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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_李华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_李华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_李华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

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

李华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南京210093)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步伐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环境侵权,通过保险不仅可以转移责任风险,还能够及时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国家应根据具体情况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选择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并存之模式。我国在移植西方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时应予以本土化改造,要与我国现有的民事侵权制度相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发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合理界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路径;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6;DF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63(2010)02-0105-06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因环境污染产生的社会问题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关注。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发生在印度的博帕尔事件,到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松花江水污染、四川沱江水污染等环境污染重大事件,环境污染日益成为公众所关心的问题。防止环境污染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同时,和谐社会的创建亦需要解决因环境所产生的纠纷。对于已经发生的污染事故,除了追究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应追究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对于污染企业来说,基于利益考量,需要解决因环境污染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角度,更要考虑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人的利益保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境侵权制度与保险制度嫁接的产物,通过保险机制转移了责任风险,同时也对污染事件中的受害人提供及时的保护。

二、制度嫁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理分析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环境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在民法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与保险法的责任保险理论基础之上,在性质上乃是基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分散和防范侵权损害的法律技术。1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环境权的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依据保险法理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须为第三人利益而存在,在性质上属于第三人保险。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o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保险法中的公众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发展而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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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可以使被保险人将其损害责任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给保险公司,使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经济负担得以减轻或免除,生产经营活动不致遭受冲击,使责任风险化解于无形。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价值。从保险制度的功能来看,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是填补损害保险之一种。责任保险产生的初期,主要是为了消除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其价值目标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着眼于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责任保险不仅具有填补被保险人损失之功能,而且对于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功能日渐突出,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愈加被国家所重视。?因此,责任保险同时保障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初期,多是自愿保险,这与责任保险制度初期的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功能是一致的。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对受害人的保护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并成为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演变为国家贯彻其政策的一种工具。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社会化,就是一种将因特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转移到社会之上,在全社会范围内或特定的社会群体范围内分散损失金额的侵权赔偿责任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目标是通过保险机构的介入,利用保费的价格杠杆机制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及控制机制来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同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还有利于为污染突出事件提供及时的经济赔偿,不仅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环境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环境危害往往牵涉各方利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集中在污染企业身上的巨额赔偿责任分散到众多投保人身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工业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从保障社会公平、保护少数弱势群体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看,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还可以保证环境污染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赔偿,不至于因为环境污染而使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干扰。?从保险人角度来看,为了降低自身经营风险,保险人也会积极投身于环境污染风险的预防工作。保险公司可以协助被保险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故的发生,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路径选择: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之进路

在风险社会中,通过市场机制运行的方式(商业保险)转移风险成为首要选择。根据自由主义的经济学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纯粹充当/守夜人0的角色,反对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但是,市场本身也存在着缺陷,对于商业保险而言,最大的威胁是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对于保险人而言,商业保险机构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不愿为有可能出现的环境责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这一缺陷决定了要想克服保险业市场机制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立法为手段确立国家主导型的政策性保险。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污染的责任问题复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范围较窄,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如果要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藉此形成多元化的环保力量,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对于风险保障的保险制度的选择要抛开单一的商业保险的模式,必要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性手段,要求一定范围内的人以一定方式和条件参加保险,这就是政策性保险的问题。政策性保险多由政府制定法律以为实施依据。决定某种风险是采取商业性保险还是采取政策性保险,取决于该种风险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以及在正常商业环境下承保该种风险的盈利程度。政策性保险同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分担风险、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护经济繁荣的功能,但政策性保险体现的是国家的社会政策,更多注重社会效益、公平和社会进步等社会目标,其实施范围由法律严格界定,其实施手段具有国家强制性,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平。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必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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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我国社会发展的水平,既要考虑循序渐进,又要考虑制度的发展与现有制度的冲突与协调。政府介入的必要性以及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社会政策的属性都为强制性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依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应该关注环境问题,但又不可能因任何环境问题而放弃发展,最后的选择只能是致力于环境成本的最小化。à就环境侵权而言,通常根据环境侵权的原因可以把环境侵权分为突发性的和持续性的两种。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在事故发生前一般没有明显的症状,但一旦发生,就即时造成损害,受害人也能发现受害之所在,且能比较容易对损害作出认定;而持续性的环境侵权延续时间长,甚至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之结果,特别是在环境法律法规因迁就经济发展和技术落后的现状而放宽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其损害的发生往往存在着必然性、确定性。á因此,侵权人和受害人对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经过,常常缺乏深切认识,以致于对侵权行为何时存在,侵权人是谁等问题难以认定,受害人更无从举证,其结果是难免阻却救济之实现。?在我国,一方面,公众的保险意识普遍不高,通过保险分散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意识更为薄弱;另一方面,实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不仅有助于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保护环境侵权人的利益,增强其治理环境污染或者控制环境污染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行为多体现持续性的特点,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大。

基于我国经济发展之现状,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应采取分步走的策略。首先可以在一些具有高度环境危险或普遍环境危险的行业中,针对突发性的环境污染,施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解决可能的普遍性环境危害问题。由于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加重投保人的负担,投保人一般不愿自愿投保,所以可以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引导部分企业必须参加,待时机成熟,通过立法模式在高污染行业推广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其他一般污染企业可以自愿投保。

四、制度构建:本土化与建议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移植及其本土化。对于被保险人来说,通过保险机制,可以转嫁其环境污染责任风险,解除后顾之忧,使企业能够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中去,避免因环境污染侵权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对于受害人来说,通过责任保险制度,使所遭受的损害得以迅速弥补,这对于安定人民生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从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来看,如果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不仅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而且还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制度的借鉴和移植必需考虑到所在国的本土法律资源,这样才能确保法律制度的统一,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到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需要一定的过程等原因。 l v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西方法律制度仅仅是通过错综复杂的历史进程而出现的调节与安排,这些制度只有放在这些国家特定历史条件下才能够理解和评价。 l w所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不能简单的照搬他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而必须与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的状况相适应,必须协调解决好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对他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予以本土化的改造,只有这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有广泛的发展空间,才能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功能。

我国的5民法通则6和5环境保护法6在环境侵权责任追究的归责原则均以无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即在认定环境侵权时,不考虑环境侵权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就应承担责任。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因/道德危险0所引发的损害是作为除外责任的。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行为人的无过错行为甚至合法行为都可能引起环境侵权赔偿。这种责任认定完全站在受害人的立场,意在填补其损失。但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毫无道德谴责性的行为往往是无法预期与控制的,其责任风险由此被扩大。 l x环境侵权法

107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

律制度的归责原则并不区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这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换言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合理界定保险责任范围,特别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由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在构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需要与我国当前的环境侵权法律制度相协调,如我国的5环境保护法6、5水污染防治法6、5大气污染防治法6、5海洋环境保护法6等立法中,将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以及受害者的自身责任作为免责条件,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都可以作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此外,现存的诉讼制度中也存在一定问题。由于原告资格的限制,使得在国内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许多情况下,因侵权人不明,受害人无法提起诉讼。 l y环境侵权诉讼往往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与民事侵权法抑制违法功能之间的协调。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替代赔偿作用转移了侵权行为人的经济负担,弱化了民事侵权法的预防功能。由于环境侵权人有保险公司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后盾,企业容易忽视对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工艺的研究与应用,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削弱了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在抑制企业排污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还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l z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企业能够将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机构,而它只需付出保险费的代价。除了较高的收益率外,企业将不会考虑采用环保技术,不会考虑削减污染和保护环境。 l{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民事侵权法抑制违法功能的冲突,容易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出现逆向选择,即污染风险高的企业为避免环境损害带来的巨额赔付责任,利用保险来转嫁损害而进行积极投保,但污染风险低的企业由于保险费的厘定不合理而导致其无力投保,从而导致所参加的投保人是风险高的企业,保险费总额不足以进行损害赔偿或环境净化,保险公司将失去其运营的基础。如果从公平角度出发,根据风险的实际情况而厘定不同的保险费,风险高的交纳的保险费多,风险低的交纳的保险费则少,一些进行风险很高的企业根本无能力承担巨额保险费,必然会造成企业的无保险、环境和受害者的无保护状态。 l|为了抑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负面作用,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兼顾保险公司经济利益和环境保险的价值追求,并结合国家的环境保险政策,做到公平、合理与适当。

依据保险法理论,责任保险是限额赔付,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在环境侵权中实行责任限额制,让投保人自担部分风险,投保人出于减少自己损失的考虑,在保险期间内注意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减少环境侵权的发生及其损害结果的扩大。对于商业性的保险机构而言,如果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实行全额赔偿,可能会超过一些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从而导致保险的逆向选择,保险公司不愿承保风险过大、赔付过高的投保人的投保。而赔偿限额制的实行有利于维持保险机构的赔付能力,使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按照市场法则经营。对于政策性的保险而言,采取责任限额制也有利于国家财政负担的减轻,从宏观方面考虑,这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都是有益的。

3.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在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尚低的情况下,要求商业保险全面介入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业务很不现实。投保人和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但由于环境污染的后果是损失巨大,波及面广,如果不及时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则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保险市场发展的滞后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潜在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基于此,政府出于稳定社会的考虑,可以推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的推行必然要求国家财政相当力度的支持。我国在选择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模式时,应当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在特定领域,如石油、化工、皮革、印染等环境污染的高危行业有选择地推行强制保险,在其他行业,推行任意保险。 l}

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保险经营的非盈利原则。如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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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委托由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应坚持收支平衡,非盈利的原则。(2)/低水平、广覆盖0的原则。政府不能对自己的征收保费能力以及赔付能力有过高的预期。 l~(3)受害人人身权优先保护的原则。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给第三人的损害不仅包括侵害人身权,还包括侵害财产权和环境权。对于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予以积极救助是强制保险发展的重点。 m u(4)通过立法模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使之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强制保险。借鉴机动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经验,避免通过行政权力强制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以减少行政权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侵犯。

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不论采取商业保险还是强制保险,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的范围应予以界定。有人认为,从各国的立法趋势看,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第三人的范围逐渐由厂区外扩展到污染企业的工作场所以内,普遍主张应当包括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包括污染企业的受害职工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并主张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应当包括除企业主以外的任何受害人。 m v此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污染企业的职工能否作为第三人要分具体情况。一般而言,企业职工在履行本职工作时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其损害可以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解决,把其列为第三人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从责任保险的发展来看,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如果职工并非在工作时间遭受环境污染的伤害,则可以列为第三人。

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代位权。我国5保险法6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在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后,即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究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地位。即如果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保险人在赔偿后可以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对于污染范围广,赔偿额大,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往往会因该第三人的经济困难而求偿不能。

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一般而言,因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遵循上述限制。对于强制保险,有学者认为,在政策性保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在特定情况下,保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组成人员的追偿权是有必要的。 m w笔者认为,在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特别是污染企业的职工在履行本职工作时导致污染发生,不能认定是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五、结语

环境污染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通过保险模式分散环境污染侵权所导致的责任风险是一种较好的制度选择,并能够加大对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人的保护。我国在借鉴西方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时,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科学地构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注:

1王明远:5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6,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o覃有土:5保险法概论6,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1页。

?例如,出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许多国家在汽车责任保险立法方面,加强了对责任事故中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立法价值取向上也体现了这一点。

?à l x l~ m w张梓太、张乾红:5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6,载5法学研究62006年第3期。

?冯东方:5流域水污染防治若干重大环境经济政策分析6,载5环境保护62008年10月A,总第405期。

?王晓丽:5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兼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机制6,载5行政与法62006年6月。

?刘燕生:5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和道路选择6,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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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版,第78页。

á王明远:5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6,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参见竺效5论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特殊要件6,载5政治与法律62009年第12期。

?参见邱聪智5公害法原理6,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21页。 l v李华:5论我国/二元化0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6,载5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62006年第2期。

l w公丕祥:5法律现代化的现代逻辑6,载5中国法学62000年第5期。

l y于剑华、杨华:5环境纠纷处理问题的法律探索)))/第三届环境纠纷处理中日韩国际学术研讨会0综述6,载5华东政法学院学报62006年第1期。

l z贾爱玲: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作机制6,载5四川环境6 2003年第2期。 l{王晓丽:5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机制)))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例6,载5法学论坛62005年第5期。

l|罗世荣、杨逍、张倩:5建立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研究6,载5中国保险62007年2月号。

l} m v邹雄:5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6,载5广州大学学报6(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m u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包含了对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应把财产损害的赔偿包含其中,而应主要关注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的积极救助,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较低的情形下,应把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排除在强制保险之外,而由商业三者险经营。

1责任编辑:李杏2

Choice of Strategy and Construction of System with Regard to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Li Hua

Abstract: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in C hina,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amage start to interfere with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With regard to the environmental tort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the insurance can not only transfer the risk of liability,but also protect the victims in time.The authority should develop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 ability insurance and choose the pattern of co-existence of compulsory insurance and voluntary insurance. During the process of transplanting the wester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China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localization so as to make it c onsistent with the now civil tort system.It should develop the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based on the reality and define the reasonable scope of the liability of third party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surance.

Key words:environmental pollution;liability insurance;strategy;construction of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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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8.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承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 (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三)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 (四)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 (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录B)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 (六)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保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从中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中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2011-06-2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光电、噪音污染; (五)自然灾害; (六)硅、石棉及其制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2011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成立、依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污染损害,且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并由此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 (二)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性命令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广泛发动,正确引导,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从年起,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职能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部分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园区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从20XX年起,逐步在全市所有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全面推行。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级环保、金融职能部门要从防范环境风险处罚,对比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明确投保企业,行业或者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等;金融职能部门加强行业协调,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责任险产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

责任,向投保企业说明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二、突出重点。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协调引导,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成绩。 四、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履行监管职责,提高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壮大环境污染责任险市场,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带来的环境和社会矛盾,让广大群众共享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投保企业利用责任保险机制,抵御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利益。 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发生环境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及时通报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公司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规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全面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调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落实约束和鼓励措施;环保、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和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按照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责任。 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可由多个保险公司形成共同体,也可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独家承保。通过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全面提升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保证受损失的第三者及时获得赔偿救济,发挥商业保险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功能作用。

严格监管,规范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情况应当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作为排污单位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承保、理赔流程,统一环境风险管理和服务标准,拓宽保险服务新领域。保监部门应加强对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之前,推动全市环境高风险领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充分利用金融的手段,形成规范稳健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排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从事环境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从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生态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及我国现状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我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以化工石化项目为例,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启动的全国化工石化项目风险大排查结果显示,总投资近10152亿元的7555个大型重化工项目中,81%的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措施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2个工作日一起。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为此,2008年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制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首例案例的顺利解决及其现实意义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责任险 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 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 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 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光电、噪音污染; (五)自然灾害; (六)硅、石棉及其制品;

(完整word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附件1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6) 第一条(立法目标) (6) 第二条(定义) (6) 第三条(适用范围) (6)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6) 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7) 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7) 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8) 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 (8) 第八条(费率浮动) (9) 第九条(责任限额) (9) 第十条(保险合同) (9) 第十一条(承保) (9) 第十二条(通知义务) (9)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0)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 (10) 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10) 第十六条(投保方式) (10) 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 (10)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 (10) 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 (11) 第四章赔偿 (11)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 (11) 第二十条(除外责任) (11)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 (12)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 (12)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12) 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 (12) —4—

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 (13) 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 (13) 第五章罚则 (13) 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 (13) 第六章附则 (14) 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 (14) 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14)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承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8.5.7)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8.5.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承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 (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三)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 (四)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 (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录B)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 (六)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环办函〔2015〕2139号)附件)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 (七)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 (八)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也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一)第三者人身损害。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财产损害。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生态环境损害。环境高风险企业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四)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环境高风险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费用。 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

20190326 2、《山东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山东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条款 本项目所使用的条款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山东版)》 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凡属于《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中范围内的企业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三、保险地址 各被保险人企业的地址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四、保险期限 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根据每个企业投保情况分别确定。 五、赔偿限额/责任限额 (一)累计赔偿限额 根据投保企业提供的环境污染风险情况或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将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分为五级,其中1级和2级为重大环境风险,3级和4级为较大环境风险,5级为一般环境风险。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最低责任限额。具体详见下表:

表1:最低累计赔偿限额 注:E为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E1、E2和E3。Q、E1、E2和E3具体划分依据来源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二)分项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第三者赔偿限额同累计赔偿限额; 2.每次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限额同累计赔偿限额; 3.每次事故应急处置人员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同累计赔偿限额; 4.每次事故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同累计赔偿限额; 5.每次事故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30%;

6.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15%。 六、免赔额 无免赔 七、保险费及保险费率 (一)首年投保保险费率 山东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费率是根据企业所对应的环境风险等级分别确定,详见下表: 保险费率 注:E为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E1、E2和E3。Q、E1、E2和E3具体划分依据来源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二)续保时保险费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100727教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清污费用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电磁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和光电、噪音、微生物质污染; (四)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引起的索赔;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因交通工具导致的任何索赔; (八)因酸雨导致的任何索赔; (九)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累进式、渐变式污染。

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成功(1)

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成功 近日,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代表的见证下,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范杰民将20万元支票递交至深圳市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代表手中,深圳市自2008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来第一笔赔款宣告完成支付。 记者从深圳市主要险企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8年,推进缓慢,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率甚至逐年下降,这也是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我国推行的现状。分析人士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法新增有关环责险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鼓励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意图,但环责险作用的真正发挥,还有一段路要走。案例:火灾引发环境污染问题环责险理赔支付20万 深圳市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今年4月26日晚发生严重火灾,造成生产场所大面积烧毁。由于该公司是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火灾以及在救火过程中造成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气若不及时妥善处理,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火灾发生后,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于当天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开展查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也及时出动执法人员组织应急处置,并开展事故调查。企业按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采取封堵排口、收纳生产废水和消防水、加强外围布控等措施对火灾现场进行处理,使得厂内废水、废气等污染物

得到了有效控制,避免了因突发火灾而可能形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由于该公司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次火灾引发环境污染问题而造成的费用,均由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险支付。 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是深圳最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之一。近年来,该险企在提供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不断摸索和创新,不断设计和推出新的产品,形成了包括自有场地清污费等10个项目的一系列新产品。 平安产品经理李雪告诉记者,传统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只承保企业因意外污染事故 导致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注重的是事后保障;而此次平安推出的新产品则将传统的保障功能前移,对防范污染事故而发生的费用也纳入保险赔付范围。 “盈利达五金制品公司虽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因其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并附加自有场地应急处置清污费责任,所以他们在控制和清理污染方面发生的费用都由险企来买单。”李雪说,“这既有利于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又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现状:企业违法成本低试点8年推进困难

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称,发展绿色保险,按程序推动制订和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 那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的最新进展、下一步打算有哪些?记者1日采访了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正在修改完善 记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推行的最新进展是什么? 相关负责人: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积极会同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相关工作开展,具体包括: ——推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首次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明确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会同环保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相关指导意见等,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鼓励各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引入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机构和环评技术,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推动制定化工、金属冶炼等6个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标准,逐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技术规范体系。 ——指导行业协会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为企业提供全面风险保障。 ——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求,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今年,保监会会同环保部起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并反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目前正在修改完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提供风险保障244.21亿元 记者:经过几年的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哪些成效? 相关负责人:试点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目前,试点省份扩展至30多个,试点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多个领域。 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初步显现。2015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签单数量1.4万单,同比增长5.27%;签单保费2.8亿元,同比增长14.01%;提供风险保障244.21亿元,同比增长7.5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成立、依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依法从事 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时,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释放、散布、泄漏、逸出, 并由此造成第三者的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 (二)第三者为排除或减轻污染损害对其所属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调查、检验、检测、清除、处理、中和、控制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第四条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立刻、快速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以尽量减少损失、费用和责任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 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 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噪声、光、震动、电磁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分析.doc

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分析- 我国环境承载能力己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加强环境保护,可以采取大量关停高污染企业等激进做法,但无疑会带来经济增速断崖式下跌和大量人员失业,显然并不可取。体制机制创新是解决中国环保难题的关键。无锡市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出了加强环境保护的新机制。 一、运行机理 一是地方政府支持。无锡地处太湖北滨,位于东南季风的下风向,在保护太湖水体的工作上任务最重,尤其是在太湖蓝藻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和推进力度日益加大。2009年10月无锡市被国家环保部列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2011年无锡市通过了地方性行政法规,并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要求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基本原则,成立保险共保体,率先在国内试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政府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市氏环保工作目标任务书》。对应该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市政府依法采取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和环境法制手段,包括在其企业新、扩建设项目时依法实行环保限批,并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等级评定中作降级评定;在其参加各种评选先进活动时,环保部门将其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这类企业不予向银行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并通报给人民银行,以限制其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上市或再融资。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参保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从征收的排污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参保企业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是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作为事后补偿手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被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2009年,由中国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独家开办试点。2011年7月,无锡市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国人保(68%)、阳光保险(11%)、平安保险(9%)、长安责任保险(7%)及中国太保(5%)五家保险公司成立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共保体,中国人保财险无锡市分公司作为共保体首席承保人。截至2014年底,累计参保企业3637家,累计承担责任风险40.63亿元。运行五年来,无锡共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案26起,累计赔付286万元。 三是将环境风险评估嵌入保险机制之中,实现环评的专业化和市场化。保险公司聘请了30多人的专家团队(业内专家、高校学者),为企业免费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培训等服务。通过提供《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为企业划分环境风险等级,提供投保建议;提供《企业环境风险服务报告》,针对现场勘查问题,为企业提供整改意见,以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措施建议。上述专家队伍由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不断筛选,经过市场淘汰后,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受到参保企业的认可。对共保体出具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企业由最初的不接受到现在开始逐步接受。市场化的环评机制让企业得以全视角审视自己在环保措施上的漏洞,对症下药,降低事故发生可能性。 无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费率调节机制中引入风险整改系数,对于上年度风险评估问题整改完成并且本年度环境治理整改投入大的企业,可获得20%的保费折扣。对于连续三年无赔款的企业,续保时可以获得30%的保费折扣。

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国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判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承保区域是指保险地址外围一公里以内的范围。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清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盗窃、抢劫; (四)光电、噪音和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指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七)因石棉引起的索赔; (八)井喷;

中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

中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从中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中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情况教学文稿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情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即排污企业或个人投保该险,当发生污染事故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根据签订的承保协议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的发出可谓拉开了“为环境加保险”行动的序幕。随后一些地区,如深圳、重庆、沈阳等地作为试点城市,开始了政府推动的试点工作,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保险公司也开始大胆实践,开展品种开发、市场调研等行动。 记者了解到,目前,像人保财险、平安产险、中国太保等国内多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针对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造纸、重化工、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易引发环境污染事故、且事故损失较易确定的行业。 业内专家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际上是为环境又增加了一位防污监督者,为污染事故提供了一个处理者,为环境污染风险增加了一个承担者。 记者采访了承保该险种的几家保险公司,在谈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条件以及风险评估和事故相关理赔时,他们表示:“首先,

对于承保条件,保险公司在承保前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对投保企业进行了解和调查,目的是评估污染的风险,并对其提供风险教育及管理手段,一旦发现漏洞,会要求企业整改;如果企业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会直接放弃承保,只有企业履行了保险公司的整改意见,才能签署保单或者续保,这即是在运用保险这一市场手段来监督排污致染的企业或个人。” 其次,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会进行勘察,勘察属实后,再进行理赔,这样有助于投保方解决环境污染事故,缓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负担。例如,在2008年1 2月,环保部向媒体发布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案例,当年9月,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该企业赔偿部分村民后,又有120户村民要求赔偿。之后,该企业联系了承保该险种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经核查属实后,该公司及时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由此可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是污染事故的有力处理者。 最后,环境污染导致的后果具有风险特殊性,风险往往会超过出事方的承受能力,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风险被保险公司分流,降低了风险的承担压力。 知易行难 企业投保率偏低成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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