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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婚罪论文:略论事实婚姻对重婚罪认定的影响

关于重婚罪论文:略论事实婚姻对重婚罪认定的影响
关于重婚罪论文:略论事实婚姻对重婚罪认定的影响

关于重婚罪论文:略论事实婚姻对重婚罪认定的影响

[摘要]事实婚姻现象有其内在的逻辑成因和历史渊源,很难在短时间改变这种状况,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有关事实婚姻的制度时应进行适当的调整。基于考虑问题角度的不同,《婚姻法》和《刑法》对于事实婚姻予以区别对待,做出了貌似“冲突”的规定,其实质是合理的,并不相矛盾。对于事实婚姻是否会对重婚罪的成立造成影响的问题,应当进行类型化区分,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事实婚姻的效力,在权衡其所保护的法益后,进行判断。

[关键词]事实婚姻;重婚罪;一夫一妻制;事实重婚

如果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则会使《婚姻法》中关于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失去意义,使婚姻法律关系无法得到很好的规制。同时,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还会影响到《婚姻法》以及《刑法》中规定的重婚。因此,如何处理事实婚姻和重婚罪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去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重婚与重婚行为

法律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怎样重合才是刑法所规制的重婚行为,学界对此是有争论的,其主要观点如下。

一是刑法所规定的重婚行为的最典型特征是两个有效的法律婚姻之重合;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重合,因不侵犯一夫一妻制度中的婚姻登记制度,而不应该构成重婚罪①;

另是重婚罪的成立以存在一个合法婚姻为前提;只有在合法的婚姻关系遭到后来的非法婚姻关系的破坏时,才有成立本罪的可能。“有合法的婚姻”是指与他人在完全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下,业已经过合法婚姻登记建立夫妻关系。据此,先前的婚姻不包括事实婚姻。而重婚行为所结成的新的婚姻关系则既包括法律上的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②。三是在双重婚姻中,无论前一婚姻是登记婚姻还是事实婚姻,也不论后一婚姻是登记婚姻还是事实婚姻,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③。

上述争议的关键在于对事实婚姻的理解上的不同,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在重婚罪犯罪构成中不同地位的理解,进而对重婚罪的成立范围有不同的概括。因此,有必要在对事实婚姻进行理解的同时,具体分析其对重婚罪成立的影响,以便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重婚案件。

二、事实婚姻的再解构

事实婚姻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主要是指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狭义说主张事实婚姻仅仅包括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在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情况下,未履行法定程序而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的情形,即“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

为夫妻关系的结合”④。

参考国内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采纳了狭义说的观点⑤。参考国内相关立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有以下两点特征:一是符合婚姻缔结的实质条件但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通常我们所说的婚姻的实质条件可以认为与《婚姻法》中可以判定婚姻归于无效的几种情形是相通的,即要求事实婚姻不得违背男女双方意愿、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各自无其他配偶、男女之间没有近亲关系且各自无禁止结婚的疾病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处“双方均无配偶”是任何婚姻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正是此项要求使得事实婚姻与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男女关系区分开来。同时,事实婚姻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要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的区别所在。法律婚姻注重婚姻的社会属性,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登记,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至是没有夫妻之实,法律上也承认其夫妻关系,重形式而轻实质;而事实婚则更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要求当事人应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对形式则无较多苛求。

二是具有公开性和稳定性。事实婚姻既然冠以“婚姻”称号,其理由在于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

似,即男女双方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男女双方在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方面具有与法律婚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这种目的性一般是通过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的进行同居生活来体现的,这种“公开”使得夫妻的内部关系产生对外的效果,进而影响双方的亲属关系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等,应为周围群众所认同,因此秘密地共同生活,或虽公开同居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均不构成事实婚姻。目的、公开、稳定三性合一的特征,将事实婚姻与同居、通奸、姘居及包二奶等隐蔽的、临时的、非婚姻的两性关系区分开来,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效力有所认定。事实婚姻首先是一个婚姻法上的问题。在对待事实婚姻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自建国以来有两种态度,一是虽然违法但予以承认,并给予合法婚姻同等的保护;另一个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认为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婚姻法》以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经历了一个由绝对承认———限制承认———绝对不承认———相对承认的过程。现今对于“事实婚姻”成立时双方男女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情况,相关的婚姻法律了法规和司法解释一致认为该婚姻关系无效,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但是《婚姻法解释(一)》对此进行了除外规定,对于“事实婚姻”男女双方

具备结婚实质条件的情况而言,相关司法解释则做出了让步,有限度地承认了部分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刑法中关于事实婚姻效力也有认定。《刑法》中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主要体现在对于重婚罪的规定中,新旧刑法中对于重婚的规定是一致的。实践中重婚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法律婚与法律婚的重合,法律婚与事实婚的重合,甚至会出现事实婚与事实婚的重合。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有学者认为这是刑法在事实婚姻的规范上犯了“一个简单的错误”⑥。学者对此表示忧心:“我国对重婚并未做出一个统一的解释,甚至对与此有关的事实婚姻等问题的理解也是模糊不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并缺乏必要的逻辑连接,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均造成很大混乱”

⑦,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但如果我们从立法目的角度看待这两个法律部门的规定,结果是刑法作为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律,其更大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其他部门法的“坚强的后盾”,当其他部门法的相关制度受到冲击的时候,作为匡正受冲击的制度而被提起,因此刑法的适用总是和对社会危害性的考量相联系。适用到婚姻法中,刑法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度的本身,其矫正

的是对于因违反一夫一妻制度而为当事人带来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情形,并且是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判断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的关系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进而决定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或者是否应受到刑法上的处罚。相对于先前婚姻法从正面规定合法效力的情形,刑法更多的是从相反的方向,规定何种情形下的“非正常婚姻”应受到刑法的规制。由此看来最高院关于实施婚姻的两个司法解释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三、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重合适用

对事实婚姻对重婚罪认定的影响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重婚罪的客体,通常认为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⑧。因此,只有使一夫一妻制遭到破坏、社会危害性大到应受到刑法处罚的标准的行为才应当以重婚罪论处。而对于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的行为,如姘居、通奸等,由于其尚未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造成根本性破坏,因此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依据刑法规定,重婚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的情形。这种行为方式下的重婚,有四种组合情形:前为法律婚、后亦为法律婚,前为法律婚、后为事实婚,前为事实婚、后为法律婚,前后均为事实婚。其中前后均为法律婚的情形是典型的重婚行为,而在实践中由于登记机关的管理,这种重婚出现的频率还是比较小的;而对于前

为法律婚、后为事实婚的情形,由于存在前所述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因此理论上的通说也是将其纳入重婚罪的范围中。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之情形。对于这种情形下的重婚,除了适用之前讨论的情形予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关系外,还应重点考察此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的情形。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明确知道其结婚对象有着在先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才成立重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其结婚对象有另外的婚姻关系则不成立重婚。在此还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主观上确切的认识到其结婚对象与他人仅具有非法同居关系,即便这种认识缺乏客观依据,也表明行为人不存在主观上重婚罪的故意,不能认定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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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梅(学年论文)-1112111084-论重婚罪[1]

李冬梅(学年论文)-1112111084-论重婚罪[1]

学号_1112111084 学年论文 课题:论重婚罪 学生姓名:李冬梅 系别:法学院 专业班级:2011级法学(1)班 指导教师:范杨林 二○一四年五月

目录 摘要 英文摘要 一、重婚罪的概述 (5) (一)婚姻 (5) (二)重婚罪的概念 (5) 二、重婚罪的认定 (5) (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5) (二)重婚罪的具体认定问题 (6) (三)重婚罪的类型 (6) 三、中外不同国家法律关于重婚犯罪的相关认定。 (8) (一)两个婚姻都必须是法律婚 (8) (二)两个婚姻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 (8) (三)没有规定重婚罪但有其他类似的犯罪规定 (8) (四)没有重婚罪也没有其他类似犯罪的规定 (8) 四、治理对策与完善。 (8)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论重婚罪 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重婚现象日趋严重,并呈现出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案情隐蔽等特点,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就是重婚犯罪。重婚犯罪不仅影响了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且引发了大量案件,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安定的因素,因而重婚罪的研究和完善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重婚罪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从婚姻社会意义的方面来探讨重婚罪的现状和不利影响。第二章:重婚罪的认定。此部分主要说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认定,将重婚罪与其他类似概念相区别,并通过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第三章:主要介绍中外不同法律对重婚认定的差异。第四部分:主要就我国重婚犯罪现状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重婚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治理对策

如何界定重婚 重婚判几年

如何界定重婚重婚判几年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 重婚是一种对我国现有婚姻关系的破坏,实践中却是大量存在重婚的现象。但是些行为只是与重婚相似,而并非重婚。那么我们该如何界定重婚行为呢? 同时,法律当中对涉嫌重婚又是如何进行处罚的? 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一、如何界定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1、被告人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就是两个法律婚的重婚,前一个婚姻和后一个婚姻都是经过民政部门合法登记过的。至于有配偶的人如何第二次蒙混过关,获得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机会的,再所不问,

常见的手段有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舞弊登记结婚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无忧律师网律师提示这种重婚已不多见,因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的男女,不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同上的道理,也比较少见。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当然受欺骗而与已婚者结婚的除外。 二、重婚罪要如何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疑难问题浅谈

重婚罪疑难问题浅谈 ;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在我国通奸、姘居、网婚(网上的虚拟婚姻)、重婚现象日益增多,这是对我们多年来形成的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强烈冲击,这些现象严重的影响到了家庭的稳固,给社会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特别是近些年来重婚现象在一些地区死灰复燃,且呈上升的态势,一些人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利用金钱权势,无视法律,追求腐化的生活方式,公开重婚纳妾,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还引发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第一部分; 重婚罪的概念 对于什么算是重婚?我国现行刑法只从词义上将重婚简释为: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这一简释并未真正揭示出“重婚”这一概念的内涵,因而很难把它视为重婚概念的严格定义。从1957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先后对重婚做出若干次司法解释。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解释是:“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1]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做出的解释则是:“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如果将重婚概念界定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建立夫妻关系,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既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但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是否应以事实上的重婚处置?若有配偶者即使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长期同居生活的,究竟算不算重婚?

关于如何界定重婚这一概念,我国有的刑法学界持狭义说者认为,只有当在先的婚姻是法律婚,当事人以法律婚或者事实婚与之重合时,才构成重婚罪];持广义说者主张,无论在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也无论与之相重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都构成重婚罪;持最广义说者不仅赞同广义说,甚至主张“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在重婚是指“有配偶而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定义中“结婚”一词的含义适之笼统,对重婚外延的揭示也过于狭窄。如果将“结婚”仅仅狭隘地理解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再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的才是重婚,那么这就势必把许多事实上的重婚(如具有纳妾性质的“包二奶”等),排除于重婚范畴之外,这显然是不适当的。从重婚的特有属性上看,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即使不办理结婚登记,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都应视为重婚。笔者认为,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婚罪概念的这一界定,或许能较为完整地揭示出重婚行为的特有属性,使之既能将重婚与其它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区别开来,又能将为人们所忽视的各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变相重婚行为纳入重婚的范畴。[4] ; 第二部分; 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重婚罪如何认定 怎样认定重婚犯罪

重婚罪如何认定怎样认定重婚犯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 1、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 2、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主要表现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的行为,这不仅是违反社会道德,而且还是一种犯罪行为,可是关于重婚罪是如何认定的,也许很多人会好奇。下面,将为你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重婚是否都构成犯罪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

重婚罪坐牢的几率大吗

一、重婚罪坐牢的几率大吗 不是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就可以被认定为重婚。重婚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同时,当事人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其中之一,那么就依法构成犯罪,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构成重婚的情况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犯重婚罪怎样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有关规定,重婚行为一般都要认定为重婚罪。 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重婚行为,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1、自己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 2、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 3、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遭受虐待,与原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 4、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重婚罪的理解与认定

重婚罪的理解与认定 内容摘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严格界定出重婚的含义。这就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但也为法律实施的不统一,留下隐患。法律实施不统一无形的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同时也削弱了法律的权威。笔者在此力图通过对重婚罪概念及犯罪构成、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从配偶权看重婚罪的认定、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与重婚罪的认定、“包二奶”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等几方面进行分析,以达到统一认识,法律实施统一的目的。 关键词:重婚罪; 理解与认定; 事实婚姻; 配偶权;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包二奶 一、重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行为人有配偶

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

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认定重婚罪

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认定重婚罪 导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下面找法网编辑与您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认定重婚罪。 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只要形成一个让法官认为“他们”成为夫妻关系的证据链,行为人就可能构成重婚罪,并面临刑法判刑追究。 (1)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从诉讼本质上看,这不是很大的区别。 相关知识 对于证据的收集,专业的律师都会提醒您不要糊涂行事。在此,找法小编为您整理了几条建议: 1、不要轻易打草惊蛇 生活中一旦发现一方有与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迹象,一般来说,都会非常的气愤,也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于是便与其大吵大闹,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还时常会适得其反。生气,气愤是完全应当有的表现,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理解终究是理解,实际上这样做的结果并不好,你的几次吵闹是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的。 2、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3、一定要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至于如何去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4、劝说知情人作证 5、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知识总结:重婚罪也属于民事的一类,而重婚的取证也是需要从它的不同的主客观方面来取得证据,证据的重要性也是存在的。而在一切的重婚案件中,我们要从他的构成要件中来取得重婚罪的证据。 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d660572.html,/info/hy/chonghun/chonghunzui/1112418.html

最新重婚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0623 2

最新重婚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重婚罪构成要件 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

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重婚案

重婚案 「案情」 自诉人:田雅轩,女,汉族,57岁,黑龙江省五常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退休工人,住该市新疆水泥厂家属院一区五号楼。 被告人:程自平,男,汉族,52岁,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系新疆水泥厂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乌鲁木齐市五星路62号。 自诉人田雅轩与被告人程自平于1987年相识并开始来往。当时,田雅轩的丈夫在乌鲁木齐市,程自平知晓;程自平的妻子在原籍河南省长垣县,田雅轩也知晓。1991年11月,田雅轩通过诉讼与丈夫罗××离了婚。1992年12月,程自平向田雅轩谎称自己已经与妻子王××离了婚,同时向邻居和同事等多人宣传自己离婚之事。田雅轩误以为程自平确实已与配偶离婚,即从1992年年底起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与程自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此期间,田、程二人还以夫妻名义在家宴请新疆水泥厂的有关领导。1995年3月15日,程自平的妻子王××从原籍写信给程自平的女儿,述说她与程自平并未离婚。随后,程自平的所在单位通过调查,也证实程自平与其妻王××并未离婚。同年6月,田雅轩发现程自平没有离婚的事实后,即与程自平发生纠纷,并与程分居。 「审判」 田雅轩向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程自平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自平辩称自己从未与田雅轩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构成重婚罪;其辩护人提出,程自平与田雅轩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是事实婚姻,故程自平无罪。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自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 年11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自平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程自平与自诉人田雅轩的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宣判后,被告人程自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一审时相同。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程自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1 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浅谈论重婚罪

目录 一、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 (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 (1) (二)重婚与通奸、姘居、强奸等区别 (3) 二、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4) (一)关于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4) (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 (5) 三、对我国现行涉及重婚法律的几点修改建议 (5) (一)对重婚罪重新界定 (5) (二)增设重婚罪的犯罪情节 (6) (三)区分重婚行为与重婚罪 (6)

浅谈重婚与重婚罪 [内容摘要]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基于我国婚姻法对重婚的禁止规定,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婚罪也采用了概括性规定,有必要对重婚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具体分析,以便使大家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罪的本质,以及对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正确地区别重婚罪与非罪、重婚与姘居等。 [关键词]重婚重婚罪法律适用 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根据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些规定来看,重婚在我们国家是严格禁止的。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重婚有两种,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其认定非常容易,那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方面的案件非常少见。也就是说,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除了那些真正的法盲以外,很少有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办那样的傻事,跑到婚姻登记机构又去办理第二次结婚登记手续。而事实上的重婚,则很难有一个正确的认定标准。可对于标准而言,在实践中并非能够很好把握。同时,男女双方尽管生活在一起,但彼此并不以夫妻相待,而是以保姆、秘书、公关小姐等等身份出现,该如何认定。基于这些情形,对于重婚的认定存在着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下面我就关于重婚的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

法学论文 浅析重婚罪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专)毕业论文 题目:浅析重婚罪的认定 专业:法学 级别:09春 学号:0961001402856 姓名:刘玉莹 单位:朝阳分校 2011年04月12日

目录 引言 (2) 一、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 二、重婚罪历史沿革及定义 (4) 三、重婚罪相关问题浅析 (4)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内容提要 摘要:重婚这一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日益严重,已经引起了广大学者和司法部门的极大重视。本文正是从两个真实的案例出发,并以此为契子详细地介绍了重婚这种行为及其具体构成要件。此外,本文还针对重婚罪中一些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表述了自己及所支持的观点,希望这些讨论能更加深入地帮助我们了解重婚罪,也希望能作抛砖引玉之言,以期更好的解决方案的出台! 关键词:配偶权事实婚姻法律婚姻非法同居关系

重婚罪相关问题浅析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健全,人民生活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随之而来的,享乐、拜金主义思想又重抬其头,现在社会上有的人或是贪图享受,或是喜新厌旧,以及对婚姻关系的不正确态度,导致重婚这一社会现象日益增多乃至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一个极现实且紧迫的问题。我们知道,家庭是社会的重要单元,而婚姻关系则是维系家庭的重要因素和纽带,因此,必须把弘扬良好的婚姻风气,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予以足够的关切。针对上述现象,就需要国家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的规范和理论上的深入研究。下面,我将从两个案例出发,详细介绍一下重婚这种行为。 一、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重婚罪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二) 重婚罪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三) 重婚罪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 重婚罪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

2020年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2020年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一、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一)重婚罪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 重婚罪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三) 重婚罪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 重婚罪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应怎样处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论国内外婚姻制度与重婚罪

论国内外婚姻制度与重婚罪 国际法一班陈梓炜10250706149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法始终是调整社会道德规范的一个重要部分。隶属大陆法系的中国与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婚姻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的发展趋势不同,只有要从这些差异中发现问题,提取经验,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本文将主要以大陆法系中的中国与英美法系中的美国英国作为主要探讨对象。 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结婚缔结上已存在差异。首先是资格要求,如美国婚姻法中对结婚的法律要求由各州自行规定。多数州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21岁,女子为18岁。有的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则不然,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但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而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美国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 而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如美国有25个州是禁止表/堂兄弟姐妹结婚的。而在其他地方(包括华盛顿特区)都是可行的,但是其中七个州有附加条件。有些是年龄限制,有些要求夫妻至少有一个无生育能力,有些要求遗传专家的证明。而我国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另外,在结婚的程序上,也差异较大。如英国,由于其采取的是仪式与登记结合制,男女间要想成为合法夫妻,不仅要履行结婚登记,还必须举行一定的结婚仪式,才能成为合法夫妻,而中国则是由于只采取登记制,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即成为合法夫妻。 从我国和英美在结婚缔结上的差异可以看出,大陆法系较为严谨,但稍显缺乏人性化,在民主化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人性化,如在2005年的12月5日,长期禁止的同性婚姻终于被打破,《同性婚姻法案》在英国正式生效。随着社会意识形态的不断发展,同性之间的婚恋已逐渐被承认,但在我国,由于思想、文化的差异,还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确定同性间的关系。从此点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尚未能很好的紧跟社会的发展节奏,当然,由于法律本身就具有保守稳定性,不能轻易的改变,但是如果不能很好的跟上社会的步伐,法律就会失去其本身的作用,由于不能有效调节社会关系而变成一纸空文。再观另一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重婚罪上的规定。我国的婚姻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事实婚,另一种是法律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如果先有事实婚再有法律婚则不构成重婚罪,先有法律婚而后有事实婚则构成重婚罪。而在实践中,还涉及到涉外婚姻中大的重婚问题。如果我国国籍公民,在国内登记结婚,又在外登记结婚,在我国属于重婚罪。在国外则要根据所在地法律判定。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当大一部分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禁止重婚,除穆斯林可重婚外,其余重婚者皆以触犯刑法判处刑罚。 在重婚罪上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一致。但不难看出,两个法系国家对于‘事实婚’的态度已开始趋缓。如在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

重婚罪怎么处罚

重婚罪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破坏的是一夫一妻制的法益。那么关于重婚罪我们的法律中是怎么规定处罚的?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 重婚罪怎么处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 一、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据有关方面统计,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目前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对于日趋蔓延开来的大多数事实上的重婚,重婚者之所以能够轻易逃脱刑事惩罚,究其原因,除了刑事法律制度的

2021年2008春届法学电大毕业论文论重婚罪(整理

目录 一、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2) (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 (2) (二)重婚与通奸、姘居、强奸等区别 (3) 二、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4) (一)关于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4) (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 (5) 三、对我国现行涉及重婚法律的几点修改建议 (6) (一)对重婚罪重新界定 (6) (二)增设重婚罪的犯罪情节 (6) (三)区分重婚行为与重婚罪 (7) 参考文献 (7)

重婚与重婚罪 [内容摘要]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基于我国婚姻法对重婚的禁止规定,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婚罪也采用了概括性规定,有必要对重婚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具体分析,以便使大家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罪和重婚的本质,以及对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正确地区别重婚罪与非罪、重婚与姘居等。 [关键词]重婚重婚罪法律适用 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根据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些规定来看,重婚在我们国家是严格禁止的。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重婚有两种,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其认定非常容易,那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方面的案件非常少见。也就是说,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除了那些真正的法盲以外,很少有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办那样的傻事,跑到婚姻登记机构又去办理第二次结婚登记手续。而事实上的重婚,则很难有一个正确的认定标准。可对于标准而言,在实践中并非能够很好地把握。同时,男女双方尽管生活在一起,但彼此并不以夫妻相待,而是以“保姆、秘书、公关小姐”等等身份出现,则

如何证明分居范文

如何证明分居范文 如何证明夫妻已分居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四、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经常遇到有人咨询说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 在有些国家有夫妻别居制度,比如法国和英国,别居方式有协议别居和法院判决别居两种方式,别居期间双方约定对子女财产等的处分方式,如阿根廷法律不允许离婚,因此夫妻只能长期分居。但是分居(别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 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我们国家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去法院提 起诉讼离婚 2 《婚姻法》规定: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过调解无效 应判决离婚。如何理解“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该规定呢? 又如何证明分居事实呢?下面我做简单的分析和解答: 一、分居的原因分析 必须是因为夫妻关系不和而分居,因为工作原因、求学原因分居 不是《婚姻法》上的分居,比如夫妻因为工作原因分居在不同城市,分居时间再长也不能算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又比如一方或工

2021年春届法学电大毕业论文论重婚罪

目录 一、重婚罪与非罪界限 (2) (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认定 (2) (二)重婚与通奸、姘居、强奸等区别 (3) 二、重婚罪法律合用问题 (4) (一)关于重婚罪受害人救济途径 (4) (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分担问题 (5) 三、对国内现行涉及重婚法律几点修改建议 (6) (一)对重婚罪重新界定 (6) (二)增设重婚罪犯罪情节 (6) (三)区别重婚行为与重婚罪 (7) 参照文献 (7)

重婚与重婚罪 [内容摘要]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国内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但是咱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辨别出某种行为与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定性增长了难度,达不到惩办效果。基于国内婚姻法对重婚禁止规定,同步国内现行刑法对重婚罪也采用了概括性规定,有必要对重婚这一社会现象进行详细分析,以便使人们更加清晰地结识重婚罪和重婚本质,以及对重婚罪法律合用问题,对的地区别重婚罪与非罪、重婚与姘居等。 [核心词]重婚重婚罪法律合用 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国内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依照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在国内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处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些规定来看,重婚在咱们国家是严格禁止。但是咱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辨别出某种行为与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定性增长了难度,达不到惩办效果。对于重婚罪认定,咱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重婚有两种,即法律上重婚和事实上重婚。法律上重婚,其认定非常容易,那就是男女双方必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方面案件非常少见。也就是说,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文化水平提高,除了那些真正法盲以外,很少有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办那样傻事,跑到婚姻登记机构又去办理第二次结婚登记手续。而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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