的部门,还是“双轨制”,截至2017年1月31日,20个省份、3个计划单列市由税务机关征缴,其余十几个省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除现实的征收“双轨制”之外,在理论层面也一直存在着“税”“费”之争。支持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学者认为,征税模式有利于征收刚性、有利于统筹实现、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有利于公平负担。反对“费改税”的学者认为,社保改革的主要潮流是加强个人缴费与未来权利之间的联系,多缴多得,而社保税未能够体现缴税与待遇之间的关联。 “费改税”的合理性在于其注意到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收费制度的种种弊端,试图利用税收的法定性、统一性、强制性、成本低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效力低、范围小、收缴难、差异大、成本高、监督难等问题。但“费改税”的支持者无法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阐述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公共财政性,如何与社会保障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之间兼容衔接的问题,不能充分说明社会保障税所具有的专税专用、保障个人所有权等特点。同时从激励的角度来看,社保部门对社保基金收支平衡负有直接责任,有足够的动力去扩面参保和加强征收,税务部门则无此激励。 “费改税”的反对者指出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认为税收的公共性与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的私有性相冲突、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与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都是“费改税”无法逾越的障碍。反对者们看到了税与费在理论性质上的区别,然而在现实中,“费改税”的反对者却也承认税与费的强制性并无高低之分,因此无法说明为什么不将费改税,从而充分利用税收制度的强制性。 社会保障税或费的问题之所以陷入理论的困境,无法自圆其说,并在实践中造成“双轨制”,其中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无论是费改税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容易局限于传统的公法—私法的二元结构来认识社会保障。赞成“费改税”观点的学者,容易从公法的视角来审视社保筹资的性质,但却无法说明社会保障所具有的私法特征;反对“费改税”观点的学者,则过于偏重社会保障筹资的私法性质,未看到社保公共属性的一面。其实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的一部分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判断和认定某一主体是否为征税主体,主要应看其行使的权利和实施的行为的性质,而非简单地看其名称。因此,只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融资中的公共利益特征,那么无论是采用社会保障费还是社会保障税都可达到同样的目的,关键是实现税费统一,真正将《社会保险法》落到实处。 1

我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的探讨

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的探讨 引言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有趣的是,遗产税将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联系到了一起。国际上看,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对遗产征税的比例达91%,而对遗产征税的国家多是当今最具效率和竞争力、科技领先的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从国内看,建国后,我国曾多次酝酿开征遗产税,在1990年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就有对过高收入要通过税收,包括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和赠与税等,进行必要调节的语句。1994年,在税制改革所构建的体系中,遗产税被列为即将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李鹏同志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纲要》报告中指出:国家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打击不正当竞争,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以及开征包括遗产税在内的税种调节过高收入。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论述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时明确指出,要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在2000年,第十个五年规划建议中曾提出开征遗产税。2004年,财政部拟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幷没有获得通过。2013年2月,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沉寂了10年的遗产税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先富带后富的政策,优先发展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这确实使得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中1978 年国内生产总值3645.2 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81 元,到2013 年国内生产总值568,845.21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1,907.59元)。但仍然存在较多的贫困人口(2013 年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中,最低收入户,占全国总户数10%,其中困难户3287,占全国总户数的5% ,而农村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户数占到了40%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生活比较困难,其基本的生活需要都尚未满足。所以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贫富差距的问题 根据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差距较大。由于从税收政策角度调节社会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差距问题的遗产税,具有能通过再分配财富实现社会公平,具有社会心理疏导、鼓励自力更生、抑制贪污腐败等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辅助性的财政效应,富裕阶层的出现也为我国开征遗产税奠定了经济基础。因此遗产税的开征问题再次引发热烈讨论。二、我国应该开征遗产税 (一)遗产税的效应 1.财政收入效应 遗产税设立之初大都是为了筹集军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但是现代遗产税的财政收入职能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慢慢弱化了,被调节职能所取代。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情况表明遗产税和赠与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普遍不大,且很多国家呈下降趋势。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为100614.28亿元。按照国际上的情况推测,如果遗产税收入能达到我国税收总额的0.3%-0.5%( 美国联邦遗产税收入约占联邦税收总额的1.4%,德国、西班牙、英国的遗产税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6% ,韩国约占0.9%,法国约占2% ,冰岛、葡萄牙、卢森堡约占0.3%),那么我国遗产税收入则为301.84亿元至503.07亿元。这个数额远远超

2018年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分析报告

2018年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分析报告 2018年9月

目录 一、社会保险费采取双重征缴的模式 (4) 二、社保基金的增长背后是缴交不合规问题 (8) 三、新方案出台将扭转社保费征缴不力的局面 (10) 1、双重征管结束:国地税合并,改由税务征收 (10) 2、方案落地后,税务部门将全责征缴社会保险费 (11) 3、税务部门的全面接管,意味着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 11硬 ............................................................................................................................ 4、通过交叉比对企业的工资薪金状况,税务部门扩大了原来的社会保险费缴 12费基础 .................................................................................................................... 四、新方案出台将增加不合规小企业用工成本 (13) 1、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交比例近30%,高费率、严征收使企业雪上加霜 .. 13 2、新方案的实施,让原先缴交不合规的单位及职工个人需要多缴一大笔社会 13保险费 .................................................................................................................... 五、对计算机行业的影响 (14) 1、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对小型及劳动密集型公司影响最大 (14)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行业的平均工资较高,工资总额较大,新政策 的出台将增大行业社会保险费的支出规模 (14) 六、对具体公司的影响测算 (17)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摘要】遗产税是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在征收的税种之一,由于我国社会性质和社会条件的特殊性,遗产税在我国尚未实施。征收遗产税有增加国家财富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在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做了大量探究工作。本文将从遗产税的性质出发,分析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财富分配税收制度 一、前言 遗产税产生的原因是通过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社会再分配,以防止社会贫富差距多大。遗产税的历史非常悠久,范围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我国最早在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遗产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仅试行6个月就停征此税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财富的积累,社会财富不均现象更加凸显,征收遗产税又被提上我国税收日程。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会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在我国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又是怎样的呢?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我国的税收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财产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一个完整的财产税体系包括动态税和静态税,静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在固定时点征收的税,动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转移征收的税,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我国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和漏洞,如税收收入调节作用不明显、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等,使得税收制度设置的目的不能达到。缺乏对动态财产税的征收,因此,征收遗产税可以对我国的财产税制度进行完善。 (二)社会财富再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税收制度承担的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针对税收制度作出了很多改善,如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遗产的继承是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财富的继承使得财富越来越多地积累到少数阶层中,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征收遗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增加我国财政收入 税收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收入手段职能,因此税收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遗产税是一个税源较为稳定的税种,在历史上遗产税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遗产税只是多个税种的一种,且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但是由于遗产税的特殊性,其可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世界上各国遗产税大约占税收总额的0.3%到0.5%,参考此对我国进行预测,2015年我国税收总额是110604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那遗产税税收收入约332亿元到553亿元,可以为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 (四)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在征收遗产税的西方国家,很多财产所有者会在死前签署医嘱将自己的财富捐献给公益组织进行公益事业。死者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活动,因此可以免征遗产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是需要社会财富的支持的,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财产所有者捐献自己财产的可能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有利于社会财富再分配、增加我国财政收入,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本文将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两个方面对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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