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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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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54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Hazardous waste transfer coup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9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及《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启用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青海省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二、责任人 市场部副总经理是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第一责任人。由安环部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青海省危险废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备案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三、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1.危险废物转出: 在转移危险废物前,由联单专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系统中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完成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危险废物转移前一日,经与接收单位沟通后,在系统中填报转移电子联单(选择有资质运输单位),由有资质运输单位在系统接收后,主管环保单位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磅后,联单专员上传磅单并转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到达接收单位后,由接收单位上传磅单接收后完成危险废物转移过程。

2.危险废物接收 危险废物到厂后,完成危险废物分析检验,确保危险废物种及成分符合入后标准,联单专员核对系统信息与实际到场危险废物信息一致,经过称重后入库。联单专员在系统上传磅单,完成危险废物接收。 3.纸质联单管理 纸质联单一式三联(产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按要求随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一同入厂,危险废物系统接收后,在三联单上加盖联单专用章,将接收单位一联按时间编号整理好存档,剩余两联返回运输单位。如果纸质联单未随车入厂,危险废物系统接收后,联单专员打印三联单,盖章后全部返回运输单位,待产废单位盖章后,返回将接收单位一联,并按时间编号整理好存档。 四、联单专员职责 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的操作,包括联单备案、转移、接收等。 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的推广,指导和对产废单位的培训。 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接收台账的整理和汇总。 负责公司其他联单相关工作。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样表)及填写说明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样表)及填写说明 注:附件中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仅作为格式说明用,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正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编 号 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 产生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电话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运输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接受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废物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类别编号 数 量 废物特性 形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装方式 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 第 一 联 产生单 位外运目的:中转贮存 置 主要危险成分 ____ 利用 处理 禁忌与应急措施 发运人 月 运达地 转移时间 年

精心整理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一承运人运输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车(船)型:牌号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经由地运输终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人签字_______ 第二承运人运输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车(船)型:牌号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经由地运输终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人签字_______ 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 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 接收日期______ 废物处置方式:利用贮存焚烧安全填埋 其他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日期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 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第 精心整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编号:SM-ZD-6286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 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9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转移联单制度,又称之为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实施转移联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废物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本流程说明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6月22日令)编制。 一、流程说明 ①产生单位将废物交付运输者启运时 ·产生单位事先按要求,在第一联上完成第一部分产生单位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将联单连同废物交付运输者; ·运输者核实联单内容(主要核实该批次拟转移废物种类、特性、数量是否与联单所载定内容一致)无误后,在第一联上填写联单第二部分运输企业栏之后,将第一联的副联与第二联的正联交还给产生单位; ·产生单位将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保存期限为5年),第二联的正联在废物启运起2个工作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②运输者运输废物时 ·运输者将联单其余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等各联随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③运输者将废物运抵目的地,交付接受单位时 ·运输者将所承运废物连同联单一起交付接受单位; ·接受单位须按照联单内容对所接受废物核实验收无误,在第一联上填写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栏并加盖公章后,将第四联自留存档; ·接受单位将正确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联单的第三联交还给运输单位存档; ·接受单位将第五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二日内寄送接受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接受单位将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十日之内寄送废物产生单位;·产生单位收到接受单位返还的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之后,第一联正联自留存档,将第二联副联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注:上述联单各联留档保存期限均为5年,以贮存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二、流程示意图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388-5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9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

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完整版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5号令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 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 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 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 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 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 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XX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XX有限公司 转移联单制度 1、为加强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管理,预防环境污染,保障人体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为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体系,实施产品废弃物 回收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针对我公司用户的废铅酸蓄电池进行回收。 3、由公司运营部全面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领用、填写、报 送、归档、保存等工作。 4、本公司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提供给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 无害化处置,要求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具体危险物转移联单的动作如下: (1)危险废物在转移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 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 一份联单。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项目,

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 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 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 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 联单裁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 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5)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 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 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 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交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 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危废转移联单制度

危废转移联单制度 第一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三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 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四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五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 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七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八条 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11-0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 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版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最新版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最新版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范本)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 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 27号)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9.《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GB15562.2-1995) 1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 48号) 11.《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1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等活动。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一、危险废物管理小组 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副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危险废物管理小组,对公司的各项危废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二、危险废物管理小组职责: 1.组长:总经理 (1)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2)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小组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指导和监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3)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和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4)审查、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5)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管理小组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副组长:分管安全、环保副经理 (1)公司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二责任人,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危险废物管理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 (2)全面了解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和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 (3)审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4)组织公司员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5)掌握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号

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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