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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论文

法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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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治与法治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历史上看,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唯予一人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历来的君主帝王一再削弱宰相的权力,致使"三公九卿,形同虚设"。人治的另一个特征,是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和推崇"忠孝"思想。由于皇权至高无上,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皇族和外戚分享着特殊尊荣。汉、唐、明等朝代都有宦官专权和外戚干政的现象。"任职终身"、"荫泽子孙",是人治的又一特征。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时就主动让位的。至于每一朝代的各级官吏的选拔和委任,无论是分封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还是后来的科举制,几乎无一例外地保障他们终身乃至世代为官的特权。人治还有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常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以礼断狱"、"以言代法"、"以人代法"、"重德轻刑"。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自由竞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权、利关系;必须实行商品的等价交换,保护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誉;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企业、社会……所有这些,都必须实行法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所要求的。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的领导制度的区别,而是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加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对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义的认识都还不够全面深刻,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人治”之所以被提出,是为了矫正法治的弊端。以法治国,在很多人眼里,似乎有无需质疑的正当性和优越性,但法治本身是有代价的,这些代价是这种治理模式内在的。有哪些代价呢?首先,人治与法治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法治能创造可预期性,就是说规范先于行为存在,人们可以根据规范来行为,从而把危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所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是一项基本的原则。

人治,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实现正义。在英国,"法"指普通法,平衡是一种制度,"每人得到应得之份,便是正义",关键是,按僵硬的法律来考虑,法律无法确定每个人应得的份额是很多少。古谚"衡平法的尺度以大法官脚的尺度为依托"说明了这一点。创立衡平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人对人的考量。在不受僵硬的规则的管束时,法官能够提供合理的救济,因此大法官的良心很重要,他"是国王良心的保持者",衡平制本身就是人治。人治有什么特点呢?第一,人治论者相信,如果能找到一个伟大的领导或小的群体来给社会分配正义,就能缓和法律本身的缺陷。第二,人治的另一好处是再也无需保持决策的连续性,决策不受已经存在的规则的约束,一切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今日之我已非昨日之我",因而能更合理地进行考虑和判决。法官没有义务通过司法的方式来创造规范,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就是这样;毛泽东也说"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言下之意,用法律来束缚伟大的无产阶级的手脚是不被允许的。柏拉图讲贤人政治,"内圣是前提,外圣是结果"。

综上所述,人治与法治未必对立,是可以契合的,而契合点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法治大于人治,应尽快把我国的法治健全起来,使人们有一个更好的法律保障,使我国的经济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

我看法社会学

法作为一种事实,是指规范性事实,以此为研究对象形成法社会学。法社会学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以区别于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分析法学和哲理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即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强调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因而往往又称为功能法学。社会学法学和法社会学有时通用,有时又有区别。一般认为社会学法学是理论法学,法社会学是应用法学。

瑞士学者皮亚杰指出:法社会学的目标与法律学不同,它根本不是研究规范有效性的条件,而是分析与某些规范的构成和作用有关的社会事实。因此,这一学科的专家们,引入了“规范性事实"这一丰富而普遍的概念。其目的正是为了表示这种对于主体来说是规范,而同时对于把这一主体的行为,以及这一主体承认的规范作为事实来研究的观察者来说是分析对象的东西。法社会学的提出,打破了规范法学只满足于对法规范的注释演绎的法条主义的樊篱,建立了一门以事实观念为基础,以经验认识为内容的关于法的独立学科。法社会学大大拓展了法学的视界,不是将法局限于表现为规范的法,而是看到了行动中的法,这种所谓法,不仅包括国家权威机关正式确认的官方式,而且包括民间法、社会法、习惯法等以各种以非正式形式存在的非官方法。尤其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引入,在法与社会的关联中把握法现象,从而更为深入地揭示了法的生成过程与运作机制。法社会学在我国虽然起步晚,但其社会影响日益扩大。法社会学主要关注的是法在现实社会中的运动,具有当代性;而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更为关注的是法在社会历史中的演进,具有历史性。在这个意义上,毋宁把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视为是一

种法社会学的历史研究。更确切地说,法社会学是现实法事实之实然,法文化与法人类学是历史法事实之实然。因此,法社会学是法事实之实然的研究,具有事实学科的性质。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

如果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

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

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

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职责和执业。其职责分工与医师同护士、工程师同技术人员相似,存在一种职业间的互适、互补的合作共存关系。?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专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这三者一方面,既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也即同一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业特点。一般来说法官是“法共体”的典型代表,而律师则具有多重角色,他们除了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外,更多的是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从事非诉性法律事务。因此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面向。?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其标志是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波斯纳所称的“行业托拉斯”。?

建立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就是教育培养和选拔造就法律人才的过程。这既给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新机遇,又为法学教育乃至整个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发展和构建完善提供了新的发展动力。?

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与途径设计的思考

要有效化解当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不是一句空话。在社会利益调整方面,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平衡主体利益,减少矛盾和纠纷的产生。从平衡各方利益角度看,需要建立和完善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保护机制和利益纠纷的化解机制等。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出台,要听取各方群众的意见,考虑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在谋发展、搞建设时,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不能顾此失彼,使一部分人大获其利,另一部分人深受其害甚至失去生计;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依照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切实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各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树立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法律是主体利益协调的基础和最好的调节器。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必须受法律约束,统一在法治原则之下,社会才会有长治久安的和谐。法是人们行为不可逾越的最后一道底线,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的作用,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绝对权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对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必须坚持法律原则,坚持是非标准,坚持按程序处理,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高其法律化程度。

(三)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将各类矛盾和纠纷纳入纠纷解决机制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纠纷的社会,但是,和谐社会却应当是一个能够将全部纠纷纳入解决范围的社会。从法律制度的整体设计上,不应当留有法律调整不到的“空白”,更不应当出现纠纷解决机制以外“体外循环”现象。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实行纠纷解决的“体内循环”。

(四)健全和完善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强化现行制度的纠纷化解功能,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使其能够有效解决纠纷和矛盾。

就机构而言,主要是加强机构独立性或中立性,增强它们解决纠纷的可信任度和权威性。纠纷解决程序的启动机制需要完善,把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赋予当事人,即所谓法制化问题。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简化纠纷解决程序,缩短纠纷期限,及时高效的解决纠纷冲突。纠纷解决程序必须坚持公开和争辩原则,不能搞“背对背”的暗箱操作,在制度上实行争讼、争辩的程序规则,使纠纷双方能够平等对话。讼了事也了。法律是为人服务的,纠纷进入法律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是为了法律程序自身的“表演”。例如,当前有关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就有这方面的明显弊端。

(五)加强对不作为的监督和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纠纷大多数发生在行政机关管理的范围内,大多数与主管行政机关有关。强化行政机关的作为责任,在法律上采用有效手段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责任,解决社会纠纷和自身问题,是有效解决纠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所以,应当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扩大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救济范围,降低要求行政机关作为和履行职责的“门槛”,使对不作为的监督救济程序启动更为容易和方便。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履行职责。另外,增加监督机关、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监督手段,使监督者拥有足够的手段,能够直接决定纠纷事项、解决问题,赋予监督者有效的法律手段,促使不作为机关履行职责。

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社会应当具有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法制思想和法律原则,以作为评判事物完善性与合理性的价值标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法治原则作为一条基本的文化公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

法制理念的核心内容有:

1.法律至上。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的法制原则,这是法制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法律至上的意义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与法相冲突。法律至上并不反对权力,所反对的仅仅是权力至上。它不反对道德,所反对的仅仅是道德至上。法律至上是对政策至上的否定。法律至上并不否定经济的作用,因为经济决定法。

2.权利平等,这是法治质的规定。

3.社会自治。

包括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个人自主;集体的自治;自治不是分裂。

法治理念的法律思维方式有:

1.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2.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3.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4.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埃利希一个法社会学命题的分析

第29卷第3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V ol.29, No.3 2009年3月 Journal of HuBei TV University March. 2009, 081~082 对埃利希一个法社会学命题的分析 贾春生 (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内容提要] “法律的发展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这一命题的基础就是把法律与秩序等同,这就忽视了法的自我衍生功能而认为国家法的无用。在把这一命题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个命题的比较后作者认为法律制度是法律发展的关键,尽管这个结论也是现象性的。 [关键词] “活法”;法律制度;“无限倒退”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427(2009)03-0081-02 一、埃利希一个法社会学命题的内涵 埃利希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中,提出一命题:法律的发展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1]。埃利希以这个命题来作为其对《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的高度概括,它的特点就是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社会本身蕴含了实际支配社会生活的“活法”,“活法”是法律条文的丰富来源。对待埃利希命题的理解,需要在埃利希所要达到的目的这一前提下来看待。正如埃里希对利益法学所进行批判时所说“正确地对待‘利益情况’以认识法律的目的为前提,因为不顾及法律的目的,也许能决定何种利益实际上被涉及到,但其实并不能决定何种利益应被优先照顾。”[2]同样,如果离开埃里希所要达到的目的,确实也可以知晓这一命题的内涵,但也许不会了解埃利希所优先强调的为何物。 埃利希的命题的提出有两个目的,一方面,为了反对概念法学的“成文法规是法的唯一法源”的观点,埃利希提出了这一命题。以这一命题为基础,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法律观,一方面提倡法官的创造性作用,另一方面特别重视社会事实在法源中的作用”[3]。另一方面表达对传统法律概念的反对,即法律是以国家支持的强制性秩序。他认为这就包含了四个因素“有三个并不是法律的必要因素,因而需要排除在法律概念外。第一,由国家创造;第二,法院判决根据;第三,它是判决而来的法律强制力的根据;只有第四个因素是他学说的出发点,即法律是一种秩序化”[4]。 埃里希就是以此进行推演,即把法律和秩序等同。“如果我们不再把秩序作为人类可以建构的产物,我们的视野就会开阔,秩序的形成绝不是一套深思熟虑的而制定出来的规则体系单独作用的结果”[5]。而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很明显是先于法律,所以作为人类内在秩序的“活法”也就因此同样先于法律存在;先于法律存在的“活法”在法律未出现时调整着人类社会;同样在,有了法律之后,“活法”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仍然实际发挥作用。 由此可以看到埃里希的这一命题,一方面所着重强调的是国家制定、执行的法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所以,立法、司法的发展因其国家性也就不是法发展的重心;而法学又是以国家法为对象,所以法学的发展也同样不是法发展的重心。另一方面埃里希所着重强调的是,国家制定、执行的法并不起多大作用,真正起作用的是“活法”,而“活法”是“人类社会的内在秩序”。埃里希认为在法律所涵盖的领域,并不存在多少要由律师来解决的纠纷。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反社会的情形及如何解决这些情形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活法”。“活法”存在于司法决定、商业文件、社会组织的秩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官来说,不仅仅要理解成文法,更重要的是理解“活法”。这就要求法官在制定法未涵盖的范围内,运用“自由判决”的方法,发现法律适用法律。既然“活法”是最基本的法的形式,同时这种最基本的法的形式又是一种社会秩序,存在于社会当中,以此来看,法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也就是不言而喻了。 二、埃利希命题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个命题的比较 埃里希的命题指出了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而非立法、司法与法学。这种把法律为何发展及发展动力的答案求助于社会的观点并不是思想史上的第一次。自18世纪以来,诸多的西方法律学者均把法放置于法于社会的关系中来进行研究。如孟德斯鸠强调并致力于探讨地理、气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历史法学派的法学家在法律的研究中也在从“民族精神”、“法的观念”的社会土壤中去发现法的内涵。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也认为法的发展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依赖关系。有的人也正是从此点出发认为埃里希的命题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对社会依赖性”观点的发展,如有人认为“他对社会性以及社会的依赖关系的论述,则进一步发展了卡尔·马克思的学说” [6]。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题是一定经济基础决定一定法的内容,一定经济基础的发展决定了一定法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个命题与埃利希的命题有所差别但也有所共同之处。因为经济是一个社会的基础,所以本节通过对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的阐述,来发现这两个命题在法的发展与社会的关系上的异同。 (一)相同点 1.两个命题均认为法的发展对社会有依赖性。埃利希认为法的发展重心在于社会;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发展。 2.两个命题均认为法的内容来源于社会。埃利希认为,以国家法形式出现的法律条文仅是法中的一小部分,大量的法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是人类组织的“内在秩序”即“活法”。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主观的产物而是一定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 (二)不同点 1.两者在社会(经济基础)在法发展中的地位上存在差异。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即埃利希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发展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 [收稿日期]2009-01-01

人民大学法理学(法哲学)学习推荐书目

目前,在法学理论学习领域,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江平主编《外国法律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季卫东主编《当代法学名著译丛》,苏力主持的《波斯纳文库》,皆精选域外名作,有利于拓宽同学们的知识视野,培养同学们的法学思维,提升同学们的人文素养。此外,出版谢晖教授主编并由山东出版社的《法理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中青年法学家文库》等等,均具很高水准,对大家学习法理学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不揣浅陋,列一些参考书如下: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美)罗斯科.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3、(英)约翰.奥斯丁著,刘星译:《法理学范围》,中国法制出版社。 4、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5、勒内?达维德:《英国法和法国法》,潘华舫、高鸿钧、贺卫方译,中国政法大学印行,1984年版。 6、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 7、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9、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2、《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3、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下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7、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9、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0、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1、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5年版。 2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23、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24、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陈太先、睦茂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5、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6、费希特:《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载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7、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8、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29、尼布尔:《道德的人与非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0、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1、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经校勘的重印版。

法社会学发展历程

法社会学 摘要:产生于19世纪末的法社会学,在其近一百多年的历程中发展迅速,与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并列成为二战后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法社会学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及必要性,在其兴起的过程中,商业的发展,社会学的风靡,特别是实证主义哲学的诞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末期,它主张把法律看作一种社会现象,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以期实现用法律来平衡社会各群体利益的功能与目标。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社会学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它的目的是认识社会问题,摒弃对一个社会作出是好或坏、善或恶、进步或退步这种独断的论述,旨在论述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应该如何改善。法社会学的出现不仅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和视角,而且也带来了一种对法律认识的新的法律哲学。在一百多年的历程中,它经历了先驱、经典、学派三个阶段,最终跃为与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并列的二战后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 引言 18世纪以来,不少西方学者认识到应在法与社会的关系中或在法的社会背景中研究法和法律组织,英国经验论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中写到,法是不断变化的社会制度,它起源于社会常例,而不是人性。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强调并致力于探讨地理和气候条件通过社会环境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德国萨维尼和英国梅因等历史法学家强调法与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的关系,试图从塑造着“民族精神”或法的“观念”的社会历史、社会变迁和社会环境中找到法的“真谛”。19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孔德(1798- 1857年)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更是启发了一批学者在社会中研究法和通过法研究社会。耶林、斯宾塞、沃德、龚普洛维奇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孔德的哲学和社会学理论及方法论,解释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84年发表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为法社会学研究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严格说来,这些研究只能算是法社会学的孕育过程。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在此基础上的法社会学的诞生期(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40年代)。 主题 安齐洛迪(DionisioAnzilott)《法律哲学与社会学》。1892年,意大利学者安齐洛迪(DionisioAnzilotti,1869- 1950年)在其所著的《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法社会学”这一概念。若以此为标志,学科意义上的法社会学至今只有110余年的历史。

教育研究方法之案例分析法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之——案例分析法 成都市金兴北路小学彭碧柳一、什么是案例分析法 (一)案例的含义 什么是案例呢?简单地说,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什么是教育案例分析法?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之一。它是对有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特征和意义的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具有启发性的典型性事件开展研究和分析,从中激起反思,揭示规律,探索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也是具体行为的一种教育科研方法。 (美国的教育学者)理查特(Richert,A.E)说:“教学案例描述的是教学实践。它以丰富的叙述形式,向人们展示了一些包含有教师和学生的典型行为、思想、情感在内的故事”。 托尔说:“一个出色的案例,是教师与学生就某一具体事实相互作用的工具;一个出色的案例,是以实际生活情景中肯定会出现的事实为基础所展开的课堂讨论。它是进行学术探讨的支撑点;它是关于某种复杂情景的记录;它一般是在让学生理解这个情景之前,首先将其分解成若干成分,然后再将其整合在一起。” 教学教育案例是一个富有深刻道理的实际故事,这个故事有背景、有冲突、有问题、有活动形式和结果;是师生围绕一个主要问题或主要任务,经过曲折多样的教学过程而取得显著效果及经验教训的一种发人深思的教育教学实例。 (二)案例的特征

1.典型性。讲述的是一个故事、事例,有相对完整的情节,能反映出事件发生的特定背景;叙述要具体、特殊,反映了教学活动的基本过程;同时,这些活动与过程能够体现教育的内在规律,体现教学设计的基本思想。它既可以是成功的范例,也可以是“尚未成功”的典型情景。 2.研究性。指教育教学案例本身具有现实意义、借鉴作用和理论探讨的价值,可以正面获得经验或反面获得教训,能提炼出某些理论或观点。 3.启发性。指教育教学案例本身生动有趣,能提出问题,能引发思考,能产生观念上的不平衡。 教育教学案例可以是一个片断、一个情节,也可以是一个完整的教育事件或课堂教学过程。教学案例实际上就是教师对自身教学工作的自我叙述,叙述自己的教育活动方式,自己对教育的理解,自己的成长经历,其丰富感人的材料和富于动态的描述必定给抽象的教育教学理论以生命和血肉,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供生动的注解。它不一定非要做到像研究工作那么“严谨”,但其形式要简洁,主题要明确、集中。 二、为什么要写教育案例 1、促进理论内化 案例是理论的故乡。针对困惑,我们教师可以选取典型事例写成案例,通过案例的形式学习运用理论,有效地把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可以避免为应付培训而被动学习理论的学习方式,使

法社会学的特点

法社会学的特点 法社会学研究的特点如下: 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静态与动态的结合——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因素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影响。如社会因素对于立法的影响,对司法的影响,对手法行为的影响。 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定性与定量的结合。(参考定量方法的说明) 法社会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继受性质(参考我那个三大法学派内容)近三十年来,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上呈现出融合、复杂的态势。多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研究同一主题时共存,即打破传统社会学和法社会学的宏观与微观割裂、静态与动态分离的研究范式,出现了以问题为结点的宏观与微观的穿梭、静态与动态的结合,理论与方法的边界在研究主题上也逐渐模糊,出现一种融合趋势 法社会学研究的意义 1法社会学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实现法学理论与方法的融合 法律社会学由于法律现象的特殊性,迄今为止更多的还是倚重方法论层面和定性研究方法中的方法,但是法社会学一直在引入一些定量的研究方法,也是强调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一方面法社会学仍然重视定性研究,因为法社会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是置于社会母体之中,是在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去研究的,这种关系研究就须采用与此相对应的方法如结构主义、功能主义、互动论、交换理论、冲突论、系统论等等,而关系研究本身是一种动态研究,主要需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而法社会学同时又通过量化研究去回答了各种社会因素如何对法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发生影响的问题,布莱克《法律的运行行为》就是这样的代表作。 2法社会学通过中立的价值立场达成法学研究宏观与微观的穿梭 在法社会学领域,研究需要通过各种微观的数据采集与分析来达成宏观的结论,但是同时,法社会学这种宏观结论的达成是通过微观统计中的不预设价值立场的中立的客观的分析实现的。这种宏观与微观的穿梭首先表现在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中,他一直在探索现代社会中渐增的规训力量的着落点,最终落在现实生活中微观层面的无数的局部环境上,如各种规训场合如监狱,各种常态化的惩罚方式从而建构起他的权力的微观物理学,这种微观场景下获得的价值中立的各种数据与思考最终都成为他的大理论的基石。 3法社会学通过研究对象的预设实现法学研究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往往是行动中的法,法社会学既要研究相对静态的法律秩序,也关注于法运行状态的历史性的,流动性的全过程,从很大程度上,它不仅关注制度本身。强调从静态的、平面的事实与现象描述向主体间性的、关系的这种事实与动态过程描述与揭示转变。法社会学也因此实现法学研究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缺点 首先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共有缺陷,第一,法社会学研究的只是利益,制度只是手段,这让法社会的研究预设了价值中立的立场,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就忽视了制度正义的问题,也不利于法律信仰之塑就。第二,纯粹的法社会学只重视定量分析而不重视定性研究,这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方面,定量研究的样本科学性始终存疑,另一方面,即使样本正确,但也很容易

法理学2019尔雅答案100分

。。。。。。。。。。。。。。。。。。。。。。。。。。。。。。。。。。。。。。。。。。。。。。。。。。。。。。。。。。。。。。。。。。。。。。。。。。。。。 。。。。。。。。。。。。。。。。。。。。。。。。。。。。。。。。。。。。。。。。。。。。。。。。。。。。。。。。。。。。。。。。。。。。。。。。。。。。。 法理学导论(一) 1 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B) ?A、宪法 ?B、法院调解书 ?C、证券法 ?D、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 在我国,国务院有权制定(D)。 ?A、法律 ?B、部门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法规 3 以下哪个不是法理学中主要涉及的内容?(A) ?A、为部门法提供原则 ?B、法律的价值和追求 ?C、修身养性,培养法律思维 ?D、法律的基本概念 4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C)。 ?A、社会现象 ?B、自然现象 ?C、法律现象 ?D、综合现象 5 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包括?(C)

?A、法 ?B、法的现象 ?C、逻辑推理 ?D、与法相关的问题 6 法律体系是对法律制度进行本质分类的概念。(错误) 7 《唐律疏议》规定了管辖的基本原则。(正确) 法理学导论(二) 1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里“禹刑指的是什么刑罚?(A) ?A、斩刑 ?B、凌迟 ?C、车裂 ?D、分尸 2 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学上被称为(D)。?A、法学体系 ?B、法律体系 ?C、法律制度 ?D、法系 3 “獬豸”指的是?(C) ?A、法典名称 ?B、古代城市名称 ?C、神兽名称 ?D、古代官职名称 4 “神判”在我国古代用来解决什么问题?(B)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腐败的历史源远流长,它是与公共权力同生共长的。权力既可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朝权利的自我膨胀、权力变异、权力腐败的方向发展,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司法腐败是腐败现象中的一种。近年来,司法腐败日益严重,愈演愈烈,“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蔓延”,“部分法官、检察官等已经成了产生腐败的污染源”。若不及早遏制和清除,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弘扬正气,维护正义,捍卫司法公正,就必须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清除司法腐败。 一、司法腐败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取或保持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从事非法行为。在我国,司法机关通常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等。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江泽民阿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综观近几年来,司法腐败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之快、蔓延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众、影响之恶劣达到了惊人的地步。这些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法、违法办案,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又是当前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现象反映本质,从司法腐败的典型行为中,我们不难剥离出司法腐败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巩固统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权益的神圣职责。司法腐败摧毁了这一防线,玷污了这最后的净土。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 司法腐败究其存在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它既有司法机构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外部原因,既有司法腐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机构、部门和国家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虽然我国建立了很多的监督制约机制,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群众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以及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然而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可能形成司法机关监督不力或不受监督局面。 第二、司法腐败的另一外在原因是地方行政权力腐败的推动。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实质上就是地方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勾结,共同完成某中交易、共同谋取非法利益,共I司完成腐败行为。虽然司法部门是个独立的业务系统,但其干部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复习 一、简答题 1、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生对象是什么?(1讲) (1)以社会学所探索的现象状况为依据,研究范围分为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两个方面,前者研究社会生活中各种单位和制度构成,后者研究社会结构的活动和变动。 (2)以社会学所探索的现象的规模为依据,把社会学分为宏观社会学与微观社会学,前者研究规模较大的社会现象,后者研究小群体具体的社会关系。 (3)以社会学研究的层次为依据把社会学分为一般社会学与部门社会学,前者研究一般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后者研究某一方面的现象与理论如法律社会学。 2、法律社会学有何突出特点?(1讲) 法律社会学的突出特点在于其社会学指向,即以社会学理论研究法律现象的特点。法律社会学强调对社会中的法律运行过程进行客观的实证分析,把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建立在通过观察、试验和统计等方法所获得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上。关于这个特点,美国学者艾尔文、英国法学家科特威尔和劳埃德等都有论述。美国著名学者布莱克在其《司法社会学》一书中,则把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研究法律现象的区别归为两个模式,即法学模式和社会学模式,并作出六个方面的具体分析,从中看出法律社会学的社会学指向。 3、简述法律社会学理论渊源的主要内容(1讲) 1、来自法学的理论渊源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被奉为法律社会学的思想先驱。 法国法学家萨维尼斯利是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理论观点为法律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思路。 梅因是英国历史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的观点和研究方法具有某种法律社会学的倾向。他的研究对后来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产生了影响。 德国法学家耶林对法律社会学有较大影响。 2、来自社会学的理论渊源 19世纪法国哲学家孔德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提出了建立社会学的纲领等,对后来法律社会学的创立奠定了社会学的理论基础。 英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斯宾塞是对法律进行社会学研究的重要代表物。他深受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影响,创立了一种有关社会和法律进化的理论。他认为社会是“有机体”。同自然界的生物一样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发展,社会的进步过程也是按照生物学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自然规律而逐渐实现的。因此,国家和法律的任务在于维护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和保持资本主义秩序的现状。 4、法律社会学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有什么特点?(2讲) 1、什么是法。是法律社会学长期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直到现在,法律社会学家仍然致力于对法律概念的探索。 2、法律社会学家讨论法律概念问题既不是超经验的哲学思辨,也不是纯粹的逻辑分析。 法律概念所描述的一类现象是由经验的方法最终证明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可以通过经验研究解决的问题。这一特点是法律社会学的法律概念区别于以哲学思辨或逻辑分析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课程报告 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学与社会学关系、法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学科。从这个定义来看,法学与社会学应是并列、平等的关系,不存在一方为另一方的研究角度或方法论之类。然而在中国,出于更加实用的目的,法社会学往往被阐释为借鉴、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去研究法律问题。 不可否认,用一种学科作为方法去研究另一学科的思路在研究的实操层面是更便捷和有效率的。尤其是对作为主学科(目的学科)的法学来说,无疑获得了极大的补充与滋养,从而焕发出勃勃的生机。但是,这种研究方法无疑削弱了法律本身也是一种社会学现象的洞察。一味强调将社会学作为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而忽视社会学相较法学 的并列地位从长远来看不仅会使社会学的研究受到抑制也会扭曲法 学本来的涵义。 应该注意到的是,法社会学不是简单的“法学+社会学”,而是更像一种系统工程,即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相互作用会产生“1+1>2” 的效果。 以上是我对法社会学的一些基本认识,接下来我会分享一下法律与社会学双向互动的几个例子,以便让大家能更好地理解法学与社 会学的这种“羁绊”。 1.乱轮禁忌起源的简单探究 在我看来,作为西方伦理道德起源的核心命题之一——乱伦 禁忌,不仅体现着人类学家对现实社会的真切关怀,还是作为最崇高

的自然法(道德)的起点。从弗洛伊德著名的“弑父娶母”的俄狄 浦斯情结到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乱轮禁忌及其起源》,都有对于人 类最原始之禁忌——乱伦的阐释。为何将乱伦作为核心议题,涂尔干认为:正因为乱伦不仅是被禁止的,而且被当作所有不道德行为中最严重的一部分,所以乱伦禁忌应该是社会规制的最初形式,也完全可以归结为道德的起点;其形态学上的原始形式就是外婚制法则。 所谓外婚制,是指禁止同一氏族的成员彼此媾和的规则。 与现在家庭建立于血亲关系之上有些不同,氏族是指一群具有相同图腾、自认为彼此是亲戚的个体,换言之,氏族的亲属关系完全是建立在图腾共同体上的。但是,我们仍会感受到外婚制与现代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与乱伦的规定何其相似,以至于完全有理由相信,前者是后者的源头。 因此,考察乱伦禁忌的线索就是追查外婚制生成发展的脉络,反过来探究外婚制产生于氏族(图腾制)的原因一样可以掌握乱伦禁忌的社会起源。这种法与社会双向互动从而互相印证的思路显得极为有趣和有用。 2.罗伊堕胎案的简单分析 法律源自社会生活,每套法律规则都有着与之对应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感性的,他就是日常生活的故事;法律也重塑着社会生活,这种塑造,是通过法官案例分析和推理而形成法律规则来完成的。 罗伊堕胎案表面上是关于女子堕胎的法律,但是,女子堕胎问题内部所蕴含的生命对于整个人类的意义和个人身体的完整性之间的

典型案例解析社会服务

典型案例四 彰显示范品牌效应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一、实施背景 会计专业是我院办学历史最久、生源规模最大、教育口碑最好的传统专业,2007年立项为湖南省精品专业, 2011年列为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2011年列为学院示范性(骨干)院校建设的重点专业,2012年立项湖南省高职院校示范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本专业高度重视社会服务能力的发展和建设,近年来,在学院大力支持下,将会计专业打造成了教育部与湖南省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基地、长沙市会计人员培训中心;又充分利用“湖南商贸旅游职业教育集团”的优势,借助“政、行、企、校”合作的技术开发与服务平台,与多家企业紧密合作,提供各类技术服务。 二、主要目标 会计专业以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以及企业的需求为导向,着力加强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从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对口支援和资源共享四个层面构建社会服务体系,力争将会计专业打造成为从业资格培训基地、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和企业专业技术服务中心从而促进区域经济建设,造福行业内兄弟院校发展,提升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图1 会计专业社会服务能力构成

(一)社会职业培训有规模有质量 凭借会计专业多年来行业内认可度高的办学经验和专业的教学团队,利用多个校内外实训基地,开展会计职业的社会培训服务,力争每年进行3000人次以上的会计专业培训,成为会计从业资格培训中心和教育部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 (二)企业技术服务有影响有效益 依托“双师型”师资力量,建立起专业的企业管理咨询团队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各类咨询服务;依托明信会计公司会计代理、咨询中心,对环保科技园内有需要的企业进行代理记账、代理税务、代理工商、提供咨询等专业服务,从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三)对口支援、资源共享有层次有深度 在为行业、企业和社会做好服务的同时,为兄弟院校培养师资,做好对口支援,通过成果发布会、现场观摩会、经验座谈会,讲座报告会以及接待参观交流加强同兄弟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教学资源、教学成果全面共享。 三、实施过程 (一)健全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会计专业依靠自身的行业办学优势和“湖南商贸旅游职业教育集团”的平台,建立了“教学+培训+校企联动”的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制度,确立了“联络行业、服务企业,造福社会”的建设思路,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需求,创新思路,大胆突破,积极探索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合作服务的途径,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搭建社会服务大平台。

法社会学典型案例分析

摘要:在当今网络和媒体发达的时代,对有法律意义的典型事件作社会学分析,对中国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轰动一时的肖志军、李丽云事件,苏力教授曾作过详细分析,但从法律社会学层面上看,并不成功,在其论证的经验起点、论证过程和论证结论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法学人去批评、思考和检讨。 一、起点:事件的回顾与再梳理—什么才是真正的问题自身逻辑、社会情怀和社会共识 韦伯指出:“社会科学产生于对实际问题的关注,而且还受到人们所要实现的社会变革愿望的刺激。” [3]同理,肖志军、李丽云事件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确实给我们提供了对法律问题进行社会学意义上的认识、分析和探讨的一个生活标本,我们于其中观察社会各群体的生活状态、抽出社会关注焦点、寻找法律在适应层面上的漏洞、整合社会大众对法律规范的各种主张,这是社会学分析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同时,法律社会学意义上的分析必须克服那种拟定片面事实、局限于单一范畴和方法、预定价值倾向、偏重单方利益的做法。这又如韦伯所说:“某个具体的‘结果’的原因必须从总体条件中去寻找,因为它们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而不是别的方式‘共同起的作用’(act jointy)才形成某种结果的。” [4]因此,对肖、李事件来说,它撩起人们内心激情的起始点,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法律关注、批评和修法建议的各种社会声音、社会背景是我们首先必须面对的,这是我们立论的基础和“总体条件”。 (一)成为公共事件的起因:一尸两命—又一个秋菊式的困惑 肖、李事件中的“最简单的‘可靠的感性’的对象”是什么呢?,那就是本事件中由于医方缺少“临门一脚”,坚守“非签字不手术”的规则,导致李丽云及其婴儿非自然的、非 不可抗力的死亡,这无疑是整个事件的起因[5],是生命的逝去让人伧然落泪而奋笔疾书。 [6]法律人不能有半点轻视这种普通人情感的倾向。这种情感的基础聚合力是强大的。首先,这里的权利关注是具体的,李丽云母婴有血有肉、活生生的存在,而非杜撰的“理想的生命体”,所以不存在苏文指出的什么抽象的自由主义和权利口号;其次,现代社会的人本主义水平使我们在面对任何个体生命时,能回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这样一种彻底的人文境界,李丽云母婴的生命是“值钱的”,所以有理由认为规矩应让位于 生命而不是相反[7]。可以说,即便李之死是“一件事”意义上的(下文将说明肖、李事件在中国不是孤立的),它也未必没有让人反思的价值。 更有社会性意义的是,李丽云母婴之死这个事件不但有足够的论题聚合力而且还有足够的论题散发力。首先,尽管有个人的特殊因素,但肖、李二人相对贫困的状况与民工身份,难免不让人联想到如“同命不同价”案中农村户口方的吃亏、孙志刚案中孙本人的卑微地位造成的惨剧等。在这些事件中,社会不断暴露自身的法律公正问题,这也造就了当事人的弱势地位与媒体关注程度成正比关系的奇特社会现象,中国的人本主义精神也许正是通过这种

论法学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傅欣.doc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傅欣- 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

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 law)。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2)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法哲学将法规范围于理性的法庭上进行审问,对法进行价值的审视。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规定为首要价值,并以正义作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因此,法哲学所确定的价值标准,具有对实在法的批判性。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性考察。这也正是法哲学对于价值研究与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对于价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哲学,这里主要是指价值哲学包括政治哲学,是以一般价值为研究对象的,确立价值的一般概念。而法哲学是在价值哲学的基础上,以法为出发点,对法所应当体现的价值内容的揭示。因此,法哲学就成为哲学与法学之间传递人文蕴涵的一种中介,一座桥梁。正是通过法哲学,使

法律的底色以《今日说法》案例所作的法社会学分析

法律的底色以《今日说法》案例所作的法社会学分析 电视文化导论结课作业 标题:浅议《今日说法》学专业:水利水电工程 班级:12级水工2班 姓名: 洪海峰 学号:120xx228 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浅议《今日说法》 引言:电视对我们这代人来说应该是最熟悉的,在选择写什么时我纠结了许久,我既想写现在比较火的电视节目如跑男,爸爸去哪儿之类,也想写我比较喜欢的一些经典电视栏目如《百家讲坛》,《人与自然》,但是这些节目我都是一时偏爱,只有《今日说法》一直未弃,所以我最终还是决定写《今日说法》,尤其是近期又听到有学生被传销组织拐带,虽然被救,但作为大学生,我觉得在我们即将步入社会的时候,除了必要的专业知识,我们还应该学会保护自己,而法律正是保护我们的一项重要武器,借助《今日说法》我们可以学到很多法律常识。 特点:我从小到大也看过很多期《今日说法》,尤其是中学的时候几乎天天看,那时还没有午睡的习惯,而中午也没有什么电视剧之类,刚开始只是打发时间后来就喜欢上了这个节目,我归纳了下我看《今日说法》给我的最大特点: 一:标题引人入胜

所谓“文以简为能,不以繁为巧”,《今日说法》的标题非常吸引人,我上网查了下一些经典标题,按字数归纳可以有四字标题:婆媳之争;失踪之谜;桃子事件。五字标题:车牌“绑架”案;幼儿园谜案;追踪逃逸案。六字标题:网吧里的悲剧;看不见的战线;泥石流的背后等,节目标题制作者在长度上把握短小精悍的标准,却在内涵上赋予其深远的意味,将对节目阐发的主旨以及对节目主讲案件的态度、观点融入其中,引人深思。例如:美酒成祸那一期用“美酒”与“祸”构成因果关系;赌徒末路那一期则简洁明了地揭示出赌海无涯,回头是岸的道理。 新闻传播中,标题制作者往往将焦点信息放置在焦点位置,达到有效传播主题信息的功效。而《今日说法》的标题制作者更是十分娴熟地将这一功能运用到了标题的制作中。主要表现为精选每日话题的关键词,进行恰当的组构,突显出每期节目的话题焦点,引人瞩目和深入思考。做到了组构精当,突显焦点。具体表现为两类:一,突显事件发生的地点信息如网吧里的悲剧、美容店引出的恩怨、幼儿园谜案。二,突显事件的关键人、物如实习生的遭遇、尴尬慑像头、楼顶的羊群。哭泣的金钱松、疯狂的六合彩、岳飞夫人像失窃之谜。 标题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的:内容质朴平实,品味不凡。法制节目往往涉及暴力、凶杀、色情等等因素,但决不能利用这些吸引受众的眼球,以达到提高节目收视率的目的。《今日说法》在这方面做得高雅大气,从标题可见一斑。综观各个节目标题,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案件涉及内容有:家庭纠纷、消费问题、青少年犯罪等等;

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法学在20世纪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阶段。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空距( IVI GAP )越来越大;由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1]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社会化以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联结、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弱者为特征。这些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要求对法学理论做出调整。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而且只是象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社会法学就是在这种强烈的和积极的社会推动下,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应运而生的 富勒的法治八原则 第一一般性第二公布第三非溯及既往第四明确第五不矛盾 第六可为人遵守,第七稳定性第八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哈耶克法与自由 具体而言,这个概念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哈耶克的自由理论认为,如果一个人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在这里,“‘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 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显而易见,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界定,乃是通过指出外在强制(extemal CoerCion)而将自由定义为“独立于他人专断意志之外”的状态的。自由 表示能根据自己的决定和运用自己,的知识行事,不自由则表示必须受制于他人专断的意志之下;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不受外在强制是指不受他人专断的意志之强制,而不是否定一切的外在强制。显而易见,对于哈耶克来讲,这里的关键在于强制在何时是正当的,亦即我们应当如何界定不正当的强制和正当的强制。正是在这里,“确获保障的领域”这个概念凸显出了它所具有的至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哈耶克看来,社会实是通过界分个人行动的“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过程而在正当强制与不正当强制之间划定边界的:“只有在一个已经试图以确定予以保障的私域的方式来阻止强制的社会中,诸如…专断的干涉?这样的概念才会具有明确的意义”。 其次,根据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不确定性和正确预测的不可能性乃是社会进程的主要特征,所以他强调自由对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助益性还具有极为重要的工具

《覆鉴——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剖析与警示》

- - 创先争优经典案例集锦福建省宁德市围绕“争创佳绩、从我做起,科学发展、跨越崛起”活动主题,组织全市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照“五个好”的要求、“五带头”的标准,紧扣“与先进典型的差距在哪里”、“今后目标或努力方向是什么”、“组织怎样创先进、党员怎样争优秀、怎么让群众得实惠”三个问题开展大讨论,进一步找准与“先进”和“优秀”的差距,明确争创目标、理清争创思路,激发创先进争优秀的内生动力。 主要做法 注重领导带头。市委常委带头,结合开展“下基层、抓落实、促发展”调研活动,认真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对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建议。建立了市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点制度,确定了7个类别128个市级创先争优活动联系点,领导小组成员及6个行业指导小组负责人分别深入联系点和挂钩部门,积极参加所联系党支部的主题讨论活动,掌握联系点创先争优活动的进展情况,听取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也相应建立了联系点制度,通过加强对联系点的指导,推动主题大讨论深入开展。同时,还注重发挥省、市、县下派驻村任职干部和选聘生的带头示范作用,确保主题大讨论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注重广开言路。一是多形式开展讨论。积极拓展讨论形式,采取支部集中研讨、举办论坛、召开党性分析会、中心组学习会、开辟学习专栏、交流心得体会等方式,深入查找影响和制约本地区、本单位创先争优的主要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使大讨论过程成为反映***、集中民智的过程。二是多渠道征求意见。坚持“开门”搞活动,采取支部深入走访调研、开展问卷调查、开设组工网等媒体专栏、开通热线电话、设置意见箱等方式,积极构建群众参与讨论的有效平台。市交通局党组结合完善“交通建设年”的总体思路,敢于揭露矛盾、直视存在的问题,由局班子成员带领党员干部深入县(市、区)找差距、求对策。据统计,全市共有6800多个基层党组织、12万多名党员参与大讨论,召开讨论会8600多场,发放征求意见表55000多份,查找突出问题9500多个,征求意见建议16500多条。 注重分类指导。紧扣实际,针对不同领域实际和不同对象特点,分层分类开展讨论,增强主题大讨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村党组织重点结合“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展讨论,街道社区党组织重点结合“服务居民群众,构建***社区”开展讨论,机关党组织重点结合“改进作风、提振***、优化环境”开展讨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重点结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开展讨论,“两新”组织党组织重点结合“服务社会比奉献、加快发展树形象”开展讨论,教育系统党组织重点结合“推进教育改革、办人民满意学校”开展讨论,文体、卫生、科研等单位党组织重点结合“提高工作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开展讨论。同时,采取分片分领域召开座谈会、活动推进会等形式,听取进展情况,交流活动心得,查摆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对策,主题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市委创先争优活动办先后组织在市直机关、6个行业指导小组召开座谈会10多场次。 基本成效 找准了创先争优的差距。在主题大讨论活动中,广大党员和群众积极畅所欲言,小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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