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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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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

定》的通知

【标 签】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工作程序的规定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鲁政办发﹝1998﹞88号

【发文日期】1998-12-28

【实施时间】1999-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接到受诉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签收并呈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决定自己出庭应诉的,协助其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决定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的,3日内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聘请诉讼代理人,起草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山东省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自接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搜集整理有关材料,撰写答辩状,将有关材料、答辩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一并

提交受诉人民法院等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受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证据的保全及有关人员回避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后撰写代理词,准备法庭查证辩论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受诉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预备阶段接受书记员核对身份,根据审判长的询问及时提出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关人员的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未予批准的,可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陈述行政争议阶段,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宣读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制作法律文书的,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理由),宣读答辩状,回答审判长对双方争议概括的征询。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长对每一个审理重点的提示进行必要的举证、辩驳、质证,提出申请和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长的引导,适时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问题有选择地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法庭查证辩论结束时,根据审判长的询问最后陈述意见或者补充意见;在一审法院宣判时,签收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四条 行政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决定上诉,或者原告、第三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上诉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聘请二审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二审诉讼代理人在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上诉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诉。

第十六条 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或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判决或者裁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二审诉讼代理人应当主动或者协助行政机关申请撤回上诉。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法定代表人或聘请诉讼代理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再审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再审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再审程序。

第二十条 在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更换委托代理人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委托代理人变更手续并告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结束后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应当整理全部材料归档,并按照《山东省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办法》的要求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细则由省政府法制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注:此文件由山东省国税局于1999年4月7日以鲁国税法[1999]4号文转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互联网发展的主要法治问题

[摘要]互联网的安全问题、网上言论表达自由、电子商务、人格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侵权责任等问题都是信息时代的法律所面对的新挑战。从我国的法治建设全局出发,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对策,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构建互联网上的法治,需要借鉴相关国家(地区)的立法,总结近年来各种特别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探索从特别法调整为主过渡到专门法律调整为主的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法律挑战;对策一、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在互联网上的交易日益增多,用户在享受互联网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与采用传统的交易方式一样,用户很注重交易的安全,因为由于电子交易的无纸化,当事人没有类似合同书这样的证明文件来作为证据,电子记录是否准确、电子签名是否真实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用户在从事电子交易的时候所担心的问题。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系统安全问题系统安全问题主要指系统的实体安全和运行安全。实体安全是指网络设备、设施免遭地震、水灾、有害气体或其他环境事故(如电磁感染)等的破坏以及被盗、被毁等人为破坏。显而易见,网络系统实体安全主要是对网络基础设施和硬件安全的保护。运行安全主要是指防止非法侵入系统或者是病毒对系统运行的冲击,还包括防止非正常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讯服务,造成网络或通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1] (二)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信息不被修改、泄漏、攻击以及信息的安全、及时、准确传输等问题。信息不被修改主要是用户储存的信息和通过网络途径传输的信息不被修改。这在电子交易中尤为重要,因为当事人的信息是否准确地传输到达相对方决定着交易的成败。信息泄漏主要是指用户的信息不被网络服务商非法泄漏的问题,软件公司生成的网管软件使得网络管理员享有极大的权利,可以方便地对用户的各种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监测;此外,木马程序等软件或硬件产品所带的后门程序都可以监控用户在网上的所作所为。[2]信息被攻击主要是指感染计算机病毒或是被他人运用其他网络技术进行攻击。信息安全、快速、准确地传输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生命,没有了安全、快速、准确,互联网的快捷、成本低的优势将荡然无存,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 (三)计算机病毒问题计算机病毒不仅可能对系统运行、信息传输造成破坏性影响,严重的还能对计算机硬件造成损害,甚至造成局域网的瘫痪。各种新型病毒及其变种不断增加,互联网又为病毒的传输提供了最好的媒介。2003年1月出现的“蠕虫王”病毒,曾在全球造成上亿美元的损失。①而“冲击波”病毒则专门针对微软公司的“Windows2000xp”,导致系统频繁自动关机或是无法启动,截止2003年8月19日,已经造成了四十多万台电脑中毒。②计算机病毒对于国家机关、金融系统等的安全也构成极大的威胁,可见,病毒自产生之日起,就是网络运营商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必须面对的难题。 (四)“黑客”(Hacker)问题 [!--empirenews.page--] “黑客”泛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授权访问的人员。[3]“黑客”们本身对于网络了解很深,其计算机技术也十分高超,一旦准备入侵某个网站,一般该网站难逃厄运。“黑客”们入侵网站的目的不一,有的只是为了显示自己技术高超(这类“黑客”一般会选择类似美国国防部、雅虎等这样的硬骨头来啃),有的则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对于“黑客”行为的规制,既需要借助法律手段,也需要借助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还需要提高网络公德。政府的公权力运行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我国正在广泛开展的“电子政务”或“网上政府”工程,更是大大促进了公权力的网络化行使。此外,证券交易尤其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网上交易,较之普通电子商务更是广泛深刻关涉用户的重大经济利益。网络系统安全、信息安全、病毒问题以及黑客问题,已经成为国家法治建设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重大问题。二、互联网上的言论表达自由在互联网时代,用户可以使用电子邮件(E-mail)、论坛(forum)、电子布告版(BBS)、聊天室等工具来发表自己的言论。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人们在网上使用的大多是假名,所注册的个人信息也大多不是真实的。因此,大量网络使用者在网上发表宣传性政治言论、与陌生人进行交流等等。一方面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不易受到诸如报纸等媒体的新闻检查和版面制约,为网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之实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2018)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鲁政发[2018]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6 【实施日期】2018.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鲁政发〔2018〕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前期已经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基础上,省政府对第二阶段(1979年至2000年期间)制发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目前,第二阶段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已经完成。省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不符合公平竞争和“放管服”要求的795件省政府文件,作废止处理;对所依据的文件已失效、阶段

性任务已经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1492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废止或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搞好政策衔接和落实。要按有关部署要求,对本级、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要建立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常态化清理机制,及时关注上级文件清理动态,与上级文件清理同步进行;在起草新的政策性文件时,应同步梳理与新文件内容相关的旧文件并列出目录,尽量整合相关内容,以新废旧;在文件制发审核工作中,对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文件和当年制发的文件进行梳理,特别是对制发时间较久、与当前政策和法律法规不符的文件及时进行清理;每年定期对现行有效的文件开展集中系统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95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492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95件) 1.关于公布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称的通知(鲁政发〔1979〕3号)

浅谈新媒体时代的法治宣传实效性

目录 摘要 1、绪论 (3) 1.1 现状 (3) 1.2 未来发展趋势 (4) 2、第二章新媒体对于法治宣传特点 (5) 2.1 新媒体对于法治宣传的必要性 (5) 2.2 新媒体法治宣传的优势 (5) 2.3 新、旧媒体结合,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6) 3、新媒体时代法院司法宣传工作机制创新 (7) 3.1当前司法宣传工作面临的问题 (7) 3.2创新司法宣传工作机制的建议 (8) 3.2.1加强门户网站建设,传递法院正能量 (8) 3.3.2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媒介素养 (9) 3.3.3完善考核奖励机制,规范司法宣传工作 (9) 3.3.4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提高宣传质量和层次 (10) 4、新媒体时代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挑战 (10) 4.1新媒体时代下检察宣传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0) 4.1.1新媒体为检察宣传工作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10) 4.1.2检察宣传在新媒体时代依然面临严峻挑战 (11) 4.1.3 部分检察宣传工作者方法掌握不到位 (11) 4.1.3 部分检察宣传工作者方法掌握不到位 (11) 4.1.4检察机关机制完善不到位 (12) 4.2以践行群众路线作为检察宣传工作的主导方向 (12) 4.2.1认清形势,深化认识,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取得群众认知 (12) 4.2.2拓展宣传方式,凸显群众性 (13) 4.2.3注重宣传内容,突出亲民性 (13) 4.3真诚公开,提高能力,通过沟通引导赢得群众认同 (13) 4.3.1完善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3) 4.3.2规范检察人员的网络语言和行为 (14) 5、新媒体时代法治宣传存在的问题 (14) 5.1思想观念存在偏差。 (14) 5.1.1自身能力建设有待提高 (14) 5.1.2长效机制不健全 (14) 5.2对新媒体的应对 (14) 5.2.1更新观念,主动接纳新媒体 (14) 5.2.2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运用新媒体能力 (15) 5.2.3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 (15) 5.2.4完善立法,依法规范新媒体 (15) 6、结论 (15) 7、参考文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鲁政发[1998]6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15 【实施日期】1998.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8]6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奖励表彰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奖励表彰制度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本《规定》发布后,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奖励表彰活动,在奖励表彰的种类、权限、周期、数量、程序等方面均应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再另设名目和打破周期部署奖励表彰事宜。为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制止和纠正“三乱”,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的奖励表彰活动。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鲁政发[1990]114号、鲁政发[1991]141号及鲁政办发[1992]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调动全省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应是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事项。 第四条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五条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对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单位的奖励表彰活动,从严控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水平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 路服务区服务水平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是提升高速公路服务供给质量的重要切入点。为加快服务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服务区转型升级,满足社会公众日益提高的出行需求,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高点定位,加强服务区建设和改造 1.优化服务区布局。 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经济实用,集约高效”的原则,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科学布局,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各服务区功能定位和建设规模,着力打造区域中心服务区,整体提升周边服务区,在保障基本服务的基础上,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使服务区功能日益满足社会公众出行的多元化需求。 2.拓展服务区功能设置。 在提供旅客和车辆休憩、就餐、加油、如厕和车辆维修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拓展服务功能,提供物流、客运接驳、旅游咨询、旅游集散、旅游产品展示、地方特产交易、高速公路救援、医疗救助等延伸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公路工程设计规范,研究出台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相关规范,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规范初步确定占地面积、建筑规模,按规定进行节地评价,服务区具体功能和占地面积等指标在设计阶段确定。 3.合理确定服务区建设规模。

根据车流、客流情况及功能定位,分类提出各服务区建设规模并预留发展空间。服务区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车辆维修站、餐饮与小卖部等基本功能区用地面积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与服务区配套的客运接驳、物流中心、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应急保障、旅游咨询、旅游展示、特产经营、汽车露营地等拓展服务设施可与服务区统一规划、分别建设,根据实际需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确定用地面积并单独计列。新建服务区基本功能区与拓展功能区为同一法人投资建设的,原则上统一规划、立项、征地、设计、运营,统筹组织建设实施。 4.努力提高服务区设计水平。 坚持高标准设计,设计风格要体现当地自然和人文特点,融入当地特色和文化元素,防止千区一面。要因地制宜布设服务区基本功能区和拓展功能区,合理分配各功能区位置和建筑面积,提高人性化服务水平,使服务区功能布局更加完善科学。要加强方案论证,提前征求运营单位、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优化服务区建筑风格及设施布置,确保设计符合当地特点、符合实际运营需求。 5.有序推进既有服务区改造。 按照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布局规划和建设规范,突出重点,科学组织既有服务区改扩建工作。服务设施老化或不足的,要加快实施改造,重点解决停车场容量不足、建筑功能分区和公共卫生间配比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确保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适度扩充空间;有条件的服务区,应采用绿色建筑的建设标准,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实现污水处理、中水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交通量已经或趋于饱和的,运营主管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加快实施扩容改造,或在上、下游路段加密服务区,科学分流,满足不同服务需求。 二、坚持机制创新,加强服务区运营管理 6.加强专业化经营管理。 择优引进社会知名品牌,加快培育自主品牌,推进专业化、连锁化经营管理,统筹相邻

法制宣传心得体会

法制宣传心得体会 篇一:法制宣传教育心得体会寺村中心校六(1)班林广能今天下午风和日丽,学校举行了一次法制教育活动,让我从中学会了许多安全法律上的知识。让我明白,毒品对一些自制力不强的人有很大的诱惑,只要一吸上就很难戒掉了,我们怎么才能不去接近他呢?廖警官告诉我们,只要我们不去网吧,不吃陌生人的东西就不会染上着可怕的毒品,过一个健康人的生活了。现在我们来说说安全出行的事吧!上帝对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一个人只有一次生命所以我们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就拿新闻里的那件事来说吧!一个孩子和妈妈正走去卖菜的路上,一辆卡车撞上了那位6岁的孩子,孩子倒在了血泊中,妈妈看到的孩子死在自己的眼前,不禁惊叫起来。事后,那位惊叫司机起来抓到了公安局,近警方调拆,那位司机酒后驾车,闯了红灯才使那位6岁的小生命消失,如果司机没有酒后驾车没有闯红灯的话孩子就不会死,如果。。。。。再多的“如果”也救不了这完全调谢的蓓蕾重新开放了。这次的法制教育会让我懂的了"要珍惜生命"安全驾驶”’"不要被毒品诱惑”过一个快乐、健康的人生。篇二:法制宣传片心得体会学校全体师生一同观看了一档法制教育系列片《勿让恶习染青春》,影片中的许多青年因为触犯了法律,关进了少管所里,他们都是由于当时的一时冲动与好奇,造成了现在的后果,他们都因失去了以往自由的生活而后悔莫及。法律是无情的,是公正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片中4名少年犯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而他们犯罪的原因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了今天的后果。他们为此都后悔不已,但这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却都已经太晚太晚了。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基本上来源于家庭教育,环境决定性格,性格决定未来。如果管理体制有误和受周围不良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候,那么很容易因为一步之差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2004年4月份,贵阳市公安机关在开展打击“两抢一盗”(抢夺、抢劫、盗窃)犯罪的专项行动中发现,在贵阳市区街头的“两抢”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所为,作案频率高,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据行动第一阶段的统计,在公安机关破获的南明、云岩两城区的523起各类刑事案件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所作案件占37.4%,占314起“两抢”案件的73.6%;在抓获的违法犯罪人员中,未成年人占42.3%.该局今年第一季度统计,全市共抓获刑事案件作案成员2000多人,其中18岁以下(不含18岁)的作案成员占26.2%.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目前“四类”(两劳释放、吸毒人员、暂住人口、违法青少年)高危犯罪人群之一。在一个由贵阳市公安局延安西路派出所抓获的入室盗窃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1岁;在甘荫塘派出所打掉的抢夺妇女首饰团伙中,年龄最大的20岁,最小的11岁,其中16岁以上6人、14-16岁7人、14岁以下6人。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人低龄化的趋势也很明显,大多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最小的只有八-九岁。2002年3月,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鸿门村15岁辍学少年王某,纠集3名中学生砍死“仇人。今年2月1日晚,西安市一商贸学院16岁学生马某,将家属院14岁女学生芦某掐死后实施奸淫。事后,马某将此事告诉景某,景某帮其移尸,并资助马某100元让其外逃。今天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生活在这个美校园里,生活在自己的班级里。自然会有各种法律、校规、班规制约着你,而你必须无条件服从,必须去配合它。因为它是规则而你做为团体中的一员就必须服从。让我们重视起来吧!杜绝犯罪,争做一个优秀的少先队员!我看了那部宣传片后,我懂得了很多道理。比如说:脖子上不易挂钥匙。那个坏人会想办法把你的钥匙骗走,他就会把钥匙的形状钉在肥皂上,再把钥匙还给你,让你觉得他不是一个坏人。可是他有了那个形状以后,还可以去配一把一模一样的钥匙,如果让他配成了,那那位人家的家里可要损失大了!还有如果家里有保险箱的话,那要注意了,千万不能告诉小朋友,小朋友小,不懂事,如果小朋友在外泄露”秘密“,很可能被坏人听到了。就像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网络安全法》宣传方案

☆☆☆☆☆《网络安全法》宣传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广播、电视是我州宣传事业和舆论阵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省委、州委重大决策部署,为做好网络安全法相关宣传报道工作,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宣传报道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标志着建设网络强国的法律保障迈出坚实步伐。《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二、总体要求 根据省委、州委网络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我台紧紧围绕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推广、学习热潮,把准

《网络安全法》宣传方向,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期盼,精心组织,精准发力,制定宣传机制,明确划分宣传任务,确保专题宣传质量和实效。 三、明确宣传重点 要吃透中央、省、州相关网络安全工作精神,准确解读精法规政策,积极回应各方关切,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着力在推进实际工作、助力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上聚焦聚神聚力。 (一)《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网络空间主权原则,明确规定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共同治理原则,网络空间安全仅仅依靠政府是无法实现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二)《网络安全法》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提高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向世界宣示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明确表达了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诉求。 (三)《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法制化,明确了网信部门与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 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 通知 (鲁政办发〔201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制公文数量 1.能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可发便函的,不印发正式文件。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 下列情况不以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贯彻国家部委文件的;调整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部署以省政府名义主办各种活动的。 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发电报的不再制发文件。贯彻省政府文件需要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的,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严格控制以召开会议名义突击发文。省政府部门不得将市政府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 因工作需要,部门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编印文件汇编的形式,不再制发文电。 2.除贯彻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发文外,每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和25个。 各市、各部门要制定发文数量控制线。每年1月底前,各市、各部门要向省政府办公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10〕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下发以来,我省小 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在缓解“三农”和小企业 融资困难、促进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 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所

有县(市、区)都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济发达县或人口大县可适当增加试点数量。 允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港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区市可选择直管的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试点,试点条件包括: 1、申请试点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 2、开发区内设有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3、管理委员会下设相应的独立职能部门。 4、管理委员会具有承担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和能力。 5、开发区内有众多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 保税港区试点条件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取消1.5亿元注册资本上限。对现有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其增资扩股。 三、股东及持股比例 审慎选择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除满足现有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本县(市、区)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前20强或近三年实现利润合计15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

互联网+法治教育模式下青少年法治教育探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d16942439.html, 互联网+法治教育模式下青少年法治教育探究 作者:廖志彬 来源:《新教育时代·教师版》2020年第02期 摘要: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每个人都懂得法律,遵守法律,并且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当今世界各国青少年的犯罪初始年龄都呈下降趋势,有关研究表明,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较以前提前了2-3岁。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制观念,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当前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青少年互联网+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现状对策 近年来,互联网教育飞速发展,它通过“互联网技术”与“教育”的深度融合,有效实施教育教学和学习活动。而学校的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下一代人健康成长,是事关青少年前途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事,是我们法治宣传教育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1] 一、互联网传播的优势 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网络媒体的传播空间大。例如,我们要开展一项法律法规的普法活动,对事件进行整体宣传,利用网络就可以进行较长时间的策划和推动,还能充分利用视频、文字、图片多种形式,对学习法律知识很有帮助。[2] 二、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网络法治教育工作 目前,大部分学校对互联网+法治教育的接受度比较低,他们没有意识到利用互联网可以使学生学习到不同于平时课本的法治知识,可以看到国家依法治国的成效。所以我们需要提高他们的接受度,让他们主动利用互联网让学生学习法治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运用好法治题材。现实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就是“法盲”犯罪。他们头脑中的法律知识几乎空白,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胆大妄为,走上犯罪道路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已是后悔莫及。因此,要建立起完善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法治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要运用好法治题材,在题材处理上要把握好角度、深度和广度。在挖掘题材内容时,要把握好角度,要本着正面引导的原则选好阐释法律的角度;在以案释法时,要有深度,对题材的处理如果仅仅流于一般的介绍和报道,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效果就弱,如果深入挖掘,找出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原因,就能取得更好的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效果。要让青少年善于利用互联网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美丽乡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意 见》 (201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实现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现就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的具体实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的深化提升,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培育文明新风,推进农业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

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调动各方力量,推进我省美丽乡村建设迈上新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全面建成美丽乡村为目标,以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村容村貌整治为重点,对照《美丽乡村建设规范》(DB37)(以下简称《建设规范》),查漏补缺、精准建设,改造升级、规范管理,突出特色、分类施策,常抓不懈、持续推进,把我省农村建成生产美、生态美、生活美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到2020年,全省70%以上的村庄达到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培育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2000个;到2025年,全省基本实现美丽乡村全覆盖,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达到5000个。 二、突出功能特色,实行分类推进 坚持用标准化的理念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现基础设施配置标准化、公共服务功能标准化、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化、长效管护机制标准化,全面提高美丽乡村建设的科学化水平。要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依据资源禀赋,体现区域差异,丰富文化内涵,彰显地方特色,分类推进各类村庄建设,形成一村一品、一村一韵、一村一景,坚决避免千村一面、千篇一律。 (一)全面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按照《建设规范》的综合评价标准,美丽乡村要达到B 级标准以上。 1.基础设施完善。村内道路布局合理,主次街道硬化率100%,排水沟渠完整通畅;村内主次街道和公共场所实现亮化,路灯安装率100%,小巷胡同、宅间道路合理设置路

法制宣传倡议书一:“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

法制宣传倡议书一:“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 法制宣传倡议书一:“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普法活动倡议书亲爱的同学们: 税收是国家的命脉,国家的兴盛强大、社会的繁荣稳定和人民的富裕安康,都离不开税收。没有税收,就没有灯火通明的夜晚;没有税收,就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没有税收,我们读书找不到学校,看病找不到医院,失业也没有生活保障……可以说,没有税收就没有国泰民安,也没有现今如此繁华的中国。今年是第13个法制宣传日,我们作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也要积极地汇聚到“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这面光彩的旗帜下,加入到税法宣传的队伍中。我们知道,税收是国家经济的命脉,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强大国力的支撑,需要大家树立诚信纳税的意识,需要你我他共同行动起来。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全国第十三个法制宣传日,我们向大家发出倡议: (1)自觉做到学税法,知税法,懂税法,增强税收法治意识,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观念; (2)积极参与税收宣传,把税收知识带入家庭,带给亲戚朋友,号召大家做个依法纳税的好公民;

(3)自觉遵守税法,主动索要发票,不给他人逃税的机会; (4)积极协税护税,主动向税务部门检举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同学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加入法制宣传、税收宣传的队伍中,为建设我们和谐美好的家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法制宣传倡议书二:普法教育倡议书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21世纪国家建设的主人,大力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提高同学们的法律素养,不仅是加强对青少年同学的保护,遏制严峻的青少年犯罪发展趋势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更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百年大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关工委、司法部、中央综治办联合下发的中关工委[2012]3号文件和省关工委、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综治办联合下发的皖关工委[2012]6号文件及全县“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启动仪式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开展第二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增强广大同学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培养广大同学的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行为习惯,特倡议如下: 一、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学校普法教育工作领导组要按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细则》的要求,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把青少年学生品德教育

预防网络电信诈骗法治宣传活动方案

预防网络电信诈骗法治宣传活动方案 为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法制办、县法治办《市预防网络电信诈骗法治宣传活动方案》及《县预防网络电信诈骗法治宣传活动方案》文件精神,为有效遏制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高发势头,进一步扩大各类电信诈骗案件的防范宣传面,全面提升本县群众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和能力,XX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防诈骗、不参与”为主题的预防网络、电信诈骗专项法治宣传活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以“防诈骗、不参与”为主题的预防网络、电信诈骗法治宣传活动,深刻揭露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的手法,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识骗、防骗能力,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的支持与配合,切实营造警民携手、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防范网络电信诈骗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杨昌锋担任,副组长由副政委董继军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刑侦大队负责人秦翔担任,成员由指挥中心以及督察、刑侦、网安及派出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刑侦大队。 三、时间安排 利用春节期间外出人员返乡、临近春节诈骗活动猖獗的重要时期,开展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集中宣传时间为2020年1月下旬至2月下旬,集中宣传活动后,将“防诈骗、不参与”宣传工作常态化。 四、工作重点 (一)预防不法分子打着扶贫旗号的敛财诈骗; (二)预防不法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敛财诈骗; (三)预防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集资诈骗; (四)预防不法分子通过微信、短信的敛财诈骗;

(五)预防不法分子冒充亲友的敛财诈骗; (六)预防不法分子以保健为名诱骗老人钱财的诈骗。 五、工作措施 (一)利用电视台等主流谋体开展宣传; (二)利用微信、短信等新媒体开展宣传; (三)在XX生活网站XX普法专栏、XX普法微信公众号开辟“防诈骗、不参与”专栏进行宣传; (四)利用大型广告牌、LED显示屏、公交车LED显示屏开展宣传; (五)制作宣传牌(栏)、悬挂横幅标语等开展宣传; (六)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开展宣传;

运用“互联网 ”新模式打造法治宣传“信息高铁”

运用“互联网+”新模式打造法治宣传“信息高铁” 一、运用“互联网+”开展法治宣传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当前,我国已全面进入信息化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和公众参与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要适应新媒体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挑战,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在于运用“互联网+”法治宣传新模式,采取一系列以网络、手机客户端、广告宣传媒体机为载体的媒体法治新手段,着力构建“全媒体普法体系”,打造法治宣传“信息高铁”。 二、运用“互联网+”开展法治宣传具有独特优势 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这三大传统媒体,网络、手机、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兴网络媒体又被称为“第四媒体”,具有获取快捷、信息丰富、互动充分、容易存储、方便检索等鲜明的特性和独特的优势。 首先,网络传播受众的广泛性有利于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率。网络在我国的普及速度日益加快,普及范围越来越广,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6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4年12月的85.8%提升至88.9%,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8.8%。做好普法宣传工作,网络等新媒体传播的影响力不可忽视。 其次,网络传播时间的自由性和空间的无限性有利拓展了法治宣传的阵地。近年来,网络已超越电视、广播、报纸,成为报道国内外重大新闻特别是突发性新闻最为及时的第一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在传播时间上更自由、快捷,不受版面和档期的影响,人们随时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网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为广阔的空间和信息容量上的无限性,极大地拓展了法治宣传的阵地。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之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近几年来,网络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问题非常突出,网络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以及利用网络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纷至沓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网络正常秩序。面对这些威胁,我国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保险水平。其中有以下看点值得我们关注: 【看点1】明确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依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该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式给定公民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其本质在于是否可以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是否可以识别和锁定对象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 【看点2】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作出专门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在网络运营商收集用户信息时,必须经过用户的同意,而且针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这样,公民的个人信息就不会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泄露,用户不仅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否定的权利,若没有经过用户的同意,收集用户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其不仅明确了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运营者的责任,而且严厉打击出售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保护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看点3】严厉打击网络诈骗 除了严防个人信息泄露,《网络安全法》针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诈骗犯罪还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这些规定,不仅对诈骗个人和组织起到震慑作用,更明确了互联网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看点4】依法“网络实名” 《网络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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