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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办法HR

劳动争议处理办法HR
劳动争议处理办法HR

1.0目的

为了建立并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行之

有效的科学管理体系,妥善处理劳动纠纷事件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3.0职责:

3.1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处理集团总部员工及下属公司管理类、关键岗位、财

务岗位的劳动争议事件,并指导参与各下属公司的重大劳动争议事件;3.2下属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技术类、专业类、工勤类员工的劳动争议

处理;

3.3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提供咨询、起诉及应诉,参与人员由公司领导指派,在责

任范围内由各公司责任部门协助仲裁。

4.0劳动争议处理

4.1处理劳动争议应本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

4.2公司可成立调解委员会,组成成员由公司领导指定,主要负责劳动争议的调

解工作。

4.3发生劳动争议事件后,人力资源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主管收集原始证据,并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意见,与调解委员会一起做好调解工作,尽量在企业内部与员工达成一致,调解结案。

4.4发生劳动争议事件后,员工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的,人力资源部门协助

相关部门主管收集整理原始证据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并做好应诉或申诉准备。

4.5劳动争议资料按管理权限统一由人力资源部门归档备查。

5.0劳动争议的防范措施

5.1为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各级主管应增强劳动争议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

劳动法规的学习,抓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做好员工的违纪、违规等记录,并保存。

6.0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门。

7.0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同时废止。附: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附图一: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人力资源HRSCC共享服务构思方案

区域公司人力资源共享服务方案思路 一、区域公司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HRSSC )项目的实施背景(1)区域批发公司公司、区域非批公司、区域事业部企管组织越来越多,各HR基础工作按业务体系分工,造成人员配比极不均衡; (2) HR基础事务较多,无法更好熟悉业务、支持业务,为业务服务; (3)集团统一的流程制度操作执行、合同管理归口有待加强,劳动风险监控难度大; (4)人力资源系统PS数据与员工实际情况不一致,基础数据难以保证及时性、准确性。 二、区域公司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HRSSC)项目实施的目的及意义 目的:以同一区域(办公区域)为基础,将人力资源基础事务(员工入离调转、员工培训、薪酬核算、五险一金)剥离,通过建立区域HR共享服务组,整合区域公司、区域非批公司、区域事业部基础人力事务,提高HR事务服务效率,促进区域人力资源部门承担和发挥BP功能,更好地服务业务,进行战略转型。 意义:(1)通过梳理、优化现有人力资源工作流程,建立标准化工作流程并运行,优化人力资源工作环节,提升员工工作效率;(2)通过持续维护PS系统,实现系统有效运行,BI与PS直接关联输出报表,提高数据一致性、准确性;(3)为区域公司、区域事业部人力资源部提供连接业务的空间。 三、HRSSC项目的实施举措 (一)目前可以共享的工作内容 (1)员工异动服务 员工入职服务、员工调动服务、员工转正服务、员工离职服务、员工档案管理、职务管理、新员工入职培训。 (2)薪酬福利服务 员工薪酬核算代发、员工保险服务、员工健康服务。 (3)风险控制管理

PS系统数据维护、数据共享、员工咨询服务、员工投诉服务。 (4)文化活动管理 文化活动组织、管理 是否加上:(2)员工招聘甄选 (二)HRSSC服务范围 以工作区域进行划分,对在办公区域的区域批发公司、区域非批公司、区域事业部进行人力资源部基础人事工作进行统一整合,人员整合、组织架构整合。成立区域公司共享服务组,服务共享范围内全部员工的基础人力事务。 (三)HRSSC组织结构及岗位设置 按照同一工作区域建立区域公司HRSSC组织结构,设置相应岗位。 a.了解目前HR服务配比,初创期现有人员整合、合理调配(短期调整除外); b.按区域设置区域HRSSC,基础事务服务对接操作中有疑问可直接对接集团人力资源总部共享服务中心。 各系统如区域医院事业部、器械部只保留HRBP 岗位1-2人,负责所属系统 人员的绩效管理、人才培养等工作。管理考核仍归属所属系统。 四、HRSSC实施工作计划 (一)HRSSC方案确定阶段 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31日,初步确定区域公司HRSSC组织架构、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状及情况分析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状及情况分析 大律师网 一、案子的现状 跟着江西省永丰县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开展、经济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抵触不断晋级,对立更加剧烈,劳作争议胶葛案子呈现持续上升的气势,各种集体性上访、要挟催讨的恶性事件频频发作,劳作争议呈现出史无前例的多样性和杂乱性,因而,劳作争议胶葛已成为政府所重视的社会疑问。 据统计,2008年至 2010年8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劳作争议案子36件,审结36件;其间追索劳作报酬胶葛案子20件、处理离退休手续胶葛案子3件、工伤事故胶葛案子6件、确认胶葛2件、下岗赋闲案子2件、交纳社会稳妥胶葛案子3件。 二、裁审对接方面遇到的疑难疑问 (一)社会准则不完善。中国《》的规矩很准则,很大略,《》规矩过于超前,不切中国现期间实践状况,操作性不强的特点。而劳作规章、当地和当地劳作规章虽然数量繁复,可是,规矩不一,相互打架的状况常有呈现。因而,劳作法令、劳作规章、当地劳作法规和当地劳作规章不一致,不体系的景象较杰出,这给劳作裁定安排和人民法院处理劳作争议案子带来了许多的疑问和艰难。 (二)有关部分不力。因为立法的因素,劳作保证部分的行政法令权利相对软弱,强制性手法有限,在法令过程中与别的行政部分的合作不调和,造成对公司的惩办力度不行有力,加之本身在经费、设备和人员的缺少,削弱了法令力气,致使对违规公司失掉有用的监督。一起,一些当地政府担心因严厉法令办理影响区域的投资环境,影响区域经济开展,通常采纳过多的干涉方针,致使劳作保证部分法令查办力度大打折扣,对公司的威慑力不大,公司违法景

象仍然照常。个别法令单位乃至存在消沉作为和不作为的景象,将本应经过行政路径处理的胶葛面向法院。 (三)用人单位法令认识单薄。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漠,内部规章准则缺失,办理办法不完善,用工手续不标准,处理疑问随意性较大,实际劳作联系在实践用工中却很多存在,也相应地添加了劳作争议胶葛。 (四)劳作争议案子的类型由简单化变得杂乱多样。曩昔,劳作争议案子的类型以导致的案子为主,品种对比单一。近几年来,各品种型的劳作争议案子不断呈现,比如,拖欠案子、拒付案子、内部承揽劳作案子、案子、交纳社会稳妥金案子、下岗、赋闲待遇案子等等,劳作争议案子品种的杂乱多样,必定给劳作裁定安排和人民法院处理劳作争议案子带来严峻挑战和艰难。 (五)劳作裁定安排定位不明晰,裁定人员短少,难以习惯劳作争议案子日益增多,劳作争议案子日趋杂乱多样的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终究属于啥性质的安排,至今没有在法令上予以明晰。在裁定员的装备上,每个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通常只要三至四人。劳作裁定委员会人员少,裁定使命深重是非常杰出的疑问。 (六)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时刻过长,法令程序杂乱,晦气于及时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从现在的法令程序看,一桩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有必要经过劳作裁定,有的还也许提起一审诉讼、提起上诉、恳求强制履行。假如都把这些法令程序都走完,最快也要近半年的时刻。 过于繁琐的程序和过长的时刻,关于那些恳求付出工资或许劳作报酬、恳求付出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劳作争议案子的劳作者来讲,明显非常晦气。 三、遇到的别的疑问 (一)公司办理不标准。这是劳作争议胶葛构成的主要因素。公司没有依照劳作法的规矩树立和完善本身的内部规章准则,已有的一些规矩乃至严峻侵犯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作法的有关恳求。

【案例】吉利人力资源共享服务项目(HRSSC)案例

吉利集团人力资源共享服务项目(HRSSC)案例 1.项目背景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始建于1986年,1997年进入汽车行业。集团总部设在杭州,在浙江 台州、宁波和兰州、湘潭、济南、成都等地建有汽车整车和动力总成制造基地。现资产总值 超过1100亿元,连续三年进入世界500强,是国家“创新型企业”和“国家汽车整车出口 基地企业”。 吉利集团作为整车制造企业特别是乘用车制造企业,需要面对政策、技术、人才、市场 等多方面的挑战。业务环境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对人力资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人力资源在企业中的战略地位和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持续竞争优势 的关键因素。吉利集团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面临着新的发展趋势: 1)人力资源在不断朝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集约式管理已经成为企 业资源有效利的方式。 2)有效的降低企业人力资源运营成本,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的效率是企业在发展过程 中需要不断关注的。 3)重新定位,人力资源部门如何成长为企业的战略伙伴。人力资源部门在企业发展 过程中被期望扮演战略性业务伙伴的角色,参与到企业战略目标达成过程中的重 大决策活动。 因此,从集团所面临的内外部情况及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吉利集团亟需通过建设人力资源共享服务模式,实现人力资本管理转型和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专业化的升级。发挥战略伙伴作用,助力企业战略目标的达成。 1.1吉利遇到的问题 1.1.1人力资源管理遇到的问题 1)职位管理体系还需要进一步优化,以满足集团化管控及规范化的要求; 2)伴随集团全球并购整合,亟需进一步提升集团管控能力,实现全球化管理; 3)人力资源管控流程还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权限等内容和信息,以界定总部与分 子公司之间的权限界定,提升管理效能; 4)人力资源管理流程需要进一步标准化,使流程运行更顺畅,提高人力资源运行效 率;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现以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劳动关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有效控制劳动争议的发生。 2.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长期、友好合作。 第二条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因公司开出、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 1.人力资源部是劳动争议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起因、证据等信息的采集并根据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情况并督促其执行。 3.调解委员会负责建立必要的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人力资源部人员、管理者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管理者代表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2章劳动争议的预防及处理原则 第四条在进行劳动争议预防前须先明确劳动争议的 类别及产生原因 1.劳动争议的类别 (1)按劳动争议的主体可划分为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团体争议。 (2)按劳动争议的性质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3)按劳动争议的标的可划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争议,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理解和实施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 (1)劳动权利义务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 (2)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利益原则,使公司和员工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和合作基础,又有利益差别和冲突。 3.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 针对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对劳动争议进行有效预防,常用的措施有以下四项。

对劳动争议纠纷的调查研究

劳动争议纠纷是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见民事纠纷,了解此类纠纷的特点、产生原因、诉 讼结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丰台区法院2004年第一季度受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常见问题,对双方如何避免产生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纠纷后如何避免败诉,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长迅猛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年一季度共受理118件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61件)同比 增加93%,审结69件,比上年(15件)同比增加360%. (二)案件多由劳动者提起,涉案单位绝大多数为公司、工厂等企业这些案件中,个人起诉的有97件,用人单位起诉的有21件;涉案单位类型上,69件次为公司,16件次为工厂,1件次为其他企业,21件次为学校、幼儿园、报社等事业单位。 (三)难以调解,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单位败诉的占多数 调解1件,裁定驳回起诉4件,裁定准予撤诉9件,移送1件,判决54件。判决案件中个人败诉的有7件,单位败诉的有47件。 (三)诉讼请求以要求支付工资或三险为主 要求解除或保持劳动关系的,有10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或加班工资的,有34件;

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有6件;要求支付工伤费用的,有4件。 二、劳动者败诉原因 在调查分析中可以发现,一些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虽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仍然依法被裁定或判决驳回起诉,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没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林有鹏等17人诉购物导报社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称2002年11月被告广州办事 处将其聘用,尽管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始终推脱,后无故停发其工资。原告认为其作为被告的员工为该报在广州地区的出版、发行而工作,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费用。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起诉的主体不符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同的企业名称,哪怕只有一字之差,代表不同的法律主体。一些劳动者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或将自己所在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分支机构推上法庭,或将与所在单位名称近似的单位作为被告,导致案件没开庭就被驳回。如王贺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保险争议案,由于被告系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三)未经法定前置的劳动争议裁决程序即起诉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

2011年3月1日 11:51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 目录 什么是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 构建人力资源共享中心的目的和意义[1]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的职能[1]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的组织模式[1]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的构建过程[1] HRSSC组织结构及运作架构[2] 构建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所面临的挑战 编辑本段什么是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HRSSC)是指企业集团将各业务单元所有与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如员工招聘、薪酬福利核算与发放、社会保险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服务管理、劳动合同管理、新员工培训、员工投诉与建议处理、咨询与专家服务等)集中起来,建立一个服务中心。该中心为集团所有的业务单元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业务单元为其支付服务费用。通过人力资源的共享服务中心的建立提高人力资源的运营效率,更好的服务业务单元。而企业集团的人力资源部门则专注于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实施,使人力资源管理实现战略转型。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它是一个独立运作的运营实体,引入了市场运作机制,却为企业内部服务。它通过服务创造价值,它的本质是由信息及网络技术推动的运作管理模式的变革和创新。 编辑本段构建人力资源共享中心的目的和意义[1] 构建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的目的是为了整合专业资源、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作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 1、集中服务、降低成本。企业集团创建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后,集团内所有业务单元的人事行政工作集中起来统一由共享中心来完成。共享中心不行使人力资源的管理职能,它与业务单元是服务与支持关系,依据业务单元的需要,提供服务,集中服务有利于资源的集中利用形成规模效应,达到从规模中实现效益的同时降低成本。 2、服务专业化和标准化。共享服务中心通过集中服务,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和流程,通过专业分工,打造专业化的队伍来提供专业服务,减少和避免以前分散在各业务单元中的因人力资源工作标准不统一造成的不公平性和执行标准不一致造成的偏差。从而提高人力资源政策执行的公平性,提高员工满意度。 3、提高效率、聚焦战略。集中的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提高了人力资源的运营效率,也使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摆脱行政事务专注于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聚焦于员工能力提升,团队建设和战略绩效的落实。 建立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后,业务单元可以更加专注于核心业务的开展,提高业务单元的运营效率,从而使其更加专业化,更具有竞争力。同时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在与业务单元服务的过程中,增进与业务单元的合作伙伴关系。 编辑本段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的职能[1]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一般具有三个方面的职能,集中的人事行政服务、人力资源专业咨询服务、人力资源业务伙伴。 1.集中的人事行政服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提供集中服务,因此共享中心要建立专业化的人事服务队伍,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劳动争议逐渐增多。但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处理,也由此引发出许多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些制度的弊端入手,深入分析,以期对症下药,进而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是要把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使之更能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基于一种力图更好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思路而斗胆作出的分析,而非去建立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制度,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完美。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缺陷争议分类裁审分离各自终局 导入语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倘若争议处理体系无法适应妥善处理这些争议的需要,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这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述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是“一裁两审”体制,根据我国的

劳动法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协商手段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围、故本文中就不作论述。因此,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确立,调解当属自愿,而仲裁则必为前置程序,简称“一裁两审”体制。在九十年代,这种争议处理制度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一裁两审”体制越来越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个方面,下面分别介绍它们的现状与不足处。

劳动纠纷大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纠纷12大经典案例及解析(招聘入职篇)

目录【招聘篇】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录用篇】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入职篇】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 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 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 随意设置试用期双倍补偿没商议 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入职培训很迫切,制度告知莫忽略

招聘篇 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一、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 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

(完整版)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HRSSC)是指企业集团将各业务单元所有 与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如员工招聘、薪酬福利核算 与发放、社会保险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服务管理、劳动合同管理、新员工培训、员工投诉与建议处理、咨询与专家服务等)集中起来,建立一个服务中心。该中心为集团所有的业务单元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业务单元为其支付服务费用。通过人力资源的共享服务中心的建 立提高人力资源的运营效率,更好的服务业务单元。而企业集团的人 力资源部门则专注于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实施,使人力资源管理实 现战略转型。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它是一个独立运作 的运营实体,引入了市场运作机制,却为企业内部服务。它通过服务 创造价值,它的本质是由信息及网络技术推动的运作管理模式的变革 和创新。 构建人力资源共享中心的目的和意义[1] 构建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的目的是为了整合专业资源、降低运 营成本、提高运作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 1、集中服务、降低成本。企业集团创建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后,集团内所有业务单元的人事行政工作集中起来统一由共享中心来完成。共享中心不行使人力资源的管理职能,它与业务单元是服务与支

持关系,依据业务单元的需要,提供服务,集中服务有利于资源的集 中利用形成规模效应,达到从规模中实现效益的同时降低成本。 2、服务专业化和标准化。共享服务中心通过集中服务,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和流程,通过专业分工,打造专业化的队伍来提供专业服务,减少和避免以前分散在各业务单元中的因人力资源工作标准不统一造成的不公平性和执行标准不一致造成的偏差。从而提高人力资源政策执行的公平性,提高员工满意度。 3、提高效率、聚焦战略。集中的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提高了人力资源的运营效率,也使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摆脱行政事务专注于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聚焦于员工能力提升,团队建设和战略绩效的落实。 建立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后,业务单元可以更加专注于核心业 务的开展,提高业务单元的运营效率,从而使其更加专业化,更具有 竞争力。同时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在与业务单元服务的过程中,增进与业务单元的合作伙伴关系。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的职能[1]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一般具有三个方面的职能,集中的人事行 政服务、人力资源专业咨询服务、人力资源业务伙伴。 1.集中的人事行政服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提供集中服务,因此共享中心要建立专业化的人事服务队伍,制定专业的服务流 程和服务标准,来满足内部客户的需求。这些人事行政服务主要包括

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一)规章概述 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仲裁和司法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4.劳动仲裁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5.仲裁程序 (1)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2)管辖。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3)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4)时效。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思考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思考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从劳动争议的概念出发,结合审判实践,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种类、受理条件及其审理规则、法律适用的阐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全文共8660个字。[关键词]: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种类   受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劳动用工上,体现的是双向选择,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进入市场谋求和选择职业,其目的是得到丰厚的生活资料,以体现价值的最大化,而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市场,寻求获得素质好且廉价的劳动力,以保障低成本、高效益,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了各自的具体利益不一致性,而这种不一致性协调不好就会发生劳动争议。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理顺好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就目前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一、劳动争议概念。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引起的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简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者(单位)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劳

动争议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的不同,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在我国,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有关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平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劳动争议的种类。由于《劳动法》起步较晚,所以劳动争议案件在90年代才有一些上升,特别是《劳动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才逐步被人们认识和重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1年3月22日第116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专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受案范围、适用法律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依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广泛,类型较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五种:一是去职纠纷,指用人者(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管理纠纷,指用人者(单位)行使对

劳动纠纷案件审理中疑点问题探讨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d87764458.html, 劳动纠纷案件审理中疑点问题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劳资矛盾日益尖锐,如何更好地处理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保障屏障的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这种矛盾的最后解决。本文旨在通过对现实审判中出现的有关劳动争议的疑点问题进行探讨,总结审判经验,以求对提高有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所裨益。 一、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问题 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纠纷的一个前置程序,在其制度设计上完全不同于商事仲裁,其制度价值在于最短期限、最大限度维持劳资关系稳定,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一)有关仲裁请求的审查问题

基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一个特殊点,即对仲裁请求的审查,其具体包括:对仲裁请求范围的审查、对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性的审查以及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请求部分的独立性的审查。对于这些审查,目的是先裁后审的程序设计上的最终实施,故对于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的范围不一致时,人民法院须对于这些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仅在诉讼中提出的与仲裁请求范围无联系、而具有独立性的请求应驳回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先向仲裁部门申请就具有独立部分的请求进行仲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后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 (二)有关仲裁认定的事实的效力问题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后,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仲裁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以仲裁认定的事实直接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但对于仲裁委的开庭笔录中记载的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待研究。我们认为,应赋予对方对其自认的事实的抗辩权,在无胁迫和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自认的效力,因为事实本身具有客观性,在特定条件下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另外,对于一方提交的仲裁机关依职权

劳动纠纷处理的管理制度

项目部劳动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 障劳动者和项目部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维护正常 生产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 结合本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劳务公司必须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项目部不得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作业班组应设一名考勤员,如实对员工出勤情况考勤。建立花名册,及时登记或注销进退务工人员情况。并报项目部备案。 2、项目部必须与进场的作业班组及另星少数作业人员签订作业经济承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负责务工人员的工资结算,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和争议。 3、防止拖欠和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务工人员发生工资纠纷时,应按《务工人员工资领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要求协商处理。工资标准应在招工上岗前由用工双方书面约定,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病事假除外)。 4、项目部对每位进场员工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实现保险。对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后,赔偿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情协商。 5、项目部与作业班组必须对员工按要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合格产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劳保用品发放不及时到位发生纠纷时,

项目部应及时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的要求处理解决。 6、对考勤发生的纠纷,应按《务工人员劳动考勤制度》的有关条款协调。 7、员工与用工班组发生纠纷不能自行解决时,应及时上报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8、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双方其中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应及时上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9、在施工现场设立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 10、以上规定由项目部负责解释并实施。 东莞市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日 劳资纠纷处理制度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

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发展及员工队伍建设探索(四川电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发展及员工队伍建设探索 企业管理□林志刚(中国电信四川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成都610012)四川电信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是中国电信集团首批试点单位,通过2009 一年的运行和总结,达到了阶段性预期目标,成绩得到了集团肯定。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面对未来企业战略发展要求和自身能力水平提升的压力,需要牢牢把握的三大核心是:对底层系统支撑的优化和提升;对中间层业务流程的标准和规范;对上层人力资源的协调和发展。而在系统和流程基本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尤以人力资源的协调发展最为关键。特别在当前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深化“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时期,如何统筹人力资源管理、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以迅速形成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这其中既包括中心人力资源向外部(财务队伍整体建设和财务向业务融合)吐故纳新,又包括中心内部人才的孵化两个层面,本文重点就中心内部人才孵化层面,结合四川电信正在实施的“四位一体”试点进行探讨。 一、中心人力资源现状特点 中心是一支年轻化、专业化的队伍,员工人数众多,其中正式员工编制 93 名,已到位86 名,外包人员21 名。 中心人才结构如图1 所示。 根据公司对共享中心管理加操作的双重职能定位,人力资源总体上可分为核算和非核算两大类型,又兼具同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同质化特征表现为四个“多数”: 1、多数是年轻员工:中心员工平均年龄28 岁,78%以上员工年龄集中在35 岁以下(图 2),是省公司最年轻的部门,这个年龄段也处于择业取向影响动态因素较多的阶段。 2、多数是女性员工:女员工占到近 80%,其中 %处于未婚状态,今后将面临恋爱、婚姻、生育等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处理好坏,也会直接影响到中心整体工作是否得以正常运行。 3、多数从事财务基础工作:中心员工目前有 58%从事会计核算工作,17%从事会计复核工作,从事支撑类岗位人员占16%,业务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占比9%,呈现较为典型的扁平化金字塔人才结构。图1 四川电信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人才结构示意图 4、多数有职业发展诉求:中心员工 100%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高达83%(图3),60%以上员工是中共党员,并且大多是第一次就业或第一次正规就业,有着较强的职业发展愿望和诉求。图2 中心员工队伍年龄构成图3 中心员工队伍专业构成 中心人力资源队伍的“多样化”特征表现在:一方面人员来源面较广,包括省公司本部、多个本地网(成都、泸州、乐山、南充、长传、号百)、联通、卫通、国内多所大专院校(图 4),甚至还有“海归”人员,会带来多种生活习惯、人文风俗、价值取向等的融合碰撞;另一方面员工的专业背景和能力潜质上也具有差异化特点,员工涵盖包括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经济、税务、计算机、统计等多个专业,老、中、青年员工在知识背景、专业素养、学习能力、服务意识等诸多方面呈现出较大个体差异性。图4 中心人力资源队伍来源广泛 二、中心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思路

个人劳动纠纷处理流程

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的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仲裁申请书 ?证据 1.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号等,被申请人信 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卡等 2.准备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作日志等 3.将申请书交到单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知道在哪的咨询 12333。 等待仲裁立案,并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注册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定等同于实际营业地,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信息网查询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地的,依照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还应附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参见沈律师的另一篇文章“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劳动关系举证”;2、身份证复印件;3、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2、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7.12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目录 第一部分招聘篇 (1)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1)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2) 第二部分录用篇 (5)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5) 第三部分入职篇 (8)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8) 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10) 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 (11) 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14) 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 (17) 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 (19) 随意设置试用期双倍补偿没商议 (19) 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21) 入职培训很迫切,制度告知莫忽略 (24) 第四部分变更劳动合同篇 (24) 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 (25) 语言沟通难奏效,书面通知勿忘掉 (27) 连签二次劳动合同,就必签无固定期合同? (28) 第五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篇 (30) 员工声明双方再无争议,还能再要求双倍工资吗? (30) 员工提出辞职,就等于办结劳动关系了吗? (31) 无固定期合同,约定解除并非合法 (34) 规章制度的双重约束性 (36) 炒掉隐婚怀孕者单位为何不违法 (37) 工厂搬迁员工辞职能否要补偿金? (39) 规章制度想生效,前置沟通是良药 (40) 同一母公司内调动,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41) 解聘,慎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44) 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 (45) 事实劳动关系,后果越来越严重 (47) 提前离职合法,忽视竞业限制受罚 (48) 第六部分工伤篇 (51)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51) 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53) 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 (56) 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 (59) 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60) 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61) 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 (62) 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 (64) 第七部分保险篇 (66) 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66) 第八部分劳务派遣篇 (67)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67) 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68)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 (70) 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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