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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有关禁用兽药的公告(汇总)(内容清晰)

农业部有关禁用兽药的公告(汇总)(内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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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有关禁用兽药的公告(汇总)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3号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序号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禁止用途禁用动物

1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 Acet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4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5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9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0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杀虫剂、清塘剂所有食品动物

11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2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3 双甲脒Amitraz 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

14 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5 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6 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 抗菌、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7 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 sodium 杀螺剂所有食品动物

18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9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Propionate 苯丙酸诺龙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

20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Diazepam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

21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Metronidazole、地美硝唑Dimetronidazole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

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二00二年四月农业部进一步做好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农业部第265号公告

2003年04月10日发布

为进一步做好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强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管理,确保出口禽肉质量卫生安全,是提高我国畜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口肉禽饲养环节的兽药使用管理工作。

二、出口肉禽养殖场(户)使用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应首选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企业(车间)生产的产品,严格遵守国家兽药使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2号令)规定的兽药产品,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002年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所列产品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不得使用进口国明令禁用的兽药(见附件),肉禽产品中不得检出禁用药物。对进口国允许使用的兽药,应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出口肉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不得超出进口国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三、出口肉禽养殖场(户)必须实施兽医处方制度和用药记录制度,设置专职兽医人员,并根据兽医处方正确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做好用药记录。

四、对非法使用禁用兽药、未经批准的兽药和不执行兽药停药期规定等违法行为,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的规定以此为准。

附件: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

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一、欧盟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1、阿伏霉素(Avoparcin)

2、洛硝达唑(Ronidazole)

3、卡巴多(Carbadox)

4、喹乙醇(Olaquindox)

5、杆菌肽锌(Bacitracin zinc)(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6、螺旋霉素(Spiramycin)(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7、维吉尼亚霉素(Virginiamycin)(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8、磷酸泰乐菌素(Tylosin phosphate)(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9、阿普西特(arprinocide)

10、二硝托胺(Dinitolmide)

11、异丙硝唑(ipronidazole)

12、氯羟吡啶(Meticlopidol)

13、氯羟吡啶/苄氧喹甲酯(Meticlopidol/Mehtylbenzoquate)

14、氨丙啉(Amprolium)

15、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Amprolium/ethopabate)

16、地美硝唑(Dimetridazole)

17、尼卡巴嗪(Nicarbazin)

18、二苯乙烯类(Stilbenes)及其衍生物、盐和酯,如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等

19、抗甲状腺类药物(Antithyroid agent),如甲巯咪唑(Thiamazol),普萘洛尔(Propranolol)等

20、类固醇类(Steroids),如雌激素(Estradiol),雄激素(Testosterone),孕激素(Progesterone)等

21、二羟基苯甲酸内酯(Resorcylic acid lactones),如玉米赤霉醇(Zeranol)

22、β—兴奋剂类(β—Agonists),如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喜马特罗(Cimaterol)等

23、马兜铃属植物(Aristolochia spp.)及其制剂

24、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25、氯仿(Chloroform)

26、氯丙嗪(Chlorpromazine)

27、秋水仙碱(Colchicine)

28、氨苯砜(Dapsone)

29、甲硝咪唑(Metronidazole)

2019年整理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部第199号公告规定,要加强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登记管理,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消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并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清单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在蔬菜生产过程中,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一)、禁止使用农药1、有机氯类:六六六、DDT、二溴氯丙烷、三氯杀螨醇、毒杀芬、赛丹等。2、有机磷类: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含复配剂)、对硫磷(1605)(含复配剂)、甲胺磷(含复配剂)、久效磷(含复配剂)、磷胺(含复配剂)、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高渗氧化乐果、增效甲胺磷、水胺硫磷、甲拌磷、克线丹、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氯唑磷、苯线磷等。3、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涕灭威等。4、其他农药:杀虫脒、除草醚、二溴乙烷、敌克颗粒剂等。

(二)、不提倡使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含复配剂)、乐果 (三)、推荐使用农药及产品天然之宝、百草一号、灭虫灵、苏阿维、安打、美满、米满、农地乐、除尽、奥绿一号、菜喜、卡死克、抑太保、功夫、敌百虫、兴棉宝、赛波凯、一遍净、***乐、高效灭百可、辛硫磷、BT、海正三令、潜克、密达、护地净、菜园等。 四、无公害农产品禁用农药 1、六六六、滴滴涕 DDT 、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砷铅制剂、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农药。 2、、限制使用农药种类根据作物种类不同,安全程度要求不同,对某些农药的使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如溴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禁止在茶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禁用作物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蔬菜。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生产中不使用国家禁止施用的农药,是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首要措施。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如下:敌枯双、滴滴涕、二溴氯丙烷、二溴乙烷、杀虫脒、除草醚、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强(没鼠命)、甘氟、普特丹、培福朗、菊脂类农药。本省生产无公害稻米、蔬菜等农产品的实际需要出发,又在国家规定禁用农药名单中增加了一些禁用农药名单。禁用农药是:砷酸钙、砷酸铅、甲基胂酸锌(稻脚青)、甲基胂酸铵(田安)、福美甲胂、福美胂、三苯基醋酸锡、三苯基氯化锡、毒菌锡、氯化锡、氯化乙基汞(西力生)、酯酸苯汞、敌枯双、氟化钙、氟化钠、林丹、艾氏剂、狄氏剂、五氯酚钠、氯丹、甲拌磷、乙拌磷、甲胺磷、久效磷、甲基对硫磷、乙基对硫磷、乐果、治螟磷、蝇毒磷、水胺硫磷、磷胺、内吸磷、稻瘟净、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所有除虫菊脂类杀虫剂、五氯硝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3号公告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点击下载),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料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二OO二年四月九日附件: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一、欧盟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1、阿伏霉素(Avoparcin) 2、洛硝达唑(Ronidazole) 3、卡巴多(Carbadox) 4、喹乙醇(Olaquindox) 5、杆菌肽锌(Bacitracin zinc)(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6、螺旋霉素(Spiramycin)(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7、维吉尼亚霉素(Virginiamycin)(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8、磷酸泰乐菌素(Tylosin phosphate)(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9、阿普西特(arprinocide) 10、二硝托胺(Dinitolmide) 11、异丙硝唑(ipronidazole) 12、氯羟吡啶(Meticlopidol) 13、氯羟吡啶/苄氧喹甲酯(Meticlopidol/Mehtylbenzoquate) 14、氨丙啉(Amprolium) 15、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Amprolium/ethopabate) 16、地美硝唑(Dimetridazole)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发布日期】 2002-02-09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中规定的品种及经审批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 二、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凡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三、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四、人用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未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手续的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 五、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医药企业或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饲料企业和养殖企业(或个人)销售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向饲料企业销售的,

兽药禁用类药品

第193号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序号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禁止用途禁用动物 1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 Acet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4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5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9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0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杀虫剂、清塘剂所有食品动物 11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2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3 双甲脒Amitraz 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 14 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5 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6 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 抗菌、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7 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 sodium 杀螺剂所有食品动物 18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9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公告]农业部发布的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清单

农业部发布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9号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18种) 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 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的农药(19种)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 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 以上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三、限制使用的农药(2种) 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 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200 2年6月5日)

中国船级社(2012年)通函第14号总第176号-关于执行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MN-2-011-5的通知cn

Form: RWPRR401-B C C S 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2 年)通函第 16 号总第 176 号 2012年 1月 29 日(共5+5页) 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审图中心,本社验船师,有关船厂、设计单位及航运公司 关于执行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MN-2-011-5的通知 马绍尔群岛主管当局发布了海事通告MN-2-011-5,给出救生用品及救生设备认可、检修及布置等要求。请在检验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MN-2-011-5中文译文参考

救生用品及救生设备 参考文件: (a)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及其修正案 (b)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及其修正案 (c)经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的建议(MSC.81(70) 决议) 及其修正案 (d)欧盟96/98/EC船用设备法令(MED) (e)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的建议案(A.768(18)决议) (f)通过对气胀式救生筏站认可条件建议案(A.768(18))的修正案(MSC.55(66)) (g)关于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接缝和密闭性能进行定期试验导则(MSC/Circ.1114) (h)马绍尔群岛技术通函1# (i)马绍尔群岛技术通函4#(Rev.1) (j)全封闭救生艇内穿着救生服导则(MSC.1/Circ.1278) (k)IACS统一解释SC 213 (l)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2-011-37,救生设备的要求、维护及检修 目的: 本通告解决了最近的一些问题,以及提交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当局要求解释和澄清涉及马绍尔群岛旗船舶救生设备的问题,本通告取代了Rev.4/11,进一步澄清了关于远离存放的救生服的内容。由于救生艇及承载释放艇钩问题的严重程度,这些问题已转到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2-011-37独立成文(上述参考文件(l))。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禁用兽药名录

中国农业部禁用兽药名录 1、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 (1)林丹(丙体六六六); (2)毒杀芬(氯化烯); (3)呋喃丹(克百威); (4)杀虫脒(克死螨); (5)酒石酸锑钾;

(6)锥虫胂胺; (7)孔雀石绿; (8)五氯酚酸钠; (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3、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 (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4、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1类) 双甲脒。 最新增添农业部2292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5类40种)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2、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Chlorotriansene)、炔诺醇、炔诺醚(Quinestml)、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

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和兽药

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和兽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3号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序号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禁止用途禁用动物 1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 Acet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4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5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9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0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杀虫剂、清塘剂所有食品动物 11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2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3 双甲脒Amitraz 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 14 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5 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6 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 抗菌、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7 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 sodium 杀螺剂所有食品动物 18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9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Propionate 苯丙酸诺龙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附件12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为科学合理指导农药产品开发和农药登记,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做如下规定: 1.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做出具体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 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未做出具体规定的,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1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2.2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2位。 3. 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4. 液体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克/升)表示;以质量浓度表示时,产品质量标准应同时规定质量分数。

5. 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6.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照相近原则变更有效成分含量,并提交以下资料: 6.1 变更有效成分含量的说明; 6.2 含量变更后的产品化学资料,其中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或微生物农药制剂的储存稳定性试验可使用含量变更前的试验资料; 6.3 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应提交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7. 特殊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交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

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方案

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 专项整治方案 为规范畜禽水产品经营行为,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食药监局《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畜禽水产品违法违规经营单位,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全面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重点区域 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畜禽水产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机关、学校食堂等。 (二)重点内容 1.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把好入口关。以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为抓手,加强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入市

检测等义务。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每天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广大消费者监督。 2.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把好溯源关。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要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采购的畜禽水产品来源可追溯。要求经营者、餐饮单位、机关、学校食堂建立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并进行供货商审核,签订产品质量协议,确保购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X年5月至X年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检验检测中心、各乡镇食药办要全面摸清本辖区畜禽水产品经营单位情况,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告知本辖区的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畜禽水产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督促销售畜禽水产品经营主体落实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二)集中整顿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检验检测中心、各乡镇食药办要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方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要组织力量对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畜禽水产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4号 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phorate)、氧乐果(omethoate)、水胺硫磷(isocarbophos)、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内吸磷(demeton)、涕灭威(aldicarb)、克百威(carbofuran)、灭多威(methomyl)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新增临时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其申请者在3个月内,未补齐有关资料的,则停止批准登记。通过缓释技术等生产的低毒化剂型,或用于种衣剂、杀线虫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题审查通过,可以受理其临时登记申请。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混剂)产品,我部将商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批分阶段限制其使用作物。 二、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批准含有高毒、剧毒农药产品的分装登记。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其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三、撤销部分高毒农药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 自2002年6月1日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乐果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树上,克百威在柑桔树上,甲拌磷在柑桔树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 所有涉及以上产品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将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如果撤销登记产品还取得了在其它作物上的登记,应携带新设计的标签和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更换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要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二ΟΟ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禁用、限用兽药清单.

一、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 1、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 (1)林丹(丙体六六六);(2)毒杀芬(氯化烯);(3)呋喃丹(克百威);(4)杀虫脒(克死螨);(5)酒石酸锑钾;(6)锥虫胂胺;(7)孔雀石绿;(8)五氯酚酸钠;(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3、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 (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4、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1类) 双甲脒。 二、其它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5类40种)。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2、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 (Chlorotriansene 、炔诺醇、炔诺醚(Quinestml、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 和黄体生成素LH ) 3、蛋白同化激素 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精神药品

农业部禁用药品清单

农业部: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为进一步做好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强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管理,确保出口禽肉质量卫生安全,是提高我国畜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口肉禽饲养环节的兽药使用管理工作。 二、出口肉禽养殖场(户)使用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应首选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企业(车间)生产的产品,严格遵守国家兽药使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2号令)规定的兽药产品,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002年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所列产品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不得使用进口国明令禁用的兽药(见附件),肉禽产品中不得检出禁用药物。对进口国允许使用的兽药,应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出口肉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不得超出进口国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三、出口肉禽养殖场(户)必须实施兽医处方制度和用药记录制度,设置专职兽医人员,并根据兽医处方正确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做好用药记录。 四、对非法使用禁用兽药、未经批准的兽药和不执行兽药停药期规定等违法行为,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的规定以此为准。 附件: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一、欧盟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1、阿伏霉素(Avoparcin) 2、洛硝达唑(Ronidazole) 3、卡巴多(Carbadox) 4、喹乙醇(Olaquindox) 5、杆菌肽锌(Bacitracin zinc)(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6、螺旋霉素(Spiramycin)(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7、维吉尼亚霉素(Virginiamycin)(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8、磷酸泰乐菌素(Tylosin phosphate)(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9、阿普西特(arprinocide)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945号公告)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第945号公告 为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详见附件2);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1: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附件2: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3: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附件4: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

附件1: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 二、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个汉字组成。 三、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一般按以下原则命名: (一)采用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通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合而成。 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见附件4。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在简化通用名称中可以使用同一词头或关键词,不同之处在标签有效成分栏目中体现。 (二)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之间插入间隔号,以反映混配制剂中有效成分种类的数量。 (三)有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按照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简化通用名称含有某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全称的,应当将其置于简化通用名称的最后。 (四)简化通用名称应当尽量含有一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其选取基本原则如下: 1.通用名称为2-3个汉字;

82种禁用兽药

农业部规定的82种禁用兽药 一.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168号)-2001.9.4 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使用以下兽药成份: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Salbuta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 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马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8.己烯雌酚(Diethylsti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l Vale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4.炔诺醚(Qui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 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 G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三)、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酪蛋白(Iodinated Casein):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5。 (四)、精神药品 22.(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3.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64。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24.安定(地西泮)(Diazepam):药典2000年二部P21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 25.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6.苯巴比妥钠(Phenobarbital 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7.巴比妥(Barbital):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2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 29.异戊巴比妥钠(Amobarbital 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

国家再次公布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国家再次公布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 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按:为了提醒广大饲料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饲料安全法律法规,特转载国家相关部门于2011年4月23日再次公布的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82种饲料添加剂等物质名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中规定的品种及经审批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 二、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凡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三、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安普霉素山羊 鸡产奶羊禁用产蛋鸡禁用 Atropine 阿托品 所有食品动物Azamethiphos 鱼

甲基吡啶磷 Betaine 所有食品动物 甜菜碱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Bismuth subcarbonate 碱式碳酸铋 Bismuth subnitrate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

Calcium carbonate 碳酸钙 Calcium chloride 氯化钙 Calcium gluconate 葡萄糖酸钙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 Cloprostenol 氯前列醇 牛、猪、马 Decoquinate 癸氧喹酯牛、山羊仅口服用,产奶动物 禁用 Diclazuril 山羊羔羊口服用

Epinephrine 肾上腺素 所有食品动物 Ergometrine maleata 马来酸麦角新碱所有哺乳类食品动 物 仅用于临产动物 Ethanol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赋型剂用 甲醛 Glutaraldehyde 戊二醛 所有食品动物 Gonadotrophin releasing hormone 垂体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 所有食品动物 Human chorion gonadotrophin 所有食品动物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76号总局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总局令176号) 第176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11月27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

第七条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八条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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