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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201X)沙法刑初字第97号-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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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沙法刑初字第97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沙法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应德,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现住(略)。201X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行政拘留十日。201X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羁押,201X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X)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应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X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应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罗应德在购买两包毒品后,与陈实、刘旭、罗华友、郑扬等人到其租住的位于沙坪坝区南开蓓蕾城B 栋30-8号的房内,主动提供毒品与上述人员共同吸食。同年12月18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罗应德再次于其租住地内提供毒品与陈实、刘旭、罗华友、郑扬等人吸食,后其携带毒品离开其租住地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罗应德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状和红色药丸状毒品各一包。经称重和鉴定,白色晶体状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2.7克;红色药丸状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净重为8.7克。

另查明:被告人罗应德于201X年12月18日被大渡口区公安机关捉获,重庆市公安大渡口分局于201X年12月19日作出渝公大(禁)决字【201X】第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伙同刘旭等人在沙坪坝区南开蓓蕾城B栋30-8号吸食冰毒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应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实、刘旭、罗华友、郑扬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刑事相片,抓获经过及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应德非法持有毒品11.4克,数量较大,且两次容留四人在其租赁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应德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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