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晋建市字﹝2017﹞83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

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七条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投标报价方面数据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第八条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初步评

审因素和要求,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单价或合价遗漏修正、错项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并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九条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报价合理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审、投标人资信评审等。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疑问,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一条算术性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第十二条遗漏是指投标报价某一子目的单价或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

(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改变总报价的,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

生影响的,不予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三条错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产生的错项。因招标人原因产生的错项不得作为评审或者判定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产生错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和质量标准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废标理由。

第十六条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管理能力、施工技术以及以往施工经验等,对报价的一种差异调整。不平衡报价评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果写入评审报告,但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项目费合价。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同意。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疑义的,应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条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

规定计取。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

(二)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内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外,不得随意废标。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包括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判定不合格和废标情形、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

超过三个。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确定中标人后将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可以是银行直接出据的保函或者经金融服务平台出据的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招标工程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评标结果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到中标通知书中,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和质量承诺、中标项目经理、副经理等。

招标人改变评标结果内容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依法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有关招标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监督系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备案程序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

附件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附件1: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资信具体量化,赋予相应权重分值,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择优选择最佳投标人的方法。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一、评审因素和分值构成

(一)投标报价55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25分

(三)投标人资信20分

二、投标报价评审(55分)

(一)理论成本评审

投标报价出现低于下列指标之一的,启动理论成本评审,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理论成本,低于理论成本的投标将被否绝。

1、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85%的;

2、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85%的;

3、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措施项目费合价70%的。

4、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判定方法: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材、机合价和措施项目费中人、材、机合价之和减去最高投标限价相对应的人、材、机合价之和的差值记为M,M为负值且│M│大于投标报价利润的,判定为低于其理论成本。

(二)评标基准价合成范围确定(合理性评审)

当投标人≥5家时,去掉投标报价总价最高的20%家数(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总价进行算术平均。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参加评标基准价合成和评标的合理最低价。

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率,也可以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下浮率取整)。

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合成,低于理论成本指标的进行理论成本评审。

(三)评标基准价合成

1、评标基准价=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10%+资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资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5%+其他合成范围内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5%(先评审技术标和资信标,并列的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2、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权重+合成范围内随机抽取9家投标报价(不足的全部抽取)中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权重。

权重为最高投标限价占70%、60%、50%,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占30%、40%、50%。参与评标基准价合成的投标报价家数和权重现场由评标委员会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3、评标基准价=合成范围内随机抽取9家投标报价(不足的全部抽取)中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招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选择适当的评标基准价合成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偏差率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四)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55-偏差率×100

三、施工组织设计(25分)

(一)评审因素及赋分

1、施工方案15分。包括:拟招标工程施工总体方案;关键部位施工方案;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冬雨季施工方案;降排水方案;夜间施工方案;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新技术应用方案以及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提出的其他方案。

2、保障措施5分。质量、安全、环保、消防、降噪、文明等措施。

3、计划安排5分。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工期计划和项目班子配备情况。

(二)评审要求

1、招标人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确定评审项,也可适当增加评审项,但不能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评审项每项分值不小于1分(取整),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以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符合

性、满足性为评审要点。

3、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建筑施工规范(经批准的除外)内容或者存在雷同情形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最低分值为其总分的60%-80%之间的任意比例(取整数),具体比例可以由招标人提前确定或者在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评审为废标或最高分、最低分的,应当注明评审依据或理由,没有依据或理由的评审结果按无效处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为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四、投标人资信20分

(一)评审因素和分值构成

1、投标人良好记录(11分)

投标人近5年承担过一项与拟招标工程同类型工程得2分。该同类型工程有质量和安全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各加2分、省级各加1.5分、市级各加1分;投标人近2年有管理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投标人近1年为省级优秀骨干企业的加2分,骨干企业的加1分;投标人近一年无不良记录的加1分。以最高分记,不累计。

2、项目经理良好记录(9分)

项目经理近5年承担过一项与拟招标工程同类型工程得2分,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副经理的得1分。该同类型工程有质量和安全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各加2分、省级各加1.5分、市级各加1分;项目经理近2年有良好个人方面评价的,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项目经理近一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加1分。以最高分记,不累计。

3、投标人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一年有一次被处罚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2分,扣到0分为止。

(2)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一年有一次被通报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1分,扣到0分为止。

(二)评审要求

1、同类型工程是指结构相同的工程,一般不区分规模和层数,招标人确需划分的,一般不得超过拟招标工程规模标准的50%,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考核投标人和项目经理各一项同类型工程。

2、本办法“近”是指从开标日起计算的时间。

3、本办法资信是指已经“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服务或监管平台、诚信信息平台”公布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资信。

4、本办法良好记录是指质量、安全、管理、个人方面的良好评价。质量方面:质量奖、优质结构工程;安全方面:建

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项目;管理方面:优秀建筑业企业、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企业、科技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建设科技重大成果登记、施工工法;个人方面: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

5、本办法不良记录是指已经被处罚或被通报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6、投标人应将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清晰的编入投标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

7、项目经理有变更情形,变更前后项目经理均按有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认定。

8、本办法在建工程是指主体工程未竣工的工程。

五、汇总

汇总投标报价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和投标人资信得分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的排名在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附件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资信进行定性合格性评审,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择优推荐最佳投标人的方法。

一、报价评审

(一)理论成本评审

同“综合评估法”

(二)合理性评审

同“综合评估法”

(三)评审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进行下列指标的评审,并作出合理或者不合理结论,不合理投标报价将被否决。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

2、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

3、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

4、主要材料费用;

5、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

6、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

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一)评审因素

1、施工方案。包括:拟招标工程施工总体方案;关键部位施工方案;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冬雨季施工方案;降排水方案;夜间施工方案;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新技术应用方案以及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提出的其他方案。

2、保障措施。质量、安全、环保、消防、降噪、文明等措施。

3、计划安排。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工期计划和项目班子配备情况。

招标人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确定评审项。

(二)评审要求

1、招标人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项应充分考虑与拟招标工程实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含有排他性。

2、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符合性、满足性为评审为要点。

3、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建筑施工规范(经批准的除外)内容或者存在雷同情形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评标委员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全部评审,做出合格或者

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

三、投标人资信评审

(一)评审因素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5年有承担工程施工经历。

2、投标人没有被限制投标情形。

3、项目经理没有被限制投标情形。

(二)评审要求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承担工程施工经历不区分类型和规模,招标人确需划分规模的,一般以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为原则且不得超过拟招标工程规模的50%,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考核投标人和项目经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的施工经历。

2、本办法“近”是指从开标日起计算的时间。

3、本办法限制投标情形是指已经“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服务或监管平台、诚信信息平台”公布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4、投标人应将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清晰的编入投标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

5、项目经理有变更情形,变更前后项目经理均按有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认定。

6、本办法在建工程是指主体工程未竣工的工程。

四、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资信评审合格的所有有效投标按照投标报价总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

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 1 总则 1.1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建筑业企业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结合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施工现场的运行和管理。 1.3 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 控和复工复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到位。 1.4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指导和帮扶建筑业企业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监管,按照疫情防控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策略,开展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坚决防止发生聚集性传染事件和质量安全事故。 2 复工复产条件 2.1 防控机制 组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组,统筹指导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管控工作。工作组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政府、街道、社区及定点医院,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定期报送有关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2.2 专项方案 编制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复产组织方案,并制定工程项目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对现场管理、人员管控、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等作出安排,明确具体要求和措施,并要求工程项目全体人员认真落实。

2.3 人员健康管理 2.3.1 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健康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切实掌握人员流动情况,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聘用的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管理。 2.3.2 加强与务工人员的沟通联系,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人员管控要求,杜绝不符合规定人员复工复产的情况。加强异地返程人员管理,做好返工人员的行程安排,鼓励协调或帮助同一地区人员采取“点对点”包车方式集中返回。 2.4 施工现场准备 2.4.1 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严格施工区、材料加工和存放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四区”分离,并设置隔离区和符合标准的隔离室。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按照标准在异地设置。 2.4.2 在卫生健康、疾控等专业部门指导下,对施工现场所有场所进行全面消毒杀菌。 2.4.3 根据工程规模和务工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配备体温计、口罩、消毒剂等疫情防控物资。 2.4.4 安排专人负责文明施工和卫生保洁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分类设置防疫垃圾(废弃口罩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装置。 2.5 质量安全检查 2.5.1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当到岗履职。 2.5.2 对施工管理人员和务工人员,特别是新进场建筑工人和转岗人员,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为重点的教育培训。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 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 有效期: 2013年08月01日生 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函[2006]45号 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有关问题复函 建设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建办质函[2006]2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部提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基本全面,符合有关规定,可以此范围确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附件: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质函[2006]230号 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安委[2006]1号》,2006年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1260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现提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范围,请予审核并函复。 附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在“建设”栏打勾部分) 附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在“建设”栏打勾部份) E 建筑业 本类包括47-50大类,本类不包括建筑工程的筹建机构,该活动列入7671(工程管理服务)。负责监管相应工程的主管部门建设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71 4710 房屋工程建筑: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不包括主体施工前的准备活动。◇包括:1-居民住宅的施工;√ 2-商业用建筑物的施工;√ 3-宾馆、饭店、公寓楼的施工;√ 4-写字楼、办公用建筑物的施工;√ 5-学校、医院的施工;√ 6-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的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实施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抽查,是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查的活动。 第二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示范文本)。

质监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监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台账,并将工程信息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第五条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勘察设计文件,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抽查的质量控制点、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的内容等。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现场质量问题较多、结构形式复杂或者特殊的工程项目,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质监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会议,核查人员资格,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并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告知本工程监督人员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质监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2名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监督人员实施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可采用抽查实物、第三方抽测实体、查阅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市〔2009〕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技术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 案管理

二、从2002年4月1日起,中山市统一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中山市建设局是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备案机关,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四、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备案机关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粤建管字[2001]35号文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如备案机关未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天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连同备案文件退还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备案机关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调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有涉及地基与结构安全问题的,由质监站跟踪监督后,出具有关整改情况的监督报告,再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八、从2002年4月1日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取代目前我市实行的“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制度”(房地产开发的商品住宅除外)。 九、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2年1月1日实施)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所述附表作了必要调整,各单位按照本文所附表格填报即可(表格调整情况参见说明)。 附件:1、说明 2、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OO二年三月七日附件1: 说明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2年1月1日实施)及我市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xxxx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 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开展好xxxx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三年行动,不断提高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住建厅、市住建局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xxxx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和市住建局印发《xx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巩固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xxxx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在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指示下,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

间,进一步自上而下的理顺完善xxxx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保证体系、监管体系,严格贯彻落实省厅印发的《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等5个规范性文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题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控制,xxxx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开展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各项工作,xxxx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制。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xx 同志兼任,负责协调和汇总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做好职责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意见》(政发〔2017〕151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和《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字〔2020〕4号)等要求,制定我市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20年5月1日以来新开工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建设单位提供。鼓励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不低

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5%。 三、担保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机构原则上为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及具有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 四、信用管理 对担保机构实行信用管理,担保机构在从事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格书 审查编号: (全本)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子项名称: 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项目施 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审查机构自律委员会 (印章) (印章) 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监制

说明: 1.本合格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2.本合格书应在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主城区内建设工程应加盖自律委员会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翻印无效; 3.本合格书在工程竣工后应作为工程档案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涉及的所有子项及附属工程作为一个工程。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 应单独填写审查结果表;3.项目审查负责人应仔细核查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人员签字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图是否落实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相关规定等建设法规内容,并签字认可。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 此表一式十份; 2. “设计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内容由设计单位如实填写,其余内容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 3. 同一建设工程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查机构审查; 4. 扩建、改建工程需送原工程审查机构审查; 5. 审查机构应在符合送审情况的送审表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6. 工程概况栏子项目多的可加行,子项目情况相同的可采用“M-N栋”方式填写; 7. 涉及安全且工程特征与主体工程截然不同、规模较大的附属工程特别是边坡工程应单独填写送审表; 8. 送审的蓝图或白图(与蓝图同比例)、计算书必须按有关建设行政管理规定签字、盖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江口锦绣南街至海防路污水管抢修工程 招标人:莆田市江口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 招代理单位: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2018年11月5日 适用于经评审最高优惠率中标法

总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总则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编写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评标及定标 (七)授予合同 (八)标后管理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件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取舍或选择。

(二)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4项; 2 工程的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标准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审查资料。 (三)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 5.1招标人应认真如实填写《工程招投标备案表》并附招标文件报送区住建局(或水务、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 5.2经相关部门备案二个工作日后方可发出招标邀请函(格式详见附表1)和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和施工图纸以及第6条投标答疑澄清文件组成。 5.4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招标人咨询,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7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7.1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方式为工程合同价款按实结算。工程量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图纸(可由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资料组成)及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的现场签证资料为依据。套用定额及计取各项费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7.2工程竣工结算时结算价执行的定额标准: 7.2.1《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7.2.2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7.2.3 《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最新)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7-06-08 (2003年3月23日广东省建设厅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页脚内容1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页脚内容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 (以建筑面积测算)(优先选择项) 安全员、质检员各1人;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加配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二) 说明:1、本配备标准是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57-2013编制; 2、表中所列*标注为可兼任的岗位;小计为专职岗位人员配备数量; 3、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人员证书备案按DBJ50-157-2013标准执行; 4、土石方工程参照标准(以合同造价)执行,配备施工员、安全员; 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同时具备上岗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资格。

专业承包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技术工人配备要求 现场施工所有工种(含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一般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 。 现场施工从业人员数量及岗位检查表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 工种类别:工程结构类型:施工面积: 总工期:填写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现场施工主管理人员统计表

工人数量市场计算式 房屋建筑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 N=S×A÷T N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M2) T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 A=1.8---2.2(小型工程);1.6—1.8(中型工程);1.4—1.6(大型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 N=S×A÷T N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M2) T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5—7.5;其它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6.25—9.38;其它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7.5—11.25;机电安装取6.25—9.38;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及其它附属工程取9.38—12.5。

(房地产管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 (粤建管字[2001]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

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 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

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版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条款”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

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 性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八、《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是示范性内容,但是,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外,提倡招标人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招标人也可以根据本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但必须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九、《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设计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58933262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司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