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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代表处方案

设立代表处方案
设立代表处方案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代表处方案一、设立代表处需提交的文件

二、特别说明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开始执行,与原登记条例相比做出如下调整:

1、代表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 人(包括首席代表);

2、代表处的有效期限由原先的一年,放宽至不超过母公司经营期限;

3、代表处地址由原来的指定涉外场所,放宽至非居住用房皆可;

4、母公司可以规定代表的任职期限。

三、其他事项

1、关于年检: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2、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外国(地区)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代表机构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与政府指定人事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3、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应符合办公要求。登记机关不要求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必须在涉外办公楼。如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安全等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代表机构调整驻在场所。

4、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地区)企业的国籍(地区)、外国(地区)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不能使用外文文字。

5、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由外国(地区)企业在其存续期限内自行选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须经批准的,驻在期限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

6、公证认证是指相关文件材料需要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公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公证,然后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的使领馆认证。代表的身份证明在其证件发放的国家(地区)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7、境外公司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文件是指由境外公司出具的谁能够代表公司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相关文件的证明。如一些国家公司的开业证明已载明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仍需提供此份授权文件,并经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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