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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默顿王国】中世纪法律制度--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

【中世纪默顿王国】中世纪法律制度--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
【中世纪默顿王国】中世纪法律制度--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

【中世纪默顿王国】中世纪法律制度--英吉利王国法

律制度

中世纪法律制度--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

第七章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第一节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在中世纪形成了英吉利法的三种基本形式――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普通法是英吉利法的基础和主要构成部分,体现英国法的基本特点――故称英国法为普通法)(一)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英国最早出现的一部普通法著()作是格兰威尔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1186年);第二部是布拉克顿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1250年);第三部是利特尔顿的《土地法论》。

上述权威著作被视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具有约束力成为法院办案的依据。

(二)产生了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衡平法:

衡平法产生的原因:

a、普通法的诉讼程式刻板僵化。

b、普通法内容不适应客观需求。

在英国法中,形成了普通法与衡平法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和两种诉讼程序并存的法律体制。

衡平法是弥补普通法的空缺陈旧。

衡平法效力优先原则――公元17世纪确立;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一起纳入“最高法院”-―公元18世纪末――结束两者对立和冲突。

(三)制定法:

爱德华一世――立法很多――人称英国的查士丁尼。

《大宪章》(1215年)――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的特点:

a.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b.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判例法。

c.制定法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才能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

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论西方法律制度的演变 摘要:西方法制的发展是围绕一个中心(从身份到契约)、两个来源(古希腊、古希伯来),三者的融合(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而不断发展 演绎而形成的现代世俗化的法制体系。 关键词: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 西方法制史“从身份到契约”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具体来说,就是: 人(思辨真理)——神(启示真理)——人(以启示真理为基础的权利神圣和 圣约):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安全、自由、民主、效率 从宏观上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与立法,较彻底地解体原始社会制度,人逐渐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建立起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发达私法体系,树立起了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欧洲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要改变欧洲在中世纪因教会和封建主对人的控制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脱离了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局面,通过“3R”运动,恢复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宪政法治,进一步保障与完善人的权利和自由。概言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是人摆脱身份的束缚,获得权利与自由,成为真正意义上法律的主体而获得主体性地位。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楔形文字法是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一般采用序 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苑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支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之一,对古代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它作为奴隶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它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也是许多古代早期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古埃及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制法律体系之一,极富东方专制主义色彩,曾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产生重要影响。在大约公元前4200年古埃及就形成一套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法律及其文字体系;。史料表明,古埃及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希伯来法是与犹太人的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的法律制度,它不仅是近东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而且还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对东西方许多国家的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 在中世纪西欧社会封建制度初建,社会秩序还未得到规范,社会上充满不安和苦痛时,法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是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在中世纪的欧洲,西欧各国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工农业、手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城市的兴起创造了条件。随着城市的繁荣,出现了一些集市,著名的有香槟集市,进行着商贸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城市法渐渐突出与被需要。这些法律在中世纪规范社会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工具,它又维护着统治阶级利益。 (一)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所以日耳曼法又可称为“蛮族法”或“蛮族法典”。日耳曼法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最初人们口耳相传,它与一般的道德规范没有本质的区别。其中关于案件的审理主要是通过长者回忆祖先的遗教以及长者总结的经验教训。对于这部习惯法,有些王国对它进行汇编,编成系统完整的法规,如西歌德王国的《西歌德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发》和《里浦尔法》等。这些法律反映出阶级分化、土地占有者的特权、奴隶制、隶农制以及原始公社遗迹等特征。 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是日耳曼法的主体来源。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它与王室并存。日耳曼法中包含财产制度和债权制度。其中,财产制度中涉及土地制度。在土地制度中有包括4种制度。一是马尔克公社土地制度,亦称为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度,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但最后转化为私有土地所有制。马尔克公社是中世纪日耳曼的一种农村公社。其主要特征是以地缘作为联系的纽带。在《萨利克法典》中可以看见马尔克公社的原貌;二是大土地所有制,这是一种土地完全私有的制度;三是采邑制度,它是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四是农奴份地,是农奴从他的领主处领得土地的制度。日耳曼法同样规定了刑事和司法制度。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模糊,通称为违法行为。自8世纪后期起,明令禁止复仇。在司法制度方面,将法院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地方法院,采用控诉或诉讼程序;另一类是王室法院,采用纠问式程序。 日耳曼法最初采用“属人主义”,即日耳曼人使用日耳曼法,罗马人则适用罗马法,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相抵触时,以日耳曼法为准。直到9世纪以后,“属人主义”才转变为“属地主义”,各领地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犯罪的当事人不管是哪族人,判案都得使用案发地的法律。 日耳曼法有团体本位法的特征,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与罗马法有明显的区别,但又有相同之处。它们共同维护着统治阶级的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 罗马法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罗马法一般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

谈中世纪欧洲世俗音乐的发展

内容摘要:在欧洲,中世纪后期游吟诗人、爱情歌手和民间歌谣这些民间的音乐开始兴起,这些音乐表现了世俗人民的愿望,反映了世俗民众的生活,因此称其为世俗音乐。11世纪至12世纪,是欧洲音乐史上的分界线,原因是除了在宗教音乐领域中存在的复调音乐之外,还有这些世俗音乐的发展。世俗音乐的音乐形态是单声音乐,这些单声音乐作为中世纪最发达的音乐形式,曾发展到相当完美的地步。即使在复调音乐得到充分发展之后,单声音乐仍具有独特的不可磨灭的艺术价值。 一、游吟诗人的出现促进了世俗音乐的发展 游吟诗人也叫游唱歌手,游唱诗人。游吟诗人的出现有特定的时代与历史文化背景。究其根源是为十字军的尚武精神与骑士风度衍生的音乐表现促成其音乐的形成与发展的。他们皆不是流浪汉,尤其在早期,皆是上层人物、王侯、贵族。游吟诗人写出作品后,自己并不演唱,而是让那些漫游的音乐家、艺人替他们演唱,以传播他们的音乐作品。 游吟诗人最先出现在法国南部的普罗万斯,称为troubadours。当时使用的是南部的方言奥克语而创作的。最早的一位游吟诗人是博瓦图的伯爵威廉九世(1087—1127)。而最著名的一位是贝尔特朗(约1180—1195年行唱,死于约1215年),此外著名的游吟诗人还有:玛尔卡布吕、贝尔那、兰博、发第等。南方游唱诗人的歌曲至今尚存246首,诗词约2600首。在法国北部的游吟诗人称为trouveres。他们是使用北方的方言奥依尔语(日后演变为现代的法语)而创作的。著名的有狮心王理查(1199年卒)、布隆岱尔、奎斯尼(1150-1226)、白弄得(1150-1200)、亚当等,而其中亚当是北部最著名的游吟诗人,他曾作有歌唱戏剧《罗宾与马丽翁》,被后人视为歌剧的先驱。北部游唱诗人的作品尚存至今的较多,曲调约1400首,诗词约4000首。法国南部与北部的游唱歌曲保存于手抄本歌集内(chansonniers),歌曲的记谱法多使用格里高利圣歌的记谱法。歌曲曲调的节奏是视诗词的节奏而定的,曲调的进行较自由和主观。 游吟诗人所写的诗种类很多,体裁多种多样,如:1.canso,即爱情诗歌,由于贵族王公追求“骑士风范”,故此题材居多。2.sirventese,即讽刺诗,多用熟识的曲调配合。3.pastourelle,即牧人歌曲,多用对话形式写成。4.aube,即唤醒恋爱者之歌。 5.tenso 或jeu-padi,即两人或三人交谈的诗歌。6.chansondegeste,即战争歌曲。乐曲结构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祷文式(litang):战争歌曲属此式。2.轮唱式(日ondel):舞曲类型的轮旋曲,重复诗歌、叙事歌均使用此曲式。3.继抒咏式(seqentia):一种悲忧的歌曲、诗曲和一种舞曲,埃斯坦匹达使用此曲式。4.赞美歌式(hymni):歌曲、齐拍歌曲和一种环舞歌曲采用此曲式。 游吟诗人创作歌曲的音乐特点是乐节完整,段落分明,节奏清楚,调式终止明显。音乐的节奏以诗的韵律为基础。诗的韵律,例如抑扬格的配置,则构成了歌曲的曲式。法国游唱歌手最常用的乐器是“维沃尔”(viole),这种弦乐器是提琴的祖先,有时也用“竖琴”(日otta)作伴奏。游吟诗人所演唱的歌曲多种多样,丰富了世俗音乐的题材与体裁。 二、爱情歌手的出现促进了世俗音乐的发展 游吟诗人的创作形态于12世纪传人德国并影响了贵族们世俗音乐的创作,从而使那里诞生了“爱情歌手”。爱情歌手虽大多数是贵族和骑士,但与“吟唱歌手”不同,他们的作品不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 朱伟奇(西安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历史系讲师) “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阶梯。”[①]在古代社会,等级制的存在发展是由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决定的。本文试就中世纪西欧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做一点探讨。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是在西罗马帝国废墟的基础上,罗马文明与日耳曼文明相碰撞、相融合的产物,在征服罗马帝国过程中,日耳曼人社会产生了两极分化,原先的部落首领和亲兵逐渐形成贵族,与罗马的大地主及僧侣构成社会上层;日耳曼人的一般公社成员与罗马的自由民、隶民及奴隶则形成社会下层。随着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上层进一步从高到低分化为僧侣集团和以国王为首的骑士贵族集团,社会下层按职业依次分化为以农工商业者为主体的平民集团,从而也就形成了僧侣、骑士贵族、平民等级秩序。在这种等级关系中,僧侣的责任是:祷告、赞扬上帝,在精神上救济人类;贵族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抵御侵犯;平民的责任是:用劳动来支持上述两个等级。11世纪的扎克·得·维特里就三等级的关系做了形象的说明:僧侣是人的眼睛,因为他们能看到并给人们指示安全的道路;贵族是手臂,负责捍卫社会实施正义保卫王国;平民是人体的下部,负责支持负担人体的上部分并为之服务[②]。三种不同的人的出现,标志着西欧封建等级制的形成。在这种封建等级制中,各等级排列秩序是由其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中的作用与影响决定的,同时每个等级内部又都有着各自的等级秩序。 僧侣被视为社会的第一等级,这是由中世纪特定的历史条件造成的。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僧侣成为罗马文明的唯一继承者。做为征服者的日耳曼人尚处

帝国,王国,公国,共和国的区别

帝国,王国,公国,共和国的区别 帝国、王国、共和国、大公国、公国是国体,反映了国家的性质。王朝是帝国或王国中的某一段时期,反映了统治者的性质(姓氏,领地,统治者期望等)。帝国欧洲的体系而言,「帝国」称号最难得,一般国家即使实力强大也不能随意称「帝国」或「皇帝」。就算硬称了也是杂牌帝国,认可度不高。这里只讨论罗马帝国之后的帝国,之前的众说纷纭加之史载不明、神化过甚,评断标准比较模糊。「皇帝」来源于罗马帝国,一般指拉丁语中的Imperator 和Caesar,这两个称号并无高下之别。由于英语的原因,我们对Imperator 比较熟悉。其实叫Caesar的也不少。拉丁语中Caesar 念作「keisa」,即恺撒。英语中Caesar音标为['si:za],所以有的电影会念成西撒。德文中写作「Kaiser」,这也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德意志帝国皇帝和奥地利帝国皇帝的正式称谓。其中「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这个头衔,德文写成「R?mischer Kaiser」,拉丁文写成「Romanorum Imperator」,都是「罗马人的皇帝」的意思。俄文中写作「царь」,中国采半音半意译为「沙皇」。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称呼沙俄君主以及保加利亚君主时,「恺撒」才翻译成「沙皇」,其他情况下均翻译成「皇帝」。 凯撒大帝君主为「皇帝」的国家一定是「帝国」,但「帝

国」的最高领袖有时不一定是「皇帝」,比如神圣罗马也存在君主未加冕为皇帝的个例。在欧洲诸国中,能称「帝国」或「皇帝」者,需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之二或之一:1.传承罗马帝国国祚a 西罗马帝国罗马帝国于286年分为两部分,西罗马帝国直接继承罗马帝国国祚。 b 神圣罗马帝国(第一帝国):全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继承西罗马帝国国祚。神罗的帝位是由查理曼大帝奠定的。矮子丕平和查理曼两代,法兰克王国扩张并占领了西欧的大部分地区,公元800年的圣诞节那天,教皇“出其不意”地把王冠戴在了他头上,称其为「罗马人的皇帝」。查理曼大帝于西元814 年去世,法兰克帝国被分裂为三。西法兰克王国(法兰西)和东法兰克(德意志)王国自认上的皇帝之名也存在,皇帝之位一直被争夺。962 年,罗马教皇若望十二世为东法兰克国王奥托一世加冕为「罗马人的皇帝」,东法兰克王国演变为神圣罗马帝国。神罗的本质是披着罗马外衣的德意志民族国家。虽为「罗马皇帝」的延续,却并非所有神罗君主都能成为皇帝。在确立了七大选帝侯选举皇帝的制度后,其选举出来的君主也只是「罗马人的国王」,还要通过「进军罗马」、「征服意大利」,来获得教皇的册封,才能最终取得「罗马人的皇帝」的头衔。期间教皇权力之大,甚至废过几次皇帝。一直到哈布斯堡家族垄断王位之后,选帝侯的实际作用几乎消失,皇帝也不再需要教皇加冕,于是

中世纪法律思想

阶段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欧洲中世纪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这段世家被人们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战争此起彼伏,充斥着封建主与农民之间、封建主之间、宗教与政权间的各种矛盾,下层人民过的民不聊生,在思想领域,依旧是神学思想占于主导。 欧洲中世纪早期是封建制度与封建国家产生与形成时期,从此的长达一千年的欧洲封建社会中,神学主义一直占据统治地位那么欧洲封建社会思想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我参考了谷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特点有三,分别为:教父学、君权神授论、神法。 基督教就是这个阶段发展起来的,虽然基督教起源于公元1世纪,直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忙,欧洲由奴隶社会转为封建社会,基督教被封建主所利用,为封建社会所服务,基督教宣扬平等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进步的特征,直到近代以来,基督教在西方国家逐渐扩大,进而在现代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圣经》是基督教中的经典,在我很小是时候就总听老师们讲圣经的小故事,讲过亚当夏娃的故事,殊不知那就是圣经的经典,《圣经》当时充当的是成文法的角色,体现了中世纪典型的政治法律思想,例如:1.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贫2.宣传政治权利是上帝批准的3.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4.财产公有。从圣经所体现的思想中,可以看出当时是唯神论。上帝在人脑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在现在看来是非常落时的,可当时来看,上帝已算是客观存在

的,所以也具有进步性。但当时宣扬财产公有,是一种不彻底的公有,因为在新约中,多次提到人民要忍受私有制的剥削。所以当时主张财产公有是一种希望,激励人民劳动,并未贯彻到底。 说到欧洲中世纪的思想,不得不提奥古斯丁和阿奎那。奥古斯丁,他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奥古斯丁的人性原罪论,主张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要说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早在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在多神崇拜的古希腊时期,自然法虽然被称为是神的理性,但实际上可以将它看作是自然规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体。到了奥古斯丁时期,上帝成了唯一的神,于是此时的自然法有了一个明确的制定者,逐渐演变为神法。但因为当时宗教与世俗的统治正处于水乳交融的状态,且教会的地位在世俗统治者之下,教会法也未成体系,因此当时仅把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还是可行的。到了阿奎那时期,教会已经从世俗统治者手里完全独立出来,且已建立了完善的教会法体系。此时原有的法律分类就显得由其捉襟见肘:如果将世俗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归为人法,把上帝指定的法律归为神法,那么教会所制定的那些规范信徒精神世界的法律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它们显然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神法,也不属于人

中世纪音乐

中世纪音乐 音乐风格概述 1.中世纪音乐的旋律是怎样的? 以级进为主,是歌唱性(或吟诵性)的,和语言的抑扬顿挫有着密切的关系。 2.中世纪音乐的节奏有什么特点? 圣咏节奏是自由的,以歌词(大多是圣经经文)的韵律、句子长短为基础。 3.中世纪的音乐采用什么调式? 通常以8个教会调式为基础。较自由地使用不协和音。 4.中世纪的音乐织体是怎样的? 主要是单声织体。从公元九世纪开始有了2、3或者4个声部的复调织体。 5.中世纪的音乐使用什么音色? 主要是声乐,单声织体的音乐由较小的合唱组演唱,复调织体的音乐通常有独唱者小组演唱。在中世纪后期器乐音乐也得到了发展。 6.中世纪的主要音乐体裁有哪些? 圣咏。由成套的圣咏组成的弥撒曲。宗教的和世俗的经文歌。宗教仪式剧。世俗歌曲(包括牧歌、猎歌、回旋歌等)。器乐舞曲。 早期格里高利圣咏 1.格里高利圣咏(Gregorian chant或称作格里高利素歌)是怎样形成的?其音乐有什么特点? 答:按照传统的说法,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一世(590--604年在位)从统一治理教会的目的出发,搜集整理了各地的圣咏,选编成两本圣歌集,从而统一了罗马教会的仪式和所用音乐。但实际上统一罗马教会仪式和圣咏的主要工作是在一百多年以后进行的,法兰克王国的查理大帝在789年发布法令,催促废除高卢礼仪,全盘接受罗马圣咏。此后数十年中法兰克的大主教们对罗马的圣礼书进行修订和补充,编写出新的弥撒和日课唱本,形成以罗马传统为基础同时又融合了高卢因素的礼拜仪式和圣咏,这就是所谓格里高利圣咏的基本内容。这种圣咏扩散到其他地区,最后又反馈到发源地罗马。

格里高利圣咏是单声织体,其旋律以级进为主,不用变化音、装饰音。节奏自由,随经文句子的长短抑扬而定。在情绪上力求静穆、超脱,排斥人世激情。它专用拉丁文,以纯人声演唱(即不用乐器伴奏)。采用教会调式。 2.什么是弥撒(Missa)? 弥撒是基督教的主要崇拜仪式,由成套的圣咏组成。弥撒分为专用(或译作特定)弥撒(Prope)和常规弥撒(Ordinary)。前者是弥撒中的可动部分,取舍视该次弥撒的内容而定。后者为不变部分,每次弥撒都要用。 常规弥撒的五个部分为:慈悲经(Kyrie)、荣耀经(Gloria)、信经(Credo)、圣哉经(Sanctus)、羔羊经(Agnus Dei)。 3.什么是教会调式(或中古调式)? 教会调式共有八个:四个正调式和四个副调式,副调式音阶的音域比正调式低四度。虽然在名称上与古希腊音阶相同,但实质上并不同。中世纪的音阶是从下至上排列,有re (多利亚),mi(弗里几亚),fa(利第亚),sol(混合利第亚)这四个结束音。每个调式除了结束音以外,还有一个吟诵音(tenor),在正调式中吟诵音比结束音高五度;副调式的结束音和正调式相同,但吟诵音比正调式的吟诵音低三度;每当吟诵音落在B音上时,它被上移至C音。为了避免不好的音程(如三全音),有时B音要写成bB。 16世纪的音乐理论家格拉雷安(H.Glareanus,1488-1563)为8种教会调式又加上了4种:以la 为结束音的爱奥利亚(Eolian)调式,以do为结束音的伊奥尼亚(Ionian)调式以及各自的副调式。最终形成了12种教会调式,也称作中古调式。 象古希腊一样,中世纪对调式的伦理特性也有着不同评价,因此它的用法有独特的讲究。 宗教音乐的发展 1.什么是奥尔加农(organmu)?产生于何时? 奥尔加农是产生于9世纪并沿用至14世纪的复调音乐形式。 可分为以下几种: 平行奥尔加农:在圣咏的下方或上方添加一个平行四度或五度的声部,构成两个声部的圣咏。其中圣咏曲调称作"定旋律"(tenor),也译作"固定调"。 斜向奥尔加农:一个声部保持不变,另一个声部向上或向下进行。反向奥尔加农:附加声部与定旋律声部以反方向进行。 自由奥尔加农:以上几种形式的混合运用。

中世纪各个时代的欧洲地图

中世纪各个时代的欧洲地图 公元1年的欧洲地图 经过长期的无数的战争,古老的地中海世界诸国,接连被新兴的罗马灭亡,整个地中海,空前绝后地成为一个统一国家的内湖 ========================================

由于地中海气候的恶劣,农业耕种的错误,地力的过度消耗,罗马国力的衰弱,政局的混乱,帝国西部出现了普遍的衰退,公民权的贬值,对雇佣军的依赖,也在缓慢腐蚀着帝国,在戴克里先时代甚至更早,帝国的中心已经悄然向东迁移,那里依然富裕,戴克里先同时对基督徒和共和制的残余进行残酷的打压,基督徒遭到严重迫害,元老院权利进一步被架空,皇帝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但皇帝的努力并未完全成功,元老院虽然一蹶不振,但基督徒仍在发展壮大,到君士坦丁时期,基督徒横跨罗马所有阶级,不断从东向西扩散,最终君士坦丁宣布基督教合法,并宣布基督教为罗马国教,君士坦丁大帝,另一有巨大影响的行动,就是在拜占庭的城址上,建立第二罗马,也就是后来的君士坦丁堡。 ============================================

分崩离析的帝国,终于于395年正式分LIE,此时西部帝国已经逐渐崩溃,不具备抵抗蛮族的能力,大土地主和基督教早已毁掉了罗马的财政,公民权的贬值,元老院地位的下降,也已经毁掉了罗马过去引以为傲的精神,教义争端毁掉了罗马的团结,长期腐化的生活,对雇佣军的依赖,也在毁掉罗马的军事力量,阿德里安防御体系最终终于崩溃,法兰克占领了北部高卢,西哥特人占领了西班牙和阿奎丹,汪达尔人占领了北非,罗马城也惨遭劫掠,西部帝国在蛮族的入侵下风雨飘摇,不过,影响后世至今的将宗教和世界帝国结合起来的世界社会学说也已建立。 得益于东部对君主制的适应,得益于东部气候条件的优越,得益于东部的富裕,东罗马帝国得以维持繁荣,尽管同样也受到萨珊波斯和蛮族的一定冲击。 =============================================== 西罗马终究灭亡了,权柄又交回东罗马皇帝的手里,意大利被东哥特人占据,东哥特在意大利维持着温和的统治,但由于宗教和民族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当地权贵的充分支持,法兰克人皈依了基督教,并接受罗马的册封,哥特人和汪达尔人仍旧信仰阿利乌斯教派,507年,法兰克人夙愿得偿,通过战争,击败西哥特,获得了阿奎丹地区,东罗马帝国则在抵御波斯的入侵,并为收复失地作准备。 ======================================= 罗马再次复兴,在查士丁尼统治时期,贝里撒留率领罗马军队,在击败入侵的波斯后,远征北非灭亡了汪达尔王国,收复了迦太基,随后又从西哥特统治下的西班牙那里,收复了南部地区,在此之后,经过漫长的战斗,终于灭亡了意大利的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演讲范本 (1)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演讲范文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

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其 三,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深受古希腊思想浸润的罗马法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蛮族”的入侵给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击。正是基督教驯服了“蛮族”,并在引导他们走向文明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会法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对日珥曼法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使罗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做出了贡献。在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结合。他承认人的理性,有将其归功于上帝的赋予。他在对法律的分类中用自然法作为永恒法与人法之间的纽带,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

世界中世纪史名词解释

世界中世纪史名词解释 封建庄园制中古西欧封建主剥削农奴的基本组织,在其他地区和国家,也曾在 一定时期不同程度地存在过这种组织。在西欧,封建化过程完成后,国王、教会和封建主的庄园分布各地。他们大多先侵占公有地,后逐户蚕食,直到吞掉一个或几个农村公社,所以形成的庄园大小不等。大庄园有一个或几个村庄,小的只有一个村庄的一部分。庄园完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手工业尚未与农业分离。农民生产是为满足自己家庭生活的需要和为封建主提供消费资料,不是为了交换。封建主还有审判和惩罚农奴的权力。农奴虽然受到沉重的剥削,但毕竟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比奴隶有更多的劳动兴趣,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12、13世纪以后,西欧城市大批兴起,商品货币关系渗入农村,农奴改纳货币地租并逐渐取得人身自由,领主自营地消失,庄园解体。 采邑制是中世纪在西欧实施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查理·马特时期改革土 地制度,分给贵族、骑士、教会的土地称采邑;领地不能世袭,死后归还国家;受封采邑者要为国王服兵役。采邑制的实行,建立了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和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以及以中小封建主为基础的骑兵制度。以后大封建主纷纷效仿国王,加强了农民对封建主的依附,促进了自由农民农奴化,加速了封建等级制度形成。 圣像破坏运动8~9世纪在拜占廷帝国发生的破坏基督教会供奉圣像、圣物的 运动,其实质是反对正统教会统治势力和教会修道院占有土地的政治斗争。基督教内长期存在圣像崇拜,而反对圣像崇拜的社会力量也在拜占廷帝国境内发展。7世纪以后,正统教会和修道院则兼并土地,聚敛钱财,成为社会各阶层怨恨的目标。利奥三世于726年发布禁止崇拜圣像的诏令,凡抗拒者其财产充公,是为圣像破坏运动之始。君士坦丁五世采取严厉措施对付圣像崇拜派。787年,尼西亚会议,宣布恢复圣像崇拜。813利奥五世即位,反圣像派重新得势。843年,皇帝迈克尔三世的皇太后狄奥多拉摄政时,再次宣布恢复圣像供奉,大批圣像破坏者以异端罪被处死。圣像破坏运动从此结束。 索贡巡行罗斯大公以武力征服邻近地区。除了掠夺财物和奴隶外,还强迫被 征服的部落称臣纳贡。每至秋末冬初,罗斯大公便率大队亲兵到各地征收贡物,收取毛皮。蜂蜜、蜂蜡及粮食和奴隶,史称“索贡巡行”。这种制度构成罗斯国家早期对内统治的主要特征。 《罗斯法典》基辅罗斯及封建割据时期古罗斯的法令汇编。来源于东斯拉夫 人习惯法、罗斯王公法令和法院判例,约在11~12世纪编成。法典明文规定:破坏田界、偷盗牲畜、纵火焚烧庄园或打谷场、杀害王公贵族及官员者,都要处以重罚;将债农、奴仆、斯美尔德(农民),置于封建依附地位,农民死后无嗣,其财产归主人所有;废除血族复仇习俗,代之以罚付“血款”,即杀人者偿付被害者家属40格里夫那,杀死领主等显贵,加倍偿付,封建主杀死一个农民则只付5个格里夫那的偿金。它们是在不同时期形成的各具特点的法律文献。

史上十个最强帝国:中国统治世界三次

史上十个最强帝国:中国统治世界三次 这里的―帝国‖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领土广大,由多种族多民族构成,是区域内最高 政权。这个榜单将根据影响力、持续时间和帝国本身的强大程度进行选取,您或许会对榜单中的一两位有不同意见。 此外,这个榜单的一个条件上是所谓的―帝国‖必须被一位皇帝或国王统治过,因而如美 国和苏联这样的现代帝国将被排除在外。而进榜的帝国将大致按照影响力和国家体积进行排序。中国有两个朝代入选: 奥斯曼帝国 10 Ottoman Empire

奥斯曼帝国 奥斯曼帝国在其全盛时期(十六到十七世纪)横跨三大洲,控制了南欧、西亚和北非的 大块领土。奥斯曼帝国有十九省,并不计其数的诸侯国,其中一些在后期被吞并进了帝国, 剩余的则在几个世纪间一直维持着不同程度的自治权。 奥斯曼帝国雄踞东西方交流中枢长达六个世纪。帝国以君士坦丁堡为首都,在苏莱曼大帝时期控制着地中海东部大片土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堪称是东罗马帝 国的伊斯兰继承者。 9 Umayyad Caliphate 倭马亚哈里发王国 倭马亚哈里发王国是四个哈里发王国中的第二个,在默罕默德死后建立。王国由倭马亚王朝统治,这个名字来自王朝第一位哈里发的曾祖父倭马亚·伊本·阿拜德·夏姆斯。虽然倭马亚家族最早来自麦加,王朝却以大马士革为首都。 倭马亚哈里发王国 自建立以来,这个国家最后变成了一个占地500 万平方英里的巨大王国,这样的领土 面积不仅是前无来者,同时也是历史上第五大疆土连贯的的帝国。

倭马亚是历史上最大的阿拉伯穆斯林国家。自穆罕默德起到1924 年,先后出现了数个哈里发王国,而最后一个就是上面说过的土耳其奥斯曼帝国。 8 Persian Empire or Achaemenid Empire 波斯帝国/阿契美尼德帝国 波斯帝国/阿契美尼德帝国 巴比伦尼亚在罗马之前,这些全都属于波斯帝国。波斯帝国当年基本统一了全中亚,帝国由不同的文化、王国、帝国和部落组成。 它也是古代历史上最大的帝国。波斯帝国在其全盛时期约有领土八百万平方千米。帝国由居鲁士大帝建立,横跨亚非欧三大洲。 7 Byzantine Empire 拜占庭帝国 拜占庭帝国又称东罗马帝国,是中世纪的罗马帝国。帝国以君士坦丁堡为首都,帝统自古罗马一系承袭而来,因而拜占庭也可被称作罗马帝国,或是罗马尼亚。 拜占庭帝国存在了一千多年,虽然也遭遇过挫折,丢失过领土,但它当时仍是欧洲在经济文化和军事上最强大的国家,从罗马与波斯、拜占庭与阿拉伯的两场战争中就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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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建筑简介 1. 欧洲 (1)城堡 (2)教堂建筑 ①巴雪利卡:长方形平面列柱侧廊,西欧,罗马帝国时代馆所遗下,基督教 贫困…… ②拜占庭式:穹隆,宏伟、豪华、庄严。(罗马帝国迁都) ③罗马式:十字架+拱顶或塔(教士骗钱,1000年,头发、指甲……) ④哥特式:苏哲神甫,神学权威「数 -光 [轻巧骨架,空心扶壁 一彩绘玻璃 珂利亚-鸟卓利載堂(432-440^^ } 圣索非亚大戟堂弘9世纪护斯坦布尔,

2. 伊斯兰 r拜占庭的拱顶 埃及法洛斯灯塔光塔(叙利亚巴别塔) J巴雪利卡柱廊 两河的釉面砖 泰姬陵:沙?杰汗 3. 中国 厂大规模宫殿,长安,汴梁 西1220-1226 ■特式泰姬續163Q-1552印度阿箱拉

文艺复兴 古典主义,巴洛克,洛可可,新古典主义 1. 古典主义:人文,以人为中心,希腊、罗马风格复归。抛 弃教堂神的气氛、凝重压抑,改为欢快。 「佛罗伦萨大教堂 布鲁列涅斯奇育婴院 I透视图 阿尔伯蒂:注维特鲁威《建筑十书》一一柱式和比例 图411佛罗伦萨城及布稈列涅斯奇设计的大教堂。 图411布鲁列涅斯奇设计的望矍院拱形走廊a

朱利亚诺?达?桑加罗:美第奇别墅。 图414美第奇别墅:建于14甌年,达-桑加罗设计.意大利液乔-阿卡亚诺亠 达芬奇 布拉曼底-圣彼得大教堂(尺度感) 米开朗基罗 - 贝尼尼-------- 圣彼得广场,圆形回廊。 图436圣険得大教犠与广场鸟廉「

帕拉第奥:圆厅别墅,维琴查。 圆厅别 墅: 帕 拉第奥 设计.建 于维琴 寫7 2. 巴洛克风格:奢侈豪华 曼萨尔:凡尔赛宫,镜厅(17),外装古典,内装巴洛克。 3. 洛可可风格:路易十五(十四晚年,活泼、享乐、莫里哀喜剧)烦琐、空洞、堆砌 玻福朗:巴黎苏比兹府; 诺曼:布留德尔宫。 图437苏比兹府的椭圆形小客厅;菠咼朗设计。图438德国布留德尔宫內的罗可可风格的楼梯:诺曼设计“ 图430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十三章~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法国法 1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近现代法国法制的思想基础

·近现代法国的法典化结构体系 ·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及其特征 ·法国宪政制度的演变及其制度特征 ·近现代法国行政法的特点和行政法院制度 ·《法国民法典》的原则、特点和影响 ·现代法国二元主义的司法制度 ·法国法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的影响 ·法国法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及贡献 一、法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1.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1)习惯法时期(9世纪—13世纪) 与这一时期政治、经济相适应,其法律制度在形成与发展中表现出如下特征: ①法律结构体系极为分散、很不统一 a.由于历史、经济和文化的原因,南部和北部的法律状况明显有别,分为南部成文法区或罗马法区和北部习惯法区或日耳曼法区。 b.在各个封建领地甚至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习惯法、独立的法庭。 c.没有通行于全国的王室立法、中央立法及司法机构。 ②法律适用的原则主要采用过去通行的属人主义原则 罗马高卢人使用罗马法,日耳曼各部族适用自己的习惯法,基督教会采用教会法。12

世纪以后,属地主义原则逐渐取代了原属人主义原则即“法随地定”。由此使得业已存在的两个法区的划分更为明显。以罗亚尔河为界,法国南部主要适用由优士丁尼编纂的罗马成文法和罗马习惯法。法国北部较多采用以日耳曼法为主的习惯法。 ③法律的渊源极为多样 主要实行相当分散的不成文的地方习惯法。当时存在的其他的法律的渊源还有教会法、商法、罗马法和日耳曼法。 (2)习惯法成文化时期(13世纪一16世纪)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发展表现出如下特征: ①习惯法成文化,法律的分散性逐步缩小。 a.从13世纪开始由私人进行的习惯法汇编,如《诺曼底古习惯法》。 b.一种融罗马法、教会法和地方习惯法为一体的法律汇编于13世纪在法国北部展开。 c.从15世纪开始,出现了由官方进行的习惯法汇编。 d.当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也深刻地改造了法兰西地方习惯法,使之由习惯法转化为成文法,并使原分散的法律制度向统一的方向发展。 ②建立巴黎高等法院,确立了全国范围内的中央司法行政管辖权和诉讼制度,并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司法体制的确立。 法国国王路易九世对原中央御前会议实行改组,设立了两院制,即财务院和司法院,后者即王室法院,也叫巴黎高等法院。巴黎高等法院是正式的上诉法院,其主要职能除了管辖领主法庭的上诉案件外,还有权组织司法委员会,对地方法院法官行使任免权。 与此同时,在地方上也建立了专门的法院,各省级法院对封建领地法庭行使司法行政管辖权。由此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由国家统一控制的司法体制。 此外,为了统一诉讼程序,国王还曾制定了一系列专供高等法院适用的法令。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外国法制史论文 专业:法学 学号: 100841210 学生姓名:郭斌 所属学院:人文法学院 指导教师:王华峰

二〇一二年六月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由产生之初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发展成为万民法,并最终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公元12 世纪初开始,罗马法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而趋于复兴,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西方近代法制思想的产生有着重大意义。罗马法对逐步建立对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发挥了重要作用,罗马法成为大陆法系的立法基础,普通法系也从罗马法中吸取了大量的营养, 可以说罗马法是现代西方民法的源头,也可以这么说罗马法是万法之法,并且罗马法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被后世的资产阶级学者所接受,由于罗马帝国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导致了为其确立现在私法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主要从私法的角度来简要的分析了一下罗马法对于现代的私法立法的影响。 关键词:罗马法、法律制度、私法、影响 一、罗马法概述 西方学者认为,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精神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是两项: 一项是《圣经》,另一项就是罗马法。“在我们的

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接着,在其发展过程中,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而这个帝国统治着几乎为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12恩格斯指出: “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罗马法( Roman Law) 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3它是罗马国家的法、法律与学说的总称,其内容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而且私法的地位更为重要。它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 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 从早期的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公元前5 世纪的《十二表法》( Lex Duodecim Tabularum ) 到《国法大全》( Corpusiuris) ,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形成了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超和完善。罗马法达到古代法律制度 1 Hans Julius Wolff,Roman Law,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P. 3.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Norman,1951. 3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1997. 81

第16集 欧亚民族大迁徙与中世纪的开端

第16集欧亚民族大迁徙与中世纪的开端 公元前一世纪,在亚欧大陆的东西两端,同时出现了两位雄心勃勃的帝王。中国的汉武帝统治着国力鼎盛的汉帝国,另一位就是恺撒正在建立罗马帝国,他们都对开拓疆土的远征有极大的兴趣。汉武帝派大军远征匈奴,遗张骞出征西域,为汉进著名的在史学家司马迁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同样的,恺撒把他的军事远征和发现都记载在他的《高卢战记》里。司马迁的著作生动地记述了匈奴人,善骑射、好勇斗狠,而恺撒对日耳曼人的描述也是大同小异。 这些聪明的古代历史学家展示给我们的是一幅什么样的帝国画卷呢?它们的未来又是如何的呢?让我们开始亚欧民族大迁徙的发现之旅。 司马迁所在的汉朝和恺撒所在的罗马帝国都是强盛、富裕而文明的。 汉帝国打通了西域的丝绸之路,罗马的疆土也一度扩张到欧洲的西北部。在此后一、二百年间,汉帝国和罗马帝国在与这些蛮族的斗争中都取得了重大进展。 公元91年,汉朝大军直捣匈奴部落腹地,将大部分匈奴人赶出家园穿越大漠西迁,《汉书》的作者班固记载了这次大捷。 罗马帝国此时也因向欧洲中部步步推进而达到了帝国最大疆域,并使日耳曼人部落节节败退。罗马史学家塔西陀则对日耳曼人的生活与社会做了详细的记述。 然而作为亚欧大陆两端最杰出的史学家,不论是班固还是塔西陀都没有预见到,二、三百年后这些被驱逐的蛮族再度出现时,会改变亚欧大陆古代文明的面貌和亚欧大陆各帝国的命运。 大部分匈奴人离开大漠戈壁西去,消失在茫茫的草原之中,一小部分南迁,他们空出来的地方为鲜卑、柔然等东胡占据。然而,在汉帝国崩溃、三国鼎立之后,在公元四世纪初,他们与南匈奴人一道入侵中原。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郭方)“罗马帝国从三世纪起就已经陷入衰败,内战不已。可以讲国内各阶层、各种力量、社会力量之间已经是离心离德、分崩离析,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中国北方的各少数游牧民族,还是日耳曼人的进攻,是他们没有能力团结一心抵挡的,所以说这可以讲是内部的矛盾因素,在外来的一个可怕打击之下,就会在很短时间内土崩瓦解。” 匈奴人在亚欧大陆北部草原,掀起一波又一波的迁徙浪潮,他们首先进入西域和中亚,接着在公元四到五世纪时,继续向西延伸,接着侵占了印度的部分地区。混合各种文化的大乘佛教在此时形成。 公元五世纪,匈奴人和中亚民族混合后被称为厭哒人,他们的部落被印度称为白匈奴。Huna这个称呼似乎与中国称匈奴为胡有关系,到欧洲就演变为对匈奴人的称呼Huns。这些人灭亡了繁盛一时的笈多帝国,在印度称霸了一个多世纪。白匈奴还攻入波斯的萨珊帝国,后来波斯人联合了从阿尔泰山区崛起的突厥人,才将白匈奴击垮,印度又出现了一个戒日王帝国的短暂繁荣期。而突厥人乘强盛之势扩张到大漠,又将原占据大漠的柔然人向西驱逐,柔然人一路西迁,到六世纪以阿瓦尔人名出现在欧洲。而大部分匈奴人在同时仍在向西推进,在公元370年越过了伏尔加河,很快就征服了阿然人的部落,迫使他们向顿河与帝聂伯河之间的日耳曼东哥特人部落进攻。匈奴人与日耳曼人终于首次遭遇了,这次遭遇很快就使罗马帝国和欧洲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时的罗马帝国虽然统治着地中海周边的广大地区,但国力已今非昔比。广大地区的农民和市民都被课以重税,而西罗马帝国上层统治阶层却在奢侈享乐,造成了社会劲荡,经济凋敝且民怨沸腾。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郭方)“当时的罗马帝国社会矛盾激烈,已经没有多少罗马的公民愿意当兵,因此他们不得不利用蛮族,作为雇佣兵和守卫边境的军队,并且许多蛮族的首领掌握了军事大权,往往有废立皇帝的权利,因此当罗马帝国最后在公元四世纪末期已经衰落到这种程度的时候,已经承受不住像西哥特人、汪达尔人这种大股蛮族的入侵,而且内部也会有很多帝国内部的蛮族军人和老百姓起而响应,因此他们这次把西哥特人、汪达尔人召进罗马帝国,实际上是给罗马帝国已经摇摇欲坠的政权和军队以致使的一击。” 罗马人已丧失了作为公民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古典文化的理想和光荣已黯然失色。 君士坦丁皇帝在公元325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帝国基督教会议,并皈依了基督教。他还将首都迁到原称拜占廷的君士坦丁堡。但是这也未能挽回罗马帝国趋于分崩离析的颓势。 这一系列的连锁反映形成了西进的洪流汹涌而来。 四世纪末时,这一来自东方的洪流被迫向东西欧推进且来势凶猛。他们由罗马帝国北方和东方的一些独立的部族组成,并且给了罗马帝国致命的一击。许多这种被迫的迁移最终发展成为全面入侵并不奇怪。比如,东哥特人抵挡不住匈奴人的入侵,便逃入另一支日耳曼人、西哥特人的住地,同样逼迫较弱小的西哥特人渡过多瑙河进入罗马帝国的领土。西哥特人的首领请求罗马帝国让他们作为同盟者定居在多瑙河以南地区,而罗马帝国同意了这一请求。但是迁徙的人数是如此之多,使西哥特人立即陷入饥饿之中。难以置信的是当地的罗马长官对他们欺压虐待,并借机将他们中许多人掠卖为奴隶,这激起了西哥特人的大规模反抗。由于罗马军队人心涣散又丧尽民心,西哥特人一路攻掠,于376年在阿德里安堡全歼罗马军队。 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 西哥特人中也出现了一位富有野心和才干的领袖阿拉里克,阿拉里克利用东、西罗马帝国分裂的时机,395年开始进军希腊地区,401年又转而进军意大利。在数次战役之后,西哥特人在拉里克的率领下攻占并洗劫了罗马,随即继续向高卢和西班牙进军,最后在那里建立了西哥特王国。在阿拉里克不断进攻意大利的时候,西罗马帝国一片混乱。一些在高卢即今天的法国、大不列颠、莱茵河作战的军队撤回,有的战败而溃散,有的甚至反叛。 公元406年,大批从东北欧涌来的日耳曼部落包括汪达尔人、苏维汇人和阿兰人一道,陆续越过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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