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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比较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比较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比较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比较研究

【摘要】通过对四部重要的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进行分析及比较研究,呈现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进程,结合相关公约指出我国《海商法》在有关问题上的立法取向,并阐明我国对待《鹿特丹规则》所应采取的立场与态度,这对于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很有益处。

【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比较研究;《鹿特丹规则》

提单即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1]①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能按照一国国内法处理,发生争议或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就成为管理与规范这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必要法律手段。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概况

当前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四个:

(一)海牙规则

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行为,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委员会制定了提单规则,并于1924年8月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它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二)维斯比规则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逐渐为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主张权衡各方利益,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通过《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即《维斯比规则》。目前已有英、法、荷兰、挪威、瑞典、日本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三)汉堡规则

1978年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做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篇一:独联体国际公路货运 国际公路货运篇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是指国际货物借助一定的运载工具,沿着公路作跨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移动过程。目前,世界各国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一般以汽车作为运输工具,因此,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与国际汽车货物运输这两个概念往往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作用及特点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作用如下: 1.公路运输的特点决定了它最适合于短途运输。它可以将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衔接起来,实现多种运输方式联合运输,做到进出口货物运输的“门到门”服务。 2.公路运输可以配合船舶、火车、飞机等运输工具完成运输的全过程,是港口、车站、机场集散货物的重要手段。尤其是鲜活商品、集港疏港抢运,往往能够起到其他运输方式难以起到的作用。可以说,其他运输方式往往要依赖汽车运输来最终完成两端的运输任务。 3.公路运输也是一种独立的运输体系,可以独立完成进出口货物运输的全过程。公路运输是欧洲大陆国家之间进出口货物运输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我国的边境贸易运输、港澳货物运输,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也是靠公路运输独立完成的。

4.集装箱货物通过公路运输实现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由交货点通过公路运到港口装船,或者相反。美国陆桥运输,我国内地通过香港的多式联运都可以通过公路运输来实现。 国际公路货运除了政治性强、政策性强、纵横关系复杂、时间性强、风险较大等特点外,国际公路货运还有以下特点: 可以广泛参与国际多式联运 是邻国间边境贸易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 按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公路货物运输协定或公约运作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分类 按承运货物的贸易特性,可以分为: 一般贸易运输 保税监管货物运输 转关接驳货物运输 来料加工货物运输 其他货物运输 按其工作性质,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类: 出口物资的集(港)站运输 进口货物的疏港(站)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的首末段运输 边境公路过境运输

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本节载录至1999年2月17日为止的《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全文。 本节的布局沿用《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结构。 然而,《公约》分? 和?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则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根据《公约》,解释性说明对《公约》的某些规定及其附件加以解释。这些说明还介绍某些推荐做法。 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条款或其附件,而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核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建造技术。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介绍了哪些建造技术不符合这些规定。 因此,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 评注也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TIR手册》所载评注对《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缔约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对于《公约》的解释、统一和适用来说,这些评注十分重要,因为正如有关每项评注的情况所示,这些评注反映了《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行政委员会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影响运输的海关问题工作组的意见。 {TRANS/55, 第40段}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正文 (包括解释性说明和评注) TIR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各缔约方, 希望为公路车辆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便利, 鉴于运输条件改进是各缔约方发展合作的基本要素之一, 宣布赞成简化和协调国际运输领域内的行政手续,尤其是边境手续,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a) 定义 第 1 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 "TIR业务"是指根据本公约规定的"TIR程序"将货物从起运地海关运至目的 地海关; (b) "进、出口税费"是指对进、出口货物或有关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和所有其他税费、规费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为数有限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的规费和费用; (c) "公路车辆"既是指动力驱动的任何公路车辆,又是指设计与之挂接的任何拖车或半拖车; (d) "车辆组合"是指任何作为一个单位在公路上行驶的相互挂接的车辆;

美国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美国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文档来源:保险所属分类:国外法律原文时间:1999-09-24 00:00 (美国参议院1999年9月24日草案) 第一条简称;目录 (a)简称一一本法可简称为"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b)目录一一本法的目录如下: 第一条简称目录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本法的适用 第四条其他法律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承运人和船舶的义务 第七条运输合同 第八条散装货物的重量 第九条承运人和船舶的权利与免责 第十条放弃权利;增加责任;共同海损, 第十一条关于特定货物的特别协议 第十二条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第十三条时效 第十四条区别对待竞业的托运人 第十五条废除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十六条提单规则对进口货物的适用 第十七条生效日期 第二条定义 〈a〉一般规定一一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l〉承运人一一是指契约承运人,履约承运人,或海上承运人。 (2)契约承运人一一是指与货物托运人签定运输合同的人。 (3)履约承运人一一"履约承运人",是指: 〈A〉一般规定一一"履约承运人",是指: (i) 履行,承诺履行,或组织履行运输合同项下契约承运人的任何义务的人;但是 (ii) 仅限于条款(i〉中所述的该人,直接或间接地应契约承运人的要求或受其监督或受其控制而行为这一范围,不论该人是否为该运输合同的一方,或是否被列明于该运输合同中,或是否负有该运输合同项下的法定义务。 (B)除外一一-尽管有〈A〉次项的规定,但是"履约承运人"不包括以下的任何人(契约承运人除外): (i)托运人或收货人雇佣的人;或 (ii〉托运人或收货人雇佣的人的受雇人、工作人员、代理人、承包商或分包商。 (4)海上承运人一一"海上承运人"是指拥有、经营或租用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的履约承运人。 ,(5〉运输合同一一 (A〉一般规定一一"运输合同",是指: (i)经海运或部分经海运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其他运输方式运

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标注重点)

海上货物运输法(二) 第二节提单 一、概念与功能 (一)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收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3个功能(由概念可知) 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运输合同在此前(订仓单经承运人确认时)已经成立。提单只是该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对于托运人,提单是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 对收货人,承运人应当按提单所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3、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一般来说,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被视为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 实践中的难题:“无单放货”问题 二、提单的签发 1、谁能签发提单 2、如何签发提单 1、谁能签发提单 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而且,根据航运惯例,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 2、如何签发提单 (1)签发提单程序:大副监督装船,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填写提单有关内容,承运人核对提单内容和大副收据后,签发提单。 (2)如实签发提单:应该按照货物装运的实际情况(装运时间和货物表面状况等)签发违规(未如实)签发的情形: 1、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2、倒签提单: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3、“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应签发不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获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以保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后如被索赔而受损失,由托运人赔偿。 案例: 倒签提单案 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结果:运输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四、提单的种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练习题与答案

第三章运输 填空: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 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 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 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 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10000;30 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 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 单选 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物流相关法律法规

物流相关法律法规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 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 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提单运输法

第三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概述 二、《海牙规则》 三、《维斯比规则》 四、《汉堡规则》 一、概述 (一)提单的含义及适用问题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证明提单项下的货物已经被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证明提单项下货物的重量(件数)及表面状况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1.提单与合同规定不符 【案例1】 托运人与承运人口头约定:M轮对一票桔子西班牙A港口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英国B并卸货。 提单条款: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 “M”轮并未直驶英国B港,而是经比利时的X港至B港。 延迟到货损失:桔子的进口关税;桔子的价格下降。 讨论问题 假定1:托运人索赔 提单不能对抗运输合同,合同效力高于提单。 假定2:提单的善意受让人索赔 提单相当于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为准。 2.提单记载与货物状况不符 【案例2】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木薯片有少量霉迹,承运人欲在提单上加不良批注。 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商品检验证明,证明内在质量良好;发霉是这种货物的属性,特别是在南方雨水季节;作为工业酒精原料之用的木薯片有少量霉迹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我公司保证对目的港收货人提出的索赔负完全责任”)要求签发清洁提单,承运人接受保函,出具了清洁提单。 (1)提单的证据效力 观点1. 提单是证明货物状况的初步证据,只要承运人能提出反证, 证明装船后自己已经克尽职责,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是由托运人的 原因造成的,即可免除责任。 观点2.提单是证明货物状况的最终证据,承运人对货物与提单记载 不符承担法律责任。 观点 3. 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提单是初步证据;在承运人与包括 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之间提单是最终证据。(汉堡规则确认)。 (2)保函的效力 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否有效? ◆有的国家:无效 ◆有的国家:善意保函有效\恶意保函无效(汉堡规则确认) 对包括提单受让人在内的第三人是否有效? 保函对第三人一概无效。 3.无单放货 如何定性? 违约行为说: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证明。 侵权行为说: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违约、侵权竞合说 关于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2009年3月4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 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 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 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 侵权责任。 (二)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924(1931)《海牙规则》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1968(1977)《维斯比规则》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 公约议定书 1978(1992 )《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2008(未生效)《鹿特丹规则》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公约 海牙规则的制定背景 船方在提单中滥用免责条款 船货矛盾激化 立法方面:1893年《哈特法》,规定最低限度责任及免责范围。 司法方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结构与基本内容 结构 1——10是实质性条款 11——16是程序性条款 主要内容 1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与义务 2 .承运人最大限度免责 3. 责任期间 4 .赔偿限额 5. 诉讼时效 基本评价 海事制度:无序——有序 海运风险:独担——分担 提单内容:繁琐——简洁 局限性 自身的局限性与发展的局限性 两种修改方案 《维斯比规则》:修补 立法成本、立法效果、制度协调 《汉堡规则》:重建 建立船货双方平摊风险的新秩序 中国的态度 中国未加入任何一个公约 海商法借鉴的三大公约的内容 一些船运公司的提单选择适用海牙规则 书面作业 题目:简评《鹿特丹规则》对我国的影响(进出口、航运业等)。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 摘要:《海牙规则》目前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仍得到普遍适用。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更大的重视和海上货物运输对货主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的分析阐述了笔者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比较 1.1承认人责任归责原则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含义是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所以称作“不完全过失原则”。《汉堡规则》则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规定承运人对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要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及其雇员无过失;对于火灾采取一般过失,即由货主郑敏承运人有过失。 1.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对于承运人赔偿的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以单位或件为计算单位,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维斯比规则》用“金法郎”来计算赔偿额,以件数或货物毛重为计算单位,规定10000金法郎一件或30金法郎一公斤,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并非某国货币。《汉堡规则》则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规定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1.3货物概念界定 《海牙规则》在界定“货物”的概念时,将活动物、甲板货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1.4承运人责任期间

第一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第一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重点提示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 (1)水路货物运输方式的特点:运输能力最大;运输成本最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运输速度慢;运输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相对较差。 水路货物运输最适合承担运量大、运距长、对时间要求不太紧、运费负担能力相对较低的货运任务。 (2)海上运输的危险性特点:①遭遇危险的可能性大;②所造成的损失大;③为适应海上危险建立了一系列特殊制度。 (3)国际性的特点:船公司业务经营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依存性;主要货运单证的国际通用性;适用法规的国际统一性。 (二)国际海事组织 (1)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技术咨询和海运立法机构。我国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 IMO的宗旨: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会;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海洋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 (2)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Organization,BIMCO)。 BIMCO的宗旨: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防止运价投机和不合理的收费和索赔,拟定和修改标准租船合同和单证,出版航运业务情报资料,包括提供航线和港口情况。 (3)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 CMl的宗旨:促进海商法、海运关税和各种海运惯例的统一,起草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等众多的公约草案。 (三)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Liner Shpping),也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轮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安排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的各既定挂靠港口之间,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和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按运价本或者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2)班轮运输的优点:①能及时、迅速地将货物发送和运达目的港;②适合小批量零星件杂货运输;③能满足多种货物的运输要求,较好地保证货运质量;④班轮公司负责转运,能满足货物运输的特殊需要。 (3)班轮运输的特点:①“四固定”,即具有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价;②通常不签订运输合同,而是在承运人将货物装上船后或接受货物后,签发提单; ③杂货班轮运输,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码头仓库交接货物;集装箱班轮运输,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码头堆场或货站交接货物;④班轮公司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 ⑤不规定装卸时间,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4)对海上货物承运人的选择应考虑的因素:①运输服务的定期性;②运输速度;③运输费用;④运输的可靠性;⑤承运人的经营状况和所承担责任的能力。 (四)海上货运船舶

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

篇一:国际私法网上作业03任务0001-0005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03任务题及参考答案 03任务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 说 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 a.受害人国籍国法 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c.航空器登记国法 d.航空器到 达地国家的法律 3.《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b)。 a.过失责任制 b.推定过失责任制 c.无过失责任制 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 任基础 4.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a.fob b.cif c.cfr d.fca 5.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 b.法国法 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 d.中国法 6.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戴西 d.库克

7.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 a.目的地法 b.国旗国法 c.法院地法 d.出发地法 8.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 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9.关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b.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c.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 d.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 10.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 a.合同缔结地法 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合同履行地法 d.合同自 体法 11.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c)。 a.fob b.cif c.cfr d.fca 12.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 a.《瓜达拉哈拉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 约》 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13.指出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c) 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c.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 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d.国际保险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条款阐述》

试论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中保护承运人利益的条款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093 200910710090 【摘要】本文主要是介绍阐述和说明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主要内容以及这些规则中保护承运人利益;通过对以上规则中承运人责任与权利进行分析比较,描绘了国际海上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和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但是也不得不指出,海事立法的未来趋势,海运神话有可能被打破,以往对承运人高风险的保护将逐步削减,条款将越来越偏向货方。这是一种美好的愿景,但是要实现这一理想状态依然需要时间和各方的努力。 【关键词】海商法承运人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上海海事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 09级学生 引言 在鹿特丹规则热烈讨论,海事立法越来越偏向货方,对于船方,承运人保护的条款,及力度越来越小的背景下,作为海商法的研究,我们将回顾一下《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主要内容以及在这些规则中是如何保护承运人的利益。以及简要说明为什么海运立法对于承运人的保护越来越少,对于货方的保护却越来越多。 1 各规则下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 1.1《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其中涉及到保护承运人责任义务的主要有: (一)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二)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所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限。按照《海牙规则》第一条“货物运输”的定义,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至于货物装船以前,按《海牙规则》第七条规定,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在上述两段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三)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对承运人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充分体现了对承运人利益的维护。《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示范合同)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示范合同)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59025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示范合同)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 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

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1. 货物品质:货物本质性的质量和外观形态。 2. 凭样品买卖: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方式。 3.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货物品名、规格、等级、标准或商标、牌名或产地等。 4. 溢短装条款: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数量的百分比为限。5%(国际贸易规定) 5. 约量: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 6. 中性包装:指在商品包装上和商品本身,不注明生产国别和原产地的商品包装。 7. 定牌:指按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8.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字母表明货物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保险,交货方式和地点。 9. FOB: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船上,并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10. CIF: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在指定装运港运至指定目的港。 11. 背书:即签字,标志着货物所有权转移及保险权利的转移。 12. CFR: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运至指定目的港。 13. FCA: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出口清关手续,风险转移以货物在起运地交给承运人接管为止。 14. CPT: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内,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办理出口、进口手续。 15. CIP: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16. 佣金(C):中间商因介绍买卖而取得的报酬。 17. 折扣(R):卖方按原价格给买方一定比例的减让。一方给另一方单方面的价格。 18. 班轮:是按照固定的时间、沿照固定的航线、停靠固定的港口(即基本港)、收取固定的费用,这种运输方式称为班轮,即“四固定运输”。

国际经济法学(3.1.2)--国际海上运输提单

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 1.( )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 ) 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 承担的责任义务。

3.关于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 )。 A.严格责任 B.不完全过失责任 C.完全过失责任 D.过失责任 4.下列哪项公约首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即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力;而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D.《汉堡规则》 5.《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特别是( )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 A.定期租船 B.航次租船

C.光船租船 D.班轮运输 6.《汉堡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该规则的起草制定者是( )。 A.国际海事协会 B.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设的航运立法工作组 C.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 D.国际私法协会 7.《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迄今( )。 A.已经生效 B.尚未生效 C.正在拟定中 D.已经颁布 8.《修改统一提单规则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又称为( )。 A.汉堡规则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目前存在着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即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 9月28日在海牙订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和1961年 9月18日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它们分别调整着不同国家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问题。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参加和批准《华沙公约》的共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海牙议定书》的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 8月20日递交了加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通知书,上述两公约分别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对中国生效。 三个公约的关系上述三个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公约都是独立的公约,对某个国家来说,可以参加其中的一个,或同时参加两个或三个。就参加国之间的关系来说,如果某个国家同时参加了上述三公约,则它与《华沙公约》参加国之间的关系适用《华沙公约》的规定;与《海牙议定书》参加国之间或与同时参加《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国家之间的关系适用《海牙议定书》的规定;与同时参加上述三公约国家之间的关系亦适用《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因为《瓜达拉哈拉公约》是以适用《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为前提的。从公约的实质内容看,除了《瓜达拉哈拉公约》未对实质性的条款作出单独的规定外,其他两个公约已在内容上达到了很大程度的一致,其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海牙议定书》和《瓜达拉哈拉公约》都是从《华沙公约》中派生出来的,是对《华沙公约》的修正和补充。根据《华沙公约》中规定的统一实体规范,就可确知运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规定,在没有相反的证明时,航空货运单(《华沙公约》称 ACN,即 airconsignment note,《海牙议定书》称作AWB,即air waybill)是订立契约、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航空货运单由托运人填写,注明填写的日期和地点、起运地和目的地、约定的经停地点和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等。托运人应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由于这些说明或声明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备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任何人遭受损失时,应由托运人负责。如果承运人接受货物,而没有填写航空货运单,或航空货运单上没有包括上述事项,则承运人就丧失引用公约中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条款的权利。 公约规定,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契约规定的所有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起运地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起运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人受到损失,并应偿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托运人应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完成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并应将必要的有关证件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除非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这种资料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对承运人负责,但承运人并无检查这些资料或证件是否正确或齐备的义务。 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并在交付了应付款项和履行了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发给货物。如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时,则由托运人行使对货物的处理权。 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到达的日期7天后尚未到达,则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所赋予的索赔权利。 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于已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因毁灭、遗失或损坏以及延迟而造

海上货物运输法(一)(标注重点)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地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地合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当事人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地人,或是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地人. “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地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地人.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 班轮运输合同,是以固定地航线、固定地航期和固定地运费将众多托运人地件杂货运至目地地地运输合同. 注:它一般是格式合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地部分舱位,装运约定地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地合同.(一般由双方协商订立)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 直达运输转船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三、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义务和责任 、班轮运输承运人地基本义务 班轮运输承运人承担地最基本义务:()船舶适航义务()管理货物义务()不得随意绕航义务()按时交付货物地义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船舶适航义务 我国《海商法》第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适航地涵义——船舶适航:船舶地一种状态,意味着船舶抵御风险地能力.包括三方面:首先,船舶本身适航. 其次,船员适职. 最后,货舱适货. 、适航地时间——适航地时间要求: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即可. 无船舶适航证书,可认定船舶不适航;备有船舶适航证书不能说明船舶当然适航. 、关于“谨慎处理”() 通过“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地船舶缺陷,属潜在缺陷(),不视为不适航 案情简介:年月“涌泉号”轮在驶往秦皇岛途中因货舱进水,船体倾斜,被救助于山东石岛港.经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货物残损金额美元.经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船舶进行检验,“涌泉号”轮船体开裂进水地原因是由于船舶结构缺陷或船舶材质问题所致.原告托运人秦皇岛某公司起诉到海事法院,要求赔偿.被告:“涌泉号”轮虽于年月日进行了年检,取得适航证书.事故发生属于不可抗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 、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验船师在验船时拍摄地照片中显示,该轮货舱锈蚀特别严重,船底列板上有一条长度约为400MM纵向裂口,痕迹较旧并用木塞塞住.、另外被核定抗风能力级地该轮,在遭遇级风浪时即造成船体损坏、货舱进水,均证明该轮在开航时,实际上已不适航.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判决结果: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货物损失、残损检验费,货物在石岛港产生地堆存费、装卸费,外国专家来秦皇岛检查设备费用,共计人民币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妥善谨慎管理货物义务

一九七八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法规名称】一九七八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8-03-31 【实施时间】 1978-03-3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一九七八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序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 认识到需要通过协议确定关于海上货物运输若干规则。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一个公约,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定义 在本公约内: 1.“承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 2.“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 3.“托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的承运人的任何人。 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5.“货物”包括活动物,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它们在内。 6.“海上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据以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任何合同;但是,一个既包括海上运输,又包括某些其他方式运输的合同,则仅其有关海上运输的范围,才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上运输合同。 7.“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

证交付货物的单位。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 8.“书面”,除其他方式外,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如果: (a)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 (b)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 (c)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 (d)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的,或 (e)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实行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 2.本公约各项规定的适用与船舶、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的国籍无关。 3.本公约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是,如果提单是依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并制约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4.如果合同规定,货物将在一个议定的期限内分批运输,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每批运输。但是,如果运输是按照租船合同进行的,则适用本条第3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本公约的解释 在解释和应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时,应注意本公约的国际性和促进统一的需要。 第二部分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条责任期间 1.按照本公约,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2.就本条第1款而言,在下述起迄期间,承运人应视为已掌管货物: (a)自承运人从以下各方接管货物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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