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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电气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24.1一般规定

24.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筑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4.1.2.1高层建筑

(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3)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低层建筑

(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

(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筑。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

24.1.4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一般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

24.2.1各类民用建筑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筑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24.2.2火灾探测器在建筑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24.2.2.1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

(1)走道、大厅;

(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休息室;

(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电机房、配变电室、UPS室;

(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筑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

(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

(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

(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

(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

(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筑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

(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

(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12)商业和综合建筑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

(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

(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

(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

(1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

(17)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电力室;

(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

(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

(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

(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

(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

(2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24.2.2.3三级保护对象,应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

(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2)商场的营业厅、周转库房;

(3)图书馆的书库;

(4)重要的资料及档案库、陈列室;

(5)剧场的灯控室、声控室、化妆室、道具及布景室;

(6)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24.2.3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4.2.4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4.2.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4.2.5.1相邻房间不超过5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24.2.5.2相邻房间不超过10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24.2.6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24.2.7火灾自动报警部位号的显示,一般是以探测区域为单元,但对非重点建筑当采用非总线制式,亦可考虑以分路为报警显示单元。

24.3系统设计

24.3.1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分级规定、功能要求和消防管理体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应包括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24.3.2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有下列几种基本形式:

(1)区域系统。

(2)集中系统。

(3)区域—集中系统。

(4)控制中心系统。

24.3.3区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4.3.3.1保护对象仅为某一局部范围或某一设施。

24.3.3.2应有独立处理火灾事故的能力。

24.3.3.3在一个建筑物内只能有一个这样的系统。

24.3.3.4报警控制器应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内(如保卫、值班等部门)。

24.3.4集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4.3.4.1本系统适用于保护对象较少且分散,或虽保护对象较多但没条件设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场所。

24.3.4.2当规模较大,保护控制对象较多,选用由微机构成报警控制器时,宜采用总线方式的网络结构。

24.3.4.3当采用总线方式的网络结构时,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宜采用如下方式:

(1)报警采用总线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采取按功能进行标准化组合的方式。现场设备的操作与显示,全部通过控制中心。各设备之间的联动关系由逻辑控制盘确定。

(2)如有条件,报警和联动控制皆通过总线的方式。部分就地,大部分是由消防控制中心输出联动控制程序。

24.3.4.4集中系统用的报警控制器,对于一个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设置数量不宜超过两台。

24.3.4.5应在每层主要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火灾层的声光显示装置。有条件时亦宜在各楼层消防电梯前室设火灾部位

复示盘。当每层面积较少房间布局规整而无复示盘时,可在报警单元门口设火警显示灯。

24.3.4.6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内。

24.3.5区域—集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4.3.5.1本系统适用于以下场合:

(1)规模较大、保护控制对象较多;

(2)有条件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

(3)需要集中管理或控制。

24.3.5.2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及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

24.3.5.3当控制点数较多,有条件时宜采用上、下位机总线制微机报警控制方式,其功能要求为:

下位机(区域机):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能输出控制程序,起动各消防设施的联动装置。

上位机(集中机):能显示全系统中各火灾探测器、联控装置和各区域机的工作状态;当需要时,亦可直接发出动作指令通过区域机起动所需要起动的消防设施。

24.3.5.4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内。

24.3.6控制中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4.3.6.1本系统适用于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群体建筑及超高层建筑。

24.3.6.2系统能显示各消防控制室的总状态信号及能担负总体灭火的联络与调度职能。24.3.6.3宜通过BAS或作为其一个子系统,实现报警、自动灭火的各项功能。当管理体制上有困难时,亦宜单独组成系统。

24.3.6.4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

24.3.6.5一般不宜超过二级管理。

24.3.7当采用总线方式网络结构时,应有断路和短路故障保护措施。对于断路故障宜采用环形总线结构;对于短路故障宜针对工程的重要程度和条件,采取在总线上适当部位插入隔离器或选用带隔离器的探测器等措施。

24.3.8超高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设计,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各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24.3.8.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原则应符合本章第24.2.2.1款的规定。

24.3.8.2各避难层内之交直流电源,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并能在末端各自自动互投。24.3.8.3各避难层内应有可靠的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度的50%。24.3.8.4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事故广播系统,该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

24.3.8.5各避难层应与消防控制中心之间设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讯。

在避难层应每隔一定距离(如20m左右步行距离),设置火警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24.3.8.6超高层建筑中的电缆竖井,宜按避难层上下错位设置,有条件时竖井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相隔一个防火分区。

24.3.8.7建筑物内用于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的布线,应符合本章第24.8.2条的规定。

24.3.8.8当在屋顶设消防救护用直升飞机停机坪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为保证在夜间(或不良天气)飞机能安全起降,应根据专业要求设置灯光标志;

(2)在停机坪四周应设有航空障碍灯,障碍灯光采用能用交、直流电源供电的设备;

(3)在直升飞机着陆区四周边缘相距5m范围内,不应设置共用电视天线杆塔、避雷针等障碍物;

(4)从最高一层疏散口(疏散楼梯、电梯)至直升飞机着陆区,在人员行走的路线上应有明显的诱导标志或灯光照明。直升飞机的灯光标志应可靠接地,并应有防雷击措施。屋面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防止雨水等进入灯具或管路内;

(5)设置消防电源控制箱;

(6)按本章第24.3.8.5款的要求,与消防控制中心设有通讯联络设施。

24.4火灾事故广播

24.4.1区域—集中和控制中心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集中系统宜设置火灾事故广播。24.4.2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2.1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扬声器的设置数量,应能保证从本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15m。在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均应设扬声器。走道末端最后一个扬声器距墙不大于8m。

24.4.2.2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装设的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实配功率不应小于2W。

24.4.2.3客房内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1W。

24.4.2.4设置在空调、通风机房、洗衣机房、文娱场所和车库等处,有背景噪声干扰场所内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并据此确定扬声器的功率。

24.4.3火灾事故广播系统宜设置专用的播放设备,扩音机容量宜按扬声器计算总容量的1.3倍确定,若与建筑物内设置的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3.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

24.4.3.2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有火灾广播功能。

24.4.3.3采用射频传输集中式音响播放系统时,床头控制柜内扬声器宜有紧急播放火警信号功能。

如床头控制柜无此功能时,设在客房外走道的每个扬声器的实配输入功率不应小于3W,且扬声器在走道内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0m。

24.4.3.4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遥控开启扩音机和用传声器直接播音。

24.4.3.5广播音响系统扩音机,应设火灾事故广播备用扩音机,备用机可手动或自动投

入。备用扩音机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最大的3层中扬声器容量总和的1.5倍。24.4.4火灾事故广播输出分路,应按疏散顺序控制,播放疏散指令的楼层控制程序如下:(1)2层及2层以上楼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火灾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本层、2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宜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若首层与2层有大共享空间时应包括2层。24.4.5火灾事故广播分路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24.4.5.1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等。

24.4.5.2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24.4.5.3火灾事故广播线路,不应和其他线路(包括火警信号、联动控制等线路)同管或同线槽槽孔敷设。

24.4.5.4火灾事故广播用扬声器不得加开关,如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则应采用三线式配线强制火灾事故广播开放。

24.4.6火灾事故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00V。各楼层宜设置馈线隔离变压器。

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

24.5.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24.5.1.1根据火灾的特点选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1)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2)火灾发展迅速,产生大量的热、烟和火焰辐射,可选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应选用火焰探测器;

(4)火灾形成特点不可预料,可进行模拟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择探测器。

24.5.1.2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24.5.1.2选择火灾探测器。

24.5.1.3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液体的场所,宜选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探测器。

24.5.1.4下列场所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或光电感烟探测器:

(1)办公楼、教学楼、百货楼的厅堂、办公室、库房等;

(2)饭店、旅馆的客房、餐厅、会客室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3)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及其他电气设备的机房以及易产生电器火灾的危险场所;

(4)书库、档案库等;

(5)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及有防排烟功能要求的房间或场所;

(6)重要的电缆(电线)竖井、配电室等;

(7)楼梯间、前室和走廊通道;

(8)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24.5.1.5对于在火势蔓延前产生可见烟雾、火灾危险性大的场合,如:电子设备机房、配电室、控制室等处,宜采用光电感烟探测器,或光电和离子感烟探测器的组合。

24.5.1.6大型无遮挡空间的库房,宜采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24.5.1.7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

(1)相对湿度长期大于95%;

(2)气流速度大于5m/s;

(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24.5.1.8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光电感烟探测器:

(1)可能产生黑烟;

(2)大量积聚粉尘;

(3)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5)存在高频电磁干扰;

(6)大量昆虫充斥的场所。

24.5.1.9下列情形或场所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1)相对湿度经常高于95%;

(2)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3)有大量粉尘;

(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

(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茶炉房、烘干房等;

(6)汽车库等;

(7)吸烟室、小会议室等;

(8)其他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24.5.1.10常温和环境温度梯度较大、变化区间较小的场所,宜选用定温探测器。

常温和环境温度梯度小、变化区间较大的场所,宜选用差温探测器。

若火灾初期环境温度变化难以肯定,宜选用差定温复合式探测器。垃圾间等有灰尘污染的场所,亦宜选用差定温复合式探测器。

24.5.1.11可能产生阴燃火或者如发生火灾不及早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用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用定温探测器;正常情况下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用差温探测器。

在电缆托架、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缆沟、电缆竖井等场所,宜采用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库房、电缆隧道、天棚内、地下汽车库以及地下设备层等场所,可选用空气管线型差温探测器。24.5.1.12有下列情形的场所,宜选用火焰探测器:

(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2)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3)需要对火焰作出快速反应。

24.5.1.13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火焰探测器:

(1)可能发生无焰火灾;

(2)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3)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4)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

(5)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他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6)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

24.5.1.14当有自动联动装置或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感烟、感温、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24.5.1.15感烟探测器的灵敏度级别应根据初期火灾燃烧特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正确选择。一般可按下述原则确定:

(1)禁烟场所、计算机房、仪表室、电子设备机房、图书馆、票证库和书库等灵敏度级别为Ⅰ级。

(2)一般环境(居室、客房、办公室等)灵敏度级别为Ⅱ级。

(3)走廊、通道、会议室、吸烟室、大厅、餐厅、地下层、管道井等处,灵敏度级别为Ⅲ级。(4)当房间高度超过8m时,感烟探测器灵敏度级别应取Ⅰ级,感温探测器应按表24.5.1.2规定选择。

24.5.1.16差、定温探测器动作温度的选择不应高于最高环境温度20~35℃,且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确定其灵敏度。一般可按下述原则确定:

(1)定温、差温探测器在升温速率不大于1℃/min时,其动作温度不应小于54℃,且各级灵敏度的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应分别大于下列数值:

级62℃

级70℃

级78℃

(2)定温式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在无环境特殊要求时,一般选用Ⅱ级。

24.5.1.17在下列场所可不安装感烟、感温式火灾探测器:

(1)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面与地面高度大于12m(感烟)、8m(感温)的场所。

(2)因气流影响,靠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发现火灾的场所。

(3)天棚和上层楼板间距、地板与楼板间距小于0.5m的场所。

(4)闷顶及相关吊顶内的构筑物和装修材料是难燃型的或者已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闷顶或吊顶的场所。

(5)难以维修的场所。

24.5.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与布局

24.5.2.1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4.5.2.2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24.5.2.2确定。24.5.2.3在宽度小于3m的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24.5.2.4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4.5.2.5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24.5.2.6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24.5.2.7天棚较低(小于2.2m)且狭小(面积不大于10m2)的房间,安装感烟探测器时,宜设置在入口附近。

24.5.2.8在楼梯间、走廊等处安装感烟探测器时,应选在不直接受外部风吹的位置。当采用光电感烟探测器时,应避开日光或强光直射探测器的位置。

24.5.2.9在厨房、开水房、浴室等房间连接的走廊安装探测器时,应避开其入口边缘1.5m安装。

24.5.2.10电梯井、未按每层封闭的管道井(竖井)等安装火灾探测器时应在最上层顶部安装。在下述场所可以不安装火灾探测器:

(1)隔断楼板高度在三层以下且完全处于水平警戒范围内的管道井(竖井)及其他类似的场所。(2)垃圾井顶部平顶安装火灾探测器检修困难时。

24.5.2.11感烟、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附录L.1中由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24.5.2.12安装在天棚上的探测器边缘与下列设施的边缘水平间距宜保持在:

(1)与照明灯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2m;

(2)感温探测器距高温光源灯具(如碘钨灯、容量大于100W的白炽灯等)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3)距电风扇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4)距不突出的扬声器净距不应小于0,1m;

(5)与各种自动喷水灭火喷头净距不应小于0.3m;

(6)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7)与防火门、防火卷帘的间距,一般在1~2m的适当位置。

24.5.3探测器数量的确定

24.5.3.1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24.5.3.2在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时,可不考虑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在200~600mm时,按附录L.2及L.3确定梁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则应将被隔断的区域视为一个探测区域,并应按本章第24.5.3.1款的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注: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视为平顶棚。

24.5.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24.5.4.1报警区域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25m。

24.5.4.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在下列部位装设:

(1)各楼层的楼梯间、电梯前室;

(2)大厅、过厅、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出入口;

(3)餐厅、多功能厅等处的主要出入口;

(4)主要通道等经常有人通过的地方。

24.5.4.3火灾手动报警按钮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值班)室的控制、报警盘上有专用独立的报警显示部位号,不应与火灾自动报警显示部位号混合布置或排列,并有明显的标志。

24.5.4.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操动报警信号,在区域—集中系统中宜为:

(1)当区域机能直接进行灭火控制时,可进入区域机。

(2)当区域机不能直接进行灭火控制时,可不进入区域机而直接向消防控制室报警。

24.5.4.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系统的布线宜独立设置。

24.5.4.6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墙上的高度可为1.5m,按钮盒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误动作的保护措施。

24.6消防联动控制

24.6.1一般规定

24.6.1.1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灭火设施;

(2)防排烟设施;

(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

(4)电梯;

(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等。

24.6.1.2消防联动控制应根据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功能要求合理确定控制方式,一般可采取:

(1)集中控制;

(2)分散与集中相结合。

无论采用何种控制方式,应将被控对象执行机构的动作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24.6.1.3容易造成混乱带来严重后果的被控对象(如电梯、非消防电源及警报等)应由消防控制室集中管理。

24.6.2灭火设施

24.6.2.1设有消火栓按钮的消火栓灭火系统,其控制要求如下:

(1)消火栓按钮控制回路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

(2)当消火栓设有消火栓按钮时,应能向消防控制(值班)室发送消火栓工作信号和起动消防水泵。

(3)消防控制室内,对消火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a.控制消防水泵的起、停;

b.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c.显示消火栓按钮的工作部位。当有困难时可按防火分区或楼层显示。

24.6.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喷头需早期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不易检修的天棚、闷顶内或厨房等处除外),宜同时设置感烟探测器。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起动消防水泵的控制装置。报警阀压力开关、水位控制开关和气压罐压力开关等可控制消防水泵自动起动。

(3)消防控制室内,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有下列控制监测功能:

a.控制系统的起、停;

b.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但对管网末端的试验阀,应在现场设置手动按钮就地控制开闭,其状态信号可不返回;

c.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

d.水池、水箱的水位。对于重力式水箱,在严寒地区宜安设水温探测器,当水温降低到5℃以下时,即应发出信号报警;

e.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压。一般压力的下限值宜与空气压缩机联动,或在消防控制室设充气机手动起动和停止按钮;

f.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

g.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4)设有充气装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管网应将高、低压力告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充气机手动启动按钮和停止按钮。

(5)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中应设置由感烟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控制管网预作用充水。(6)雨淋和水喷雾灭火系统中宜设置由感烟、定温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控制电磁阀。电磁阀的工作状态应反馈消防控制室。

24.6.2.3卤代烷、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气体自动灭火装置的场所(或部位)应设感烟定温探测器与灭火控制装置配套组成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2)管网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起动方式;无管网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二种起动方式。

(3)自动控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起动。

(4)应在被保护对象主要出入口门外,设手动紧急控制按钮并应有防误操作措施和特殊标志。(5)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贮瓶间或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能在一个地点完成释放灭火剂的全部动作。

(6)应在被保护对象主要出入口外门框上方设放气灯并应有明显标志。

(7)被保护对象内应设有在释放气体前30s内人员疏散的声警报器。

(8)被保护区域常开的防火门,应设有门自动释放器,在释放气体前能自动关闭。

(9)应在释放气体前,自动切断被保护区的送、排风风机或关闭送风阀门。

(10)对于组合分配系统,宜在现场适当部位设置气体灭火控制室;单元独立系统是否设控制室可根据系统规模及功能要求而定;无管网灭火装置一般在现场设控制盘(箱),但装设位置应接近被保护区,控制盘(箱)应采取防护措施。

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设置的无管网灭火系统,应设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11)气体灭火控制室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a.控制系统的紧急起动和切断;

b.由火灾探测器联动的控制设备,应具有30s,可调的延时功能;

c.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状态;

d.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e.在延时阶段,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停止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12)气体灭火系统在报警或释放灭火剂时,应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有显示信号。(13)当被保护对象的房间无直接对外窗户时,气体释放灭火后,应有排除有害气体的设施,但此设施在气体释放时应是关闭的。

24.6.2.4灭火控制室对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1)在火灾危险性较大,且经常没有人停留场所内的灭火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的起动方式。为提高灭火的可靠性,在采用自动控制方式的同时,还应设置手动起动控制环节。

(2)在火灾危险性较小,有人值班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防护区内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灭火系统可以采用手动控制的起动方式。

(3)在灭火控制室应能做到:控制系统的起、停,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24.6.3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

24.6.3.1电动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在电动防火卷帘两侧设专用的感烟及感温两种探测器,声、光报警信号及手动控制按钮(应有防误操作措施)。当在两侧装设确有困难时,可在火灾可能性大的一侧装设。

(2)电动防火卷帘应采取两次控制下落方式,第一次由感烟探测器控制下落距地1.5m处停止;第二次由感温探测器控制下落到底。并应分别将报警及动作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3)电动防火卷帘宜由消防控制室集中管理。当选用的探测器控制电路采用相应措施提高了可靠性时,亦可在就地联动控制,但在消防控制室应有应急控制手段。

(4)当电动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水幕电磁阀的开启宜用定温探测器与水幕管网有关的水流指示器组成控制的电路控制。

24.6.3.2电动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门两侧应装设专用的感烟探测器组成控制电路,在现场自动关闭。此外,在就地亦宜设人工手动关闭装置。

(2)电动防火门宜选用平时不耗电的释放器,且宜暗设。要有返回动作信号功能。

24.6.4防烟、排烟设施

24.6.4.1排烟阀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排烟阀宜由其排烟分担区内设置的感烟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在现场控制开启。

(2)排烟阀动作后应起动相关的排烟风机和正压送风机,停止相关范围内的空调风机及其他送、排风机。

(3)同一排烟区内的多个排烟阀,若需同时动作时,可采用接力控制方式开启,并由最后动作的排烟阀发送动作信号。

24.6.4.2设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防火阀动作后应联动停止排烟风机。

24.6.4.3防烟垂壁应由其附近的专用感烟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就地控制。

24.6.4.4设于空调通风管道上的防排烟阀,宜采用定温保护装置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只有必须要求在消防控制室远方关闭时,才采取远方控制。

关闭信号要反馈消防控制室,并停止有关部位风机。

24.6.4.5消防控制室应能对防烟、排烟风机(包括正压送风机)进行应急控制。

24.6.5非消防电源断电及电梯应急控制

24.6.5.1火灾确认后,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或配电所(室)手动切除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24.6.5.2火灾发生后,根据火情强制所有电梯依次停于首层,并切断其电源,但消防电梯除外。对电梯的有关应急控制要求见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24.6.6消防水泵(包括喷洒泵)、排烟风机及正压送风机等重要消防用电设备,宜采取定期自动试机、检测措施。

24.7火灾应急照明

24.7.1火灾应急照明包括:

(1)正常照明失效时,为继续工作(或暂时继续工作)而设的备用照明。

(2)为了使人员在火灾情况下,能从室内安全撤离至室外(或某一安全地区)而设置的疏散照明。

(3)正常照明突然中断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安全照明。

24.7.2下列部位须设置火灾事故时的备用照明:

(1)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

(3)观众厅、宴会厅、重要的多功能厅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等;(4)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5)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术用房;

(6)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等;

(7)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4.7.3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疏散照明。

24.7.4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将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场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

24.7.5火灾应急照明场所的供电时间和照度要求,应满足表24.7.5所列数值,但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及人员疏散缓慢的场所应按实际计算。

24.7.6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安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15m。

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24.7.7有关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尚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附录C.3的规定。

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

2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采用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多股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电线或铜芯电缆。

24.8.2超高层建筑内的电力、照明、自控等线路应采用阻燃型电线和电缆;但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回路,宜采用耐火型电缆。

一类高、低层建筑内的电力、照明、自控等线路宜采用阻燃型电线和电缆;但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回路,有条件时可采用耐火型电缆或采用其他防火措施以达耐火配线要求。

二类高、低层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宜采用阻燃型电线和电缆。

此外,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讯和报警等线路,在布线上尚应符合本章第24.8.4及24.8.5条的规定。

24.8.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其芯线截面选择,除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24.8.3规定。

24.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时,应采取穿金属管、不燃或难燃型硬质、半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24.8.5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讯、应急照明及紧急广播等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24.8.6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但电压为50V及以下回路、同一台设备的电力线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可除外。此时,电压不同的回路的导线,可以包含在一根多芯电缆内或其他的组合导线内,但安全超低压回路的导线必须单独地或集中地按其中存在的最高电压绝缘起来。

24.8.7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宜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若采用总线制布设时可不受此限。

24.8.8弱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宜与强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弱电与强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

24.8.9建筑物内宜按楼层分别设置配线箱做线路汇接。当同一系统不同电流类别或不同电压的线路在同一配线箱内汇接时,应将不同电流类别和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分别接于不同的端子板上,且各种端子板应作明确的标志和隔离。

24.8.10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电力线路,其导线截面的选择应适当放宽,一般可加大一级。24.8.11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至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等的线路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24.8.12建筑物内横向布放的暗埋管路管径不宜大于G25,在天棚内或墙内水平或垂直敷设的管路,管径不宜大于G40。

24.8.13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同一工程中相同线别的绝缘导线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24.8.14布线使用的非金属管材、线槽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或非延燃性材料制成。

24.8.15各端子箱内端子宜选择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标号。

24.9系统供电

24.9.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24.9.2火灾消防及其他防灾系统用电,当建筑物为高压受电时,宜从变压器低压出口处分开自成供电体系,即独立形成防灾供电系统。

24.9.3一类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24.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24.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能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24.9.6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连续供电时间,可参见表24.9.6。24.9.7二类建筑的供电变压器,当高压为一路电源时亦宜选两台,只在能从另外用户获得

低压备用电源的情况下,方可只选一台变压器。

24.9.8配电所(室)应设专用消防配电盘(箱),如有条件时,消防配电室尽量贴邻消防控制室布置。

24.9.9对容量较大(或较集中)的消防用电设施(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应自配电室采用放射式供电。

对于火灾应急照明、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设施,若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消防配电屏(箱)。

24.9.10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独立电源(或两回线路),宜在下列场所的配电屏(箱)处自动切换:

(1)消防控制室。

(2)消防泵房。

(3)消防电梯机房。

(4)防排烟设备机房。

(5)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

(6)各楼层消防配电箱等。

24.9.11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操作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24.9.1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备用电源的蓄电池容量应按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24h后,再加上同时有二个分路报火警30min用电量之和计算。

24.9.13专供消防设备用的配电箱、控制箱等主要器件及导线等宜采用耐火、耐热型。当与其他用电设备合用时,消防设备的线路应作耐热、隔热处理。且消防电源不应受别处故障的影响。消防电源设备的盘面应加注“消防”标志。

24.9.14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24.9.15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当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宜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

24.9.16消防用电的自备应急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起动装置,并能在15s内供电,当由市电切换到柴油发电机电源时,自动装置应执行先停后送的程序,并应保证一定时间间隔。在接到“市电恢复”讯号后延时一定时间、再进行油机对市电的切换。

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24.10.1仅有火灾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24.10.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有消防联动控制设施的建筑物内应设消防控制室。具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大型建筑群或超高层,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24.10.3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应大于20m。

(2)内部和外部的消防人员能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房间部位。并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3)不应将消防控制室设于厕所、锅炉房、浴室、汽车库、变压器室等的隔壁和上、下层相对应的房间。

(4)有条件时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讯设施等用房相邻近。

(5)应适当考虑长期值班人员房间的朝向。

24.10.4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按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各种消防联动控制设备①及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功能。消防控制设备根据需要可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注:①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设置,应结合具体工程情况并根据本章第24.6节的相应规定确定。

(1)集中报警控制器。

(2)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泡沫、干粉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5)卤代烷、二氧化碳等管网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6)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7)通风空调、防烟、排烟设备及电动防火阀的控制装置。

(8)电梯的控制装置。

(9)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控制装置。

(10)消防通讯设备等。

24.10.5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考虑与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其他房间,诸如电源室、维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应保证有容纳消防控制设备和值班、操作、维修工作所必要的空间。24.10.6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24.10.7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盘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小于2m;但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屏(台)到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m。

(2)盘后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3)控制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控制盘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24.10.8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显示等不同电流类别的屏(台),宜分开设置。若在同屏(台)内布置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将不同用途的端子板分开设置。24.10.9消防控制室内不应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及其他管道,亦不可装设与其无关的其他设备。

24.10.10为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室内应有适宜的温、湿度和清洁条件。根据建筑物的设计标准,可对应地采取独立的通风或空调系统。如果与邻近系统混用,则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隔墙处应设防火阀。

24.10.11消防控制室的土建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4.10.12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24.11消防专用通信

24.11.1消防专用通信应为独立的通信系统,不得与其他系统合用。选用电话总机应为人工交换机或直通对讲电话机。消防通信系统中主叫与被叫用户间(或总机值班员与用户间的通话方式)应为直接呼叫应答,中间不应有转接通话。呼叫信号装置要求用声、光信号。

24.11.2消防火警电话用户话机或送受话器的颜色宜采用红色。火警电话机挂墙安装时,底边距地高度为1.5m。

24.11.3消防通信系统的供电装置应选用带蓄电池的电源装置,要求不间断供电。

24.11.4火警电话布线不应与其他线路同管或同线束布线。

24.11.5消防控制室或集中报警控制器室应装设城市119专用火警电话用户线。建筑物内消防泵房、通风机房、主要配变电室、电梯机房、区域报警控制器及卤代烷等管网灭火系统应急操作装置处,以及消防值班、保卫办公用房等处均应装设火警专用电话分机。

24.12防盗报警

24.12.1下列场所宜设置防盗报警装置:

(1)金融大厦中的金库,财务、金融档案房,现金、黄金及珍宝等暂时存放的保险柜房间。

(2)省(市)及以上级博物馆、展览馆的展览大厅和贵重文物库房。

(3)省(市)及以上级档案馆内的库房、陈列室等。

(4)省(市)及以上级图书馆、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图书馆内的珍藏书籍室、陈列室等。(5)市、县级及以上银行营业柜台、出纳、财会等现金存放、支付清点部位。

(6)钞票、黄金货币、金银首饰、珠宝等制造或存放房间。

(7)重要办公建筑内的机要档案库房。

(8)自选商场的营业大厅,或大型百货商场的营业大厅等。

(9)其他根据需要应设置防盗报警的房间或场所。

24.12.2防盗报警应按工艺性质、机密程度、警戒管理方式等因素组成独立系统,宜设专用控制室。若无特殊要求时,亦可与火灾报警系统合并组成综合型报警系统。

24.12.3防盗报警系统的探测、遥控等装置宜采用具有两种传感功能组成的复合式报警装置,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敏度。

24.12.4防盗报警系统的警戒触发装置应考虑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在建筑物内安装时应注意隐蔽和保密性。

24.12.5特别重要的场所及自选商场和大型百货商场的营业厅,在防盗报警系统中宜设置闭路电视监视和自动长时限录像装置、自动顺序图像切换显示装置及手动控制录像装置等。有条件时,可装设远红外等微光摄像机。

24.12.6防盗报警的布线宜采用钢管暗敷设。若采用明管敷设时,敷设路由应隐蔽可靠、不易被人发现和接近的地方。管线敷设不应与其他不同系统的管路、线槽或电缆合用。

24.12.7防盗报警系统的电源应有主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供电电源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表3.1.2规定。

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

24.13.1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装置宜设置在下列建筑物和场所:

(1)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库(罐)。

(2)用液体燃料或天然气等作燃料的锅炉房等建筑物内。

(3)根据工艺需要装设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地方和场所。

24.13.2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报警探测器宜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可燃性气敏检测和报警装置,设固定型可燃性气敏检测报警装置的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气敏报警系统,有条件时亦可与火灾报警系统综合组成自动喷气、喷泡沫等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24.13.3若采用火灾报警系统警戒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报警系统时,则火灾探测器应选用防爆型感光、感温探测器。报警系统所发送的预报或灭火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24.14接地

24.14.1消防控制室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设工作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采用共同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24.14.2当采用共同接地时,应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接地体。专用接地干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塑料绝缘铜芯电线或电缆两根。

24.14.3各种火灾报警控制器、防盗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设备等电子设备的接地及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均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有关规定。

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 4 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 1.3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 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 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 5 中庭; 6 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地上丙类仓库;

7 汽车库。 1.4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 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3 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0 1.6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若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mm勺操作空间。若风机设在屋面上,应有防护措施,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等进入。 1.7 防烟与排烟管道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以保证火灾时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正常工作。 1.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用于机械排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 间,当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为70C ,补风管 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 °C。 1.9 防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 3.0m;当水平 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09年最新修订防排烟设计规范(修订稿) 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 烟方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局部修订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有效地对漏电及由于漏电可能引起火灾进行预报和监控,其供电能力直接关系火灾报警的可靠性,因此,其供电要求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二删除,新增说明如下) 矿物绝缘电缆是由铜芯、铜护套和氧化镁绝缘等全无机物组成的电缆,具有良好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出任何烟雾及有害气体,其综合性能优于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因此,本条对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敷设分别作了规定。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8、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标准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自然排烟 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第三节机械防烟 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3.2-1至表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3.2-1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533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耐火等级一、二级:1、公共建筑≤24M/居住建筑≤9层(住宅建筑除外)2、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三层,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三层。3.、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耐火等级三级:1、≤24M、最多允许五层(住宅建筑除外)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只能设置在一二层货独立建造的2层建筑。3商店、学校、电影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4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耐火等级四级:最多允许两层(住宅建

筑除外)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只能设置在一层。防火等级简介UL 94*总体 可燃性UL94等级是应用最广泛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能标准。它用来评价材料在被点燃后熄灭的能力。根据燃烧速度、燃烧时间、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烧可有多种评判方法。每种被测材料根据颜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许多值。当选定某个产品的材料时,其UL等级应满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UL等级应与厚度值一起报告,只报告UL等级而没有厚度是不够的。 塑料阻燃等级由HB,V-2,V-1向V-0逐级递增: HB:UL94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要求对于3到13 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 目录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4 机械排烟………………………………………………………………………………………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 电……………………………………………………………………………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 统…………………………………………………………………………… 2 术语 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

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 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v 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 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第10.2.3条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第10.2.4条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第10.2.5条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10.2.6条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排烟设计规范

防排烟系统设计的规定与要求 一、防排烟系统在防灾救灾中起的重要作用 当今世界很多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主要是火灾现场中的浓烟与烈焰。两者之间更为危害的还是浓烟。浓烟给火灾现场受困人员向外逃生增添了很多艰难险阻,乌黑的浓烟使人视线不清,找不到逃生之路,呼吸困难,吸入浓烟还会中毒,甚至窒息死亡,逃不出火场。另外,浓烟还给进入火场进行救援的人员增加障碍,使人看不见前进道路,行动延缓,搜救目标看不见,错过了很多救人的时间和机会。有时甚至救人未成,反而被烟火所困,危及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造成火灾现场人员逃生难,救援人员救灾难的两难现象。例如: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地铁火灾,火灾发生后,车站电力照明设备立即自动断电,没有事故照明灯光,更有毒气浓烟弥漫,浓烟排不出去,地铁站内漆黑一片,车上被困人员无法逃生,救援人员因有毒气浓烟威胁,一时难以接近现场救人,造成140人死亡,99人失踪,130人受伤。又如,2004年8月1日巴拉圭首都亚松森市的“Ycuo Bolanos”多层超市火灾,火灾发生后熊熊大火和滚滚浓烟几分钟内席卷了整个超市,因为没有机械排烟系统排烟,救援人员难以开展有效的救人和救火工作,被烟火围困人员无法逃生,造成464人死亡,520人受伤。这两起特大伤亡的火灾事故足以说明火灾浓烟的危害性,更说明了机械排烟系统的重要性。如果这两起火灾的建筑和车上装设了机械排烟系统,且系统启动运作正常的话,及时启动自动排烟风机,把有毒气体和浓烟排走,就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伤亡事故。很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交通隧道、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惨重教训,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设计安装好防排烟系统和确保系统的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编号:AQ-JS-02513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and smoke extraction of high rise buildings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 10m/s。 第二节自然排烟 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 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

消防部分_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专业】

1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摘录电气相关条文)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火规》6.7.4条3款:各避难层应每隔20m 设臵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民规》13.2.4条3款: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或无线两种播音信号。 指示标志设臵举例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 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摘录电气相关条 文)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高层病房楼避难间设臵举例 2

3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本条 1款:注意当利用门卫岗亭兼做消控室的情况 本条4款:规定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消控室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直接到达建筑外,开设在建筑首层门厅大门附近的疏散门可以视为直通室外;“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要求消控室的门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通到进入疏散楼梯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 本条2款(非强制性条文):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臵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臵在靠外墙部位。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规定: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臵在地上1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 2,〃〃〃 消控室设臵举例

防排烟设计规范

防排烟设计规范 (09年最新修订) 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 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 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 5中庭; 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地上丙类仓库; 7汽车库。 1.4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若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mm的操作空间。若风机设在屋面上,应有防护措施,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等进入。 1.7 防烟与排烟管道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范围内的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以保证火灾时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正常工作。 1.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用于机械排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当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为70℃,补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 1.9 防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 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页脚内容1

表 5 .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页脚内容2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页脚内容3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该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同乡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解读一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解读一 本人从事暖通设计十多年,根据新的标准及结合工程实际对标准进行解读,与大家共同探讨,不足之处往指正。《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下文中简称为《标准》。2018.8.12 1.《标准》3.1.3中的第2条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需满足前室的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是想形成风幕隔断烟气,设在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想通过送风阻止烟气侵入前室,这个前室入口是指从走道或房间进入前室的那个口,而不是从前室进入楼梯间那个口,这个住宅较难满足,一方面有的住宅开向前室的门多,另一方面住宅层高小于3m而不能设置顶送式风口,所以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楼梯间也需加压送风。 2.《标准》 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这条有别于之前的做法,只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在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墙上加余压阀的做法不适用于地下了。因此强调了地下部分的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也需加压送风。 3.《标准》3.1.5中的第1条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

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住宅的前室一般是一个以上的户门不满足此条,所以前室也得加压送风而不能采用之前的通过余压阀向前室送风。 4.《标准》3.1.5中的第2条和第3条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解读:下图这种做法均不适用于以上两条,即不能采用通过余压 阀向前室送风,这样就增加了竖井面积。 5.《标准》3.1.6中的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解读:这个比之前规范更细化了,只有地下一层的楼梯间可采用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就不需要做机械加压送风来防烟了,门或窗面积不小于1.2㎡。

民用建筑设计中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建筑设计中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一、甲级防火门的设置 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5.0.1 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民用通则》 8.3.1.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2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②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 ①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②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 ①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②剧场、电影院、礼堂宜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中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④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⑤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⑥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⑦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⑧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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