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解析天津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

解析天津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

解析天津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
解析天津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

天津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第三人进行行政应诉的活动。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处(以下简称局法监处)是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应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业务处室应当参与、组织和监督有关应诉工作的落实。

市局直属单位、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实行行政诉讼案件会审会制度。一般案件会审会由局法监处召集,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参加,会审意见报业务主管局长审定;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或者行政行为确有瑕疵的,局法监处可以建议业务主管局长、局长主持召开会审会,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提供行政诉讼案件有关翔实资料。

第五条行政诉讼的承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以市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该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承办应诉事务。涉及多个处室或直属单位的,共同承办应诉事务。

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因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由被委托的单位和上级单位的行政业务处室或市局直属单位共同承办应诉事务。

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或授权,市局直属单位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该直属单位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承办应诉事务。

第六条承办应诉事务的单位或者部门(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二)代拟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或者申诉状;

(三)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及时通过局法监处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上诉状;

(四)确定具体人员作为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其他与行政诉讼相关的职责。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为委托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有一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七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委托代理人队伍,并将名单送局法监处备案。委托代理人有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到局法监处变更备案情况。

第八条凡涉及行政赔偿、影响较大的或者历史原因复杂的,可以由市国土房管局直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作出受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应当派人随同参加诉讼工作。

第九条局法监处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后,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确认承办单位,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日内,将起诉状副本转送承办单位或市局相关业务部门。

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不应当由本单位承办应诉事务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日内,通知局法监处并退回起诉状副本,局法监处应当在当日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局法监处与其确认的承办单位有分歧意见并经协商不成的,由局法监处报业务主管局长决定。

市局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收到法院邮寄或代转传票的,应当在当日送交局法监处,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应诉准备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4日内查档核实,整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确定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报市局相关业务部门。

(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在1日内对答辩状提出审核意见,会同市局法监处签署意见,报主管业务局长。

(三)主管业务局长应当在2日内签署意见报局长阅示。

(四)局法监处制作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承办单位负责将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按时送交主审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告知局法监处,由局法监处与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应诉方案。

应诉方案确定后,承办单位和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应诉方案进行应诉,并将应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局法监处。

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局法监处组织召开承办单位参加的诉讼业务会审会,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业务主管局长、局长决定。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第十条时限规定准备应诉材料。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2日内,向局法监处说明情况。局法监处负责与主审人民法院沟通。

第十三条委托代理人了解案情后,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并向局法监处说明情况。

委托代理人认为受案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并向局法监处说明情况。

对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出庭应诉。遵守法庭纪律,措辞得当,保持良好形象,尊重法官,尊重原告。

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应当充分陈述,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委托代理人在诉讼期间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分别向局法监处和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报告,由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报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批准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做出,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受诉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一审原告或者其他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程序的,应诉工作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认为应当上诉或者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办单位应当在2日内,草拟上诉状或者申诉状并转送局法监处。

(二)局法监处认为有必要上诉或者申诉的,应当填写《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诉或申诉报批表》,经市国土房管局主管局长签字同意,报局长阅示。

(三)承办单位负责将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上诉状或者申诉状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局法监处报告诉讼结果,并将代收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交局法监处存档。承办单位留存法律文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承办单位可以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判决市国土房管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由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具体承担赔偿责任。

由行政诉讼引起的诉讼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房管局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应当及时履行。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当在7日内将改进和预防措施报告局法监处,由局法监处草拟《司法建议书》反馈函,经业务主管局长同意,局长签发,在10日内反馈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发生败诉案件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存在过错的,追究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市局局长书面报告败诉原因分析;造成败诉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追究行政责任,并将追究情况书面报市局法监处、主管业务处室备案。

受市局委托的区县局发生败诉案件的,以市局名义向区县局所在地区县政府通报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事实,建议区县政府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诉讼败诉的,区分下列情况,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引发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作出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对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因行政诉讼承办单位违反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导致行政败诉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三)因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行政败诉的,负责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再次出现同类问题导致行政败诉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

本条第(一)项所称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经办、审核人员;本条第(二)项所称直接责任人员指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本条第(三)项所称直接责任人员指负责制定该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员。

第二十五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超过诉讼时效,或原告不具有诉讼资格等原因,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但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存在瑕疵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应及时完善管理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市国土房管局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其应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在收到行政诉讼传票之日起2日内向局法监处报备。案件审结后5日内,将结果报局法监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津国土房法[2007]1032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02月18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天津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天津科普

附件2 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普工作更加贴近民生,提高我市公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基地是指依托科普专业设施从事科普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我市居民参与体验科普活动的重要平台,是针对全市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天津市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天津市科普基地主要分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旅游基地、科普传媒基地与科普培训基地。 第五条申报天津市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制定了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科普规划,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 (三)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满足其从事科普工作的需要。 (四)具备相应的开展科普工作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 (五)每年至少在周边地区和边远地区组织或参与两次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六)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第六条申报天津市科普教育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须拥有1个以上的200平米科普主题展厅;主题展厅年接待量达到1万人次以上;有专职科普人员10人以上;年开放天数达到200天以上。 第七条申报天津市科普旅游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科普旅游景区(点),已经通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的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认定,并具有突出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旅游景区(点)。 第八条申报天津市科普传媒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天津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境内来津人员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申领居住证,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申报居住登记,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境内来津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第二步:申领居住证,自居住登记(含暂住登记)之日起,已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相关信息,申请办理居住证。第三步:领取居住证,境内来津人员于20个工作日后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申领成功后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现居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有人可于60日之内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补签手续;逾期60 日以上未办理补签手续的,居住证将被注销、收回。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有效保护本市生态资源,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拟定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界线的划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规划工作;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湿地和盐田、林带、国家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水务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湖泊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市管水库的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和外环线绿化带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管理。

水平衡测试方案61750

水平衡测试方案 水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位进行科学管理之有有效的方法,也是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基础。它的意义在于,通过水平衡测试能够全面了解用水单位管网状况,各部位(单元)用水现状,画出水平衡图,依据测定的水量数据,找出水量平衡关系和合理用水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挖掘用水潜力,达到加强用水管理,提高合理用水水平的目的。 水平衡测试目的和作用 水平衡测试是加强用水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有水和合理用水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涉及到用水单位管理的各个方面,同时也表现出较强的综合性、技术性。通过水平衡测试应达到以下目的: 1、掌握单位用水现状。如水系管网分布情况,各类用水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分布及运转状态,用水总量和各用水单元之间的定量关系,获取准确的实测数据。 2、对单位用水现状进行合理化分析。依据掌握的资料和获取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评价有关用水技术经济指标,找出薄弱环节和节水潜力,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技术、管理措施和规划。 3、找出单位用水管网和设施的泄漏点,并采取修复措施,堵塞跑冒滴漏。 4、健全单位用水三级计量仪表。既能保证水平衡测试量化指标的准确性,又为今后的用水计量和考核提供技术保障。

5、可以较准确地把用水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各用水单元,把计划用水纳入各级承包责任制或目标管理计划,定期考核,调动各方面的节水积极性。 6、建立用水档案,在水平衡测试工作中,搜集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和实测数据,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分析和计算,形成一套完整详实的包括有图、表、文字材料在内的用水档案。 7、通过水平衡测试提高单位管理人员的节水意识,单位节水管理节水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 8、为制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指标提供了较准确的基础数据。 (三)、水平衡测试程序 1、准备阶段要搞好“三落实”。一是组织落实:测试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测试的组织领导,全面协调,测试实施、督促检查等。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该机构由主管领导,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人、车间(部门)主任组成领导班子和包括管水人员、统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及班级组长和用水,管水人员在内的测试班子。二是技术落实:就是要掌握测试方法,了解测试表格图,摸清用水工艺、设备厂、设施及用水情况,进行人员培训等。三是测试方案落实就是明确测点和内容,选好测试仪器,确定测试的日期和次数,做好人员的分工和协调配合等。除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1月1日起暂住证正式取消,没有天津户口的人员需要办理居住证。现在全市各个办理地点准备就绪,据统计符合申领条件的有240万人。那么怎么办理呢? 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 ★居住证的申领 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各区县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领,但监护人或受托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监护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本市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的签注 本市的居住证制度实施签注制,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为方便居住证持有人使用证件,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如果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也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的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及信息,并遵循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公安机关将注销其居住证: 1.居住证持有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居住证持有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4.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5.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2.21 【实施日期】1994.02.2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1日 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1994年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场所。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在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以及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名称; (二)有信教公民经常参加宗教活动;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市级宗教团体认可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制度; (六)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洞庭路延长线工程(津港高速公路外环线至主线收费站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洞庭路延长线工程(津港高速公路外环线至主线收费站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编制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编制时间:二○一一年十月 1 编制说明 为了支撑空间发展战略,天津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确定了中心城区二环十四射加联络线的快速路骨架路网,其中“二环”分别为快速内环和快速外环,快速内环由已通车的快速路东南半环、西北半环和原外环线的东外环共同组成。快速外环即现状外环线升级改造后与东北部调线所构成的快速环线。“十四射”分别为京津路、津蓟快速、志成道延长线、津围快速、津汉快速、津滨快速、津塘二线、天津大道、洞庭路延长线、卫津南路延长线、津沧快速、团泊快速、西青道、津保快速。其中外环线东北部调线、津围快速路、津蓟快速路、志成道延长线、卫津南路延长线、洞庭路延长线等六条快速路纳入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中,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启动建设。 洞庭路延长线包括主线工程和辅路工程。主线工程起自外环线与洞庭路平交口,终点止于津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主线收费站的站区起点,全长约10.11公里。全线共设菱形立交3座,均为主线上跨;沿线中桥均系为跨越河道而修建,共设置跨河中桥4座。洞庭路延长线的主线部分采用快速路标准,设计时速为80km/h。主线工程已在津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中作为高速公路联络线实施,目前已通车运行。洞庭路延长线工程的辅路部分起于外环线与洞庭路交口,止于白万公路(规划纬二路),全长约8.65公里,采用40km/h的城市次干路标准。辅路工程全线共设地面出入口6对,人行天桥5座,跨越卫津河辅路中桥1处。本工程总投资为153929.02万元,其中拟建辅路部分为45207.21万元,已实施主线部分的结算金额为108721.81万元。本项目2012年6月底正式开工,2013年年底建设完成,工期18个月。 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建设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洞庭路延长线工程(津港高速公路外环线至主线收费站段) 建设单位: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2 项目建设必要性 1、主线的建设必要性 本工程的主线工程是优化城市功能结构,促进中心城区与外围组团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是落实空间发展战略,强化对外放射通道的需要;是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完善天津市快速路系统的需要;是带动中心城区东南部和滨海新区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 2、辅路的建设必要性 本工程的辅路工程是补充完善实现快速路功能的需要;满足沿线交通出行的需要。沿线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和大量的交通出行需求,亟需在主线部分(即快车道部分)完成的基础上,尽快补充完善辅路部分及其附属工程,从而最终按照规划快速路横断面实现快速路标准,有力地构筑完善的天津市快速路系统。 2.3 项目简介 2.3.1项目总体工程回顾 洞庭路延长线包括主线工程和辅路工程。主线工程起自外环线与洞庭路平交口(远期规划为互通式立交),向南于西青大寺开发区和津南区领世郡之间穿过,沿现状海泽路向东至现状梨双公路;于双港变电站北侧、双港新家园南侧之间向东至规划南边界路,继续向东经海河教育园区至白万公路;在巨葛庄北侧向东, 跨越洪泥河、大沽排污河之后,接津港高速公路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2019年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word范文 (2页)

2019年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 在办理天津居住证的时候,需要事先准备哪些材料呢?本文由小编为大家搜集的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须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要求,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 请表》一式四份,并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市或区县人 事局签发《办理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该《通知书》和《申请表》、申领人及 共同居住的配偶和子女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有效护照、签证及本人两张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配偶及16周岁以上子女提供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申领《居住证》。 一、先到有照第二代身份证或居住证资格的照相馆照相,后会得到一张居 住证回执和相片。 二、准备居住证回执和相片、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如已婚需要准备配偶身份证号码、子女出生日期),再问清楚所住出租房屋主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现居住地址,所住房屋的出租编号、建筑面积、层数、房间数、出租面积,如 果是自购房则需房屋产权证号。 三、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再到派出所拿取表格填表,如果是以工厂名义办理 居住证需盖工厂公章。 四、填好表格后交到派出所可即刻拿到居住证回执,而居住证需等到派出 所另行通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 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 请积分。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库[2001]2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布日期】2001.06.27 【实施日期】200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27日津财库[2001]26号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市纪委十次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部署,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一律实行账户审批备案制度,具体程序为: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经主管预算单位汇总,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转人民银行核准,颁发《行政事业单位开户许可证》,同时,单位经审批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以下三类账户: (一)单位财务基本账户。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本单位经费,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包括工资、日常消耗用品结算、差旅费、办公费用等。此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二)经费拨款一般存款账户。为主管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核算向下属单位拨付经费和专项资金的账户。此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只办理转账结算,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特设专用账户。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具有特殊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如基本建设支出专用账户、国债转贷资金支出专户、法院诉讼费用支出专户、工资统一发放代扣代缴资金账户等。具有特殊用途、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结算完毕后,应相应注销该账户。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入本单位相关科目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支取和使用。单位财务账户和经费拨款账户的利息,应作为本单位的一项收入来源,根据业务需要统筹安排支出。特设专户的利息,应并入相关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账户的利息收入,要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编证后管理 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 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臵、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臵;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臵一致,不得出现偏差。 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 第三百九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布局,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臵、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立面效果。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九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测量成果表,载明建筑物、构筑物等满外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特殊情况标注建筑各层标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实行计划用水,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称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及计划用水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用水计划的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节水办公室根据我市当年水资源总量,参照区县节水办公室上报的汇总平衡结果、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定额和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在征求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市管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区县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范围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市节水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非生活用水户将市节水办公室或区县节水办公室(以下统称节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分解到月,并将分解到月的用水计划按其所在自然月平均计算到日。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非生活用水户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的,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进行查处。非生活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的,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区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指导、督促

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建籍 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据当年的招生入学办法,办理登记入学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三)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享受资助信息; (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安排送教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建立学籍。 第六条区县教育局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6-20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 (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据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 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 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地区类别划分见附表一(下同) (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0.5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0.4元 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0.3元 (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灌幅计收。具体收缴标准见附件二。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每日每平方米0.3元缴纳绿化闲置费。 按《条例》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其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的20%上交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每月终了5日内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属于区县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交市园林局后留用的收入一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园林绿化收费只能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绿化的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拨款程序予以核拨。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收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收费的管理,所收费用情况每半年要向市园林局汇总上报一次。 第五条园林绿化收费要严格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严格计价标准。各执收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准超标准、重复收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按本规定实施收费的,可以拒绝不合理收费。 第七条执行收费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津工信规[2019]5号201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制定并发布示范平台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审核、认定等工作;示范平台的跟踪检查和指导服务。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示范平台的政策宣传、组织申报、初步审查推荐和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区财政部门配合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示范平台的初步审查推荐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

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和上一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已获得过奖励的国家示范平台,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五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标准化咨询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金融、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2014年1月3日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 (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宽度增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