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09年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十六条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09年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

六、普外科:

1、胰腺癌根治术后、胰腺的其他手术术后

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后、肝脏外伤术后、肝脓肿术后、肝内胆管结石术后

3、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手术、胆囊胆总管的相关手术后

4、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后、肠切除术后

5、直、结肠癌根治术后

6、脾脏外伤、脾肿瘤、脾功能亢进脾脏切除术后

7、门静脉高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术后

8、胸、腹联合损伤的救治手术、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术后

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肿瘤切除术、甲状腺肿瘤切除术后、甲亢术后

10、乳腺癌根治术后

11、腹腔镜的诊疗手术术后

附件:1:卫生部ICU建设与管理指南

2: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

1.《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第八条重症医学科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主任,全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和质量建设。

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第九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以保证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

第十条医院相关科室应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医学科提供床旁B超、血液净化仪、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一条重症医学科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重症医学科每天至少应保留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

第十二条重症医学科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间距大于1米;每个病房最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用于收治隔离病人。

第十三条重症医学科位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宜接近手术室、医学影像学科、检验科和输血科(血库)等。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医疗、护理、医院感染等管理部门应履行日常监管职能。

第十六条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第十七条下列病理状态的患者应当转出重症医学科:

(一)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

(二)病情转入慢性状态;

(三)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

第十八条重症医学科的患者由重症医学科医师负责管理,患者病情治疗需要时,其他专科医师应及时提供会诊。

第十九条医院应采取措施保证重症医学科医师和护士具备适宜的技术操作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对入住重症医学科的患者应进行疾病严重度评估,为评价重症医学科资源使用的适宜性与诊疗质量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和完善重症医学科信息管理系统,保证重症医学科及时获得医技科室检查结果,以及质量管理与医院感染监控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重症医学科的药品、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有规范、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重症医学科的仪器和设备必须保持随时启用状态,定期进行质量控制,由专人负责维护和消毒,抢救物品有固定的存放地点。

第四章医院感染管理

第二十四条重症医学科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及对特殊感染患者的隔离。严格执行预防、控制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感染的各项措施,加强耐药菌感染管理,对感染及其高危因素实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重症医学科的整体布局应该使放置病床的医疗区域、医疗辅助用房区域、污物处理区域和医务人员生活辅助用房区域等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减少彼此之间的干扰和控制医院感染。

第二十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医疗区域内的温度应维持在(24±1.5)℃左右。具备足够的非接触性洗手设施和手部消毒装置,单间每床1套,开放式病床至少每2床1套。

第二十七条对感染患者应当依据其传染途径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对经空气感染的患者应当安置负压病房进行隔离治疗。

第二十八条重症医学科要有合理的包括人员流动和物流在内的医疗流向,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二十九条重症医学科应当严格限制非医务人员的探访;确需探访的,应穿隔离衣,并遵循有关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条重症医学科的建筑应该满足提供医护人员便利的观察条件和在必要时尽快接触病人的通道。装饰必须遵循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防潮防霉、防静电、容易清洁和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省级重症医学科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重症医学科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重症医学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对重症医学科的检查和指导,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设在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内开展本科重症患者治疗的科室和病房参照本指南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基本技能要求

2.重症医学科基本设备

附件1

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基本技能要求

一、医师

(一)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理论与技能,要对脏器功能及生命的异常信息具有足够的快速反应能力:休克、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急性肾功能不全、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严重肝功能障碍、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急性凝血功能障碍、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镇静与镇痛、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免疫功能紊乱。要掌握复苏和疾病危重程度的评估方法。

(三)除掌握临床科室常用诊疗技术外,应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心肺复苏术、颅内压监测技术、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机械通气技术、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持续血液净化、纤维支气管镜等技术。

二、护士

(一)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掌握重症监护的专业技术:输液泵的临床应用和护理,外科各类导管的护理,给氧治疗、气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机监护技术,循环系统血液动力学监测,心电监测及除颤技术,血液净化技术,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监测技术,胸部物理治疗技术,重症患者营养支持技术,危重症患者抢救配合技术等。

(三)除掌握重症监护的专业技术外,应具备以下能力:各系统疾病重症患者的护理、重症医学科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重症患者的疼痛管理、重症监护的心理护理等。

附件2

重症医学科基本设备

一、每床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每张监护病床装配电源插座12个以上,氧气接口2个以上,压缩空气接口2个和负压吸引接口2个以上。医疗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分开。每个床位的电源应该是独立的反馈电路供应。重症医学科应有备用的不间断电力系统(UPS)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个电路插座都应在主面板上有独立的电路短路器。

二、应配备适合的病床,配备防褥疮床垫。

三、每床配备床旁监护系统,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重症加强治疗单元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监护仪。

四、三级综合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原则上应该每床配备1台呼吸机,二级综合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呼吸机。每床配备简易呼吸器(复苏呼吸气囊)。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重症加强治疗单元至少应有1台便携式呼吸机。

五、每床均应配备输液泵和微量注射泵,其中微量注射泵原则上每床4台以上。另配备一定数量的肠内营养输注泵。

六、其他必配设备:心电图机、血气分析仪、除颤仪、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车上备有喉镜、气管导管、各种管道接头、急救药品以及其他抢救用具等)、纤维支气管镜、升降温设备等。三级医院必须配置血液净化装置、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2.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ICU收治范围:

非手术科室系统:

一、心搏骤停:

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

收入指征:

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

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3.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进行机械通气治疗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

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急性左心功能不全;②急性心源性肺水肿;③心源性休克;④急性心包填塞。

五、急性心肌梗死

收入指征:急性心肌梗死。

六、严重心律失常

收入指征:临床上有症状并伴有显著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各种心律失常。

七、高血压危象

收入指征:各期高血压或急进型高血压患者血压突然急剧性升高,出现以下临床表现:①面色苍白或皮肤潮红、口干、出汗。②剧烈头痛,眩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③气急,心悸,胸闷,胸痛。④尿频,尿少,尿中出现蛋白和红细胞。⑤眼底检查见小动脉痉挛、渗出及出血。

八、急性肾功能不全

收入指征:有引起急性肾功能不全病因,并有下列临床表现者:①24h尿量<400ml或<17ml/h,或无尿;②血清钾>6.0mmol/L,心电图出现T波高尖等高血钾表现;③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增高。

九、大出血

收入指征:各种疾病引起的严重急性出血并发症:如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或颅内出血等。

1.消化道出血:突发大量呕血或便血,或收缩压<80mmHg,面色苍白、皮肤湿冷。

2.咯血引起突发窒息或呼吸困难、紫绀等危重症状。

3.其它原发疾病引起的急性出血,伴有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十、危重创伤、多发伤

收入指征:

1. 危重创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危重创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收缩压<80mmHg;②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手术开放气道或机械通气;③有心脏骤停者;④脑外伤格拉斯哥积分(Gtassgow coma scale,GCS)<8,有瞳孔散大,或仍表现为意识障碍者;⑤伴有心、肺、肾等重要器官功能不全。

2.多发伤。

十一、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l.高钾血症

收入指征:血清钾>6.0mmol/L,ECG示T波高尖、传导阻滞、QRS波增宽、室性早搏、室性心动过速、室颤等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2.低钾血症

收入指征:血清钾<3.0mmol/L(周期性麻痹除外),同时伴有T波低平或倒置、U波增高、Q-T间期延长和各种室性心律失常等ECG变化,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3.高钠血症

收入指征:血清钠>150mmol/L,伴烦躁、谵妄或昏迷等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4.低钠血症

收入指征:血清钠<130mmol/L,淡漠、嗜睡或昏迷等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5.其他如低镁血症(<0.75mmol/L)、高镁血症(>2.0mmol/L)、低钙血症(<2.2mmol/L。)、高钙血症(>2.75mmol/L,),多表现为神经肌肉系统症状,以及相应的ECG改变,常由内分泌、肿瘤、胰腺疾病等引起,出入ICU指征应结合原发病决定。

6. 酸碱失衡

收入指征:单纯性酸碱失衡(pH值<7.30或>7.50),双重性或三重性酸碱失衡,或需用机通气治疗者。

十二、急性中毒

收入指征:各种物理、化学因素导致的危急重症(一氧化碳、化学毒物、农药、药物、食物、酒精等中毒史,并且出现下列各系统症状体征之一者:①神经系统:昏迷、谵妄、惊厥、瘫痪。②呼吸系统:呼吸肌麻痹需用机械通气,急性肺水肿,急性呼吸衰竭。③循环系统: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骤停,休克,心肌损伤。④泌尿系统:急性肾功能衰竭。⑤血液系统:溶血,急性粒细胞缺乏,严重出血。

十三、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多器官功能衰竭(MOF)

收入指征:符合MODS、MOF诊断标准。

十四、其他

收入指征:电击伤、溺水、自缢、中暑、妊娠中毒症、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甲状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危象、肾上腺危象、非酮症性昏迷、酮症酸中毒、急性重症胰腺炎等需入ICU监护治疗。

十五、小儿科参照“大内科”标准执行。

手术科室系统:

一、口腔科:

1、上颌窦根治术后

2、舌癌术后

3、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联合根治及各种皮瓣修复术后

4、腭裂修补术后

5、上下颌骨骨折固定术后

6、口腔颌面部严重外伤危及生命的抢救术后

7、伴有全身严重性器质性疾病的手术术后

8、新开展的重大手术术后

9、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术后

二、耳鼻喉科:

1、喉切除术及发音重建术术后、喉部分切除术后

2、喉及气管狭窄成形术后、鼻成形术(全麻)术后

3、鼻窦内窥镜手术(全麻)术后

4、鼻咽癌手术术后

5、外、中耳癌根治术术后

6、新开展的各种手术术后

7、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术后

三、眼科:

1、眶部肿瘤摘除术后

2、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术后

四、神经外科:

1、各种颅内肿瘤手术术后

2、各种自发性脑出血、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后

3、各种脑挫裂伤脑疝去骨瓣减压术后

4、颅骨修补(全麻)术后

5、各种脑积水分流术后、脑积水脑室外引流(全麻)术后

6、严重颅脑损伤及复合伤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呼吸器支持者

7、颅脑外伤或者肿瘤术后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8、脊髓肿瘤术术后

五、胸外科:

1、各种心脏手术术后

2、纵隔肿瘤切除术后

3、食管癌根治术后、贲门及食管下段肿瘤切除术后

4、肺癌术后

5、全胸膜全肺切除术后、全肺及肺叶切除术后、肺楔形切除术后、肺大泡切除术后

6、膈肌破裂修补术、肺破裂修补术、心脏破裂修补术后

7、血气胸开胸控查术后

8、贲门括约肌切开成形术后

9、食管憩室切除术后、食管平滑肌瘤切除术后

10、其他开胸手术

六、普外科:

1、胰腺癌根治术后、胰腺的其他手术术后

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后、肝脏外伤术后、肝脓肿术后、肝内胆管结石术后

3、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手术、胆囊胆总管的相关手术后

4、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后、肠切除术后

5、直、结肠癌根治术后

6、脾脏外伤、脾肿瘤、脾功能亢进脾脏切除术后

7、门静脉高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术后

8、胸、腹联合损伤的救治手术、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术后

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肿瘤切除术、甲状腺肿瘤切除术后、甲亢术后

10、乳腺癌根治术后

11、腹腔镜的诊疗手术术后

七、泌尿外科:

1、各种肾上腺手术术后

2、涉及肾主要血管的手术后

3、肾癌根治术、肾切除术、肾结石手术、肾破裂手术后

4、输尿管切开取石术后、输尿管的其他手术后

5、全膀胱切除+肠道尿流分流手术后

6、前列腺癌根治术、前列腺摘除术后

7、经膀胱镜复杂性手术、经腹腔镜手术后

8、膀胱癌手术后

八、骨科:

1、全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及返修术(膝、髋、肩、踝)、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股骨头置换术后

2、骨关节恶性肿瘤切除术后或截肢术后

3、脊椎前路手术(颈、胸、腰)、上颈椎后路手术后

4、脊柱侧弯矫形术、驼背矫正术后

5、先天性髋关节脱位手术后

6、半骨盆切除术、骨盆复杂骨折手术复位内固定、髋臼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后

7、脊柱后路椎板减压及椎弓根内固定的应用、脊柱结核病灶清除术、胸椎管狭窄减压术后

8、腰椎间盘脱出髓核摘除术(包括常规手术及椎间盘镜)后(手术医生和麻醉医生根据情况定)

9、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

10、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或者病情较复杂较严重的手术后、颈髓损伤需要呼吸功能支持者

九、妇产科:

1、子宫体癌根治术、宫颈癌根治术、盆腔清扫术后

2、卵巢癌根治术后

3、腹腔镜诊断与经腹腔镜手术后

4、各种子宫切除术后

5、有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产科及妇科各种手术后

6、宫外孕手术(全麻)术后

7、产后大量出血(DIC)、羊水栓塞

8、巨大卵巢囊肿手术(全麻)后

手术科室的其他情况:

1、高风险手术、其它原有较严重基础疾病

2、年龄>70岁以上丙类以上手术

3、所有全麻手术

4、各种术中麻醉不稳定或有并发症的手术

5、各种新开展手术

其他相关规定:

1、科室的病人病情特殊希望入住ICU者,请与ICU联系后定。

2、从其他科室转入ICU的病人,原床位医生及其上级医生必须每日早上去查房一次,全天候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ICU值班医师白班必须床头观察病情,如果有病情变化随时与原科室联系处理。

3、各科符合收住标准的病人必须及时收住ICU。

4、出现以上未涵盖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5、上述规定纳入医疗质量考核,违反者按医疗质量考核标准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医教科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科室分)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第一部分 ICU收治病种范围 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地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2)高危病人。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ICU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ICU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性恶化,如大出血但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ICU科。 ICU收治病种的范围主要有: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二、各种类型休克 三、急性呼吸衰竭 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六、重症哮喘 七、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八、急性心功能衰竭 九、严重心律失常 十、高血压危象 十一、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十二、重症胰腺炎 十三、大出血 十四、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十五、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十六、急性重症肌无力 十七、重症感染、脓毒症 十八、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十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二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二十一、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二十二、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二十三、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二十四、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ICU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收入指征: 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二、各种类型休克 收入指征: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 收缩压<10.7Kpa(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4 Kpa(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二项: 1、意识障碍; 2、皮肤湿冷;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 4、代谢性酸中毒。 (二)各类型休克(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转出指征: 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三、急性呼吸衰竭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引起急性缺氧和/CO2潴留的病因存在并以下之一: 1.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 2.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 治疗 3.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

ICU病人出入室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合川宏仁医院 重症医学科(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 (试行) 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ICU收治原则: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5.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经临床科室讨论制定如下:ICU收治范围: 非手术科室系统: 一、心搏骤停: 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

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 收入指征: 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 <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 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 ③SpO2<90%。 3.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进行机械通气治疗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暂归心脏内科) 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急性左心功能不全;②急性心源性肺水肿;③心源性休克;④急性心包填塞。 五、高血压危象 收入指征:各期高血压或急进型高血压患者血压突然急剧性升高,出

ICU建设标准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2006) 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 【引言】 重症医学(Critical Care Medicine,CCM)是研究危及生命的疾病状态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诊治方法的临床医学学科。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它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提供系统的、高质量的医学监护和救治技术,是医院集中监护和救治重症患者的专业科室。ICU应用先进的诊断、监护和治疗设备与技术,对病情进行连续、动态的定性和定量观察,并通过有效的干预措施,为重症患者提供规范的、高质量的生命支持,改善生存质量。重症患者的生命支持技术水平,直接反映医院的综合救治能力,体现医院整体医疗实力,是现代化医院的重要标志。重症医学的学科建设和ICU的组织与管理,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为促进我国重症医学的发展,规范我国医疗机构ICU的组织与管理,特制订《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 【基本要求】

(一)我国三级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均应设立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属于临床独立学科,直属医院职能部门直接领导。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 (二)ICU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专职医护人员。 (三)ICU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接收医院各科的重症患者。 【ICU的规模】 ICU的病床数量根据医院等级和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一般以该ICU服务病床数或医院病床总数的2~8%为宜,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从医疗运作角度考虑,每个ICU管理单元以8到12张床位为宜;床位使用率以65~75%为宜,超过80%则表明ICU的床位数不能满足医院的临床需要,应该扩大规模。 【ICU的人员配备】 (一) ICU专科医师的固定编制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为~1:1以上。ICU日常工作中可有部分轮科、进修医师。ICU医师组成应包括高级、中级和初级医师,每个管理单元必须至少配备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全面负责医疗工作。 (二) ICU专科护士的固定编制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为~3 : 1以上。

ICU的收治标准及流程

ICU的收治标准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 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例如:各类休克患者,严重创伤患者,各种气道急症需行呼吸管理患者,急性心功能衰竭患者,严重心律失常患者,急性心肌梗死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 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例如: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患者,全麻术后麻醉作用尚未消失或生命体征尚未稳定需严密观察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 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例如: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的患者,COPD并发呼衰。 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急性传染病、已认定脑死亡、 无急性症状的慢性患者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将患者送进ICU的规范流程 院内各临床科室的危重病人: 病人所在科室提出会诊(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通知会诊)——由ICU医生会诊病人——会诊医生了解病情,认为病人适合转ICU进行进一步治疗——患者及家属同意转ICU——签“入住ICU知情同意书”——通知ICU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相关科室做好转科准备——转运病人——病人进入ICU病房。 各临床科室择期高危手术的病人: 由病人所在科室术前联系ICU病房,患者及家属同意术后转ICU,并签“入住ICU知情同意书”,ICU医生与主管医生协商确定病人手术后转入ICU病房。急诊病人: 急诊需行手术的外伤病人(先在急诊科确定收治科室),若因暂时情况无法立即手术者,可以建立手术前绿色通道,收治ICU病房——病人在ICU病情相对稳定时——相关科室准备积极手术治疗。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 C 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 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2、各种类型休克 3、急性呼吸衰竭 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6、重症哮喘 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 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9、重症胰腺炎 10、大出血 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13、急性重症肌无力 14、重症感染、脓毒症 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医生。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 ②麻醉前状态 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 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 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④手术情况:所施手术及术中遇到的问题、术后需注意观察的问题、预测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止血问题、血液制品)。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术者书写手术记录,由转出科室书写转出记录,ICU医生书写转入记录。 5、由ICU医生及外科医生共同管理病人,在外科医生指导下,ICU 医生护士全面负责病人生命体征监测及脏器功能支持,外科情况变化时,外科医生及时给予处置,24小时随诊。 6、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四、门(急)诊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门(急)诊需要收入ICU治疗的患者,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门(急)诊医师通知ICU及二线值班医师后,直接收入ICU。 2、门(急)诊遇拟行手术的外伤(如果是复合伤,在急诊确定主要

二甲医院ICU收治入室标准

二甲医院ICU收治入室标准: 1. 急性、可逆、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到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 具体的收治标准详见《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ICU不适合收治的病人: 1. 脑死亡者; 2. 合并急性传染病或有精神异常的病人; 3. 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病人; 5. 晚期恶性肿瘤病人; 6. 外科原发病未处理且对继续治疗有不利影响者; 7. 疾病终末期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 8. 急性传染病; 9. 持续性植物状态。 ICU具体收治标准 一、心搏骤停 心搏骤停经抢救心肺复苏后恢复自主心律,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要求心率、律、血压基本稳定,适合搬运转移。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如肿瘤晚期、疾病终末期的心脏停博者)。二、休克 (一)各类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积极液体复苏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或伴下列情况者: 1. 意识障碍; 2. 血压依赖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 3. 少尿6小时以上,无尿2小时以上; 4. 严重的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一)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危及生命,需要呼吸机治疗 抢救; (二)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且经内科对症处理后无缓解或加重者,

如伴有昏迷、休克、心衰等:

ICU收治范围与标准科室分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第一部分 ICU收治病种围 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地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2)高危病人。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ICU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ICU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性恶化,如大出血但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ICU科。 ICU收治病种的围主要有: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成功后 二、各种类型休克 三、急性呼吸衰竭 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六、重症哮喘 七、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八、急性心功能衰竭 九、严重心律失常 十、高血压危象 十一、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十二、重症胰腺炎 十三、大出血 十四、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十五、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十六、急性重症肌无力 十七、重症感染、脓毒症 十八、弥散性血管凝血 十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二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二十一、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二十二、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二十三、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二十四、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ICU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成功后 收入指征: 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二、各种类型休克 收入指征: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 收缩压<10.7Kpa(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4 Kpa(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二项: 1、意识障碍; 2、皮肤湿冷;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 4、代性酸中毒。 (二)各类型休克(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转出指征: 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三、急性呼吸衰竭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引起急性缺氧和/CO2潴留的病因存在并以下之一: 1.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 2.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 治疗 3.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紊乱

重症医学科收治范围及要求

一.收治范围总原则[参考重症医学科管理与建设指南(2009版)]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的患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二.具体的疾病状态 (一)休克:包括低血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出现以下表现: 1.收缩压<80mmHg或较原有收缩压降低30mmHg以上。 1.意识障碍。 2.皮肤湿冷,肢端发绀。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ml/kg/小时。 4.代谢性酸中毒。 5.DIC早中期。 (二)呼吸心跳骤停、初期心肺复苏术后: 在各科发生的呼吸心跳骤停经初期心肺复苏成功后,均应立即转入

ICU继续进行后期心肺脑复苏及脏器支持治疗(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的心脏停搏及呼吸停止)。 (三)呼吸功能衰竭: 1.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困难、呼吸频率明显增快、有明显发绀的临床表现。 2.血气分析提示PaO2<60mmHg、SpO2<90%,或伴PaCO2>50mmHg,经常规吸氧不能改善缺氧,需行呼吸机辅助通气者。 (四)严重创伤、多发伤、复合伤: 1.严重创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 2.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开放气道或呼吸机辅助呼吸者。 3.有心跳呼吸骤停者。 4.创伤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 (五)单个/多个器官功能不全: 1.急性呼吸功能不全:任何原因导致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需行呼吸机机械治疗。 2.急性心功能障碍:出现急性左心衰伴有肺水肿、严重低氧血症,经常规吸氧不能改善缺氧症状,需行呼吸机机械通气者。 3.肾功能不全者:各种原因导致的急性肾功能不全,具有以下表现:(1)24小时尿量<400ml(成人)或<1-2ml/小时/kg者。 (2)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升高。 (3)严重电解质紊乱(尤其是高血钾:血K+>6mmol/L)、代谢性酸中毒(pH值<7.20,HCO3-<15mmol/L)。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第一部分ICU收治病种范围: 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1)急性可逆性疾病。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的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2)高危病人。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ICU可以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ICU 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的恶化,如大出血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科。 ICU科收治病种的范围主要有: 1、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 2、各种类型的休克 3、急性呼吸衰竭 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ALI/ARDS) 6、重症哮喘 7、急性冠脉综合症(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8、急性心功能衰竭 9、严重心律失常 10、高血压危象 11、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12、重症胰腺炎 13、大出血 14、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针 15、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16、急性重症肌无力 17、重症感染、脓毒血症

18、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19、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20、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21、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22、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多器官功能不全或衰竭 23、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4、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ICU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收入指征: 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搏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二、各种类型休克 收入指征: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 收缩压〈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两项: 意识障碍 皮肤湿冷 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 代谢性酸中毒 (二)、各类型休克(低血容量性、心源性、感染性、过敏性等),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转出指征: 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三、急性呼吸衰竭: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一、ICU收治病种得范围 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2、各种类型休克 3、急性呼吸衰竭 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6、重症哮喘 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 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9、重症胰腺炎 10、大出血 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13、急性重症肌无力 14、重症感染、脓毒症 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得损伤 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20、原因不明得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1、其她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得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为

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医生。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 ②麻醉前状态 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得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 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④手术情况:所施手术及术中遇到得问题、术后需注意观察得问题、预测可能遇到得问题(如:止血问题、血液制品)、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术者书写手术记录,由转出科室书写转出记录,ICU医生书写转入记录。 5、由ICU医生及外科医生共同管理病人,在外科医生指导下,ICU 医生护士全面负责病人生命体征监测及脏器功能支持,外科情况变化时,外科医生及时给予处置,24小时随诊。 6、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四、门(急)诊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门(急)诊需要收入ICU治疗得患者,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门

ICU建设规范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 (2006) 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 2006.4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2006) 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 【引言】 重症医学(Critical Care Medicine,CCM)是研究危及生命的疾病状态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诊治方法的临床医学学科。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它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提供系统的、高质量的医学监护和救治技术,是医院集中监护和救治重症患者的专业科室。ICU应用先进的诊断、监护和治疗设备与技术,对病情进行连续、动态的定性和定量观察,并通过有效的干预措施,为重症患者提供规范的、高质量的生命支持,改善生存质量。重症患者的生命支持技术水平,直接反映医院的综合救治能力,体现医院整体医疗实力,是现代化医院的重要标志。重症医学的学科建设和ICU的组织与管理,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为促进我国重症医学的发展,规范我国医疗机构ICU的组织与管理,特制订《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 【基本要求】 (一)我国三级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均应设立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属于临床独立学科,直属医院职能部门直接领导。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 (二)ICU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专职医护人员。 (三)ICU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接收医院各科的重症患者。 【ICU的规模】 ICU的病床数量根据医院等级和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一般以该ICU服务病床数或医院病床总数的2~8%为宜,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从医疗运作角度考虑,每个ICU

人民医院病种收治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三级甲等人民医院病种收治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规范医院各科室病种收治,强化专科建设,杜绝非专科收治和推诿患者,确保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 二、标准 1、本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全国高等医药院校教材。 2、各专业的收治范围界定标准由医务部根据专业划分、各科室上报和我院的实际运作情况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3、各科室必须严格按照收治范围界定标准执行。医院将是否存在违规收治现象作为重点检查项目之一。 4、收治范围中明确规定的病种各专业不得推诿患者而拒收、拒治,当有争议时由医务部或医疗总值班进行协调。 5、收治范围界定标准中没有提到的疾病,各专业在收治时要考虑其合理性,如果有争议时由医务部或医疗总值班进行协调。 三、特殊情况界定 1、对门诊、急诊未能明确诊断的患者,需要根据患者主诉及体征收入相关专科诊治;入院后3天内要明确诊断,如不能明确诊断,需行科内或全院会诊讨论。明确诊断后,必需在24小时内转专科治疗。

2、对患多系统疾病的患者收治,应以患者本次就诊的主要病症归属情况,收入相关科室。按医学原则需综合或序贯治疗的,应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3、对疾病合并其他系统并发症的患者,原则上收治原发病归口所在的科室;如原发病已经控制稳定,而以其他系统并发症表现为主的,收治相应系统的科室。 4、肿瘤患者:肿瘤患者原则上能够行手术治疗的,优先考虑手术治疗,收治外科相应专业;如患者拒绝行手术治疗,应就手术治疗的必要性、治疗方案的选择,签订病情知情同意书确认后,收住肿瘤科;各科收治或住院确诊的初诊肿瘤患者,都要由肿瘤科、放疗科和手术科室(即相关外科)等相关科室进行多学科会诊。外科术后需要放化疗,必须转肿瘤科进行化疗;内科各科室收治肿瘤患者,除有系统并发症表现为主的,单纯行化疗患者,必须转肿瘤科治疗。 5、内、外科病种交叉的患者,若有明确手术指证,非手术科室原则上不得收治,其他情况视病情预后及患者选择方向而定,应申请相关科室会诊。 6、有外科手术指证的急腹症,禁止在非手术科室观察。 7、14岁以下患者(含14周岁),非外科手术及传染性疾病的儿童优先收住儿科;需手术治疗患者,优先收住儿外科,6岁以下儿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 (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 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2、各种类型休克 3、急性呼吸衰竭 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6、重症哮喘 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 &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9、重症胰腺炎 10、大出血 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13、急性重症肌无力 14、重症感染、脓毒症 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为全封

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 ②麻醉前状态 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 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④手术情况:所施手术及术中遇到的问题、术后需注意观察的问题、 预测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止血问题、血液制品)。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术者书写手术记录,由转出科室书写转出记录,ICU医生书写转入记录。 5、由ICU医生及外科医生共同管理病人,在外科医生指导下,ICU 医生护士全面负责病人生命体征监测及脏器功能支持,外科情况变化时,外科医生及时给予处置,24小时随诊。 6、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四、门(急)诊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 1、门(急)诊需要收入ICU治疗的患者,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门

ICU收治标准.docx

疾病诊疗程序 1、病人进入ICU后,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了解病史,包括入ICU前的诊治经 过以及检查情况等资料并进行体检,提出诊断、治疗、监护方案。有困难时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2、经过以上程序,诊疗仍有困难时,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向科主任提出会诊。 科主任负责组织科内讨论或全院会诊,必要时可请外院会诊。 3、会诊后的治疗方案,由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科主任亲自组 织实施。 4、认真执行事先告知制,加强与病人和家属的沟通,取得其理解、支持。 5、病人入科6 小时内,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与病人家属进行谈话,告知病人病情 的危重程度和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以及将采取的主要诊疗措施。请病人家属签写《ICU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单》和其他相关医疗告知文书。 病人入科、收治与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重症医学科(ICU)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我院ICU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依据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参考上级医院ICU 的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初步制订病人收治与管理制度如下: 1、I CU 向全院所有临床科室开放,只要符合ICU 病人收治指征,均可入住ICU。 2、病人在收住ICU 前,应由原诊治科室提出,经ICU 科医师会诊确认具备收住ICU 的指征后,方可收住,任何专科医生未经会诊同意前,无权擅自将病人转入ICU。 3、病人入住ICU必须由原诊治科室的医护人员护送进入ICU。病情特别危重的必须有医生和护士共同护送。 4、病人入住ICU ,须由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监护人)签定“ ICU 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 。 5、入住ICU 的病人,不论其何种原发病,原则上均由ICU 科医护人员实施诊疗管理,开出各项诊疗医嘱。专科医生有向ICU 医生提出与专科有关的特殊监护、诊疗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6、I CU 病人的专科情况,由ICU 医生提出会诊,专科医生有义务针对本专科情况及时对病人实施专科诊疗并做好会诊记录。 7、I CU 病人病情稳定后,按“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仍由原诊疗科室接收回病房。如原专科病情已缓解或基本缓解,则由ICU 科医生根据病人当前的主要病情转入相应专科病房。 8、从急诊科直接收住ICU 的病人,病情缓解后,由ICU 科医生根据病人当前的主要病情转入相应专科病房。 9、在治病人经ICU 科医生确定病情缓解,生命体征稳定,可以转出ICU 后,与相应专科联系,协商并共同决定病人转科。并由ICU 医生开出转科医嘱 10、为安全医疗,未经ICU 医生确认的病人,任何专科医生无权擅自将病人转出ICU 。 11、ICU 病人的平均住院时间应不超过7±3 天。 12、为了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入住ICU 的病人入院初始住院费应不低于1 万元。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三甲: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 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且有抢救希望者,可入ICU。原则上待血液动力学稳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转入ICU,以免在转运途中发生危险。 具体疾病: (一)各种严重休克:(二)严重心力衰竭;(三)严重心肌梗塞;(四)严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损伤,ARDS:(六)严重呼吸衰竭:(七)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八)严重肝功能不全;(九)MODS(MOF);(+)DIC;(十一)严重代谢功能障碍;(十二)昏迷;(十三)严重体液失衡;(十四)各种严重中毒;(十五)严重中暑;(十六)严重创伤及多发伤;(十七)挤压综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综合征;(十九)严重产科并发征;(二十)心肺脑复苏术后;(二十一)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 1.各种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如恶性肿瘤晚期。 2.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收治细则: (一)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 1、术前有严重休克或伴有心、肺功能不全,多器官衰竭和心率失常等,外科会诊后,无法当时手术,可先经急诊或转ICU进行紧急处理者,待病情稳定到可以耐受手术后进行手术,并且术后需继续进入ICU观察和治疗。

2、疑难、复杂性大手术术后需要继续严密监测和及时处理的病人。 3、胸外科、脑外科术后病人放入ICU进行观察和治疗。 4、急诊手术后全麻病人和70岁以上中大型手术全麻病人。 5、二次或三次大型手术后的全麻病人。 6、麻醉手术期间发生严重高血压、低血压、心力衰竭、肺水肿、严重心率失常、心搏骤停、休克、凝血功能障碍、DIC、大出血、麻醉意外或其它威胁生命的情况。 8、术后不明原因昏迷、苏醒延迟、呼吸功能恢复不满意或者呼吸衰竭的病人。 9、新开展或罕见的复杂手术。 (二)非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 1、需严密的呼吸监测或支持治疗的病人 (1)吸入氧浓度大于50%的病人。 (2)需要呼吸支持治疗,包括需要机械通气治疗或呼吸功能突然急性恶化需立刻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的病人。 (3)需要面罩式持续正压通气或无创性通气治疗。 2、需要循环支持的病人 (1)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动脉血压和心输出量。 (2)任何原因引起的循环血容量减少所导致的循环不稳定。 (3)心肺复苏后患者。 3、需要神经系统监测和支持的病人 4、其它专科重症情况,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消化道

ICU收治范围

ICU 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ICU 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 ICU 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 ICU 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治后有希望恢复。收治范围包括:中华医学会制定的 ICU 收治范围包括: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 ICU 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 ICU 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的基础上,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 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收治范围。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 收治范围。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日起执行。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收治范围: ICU 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 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力衰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DIC)、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ICU病人收治标准.

ICU 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 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 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 经过ICU 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 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 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 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 1 日起执行。 ICU 收治范围: 非手术科室系统: 一、心搏骤停: 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 收入指征: 1. 收缩压低于90mmHg 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 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 、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 1. 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 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 2<60mmHg②PaCO 2>50mmHg③ SpO 2<90%。 3. 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进行机械通气治疗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 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急性左心功能不全;②急性心源性肺水肿;③ 心源性休克;④急性心包填塞。 五、急性心肌梗死 收入指征:急性心肌梗死。 六、严重心律失常

xx医院ICU收治范围、转入转出标准,转出流程

ICU收治患者范围 ICU收治入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主要包括: 1.需行呼吸管理和(或)呼吸支持的患者; 2.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患者; 3.急性心肌梗死患者; 4.各类休克患者; 5.严重创伤患者; 6.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肾小管坏死患者; 7.器官移植患者; 8.急性中毒患者; 9.其他经短期强化治疗可望恢复的多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的患者等; 10.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患者 11.全麻术后麻醉作用尚未消失或生命体征尚未稳定,一般经短时间观察,病人苏醒或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到普通病房 不适宜ICU 病房收治的:如已认定脑死亡者、急性传染病、无急性症状的慢性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患者;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 ICU病人离室标准 ICU病人离室标准:病人在ICU治疗,主要是渡过危重阶段,时间长短因人而异。1.无意外事故的大手术后,经监护未发现异常生理功能改变者,一般在24—72小时离室; 2. 监护中发现生理指标改变,经适当处理72小时内仍无明显改善者,可延长治疗时间; 3. 生理功能严重紊乱,生命指标不稳定,生命器官功能仍然十分脆弱,需靠氧气、药物维持,甚至呼吸要依赖人工呼吸机支持,这些复杂的危重患者需要较长时间的ICU治疗,直到生命体征平稳后才能离开ICU; 4. 生命体征已经正常,留下某些后遗症,此已属康复医疗的范畴,也应转出ICU;

ICU 转入流程 病房医生和护士 护送病人到ICU 床头交接病情、 病历资料、药品 转科完成 病房有危重病人需要进一步治疗 由病房医生向ICU 医生提出会诊 ICU 医生会诊病人 符合ICU 收治指征 不符合ICU 收治指征 继续原科室治疗 有搬动禁忌症 无搬动禁忌症 就地抢救,直至患者病情允许搬动 ICU 尽快安排床位, 准备抢救设备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