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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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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宣传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宣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汉中市地方税务局汉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汉地税发〔2011〕35号)相关要求,摘录相关政策予以解释。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学校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由代扣代缴单位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学校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作用及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税完

税情况的证明,属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一种。近年来,完税证明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和接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仅是个人信用的一个凭证,也是最好的收入和资信证明。个人在办理贷款、留学、移民、误工补偿等事项中,完税证明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个人从事有关经济活动时,如办理购房和购车贷款等,相关机构也要向个人索要完税凭证来证明其财力和作为公民应履行义务的诚信度。可以说,完税证明能完整反映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是个人信誉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体现。

目前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学校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取得完税证明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对采用全员全额扣缴软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在次年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至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的地址;二是对暂未采用全员全额扣缴软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且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能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财务资料复印件且加盖公章,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

四、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的应纳税额为每次收入额乘以税率20%。

五、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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