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摘要]沉默权是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此项权利,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刑讯逼供、正当程序等有着紧密的联系。沉默权能否被写入我国能否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不仅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关,还需要与沉默权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建设。

[关键字] 沉默权人权保护刑事诉讼

一、沉默权的存在基础

(一)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体现了公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沉默权的最著名的表现形式应该是那段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在1966 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纳州案”,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沃伦法官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了“米兰达警告”。根据这一警告“,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被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他们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1](P40)

据此,嫌犯在面对警察的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并要求律师在场。查清事实、追诉犯罪是国家赋予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责任,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事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观念,无形之中将警察机关追查犯罪事实真相的部分义务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身上。为了迫使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警方就可能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面对警察的讯问可以保持沉默并要求律师在场,则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在客观上体现了公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因此,沉默权存在的,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同国家机关的对抗能力,改善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利地位。这也是我国学者对沉默权大加赞美主要原因之一。

(二)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使抑制刑讯逼供、抑制警察机关在询问中的违法行为成为可能,避免嫌疑人权利受到侵犯在有罪推定的思想指导和以口供为主要定案依据的情况下,刑讯逼供就可能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即使在大力倡导无罪推定、禁止刑讯的今天,以刑讯的方式获得嫌疑人口供的可能也依然存在。从理论上看,在法律上允许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嫌疑人就不再承担如实交待的义务,如果警察机关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就使嫌疑人承担了法定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警察的行为就缺少法律上的依据。如果警察得到的口供是因为侵犯了嫌疑人的沉默权,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来对嫌疑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口供就应当被依法排除。这就使得口供在最终定罪中的作用微不足道,从而“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促使其改变原先寄希望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

式,并进一步导致警方为禁止刑讯逼供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2]事实上在许多冤案都因为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造成的,而使用刑讯

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就是获得赖以对嫌疑人定罪的口供。

(三)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人类诉讼文明的进步在以

口供为中心的证据制度下,法官要想认定嫌疑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必须获得其口供。警察的任务就是用一切手段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当涉嫌犯罪的人进入警察的视线当中,警察不是证明其无罪而是要证明其有罪。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

二、价值的选择———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冲突自从“米兰达警告”问世以来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支持一方认为它限制了警察机关权利的滥用,杜绝刑讯逼供,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反对一方则认为它增加了司法成本,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却严重损害了受害人和守法公民的权利。英国法学家边沁就认为沉默权是“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沉默权虽然增加了司法成本,给警察机关的侦查带来巨大的困难,但在沉默权当中体现的限制执法者权力,维护正当程序的价值。与部分犯罪人逃避法律惩罚产生的危害相比,执法者权力的滥用所带来的危害更大。首先,执法者权力的滥用,尤其是权力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滥用,最终将影响所有守法公民的利益。“律师在法庭上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他的前提是承认现行法律,是在司法程序的规定中挑战法律。”[1](P57)而权力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滥用则无视法律的权威,不仅将带来大量的冤假错案,而且冲击了国家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破坏国家的司法秩序。正常的程序被破坏,权力失去控制,在宁枉勿纵的指导思想下,冤假错案大量出现,守法公民对司法、对国家的信任被动摇,最终会威胁到国家的宪政制度,损害的还是所有公民的利益。

其次,权力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滥用,不符合刑事诉讼的任务。

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违法的刑事侦查在迅速打击了犯罪的同时,也聚集着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刑罚的教育与惩罚的功能不仅没有发挥,还使更多的人成为潜在的犯罪人,走上与整个社会对抗的道路。正如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的多”。

三、沉默权在我国面临的处境

在实践中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并不是将沉默权三个字写入刑事诉讼法那样简单。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不仅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关,还需要与沉默权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建设。

(一)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使沉默权难以写入刑事诉讼法,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必将面临来自民间社会的反对虽然“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已有众多公民了解

、熟悉乃至接受,受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无罪推定”所蕴含得文化观念还远远未深入每个人的内心。在我国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中,形成了三种与沉默权相矛盾的文化观念

。“其一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报应的实体正义观。其二是求平、求稳的重视安全性的生活质量观。任凭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是中国人特别不能忍受的。其三是坏人坏到底的单调形象。”[3](P96)在这三种观念的影响下,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看作是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因在重庆涉黑案件中语出惊人,75 岁

的赵长青和43 岁的周立太成为公共舆论中的话题人物。两位律师的言论遭到了公众和网民的批评,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根据网络调查,虽有超过一半的人支持律师,但也有近一半的人在反对、谩骂他们。在这些反对律师的人们身上,依然能够看到这种文化观念的影响。

(二)法律打击犯罪的功能不断得到强化而其人权保障的功能则长期受到忽视,在程序工具主义的消极影响下沉默权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自不待言,但是保护人的功能却并不见得尽如人意。在许多人看来,保护人民或许仅仅是指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则可以自由侵犯。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每个人都有沦为罪犯的可能性,好人也会因触犯法律或遭受诬陷而沦为罪犯和坏人。”[1](P40)

并且,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以前对任何人都不能认定有罪。所以,将保护人民仅仅理解为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的看法不免偏颇。法律应当保护所有人的人权。为实现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使司法机关在追诉犯罪过程中有法可依。刑事诉讼法既

为司法机关追诉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把侦查审判纳入法制轨道以约束司法机关。沉默权若要发挥增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同国家机关对抗能力的作用,必须要以司法

机关对程序的尊重为前提。这也是沉默权能在国外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可是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国有些司法人员还依然认为只要确保实体正确,程序可有可无。正当程序的原则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办案中违反程序、侵害嫌疑人人身人格尊严的情况屡见不鲜,沉默权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三)对口供的依赖使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支持,缺少制度保障的沉默权只能流于形式长久以来,口供被作为认定嫌疑人有罪的主要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无供不录案”,口供是认定犯罪时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证据,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只要取得了当事人的口供,就可据以定案。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事发案总量居高不下,侦察机关的警力配置、技术装备、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以讯问获取口供破案依然是基层公安机关提高破案率的重要途径。实际工作中,基层公安机关仍在沿袭

“摸底排队、确认重点犯罪嫌疑人、而后突击审讯获取口供”的破案方法。在这种侦查模式下,口供不仅是据以定案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而且是引导获取其他证据的重要途径。[4]在依靠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促进案件侦破的模式下,赋予嫌疑人以沉默权必将遭到警察机关的强烈反对。在实行沉默权的国家里,沉默权并不是孤零零的存在于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与它相连的是诸多复杂而又完善的制度。嫌疑人的沉默权若要得到尊重,必须要从制度上进行保障,对那些侵犯沉默权的行为予以制裁。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缺乏这方面的规定,相反还赋予了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在缺乏国家司法机关的支持和法律上、制度上保障的情况下,沉默权即使是写入诉讼法也不会得到应有的尊重而成为一纸具文,减少公民心中本就不多的对法律的畏惧感。

[参考文献]

[1]陈伟.O.J.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崔敏.沉默权问题论钢———关于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考察与反思[J].公安大学学报,2001,(6).

[3] 柯葛壮.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东方学者丛书[M].上海交通大学

出版社,2006.

[4“]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EB/ OL].2007- 06- 30.http:/ / https://www.sodocs.net/doc/d717619091.html,/ ewang77/ blog/ item/ 7bdf851710a3480bc93d6d9d.html.

浅论沉默权

浅论沉默权 (一)沉默权的由来 许多人对“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美国警察式的告知已耳熟能详,甚至把沉默权等同于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其实,据有关学者考证,从立法上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被告人犯有蔑视法庭罪。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判决禁止在刑事案件中强迫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但一提及沉默权却不能不提美国的沉默权,由其是将沉默权制度在美国推到极限的“米兰达规则”。1996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等四起案件一并进行了评议,于1966年6月13日由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表决结果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其要求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要求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如果你没有钱雇请律师,将为你指定律师。如果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没有向他作上述的告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被法庭作非法取证被排除。米兰达规则把英国17世纪确立并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重申的以“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为基本内容的“默示”的“审判”沉默权制度演变为“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从而使西方沉默权制度发展到了“颠峰”。

; (二)沉默权的概念 什么是沉默权?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沉默权本质领域的追问。即从现象到本质的推论。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根据这一理论,沉默权的现象是指能够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沉默权的外部因素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 就沉默本身而言,沉默是一个人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的状态;那么沉默权就是享有这种状态的权利。在司法活动中,沉默权就其表相而言,一方面表现为任何人有权在对他的审判中不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表现为不能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比如,如果一个问题是由某个试图发现一项罪行是否已经发生以及是谁所为的人提出,那么任何人拒绝回答这样的问题都不构成任何犯罪,也不能因没有回答这样的问题而成为相反的评论对象。有这两方面,让人们很容易感觉到沉默权是以消极的形式反对自证其罪的行为。但众所周知,美国总统克林顿因与白宫实习生莱文斯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而被独立检察官穷追猛打,这一诽闻被众多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传遍世界各地,从诸多报道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哪家批露过:被传唤的克林顿因享有沉默权而拒绝回答检察官的提问。独立检察官斯塔尔一而再,再而三地传唤克林顿,他都规规矩矩地接受了询问,尽管他表现得颇不耐烦,但还是非常不情愿地逐一回答了检察官的提问。由此看来,在沉默权盛行的美国,即使贵为总统,也未必真的享有这种保持“不说话或者停止

刑事诉讼法真题(有答案)

刑事诉讼法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D) A 秩序B公正C效益D民主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3.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4.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D)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5.下列应当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有(C) A故意杀人案件 B爆炸案件 C武装叛乱案件 D县法院请求移送的案件 6.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有关情况

C收集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7.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D)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8.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相关的财产。

论文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认证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认证制度 罗贤龙,政法学院 摘要:民事认证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证据是否能够作为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被采信以及对案件事实证明程度大小的重要依据。并且对案件审判的客观性和公平性起到至关重要得做用,一方面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对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造成执法不公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的民事诉讼的认证制度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对科学合理的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认证规则体系。文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认证制度略作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 诉讼模式; 认证;完善 Talk about the our country civil litigation of authentication system Luo xian lo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Civil authentication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i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 of evidence is whether can serve as an effective prove the facts of the case was adopted to believe and qualification to the case facts prove degree the important basis of size. The case of judge and objectivity and fairness was vital to use, on the one hand, ensure the litigation rights of the parties, on the other hand to judge who abuse discretion and cause law enforcement injustice. China's civil lawsuitcertification 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should learn from the relativ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certification system,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of the authentication rule system. The article in civil lawsuit of authentication system discussed briefly. Key words:civil procedure;Litigation Mode;The authentication 一.认证制度的概述 (一)认证的含义 1.认证. 要对认证进行探讨,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诉讼法)中并无明规定,在有关的法律词典中也没有关于“认证”这一法律术语的法律解释。但是根据《诉讼法》第63条中的“查证属实”。第64条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65条中的“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69条、第71条中的“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于2001年12月6日、2002年6月4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

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种类

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种类我国规定了三类不起诉, 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但无论是哪一种不起诉决定都将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其效果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认定。 1、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裁量权。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该种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的规定,由检察长决定。 2、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依照规定免除刑法的情形主要是指: (1)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被胁迫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7(.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 3、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在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只能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才能作出,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不是必需两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和289 条的规定,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424个)

友情提醒:免费论文使用次数过多很难通过抄袭检测系统,内容仅供参考切勿摘抄;如若有意找寻原创论文,可点此进入发布任务获得与时俱进原创论文 法律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424个)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要求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 ★市场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法律监督 ★提高全民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受贿罪的主要特征及对策 ★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 ★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冋题及对策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础和核心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 ★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 ★民法对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物权法是奠定法治大厦的基石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处理受贿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减刑制度的研究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础和核心 ★法官的职业道德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试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试论民事执行问题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论民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论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几个问题 ★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原则及其发展趋向 ★论辨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地位 ★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

★论玩忽职守罪 ★婚姻法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述加入WTO后,我国法律体系制度及调整方法的变化和趋势 ★论行政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比较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 ★试论执行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 ★论罪行法定原则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违约责任 ★对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探讨 ★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论我国的立法体制及其特点 ★论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行政侵权责任探讨 ★中国加入WTO与行政法制改革 ★试论清末的民事立法 ★试论中国刑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罗马法的借鉴意义 ★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论过失犯罪 ★中外刑法自首制度的比较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网络犯罪研究 ★聚众斗殴犯罪研究 ★渎职犯罪研究 ★证据在侦查中的作用 ★关于司法鉴定客体研究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权代理 ★论表见代理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论TRIPs 协议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 ★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践考察 ★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

论沉默权在中国确立

论沉默权在中国确立 前言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之所在。是否确认该权利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的程度。正如一位日本学者所说:"因为沉默权是排斥自我弹劾的原理,所以这就意味着被告人已不单是证据方法,而是作为某种程度上的诉讼主体或当事者,其人权受到尊重。"本文意在对沉默权作简要介绍,并就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作一探讨。 一、什么是沉默权 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美国学者Christophere Osakwe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二、沉默权的产生与发展 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在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17世纪之后,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步确立,沉默权开始在法律中得以确认。根据资产阶级保障人权的思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被告人陈述自由的原则,包括积极陈述的自由和消极不陈述的自由。随即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一些国际公约里,沉默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得到了普遍的强调和维护。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实行辩论主义,重在被告人消极不陈述,认为被告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保持沉默;如果加以质问,他可以拒绝陈述,法庭不得因此而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但是,这种沉默权,被告人从本身利益出发,也可以自由地加以放弃。在这种情况下,经宣誓后,他就可以作为案件的证人,和其他证人一样,受到交叉讯问,他所作的自由陈述,就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在开始调查证据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以及他如作陈述可能引起的后果,即可作为立案和起诉的证据。此项告知应记载于笔录,否则是程序违法。被告人沉默权早为英国普通法所承认,1898年的法律又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作证,免受交叉讯问。美国1791年的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亦规定,无论何人不得被强制为自己刑事案件的证人。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纠问-辩论主义。法律上一方面规定了讯问被告人的制度,即司法人员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同时也规定被告人享有不供述的自由,并对被告人的积极供述和消极不供述加以保障,禁止以不正当的方法获取被告人的自白。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311条,也都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2017年4月自考刑事诉讼法学(00260)试卷及答案解释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60)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 A.法理B.宪法 C.政策D.刑法 2.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 A.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B.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C.审级监督关系D.相互独立关系 3.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 A.控诉职能B.证人的职能 C.辩护职能D.审判职能 4.下列案件中,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 A.盗窃案件B.挪用公款案件 C.轻伤害案件D.贪污案件 5.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回避的人员范围的是 A.侦查人员B.检察人员 C.审判人员D.辩护人员 6.下列诉讼权利中,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属权的是 A.辩护权B.控告权C.上诉权D.申请回避权 7.鉴定意见所证明的事实为 A.任何案件事实B.非案件事实 C.普通性事实D.专门性事实 8.下列对强制措施特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强制措施是预防性措施B.强制措施是惩戒性措施 C.强制措施是法定措施D.强制措施是临时性措施 9.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属于

试论沉默权

【内容摘要】: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提问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并不因此而受到追究的权利。沉默权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了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从理论上讲,沉默权规则是对偏信自白、轻信口供的证据观的否定。本文拟就我们国家的沉默权作一些探讨。【关键词】:沉默权;人权;诉讼正义;无罪推定【正文】:沉默权是现代法制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各国刑事诉讼普遍对沉默权作了规定,有些国家甚至直接规定在宪法中,使其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或者说对公民权利的一项宪法性保障。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确定和推行的国际标准也将沉默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证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加以强调和维护。一.什么是沉默权根据各国立法和理论,所谓沉默权,主要具有以下含义: 1、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追诉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2、是不得因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3、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一方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言词或实物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康、人格尊严的方法迫使其就指控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4、是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处于被告人的真实意愿且被告人在清楚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能把被告人因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由此可见,沉默权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追诉人员作出陈述甚至是不利于己的陈述,他禁止的只是不得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采用强迫或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二.沉默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在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些学者认为,根据该规定,我国已经确立了沉默权。应该说,我国并没有确认沉默权。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于是否确立沉默权有三种观点,立法采纳了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主张。法律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是指当事人对与犯罪无关的事实有权拒绝回答,不能因此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沉默权。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和严重依赖口供的口供主义的影响。而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又常常在道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逼供。在有罪推定思想和依赖口供的观念的影响下,在司法人员看来,犯罪嫌疑人就是有罪的人,至少绝大多数是有罪的,既然是有罪的,法律又要求其“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在嫌疑人拒绝回答或拒不承认犯罪时,想方设方使其认罪便是理所当然的,于是刑讯逼供就有了“合法”的理由。如果在理论法上确立了沉默权及其保障措施,司法人员就不可能利用法律规定的“应当如实回答”来对嫌疑人施加压力,加上沉默权的保障措施,就可以有效地抑制刑讯逼供,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同时,确立沉默权,可以促使办案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收集其他证据上以改变破案严重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进而从根本上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因此,有的学者主张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沉默权制度具有很大的合理性。[!--empirenews.page--]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国刑法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表明了我国对强迫公民自证其罪的行为持否定态度。也有人认为这反映了我国刑事法制中已经体现了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不仅如此,我国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法庭审理的基本结构也围绕讯问被告人而构建。显然,关于供述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审问被告的程序构造与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国际立法趋势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不相一致。从理论上分析,供述义务不仅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

本科毕业设计-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前言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仍然停留在民法这一私法领域,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民诉立法的一大缺憾。 虽然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加强了当事人对抗的色彩,注重了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诉讼诚信的缺失,当事人滥用其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此,诉讼理论界不少有识之士开始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展开了有益探讨。作者在本文中也将对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为大家在这个领域的探讨提供一些参考。

目录 摘要 (1) 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1) 1.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1) 1.2.立法规定 (1) 2. 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议 (2) 2.1.否定说 (2) 2.1.1.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 (2) 2.1.2.将实体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程序法是不妥的 (2) 2.2.支持说 (3) 2.2.1.有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互补 (3) 2.2.2.有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3) 2.2.3.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公德建设 (4) 2.3.笔者的观点 (4) 2.3.1.民事诉讼法主要为处理私法领域的纠纷而设立 (4) 2.3.2.自由裁量权不是受到扩大而是限制 (4) 2.3.3.背信弃义是违反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4) 2.3.4.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5) 3. 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设想 (5) 3.1.在审前阶段的适用 (5) 3.2.在庭审阶段的适用 (6) 3.2.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 (6) 3.2.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制约 (7) 3.2.3.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约 (8) 3.3.在执行阶段的适用 (8) 3.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 (9)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 年7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26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20 分) 1.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全程参与的机关是(C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2.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比,当事人特有的诉讼权利是(B ) A.对于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控告权 B.对于与自己所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情况享有知情权 C.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D.申请回避权 3.下列陈述中,属于纠问式诉讼特点的是(D ) A.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B.实行不告不理 C.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 D.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1.“不告不理”。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不执行控诉职能。 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就会采用决斗等办法并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4.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1.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4.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5.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 4.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 A) A.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B.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C.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D.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5.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人的书记员享有回避决定权的主体是(C ) A.审判长 B.人民法院院长 C.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6.下列刑事案件中,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C )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B.盗窃罪 C.报复陷害罪 D.偷税、漏税罪 7.中国货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新加坡,行至公海时,韩国公民朴正男酗酒行凶,将中国公民张亮打成重伤,为及时救治被害人,货轮紧急停靠山东威海港,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经由上海港驶往新加坡。对于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 ) A.威海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B.上海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C.韩国釜山地方法院 D.新加坡地方法院 8.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D ) A.受委托人要求的约束 B.受指定人民法院意见的约束 C.受公诉人意见的约束 D.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9.下列证据种类中,属于人证的是(B ) A.勘验、检查笔录 B.鉴定结论 C.书证 D.视听资料人的陈述:以人的语言表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划入人证范围的理由:此种证据是鉴定人对有关案件的某个专门问题的看法,这种看法是通过书面意见来表达的人的陈述。 10.被害人某甲,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汽车撞死。刑事诉讼中对该案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D ) A.某甲所在单位 B.人民检察院 C.某

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刘世园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自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一直都没有沉默权的身影,但在世界各个国家沉默权的使用十分频繁,而且随着我国公民对人权的认识逐渐明朗,对人权要求的逐渐提高,社会各个基层对沉默权的关注也随之增加。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虽有不利的方面,但是也有建立的优势。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应注意本土话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同时要取其精华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情制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沉默权;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2)24-0001-01 一、沉默权的含义以及特征 沉默权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的,是指面对警察、法官及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与案情有关的问题时,有犯罪嫌疑的相关人员可以保持沉默或者直接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权利源自“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观点,这一观点也得到世界很多国家的认同,广泛的存在于很多国家的法律之中,比如美国的米兰达案件就提出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有沉默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一项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特征:首先,沉默权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不享有该权利的;其次,沉默权是一种相对权。它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国家、企业和其他组织都不能成为沉默权的主体;最后,沉默权具备消极和积极两方面的特性,消极方存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询问时可以保持沉默,司法人员不得强迫其回答问题,积极方面表现在沉默权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行使在于他们自己的意愿,因次沉默权从这方面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积极权利。 三、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环境 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既有不利的因素,也有利的因素。分别存在于以下的情况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利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真正确立诉讼主体地位。诉讼主体的地位首先体现在主体双方的平等性上。而我国控辩双方的地位一直是不平等的,我国法过分的强调司法人员的权力行使,在法律规定过多赋予追诉机关职权,虽然这样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却忽视了被追诉者的权利,使得被追诉者成为弱势,达不到国际上关于控辩

【2018最新】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推荐版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人类社会也将步入典型的信用时代。古语云: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现代公民立足社会的道德基石,公民要像呵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恪守自己的信用,将诚实守信作为自己的生存理念。目前,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危机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某些无形的道德资源尤其是信用资源的匮乏问题却令人堪忧。依我之见,“信用”可能是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一种道德性资源,中国实际上正面临着几乎整个社会都陷入一种集体性~的尴尬局面,因而警惕~、强化信用意识和倡导信用至上实属当务之急。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其实是最为典型的信用经济,信用堪称市场经济真正的道德基石。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缺的“无形资本”,恪守信用乃是每个人应当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人或许可以没有信仰,却不可没有信用,没有信仰的人是凡俗的,而不讲信用的人则是“丑陋”的。在这个道德失重的“无根的年代”,人们似乎已经对充斥在周遭的坑蒙拐骗习以为常,现在在一些地方搭讪着贩卖假文凭、假证件的现象已经成为一道城市风景线。我并非漠视善良、纯朴等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只是想正视和反思“坑蒙拐骗”甚至“坑熟”成为不少中国人生财之道这一现实。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问题,除了重视以崇尚“信用至上”为核心理念的道德说教之外,更为重要的还是应当建构维护信用的制度,无形的信用有赖于制度这一有形屏障的呵护。信用问题并不局限于消费信贷之类的经济领域,信用的重要性在法治领域同样不容忽视,作为一种社会病的~也早已侵入法治领域,法院裁判文书之所以“执行难”,与被执行人不讲信用、不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很大的关联。难怪西方司法界人士往往对中国法院“执行难”问题感到匪夷所思,在他们看来,当事人自觉履行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的义务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将使自己置于丧失信用的尴尬境地。对于笃信“信用高于一切”这一常识性理念的大多数西方人而言,恐怕没有比丧失信用这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无形资本更为糟糕的了。然而,在我们国家,不少“债务人”往往比“债权人”还理直气壮、悠闲自在,为讨债磨破嘴皮跑断腿的债权人有时甚至要对债务人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顺,生怕得罪了对方可能出现“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后果。这种咄咄怪事也从一侧面折射出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何等匮乏。同样法律授予当事人诉权,意在其权利遭到侵害时得以寻求法律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当事人滥用诉权,违反诉讼目的,恶意诉讼,将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列为被告,或起诉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在实体上没有胜诉证据,纠缠法院和相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

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

目录 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Ⅰ) Abstract and keywords (Ⅱ) 文献综述 (Ⅲ) 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 (1)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 .. (1) (二)各国有关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体现................... . (2)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 (2) (一)直接言词原则在发现实体真实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 .. (2) (二)直接言词原则对实现程序正义方面有着独特的诉讼价值.... . (3) (三)直接言词原则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4) 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迫切性 (4) (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 ... ..4 (二)没有确立直接言词原则造成的消极影响.................. . (5) 1、在庭审中未能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影响程序公正的实现..... . (5) 2、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不完善,证人权利无保障..... .. .. ..... .. . (5) 3、法庭审理的质证程序及其必要规则未建立..... . .. ... . ..... .. . (5) (三)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直接言词原则的现实意义......... . (5) 1、是现行抗辩式庭审方式有效运作的客观需要... ..... .. ....... . (5) 2、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和刑罚目的的要求... ...... .... .... .. (6) 3、是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要求. ...... .... . ... . (6) 四、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设想........ ...... .. (6) (一)明确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6) (二)全面建立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制度和当庭宣判制度... . (6) (三)限制书面证词的使用,建立言词证据采信制度............... (6) (四)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 (7) 参考文献 (7) 致谢 (9)

刑事诉讼法学_习题集(含答案)(同名7786)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习题集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版权所有 习题 【说明】:本课程《刑事诉讼法学》(编号为)共有单选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论述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多种试题类型,其中,本习题集中有[论述题]等试题类型未进入。 一、单选题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律师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规定.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一种诉讼形式是() 、纠问式诉讼、弹劾式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民的目的,下列正确的理解是()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保护犯罪人的权利 、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护每个公民的利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终极目的是() 、从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关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都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某市群众发现一起间谍案件,此案应由哪一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般应由哪一法院管辖()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人民法院 、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有管辖权的几个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在一起盗窃案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检察长回避,这一回避申请应当由谁决定() 、同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本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某县发生一起抢劫案,以该县公安机关负责人甲为组长组成侦查小组,后抓获犯罪嫌疑人乙,乙是甲的亲生儿子,甲提出自行回避的请求,有权决定甲是否回避的机关是()、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人民法院院长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公安人员何某在侦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过程中,被害人发现何某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近亲属,于是提出回避申请。在是否回避的决定尚未作出之前,何某应当() 、停止本案的侦查工作,由其他侦查人员负责继续侦查 、停止本案的侦查工作,由其他侦查人员重新侦查 、继续进行侦查工作 、停止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侦查活动,但可进行其他调查取证的活动 .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证言 、赃物的复制品、鉴定结论的抄件 .根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所做的分类是()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方对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应当达到何种程度() 、法律真实、高度盖然性、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达到何种程度?() 、与公诉案件一样,都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度盖然性 、优势证明、排除合理怀疑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各种论题大全】

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刑法方面 1.论转化犯 2.论“携带凶器抢夺” 3.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 4.论危险犯的终止 5.论结果加重犯 6.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 7.论原因自由行为 8.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 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10.论社会危害性标准 11.论婚内强奸 12.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 13.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 14.论持有行为的性质 15.论吸收犯之存废 16.罪刑法定原则探析 17.不作为犯罪研究 18.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19.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 20.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21.中外刑法中犯罪预备之立法比较 22.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 23.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 24.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 25.死刑问题研究 26.交通肇事罪研究 27.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 28.侵占罪研究 29.贪污罪研究 30.受贿罪研究 31.合同诈骗罪研究 32.金融罪研究 33.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34.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35.论职务侵占罪 36.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 37.计算机犯罪研究 38.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39.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 40.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41.职务犯罪研究 42.女性犯罪原因分析 43.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 44.暴力犯罪现象分析

45.略论犯罪未遂 46.紧急避险研究 47.共同过失犯罪初探 48.试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49.吸收犯问题研究 50.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 51.罚金刑问题研究 52.转化犯问题研究 53.包容犯问题研究 54.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 55.法条竞合问题研究 56.持有型犯罪研究 57.目的犯问题研究 58.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59.赦免制度研究 60.罪名法定问题探析 61.危险犯研究 62.行为犯研究 63.洗钱犯罪研究 64.保险诈骗罪研究 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 66.强迫交易罪研究 67.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68.非法拘禁罪研究

浅论沉默权规则的法律意义

浅论沉默权规则的法律意义 沉默权规则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权、促进刑事诉讼的公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总体上沉默权规则的确立在法治道路上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但沉默权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也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一些缺陷,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标签:刑事诉讼;沉默权规则;法律意义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对追诉者的讯问享有缄口不语的权利。沉默权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以武力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发展到比较完备时期的沉默权,包含着两方面内容:一是实体上的沉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讯问内容不予作答,使讯问不产生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后果;二是程序上的告知,即讯问人员开始询问之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有不回答讯问的权利,否则即是程序违法。” 二、沉默权规则的法律意义 1.有利于保障人权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与人权的重视程度仍相对失衡,追求通过刑罚权的运用来惩罚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保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但这种过于重视刑法社会保护功能的做法,虽然在形式上可以维持社会的安定,却是以公民权利的失衡为代价的。沉默权规则的确立能够有力促进人们传统刑法观念的改变,对于司法改革的推进也具有积极意义。 虽然许多学者对人权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在本质上,人权即一个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确立沉默权规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被判决有罪以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的人,他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公共契约的保护作用仍然有效,他仍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规则是将宪法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具体化,是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这一规则能减轻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侦查人员因为沉默权规则的约束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限制的盘问,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避免侦查人员用一些不人道的审讯手段对待犯罪嫌疑人,从而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此外,沉默权规则的确立还应有利于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隐私。 2.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 沉默权规则的设立有利于抑制国家暴力,维护刑事诉讼的和平性,从而保障程序公正。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公民处于弱势地位,公民的自由、利益可能容易受到强大的国家机关的威胁,因此,公正的意义更要得到重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即使被追诉者是有罪的,追诉者为追究被追诉者相应刑事责任的程序必须是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