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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中国人民 __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__常务委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一条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则第一章总则总高等教育基本法则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附则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际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

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主义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晟次高等教育学校的实际,摧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的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研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__统一领导和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区域境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__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__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 __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 __其他有关部门在 __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法则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科研教育。

高等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悟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的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到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 __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由实施相应的高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本科生毕业生或者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的高等学

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

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 __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当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胡子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

办学条件,承担事实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定,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以盈利为目地。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档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

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其他的

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 __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过 __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 __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__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于以撤消。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指定招生法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列。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催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立教学、教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的思想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制度并组

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摧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

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一)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与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

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 __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生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施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提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科学研究能力;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

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 __规定。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施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定聘任合同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施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导人员及其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高等学校应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导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思想政治

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升职、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导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作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

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四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于奖励获得贷学金及补助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

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当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

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铺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__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半学经费,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条 __教育行政部门会同 __其他部门根据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册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二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经费,提高投资效益。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于处罚。

第六十五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研究、进行学术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六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当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经批准承当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七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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