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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一行三会_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问题_于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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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问题

于永宁

摘要:目前,“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的问题,表现在不能实现对风险的监管全覆盖、协调机制法律效力低下、信息互通机制没有建立等方面。究其根源,在于国家所有权导致的监管权能不平等和监管目标失衡,以及国家行政级别导致的监管独立性缺失和监管执行力下降。我们可以通过明确监管协调机制的监管目标和确定人民银行在监管协调机制中的领导者地位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关键词: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金融市场监督管理者,根据法律授权行使各自监督管理职能,并已初步建立起它们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是,在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协调方面,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从而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本文试对上述“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有效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功能的法律定位

1.中国人民银行:宏观系统性风险监管者与银行监管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政府机构。①历史上,中国人民银行曾经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唯一监管者。自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成立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监管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取代,但是其对金融机构仍具有一定的实质监管职责。第一,央行依职权对金融机构流动性和资本充足性的监测,因而央行对于整个金融体系中的风险状况有第一手的数据,可以宏观把握金融系统性风险。第二,央行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对问题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适用援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第三,央行在监管手段上比行政机关更市场化,适应降低监管成本的要求。对于违反现时金融政策或者从事较高风险的金融机构,央行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限制。②

2.银监会:银行监管者和主要金融资产监管者。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式颁布,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中国银行业的专门监管部门,取代了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

收稿日期:2012022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生视野下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法律保障”(项目编号11CFX031)、山东省软科学项目“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范运作与监督管理”(项目编号2011RKGA5009)、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山东省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与法律环境研究”(项目编号201103057)、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改革与重塑”(项目编号2010GN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于永宁,山东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济南250100)。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

②例如,在2010年年初,针对部分银行放贷迅猛的势头,央行采取类似惩罚性质的对某些银行实行差额存款准备金率,限制其可使用资金

规模,减少其收益,便是一种有效的市场化监管手段。

根据法律的规定,银监会不仅是银行的监管者,而且是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者。前者包括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以及其他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后一类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在监管的目标上,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和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两方面同时进行监管。①3.保监会:保险机构与保险业务监管者。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成立,接手原中国人民银行的保险业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监会与银监会一样,同时承担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和保险公司审慎监管两种监管职责。②与银行机构类似,保险机构也面临着系统性风险,只是与银行系统性风险的类型存在差异,如巨灾风险、社会风险和政治经济风险等等。保监会通过编制和更新“寿险业经验生命表”、监管保险基金投资风险、争取对保险业发展有利的税收政策等手段,来监督和管理保险机构的系统性风险。③

4.证监会:资本市场监管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规制和监管资本市场的主要法律,中国证监会是三会当中成立最早的一个。按照《证券法》授权的范围,证监会监管的对象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如期货合约、期权和认股权证衍生金融产品,以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慎监管。④

二、“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1.无法实现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全覆盖。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金融市场正式形成了“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格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指导下,在各自行业内行使统一的监管权;而中国人民银行则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⑤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有分工,但缺少联系。随着金融混业程度的加深和金融集团的出现,传统的分业监管缺少行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这给被监管者提供了规避监管法律的机会,也给市场投资者和债权人带来了难以量化的风险。

现行金融监管格局的主体虽然是一行三会,但事实上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存在着不止四家监管者。⑥因此,“一行三会”四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是否足以覆盖整个金融市场存在疑问。长期以来行政监管者在行政权责划分上并没有就金融、会计、财政之间厘清关系。一家大型国有金融集团可能面临七八个机构的监管,每个监管者都存在“设租、寻租”的理由。这一方面造成监管成本高企,另一方面,当监管失败时给了监管者们互相推卸责任的借口。

2.协调机制未能起到协调与互通作用。2003年6月,银监会会同证监会、保监会等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研究并起草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意在通过加强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与政策协调,明确主监管负责人,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9月18日,在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位主席共同参加的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上,讨论通过了前述《备忘录》。此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主监管制度,即判断某金融控股公司应由哪个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的标准,是依据该公司主要业务属于哪个行业;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仍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尽管这次联席会议对于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机制有极大促进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参加此次会议。应当肯定的是,一行三会

“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问题

①②③④⑤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4140条。

王国军、徐高林等:《后金融危机时代保险业的风险防范与战略选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8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条。

例如,在财政部的职能中,其有权制定国家金融战略规划和决策,财政税收政策监督、会计准则规定,国债的发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批准企业债的发行、参与财政金融政策的制定,创投基金的备案;国家审计署负责审计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以及对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这些都涉及到对金融业的监管,而监管行政权却分属于多个行政机关。

的联席会议制度是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互通合作的有益尝试。虽然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但不可否认的是一行三会仍是最核心的监管机构,可是仅靠它们一两次的联席会议就期望形成新的金融监管框架是不太可能的。这是因为:首先,联席会议形式松散缺乏法律约束力。前述监管联席会议达成《备忘录》后,三会在2004年3月18日召开了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此后就再没有举行联席会议。而第一次联席会议上就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公示也仅是会议纪要的形式,没有拿出具体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一类的最终结果。其次,即便中国人民银行加入联席会议并作为金融监管领域的牵头监管者,其监管执行力也有待考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只有在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现问题金融机构时,才对银监会有监督建议权。①《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授权其对金融监管进行总体协调的工作,而是授权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②2003年银监会在承继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退出联席会议,金融监管领域的直接监管者就是三会。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的出台,中国人民银行重回监管协调协商机制,并被赋予“牵头监管者”的角色时,才发生变化。③但不容小觑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行政级别上同属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四者之间地位相当。所以,相同的行政级别缺乏适当的斡旋,难以保证有更好的执行力,这或许也是联席会议没能坚持下来的原因之一。再次,信息互通机制难以建立。在现有行政体制下,缺乏对监管者的激励措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就信息互通达成分工协作共识,各部门信息收集的标准又不统一,这就造成某一监管部门搜集的信息对于其他部门没有价值的局面。所以,信息互通机制目前还很难在操作层面实施,导致一行三会的协调机制难以发挥现实作用。

三、制约“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效率的根源

笔者认为,制约“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效率的根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国家所有权导致的监管权能不平等和监管目标失衡。我国金融体系所有权结构不平衡和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导致了金融监管权能失衡,这影响了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整体效率。体现在监管所关注目标上,是监管机构更看重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而不是普通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原因如下:首先,我国的金融市场绝大部分资产是银行资产,金融风险也聚集于此。这种现象,源自于我国长期以来在法律层面禁止民间金融,只允许商业银行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从事吸储业务,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看,也源自民众对于个人财富的积累更偏向于存款而不是消费、投资。④所以在我国,银行资产占到了整个金融类资产的七成以上,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数字可能不到四分之一。在这种金融资产比例严重不均衡的情况下,一个企业如果需要融资,首要选择是从银行贷款,而不是在证券市场发行公司股票或者是债券。当大量企业向银行借贷时,主要金融风险也聚集在银行业内。其次,银行资产又绝大部分掌握在四大国有银行手中,因而使得国家所有权之手深深介入到金融市场当中。垄断性国有资本对整个金融市场的控制,势必给市场竞争带来严重阻碍。⑤最后,国有资本占据金融资产领导地位,这决定了金融监管体制中的银行监管者较其他监管者权力更大,其在监管改革中起到的作用、决定某种利益取舍的话语权也比其他监管者更多。因此在金融监管体制中,代表着不同实质性监管功能的监管者之间也存在权力的不平等,这就会深刻影响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实践中的直接表现,就是监管层会偏向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而不是市场稳定或者普通投资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国家行政级别导致的监管独立性缺失和监管执行力下降。如前所述,现有银行体系中大部分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四大银行的大股东也是国家,事实上,四大银行的行长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是由国务

①②③④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办发[2008]83号。

周小川:《危机后全球经济的调整和政策应对》,见吴敬琏:《比较》(第42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年,第2页。

虽然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规模逐渐扩大,市场份额逐步提高,但是主要银行资产仍然是四大国有银行控制的。

院任命的。①这些国有银行的从业人员,既是金融行业从业者,也是拥有行政级别的政府工作人员。或许今天他们还在国有银行中从事银行经营业务,到了明天却因为一纸调令而成为国务院某部门或者是银监会的一名官员。今天银监会的执法人员还在对某一国有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明天该金融机构的领导却成为了该银监会工作人员的上级。这种角色转换是否极富有戏剧性?但现实中这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关系随时可能发生变化事情的确常有,甚至有些司空见惯了。

尽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正在探索当中,但是即便国有商业银行完全改变为股份制金融控股公司,其最终的大股东仍然是国家。在这个半行政半商事的体制中,银行从业者与银行监管者的身份有可能是平起平坐,甚至出现被监管者的行政级别高过监管者的情形。那么怀疑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能力和执行力就变得有根据了。同样的,类似情况也出现在证券行业和保险行业当中,或许情形没有银行业那么明显,也主要是前述中国金融资产的大部分在银行业的缘故。上述这些缺乏制度约束的现象,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违法风险,影响了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导致金融监管的执行力下降。

四、提高“一行三会”监管有效性的措施

笔者认为,提高“一行三会”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做好如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要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监管目标,保持协调机制的独立性。我国在金融监管目标上大致有两个相互独立的监管目标:一个是针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其中包括着眼于金融机构个体的微观审慎监管,以及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另一个是针对金融市场存在的不公平竞争、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市场行为监管。

这里所说的审慎监管中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存储机构、保险公司,以及任何涉及到使用金融杠杆工具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对冲基金等等。次贷危机让我们看到,除了传统商业银行的负债经营之外,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从事“借短投长”的长期投资性经营,形成了与商业银行平行的“影子银行”体制。而与一般商业银行严格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同的是,“影子银行”不受银行监管者审慎性监管,敢于在投资和交易中从事高杠杆率的冒险经营活动,其涉及的资金规模远远超过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因此,将“影子银行”一类的审慎性监管纳入银行监管体系,接受审慎性调查和监管,其效果会好于没有监管以及不匹配的监管。②对于保险公司一类的监管,由于其经营方式、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历史原因,目前在多数国家仍然采用单独机构监管模式,即保险监管者既监管保险公司的审慎性,又监管保险业务。③本文认为,随着保险产品涉足存储和投资等业务领域,这一机构在经营方式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共性逐渐显现出来。因此,按照审慎监管的目标,保险公司在资本运作上完全可以接受银行类审慎监管的要求,而按照市场行为监管的目标,保险公司在具体业务上也可以接受市场监管者的要求。而且现实中,部分国家确实是将银行和保险公司安排在同一个监管当局的管辖之下。④

因此,在未来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上,笔者建议实现“三会”变“两会”的突破。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各自管辖下的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的职能交给一个监管者负责,而这个机构和目前银监会的主要机构组成相适合;同时,各自将对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产品、违法行为、消费者保护等市场监管职能交给另一个监管者负责,而这个机构和目前证监会的主要机构组成相适合。这样的制度安排既能够实现精简机构的目的,更能明确监管的目标和权力的主体,从而提升监管效率。

“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问题

①②③④在金融国有资产领域,还没有像《企业国有资产法》一类的划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所有权关系的法律。尽管四大国有银行已经全部改制上市,但是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国有银行的主要负责人仍然由国务院任免。

例如美国等一些国家在金融危机之前,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都是由SEC一类的证券监管者负责,但是证券监管者与银行监管者相比,在审慎监管方面缺乏必要的人才和监管手段。

Eddy Wymeersch.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Europe about Single,Twin Peaks and Multiple Financial Supervisors.20091019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946695.

统一监管既包含全行业统一,也包含部分行业统一。实施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的有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等国家。详细内容参见于永宁:《金融监管模式的博弈与选择》,《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在明确监管目标之后,需要通过相关金融法律的修改以确保“一行三会”协调机制的独立性。法律应授权“一行三会”协调机制依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的行政规章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够约束各个金融监管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其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影响,从而破除国家所有权在金融政策制定、金融监管权力实施等方面的障碍,以监管目标为核心独立行使监管职权。“一行三会”协调机制可以沿用联席会议的形式,但是在会议的召开、人员的组成、决议的形成方面,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和固定下来,从而提高联席会议的行政级别和决议的执行力。

另一方面,要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协调机制中的领导者地位。按照现有的组织体制,参与协调机制的主体应当是所有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即除了“一行三会”之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个行政机关。而在如此多的监管部门参与监管协调机制的背景下,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必须通过改进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得各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或政策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议事协调工作来实现。由于法律没能明确创设这样一个统筹各方监管机构的监管主体,甚至也没有提供推定出这样一个总体监管者的余地,所以难以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管协调。①

解决的路径是各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后,先以正式协议的方式约定在联合审批情况下,各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最长时限,以及超过时限的认定规则;试行一段时间后,再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来直接规定监管机构联合审批的最长时限和超过时限的认定规则。例如,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方式,明确“一行三会”作为监管体系的核心,中国人民银行经法律授权作为整个协调机制的领导者、主要监管信息的发布者和监管交流的推动者。而其他专业机构监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筹协调下,通过签订部门之间合作协议,加强监管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金融市场不断深化所带来的金融集团和金融业务等方面的监管问题;待协调机制运作成熟后,建议立法部门就相关法定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批时间等内容,做出专门立法规定,各监管部门依法执行。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China

YU Yong-ning

(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250100,P.R.China)

Abstract: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CSRC)and 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IRC)are the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s in China,authorized by law to exercise their respective regulatory and management functions and to establish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There are some issues with the current coordina-tion mechanisms,including the failure to achieve full coverage of risk regulation,low legal effectiveness of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and the absence of the information sharing mechanism.The root causes for these issues in-clude unequal regulatory functions and the imbalance in target supervision associated with state ownership,the lack of regulatory independence and poor enforcement due to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strata.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regulatory effectiveness could be improved by clearly defining the regulatory objectives and establishing the leading role of PBC in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Key words:“one central bank and three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s”;coordination mechanisms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financial regulation

[责任编辑:李春明]

①廖凡:《竞争、冲突与协调———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的选择》,《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略关于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建立

略关于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 ; 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对1995年制定的《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对原由人民银行行使的银行业监管职能重新进行了界定、整合和划分,将其中的大部分移转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2004年2月1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两部银行法的修改决定同时开始实施,自2003年3月10日获准设立并于同年4月28日依据《关于银监会履行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正式挂牌运作后,银监会作为中国银行业主要监管者的地位至此最终确立。这样,继1992年成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1998年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并分别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后,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也被大部分离,专注于货币政策和金融风险整体调控,从而在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 ; 这样一个新格局是对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在逻辑结构上的完善,同时也使得金融主管当局之间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更显必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修订后的《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新)》)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和《人民银行法》(新)第35条规定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应当在相互之间及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法》(新)第9条则授权/责成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上

述两种机制在广义上均属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范畴:前者是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平等主体自行构建,集中于信息共享;后者则是由国务院作为上级机构组织建立,覆盖范围更为广泛,涉及各监管主体在行使职能时的配合协调乃至争端的解决。在实际运作中,这两个不同层级的协调机制完全可能合而为一,前者成为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事实上,早在法律作此明确要求之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局部的和不定期的协调努力。[1] 对于分业经营和监管模式甫经确立便面临全球混业经营浪潮的中国金融市场而言,这种协调和合作是不可回避的自然选择。然而,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经营手段的日益多样以及由此产生的监管界限的日益模糊使得自发的低层级协调远远不能满足稳定金融市场和控制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正式的、全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由是也成为监管者和研究者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我国目前处于从分业到混业的过渡阶段这一基本定位出发,探讨主要金融市场监管实践所能提供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 ;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 我国的金融市场在起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采取混业经营的形式,证券、信托等业务均发轫于商业银行。与此相适应,人民银行全面负责监管各种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扮演着全能监管者的角色。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品种的丰富,混业经营所固有的风险日渐彰显,证券市场泡沫的破裂和信托投资公司在房地产市场的溃败为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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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ing supervision mode after the crisis era development research Abstract Banks, as the core of a country's financial system, the safety of his relationship to the security of the entire financial system, and even the entire national economic security and stability.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banks Mixed trend is increasingly evident, the banks are also increasingly greater degree of risk, how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regulatory model, give full play to the banking industry in financial deepening and the central role of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so that Its support of China's economy forward stable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effectiv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maintain the secur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theory. 2007 outbreak of the U.S.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quickly evolved into a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world's banks are facing serious challenges. China's banking crisis, there are also apt to cause all sorts of potential risks. To avoid the accumula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guid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further improve our supervision of banks and increase bank supervision is imperative. For this situation,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as the background and supervision of banks.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rough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Status and Problems of the analysis, and finally come to post-crisis era of China's banking regulator mode select the path and form. Key word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upervision; perfect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论文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论文摘要: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不仅考验着美国的监管智慧,而且考验着全球的监管智慧,其后许多国家都在反思现有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并且提出了很多改革措施来遏制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和深化。中国虽然保持着高速的经济增长,但中国的经济与金融无疑也受到了重创,反思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我们发现有很多不足与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中央银行;行业自律 一、我国金融体制现状及问题。 金融发展日新月异,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也孕育出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外资金融机构也对本国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但中国的分业模式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有着很大的制约,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利率市场化等未来金融发展的监管,将会使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目前还是传统的机构监管,在“一行三会”的分工模式下,以金融机构的类型如银行,保险,证券等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机构监管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往往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而这些业务却受到不同监管机构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监管,形成不合理的监管差别,导致市场竞争条件出现差别,不利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机构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重叠,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同时还可能导致监管真空,因为相关监管机构可能对于监管对象新兴的金融业务了解不够,监管力度不够,而这些监管真空往往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三)分业监管模式也极大限制了金融的发展,使得机构成长比较缓慢,在尝试金融创新的路上不敢大施拳脚,与国外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竞争力很弱,而机构之间的协调不一致也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功能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借鉴意义。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标准,在功能监管模式下,从事同一类业务的不同金融机构会受到统一的监管,功能监管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功能监管是金融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 金融创新化和自由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而中国金融市场也已经体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机构监管暴露出来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的问题使得其有效性在如今的金融环境下大大降低,而功能监管的优势将会得到体现。 (二)功能监管有更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预见性。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为监管对象,使得监管机构能够针对所监管的业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积累更丰富的经验,从而能达到更强的专业性,使得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的问题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同时,功能监管带来的专业性和经验累积也使得监管机构更有预见性,能更好采取有前瞻性的监管措施,促使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的发展。 (三)功能监管能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以业务为监管对象的功能监管,能保证同一类业务监管标准,监管措施的统

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从历史看来,一个世纪的金融创新都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金融创新也存在金融风险。如果金融创新缺乏有效监管,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演变成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其行政权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管制和约束,以控制金融业整体风险,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促进金融业依法健康稳定运行。 金融创新指新的金融工具的广泛应用和新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出现并被社会广泛接受。 金融创新的总趋势是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 即将信贷流量从银行放款转为可上市买卖的债务证券。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是宏观经济发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工具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整个链条看来,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利于金融效率的提高和金融资源的有效配 置;同时,金融创新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可能会产生严重的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于整个金融体系可能会导致金融脆弱性,影响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动。 我们必须要承认,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初衷并非是要限制金融创新,而是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完好和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充分发挥金融的经济助推作用,其实质是介入金融体系的政府活动,目的是促进经济与金融的健康发展。 监管对创新的无意识强制性推进和创新引起的监管手段或体系的被动调整完善,决定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即没有金触监管,就没有金融创新,没有金翮创新,也就没有金翮监管的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矛盾对立,形成了“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动态循环博弈发展过程。如果单纯地强调金融创新,而放弃金融监管,就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金融效益就无法继续;如果单纯地强调金融监管,而放弃金融创新,就会抹杀金融的活力甚至遏制金融发展;只有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掌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点,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才能共同发挥两者的效用。 适度进行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的风险监管,防范金融危机 必须首先从立法上对风险监管进行规范因此,深刻认识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建议从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险业、证券交易所调研不同金融创新的,行为并进行法律规范,保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 其次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升监管效率,随着金融创新进程加快,金融业务交叉增多,不可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造成监管成本过高和监管效率降低。建议央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会统一联合成立一个金融服务局,专门从事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加大监管的透明度,加深监管程度,推行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规则,提升监管效率; 第三要约束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稳步推进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应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高管们进行管制,对投资复杂金融衍生品进行严格限制,要进行预算硬约束,约束高管们的冒险投机行为,预防道德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最后是要建立金融创新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系统性风险评估。我们应采取不同的系列指标,根据预防货币危机预警系统的理论框架,建立一个风险评估体系,确定一个临界范围,有效管理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监督金融市场各方面的投资战略、投资领域、投资信誉等多个方面情况,形成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XX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

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

2020半月谈时评:互联网金融需完善

2020半月谈时评:互联网金融需完善 监管要和其他金融业态一样,接受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在北京某写字楼内,一对年老的夫妇无助地哭泣,楼内曾红极一时的所谓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近来的媒体报道中,类似的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例并不稀罕。在网络借贷(P2P)、养老投资、贵金属交易、外汇期货等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甚至冲击着“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必须及时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整治。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在金融领域出现的一种新业态,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改善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为其创造了相对阻抑的发展环境。但鼓励创新的开放态度,却被某些不法分子当成捞取不义之财的机会,一些非法集资行为戴着“普惠金融”的帽子,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通过庞杂的线下营销队伍搞地毯式推广,部分行为与传销无异。一旦资金链断裂,随之而来的便是卷款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危机的甚至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社会安定。 互联网金融领域积累的风险隐患,有着繁复的经济和社会原因。 首先是老百姓手中的闲钱缺乏足够多的投资渠道,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凑巧契合这种需求,加上部分媒体有意无意的“增信”,缺乏辨识能力的投资者简易上当。其次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互联网公司的高效方便凑巧填补了空白。最严重的是,作为一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尚处于监管真空状态,监管责任主体不清撤、监管体制不健康和监管规则不完善等问题比较危机。 经常发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事件,是很好的风险警示案例。 面对鱼龙混杂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投资者首先要学会保护好自己。 “你看中的是别人给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这句话生动地揭示了高收益产品背后隐藏的陷阱。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是金融行业颠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录Abstract (3)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一)金融监管体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4) (一)监管体制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4) (二)监管方式独立性不够 (4) (三)监管协调性差 (4) (四)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5)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5) (六)金融监管配套法规不到位 (5) (七)现行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地方金改创新 (5) 三、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6) (一)加紧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6) (二)完善监管当局监管控制体系 (6) (三)建立“四位一体”的金融监管方式体系 (6) (四)强化金融监督主体及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8) (五)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 8 (六)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8) (七)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配套机制 (9) 1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法律体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2014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同意上海市筹建上海华瑞银行。4个月后,新华社发布消息,上海银监局已经批准上海华瑞银行开业,这是国内第二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接着,华瑞银行在上海自贸区开始试营业,仅覆盖简单的存贷汇业务,比如存款仅能使用存折,而不能使用银行卡业务等。 国内首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是微众银行。2014年7月2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微众银行成立。同年12月12日,微众银行获批开业。微众银行由腾讯公司发起,腾讯持股30%,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立业集团分别持股20%,其他共持股3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两家中小型民营银行获得批准成立,可以追溯至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媒体披露:经过反复论证和筛选并报国务院同意,已确定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共有10家民间资本参与,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等。2014年,中国银监会先后批复成立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 此外,同年3月11日,银监会还确定了首批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名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在同年新设金融机构中,有14家民营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108家民间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村镇银行。 放宽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增强市场竞争和多元化发展的改革步伐在2014年进展迅速。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是打破银行业垄断的破冰之举。微众银行等民营银行的出现是在给民间资本机会,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与2013年不同的是,2014年银行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从基础制度到具体业务规范均有所覆盖。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摘要:近年来,金融监管和金融经营体系不匹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顺应金融混业的形势,导致出现了多次流动性危机,金融监管体制亟待改革,需要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从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入手,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结合国外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在中国金融市场特点与结构的基础之上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合并;金融混业;金融安全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的发展,2007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为了更好的应对风险均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机构数量增多且种类多样,金融市场也逐渐国际开放化,金融结构也更加复杂。由此可见,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完全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发展沿革 2003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一行

三会”金融监管格局的形成。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监管宏观系统性风险,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资本市场的发展,1998年10月建立了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的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的部分职责。 为了加强各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2000年9月,监 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建立;后来,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在2003年6月份签订了文件,明确了三会在金融监管上的分工;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但仍不能完全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化的趋势。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需要改变的原因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适应了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有利于对银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进行分别的专业监管。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应对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的狂热发展,金融机构跨行业、金融产品跨领域、金融市场跨国界等现象的出现,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满足金融经营混业化趋势的发展。 1.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应对重大的金融风险

关于开展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

关于开展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 究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关于开展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自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特别是2006年《反洗钱法》颁布后,国家反洗钱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但纵观目前我国反洗钱制度框架设计和反洗钱义务主体界定,国家反洗钱体系仍然存在着对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预判不够充分和法规建立缺位的制度“短板”,有悖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 一、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的现状和不足 二、(一)立法上未做出义务主体(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具体界定。 我国《反洗钱法》第三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我国虽从立法角度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但对其行业范畴、职业类型、义务责任和监管办法等仍未具体界定,已成为反洗钱体系中的防范“空位”。 (二)制度上未确立特定行业的法定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反洗钱法》规定,2006年、2007年,独立或会同银监、保监、证监“三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三项制度”;2010年、2012年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支付机构的注册许可制度和反洗钱义务,但一般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法定职责建立仍为空白。 (三)体系上未接轨反洗钱国际组织标准。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2年通过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第D节预防措施,建议22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客户尽职调查中,明列了对不动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分析开题报告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凭借便利、快捷、高效、低成本等一系列优势,颠覆了以往的金融支付和交易方式,给传统金融机构和金敲体系带来巨大冲击,并呈现出混业经营、国际化等发展特点。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滞后、内控不健全、行业自律缺失等原因,互联网金融机构也面临着诸多风险。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还存在突出问题。金融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性, 互联网金融乱象已然影响到我国金融的稳定。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改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 本文把具有规模效应和低边际成本的金融服务看作具有非排他性、弱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将金融监管看作政府干预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综合运用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等理论,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现状出发,勾勒出当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给出强化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以期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得到充分鼓励、风险问题得到有效处置、违法犯罪行为大幅减少、市场信屯、有效増强、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良好局面。 1.3 文献综述 Hulme与Collette为世界首家互联网金融为案例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信任机制设计和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认为互联网金融在网络世界中引入的社区观念,是一种对减小信息不对称的方法,于是进行风险控制的重要方法[0]。不过随着LendingClub等企业对于互联网社区的逐步遗弃,社区概念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始学者们普遍质疑起来[1]。 2011年,美国国会提交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分析成为该行业发展权威性研究报告,该报告着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运作进行了全面分析,报告中指出,当下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多部门风投监管模式与广泛讨论的统一监管模式进行一一分析,各有优劣[2]。叶湘榕研究了我国四种最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还讨论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但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美国不同。 Jin等人在“硬信息”研究中,指出了利率水平和借款与借款者的信用等级有着密切的联系,除此之外,借款人的信用卡的数量以及借款方面的历史数据和

试述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试述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摘要:监管始终落后于市场发展,待问题出现后,监管措施才能做出调整。从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该文总结出各国金融机构暴露出的若干弊端,观察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动向,并为我国金融监管发展方向提出若干改革建议。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弊端;改革;趋势 1.金融监管在危机中暴露的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共经历了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两次危机。分析我国经历的两次国际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在货币政策上都采用降低存款、贷款利率、法定准备金率和超额准备金率。笔者研究发现2008年的金融危机产生和蔓延,暴露出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诸多问题。 a.重复监管阻碍行业顺畅发展 在金融活动多元化的进程中,对某一监管对象所出现的监管体系机构众多、权限互有重叠、监管标准不一致是很多国家金融监管体制中共有的问题。以金融危机中的美国银行监管为例,由于银行业的监管分散在5个联邦机构中,每个联邦机构都有管理权,但同时没有一个机构拥有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既有联邦的,也有州一级的,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设立了不同的监管机构。这些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复监管的现象。没有任何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与权威,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在应对威胁金

融市场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 近年来,一直有业界人士抱怨,金融监管体系不仅机构太多,而且权限互有重叠,在全球金融市场密切相连的情势下,这种过度监管会影响金融业顺畅发展。 b.监管真空影响行业规范发展 笔者认为,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对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缺乏统一协调的监管框架。由于对集团没有单一最终监管者,而实行”功能性”监管,集团内职能划分不明确的业务就无人监管,形成监管漏洞和空白。集团内从事类似业务的不同行业的部门之间则可能进行监管套利。而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衍生产品部,大力拓展结构化产品业务。这些结构化产品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期权、期货或掉期产品,而是多种基础产品与多种基本的衍生产品的复杂混合体。近20多年来一直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这些产品的运行、风险揭示、投资者保护和运作负有监管责任,监管权力的分散容易导致监管空白。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真空,造成风险不断累积,影响行业规范发展,最终导致金融危机。 c.金融监管改革落后于金融业发展的步伐 金融业发展快、创新快,其发展特点要求金融监管体制能够根据市场的发展进行调整,并与金融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但是,当前很多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落后于金融市场,末端监管已影响到行业健康发展,甚至会引发行业风险。

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思考

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思考 摘要:金融风险对金融监管有制度性需求,加强和改进我国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有效性;金融创新 金融危机不仅对国际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对我国金融发展理念和金融监管也产生了直接冲击和影响。危机后常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大变革大重组。由于金融危机冲击和国际竞争的空前加剧,国际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面临重大改革,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也在发生很大变化,银行业监管面临着内外制约。距离有效监管还有较大差距。为了优化信贷结构,增强金融对经济的服务功能,迫切要求我国金融机构要总结危机之训,完善金融业监管之道。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 我国金融部门实行的监管模式主要是分业监管,且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突出的行政管理色彩,其监管部门简称为“一行三会,一部、一委”,具体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与“三会”相比,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承担的金融监管功能和范围较为简单。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者在行政级别上地位相等,这种平级关系使他们之间缺乏协调,无法实现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监管过程多头、脱节、分散监管。出现监管漏洞,而存在的这些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到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 我国的金融监管比较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从而限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空间。一切跨部门的金融创新,至少需要得到两个以上监管当局的批准,增加了金融创新的复杂性,而且不利于统一金融市场的建成。当前,我国金融业监管内容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方面,且存在着不足:一是重审批轻管理;二是重传统的存贷业务:三是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四是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等。这些问题使金融监管的作用和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金融监管缺乏系统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金融监管是一个包括市场准人监管、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所组成的一个体系与立体性的工程。但目前在我国银行法律的构建方面,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系统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对危机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专业 层次 学号 答辩人张全东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专科)****级*****专业 ***** 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用户急剧增多,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逐渐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2014 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新生金融事物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更是显得尤其重要。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本文论述,以期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国金融业影响风险监管

目录 一、绪论 0 (一)研究背景 0 (二)研究意义 0 (三)文献综述 (1) 二、互联网金融理论概述 (2) (一)互联网金融 (2)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2)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 (3)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4) (一)现有金融体制方面的不足 (4) (二)现实供需矛盾的存在 (4) (三)低成本高收益的盈利模式 (5)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5)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 (5) (二)现行体制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适应 (6) (三)政府监督体系不健全 (6)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7)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 (7) (二)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制 (8) (三)健全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8) 六、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实现中国金融的新发展 (10) (一)转变观念,认清互联网金融的价值 (10) (二)提高金融机构电子化 (10)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性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现代金融2010年第11期总第333期 金 融的稳定性对于金融体系自身的功能、效率甚至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至 关重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整合现有部门监管优势,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业繁荣稳健发展,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状在我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在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监管成效,但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仍存在很多不足。 (一)各金融监管主体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是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监管,三大金融监管主体各负其责,业务交叉较少,因此在监管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和局限性。一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各由一个监管机构监管,容易出现监管死角和政出多门现象,会影响实际监管效率。二是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监管。因各自的监管方式与目标不同,因此监管机构间容易发生监管摩擦。三是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绝大多数的地级市未设立分支机构,上级监管机构更多采取的是非现场监管方式,基层证券业和保险业违规操作现象比较普遍,而在市、县域拥有分支机构的人民银行、银监会既无代理监管职责,又缺乏健全的业务沟通机制。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目前,我国一行三会召开的部际联席会议,实际上是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用一种“会签”的方式增加部门间的沟通与协商,这个过程是平等、自愿的,无任何强制约束力。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在应对由于市场连通所带来的系统风险时将 面临能力和权限的不足。如某一金融机构涉及混业经营,则交叉领域监管如何协调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另外,我国各监管机构都有着同样的行政级别,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便会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争夺监管对象和监管权力。由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最终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 (三)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度不高,金融法制尚不健全,缺乏监管机制。充分透明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够保证监管机构为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健和金融市场规范运行实施有效监管,从而避免非必要的监督行为,同时也是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前提要求之一。而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法律依据和监管程序不够透明,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还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没有赋予任何一方对其他监管方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各监管方对各自分管领域的监管行为只受相关法律和监管方内部制度的约束。但我国约束监管方的法律还不完善,内部规章制度难以确保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在这种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监管者自身监管机制薄弱、缺乏对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权力的限制和外在监督,监管机构监管权力的垄断性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这样一来,不仅有碍于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的有序开展,而且增加了监管合作的成本,影响了整体金融监管效率。 (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监管无论从监管理念、监管人员素质、监管手段等方面都存有较大的差距,高级监管人员的缺乏尤为突出。在自身监管职责范围内监管水平仍不高,有些监管人员知识结构已经老化,其专业监管能力面临挑战。很多 监管人员(尤其是基层监管人员)缺乏跨业监管必备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胜任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工作,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也有一定障碍,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支撑。因此,目前的监管协调还是理论意义上的。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模式设计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考虑到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现实情况,对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问题,可考虑如下设计方案。 (一)短期金融监管模式设计 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键为首要目标,以分业监管为基本的监管机制。根据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发育和金融机构市场化机制的完善程度,在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与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的三大目标之中,短期内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应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为首要目标,在保障金融体系的基本要素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金融基础设施良好运行的基础上,重点提高我国金融体系抵御巨大冲击的能力。因此,短期内可实行“三会”分业监管机制,即:银监会主要负责统一监督和管理全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证监会负责依法对全国证券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监管重点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属于并行关系。 构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目前,从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运行机制来看,短期内需要完善“三会”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实现各监管机构的充分合作,从而进一步在“三会”联席会议机制的基础上建立最高层次的监管协调机构,由它来负责重大综合监管问题在三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同时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 □封美霞 董国红 理论探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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