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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对策

论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对策
论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对策

论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对策

社会活动离不开环境,环境是展开社会活动的基础。要使律师行业的活动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除了律师严格的自律和司法监督外,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律师执业环境近年来虽逐渐在加以改善,但总是不尽人意。正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建水所说:"律师队伍确实要整顿,但律师们实际上一直是在戴着镣铐跳舞,他们的无奈又有多少人知道呢?"。同时,面对这样的执业环境,一些律师对违纪的同行也辩护道:"这些律师的职业操守是有问题,但如果有良好的执业环境和严格的司法监督,谁愿意把自己的钱白送给人啊!"。时间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了,时光不可倒流,很多人在展望未来,但作为一名律师,仍旧高兴不起来,时时忧心忡忡,因为现在我们的律师职业已陷入了极端的困境:执业难、生存难。因此,律师作为一种制度,基本上很难实现其存在的目的,这事实上也已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2004年1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要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地抓,并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务必取得实效。为了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逐渐扫除律师执业中的障碍,本文就对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其对策作些探讨。那么,现行律师执业环境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呢?首先通过笔者及同行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律师的执业地位低,司法歧视长期存在,律师公信力提不高。

律师势必应具备其办案所必须的地位,否则要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就会成为空话。但是,现实证明律师在当今的社会却不伦不类,说到底是一个比一般公民多几根绳索束缚捆绑的"民",是先要考虑生存然后才谈得上发展的起中介作用的个体户,没有政治前途,不仅缺少公权利的保护,反过来却受着行业法律管制,受着刑法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罪名威胁。在司法实践中,在大权在握的法官、检察官、警察甚至书记员面前倍加小心,以免导致对自己及其委托人不利的后果,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们搞好关系,面对他们的疾言厉色,律师不得不低眉顺目,以求得合作,避免任何不愉快的事情发生。造成这样的局面,不难排除下面一些因素: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底,得不到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也很难得到当事人信任和尊重,律师是"民间的法律工作者",说到底就是一个"民",又没有政治前途,作为"法定的保护人"的律师的自身权利很难得到保护。第一、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很少。从政治资源分配来看,对比一下美国乃至西欧一些法治国家,我国律师对立法、国家重大决策方面的影响力之低是不容争议的事实。这一切,促成了律师只能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服务人员局面的形成。第二、律师没有政治前途。现今社会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实践于司法的最前沿,在法治国家应是法官、政治家的主要来源,可现实是,一旦一个公民欲投身于律师事业,他就得辞掉一切公职,从此遁入此门,基本上算是一个个体公民,几乎再也没有机会走出去,更不用说施展政治理想了。第三、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从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情况看,现在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第四、律师所具有的是请求权。从律师的权利定位来看,律师所具有的是请求权,所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为一条就是请求:请求取保候审、请求会见、请求调查、请求裁判等。对律师而言,他没有一个权力能够下一个终局性的结论,没有一个权力能够独立地改变社会。第五、律师这一"法定的保护人"不能得到社会的充分援助和保护。律师是以自身的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在民众的眼里,保护他人是律师的当然职责。然而,令人感到悲哀的是,在当今中国社会里,律师这一"法定的保护人"在保护他人的同时自己却受到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同样需要社会的援助和保护。身处社会夹缝中的律师们发现,头顶上的法律光环时常不能向他们提供必需的遮盖和呵护。

(二)、对律师职业定性比较模糊,使现实中的律师是成了先要生存然后才谈得上发展的起中介作用的个体户,本应是律师权利保障法的《律师法》也成了律师管制法。第一、从律师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律师制度是清朝末年从国外引进,起点较高。但到了"文革"期间,受到了严重的摧毁,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得以恢复。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进行律师体制改革,国家办的律师事务所转成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从国家公务人员变成了"个体户"。由于与司法体制改革不配套,缺少国家公器作后盾,律师体制改革便成了"早产儿",被推到市场的律师们必须先要生存然后才谈得上发展。第二、从《律师法》的规定来看,《律师法》中把律师定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使律师成为了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同时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其中载明"律师必须、律师不得、律师应当"字样条款24款;暗含律师"必须、应当、不得"的意思的条款15款,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所以就有律师发表感慨说:这哪里是《律师法》,这分明是一部律师管制法呀! 第三、从社会和民众反映来看,律师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是在为坏人说话"、"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这种看法严重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

(三)、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歧视,致使律师无法完全行使应当具有的权利。第一、从司法体制格局来看,律师没有给予应有的地位。在现行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而律师只是无权无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弱势地位,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面前几乎是毫无地位可言的,也如人们所说的"谁都是大爷,就律师是孙子!"。于是出现了与律师身份不相容的现象。张卫平曾戏言:"我们在美国大片中见到的律师,全都是唇枪舌剑、才思敏捷的律师。但在我们这样的环境下,一些律师的智慧和技巧,不是在阳光底下,不是在法庭上面展现的。" 越是在法庭上雄辩的律师,越是已经预感要败诉的律师;而很少说话、甚至有点结结巴巴的律师,实际上是最厉害的律师,他早已胜券在握,不需要在法庭上枉费口舌。第二、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来。在庭审中一些法官常常会压制双方的代理律师,而双方的代理律师又想尽可能的在法官面前陈述自己的主张、理由和认识。这样在法庭上常常会发生一些冲突,庭审往往成为法官与律师争吵的场所。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案件对法官的压力、法官干预形态外,不能理解律师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从办理刑事辩护来看,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肩负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重任,任职于三机关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总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要从重从快从严。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和它们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认为律师的辩护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对裁判案件制造障碍,"搅混水"。很多律师既不愿得罪法官以免陷入尴尬,又不愿屈尊俯就失掉全部尊严,在诉讼中和法官的关系处于一种不冷不热的中间状态,结果也总是有说不清的麻烦。第三、一些案件承办人员没有职业道德,对律师参与活动具有抵触情绪,对律师指三

道四,说什么你这个案件不用请律师,或者你请的律师不好,"请律师等于白花钱","请律师不如请法官"等等。

(四)、律师执业风险大、雷区多,律师的执业安全无保障。律师因受人之托介入诉讼,争辩曲直,横议是非,自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麻烦,其中包括来自当事人的人身威胁和来自官方的指责。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遇到的执业危险可能更多地来源于司法机关。现行《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在办理千差万别的刑事案件中,许稍不慎(尤其是在惹恼司法人员的情况下),就会陷入涉嫌犯罪的万丈深渊。再加上个别机关"老大"思想作怪,一旦律师辩护对其不利,特别是在律师会见后,证人、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他们便怀疑是律师指使的,立即中止原案的审理,不论证据真实如何,事实清楚没有,不顾人权,先关起来再说,定不了伪证罪,再定其它罪。全国律协会长高宗泽说:"抓律师,如果他们确实触犯了法律,那当然应该与其他人一样承担责任,但现在的问题并不完全是这样。"全国律协的公布数据显示,从1999年至今,各地律师协会或律师个人反映到全国律协要求维权的案件共70起,99年到2000年维权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但是进入到2001年以来,维权案件数量上升很快。有的省很多年都没有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受侵害的案件,2002年也有发生。律师执业中涉及的罪名也不断增多。新刑法实施以来,306条对律师依法执业行为威胁仍然很大,在维权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如2001年全国律协接到的报告共31起,律师涉及妨害证据罪、伪证罪的7起,占全部数字的23%。而一些律师执业中从未涉及的罪名不断增多,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偷税罪"都有发生,律师界对此反响很大。律师执业的大环境亦日趋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当事人或一些机构非法拘禁、绑架的案件较多,有的手段十分恶劣。

二、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使律师在实践中寸步难行。

客观真实的证据是现代文明司法程度中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环节,一切司法程序的启动、发展、终结都离不开证据,时下流行的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以说是其一个写照。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律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根本不能发挥作用的。证据是律师开展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基础,没有这些材料的话,有些业务

根本无法开展,更无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现实中律师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充分,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其他法律共同体不合理。《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刑诉法》第37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律师就无法调查与案件或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和情况,律师不具有完备的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根据我国的传统观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务,都唯恐避之不及,谁愿意卷入诉讼纠纷漩涡之中。这种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处于极为艰难的境地,限制了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与检察人员形成控辩对立的双方,从控辩不同的角度出发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但在控辩过程中,双方为履行职责,难免激烈争论,观点对立,相持不下,这就需要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实际这是将律师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变为"申请权",转化为"经"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条件调查取证权,使辩方依附于控方,从形式上讲显然不合理;从地位上讲明显不对等;从结果上讲不可能达到预想的目的。作为控方的检察人员对辩护的意见出于本能地防范,有的连已收集到的情节轻的证据都不提交,怎么可能让其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收集不利于控方的证据呢?

(二)、律师向社会调查不开放、不配合。第一、一些部门只对公检法机关开放,不给予律师查询。如税务、规划、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视律师的调查取证如临大敌。这些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一些信息资源,本就应该向社会公开,为全社会共享,但有些行政机关却以秘密为由加以保密。税务机关掌握着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但几乎所有的税务机关都拒绝律师查询。金融、保险、医院、电信等一些企业对律师查询资料的情况普遍保守,不给予查询,只对公检法机关而不对律师开放查询,部分地方只开放部分资料查询,较多地方常以内部规定需经领导审批拖延办理,随意处理对待;更多地方一概不予接洽。第二、一些部门查询档案要以立案为前提。许多部门规定,没有法院立案通知书一律不予查询相关资料。最让律师尴尬的是,在诉讼案件中,要诉讼首先要明确诉讼主体,也就是说告谁要明确,否则法院不予立案,法院不予立案的,更谈不上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但由于确定诉讼主体必须要查询相关的档案材料,而一些管理机关要求律师必须提供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等法

律文书,才允许查阅法律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档案,仅凭律师调查函不给予查询或仅给机读资料,诉讼主体无法确定,诉讼不能进行,使律师陷入"两难"的处境。如律师受托起诉一有限公司,而事实上该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这时,作为原告应当起诉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股东,而要知道公司股东是谁,就必须查阅公司登记材料,以确定被告。可事实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规章中却规定,律师查询工商登记需凭介绍信和法院受理案件的证明,律师这时连合适的被告都无法确定,如何取得法院的受理案件证明?第三、一些部门查档不给复制、摘抄,不签署印章。大家都知道,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要求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要的就是一个依据,同时没有依据律师对法律问题无法论证,更无法向法院提供证据。律师知道了情况,不等于处理案件的机关就按律师所说的事实来断案。现实中,有些部门给查了后,不给复制、摘抄,有的叫律师抄一点,又不给律师签署印章。有的只能按其要求可以复制、摘抄这些,不能复制、摘抄那些,听命于档案管理员。这样,使律师很难取到证据和取到符合要求的证据。

三、处理案件的程序不透明,律师介入程序权限不足,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律师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律师的案件程序介入的程序权利越大,律师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案件的处理就会更公平和公正。但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介入权限和司法实践中受到约束太大,很难发挥我国律师在处理案件中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结束的知情权没有保障。从侦查和审查起诉的程序来看,法律也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具有侦查终结告知义务,律师无法得知案件什么时间已经侦查终结,什么时候审查起诉结束,如果委托的就是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话,在律师的案卷中根本反映不了什么时候已经结案。如果是委托刑事诉讼三阶段的话,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告知侦查终结的义务,往往延误了应当具有的辩护时机。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合同诈骗案,案情是有所复杂的,侦查时间也延长过,由于延长侦查、审查起诉、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结束对于侦察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都没有法定的告知义务,笔者一方面看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里有没有寄来明信片需要法律帮助和辩护的,一方面三天两头向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打听,但由于侦查人员经常出差,后又放了一个假,到最后向侦查案件的承办人了解到这个案件假前已经移送,又匆匆的赶到检察院,第一次去内勤不在,第二次

去找不到承办人,当找到承办人时说检察院为了赶年终结案,这个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了。使律师不仅保护不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无法向委托人交待。

(二)、律师在案件处理程序上的介入权过少,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从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来看,对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缺少律师的意见参与权和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决定的救济权。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律师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这些权利主要的是知情权,其次是对违法干警的代为的监督权。但是对于处于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要求律师介入的如果仅仅是知情权或代为监督权的话,对于被侦查的对象是不公平的,也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犯罪嫌疑人实际最需要的是案件是否符合移送的条件,该不该移送,也就是说希望律师在决定移送起诉或是否撤销案件上对他们进行法律论证,在侦查机关作出决定时能够听取律师的意见或者给于律师对于这种决定权的代为救济权,但是这种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中是空缺的。从审查起诉程序来看,虽然规定了侦查程序卷和鉴定材料的阅卷权、从属于侦查机关的调查权权和出具意见的权利,但没有全案的阅卷权,对于决定起诉、不起诉没有救济权。这样,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因没有给予律师相应的介入权限,律师的作用也就难得到很好的发挥。

(三)、律师的会见权受办案机关的制约,即不合理,也不能保证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实际上是通过制约和监督办案机关所行使的公权利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的,因此律师和办案机关的权利只能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不能具有相互许可的权利,也就是说律师的会见权不能由办案机关来行使许可权,这种权利应该独立于两者之外,由羁押部门统一行使。否则,势必会造成律师"会见难"。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来看,出现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自始至终在场,随时控制律师与嫌疑人的谈话内容,会见也只能按照侦查机关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旦涉及案情,轻则打断谈话,时时警告律师不得谈论具体案情,重则终止会见,使律师无法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制约办案部门违法办案等应有作用。从会见的许可情况来看,办案机关无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律师会见的有关手续,律师会见制度也不规范,会见申请提出后,有的找分管领导、有的找部门负责人,有的则直接找承办人,结果把一种正常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会见制度演变为律师个人与承办人、与领导的私人关系,熟则快、不熟则拖。对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承办人员往往故

意拖延,迟迟不予答复,5天内予以批准的少之又少,有的十天半月甚至更长,有的人为地无限扩大"国家秘密"的范围,常以案情重大、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四)、诉讼法规定的阅卷范围太狭小,有时人为的控制阅卷范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律师的阅卷范围是很广泛的。辩护律师可以在法官那里看到官方对被告人进行侦查、指控的全部材料。凡控诉一方(检察院)拥有的证据和笔录,律师在审判之前均可查阅。其时虽然也普遍存在辩护疲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状况,但是律师对整个案情是基本了解的,辩护时尚能做到有根有据。现在则不同了,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阅卷范围受到了极大限制。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那些或者早已公之于众的司法文书,或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名单和目录。司法机关持有的关键性材料,诸如审讯笔录、证人证言,则不容律师接触。这样一来,律师事前对公诉人的指控根据和进攻策略毫无把握。"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对有关事实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律师辩护不知从何下手,哪里还会有什么水平可言!由此产生的直接恶果之一是,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将成一纸空文。有很多律师反映,律师不能在侦查阶段查阅任何案卷资料,审查起诉阶段也只能查阅逮捕证、拘留证、鉴定结论等"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也看不到全部案卷材料,而只能看到"主要证据复印件","主要证据"的界定又是公诉机关说了算,所以律师很难在案卷里看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五)、行政处理和复议案件的采取书面决定和审理,使律师的代理制度形同虚设。在我国的行政处理和复议案件中,大多数规定了律师介入代理的制度,如土地、森林等纠纷的行政处理和复议案件,但这些代理往往因其采取了书面审理,律师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律师除了前期的取证和申请的工作后,一般就把案件送交立案。立案后,因其采取的是书面审理,虽然有一定的阅卷权,但由于没有一个双方的质证权,这些证据是全凭案件承办人的主观来认证,由于没有一个在双方监督之下的证据审查,很难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律师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六)、办案机关接受律师材料和送达文书不规范,给律师带来了不便,造成律师交不了办案材料、办了案件不知到结果和面临被索赔的风险。律师的业务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正因为这样,律师具有了一种向委托人报告工作成果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存在了律师交不了材料、收不到文书或当事人下落不明时向律师送达的情况。第一、由于法院出台了证据规则,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可是

法院接受材料没有专门的部门,一般由办案人员接受,但办案人员要出庭、要出差等情况,使律师交不了材料。第二、律师办了案件不知道结果。一般是律师的代理行为引起了案件处理人员的情绪时较多。有的在案件代理中由于律师和办案人员包括观点等不同引起冲突的情况下发生的,有的是对一审承办人员的案件提出上诉,结果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而二审文书一般是由一审承办人员送达,一审承办人员有情绪,不给律师送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不理想的话,当事人也不会把文书交给律师,使律师不知道自己的办案结果,更无从装订案卷。第三、办案人员把送达不了的文书向律师送,一般是在判决的结果当事人不接受或当事人判决时找不到时,办案人员为了方便给律师送达的。问题是律师收到文书后,有的照样找不到当事人或不接受,而象一审文书一样有上诉期和生效文书有申请执行的期限,但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办理上诉和申请执行,又没有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的权利,一旦过了时效后,当事人出现并以律师没有履行职责为由要求赔偿,人为的造成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针对以上所反映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完善:

一、增加律师参政议政机会,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强化律师执业的公权保护,建立律师执业风险的国家财政保障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构建。第一、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并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的比例。律师与社会有着广泛的接触,能够倾听到各阶层不同人士的呼声,加上熟悉国家法律,一般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各级权利机构保持一定比例由律师群体选举产生的律师代表,有利于权利机构作出正确反映和决策。第二、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建立了这样的机制,大批的优秀人才才会有计划地设计自己,到律师业中磨练发展,既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又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尤其是律师能同政界加强交流联系,进行经常性的对话,反映社会问题,发挥政治功能作用,实现对偏离于法律的公权和私权的制衡。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司法界的机制,挑选品质优秀,富有政治才华,具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能力的律师进入政界无疑能加快实现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挑选富有办案经验、技巧和综合能力的律师进入司法界,无疑会成为司法界的骨干力量,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第三、完善职业共同体的立法,平衡共同体之间的公权利的分配,进行职业共同体的综合治理。法官、检察官、律师,形成了师出同门的共同体,但由于各自的地位不同,公权利分配不一样,使法官、检察官拥有了行使公权利的权力,并得到了公权利特有的保护,建立了国家物质保障制度。而律师所具有的是建立在当事人基础上的请求权,依赖的是当事人所支持的物质条件,

得不到公权利的特有保护,更得不到国家的物质保障,使法律共同体的权利不仅没有向律师这一弱势群体倾斜,而有的是在律师头上更严格的捆绑了几条绳索。在这个共同体内,如果要治理的话,首先要均衡各自的地位和权利分配,律师对法官、检察官的权利在立法中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制约,使各共同体之间有一个平衡。以求得职业共同体在地位、权利和其他方面的平衡,以此达到职业共同体的综合治理。

二、提高律师地位,坚持监督和保障相结合的立法理念去完善行业立法,革除针对律师的法律歧视性条款,健全律师维权。律师法是律师行业的唯一法律,作为这样的法律应当先明确律师应当有执业所需要的地位,规定执业所应当具有的权利和执业保障,然后规定具有这个地位和这些权利和保障的群体和个人需要怎样的管理和监督,由于原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地位和现实不相容,权利和义务倒置,加上法律歧视性条款的约束,使现实中的律师在社会上有律师之名而无律师之实,并且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为此,笔者认为:第一、明确律师健康执业所需要的律师地位,坚持监督和保障相结合的立法理念去完善行业立法。进行律师法的修订工作,使律师成为不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更应当是维护公平和正义、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法律人士。在监督律师执业的同时,更多应当考虑律师的权利保护和律师健康执业所应当具有的公权利保护及律师执业所需的国家保障。第二、革除针对律师的法律歧视性条款,强化律师执业的公权保护,建立律师执业风险的国家财政保障制度。律师是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基点,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因而,律师的作用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律师执业风险大就是社会的风险,国家的风险,对律师的合法执业就应当要受到国家公权的特别保护和国家对律师执业风险的国家保障。比如废除刑法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对妨碍律师执行职务可以比较刑法中的妨碍公务罪来处理等。第三,加强律师维权,健全律师维权组织,授予维权组织进行维权所需要的权利,切实保障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据立法,赋予律师与公、检、法一样的具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从律师所起的作用及所受的监督来看,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促进了国家的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同时给律师规定了严格监督机制,对这样一个群体应当也理所当然的赋予其执业所需要的调查取证权。从法律共同体的执业的独立性来看,法律共同体部门之间的权利应当不能相互依附,而应当相互独立,并出于同一个授权主体,这也需要具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为此,结合上文调查取证中所出现

的情况,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立法的角度规范调查取证权,给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赋予完全独立的地位,割除法律共同体之间对调查取证权的依附关系,并应当从立法上规范律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等的调查取证都有配合的义务,规定不予配合的责任。同时,随着现行社会对证据司法的推进,证据的重要性具有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法律共同体不同部门的调查取证,社会不同部门和公民拒不提供证据的,已经到了刑事公法进行救济的时候了。

四、增加案件处理程序的透明度,赋予律师在程序上更多的介入权。律师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案件处理程序介入的程度,律师对案件的介入权越多,律师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办案机关的权利也会受到相应的制约和平衡。这样,不仅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透明度,案件的处理就会越公平和公正。但是,现行运行的程序不尽理想,律师的介入权过少,在没有正常通道的情况下给投机取巧的律师创造了机会,也给心术不正的办案人提供了有机了乘的土壤。笔者针对上述情况认为应当进行如下改革:第一、赋予律师更多的介入权,平衡律师和办案机关的权利,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权利。如规定对刑拘、逮捕、审查终结移送、起诉决定的救济权。第二、割断会见权对公、检、法的依附性,改变看守所的行政隶属,保证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会见难的问题提出已久,但到现在还没有很好的解决,笔者认为会见权依附于公、检、法有关。为了会见权能够得到切实的解决,可以考虑会见权与办案机关脱钩,给律师以独立会见权,律师会见只向看守所提出即可,并把看守所的隶属关系进行变更,隶属办案机关之外的部门管理。第三、规定办案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结束的告知义务。如在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结束后,办案机关有义务向律师书面告知办案终结和决定移送审查起诉和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情况,以便律师履行义务,也有利于作出对下一阶段的委托,最终保护委托人的权利。第四、扩大刑事案件的阅卷范围,给律师阅卷创造更便利的条件。律师介入诉讼,进行辩护的前提条件是要吃透案件事实,由于阅卷权的限制,使律师很难发挥作用。为此,笔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具有对鉴定、评估结论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的阅卷权,为重新鉴定、评估权利的行使做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可以说对案件事实基本固定,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律师对案件参与意见的权利。因此,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也应当具有对全案进行阅卷的权利。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法院开庭一定期限内移送。否则,律师及被告人拥有不给质证权。同时,给律师阅卷创造条件,完善律师阅卷室,实行阅卷办理人员和办案人员分开。第五、增加行政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化,对行政处

理案件规定听证件制度,对行政复议案件规定进行开庭审理制度,扩大律师的介入力度,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处理。第六、完善办案机关接受、送达制度。如实行办案人员和接受、送达人员相分离,二审法院文书直接送达,没有委托律师代收文书的,实行当事人和代理人

分别送达,并以当事人接受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依据,等等。

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对策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对策分析 崔存新贾西城焦红云(济南市平阴县环保局2504000) [摘要]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的大事,如何有效保护环境一直是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诸如经济因素、技术因素、政治因素等。本文从环境保护的现状情况以及对策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情况,因此,需要足够重视环境保护,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程序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保护现状对策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与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环境资源问题达到触目惊心的程度。为适应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和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已建立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机构,尤其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加大环保政策的实施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环境保护,正逐渐从政府专职转变为全民的共同事业。 一、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分析 我国的环境状况可以概括为:局部有所改善,总体仍在恶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多项进展,但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气污染十分严重 我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二氧化硫)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酸雨污染。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采取有效措施,而煤炭消耗量不断增加,造成区域性大面积酸雨污染严重。广东、广西、四川盆地和贵州大部分地区形成了我国西南、华南酸雨区,已成为与欧洲、北美并列的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 (二)水环境污染日益突出 我国的水环境污染以有机物污染为主,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污染在“七五”期间曾得到较好控制,但近几年又有所恶化。我国湖泊普遍遭到污染,尤其是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问题十分突出。例如:滇池是昆明最大的饮用水源,供水量占全市供水量的54%,由于昆明市及滇池周围地区大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入,致使滇池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十分严重,作为饮用水源已有多项指标不合格,藻类丛生,夏秋季84%的水面被藻类覆盖。 (三)植被破坏更加严峻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柱。一个良性生态系统要求森林覆盖率不低于30%。尽管建国后我国开展了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但森林破坏更为严重,特别是用材林中可供采伐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已大幅度减少。几十年来,由于过度放牧和管理不善,造成了13 亿亩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碱化,加剧了草地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 二、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政策的成效不断地被新产生的环境压力抵消,仅仅维持了环境状况不致急剧恶化。 (一)建立适当的环境法律体系 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是不完整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从今后立法方向来看,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各项基本法律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污染原则,

律师执业环境及其权利保障

摘要 律师被认为是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的现代社会精英阶层所从事的职业。然而我国的律师行业由于具有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发展现状,致使现实法律实务中律师的执业权利经常性地受到侵害而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律师的执业环境相对复杂恶劣。本文将以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为切入点,着重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律师执业环境;执业权利;保障

律师执业环境及其权利的保障 引言 律师是民主的产物,律师制度是衡量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尺。自1980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的律师行业蓬勃发展,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致使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困难重重,因此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已经成为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分析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更是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律师执业活动权利,是律师依法或按照当事人的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施相关业务行为的权利。然而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往往与权利行使的环境因素息息相关。所谓律师执业环境是指律师依法或依当事人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现执业权利的过程中所遭遇的积极因素和不利的状况。现实法律实务中律师执业环境分为两个方面: (一)律师执业环境的积极因素 我国《律师法》对于律师的执业权利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言论豁免权方面都有了进一步改善。具体表现为,首先,强调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律师法》强调了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有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其次,会见权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而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再次,案件材料查阅权的强化。《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然后,调查取证权的拓展。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同时,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最后,辩护言论豁免权的赋予。《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外。

2020年中国环境问题现状及其对策答案

1.我国已签署的由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世界第一个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公约是()。(10.0分) A.《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B.《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C.《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D.《生物多样性公约》 我的答案:A√答对 2.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的()制度,形成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强化污染减排的“倒逼机制”。(10.0分) A.发展循环经济 B.恢复耕地 C.污染物总量控制 D.资源节约管理 我的答案:D×答错 正确答案:A 3.我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在发展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必须首先从发展的()去解决。(10.0分) A.源头 B.过程中 C.结束后

D.全过程 我的答案:A√答对 4.以下各项中,不属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措施的是()。(10.0分) A.南水北调工程 B.发展低碳能源 C.调整产业结构 D.增加碳汇和碳捕集 我的答案:A√答对 1.做好“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是我国应对环境问题的重要对策,其中“节能减排”是指()。(10.0分)) A.节约资源、能源 B.降低能耗 C.减少污染物 D.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我的答案:ABCD√答对 2.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包括()。(10.0分)) A.每年向国务院逐级上报目标完成情况 B.省级人民政府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C.列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 D.实行问责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制

我的答案:ABC√答对 1.2011-2015年,中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三湖”包括:太湖、巢湖、鄱阳湖,重点流域管理的目标是:Ⅰ-Ⅱ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5%。(10.0分)我的答案:错误√答对 2.我国的稀土资源占世界23%,供应量却占世界的90%以上,其开发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10.0分) 我的答案:正确√答对 3.环境问题只是由于环境结构的变化而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影响或破坏。(10.0分) 我的答案:错误√答对 4.2011年我国重点湖泊的富营养化状态属于轻中度富营养化程度。(10.0分) 我的答案:正确√答对

中国环保产业的现状前景与对策

******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 数据库浏览中国商业报告库中国资讯行提供 正文显示:在线词典 【行业分类】环境保护 【地区分类】中国 【时间分类】19991207 【文献出处】经济研究参考 【标题】中国环保产业的现状.前景与对策('99文献)(7766字) 【副标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岳颂东 【正文】 环境保护产业是以防治城乡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品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环保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至今发展仅仅20年,分析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现状,展望环保产业发展的前景,克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完善环保产业振兴的政策体系,将使我国环保产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一、环保产业发展的现状与特征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1998年1月--6月为期半年的调查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除西藏、宁夏、海南以及台、港、澳地区,以下同)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9090个(企业单位7617个,事业单位1473个),其中专业单位5995个,占单位总数的66%,兼业单位3095个,占单位总数的34%。职工总数169.9万人,其中企业单位148.5万人,占职工总数的87.4%,事业单位21.4万人,占12.6%。环保产业拥有固定资产720.1亿元,其中企业单位620.9亿元,占86.2%,事业单位99.2亿元,占13.8%。环保产业年产值521.7亿元,当年实现销售收入459.2亿元,占总产值的88%,当年实现利润58.1亿元,占销售收入的12.6%。调查显示,从1989年到1997年8年间,我国环保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新兴产业,具备了初步的产业规模,对我国的环保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环保产业纵向与自身相比,发展是不慢的;但是横向与其他产业相比,其发展则呈现如下几个特征: 1.产业的总量规模依然不大,发展潜力十分看好。 1997年环保产业年总产值为521.7亿元,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这对于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十分严重的我国来说,确实不是很大。另外,在全国7617家企业中,固定资产小于1500万元的小型企业占90%左右,大中型企业占10%左右,即便在总量规模不大

职业律师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职业律师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下面给大家带来2篇文章——职业律师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职业律师年度个人工作总结第一篇 我在律所主任及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办理法律业务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律所指派及其当事人委托的工作。现作如下工作总结: 一、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一)在思想品德方面。本人虽然不是党员律师,但是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国家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并对国家颁布和修改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跟上法治发展的脚步。特别是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 (二)在政治学习方面。虽然我很少观看新闻联播,但是通过网络如博客、各类论坛、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对国内外重大事件和我国政府的对策都时时关注,特别是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同时,也利用新媒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三)办理业务方面。1年来共办理民事案件5件,刑事代理(辩护)3件,非诉讼案件12 件,法律咨询45件。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我认真分析法律关系,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拟写辩护词和代理词,整理并制作证据目录,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办理各项案件从中学习和锻炼了业务能力,也从中温故了法律知识。特别是自己办理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纠纷案件。 其他大部分是普通民、刑事案件,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让每个当事人都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他们自己权利,彰显了法治的精神。每个案件办理完毕后,我都抽时间将办案心得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在总结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 在平日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大部分是婚姻、赡养、财产分割、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对于每个前来咨询的当事人都耐心倾听,认真说理释法,耐心解释,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见,化解社会矛盾。 二、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每年律师协会为律师组织的培训分为网上听课、全市律师现场业务培训和律师自愿的培训,去年我在网上听课主要涉及民、商事方面的,现场的三天培训。通过培训,从中学习了不少专业律师的工作方法和业务知识,为自己的成长起到了良好的帮助作用。 三、工作中的不足 过去一年的工作使我用细致、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熟练的办案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不仅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感激,还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同时我也深刻体会到自己知识不足,特别对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不够了解,在办案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技能少的欠缺,比如庭审中的一些发问技巧和庭审应变能力。同时,对除法律领域的书籍涉及不足,阅读量不够,导致视野不开阔,今后我将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职业律师年度个人工作总结第二篇 在最近3年的执业过程中,我和党中央及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领导下,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业务上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律师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现分项总结如下: 一、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1、思想品德方面。在工作和学习中,我认真学习十七在精神和邓小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中,自己能够以积极的态度认

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分析

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分析 [摘要]律师能够帮助人们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职业。然而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律师执业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分析这些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简要提出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权利;道德责任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从法律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一、我国律师执业仍存在的许多问题 (一)《律师法》地位尴尬 新《律师法》对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加以完善和强化,对诉讼中律师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作出了一系列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突破性规定,当两者发生冲突是究竟优先适用那一个法律令人相当迷惑。笔者认为应当先适用《刑事诉讼法》。当法律发生冲突时,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确定该如何适用。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笔者看来应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为新法优于旧法这一原则在这两部法的冲突中根本就不能适用,原因在于该原则适用于同一机关就同一事项先后制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然而刑事诉讼法是有全国人大制定,而新律师法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两部法律的制定机关不同,当然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当然高于新律师法。这样新律师法就被置于非常尴尬的法律境地,只要刑事诉讼法不进行相关的修改,新律师法无法真正起作用。 (二)律师社会评价较低,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 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恢复律师制度,律师职业起步较晚,中国老百姓对于律师的印象大都停留在古代状师的概念上,再加上一些文学影视作品对于律师阴暗面的过分解读,使得人们对于律师的偏见越来越深,认为他们钻法律空子,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其实,这是由于律师职业具有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律师在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然会损坏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导致在一个案件中,按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必然有一方律师会受到肯定,而另一

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总结

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总结 我到现在做过二十四个案子,二十一个当事人都对我十分满意,二十四个对方律师都在当时和以后的场合表达过对我的 敬意,至于审理案件的二十四个法官,大半都当着我当事人 的面,告诉他们,就该找这样的律师,的确,我个性很强,用我们东北人的话来说,我不惯着我看不上的人,所以也会 遭到一些人嫉恨,但是我更本不怕,法官认可我,对方律师 敬畏我,我的当事人信任我,这就是我的资本,有了这些,我就是个压不垮,打不倒,锤不扁的人物,我以上的这些小 成就,很多人看了都会说我吹牛,但是你们爱信不信,这些 成就,很多律师一辈子遇见三两次就够炫耀的了,我却已经盲目了,但是那感觉很享受,我对每个案子都足够努力,我 配的得到这些! 印象最深的一次,我到某小法庭办理一个案子,结果本来四 五万的赔偿,我一万就调解了,法官和我握了三四次手,把 我从四楼送到一楼大门口,对我的当事人说:我就喜欢这种 律师,既有业务,又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能办成事!那个当事人从此打官司没找过别人! 那些抱怨和迷茫的人,如果你能做到我这一点或做得比我好,你们怎么会没案子,会不赚钱那? 当我说这些话的时候,我的确志得意满,十分嚣张,我从不 掩饰,我不喜欢无聊的谦虚,我该有的评价,就应该有,别

人不夸我,我都会自己夸自己,但是我不行的地方,我不介 意任何人知道,我活的就是那么简单直接而有效率。 我说这些的时候,是想告诉所有的后来者,请你们在听惯了 失败者的抱怨后,听听我们这些不算太失败人的话,律师这 个行业没有错,这是个十分好的行业,好到无可比拟,但是, 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你是不是那块料,得有实践检验,但是,你不行,那仅仅是你个人的能力问题。 我一个月只需要工作七八天,其他时间都在会友和享受生活,读书,这七八天,我就赚了四五个国企工人的工资,而且我 时间自由,无拘无束,还有比这更好的工作吗?我想不到了,而且,工作中我与人方便,广结善缘,各行各业都有我的朋友,因为我在他们危难时帮过他们,我帮他们的时候不遗余力,他们帮我的时候也好不推脱,我帮朋友办了很多事,都 是利用其他朋友的资源,可是在整合的过程中,我就帮了各 种各样的朋友,我帮一个医生朋友的孩子读重点小学,是通 过一个小学老师,我帮助那个小学老师的父亲住院,是找了 那个医生朋友,但是他们都领我的情,这种事我做了无数,没要过一分钱,但是这都是资源。 那个医生是创伤科的,要了我一盒名片,每次有病人入院,他就问是不是交通事故,然后就让他们拿着我的名片找我,那个小学老师,和家长聊天时候,发现他们有问题就让他们 来找我,这些是我用人心和能力换来的,那些曾经记恨我,

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其对策思考

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其对策思考 2008-11-24 02:13:48 来源: 作者: 【大中小】浏览:779次评论:0条 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其对策思考 □林跃 生态环境现状 我县是重庆市幅员面积最广的区(县),幅员面积达5173平方公里。境内生态环境资源十分丰富,是全国200个生态大县之一,在全市的十个生态大县中位列第二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县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一是立体气候明显,灾害天气频繁;二是水土流失严重,流失水土面积近3000平方公里,占总土地面积的59%;三是植被损害、退化现象较为严重,面积达58000亩左右;四是生物多样性受到冲击,少数属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五是部分水生态环境有恶化的趋势;六是矿山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破坏总面积达56公顷;七是农村生态环境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差距较大。 原因分析 造成我县生态环境现状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历史遗留问题。酉阳历史上曾有“松国”之称,后来由于大炼钢铁、乱砍滥伐、毁林垦荒以及掠夺式的经营造成森林资源剧减,从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二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没有形成真正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共同负责的局面,乡镇、村社没有稳定的环境保护机构和专业人员,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重大经济战略决策中环保部门的有效参与还没有真正落实。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较少。由于我县属国家级贫困县,县级财力十分有限,难以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上级有关部门的投入也因总量较少,难以满足其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需要。四是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高。对群众的环境保护宣传还没有深入到每一个乡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致使很多群众的环境保护观念不强,环境保护知识缺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同程度地发生在普通群众的日常行为之中。 对策思考 我县地处三峡库区的源头,分别与湖北、湖南、贵州等接壤,境内的乌江、沅江两大水系都注入长江,因此,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对保护三峡库区的水环境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建议从以下方面来保护和改善酉阳的生态环境:一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各种机制和体制。要通过上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考核,督促相关环保工作机制和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等等。二是加大对酉阳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一方面是通过考核强化县级财政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另一方面是上级部门要通过退耕还林等形式加大对我县生态建设的投入,同时由于我县是三峡库区的源头,应将其纳入三峡库区范畴,便于在生态建设、生态补偿等方面争取更多的资金。三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区域合作。我县不但地域面积广,水系十分发达,而且与市内外多个区县接壤。因此与其它省市和区县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相互影响,所以必须加强区域合作和沟通,要在信息资源、区域资源开发规划、预警机制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等各方面开展合作,以共同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四是要整合部门管理生态的机制和力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应该依法确立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防止因多头管理而出现无人管理的局面。如各种生态保护区的建立和日常监管,既有农业部门,也有水利部门和国土部门,这极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五是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建设,针对我县地大面广,现有人员难以监管的实际,可设片区环境监察队伍,并应将生态环境的监察纳入其职责范畴。另一方面可实施管罚分离的原则,在环保局还没有直管前将环境监察队伍收归上级环保部门管理,便于其更好地开展环保执法。六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浅谈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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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虽然逐渐在加以改善,但总体上来说,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执业环境保护不力。主要表现为: 一、律师的社会地位低。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很少。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限制多于保障,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另外,从社会和民众反映来看,认为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不在少数。这种看法严重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 二、律师的司法地位弱。从律师从事代理司法实践来看,在庭审中代理律师常常会受到一些法官不正常不合法的压制。从刑事辩护来看,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与法官和检查官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认为律师的辩护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对裁判案件制造障碍,使得法官与检察官沆瀣一气,对律师的正常辩护行为予以压制。此外,一些案件承办人员没有职业道德,对律师参与活动具有抵触情绪,有的甚至当着当事人的面诋毁律师。比如:“你请的律师就

这种水平,还想打赢官司?”等等,损害了律师的威信。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律师因受人之托介入诉讼,争辩曲直,横议是非,自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麻烦,其中包括来自当事人的人身威胁和来自官方的指责。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遇到的执业危险可能更多地来源于司法机关。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在办理千差万别的刑事案件中,稍有不慎(尤其是在惹恼司法人员的情况下),就会陷入涉嫌犯罪的万丈深渊。再加上个别机关“老大”思想作怪,一旦律师辩护对其不利,特别是在律师会见后,证人、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他们便怀疑是律师指使的,立即中止原案的审理,不论证据真实如何,事实清楚没有,先关起来再说,定不了伪证罪,再定其它罪。律师执业中涉及的罪名也不断增多。新刑法实施以来,306条对律师依法执业行为威胁仍然很大,在维权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而一些律师执业中从未涉及的罪名不断增多,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偷税罪”都有发生,律师界对此反响很大。律师执业的大环境亦日趋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当事人或一些机构非法拘禁、绑架的案件较多,有的手段十分恶劣。

2014年度律师执业报告

2014年度律师执业报告 2014年对我来说以非常重要的一年,这是我执业后的第一年,是我律师生涯里最为重要的一年,让我感触最深的就是律师这一行业完全不是那种等待案件上门的职业,在案源的拓展上我了解到以原始的当事人上门咨询形成代理案件完全不能满足执业律师的需求,应该不断的开拓业务,并且要以非诉业务为主。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2014年执业情况进行汇报: 一、在执业活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的职责情况 在2014年中,在市、区两级司法局及律师所的指导下,我严格学习了新修改的《律师法》,新增律师宣誓制度,律师宣誓的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虽然作为一名刚刚职业的律师,但是仍能从其中感受到律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面对近几年不断有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情况,所里也组织相关的职业道德学习,我对职业道德有着深刻的认识,遵守职业道德是从事律师行业的基本和根基,任何时候都不能违反。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律师应该立场坚定,坚持正确的方向。应该依法履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充分的认识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以用律师的职业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当代执业律师应该努力做“法律之师”,努力成为“道德之师”。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认真履行律协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应尽的会员义务,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按规定交纳会费。我坚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法治理念,时刻牢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肩负的执业使命。 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 这一年国家的法律法规修改比较频繁,积极学习和领会法律法规的内涵是我们最重要的任务之一,遇到当事人提出的新问题积极查找相关规定,并向行业内的专家请教,尽量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在查找法律法规后,找到一条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式,能不上法院起诉的案件,就采用当事人和解的方式进行,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出发,

浅谈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与保护措施

浅谈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与保护措施摘要: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惠及子孙的伟大工程,搞好生态环境保护是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为此,我们应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关键词:生态环境问题措施 一、我国生态环境基本状况 1、成绩: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并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保护和改善,使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主要表现在:植树造林,防治沙漠化,水土保持,国土整治,草原建设,及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等,并逐步完善了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问题:虽然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全国生态环境状况仍然面临严峻形势,问题依旧大于成绩。目前我国环境总体在恶化,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生态赤字逐渐扩大。突出表现在: (1)、大江大河的源头地区生态恶化加剧,沿江湖泊、湿地等日益萎缩,水源涵养、调蓄洪峰等功能衰退严重,旱涝灾害频繁发生。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加剧了植被退化、土地沙化。(2)、水土流失严重。建国初期,我国水土流失面积为116万平方公里,现在,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经达到356万平方公里,形势十分严重。特别严重的地区主要有,黄土高原地区、南方低山丘陵地区以及长江中上游和横断山脉地区。

(3)、土地沙漠化严重。我国北方的沙漠、戈壁以及沙漠化地区已超过14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5.5%,目前有5900多万亩农田、7400万亩草场、2000多公里铁路以及许多城镇和乡村受到沙漠化威胁,是世界上受沙漠化之害最深的国家之一。 (4)、森林资源锐减。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里采伐量远远超过森里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森林资源。 (5)、地下水位下降。由于对地下水的过分开采,导致华北地下水位每年平均下降12厘米。 (6)、大气污染严重。现代社会里,随着汽车尾气、工厂废气的大量排放,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今年来,酸雨不断蔓延,不仅影响着大陆,而且也影响着临近地区。 (7)、水资源污染及短缺。我国属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虽然总体达2.8万亿立方米,但人均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部分河流开发利用过度,已超过国际警戒线;另外,水污染现象也愈演愈烈,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等不断被排入江河中,使水体污染不断加重。 (8)、人口压力。目前,我国人口已逾13亿,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这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最大障碍,也是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的最大压力。人口众多,迫于压力,人们不得不毁林开荒、围湖造田、乱砍滥伐等,人口问题是我国面临的最大压力。 二、生态环境恶化原因 1、原生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这是由自然环境的自身变化引起的,

中国律师生存现状分析

中国律师生存现状分析 【摘要】中国律师由于受古老中华历史文化渊源影响,一直在压迫中艰难生存。司法歧视、社会法制观念薄弱使律师职业环境黑暗。而行政级别制度在律师界的缺失更使律师对自身发展顿感迷茫。同时在律师职业过程中由于权力保障制度不健全,更多强调律师义务而非权力的不对称现象使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阻力重重。欲振中华法制,必先强律师,本文在分析律师现状的同时,试图通过一己之见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律师生存;职业环境;法制发展 一、律师执业环境 (一)司法环境 陈有西律师在一次法律工作座谈会上引用了三句诗来描述中国律师职业环境,其中一句引自唐人朱余庆《近试上张水部》中的“妆罢低眉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陈律师引用的这句诗把当代中国律师在公权力面前的“小媳妇”形象和心态刻画得逼真、贴切。 律师在司法人员面前的“小媳妇”形象是各种历史、现代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在现阶段,我国相当数量的法官、检察官均来自退伍军人行列,而我国大多数律师则是全国各政法院校毕业生。两个职业团体有着不一样的背景经历和文化价值观,这就容易造成二者对立的心态。在公权力面前自觉文化程度高人一等的律师不得不放下身段,迎合大权在握的司法人员。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律师制度的优化改进,律师收入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丰厚,与司法人员收入相比相差甚多,当然,这也是司法腐败,律师与司法人员偶尔狼狈为奸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法官依据“关系”判案,请律师不如请法官之类的说法越发让人有如芒在背之感。 司法人员对待律师的不公,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缺乏可预测性,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具有太多不确定因素。王令律师2006年在天津一法院被法官“掐脖子”;何云祥律师在昆明被法院烤留……如此例子不在少数。试问,如果一部法律在运用阶段出现了严重问题,这部法律意义何在?我们是该信仰法制还是法官人治。 (二)社会环境 律师的职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已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评价,对法律主体行为进行预测,从而达到法律调整对象在法律范围之内进行活动的目的。 但有不少当事人理所当然的认为,律师是自己雇佣的“打手”,应该按照自己

中国生态问题现状

中国生态问题现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快速的发展,但同时中国也为高速的工业发展付出了昂贵的环境代价。目前,中国的生态环境情况不容乐观,大气污染、水污染、水土流失、沙漠化等环境问题日益恶化。我国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是:总体环境在恶化,局部环境在改善,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赤字在逐渐扩大。本文就我国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必要性以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方针。 关键词:生态环境;恶化;可持续发展;治理 1. 引言 中国是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全球化过程密不可分。但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为高速的工业发展已经付出了昂贵的环境代价,局部环境恶化带来了气候变暖、空气污染等效应。受其影响的不仅是中国的邻国,甚至是全球的环境。中国的发展是靠透支资源,环境取得的。中国资源的消耗速度,环境的破坏速度远远大于经济增速。经济全球化使中国的环境问题变成了世界的环境问题。 而与我们老百姓切身相关的环境问题则表现在大气污染及水污染上。笔者生长在中部平原地区的农村,小时候的天空是蓝色的,水是清澈的。炎热的夏日,经常可以看见下河洗澡的人们;阵雨过后,天空会出现绚烂夺目的红霞。那时候的天很高,云很白,而今这些景象一去不返,前后也不过十几年的时间。现在回到家乡所见的是漂浮着生活垃圾的臭水沟和偶尔泛蓝的灰色天空,再也没有人下河下澡,再也没有河虾小鱼可供垂钓,再也没有“火烧云”样的红霞了。笔者经常在想,到底是谁夺走了这一切?按照这样的趋势发展,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将会变成什么样?

第一,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就是大气污染问题。近几年来,“雾霾”成为了媒体及公众口中的热点词汇,先是京津冀地区“雾霾”持续不散,后又扩大至中部长江流域,甚至在平时少见雾霾天气的长三角地区也很严重。伴随着“雾霾”天气的增加,空气中PM2.5对人体危害不断加剧,更令人们的畏惧情绪与日俱增。医学专家钟南山就曾明确指出,PM2.5的增加与人的呼吸系统疾病密切相关,尤其是与肺癌的高发、多发密切相关。有统计数据表明,北京地区的肺癌发病率,近10年增长40%。 治“霾”已成为当下国计民生的当务之急。 2015年2月,柴静的纪录片《穹顶之下》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它的热度已超过了很多热门电视剧,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上更是引发了“刷屏”效应。该片通过现场调研、查阅文献和拜访专家的方式,形象化地对雾霾的构成与危害做了解读,而且通过柴静的作品来告诉观众如何为治理雾霾去做些什么。尽管其中的部分数据和观点受到质疑,但这部记录片确实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要等问题出来后再去挽回,我们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雾霾已经成为每个人必须应对并亟需解决的问题。 雾霾大面积的出现和扩散,不仅在国内为民众所诟病,也日益为国际所关注和讨论。例如韩国和日本,就常把本国出现的雾霾天气归咎于中国,连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认为中国的雾霾“飘洋过海”,荼毒美国。可以看到,雾霾在加速累及中国形象。近日,美国彭博社报道吐槽:“还有什么比索契这个满是棕榈树、没有雪的亚热带地区搞冬奥会更糟糕的事吗?或许是在中国污染最严重的省份进行滑雪比赛、在雾霾笼罩的华北平原举办冬奥会开幕式吧。”报道直指目前的北京没有资格申办冬奥会。另一方面,雾霾也成为经济、环境失衡的形象代言,美国《财富》杂志日前就犀利地指出,雾霾是对中国高能耗增长模式的“死刑宣判”。尽管到目前为止也尚未出现雾霾外交问题,但如果中国的雾霾天气继续恶化的话,不排除它会成为一个周边的公共外交问题。 第二,是水污染问题。中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海河、辽河、淮

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称《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下称《规则》)和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律师工作实际,现将2011年度省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2月24日至3月31日。 二、考核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分所),2011年9月30日前取的律师执业证的专、兼职律师。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联系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转入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并综合两所鉴定材料,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内容及重点: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主要突出以下重点: (1)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情况。《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十条所规定的内容; (2)律师事务所参加“双促双助”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深化年的情况; (3)律师事务所开展诚信建设情况。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九条、《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十条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重点考核: (1)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情况; (2)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环境保护的形势与对策

环境保护的形势与对策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管理严重滞后,与环境保护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为全面落实观,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环境保护要切实解决好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核与放射污染,以及促进人与和谐等突出问题。加强环境保护必须采取有力的对策措施: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增加环保资金投入;实行有利于环保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推动环境科学进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落实环境保持责任制,强化环境保护成果效应。 环境保护战略位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污染治理生态保护 环境、资源、健康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可持续发展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环境保护是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这是“十一五”时期我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指导方针。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我国防治污染、保护生态、实现环境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一、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一)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十五”环境保护计划指标没有全部实现,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8%,化学需氧量仅减少2.1%,未完成削减10%的控制目标。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简称“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治理任务只完成计划目标的6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环境污染严重。全国26%的地表水国控(国家重点监控)断面劣于水环境V类标准,62%的断面达不到III类标准;流经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现富营养化;30%的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不到III类标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容乐观;46%的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数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没有减轻。全国水力侵蚀面积161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许多河流的水生态功能严重失调;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一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退化。环境问题突出,土壤污染日趋严重。危险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持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发达国家上百年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显现。我国已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二)当前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严重滞后 环境形势严峻,保护环境紧迫又重要,但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督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我对律师职业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做好一名合格律师

我对律师职业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做好一名合格律师 我认为律师职业是一种崇高的职业:首先,律师从业人员有着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其次,律师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保障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再次,律师职业对我国的立法建设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为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健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律师业是三大法律职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其对于欲从事法律职业的新人来说充满了诱惑,因此,若踏入律师行业的大门,我们必须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有一些认识和了解。首先,律师的收入,律师的收入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相差是悬殊的,律师的收入和执业所在地有很多关系,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律师的收入不可同日而语。律师的主营业务也影响律师的收入,涉外、房产、金融、证券行业的律师收入要远远高于从事劳动、民事类的律师。律师入行时间的长短、资历的深浅和律师的收入成正比,新律师和老律师收入因案源的多少而差别巨大;其次,律师的地位,律师的政治地位。中国律师的政治地位比较低。在西方国家,律师在政治领域中的活动相当活跃,在历届的美国总统中,有1/2以上的总统是律师出身,这足可以说明律师在美国政治地位倍受重视与尊重。在我国,律师参与国家政治活动比较少,各级人大代表中,律师占的比例很少,政协中的律师代表也微乎其微,行政官员中律师出身的几乎没有。律师的社会地位。 纵观现状,对于自己如何做好一名合格律师,有如下要求: 一、律师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职业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维持律师职业存在和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也关系到律师的声誉及整个律师界的社会形象,关系到律师职业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 二、律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宽广的知识层面,勤于学习,融会贯通。掌握专业的法律常识是律师最基本的技能,也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根本。 三、律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律师工作,责任心是最重要的,我所理解的责任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律师职业的责任心。 2、对委托人的责任心。 3、对案件本身的责任心。 四、律师要具有一定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清晰敏捷的逻辑思维。语言是交流的工具,需要表达流利、表述流畅,要理清思路,把事情说明白。能够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不断的培养运用丰富多彩的表达方式,表达方式要有独到之处。律师工作总是周旋于各种纷争和争论之间,作为律师就必须具备分析并灵活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同时也需要律师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正确的思维方式。 五、律师要诚信。要获得当事人的尊重与信赖,就必须诚信为本,规范执业。否则,将失去客户的信任,损害律师的形象。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严格依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事,诚实守信。 六、律师要掌握司法礼仪,维护律师形象。礼仪是为自身形象增添魅力,是通向美和自由的必经之路。一个人的礼貌,就是一面照出他肖像的镜子。律师的礼仪之一是,尊重为本。尊重上级,团结同事;尊重当事人,及时把案件的相关信息告知当事人,尊重身边所有的人是基本修养。 七、律师要注重对于后人的培养。让最大的发挥也应该回归到这样的集体中,积极的培养后辈,共同致力于集体事务中,个人英雄主义在现代的经济大潮中将逐渐成为神话。 八、律师要参证议政,不断提高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律师要有敏锐的政治头脑,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 一名合格的律师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成的,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证,仅仅是踏进律师门槛的第一步,我们需要把法律知识转化为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仅仅是纸面上的理论论证与逻辑推理,这种实践能力是随着实践的增多而提高的。引用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对于即将走入律师行业的我们,要用心不断的去领会、不断的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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