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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反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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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被告反诉案例】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1957年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男,197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某,女,1974年出生(系张某之妻,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被告(反诉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6年12年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原告将广百后楼两边第一间约20平方米转租给被告方做服装生意,租期为3年,月租金2000元,被告方一直正常经营,到2009年9月30日为正常缴费时间,经催要,被告方迟迟不予缴纳,由于当时广百大楼要整体装修,停止经营,通知各商户务必在2009年10月15日前搬出大楼,作为原告方实属无奈,属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但原告并无违反双方协议规定,所以被告方没有任何理由不缴纳半个月的租金(2009年10月1日至15日)1000元和电费86.4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欠半月房租1000元和电费86.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2006年12月1日,被、原告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原告将广百后楼西第一间20平米租给被告做品牌女裤和上衣专卖。租期到2009年12月31日,月租金2000元。2009年9月28日原告通知被告必须在2009年10月15日前撤场,交租金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原告提前终止合同违约在前)。因原告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使被告进大量的货无法继续营销,造成积压或赔钱处理,让被告损失惨重(有实物为证),原告从通知下来从未向被告要过半月租金,因为原告知道自己违约在先,另原告的情况也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被告完全可以不交半月租金,且还要向原告追究经济损失。

被告张某反诉称,2006年12月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一份租赁协议,被反诉人将广百后楼西第一间20平米租给被告方做品牌女裤和上衣专卖。租期到2009年12月31日,月租金2000元。

2009年9月28日被反诉人通知反诉人必须在2009年10月15日

前撤场,交租金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被反诉人提前终止合同

违约在先,因被反诉人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反诉人,使反诉人进大量的货无法继续营销,造成积压或赔钱处理,反诉人

损失惨重(有实物为证)。被反诉人从通知下来从未向反诉人要过

半月租金,因为被反诉人知道自己违约在先,另被反诉人的情况也

不属于不可抗力(商场装修属于商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反诉人完全可以不交半月租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二

十一条规定,被反诉人应向反诉人赔偿经济损失。请求:1、1000

元租金和电费反诉人不予承担,另要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2

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王某辩称,被告违反诚信原则,所说不是事实,反诉请求

于法无据。1、被告应当承担1000元租金和水电费,根据被告的事

实租期和消耗的水电费应当承担1000元租金和86.4元电费符合双

方合同约定的事实。2、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经济损失2万元于法无据,言称原告提前终止合同,违约在先不是事实。广百大楼要撤场装修,整个大楼里的商户提早就知道了这个消息(大楼内自实际丈量进行

装修设计就开始引起大楼所有商户的关注,并都在做撤场的准备工作,这一消息被告也及时告诉了我),但何时撤场大楼管理方只说

等待通知,但不会太长时间。这期间我就和被告数次打招呼,要他

做好撤场准备,不要到时间撤不出去被处罚,说这些话比正式接到

通知要早一个多月。直到2009年9月28日我接到商场书面通知后

再次通知被告,被告也很快如期主动地撤场,只字未对我提起造成

了经济损失的事。实际上我一个多月前就口头告知了被告,之后又

书面通知了被告。被告也明知(大楼里所有的商户都知道此情况)

广百大楼要清场装修,现在说我违反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告诉他撤场,这绝非事实,要求赔偿损失也毫无道理。事实上,被告也早已

经做好了撤场的打算,2009年9月初就在我租借给他的营业场所不

足50米处“罗马假日”楼下租了一间门面房,开了一间服装的专卖店。由此可见,被告不仅提前知道大楼装修要商户撤场的消息,同时我

也亲口在一个月以前就告知了被告,后接到大楼书面通知后,我便

再次通知了被告,被告实际也早做了撤场的准备。据此原告根本不

存在违约。被告言称从2009年9月15日到9月30日进了一批服装,那么请问被告你明知道要撤场,还要进服装,如有风险,其责

任肯定在自己。要么就推定被告具有放任倾向。实际上被告作为服

装销售的生意人在得知大楼打算装修的消息后就做足了准备,及时

抢占先机,在附近租了门面房。9月初租房,之后被告在当月15日

到30日进货符合常理,但被告进的这批服装无论盈利还是亏本,没

有事实证明与原告有任何瓜葛,反倒清楚地表明了被告从租房、到

进货和经营的内在联系。被告说由于原告违约没有及时通知他撤场

而造成2万元经济损失,不应采信。恳望法院依法公断。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为甲方,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王某将其

承租的广百大楼后楼西第一间20平米租给张某使用,租期自2006

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月租金2000元。该合同第2

条约定:乙方向甲方交款后使用,以签订之日为期限,每三个月交

一次,如逾期不交,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约,甲方有权收回此房。

第4条约定:电费及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第7条约定:如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甲、乙双方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开始承租房屋做品牌女裤和上衣专卖。2009年

9月底商场管理部通知商户停业装修,2009年10月15日,张某按

照商场管理部的要求停止经营撤场。但2009年10月1日至10月

15日的租金1000元和水电费86.4元未交付。后张某就押金2000

元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0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判令王

某退还押金。2010年4月6日,王某就张某2009年10月1日至

10月15日的半个月租金及水电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主张的经济损失2万元问题,其当庭明

确为库存裤子206条,每条平均损失60元,计12360元,还有两

个半月没有履行,每个月净收益4000元,计10000元,合计

22360元。其当庭提交“日报单”销售单等证据,欲证明库存裤子为206条。对其每月收益,其没有提交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齐备,意思表达真实,

且也实际履行,故合法有效。2009年10月15日,因广百大楼整体

装修,张某按照商场管理部的要求停止经营撤场,致使合同未到期

提前终止,该情形虽非王某所能左右,但系提前半个月才通知张某,并不符合“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甲、乙双方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

月通知对方”的约定,故王某应赔偿张某半个月的经济损失。根据张

某提交的证据,本院酌定王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为3000元。张某的

其他反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拖欠王某的租金1000

元和电费86.4元也应支付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租金1000元、电费86.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经济损失

300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负担。反诉费300元,

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

审判长杜六斌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二 0 一 0 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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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例:

【篇二:被告反诉案例】

原告(反诉被告)李国庆,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个体户,住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55号。委托代理人韩军军,湖

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玉凤,男,1968年6月

18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个体户,住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82

号昭东市场b栋1单元301号。委托代理人陈超,男,1970年4月

1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双清区金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邵阳

市双清区建设南路金盾法律服务所内。原告(反诉被告)李国庆诉被告

(反诉原告)陈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8日立案

受理,在答辩期内被告陈玉凤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国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军军,被告(反诉原告)陈玉凤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李国庆诉称,2007年4月

2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7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约

定借期为6个月。2007年12月8日,被告在昆明何丽芳处购物缺

款22200元,要求原告汇款给何丽芳,为此被告在原告处共借款292200元,至2009年5月,被告还款130000元给原告,尚欠162200元一直未还,并造成收款开支9020元的损失,故诉请法院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2200元并支付原告追款所开支的

9020元费用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与反诉原告

合伙是事实,但与本案无关,反诉原告说帮助原告归还启动资金15

万元说法不正确,因双方系合伙,归还的应该是合伙启动资金,请

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

以下证据:1、原告李国庆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2、

被告陈玉凤的“邵阳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权证申请表”及附件“房

产证登记表”,拟证明被告的住址和身份。3、被告陈玉凤出具的借

条及原告汇款给何丽芳的22200元银行汇款回单各1份,拟证明被

告借款27万元和为被告购配件汇款22200元的事实。4、飞机票12

张计9020元,拟证明原告为向被告催讨借款开支。被告陈玉凤答辩

并反诉称,2006年11月,原告在云南德宏州潞西市芒里水电站联

系到砂石料生产业务,因缺少资金遂邀被告合伙,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提供机械设备并负责管理施工,原告提供启动资金并负

责货款结算,利润由被告占2/3份,原告占1/3份。2007年4月20日,原告累计投入27万元启动资金(含芒里电站项目部借给原告

的15万元启动资金)交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为此被告才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故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被

告已归还原告13万元,又代原告归还了借芒里电站项目部启动资金15万元。故借原告的27万元早已付清并多支付了1万元。原告称

其汇给何丽芳的22200元应由被告偿还,而该笔款系双方合伙购物

所开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毫无道理。原告称要求被告支付其讨

款费用902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多支付的1万元和承担被告为应诉而花费的

差旅费开支和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

下证据:1、调解意见书,拟证明原、被告系合伙关系。2、“工程合

作砂石生产合同”,拟证明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从芒电站项目

部借取15万元启动资金交给被告开支。3、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2份,拟证明被告已偿还原告13万元的事实。4、设备租赁合同,拟

证明原、被告系合伙关系。5、云南省潞西市司法局遮放司法所证明

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在合伙期间为石料款结算产生分歧后在

该所主持下进行调解未果的事实。6、资兴市一建公司云南芒里电站

项目部证明1份,拟证明项目部借给原告15万元启动资金以及该

15万元已从原、被告合伙的石料款中被项目部扣回的事实。7、帐目表2张,拟证明被告代原告偿还15万元的事实。被告在举证和反诉

期间向本院申请取证,本院依法取得如下证据:1、对向杰群、廖辉

庭的调查笔录,证实原、被告系合伙关系,芒里电站项目部借给原

告15万元启动资金及该笔借款已从原、被告合伙的石料款中扣除的

事实。2、设备及材料退场通知,证明芒里电站项目部通知被告陈玉

凤退还租赁的设备的事实。3、水电八局芒里电站项目部与被告陈玉

凤的对帐单,证明原告进场所借的15万元启动资金已由被告偿还的

事实。4、向农业银行潞西市遮放营业所调取的原告李国庆在该营业

所开户及资金存、取款明细账3份,证明原告在该营业所存、取款

的情况。庭审中,被告陈玉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原

告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27万元借款是原告累

积投入合伙项目的投资款,包含15万元的启动资金;对原告证据4

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对被告陈玉凤提交的证据质证

意见为:证据1中无原告签名,不予认可;证据2与本案无关;证

据3无异议;证据4与本案无关;证据5不予认可;证据6与本案

无关,合伙借的15万元启动资金是共同归还的;证据7是被告自己

记的账目,不能证明陈玉凤所反映的意见。对法院调取的证据1原、被告均无异议;证据2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无异议;证据3、

4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证据1、2、3被告无异议,被告证据3原告无异议,法院调取的证据1、3、4原、被告均无异议;以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证据4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且原告在庭审中已放弃了对

该款的诉讼请求,故不具备证据效力。被告证据1虽无原告签名,

但原告在庭审中认可与被告系合伙关系,故该证据具备证据效力。

被告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证据4系被告与芒里电站项目部

的合同,与本案无关联。被告证据5只证明原、被告系合伙关系,

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证据6只证明原、被告合伙所借的15万元启

动资金已偿还,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被告证据7系被告自己所记

账目,无原告签字认可,不予认定。法院调取的证据2系水电八局

芒里施工局发给资兴一建芒里电站项目部的通知,与本案无关联性。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李国庆于2006年11月18日与湖南资兴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代表向杰群就该公司承包的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芒里水电站(即

芒里电站项目部)的人工砂石料供应签订了一份生产合同,约定由芒

里电站项目部借付给李国庆15万元人工砂石料生产启动资金,该笔

启动资金在人工砂石料生产供应进度款中分三次扣除。同年11月29日芒里电站项目部将15万元人工砂石料生产启动资金汇入原告李国

庆帐号内。原告李国庆在拿到合同后,即口头邀请被告陈玉凤合伙

进行人工砂石料生产以供应给芒里电站项目部,原告李国庆负责找

项目,被告陈玉凤负责生产,利润共分,风险共担。2007年4月20日,李国庆将27万元资金交给了被告陈玉凤。被告陈玉凤向原告李

国庆出具了1份借条,该借条写明:“今借到李国庆人民币共计贰拾

柒万元整(270000元)是实借期为六个月收款人陈玉凤”。双方合伙后,人工砂石料生产由被告陈玉凤一直负责,期间双方向何丽芳买机械

配件,李国庆汇款22200元给何丽芳。2008年3月、4月芒里电站

项目部二次从原、被告双方合伙的人工砂石料款中扣除15万元以抵

偿汇入李国庆帐号内的15万元启动资金。2008年2月3日被告陈

玉凤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原告李国庆向被告陈玉凤出具了13万

元的收条,原告李国庆以被告陈玉凤尚欠其14万元借款未还为由诉

至本院,要求陈玉凤偿还14万元。而被告陈玉凤认为所借原告李国

庆27万元借款中已包含项目部的15万元启动资金,且已替原告李

国庆偿还了15万元,遂反诉要求原告李国庆返还多付的1万元,双

方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另原告李国庆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陈

玉凤偿还合伙购买机器设备的22200元和要求陈玉凤支付收款开支902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陈玉凤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车旅等损失1万

元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国庆借给

被告陈玉凤27万元,被告陈玉凤又向原告李国庆出具了借条,原、

被告的借贷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陈玉凤

已偿还了原告李国庆13万元,尚欠14万元未付清,现原告李国庆

要求被告偿还1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玉凤辩称

其借原告李国庆27万元系原告李国庆的投资款,并且这27万元中

包含芒里电站项目部的15万元启动资金,被告陈玉凤系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向原告李国庆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且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陈玉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

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玉凤辩称已代原告李国庆偿还15万元启动资金,而反诉要求原告李国庆返还多付的1万元及赔偿车旅损失1万元,因原、被告之间的合伙未进行清算,且本案是民间借贷,被告

陈玉凤的反诉属合伙纠纷,反诉的法律关系与本诉不一致,没有牵

连关系,故对被告陈玉凤的反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被告陈玉

凤与原告李国庆的合伙纠纷可以另案诉讼。原告李国庆放弃要求被

告陈玉凤支付合伙购买机器设备的22200元及差旅费开支90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玉凤偿还原告李国庆借款本金14

万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

务利息。二、驳回反诉原告陈玉凤要求反诉被告李国庆返还1万元

及赔偿差旅费损失1万元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3720元,由

被告陈玉凤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陈玉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堂堂审判员刘琨堂审判员尹长安二oo九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

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

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

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二十

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

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

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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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被告反诉案例】

被无理诉至法院,做被告如何反败为胜(合同反诉第三人法官回避)时间:2013-04-05 浏览量 0 评论 0 案情简介济南*****公司购买了

江苏****公司一批设备,并转卖给莱****集团公司。在济莱两公司买

卖合同履行近两年,且尚欠济南公司5%左右货款的情况下,济南公

司收到了莱芜法院的传票:莱集团公司把济南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济南公司经过权衡利弊,慕名委托

我办理此案:我当时印象特别深刻的是,我跟济南公司约定的时间

为下午五点。当天下午两点我在经济仲裁委有一个庭,我原本认为

五点能赶回办公室,但不巧,那个庭直到六点多钟才勉强开完,白

白让我的当事人等了近两个小时,这让我非常过意不去,我回到办

公室时,公司领导一行四人还在等待中,很感谢济南公司领导的理

解与宽容!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的了解,莱集团公司是当地很大

的一个企业,但是根据材料显示对方起诉我们依据不是很充分。因

离开庭时间已经较近,定下了基本思路:追加江苏公司为第三人以

确定产品质量合格性;同时采取调查取证等方式来固定证据,至于

莱公司所欠我方的货款,提起反诉,这样尽量确保一个案子处理完毕,也能降低司法成本。后又马不停蹄赶赴莱法院阅卷并提交我方

材料及申请,但不愉快的事发生了:主审法官带着书记员在立案大

厅约见了我们,阅完了卷,我们提交材料及申请时,法官马上面露

不悦,阴沉着脸并斥责我方’不看卷竟交些没用的东西’等等不屑一顾

的话语,拒收我方的材料申请。我对法官讲“反诉是我们的合法合理

要求,也应当合并到本案一块审理,这既降低司法成本,也降低了

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追加第三人是为了证明产品质量的合格-------”无论我怎么解释,法官均不为所动,在僵持了一个多小时,他准备离

开进入他的办公室时,我还是跟着他解释,不知道他是厌烦了我的

坚持还是认为我说的确有道理,最终接纳了反诉,但其他还是不肯

接纳。经过衡量,我决定,全部邮寄给法院。开庭的当天,进入法

庭首先签收了法院作出的对第三人驳回裁定等,之后法官就像跟我

们有仇是的公布了开庭秩序,同时公布因对方要求答辩期限择日确

定开庭日期,就这样,我们花了两个多小时的车程在法院尚未坐定

五分钟,就这样被迫而返。公司领导不明就理,只是感到法官是他

们无法容忍的,也在怀疑是不是法官与企业的利益关系,这样严重

影响了双方的互信,法院的中立,也无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于是我

们提出了法官回避申请------两个月后,我们接到主审法官已经回避,本案由本庭庭长某某某审理的通知------在庭审过程中,虽然也险象

环生,但我们有理有据的针锋相对,最终迫使对方撤销了诉讼,法

院也同时判决支持了我方要求其返还所欠货款的反诉请求。现在我

在总结这个案子的时候,有个特别深刻的体会:法律若不被信仰,

就如同形同虚设!我感谢我的当事人虽然面对的是一个当地的强者,但依然相信法律,依然相信公正;我也很感谢当地法院,为了维护

互信及法律的尊严,做出了同意法官回避的申请!我更感谢主审庭长,信守了电知我的话语“请你相信我们法院,我们会维护法律的尊严,不会因为是地方企业而枉法裁判”!代理词审判长:山东统

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济南***科技公司的委托,指派何翠律师我作为莱

***集团公司诉委托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

们调阅了卷宗,组织了证据,查阅了相关法律,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首先、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产品是合格的。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是不合格的,原告的诉求没有事

实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该产品的合格证书,以及生产商的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虽然这些证据为复印件,但该证据因都在生产商处,生产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了查清事实,被告在举证期限内

向法官提出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及调查取证申请书,同时于2012-

10-30日(法庭规定的举证期限是2012-10-31日前)以特快专递的

形式向法庭提交了以上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

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

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

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规定,被告的举证已经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的是合格的产品。

(二)原告已经验收合格,并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已过质保期限。

1、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开17%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到30%发货,货到验收合格后付55%,安装调

试完再付10%,留5%质保金,自使用之日起质保一年”。从该条可

以看出,验收的期限是“货到验收”,验收合格后付55%货款,与原

告向法庭提交的给被告的汇款明细分别在:2010-11-9日50766元;2010-12-30日89061的两次汇款相互印证。符合《合同法》第一百

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

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的规定,原告以200-12-30给被

告付款的实际行动证实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产品已经验收是合格的,反过来讲,原告若接受的是未经验收或者是不合格产品,完全可以

不付款。

2、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济南***公司设备安装、调试回执单》该回执

单上表明了用户名称、地址及设备型号,电话等信息,证实2011-1-20日原告给被告已经安装并调试完毕,当时原告指派的受培训人员

孙***在该单据已经签字确认,并同时对被告提供的设备安装质量及

安装服务态度表明很好与《产品购销合同》相互印证。

3、验收合格后,被告于2011-1-20日给其安装并调试完毕后,原告

开始使用,至少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没有接着使用,况且,验收后长

达两年的时间不使用也不符合逻辑。根据合同约定,“自使用之日起

质保期一年,”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

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

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因此,被告卖给原告的

设备,原告已经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

一年,原告所诉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其次、原告所交付给被告的产品是小瓶纯净水生产线(及对原生产

设备迁移改造),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及原告诉讼的事实理由可以

看出,出现争议的是瓶子的损害,被告并没有出售给原告瓶子,原

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瓶子的质量是否合格,瓶子的规格是否符合原告

购买的被告的产品要求的标准(原告向法庭提交的5t/h双级反渗透

设备改造方案中关于瓶型有具体的规定)。更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瓶子造成的损害与被告提供的产品的生产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诉和反诉案例

诉和反诉案例 【案情】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在1995年5月签订了一份肖像权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天山食品厂从1995年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使用宋文明的肖像作为天山食品厂生产的汤圆心的包装袋的画面,天山食品厂按约定向宋文明给付酬金。1997年下半年,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协商续签合同,但双方因酬金支付问题达不成协议,故未能续签合同。1998年4、5月间,宋文明在多个商场柜台上发现天山食品厂印有自己肖像的汤圆心出售。宋文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山食品厂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 诉讼中,被告天山食品厂称:宋文明的肖像照片是天山食品厂专门请知名摄影专家拍制,其肖像照片属于创作作品,其所有权为天山食品厂所有。现宋文明擅自将此肖像照片交其他食品厂使用,导致天山食品厂汤圆心销售不畅。据此认为,宋文明实施了对天山食品厂著作权的侵犯行为,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宋文明赔偿天山食品厂的损失。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天山食品厂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 【问题】法院认为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是否正确? 【案情】甲市光明中学下属的经营管理处于1995年2月9日与王东方签订了小新街186号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王东方承租小新街186号房,使用面积为54平方米,用于经营五金、交电等。每月租金4000元。合同签订后,光明中学按约定把房屋交给承租人王东方使用。但王东方却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截止1997年6月30日,王东方共欠租金45000元,学校派人多次催收,但王东方以无钱交租金为由,置之不理。于是,学校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为:1.终止与王东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收回房屋;2.判令被告王东方立即给付拖欠的租金45000元,并按合同支付滞纳金14000元。 【问题】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几个何种性质的民事之诉? 【案情】江莲花因分娩住进甲市妇保医院,以待生产。5天后产下一女孩,出院时发现女孩是畸形且有先天性疾病,便怀疑是医院换婴。所以离开医院时拒不要小女孩,也不给付住院费和医药费。医院多次与江莲花协商均无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医院提出何种诉讼?

被告如何应诉(一):民事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负担

被告如何应诉(一):民事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负担 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宋杰律师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驳证据、反证和新的本证三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被告举证到何种程度,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算完成,举证负担才能卸除?三种不同的反驳方式下,被告的举证负担是否相同?对于这一方面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前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而具体的答案,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过于生硬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结果是不合理地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负担,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裁决。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地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只规定行为责任之不足,因而深具理论和实际意义[1 ] (P33-34) 。笔者认为,只有从行为与结果两个方面来理解举证责任概念的含义,才能够把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原理厘定清楚,从而正确把握被告与原告之间在举证负担上的区别以及被告在采取不同反驳方式时举证负担的差异。在本文中,笔者将依据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并结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被告采取反驳证据、反证和新的本证三种不同反驳方式时其举证负担情况进行探讨。由于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被告在诉讼中的角色实际上就是反诉原告,与本诉中原告的诉讼地位、举证责任(无论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还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完全一样的,因而本文不再将其作为被告举证负担的一种情形来讨论。 被告举证负担的具体涵义 举证负担(又称为“提供证据责任”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2 ] (P16)。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不管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原被告双方都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所谓被告的举证负担是指原告对其主张的要件事实所举证据的证明程度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程度后,被告在以反证和反驳证据的方式或者是以提出一个新的本证的方式进行反驳时,应该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削弱或消灭法官已形成的确信,从而避免原告胜诉的一种负担。 在具体诉讼中,被告也会承担一定的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与这两种责任相比,被告的举证负担具有以下特征:

民事反诉状范文

民事反诉状范文: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反诉人就_____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份。 2、证据___份。 3、证人姓名___,住址____。

1、什么是管辖? 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制度,对于人民法院能否及时受理民事争议并正确解决纠纷,当事人能否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问题依照既要具体明确,又要有一定灵活性的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由于案件管辖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当事人的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要发生争议。故《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有权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 2、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说明其不服管辖的意见并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法律文书。 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是其行使管辖异议权的书面意思表示。 3、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注意事项 当事人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时,应当注意: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或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照职权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等情况下,原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三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多少?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

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 一、民事诉讼反诉可以什么时候提起 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时间应当在证明期限届满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反诉的时间和诉讼请求的增加是: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三款,反诉的时间和请求权的增加是:在证明书期满前。 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则属于同一法律,对于同一法律,当然,新的法律优先原则和旧的法律,当然适用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八十二条规定:“法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的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二、反诉条件是什么 1、反诉一般只存在于请求之诉中,不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权之诉中。 确认之诉是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某一权利的存在状态;形成权之诉是请求人通过法院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单方面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对方的许可和配合,这两种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容的单一,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请求人有无该方面的权利直接作出认定,反诉并不能使法院审查的范围增加,所以没有存在的意义。请求之诉的类型十分广泛,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权利义务之争。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能概括的,尤其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形,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不仅能够全面看待当事人间的纷争,也有利于对本诉作出正确的判决。 2、本诉与反诉法律上的牵连性表现在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上。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反诉原告以前曾向其借款未还。本诉与反诉事实上的牵连性表现为虽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但存在利害关系,反诉主张的权利可以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反诉的内容与本诉是同一的或类似的,合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因付货不能的欠款,被告反诉原告已将该款项提走。 有的案件中,被告的请求与原告的请求虽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牵连性,但其不能达到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目的,就不能构成反诉。例如原告起诉被告破坏建筑工地,造成财产损失,被告则以原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原告持有的施工许可证系违法为由提起反诉。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与被告是否违法建筑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就可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即使原告有违法建筑行为,也不能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的合法性。 3、本诉与反诉的标的必须是同一性质。 既然反诉与本诉意在为某种程度的抵销,其标的必定是同一种类物,否则就无法一并判决。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导读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民事反诉制度是诉讼构造中一种独特而复杂的诉讼方式,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随着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对反诉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上的疏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在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运行也是在摸索中前进,适用率低、法官随意性大、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层出不穷。本文旨在通过归纳有关反诉的制度规定及相关理论介绍,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反诉的裁判规则。 一、反诉制度规定及理论介绍 1 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 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片面结论。 本诉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对方的伤害,故本反诉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 本诉与反诉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张三起诉李四

支付租金,但李四称租赁的房屋落下瓦片砸伤自己,主张赔偿。本诉是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而反诉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 2 反诉提起的时间 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 反诉的地位 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 《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4 反诉的管辖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

民事诉讼不适用反诉的案件

民事诉讼不适用反诉的案件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民事诉讼不适用反诉的几类案件,感谢您的关注。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不适用反诉的几类案件】 1、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特别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对审级、审限、当事人的称谓及审理程序均做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些特殊案件所遵循的特别规则,这类案件没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只有利害关系人,而且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民事权益之争。特别程序一般也不因起诉而开始,而是因利害关系申请而开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各种各样的,没有统一的对象,也没有共同的审理目的,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送达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即实行一审终审制。从以上的情况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本不具备反诉的特别,所以此类案件不适用反诉,其中包括: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的程序等。 2、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称谓也不同。在和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在审理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搞诉引起的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从立法角度看,可以理解为,只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才能提起反诉。没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不能提起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首先是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离婚是当事人重要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关系作出裁判,使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离婚后,虽然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是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关系不能消灭,故离婚本诉应对涉及到的关系都一并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请求。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属于反诉,如无过错方是被告,只能依据原告离婚的请求要求原告给予损害赔偿,而不是反诉。

不安抗辩权案例

不安抗辩权案例 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 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 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 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 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的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 区分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 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 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 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 务交付货物。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 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

法律服务合同反诉案件

篇一: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 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6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 反诉实质要件: 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4、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买卖合同的反诉: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 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部分货款的,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2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1.5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

民事反诉状范文(通用版)

民事反诉状范文(通用版) Model civil counterclaim (general version)

民事反诉状范文(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 日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XXX,…… 。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反诉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X份 反诉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公民提 起民事反诉用。 2.反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反诉状,并按照被反诉人数 提出副本。 3.反诉原告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曰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反诉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在诉讼地位后括注与原告的关系。 4.反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5.被反诉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反诉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6.反诉状应当由本人签名。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诉与反诉案例

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 届满前提出。 案情】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2007年相识并恋爱,2010年元月20日在萍乡市安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至今未举行婚礼。近日,曾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 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刘某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认为 曾某未履行夫妻应相互忠贞的义务,要求曾某返还因结婚所接受的财物并赔偿 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 【分歧】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第一种观点认为,确定离婚纠纷中被告的反诉有利于保护被告,实现当事人的诉权平衡,且离婚纠纷中的反诉符合反诉的提起要件,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纠纷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问题,被告的反诉被涵盖在了整个离婚诉讼中,且离婚 诉讼中的反诉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不予支持。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审判长]: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 [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 [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

新民诉法中关于反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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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1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关于当时人对自己和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利。根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适用系统解释方法,体现出反诉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即反诉具备一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性,因此,反诉的的功能之一在于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即要构成反诉,其目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反映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能说明本诉被告是一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一,并没有否认其他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 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理解:该条中的规定体现出反诉的特别性、独立性。特别性指对于当事人来讲,反诉有重要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效果,因此必须要经特别授权。独立性指反诉将启动一个独立和全新的诉讼,作为代理人来讲,每个全新的诉讼审判阶段,均需重新进行授权委托。如一审和上诉引起的二审是两个独立的阶段,要进行两次委托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理解:该条是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反诉一种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观察本条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余两种情形:原告增加诉请、第三人提出有关诉请,可以看出,合并审理应当是诉讼请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那么,反诉能够与本诉合并审理就意味着,反诉必然与本诉具有关联性或者称之为牵连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合并审理。也就是被告有权选择在本诉进行的同时提出反诉,令两诉同步进行,也可以选择在本诉之外另行启动一个诉,分别进行。言下之意,反诉并不是一种强制合并审理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理解:本条规定的是本诉原告无故不到庭的处理,第一层意思说明,原告不到庭的行为体现出原告消极对待本诉的态度,从法律上推定原告的撤诉之意,可以说,这属于一种法律推定的事实。由于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因此法律规定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但这里依然选择了“可以”二字,也反映出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即原告撤诉时,法院依法应当审查是否准许撤诉,在不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时,可以准许撤诉,反之则不应准许。在本诉与反诉同时进行的情况下,本诉原告可以出于

买卖合同反诉状

篇一:民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定金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万元。 四、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于年月初向反诉人购买位于,双方达成协议;被反诉人以万元购买反诉人该处房屋;反诉人将该处房屋抵押贷款情况告之被反诉人,被反诉人同意将此笔贷款转归自己,将下剩的万元房款一次付清。被反诉人于年月和月支付反诉人购房定金万元,反诉人出具了定金收条。反诉人于第一次收到被反诉人定金万元后,将房屋腾空且将该处房屋钥匙交于被反诉人,被反诉人进屋后对该处房屋进行了改造。年月日,被反诉人以要求办理房屋过户为由在反诉人开设的酒店闹事,无奈之下,反诉人只好按照被反诉人的要求写下“借条”。综上,被反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同时又擅自将反诉人的房屋破坏,给反诉人的房屋价值造成了一定损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依法判决如上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篇二:民事案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案例: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市瑞普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人(本诉被告) ××市华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 2006 年 7 月 20 日向 ××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人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于 7 月 29 日向 同一人民法院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 2005 年 11 月 13 日双方签订石材买卖合同, 由反诉人购买被反诉人生产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 1000 平方米,反诉人于 2006 年 1 月 14 日向被反诉人预付了全部货款的 3 0% 。被反诉人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交货 375 平方米,其中仅有 64 平方米符合合同约定。为此反诉人 已退回了 166 平方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尚有 145 平方米现存于反诉人 处。为此,反诉人多次与被反诉人交涉退货未果。之后,被反诉人于 2006 年 4 月 27 日再次向反诉人交货 276 平方米。至此,被反诉人所交符合约定的货 物共为 340 平方米,与总供货量 1000 平方米相差约 660 平方米。根据合 同约定,被反诉人应于 2006 年 3 月 1 日前全部交货,而被反诉人却于 2006 年 4 月 24 、 27 日两次部分供货,迟延履行合同约定,而且至今尚未全部供 齐货物。 反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支持 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反诉人起诉状所列反诉人违约的事实是没有根据 的,被反诉人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供货数量不足,而且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 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答辩及反诉状范例

答辩及反诉人:胡______,女______岁,汉族,临时工,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林业局竹木加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______县法律顾问处律师______ 原告______县土产公司诉债务一案,现提出答辩及反诉如下: (一)答辩部分:我(答辩及反诉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原告雇为临时工,专做货车装卸毛竹、竹片等土产品。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我与其他5名临时工在原告院内装毛竹,因该卡车无固定的铁架或木架,仅临时选用几根毛竹做插杆,装车设备不牢,加上超载2.6吨(250支毛竹),以致毛竹塌落,我从车上摔下,被毛竹打伤,不省人事。经医院检查诊断,我为“外伤性脾破裂,脑震荡”,头部裂伤缝合12针,脾脏切除,共输血1810毫升,住院治疗56天,花去医疗费890.27元。出院后,医嘱休息半年(医院诊断书已呈交你院)。这起工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方的装车设备不牢,劳动保护制度不健全所引起的。原告作为国营企业,对此不仅不检查改进自己的工作,反而推脱责任,这是很不应该的。 劳动部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相同。”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项的规定办理,即:其全部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或厂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可见,原告预支给我的医疗费用______元作为我的欠款而现在要我返还,纯属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 (二)反诉部分: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依法应由原告负担的费用如下: 1.以现金交纳的医药费、输血费救护车费计667.54元(全部单据已呈交你院); 2.住院期间的膳费84元(每天1.50元,56天); 3.护理工资112元(每天1人,护理56天,日工资2元); 4.医疗期及出院后休养期共8个月的工资480元(每月60) 以上四项,共计1343.54元。另加我负伤前结存未领而由原告非法扣压的工资47.92元,总计1391.46元。原告除已预借给我的医药费800元外,还应偿付我591.46 元。 请你院查明事实,合并审理我的反诉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反诉案件的特征分析

反诉案件的特征分析 最近,我们对辖区17个基层法院2001年审理的7772宗民事案件当中提起反诉的598宗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有些法院审理反诉案件存在问题不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审判人员对反诉案件的特征掌握不好,故本文仅就反诉案件的特征进行分析。 反诉,在英国、美国称为反请求。我们认为,是指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或排斥、吞并、抵销本诉的独立请求。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事实上,反诉和本诉的当事人相同,只是诉讼地位互换而已。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因此,反诉的对象仅限于本诉的原告,对非本诉原告不能提出反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缺乏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是反诉只能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反诉主体的不确定性。谁有权提起反诉,这也是反诉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被告有权提出反诉是肯定的,但是,诉讼过程中被告可否在否认自己被告主体资格要求法院驳回起诉的同时提起反诉?如,1999年5月,王某与某大酒店达成口头协议,由王某对该大酒店进行装修,酒店支付王某装修费 60万元人民币。2000年10月装修完毕,酒店未按约定支付装修费。2001年1月1日起,该酒店承包给李某;2001年11月4日,某大酒店与李某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因李某拒绝支付余下装修费,王某找到李某要求支付装修费,李支付王20万元。后因李某拒绝支付余下装修费,王起诉要求李支付装修费。在本案诉讼中,李提出答辩主张自己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装修法律关系,也没有支付装修费的法律义务,不应作为被告,要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同时提出反诉,要求王返还20万元人民币。受诉法院认为,反诉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只有被告才能行使。本案中的李既然否认了自己的被告主体资格,就不能再提起反诉。因此,裁定驳回起诉和反诉。这里就提出一个问题:不合格的被告有无反诉权?我们认为,反诉权的行使,仅仅具备程序意义上的被告足可。被告在否认自己被告主体资格的同时提出反诉,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再者,是否也允许非本诉当事人提出反诉。我们认为,出于法律的公正,也应允许非本诉当事人提出反诉。因而,还会出现非本诉当事人对非本诉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情况。如甲、乙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相互殴打中互有伤害,甲首先起诉乙的监护人,要求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乙对甲的监护人提出反诉,也要求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3、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一种观点认为,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包括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所谓事实上的联系,是指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比如,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返还走失的牲畜,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在照管牲畜期间所花费的饲料费和劳务费。所谓有法律上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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