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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行以事立案原则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行以事立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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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行以事立案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扩大了当事人的权利,对刑事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我们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固步自封,束缚手脚,必然会影响检察职能的行使。为了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用足,用好,用活各种侦查手段,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行“以事立案”。

一、“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也称事实要件,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

称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形式责任是指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由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并需要启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等。只有同时具备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要件才能够立案,显然法律规定的是“以事立案”。这两条规定中指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就是指的犯罪的事和人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检察院完

全可以和公安机关一样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既可以“以事立案”又可以“以人立案”。

二、“以事立案”的运用

(一)“以事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根据。刑诉法虽为“以事立案”提供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种刑事立案来讲我们应慎重对待,从严掌握,切不可认为“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就可以随便立案。我认为对于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以事立案”必须掌握以下四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未明确的案件。如被刑讯逼供的对象死伤的刑讯逼供案,巨款被骗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案件。理应受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未受到法律追究的徇私舞弊等案件。犯罪造成的结果已十分清楚,犯罪嫌疑人尚不能确定的可“以

事立案”。

2、犯罪造成社会危害程度虽未确定,仍在继续危害或有进一步危害趋势的案件,如玩忽职守案件的立案标准之一,就是要确定损失数额未确定之前不可以立案,但我们有证据证明国家财产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并且有日趋严重趋势的,情况紧急非采用立案后法律手段不可的,如冻结诈骗人账户的,可以“以事立案”。

3、虽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但证据尚不能够确凿充分的案件。如一对一证据的,或者指控被告人不承认的案件,证据虽有了一点但尚不够确凿充分而其它证据一定要通过侦查、搜查、查询银行、司法鉴定等手段才能收集证据的案件可以“以事立案”。

4、犯罪事实已发现,但有关当事人在逃,只有通过侦查手段才能使在逃人员到案的案件可以“以事立案”。在实践中,可以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要以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为标准,决定选择何种立案模式。

(二)、“以事立案”的操作程序

1、受理。受理是立案的第一程序,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认为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并填写案件受理表。写明简要案情和案

件类别以及案件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

2、立案。经过初查,符合“以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制作立案报告。立案报告包括案件类别、案号、发案时间、地点、结果、案情简要情况、承办人认定的意见和领导批示等内容。立案报告需经科、处长批准后最后由检察长批准。

3、破(销)案。经过侦查,查明了案件事实、获得了确凿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即为破案,制作破案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案号(与立案号相同)、类别、发案时间、立案时间、破案时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破案经过、认定的犯罪事实,领导批示等内容。经查发现是假、错案或已过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案,并制作撤案报告。

4、结案。经过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充分确凿、犯罪嫌疑人已到案即可结案,制作侦查终结报告,详细写明案情等有关证据、提出起诉、不起诉、撤案等处理意见。

5、由事及人的转换

“以事立案”的案件,经侦查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需做出不同的处置:1经侦查查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应即对犯罪嫌疑人按“以人

立案”的程序再次立案,完成“以事立案”向“以人立案”的转换。转换要按以下规则进行:A.转换要及时。一旦查明犯罪嫌疑人应立即转换,重新制作“以人立案”的法律文书。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不能拖至结案时一并转换。也不能由“以事立案”直接进入起诉程序。

B.转换要准确。由事及人的转换,其数量和性质不受“以事立案”案由的限制,可以由原“以事立案”转换为若干性质相同或不同的“以人立案”的案件;涉嫌的犯罪嫌疑人即可能是一罪也可能是数罪。具体操作要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构成几个案件就立几个案件,构成什么性质的案件就立什么性质的案件,同时将“以事立案”的《立案决定书》注明“以人立案”的转换和处置,把“以人立案”的数字填入统计表上报。2经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有四种情况,应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转换,并分别做出以下处置:A.对于未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可做撤案处理或继续侦查;B.对于有犯罪嫌疑人但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事实的,在暂不能查清的情况下中止侦查,待发现新证据时继续侦查。如继续侦查的条件消失,可做撤案处理;

C.对于无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做撤案处理,同时本着惩罚与保护的原则对查案涉及到的人与单位公开说明,为其正名;

D.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可做撤案处理,或移送审查不起诉,需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三、“以事立案”的优越性

(一)、“以事立案”能较好地隐蔽侦查意图,有利于秘密侦查。在查办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难度大。阻力大的渎检案件中,采用“以事立案”避实就虚,不涉及具体犯罪嫌疑人,使相关人员难以猜测到侦查意图,因而反侦查一般滞后于侦查。侦查人员带着明确的意图展开侦查,收集证据,各相关人员却无法知道检察机关在查谁的责任,避免串供毁证等情况的发生。

(二)、“以事立案”能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有效地避免说情干扰,排除阻力,使侦查工作顺利开展。采用“以事立案”的案件,立案的对象是犯罪事实,并不涉及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这样就不会触动犯罪嫌疑人牵涉的社会关系网。使想说情的人无法开口,想干扰办案、设置障碍的人无从下手。同时容易求得党委的领导、发案单位的配合,群众的支持。

(三)、“以事立案”能及时、充分、正确地运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开展侦查工作使用侦查手段或强制措施的法律的依据。刑事诉讼的所有证据既要依法收集,又要在侦查中进行审查。以往在初查中收集的证据,立案后都要进行复核,多次问供,问证易出现反复,以往在初查中或多或少地使用了侦查手段,如秘密录音、录相、跟踪等,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影响了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以事立案”为秘密侦查,使用秘密录音、录相、跟踪、守候、化装,利用关系人等侦查

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同时一旦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可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四)、“以事立案”能减小负面效应。“以事立案”通过对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如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经查证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它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或危害结果属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由于不涉及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撤案时会减少负面效应,并有利于用好预防犯罪、保护干部的工作。

四、“以事立案”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更新立案观念

要推行“以事立案”,首先要转变立案观念,传统的“以人立案”观念深深的扎根在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脑海里,如果我们不从根本上改变这些观念,将会束缚我们的手脚,严重影响“以事立案”的顺利进行。所以,我们要结合新刑诉法的学习和运用,尽快改变立案观念,以适应新法的需要。

(二)、改变传统的做法。

要推行“以事立案”就要改变传统的做法,这些做法主要体现在:一是立案与初查的问题,以往立案关把的很严,初查工作要达到证据充分确凿和犯罪人员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转为立案侦查,立案的实质是“不破不立”或“先破后立”,把立案与破案等同了起来,甚至混淆了立案与结案的标准,侦查流于形式,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造成当立不立,贻误战机的被动局面。二是立案与宣布的问题。传统的做法立案后,要将包括涉嫌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在内的立案决定,向犯罪嫌疑人予以宣读,并将立案决定通知其所在单位。把侦查机关所掌握的情况与下步的工作全部向犯罪嫌疑人讲明了。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不符合“侦查本意”,更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无论新旧刑诉法均没有立案侦查一定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侦查”本身就包含着秘密,将“侦查”告知了被侦查人,也无所谓“侦查”了。是违背侦查规律的,也是不利于侦查的。今后,检察机关不论是“以人立案”还是“以事立案”均不应向犯罪嫌疑人宣布。三是立案与强制措施问题。以往的做法是立案后,马上就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即使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的甚至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都要采取强制措施,好像是必然程序。实际上法律只是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规定犯罪嫌疑人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也就告诉了他检察机关已经对其开始了侦查,另外,采取强制措施一旦案件发生变化,撤案后容易造成发案单位的被动。我认为,今后立案侦查后,除重大犯罪嫌疑人容易逃跑、

毁证、串供、自杀等有可能影响侦查的情况外,一般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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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考试 测试试题 监所.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执法规范》测试题(监所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发现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 A. 将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服刑 B.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混管混押 C.其他违反留所服刑规定的 D.对有期徒刑判决一年以下留所服刑人员 2、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应当如何建立《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 A. 逐人 B.按批次 C.每季度 D.按照工作安排 3、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被监管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管机构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A.应当,应当 B.可以,可以 C.应当,可以 D.可以,应当 5、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 A.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B.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C.分管检察长 D.检察长 6、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提请或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B.提请或呈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提起或呈报是否经过政法机关批准

D.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是否提请或者呈报。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领导、领导 B.领导、监督、主管 C.指导、监督、主管 D.领导、指导、主管 8、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受理、调查。 A.其所在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同级政法委 9、监狱检察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一个月 10、事故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被监管人脱逃 B.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C.被监管人不按时劳动 D.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 11、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入所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发现后()内,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劳教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三日,十五日 B.五日,十五日 C.五日,十日 D.三日,十日 12、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在()内审核完毕,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A.十五日 B.一个月 C.四十五日 D.三个月

检察机关标准化系统建设概想

检察机关标准化系统建设概想 发表时间:2011-09-28T15:50:17.703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7月供稿作者:郁勇 [导读] 以上是笔者就在检察机关建设标准化系统的一些假想,敬请同仁指正。 郁勇 (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 311100) 中图分类号:D92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7-0000-01 摘要:本文试着以标准化为基础,本着标准化、科技化、人性化的理念,结合学习型组织管理理论、管理流程再造理论以及标准化流程建设的经验教训、检察机关的特点,从什么是标准化;标准化系统建设的步骤(包括层次、制定模式、制定人、激励长效机制等方面);建立标准化系统的意义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如何建设标准化系统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标准化系统建设 The Procuratorial agency standardiz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thought generally Yu Yong (yuhang liping area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Zhejiang 311100)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trying take the standardization as a foundation, in line with the standardization,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the user-friendly idea, the union study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theory, the management flow restoration theory as well as the standardized flow construction's experience, Procuratorial agency's characteristic, from anything is the standardization; The standardized system construction's step (including level, formulation pattern, formulates person, aspects and so on drive persistent effect mechanism); Establishment standardization do system's aspects and so on how significance construct the standardized system question to the Procuratorial agency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Keywords: Procuratorial agency; Standardiz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高速发展,检察事业也在不断的变革中。传统的运作体系正逐步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更规范、更严谨、更细致、更有效、更有活力的标准化系统。笔者试着以标准化为基础,本着标准化、科技化、人性化的理念,结合学习型组织管理理论、流程再造理论以及标准化流程建设的经验教训、检察机关的特点,就在检察机关如何建设标准化系统问题进行探讨。现将这些假想做一“悬挂”,敬请同仁指正。 一、什么是标准化 从宏观上讲,标准化的实质是“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而标准化的目的则是“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从微观上讲,标准化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到达一个“无声”的境界。即在一个单位任何工作都不需要用语言来表达,如何做、怎么做、那里做错了都不需要用语言来表达,这一切都被涵盖在标准化文件中,一查就非常的清楚明确。 标准化系统建设是一个单位开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标准化系统的建设,建立一个“无声”而又十分默契的工作环境,建立一个动态而又充满生命力的工作系统,这是我们工作中所要追求的。 二、标准化系统建设的步骤 (一)层次 第一层,全院工作流程,它涉及全院的总体工作、科室与科室之间的协作联系以及检察院与相关单位的协作联系。 第二层,各部门的标准化流程,它所解决的是各部门怎么做的问题,它起到总揽部门工作的作用。 第三层,每项具体工作的流程。这部分是标准化系统的主体,这一层的标准化流程要解决的是如何做的问题。 如果将标准化流程体系看成是一本书的话,在这三个层次中,第一层的全局工作流程可以看成是书的内容介绍及总目录,它起到总揽全局的作用。第二层可以看成是书的章节介绍及章节目录,他起到总揽全章的作用。第三层则是书的主体,即书的具体内容。 (二)制定模式 1.标准化系统的结构内容 根据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标准化流程的结构内容应当包括:(1)标准流程信息。包括标准流程的名称、制作时间等信息。(2)工作说明。包括目的、使用条件等内容。(3)流程图。它将具体工作的操作流程以流程图形式直观地表现出来。(4)流程说明,它是流程图的补充。(5)做法经验。(6)注意事项。(7)警示事项。 2.标准化流程的外在形式 笔者认为,标准化流程的外在形式可以采用活页式装订,每一项具体工作的流程图都单独进行编号,然后将全部内容按部门,以活页形式保存。这就使得查阅非常方便,而且不会疏漏任何内容。使用活页保存则使得修改、更新变得非常的方便。 (三)制定人 笔者认为,要建立一套在实际工作中能被较好地执行的标准化系统,可以分层次、全员参与制定。具体而言: 第一层的全院标准化总流程,这一层的标准化流程可以由政治处、办公室牵头,从全院各部门抽调人员,集中一定时间来制作。 第二层是各部门的标准化流程,这一层的标准化流程可以由各部门抽调人员,集中一定时间来制作。 第三层规定的是每项工作具体应当怎么做的操作规范,这一层的标准化流程可以由全院干警参与制定,切实的将法律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 (四)激励、长效机制 由于第一、二层的流程都是按照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制定的,因此这些流程一般不存在修改、更改问题。这里笔者重点说明的是第三层与实际相结合的具体操作流程。 首先,如前假设,第三层是由全体干警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制定的。那么每个干警都会对自己制定的那部分流程进行不断修改、更新,同时他也会是执行那部分流程的标兵。进而以此为切入点使每个干警把执行流程作为一种工作习惯。 其次,鼓励每个干警对所有的流程提出异议,并将异议、改进的想法文字化,然后将各种意见悬挂出来大家批评,最后将改进的意见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党纪政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纪检监察机关立委之基,履职之首,有案不查不仅失职,也是对经济建设的渎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县纪委常委会安排,现将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相关程序作以下简明讲解,希望对提高大家办案能力和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一、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受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

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 务的人员;三是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定为实施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四是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有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五是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五种: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二是领导交办;三是有关机关移送;四是违纪者自述;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 受理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既有举报信或其其它线索材料;二是口头形式,即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情况的一种形式。工作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由反映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反映人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三是录音录像形式,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纪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 受理材料的处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四种处理:一是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二是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三是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罪名的概念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罪名的概念、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一)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一)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一)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情节较重是指: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罪 (一)概念: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上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二)立案标准: 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②强行索取财物的。③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罪 (一)概念: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行为,以及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立案标准: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对单位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以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罪 (一)概念: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荐、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为使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行贿的。

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长期固守着“以人立案”的查办模式,这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带来了不少的弊端,文章拟先从“以事立案”的优势来阐释其必要性,并从“以事立案”的条件、操作和运用等方面探讨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以人立案;以事立案;侦查技术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立案方式有两种,分别是“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然而就笔者所在的地区而言,在查办自侦案件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把“以人立案”作为自侦立案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方式。”以人立案”虽然从案件侦查角度讲是直指目标,对象明确,但是从整个大的侦查格局来讲,“以人立案”也有着先天的不足,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自侦案件采取“以人立案”的方式立案必须要做足大量的初查工作,在得到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才能做出“以人立案”决定,同时由于“以人立案”直接针对人,也不利于自侦案件秘密侦查的要求。 一、“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 新刑诉法第83、86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p(一)“以事立案”有助于侦查人员利用各种侦查措施取得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对于一起案件的查实,有时仅仅凭借一般的调查手段难以达到目的,只有通过相关强制性手段和技术侦查手段才能有效侦破案件,而这些强制性手段必须要立案后才能使用,所以通过“以事立案”可以使侦查人员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手段,使案件侦查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能迅速查明案件事实。 (二)“以事立案”可以避免人情干扰,减少办案阻力 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各个部门的利益,一般的调查往往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特别是对于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一些部门的领导普遍存在的认识偏差,他们觉得这种不落腰包的腐败只是工作作风问题,侦查部门的调查属于小题大做。这种情况往往对于一般的调查都会不予配合,而如果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以事立案”,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明确已进入立案程序,任何人不会也不敢轻易出面进行说情阻扰,另一方面立案的对象是犯罪事实,而没有具体涉及到哪个犯罪嫌疑人,使想说情的无从说情,想设置障碍干扰办案的无从下手。 (三)“以事立案”有利于尽快确定抓捕嫌疑人 以往“以人立案”,往往需要大量的书证、物证充分的情况下,再与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对上号,而这样前期繁琐的侦查工作很容易惊动犯罪嫌疑人,造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 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2003]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6.05 【实施日期】200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高检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当前,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新任务,检察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履行法律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下了不少功夫,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检察院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管理工作薄弱,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办案质量方面的

问题,突出表现:一是一些检察院对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有关重大典型案件的办理情况,没有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检察业务统计工作存在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二是上级检察院对检察业务工作信息的分析和综合利用不够,影响了对下指导力度;三是案件管理工作缺乏系统化和规范化,信息化程度不高。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各地在上报办案工作情况时,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做到数字准确、情况清楚、内容确实。既要如实上报工作的进展和成绩,更要如实上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 二、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案件管理工作要实行责任制,从办案情况的收集、分析、报送到审查、督办,每一个环节的责任都要落实到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情况或者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情况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办案情况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的计算机网络化,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宏观管理、跟踪监督、质量评估和问题预警,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

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汇报材料

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汇报材料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是党的十七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努力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推进规范化建设,尤其要全面推进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一、推进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必须始终贯彻重在建设思想,既要在组织策划上下功夫,更要在工作重心和落脚点摆在建设上,杜绝出现“形式规范化,实践的空洞化”。要让干警通过规范化建设在政治觉悟上得到提高,业务能力得到锻炼,工作潜力得到激发。这就说以推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为重点。 第一、能极大地维护干警工作积极性。在目标管理科学化上下功夫,通过开展规范化活动,建立任务分解、工作量化、考核科学的目标管理机制,奖勤罚懒,这样就能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能极大地提高干警素质。在规范化活动中,必须要始终把规范建设与岗位练兵结合起来,要在实实在在的检

察业务活动中开展规范化建设,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特点开展规范化建设,才能抓出成效,才能提高广大干警素质,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能更好地促进规章制度的落实,规范化建设离不开规章制度的构建,结合检察工作特点和形势发展需要,必然会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意见,又通过实践加以修改,使之逐步完善,逐步走向规范化,这样贯彻落实起来有操作性,干警也能接受得了,必能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推进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应采取的几项措施 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面对新形势,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工作,最重要的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科学发展观做为检察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同时还强调:“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基层检察院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既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更是重大的实践问题。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以此为统领,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实现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应该采取措施,全面推进基层检察机关的规范建设。 第一、在抓学习上下功夫,夯实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思想基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 (试行)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民事诉讼立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立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须知: 一、立案的身份证件 1、原告为公民,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注:以上复印件均需盖红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公民)代为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律师代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证,提交律师证复印件。 5、被告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该单位的注册号(北京市企业信息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等相关材料。 二、起诉状的书写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事项: 1、在立案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问一些问题,如实回答问题即可。 2、对立案的程序如果一点都不懂,还不看懂上面的意思,建议你最好咨询或委托律师办理。 3、在立案过程中,法官审查的条件有时会很严格,和你的看法难免发生冲突,但没必要和法官争吵,立案窗口有很多,可以换个窗口立案试试。 4、立上案,交完钱并不意味着就回家等开庭通知了。你还要跟踪案件进程,立案时,记下内勤电话,便于询问案件的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的进展。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案管字[2013]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案管字[2013]5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统一配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置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置的相关内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三)规范、高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照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及时完成各自相关操作,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四)安全保密。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涉及多个子系统的业务应用问题进行协调; (三)对本部门接收的案件录入受理信息; (四)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意见进行汇总统筹; (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系统应用培训; (六)与系统使用有关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是本部门业务子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和下级院对口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指导、管理; (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执行信息填录、文书制作、业务网上流转等相关操作;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考试 测试试题 民行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执法规范》测试题(民行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 A.人大内司委 B.下级检察院 C.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或终止审查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A.1个 B.2个 C.3个 D.3个半 3、卷皮上“案由”项,应填写:() A.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案件性质或事由; B.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案件性质或事由; C.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案件性质或事由。 4、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月内审查终结。 A.一个 B.两个 C.两个半 D.三个 5、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 A.继续中止 B.恢复审查 C.终止审查 6、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A.承办 B.不承办 C.必要时可以承办 7、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监察部门或者政工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二个月 D.三个月 8、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领导、领导 B.领导、监督、主管 C.指导、监督、主管 D.领导、指导、主管 9、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 A.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B.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C.分管检察长 D.检察长 10、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通知。 A.五日 B.三日 C.二日 D.一日 1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另行调查; B.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恢复审查; C.上级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D.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可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12、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应另行指派他人办理,原承办人员()。 A.不得参与办理 B.协助办理 C.共同办理 D.可以参与办理 13、()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 A.检委会 B.副检察长 C.检察长 D.处长 14、下列(),不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规定提出抗诉。 A.对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B.对审理案件所需的基本事实未予调查的; C.对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 D.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 15、上级人民检察院()是请示件的收文部门。 A.公诉厅(处) B.案管处 C.办公厅(室) D.研究室 16、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批准。 A.处长 B.检察长 C.科长 17、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以()的方式确定 A.轮流抽选 B.随机抽选 C.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指定 D.人民监督员申请 18、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A.撤回 B.撤销 C.改变 19、对全国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承办单位应于收到案件之日起()内办结,重大疑难、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或上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和理由。 A.1个月,7日 B.2个月,15日 C.3个月,10日 D.4个月,15日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转交的案件,由()统一接受,并列出清单。连同案件材料送办公厅。 A.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的听会组 B.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委员会 C.国务院办公厅 D.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会代表 21、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 A.可分多册,并按材料形成的先后排序; B.可分主册和副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主册,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副册; C.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分册。 22、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的案件,由()统一登记。 A.控告厅 B.公诉厅 C.办公厅 D.申诉厅 23、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 A.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B.下级检察院 C.人大内司委 24、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A.分管刑检部门的副检察长 B.常务副检察长 C.副检察长 D.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2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 A.应当派员 B.可以派员 C.可以不派员 26、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A.同级 B.平级 C.上级 27、执法办案部门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A.对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B.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人民检察院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人民检察院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工作汇报人民检察院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工作情况建设执法规范化人民检察院 人民***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材料今年以来,X市X区***以展开规范执法提升年为结合点,以规范执法推动年、规范执法深化年、规范执法巩固年活动已获得的规范执法成效为基础,以完善和落实案件监督机制为抓手,继续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增进了检察权的规范正确行使,进步了检察职员规范执法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案件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在X-X月份的案件质量评查中,优秀案件到达了XXX%。一是完善执法办案管理机制。制定出台执法办案标准化的相干管理规定,细化办案流程,规范办案程序,减少执法随便性。以案件管理中心为平台,利用同一业务系统,严把案件进出口关,对每一个案件从受理、流转、审结,到最后法律文书制作,都进行实时监控。并认真履行流程监管员职责,加强审查监督力度,对办案时限超时、瑕疵法律文书、信息录进不全等不规范行为,通过口头或书面及时通知业务部分予以纠正,截止目前,今年共发出监控流程通知书X份,增进执法办案活动依法规范进行。二是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力度。将案件评查作为规范执法、提升质量的有效途径,坚持一月一评查,一月一通报,对评查中发现的题目,依照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在评查通报中逐一通报题目案件和承办人,明确题目、明确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完善细化干警执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案一表,具体记录每一个干警的执法办案情

况,并强化执法档案的效能,将执法档案作为干警职务变更、评先评优的根据。拓展外部监督途径,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评查,接受代表、委员对执法行为和案件质量的监督,进步案件质量评查效果,X-X月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X 次,提出意见建议X条。三是建立执法效果评议机制。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作为检验案件质量的标准,既重视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增进和谐,又坚遵法律底线。坚稳重大疑问复杂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触及较多群众利益的案件提交检委会集体决策机制,同时针对这些案件,检委会组织专题评议、分析总结,探索类案处理上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本文来自fjia.)措施,为今后办案提供参考鉴戒。四是建立健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坚持案前预防、案中监督案后回访机制,不断完善监督措施,将对执法办案的监督贯串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在案前预防中,纪检监察部分重点对办案职员进行谈话教育,避免执法办案中发生不规范行为。在案中监督环节,要求承办人在首次传讯或询问时,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坚持案后回访,把自侦、不捕、不诉、抗诉和群众有反映、有疑点的案件作为回访监督的重点。纪检监察部分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五是加强机制运行监督检查。建立错案责任倒查制度,检察职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执法办案程序和责任,加大各项制度的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相继完善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通报、赏罚等有关措施。并依照职责分工,强化各部分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逐渐构成了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完)

公安立案之后是什么程序

公安立案之后是什么程序 一、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二、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三、审判阶段。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四、执行。 推荐阅读: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立案是刑事案件审判的前置程序,很多人在发生刑事案件会以后第一时间通知公关机关,但是他们并不知道公安立案之后是什么程序。小编为您整理了刑事案件审判的程序,在下文为您分析了立案之后的一些程序,请阅读下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之后的程序包括以下几项:

一、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二、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除上述退回补充侦查,由侦查机关作出撤消案件处理的以外,检察院审查后,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对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处罚的,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仍然不足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即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3.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4.刑事赔偿提请立案呈批表 5.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6.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7.审查终结报告 8.刑事赔偿决定书 9.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10.受理赔偿监督申请登记表 11.赔偿监督提请立案呈批表 12.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 13.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 14.重新审查意见书

15.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16.支付赔偿金申请书 17.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一: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情况)。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与赔偿请求人关系等情况)。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赔偿具体要求:…… 事实根据与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刑事赔偿申请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供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提出书面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赔偿申请后,本文书附卷。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第页共页

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向当面递交赔偿申请材料的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书面凭证时使用。复议机关收到当面递交的复议申请材料时可以参照使用。 二、应当接收的赔偿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授权委托书等; 3.刑事诉讼终结法律文书,包括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4.能够证明强制措施开始日期和解除日期的法律文书,包括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5.伤情或者死亡证明; 6.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处分财产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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