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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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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边的噪声污染

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噪声是一种主观评价标准,即一切影响他人的声音均为噪声,无论是音乐或者机械声等等。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的声音凡是人们在某些场合“不需要的声音”,都统称为噪声。如机器的轰鸣声,各种交通工具的马达声、鸣笛声,人的嘈杂声及各种突发的声响等,均称为噪声。从物理角度看,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噪声污染属于感觉公害,它与人们的主观意愿有关,与人们的生活状态有关,因而它具有与其他公害不同的特点。城市环境噪声的来源交通噪声主要指的是机动车辆、飞机、火车和轮船等交通工具在运行时发出的噪声。这些噪声的噪声源是流动的,干扰范围大。工业噪声主要指工业生产劳动中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机器和高速运转设备。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在施工中要大量使用各种动力机械,要进行挖掘、打洞、搅拌,要频繁地运输材料和构件,从而产生大量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主要指人们在商业交易、体育比赛、娱乐场所等各种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喧闹声,以及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等各种家电的嘈杂声,这类噪声一般在80分贝以下。噪声对人的危害噪声给人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干扰休息和睡眠、影响工作效率2、损伤听觉、视觉器官3、损害心血管4、噪声也有可能损害视力5、可使人的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失调,条件反射异常,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严重者可产生精神错乱。6、对女性生理机能的损害。7、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精神障碍、内分泌紊乱甚至事故率升高。噪声的防控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从三方面进行控制:噪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一)噪声源控制1、消除噪声发生的根源:改进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机械摩擦,改变喷口形状2、采用吸声,隔声装备(二)从噪声传播途径上控制1、阻断传播途径2、改变机器设备的安装方向3、原理噪声源(三)对接受者的防护对接受者进行防护,除了减少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外,可采取各种个人防护手段,如佩带耳塞,耳罩或头盔等。噪声污染的检测如果你身边存在噪声污染,可以找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比如北京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就是以环境检测项目为主的综合性检测机构。该中心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CMA)审核授权,并通过北京市建委建设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备案。技术力量雄厚,仪器设备先进,针对我们生活中的环境污染进行科学检测,面向社会为众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第三方实验数据,并提供具有法律效益的检测报告。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问题解释

1、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55号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是否只有超标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请示》(鄂环办[200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另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请示中所指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对其进行监督性的监测。如果监测企业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该企业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243号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规章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二、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限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位于居民区内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如果此类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与居民住房紧密相连,虽然其边界噪声达到标准,但仍然引起噪声扰民纠纷的,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限制其夜间工作的时间范围,并可以比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3、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392号 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夜间违法超时超标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罚款权,但未规定相应的罚款幅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 根据以上规定,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裁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违法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已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4、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24号 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9?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由何会议于何时通过? 答: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 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 答:2006年3月1日。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8章47条。 4、《条例》所称“环境噪声”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6、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的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号码是什么? 答:12369。 7、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由哪个部门负责监测? 答:环境保护部门。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哪些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答: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 9、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10、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11、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 12、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哪个机关责令限期治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建设或者使用。 14、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小于三十米。 15、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放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16、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17、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答: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 18、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 答: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

环境噪声检测标准

表1 环境噪声限量值 表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限量值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特制订《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为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特制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环境噪声的检测 1 项目名称 城市区域噪声的测定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4 测量条件 4.1 测量仪器 4.1.1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以上的积分式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符合GB3785的要求。 4.1.2测量仪器和声校准仪器应按JJG699、JJF176及JJG778的规定定期检定。 4.2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风速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5 测量方法 5.1 测点选择 测量点选在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离任一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m。传声器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2m.。 5.2 测量时间 测量分昼夜和夜间两部分分别进行。 5.3采样方式 仪器的时间计权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4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10dB。测点距墙面和其他主要反射面不小于1m,距地板1.2-1.5m,距窗户约1.5m。开窗状态下测量。 5.5铁路两侧区域环境噪声测量,应避开列车通过的时段。

关于噪音实验报告模板.doc

关于噪音实验报告模板 篇一:建筑物理环境噪声测量实验报告 课程名称: 学生学号: 所属院部: (理工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xx——20xx学年第x学期 xx学院教务处制 实验项目名称:环境噪声测量实验实验学时: 4 同组学生姓名:实验地点: 实验日期:实验成绩:批改教师:批改时间: 一、实验目的和要求 (1)掌握噪声测量的方法,对噪声的大小有一个主观的认识 (2)学会使用声级计; (3)分析噪声的大小与来源,得知建筑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验仪器和设备 HS5633型声级计 三、实验过程

(1)测点的选择:建筑物外1m处,高1.2m; (2)检查声级计的电池电力并采用校准器对其进行校准; (3)测量应在无风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进行。大风时应停止测量; (4)记录声级计读数值,保持声级计在L档,每隔5秒读一个数值,共记录200个数。 四、实验结果与分析 原理:将记录的200个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第20个数值就是L10,L10反映交通噪声的峰值;第100个数值就是L50,第180个数值就是L90,L90反映背景噪声值。等效声级反映了在测量的时间内声能的平均分布情况。计算公式:Leq=L50+d/60其中d=L10-L90 测量得出数据(单位:db): 依据测量的的数据得出: L10(在10%时最大噪音峰值)=58.9db L50(在200个数据中最大平均值)=52.4 db L90(背景噪声)=47.5 Leq(等效声级)=52.59 (Leq=L50+d/60d=L10-L90) 分析:对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校园1类的昼间等效声级 Leq<=55db,所以符合标准。 篇二:噪声测量实验报告 一、前言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建设、交通工具、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各种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数量急剧增加,以工业和交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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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填空题 1.环境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答案】工业生产、交通运输 2.因从事、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答案】本职生产、经营工作 3. 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 【答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 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答案】不同的功能区 5.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环境影响报告书 6.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 有。

【答案】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7.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答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答案】超标准排污费 9.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不得挪作他用。 【答案】污染的防治 10.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 制度。【答案】淘汰 11.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答案】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 12.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 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答案】偶发性强烈噪声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答案】环境噪声监测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噪声检测标准

噪声检测标准 1、环境噪声新标准 我国新颁发的GB 3096-2008、GB 12348-2008和GB 22337-2008等三个环境噪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在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中,都涉及到室内环境噪声的测量。作为环境噪声的监测机构,如何按新标准的要求对室内环境噪声测量,进行认真而正确的运作,这在全检测行业来说,是一个急需研讨的实际课题。 但是,在新标准颁布前,我国仅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下简称“原标准”)。在其适用范围上,基本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依法行政的依据。进入新千年后,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监测需求量大,检测机构呈现多元化,从而促进了噪声监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然而,这两个标准在适用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有很大的局限,很难满足不同环境条件的、不同委托方对噪声监测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为维护人身健康权的环境噪声危害争议的司法判决上,存在依据标准不当的困境。因此,急需满足上述要求的一系列环境噪声标准的颁布,达到适应委托检测方的需要,推动环境噪声监测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2.、新标准的特点 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检测机构开展室内环境噪声的实际需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 (1)把声环境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发的新标准中,把GB3096-93和GB/T14623-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3096-2008,名称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把GB12348-93和GB12349-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12348-2008,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还新出台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声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这是对声环境标准标准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 (2)对声环境标准的基本概念,给出明确定义。在 GB3096-2008中的第3部分,给出了“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昼间”和“昼间”、“A最大声级”、“累积百分声级”、“城市”、“乡村”、“交通干线”、“噪声敏感建筑物”、“突发噪声”等11个基本概念;在 GB12348-2008中第3部分,新给出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厂界”、“频发噪声”、“偶发噪声”、“倍频带声压级”、“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背景噪声”等8个基本概念(还包括“A声级”、等效声级”、“噪声敏感建筑物”、“昼间”和“昼间”、“最大声级”等5个基本概念);在 GB22337-2008中的第3部分,新给出了“社会生活噪声”、“边界”等2个基本概念(还包括“A声级”、“等效声级”、“噪声敏感建筑物”、“背景噪声”、“倍频带声压级”、“昼间”和“昼间”等6个基本概念)。它是适用各个标准的关键词,展现了新标准的规范化,同时对正确执行本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3)增加了室内环境噪声限值,为室内环境噪声监测提供直接依据。在GB12348-2008和GB22337中,明确规定了“结构传递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使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噪声的监测有了实用的标准依据。特别是居民楼中的水泵、电梯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室内环境噪声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54号)对此做出解释,可参照执行GB12347-93。这种“参照适用”标准的“解释”,由于GB12347-2008的颁布,提供了可行的适用标准。这就使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更具有可行性。

环境噪声污染与健康生活论文

环境噪声污染与健康生活 ——赵树国 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也随着产生,噪声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已经成为对人类的一大危害。噪声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被看成是全球三个主要环境问题。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噪声污染已成当代社会一大公害,近年来,噪声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尤其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噪声大幅度增加。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噪声污染的防控。瑞士规定晚上10点以后禁止大声喧哗,星期日不准使用割草机。新加坡对噪声污染环境、影响公众生活有严格规定,违规者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法律制裁。 判断一个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正在欣赏音乐的人来说是乐音,但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集中精力思考问题的人可能是一种噪声。即使同一种声音,当人处于不同状态、不同心情时, 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此时声音可能成为噪声或乐音。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一、城市环境噪声的主要来源: 1、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

的主要噪声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二、噪声污染对人体会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暴露时间。噪声危害主要包括: 1、噪声对听力的损伤。 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人们在进入强噪声环境时,暴露一段时间,会感到双耳难受,甚至会出现头痛等感觉。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听力就会逐渐恢复正常。这种现象叫做暂时性听阈偏移,又称听觉疲劳。但是,如果人们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不能得到及时恢复,且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即形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又称噪声性耳聋。若人突然暴露于极其强烈的噪声环境中,听觉器官会发生急剧外伤,引起鼓膜破裂出血,迷路出血,螺旋器从基底膜急性剥离,可能使人耳完全失去听力,即出现暴震性耳聋。有检测表明:当人连续听摩托车声,8小时以后听力就会受损;若是在摇滚音乐厅,半小时后,人的听力就会受损。有害于人的心血管系统、我国对城市噪声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地区的噪声每

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噪声环境监测报告 专业班级:资环系09级三班第五组 同组人员:母晓松、朱虹颖、徐敏、尹秀琳、陶伟、王光福、周馨、 指导老师:李新 一、前言 1.基础资料收集于现场调查:根据本次监测的环境要素,对监测区域、校园噪声区或污染源进行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结果如下:校园内的噪声源主要是学校学生以及周围居民,校园外对校园产生影响的的主要是高速公路国王的车辆(横穿校园)。噪声污染高点在中午以及下午下课阶段。晚上的噪声主要来源于高速公路生来往的车辆。校园内早生物然总理来讲比较轻微。 2实验目的: 1、学习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方法,并对校园生活区、教学区等不同功能区噪声污染进行评价; 2、熟悉声级计的使用; 3、掌握对非稳态的噪声监测数据的处理方法。 二、监测方案的设计 1 采样点设置 布点方法: 本次噪声监测所采用的方法是网格法,即在校园内外共分12个网格,网格按顺序编号,测量点选在每个网格中心,因此共设12个

监测点。监测点分别为: 2 噪声评价方法: 评价采用等效连续声级法。等效连续声级法就是把实地监测所得到的L eq值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该区域的噪声水平,该平均值可以对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评价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分类标准(dB)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三、主要仪器:噪声声级计、计算机 四、操作步骤: A、监测方法: 测量一般选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6:00;监测结果为区域内所有网格等效连续声级的平均值。测量中,每隔5s读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监测测量计划制定、现场调查方法、监测点位设置、室 内低频噪声测量方法、监测数据处理与评价、资料整编和监测质量保证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引起的室内低频噪声污染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3241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15173声校准器 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倍频带声压级soundpressurelevelinoctave 采用符合GB/T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本标准规定的噪声频谱分析 时使用的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频率覆盖范围为22Hz~ 707Hz。 3.2低频噪声LowFrequencyNoise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低频噪声的频率范围的认定不尽相同,我国《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GB12348)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规定固定设备结构传播的低 频噪声范围规定为31.5~500Hz。 3.3噪声评价数noiseratingnumber(NR) 是一种噪声评价方法,它通过一系列频谱曲线(NR噪声评价曲线)来反映不同声级和频率的 噪声对人造成的听力损失、语言干扰或烦恼的程度。曲线的NR值等于中心频率为1000赫的倍频 程声压级的分贝整数。为了弥补A声级在评价室内低频噪声污染方面的不足,本标准引入噪声评 2 价数NR。 4现场监测测量条件 4.1测量仪器 4.1.1声级计与滤波器

环境监测噪声实验报告(用)

校园环境噪声监测 一、目的要求 (1)掌握环境噪声的监测方法; (2)熟悉声级计的使用; (3)掌握对非稳态的无规则噪声监测数据的处理方法; 二、仪器设备:声级计(GM 1357)、GPS定位器 三、测量点位:6 经纬度:N:33°38.236′ E:117°04.243′ 四、测量条件 (1)天气条件要求在无雨无雪的时间,声级计应保持传声器膜片清洁,风力在三级以上必须加风罩(以避免风噪声干扰),四级以上大风应停止测量。 (2)使用仪器是声级计。 (3)手持仪器测量,传声器要求距离地面1.2m。 五、测定步骤 (1)将学校划分4×5的网格,共20个测点。测量点选在每个网格的交点,若交点位置不宜测量,可移到旁边能够测量的位置。 (2)每组3人配置一台声级计,每2组共用一台GPS定位器。 (3)读数方式用快档,每隔10秒读一个瞬时A声级,连续读取200个数据。读数同时要判断和记录附近主要噪声来源(如交通噪声、施工噪声、工厂或车间噪声、锅炉噪声…)和天气条件。 六、数据处理 环境噪声是随时间而起伏的无规律噪声,因此测量结果一般用统计值或等效声级来表示,本实验用等效声级表示。 (1)将各测点每一次的测量数据(200个)顺序排列找出L10、L50、L90,求出各测点等效声级Leq。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 88.5 71.5 69.6 67.5 66 64.6 63.1 62.1 60.5 58.2 88.4 71.5 69.5 67.5 65.9 64.6 63 62 60.5 57.7

80.4 71.4 69.4 67.3 65.9 64.5 62.9 62 60.5 57.6 76.7 71.1 69.4 67.1 65.8 64.4 62.9 61.7 60 57.3 76.7 71.1 69.3 67.1 65.8 64.3 62.8 61.6 60 57 76.5 71.1 69.1 67.1 65.8 64.3 62.8 61.5 60 56.6 76 71 69 67 65.5 64.1 62.8 61.4 59.8 56.6 75.1 70.9 69 67 65.5 64 62.7 61.4 59.8 56.6 74 70.8 68.9 67 65.5 64 62.7 61.2 59.6 56.5 73.9 70.7 68.9 66.8 65.5 63.8 62.7 61.2 59.5 56.4 73.7 70.6 68.8 66.7 65.5 63.7 62.7 61.2 59.4 56 73.5 70.5 68.8 66.7 65.4 63.7 62.5 61.2 59.1 55.9 73.4 70.5 68.6 66.7 65.3 63.6 62.3 61.1 58.9 55.9 72.6 70.4 68.3 66.6 65.2 63.6 62.3 61.1 58.8 55.8 72.5 70.4 68.3 66.5 65 63.5 62.2 61 58.6 55.8 72.4 70.3 67.9 66.4 64.9 63.4 62.2 61 58.6 55.2 72.2 70.3 67.9 66.4 64.9 63.4 62.1 60.9 58.6 54.8 72.1 69.8 67.7 66.3 64.9 63.3 62.1 60.8 58.5 53.6 71.7 69.7 67.5 66.2 64.8 63.3 62.1 60.8 58.3 52.1 71.5 69.6 67.5 66.1 64.6 63.2 62.1 60.8 58.3 52.1 (2)结果计算 如:1号点位,根据数据,算得等效连续A声级用Leq1表示。

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方法

环境噪声污染的来源、检测及消减方法 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即在一定环境中不应有而有的声音,泛指嘈杂、刺耳的声音。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 妨碍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以及对人们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都属于噪声。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 噪声污染主要来源: 交通运输噪声(如车辆鸣笛等)、工业噪声、建筑施工、社会噪音如音乐厅、高音喇叭、早市和人的大声说话等。 环境噪声污染的检测: 环境噪声一般指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检测环境噪声时,可有以下几种测点选择: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检测: 例如要检测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可将南京市噪声功能区共划分为4类(1类区、2类区、3类区、3类区),每类布点2个,每季度监测1次,该城市布点网格数>200,检测时间为白天6:00-22:00,晚上22:00-6:00。检测仪器均采用AWA6218A、B两种型号噪声仪,监测时尽量使用同型号仪器,以避免产生误差。(2)城市交通噪声的检测: 在每两个交通路口之间的交通线上先设一个测点,在马路边人行道上(一般距马路沿20cm),所测噪声可代表两个路口之间的该段马路的交通噪声。 (3)城市环境噪声的长期检测: 根据可能条件决定测点数目,希望不少于7点。例如,繁华市区1点,典型居民区1点,交通干线2点,工厂区1点,混合区2点。 对于一些区域噪声的测量也可以使用声级计、噪声测试仪等工具。 环境噪声污染的消减治理办法: 1、公路交通减少噪声的措施: 高速公路的环境问题的处理要求是综合性的,一般总希望达到全面减少空气污染,噪声干扰和水、土质恶化等危害,到目前为止,国内、外主要采取了以 下几种措施: (1)降噪绿化林带 选择合适树种、植株的密度、植被的宽度,可以达到吸收二氧化碳及有害 气体、吸附微尘的作用,能改善小气候,防止空气污染,同时又能吸纳声波降低 噪声,截留公路排水、防眩和美化环境等作用。 (2)声屏障技术 广义来讲,声屏障可以分为声障墙和防噪堤。防噪堤一般用于路堑或有挖方地区,公路的土方不必运走直接用作防噪堤,在土堤上种上植被形成景观。声屏障的另一种方式为声障墙,这又可分为吸声式和反射式两种,吸声式主要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来降低噪音;反射式声障墙主要是对噪声声波的传播进行漫反射, 使受保护区域噪声降低。 (3)绿墙技术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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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噪声测量实验报告

噪声测量实验报告 学院: 专业班级: 组长: 组员: 组员: 组员: 实施时间:

噪声测量实验 ——周围环境与声学现象对人体主、客观评价室内声环境的影响 时间:2014.06.15 10:00—11:30 地点:湖南大学德智学生公寓5-6栋 一、前言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建设、交通工具、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各种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数量急剧增加,以工业和交通噪声为主的噪声污染日趋严重,甚至形成了公害,它严重破坏了人们生活的安宁,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 众所周知,高校的宿舍是大学生在校内学习和生活的环境,良好的环境可促进学生的生长发育,增进健康,使学生有充沛的精力学习和研究。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地区院校的发展进程也不断加快,与此同时,也导致越来越多的校园噪声,声级也越来越高。 二、实验目的与原理 噪声级为30~40分贝是比较安静的正常环境;超过50分贝就会影响睡眠和休息。由于休息不足,疲劳不能消除,正常生理功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70分贝以上干扰谈话,造成心烦意乱,精神不集中,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发生事故;长期工作或生活在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会严重影响听力和导致其他疾病的发生。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园的一个家,是学生平时休息的场所,所以需要一个较为安静的环境,但是,同学们常常会抱怨宿舍不够安静,外界太吵闹,墙体隔音效果不好等等。为了降低宿舍内噪声,减少噪声的干扰和危害,保证同学们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了解宿舍的噪声污染情况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此,我们小组选择了湖南大学德智公寓进行了噪声测量实验,明确其中的噪声污染源,从而提出适当的措施,以便减少噪声。通过噪声测量,能让我们良好地掌握噪声计的使用方法和测量环境噪声技术。

(环境管理)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0年11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有关部门不得立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登记表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公安机关应当把机动车辆噪声列入车辆年检内容。未经噪声检测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 第十三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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