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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罪中贿赂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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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罪中贿赂范围的界定

作者:章其彦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8期

[摘要]关于贿赂范围,学界存在着财物说、物质利益说和利益说等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以为,前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只有利益说的观点才顺应了历史的潮流,才是正确的观点。因而,应将贿赂范围扩大为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这是贿赂手段发展变化的现实要求,是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的客观要求,也是和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贿赂罪贿赂范围界定

作者简介:章其彦(1971-),男,汉族,江苏淮安人,任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二级检察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

贿赂范围是指贿赂犯罪的对象,即贿赂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物质表现。贿赂范围的宽窄直接决定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范围。我国刑法典将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常常遇到大量不以“财物”形式出现的新的贿赂形式,对这些新的贿赂形式如何认定,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如将其认定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就会有违法之嫌;如不认定为犯罪,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又似乎有放纵犯罪之嫌。因而,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刑法典关于贿赂范围的规定,并重新对贿赂范围进行界定,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

一、学界关于贿赂范围的几种观点

学界对贿赂范围包括财物没有什么争议,但对贿赂范围是否还包括其他财物性利益或非财物性利益则存在较大分歧,概括起来对贿赂范围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财物说。认为贿赂内容仅限于财物。其主要理由在于:(1)从文字上说,贿赂的词义就是指财物。(2)从历史上看,《唐律》规定的贿赂罪采取“计赃定罪”原则,财物数额与经济价值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3)从刑事立法来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受贿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行贿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财物是贿赂的唯一内容。(4)从司法解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贿赂的解释也是指财物[1]。

(二)物质利益说。认为贿赂内容包括财物和其他物质性利益,但不包括其他非物质性利益。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贿赂就其本意来说是仅指财物而言。财物首先是金钱,金钱是贿赂的一种主要形式,其中大量的是现金,也可以是有价证券、货币票据。其次,贿赂还包括物品,物品作为贿赂的物质手段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与财物无关的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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