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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抗诉制度的科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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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抗诉制度的科学构建

作者:杨一凡姚煜道金石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6期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通过诉讼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要求进行改判的监督活动。它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质量不断提高,有效防止了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抗诉5425件,同比上升

36.89%,法院同期审结3880件,采纳意见率为75.90%,同比上升了5.18个百分点。[1]但应

当清醒地认识到,刑事抗诉工作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存在很多问题。为此,应当强化监督意识,统筹兼顾刑事抗诉要素,科学构建刑事抗诉制度。

一、强化监督意识

一是充分认识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性。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标志性工作,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最重要的手段。要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敢抗与抗准”的抗诉观念,正确处理定罪与量刑、实体与程序、质量与数量、配合与制约、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努力破除畏难情绪,做到敢抗、善抗、抗准。

二是辩证看待配合与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工作中强化配合是必要的,但一味强调配合协调、忽视监督制约,既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有悖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与职能。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其目的在于纠正错误,与审判机关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由此,要善于在监督中实现配合,在配合中履行监督,通过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通过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三是准确理解抗诉工作标准。基于抗诉本身具有的诉权性质,检察机关在开展抗诉工作中,往往将衡量抗诉案件的标准放在是否能被法院改判上,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会导致抗诉工作围绕法院改判的指挥棒运转的弊端,实践中出现撤回抗诉过多的原因就在于此。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目的是监督法院的判决、裁定活动,改判只是抗诉结果之一,并非全部内容,即使未被法院改判,同样具有一定的监督功能。并且,检察一体化原则和刑事抗诉行使权限的划分,决定了上级检察机关是否支持应当成为衡量抗诉质量的主要标准。但实践中,上级检察机关最终没有支持抗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并不一定是抗诉理由存在错误,如法律规定不明确,认识上有分歧,检法两家司法解释存在矛盾等。因此,可以将上级检察机关是否支持作为检验抗诉质量的主要标准,并兼顾抗诉理由的正确与否及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情况等综合考量,而不应该以“改判率”作为评价刑事抗诉质量的唯一标准。

四是明确“务必抗准,力求抗赢”的工作思路。一要敢抗。对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和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当依法坚决抗诉。当前尤其要注意“四个防止”:防止因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放弃监督;防止因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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