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7.8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7.8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7.8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7.8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GPS的监控

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监控平台对监测

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十三条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第十四条监控人员对发现违章的车辆应立即打电话纠正违章现象,并记录在案。判定车辆超速行驶的方法如下:

1.查看车辆前10分钟的轨迹回放,如这一时段90%以上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2.对该车辆连续监控三次,每次间隔5分钟,如果该车辆三次监控到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第三章GPS的应用

第十五条公司及委托公司所属危险品营运车辆必须统一安装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GPS车载终端。

第十六条监控平台负责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服务费收缴、定期检修、软件升级和日常监控等工作。

第十七条新增车辆申请安装车载终端应按照要求填写信息登记表报市局批准,并交纳安装费用后,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八条车辆报废、变更,应持车辆报废证明、变更证明到公司进行登记备案。车辆报废不再更新车辆或车辆转移变更其他公司,须将车载终端拆除,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车辆安装设备后,本车司机应在安装师的帮助下现场进行自查,确认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GPS监控平台应建立管理台帐,并对设备的完好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运转正常。

第二十一条GPS故障应及时对GPS车载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GPS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调度、不准投入运营:

1.凡未按公司规定安装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的;

2.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实时监控的;

3.GPS服务费欠缴的。

第二十三条凡私自拆除、故意遮挡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一旦发现处以责任人500元罚款,并保证GPS终端设备调试正常运转,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凡由GPS监控平台发现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初次发生的处警告;第二次发生的处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发生四次以上的停止运营,停班进行再教育,并处500元罚款;第五次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凡由GPS监控平台发现非正常脱线行驶、偏离行驶路线,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监控、值守的,未如实填写监控记录的,初次发生的处50元罚款,发生两次以上的,停职检查,并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