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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程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程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一: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对上列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肃查处: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茌平县商业城管委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09-10-14 22:56:35) 转载? 分类: 社区活动标签: 杂谈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王明口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从服务于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党政统一领导、专门机构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参与”的思路,探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新机制,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规范化、人性化、信息化,促进我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服务与管理网络,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关系,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服务管理机制,实现由部门分头履职向综合服务管理转变。 (二)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要求,探索服务新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实现由管理为主向服务管理并重、加强人文关怀转变。 (三)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管理实效,实现外来人口管理模式由社会化管理为主向专业化为主、社会化为辅转变。 三、组织机构 成立王明口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齐长军担任,副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袁文军担任,成员由各科室、各村组

成。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田松庆同志兼任。 四、主要任务 (一)积极探索服务管理新体制,不断完善服务管理新网络 1、建立王明口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抽调镇综治、计生、劳动、司法等部门成员,组织实施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外来人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2、各村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站。 3、建好流管员队伍。改变当前服务管理以兼职人员为主承担的模式,建立“专业化为主,社会化为辅”的管理队伍。(1)专职协管员由派出所负责管理,同时接受计生、劳动、综治、司法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主要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发证、催办、查验和注销等日常工作;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计生《婚育证明》的查验催办工作、《劳动合同》的查验催办工作以及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登记工作;对管区内兼职协管员进行业务指导,以及做好检查、督促、考核和发函、回函以及台帐资料整理工作;并发动辖区内群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2)公开招聘200余人流管员,原则上由政治文化素质高、身体健康、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本村(社区)人员担任,并报镇流管办审核确定,在专职协管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工资按登记人数和质量,实行半脱产工作,主要负责流动人口登记、发证、催办、查验和注销等日常工作,并发动群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3)联络员由所在的各村(社区)大学生志愿者担任,协助提供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联络员年终进行评比奖励。 (二)探索拓展服务管理新内容,努力提升服务管理新品质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

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社区出租房屋管理方法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社区出租房屋管理方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一、社区把栋楼数平均分给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包户到人,人人参于,人人负责,随时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不落一户,不少一人,并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严格按上级要求详细登记,做好备案。二、充分发挥楼栋长,单元长的作用。给楼栋长和单元长讲明登记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重要性。让其发挥自身优势,随时掌握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第一信息。及时、准确地给包户干部提供情况。三、抓好房东管理。及时召开房东大会,让房东学习《乌市出租房屋租凭管理暂行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使其认识到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应尽到的责任和所做的工作。 四、及时排查发生在出租房屋的治安隐患,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五、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指导、监督租赁房屋户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认真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方面的登记、验证、审核。 八、针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一人一表》的原则。社区制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随时更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九、对重点出租房屋和重点流动人口做到逐一审查。重

点管控户每天走访一次,重点上访户每三天走访一次。登记流动人员时,要详细登记,曾经是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是否有前科等信息。 十、每季度对辖区内暂住人口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暂住人口的登记、变更情况和有关证件进行核对、查验。十一、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和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枣园商城居委会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样本

流动人□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一?县级管理服务制度 (-)综合管理工作制度 1、协调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共同做好流动人□管理服务工作。 2、把流动人□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⑥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流动人□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与服务制度 1、把流动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户籍地人□同宣传、同服务。经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及社区、小区、计生办、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机构、人□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宣传有关流动人□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

2、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同等的免费服务。 3、向流动人□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重要意义,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增强流动人□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意识。做好流动人□计划生育办证程序的宣传,增强流动人□的法律意识,逐步规范流动人□依法管理意识。 4、尊重流动人□(农民工)主人翁地位,促逬其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利用重大节日和流出人□农忙返乡时期,组织实施流动人□计划生育”关怀关爱”项目工程,大力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活动,提升流动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5、发挥计生协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的优势,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流动人□的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做好本地人员外出前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外出人员的《流动人□婚育证明》办证工作,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对已经外出的应予以补办,提高办证率。 2、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方便服务群众,减轻群众负担,热忱为流动人□提供各项服务。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1、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租赁谁负责”。 3、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4、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房屋出租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租赁活动。 5、房屋租赁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6、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 7、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祖人。 8、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9、对承祖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在地等情况进行登记。 10、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1、出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物品。 12、出租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配合社区和上级部门组织的稽查、查验。社区对暂住人口进行日常规范管理,对出租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经常开展安全防范、法制教育。 13、社区要随时掌握辖区内出租房屋情况,每月核查一遍,认真做好登记工作,积极协助派出所民警对出租房屋每季度清查一次。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方案

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升街道、社区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及时、动态采集本辖区内出租房屋信息,滚动摸清辖区流动人员底数,根据房屋租赁行为当事人的现实表现、出租房屋设施配备和治安状况,对出租房屋实行分类管理,实现全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形成合力、环境秩序明显好转、基础防范能力明显好转、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好转的工作目标,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管理提供支撑,为治安管理提供抓手。 二、职责 街道成立出租房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出租房屋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辖区内遇到的问题,落实各项措施。 三、工作步骤 1.调查排摸。摸清街道内出租户数量和流动人员实际居住情况。对清理整顿出租房屋,核对暂住人口信息,各社区结合计生工作情况,完成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录入。 2.分类管理。

(1)对“重点隐患户”:向上级汇报,并令其整改,领导小组成员每半个月至少一次上门入户排查,对有严重妨碍社会安全倾向的、社区应劝其返乡并做好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需向上级报告。 (2)对“关注户”:进行提醒,时刻掌握其动态信息,家庭信息,户籍所在具体地址,领导小组成员每月至少一次上门检查管理。 (3)对“一般户”:街道社区应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成员情况,介绍本社区、街道相关知识,政策。 (4)对“放心户”;街道社区动员其积极参加街道举办的各种活动,利用现有条件,及时反馈了解流动人口租房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房屋管理是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保障我社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 (二)加大宣传发动。加强对出租房屋分类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宣传渠道和载体,营造良好氛围。要扩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通过上门走访、集中宣传、“六送一”等形式多样的方式,提高居民对出租房屋分级分色管理的知晓率,引导承租人自觉办理暂住证,督促房屋出租人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发动居民群众积极配合入户调查。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一、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

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出租房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商用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用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用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房屋所属管理公司有权对所属房屋进行招商、发布出租房屋信息,在出租房屋张贴招租告示等,其它单位及个人无权此行为。 三、承租户签订合同时须核对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证明等。 四、出租屋原则上合同签订期限为1-3年,最高为3年,特殊行业如银行、电信、医院等需超过3年的由公司研究决定。 五、承租户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确需转租的必须1个月提前征得管理公司同意,提前终止合同,但须按违约处理。转租后原合同终止,管理公司负责重新与新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但原合同截止日期不变,私自转租经发现收回出租房屋并按违约处理。承租户终止合同要求退租的必须提前1个月征得管理公司同意,终止合同退房租金额为80%。 六、承租户原则上必须一次性付年租金,特殊情况及金额较大的可考虑半年付款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以合同签订的条款为准。承租户必须交房屋合同保证金,按年租金的10%收取,退房时退回。 七、对租赁合同到期的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与原承租户签订合同。 八、合同到期的,根据市场情况及出租房屋周边情况需调整房租的,

由管理公司研究决定,如承租户不接受新租金,管理公司收回房屋、重新招租。 九、合同有管理公司负责签订,经公司审核后盖章,合同一式三份,管理公司、财务及承租户各保留一份。 十、承租户按合同约定,逾期拖欠不交房租超过15个工作日,管理公司将增收每天 5%的滞纳金,拖欠房租一个月按违约处理,公司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十一、承租户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公司同意,但须按违约处理,违约金为年租金的10%,承租户交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十二、承租户不得在所租房屋周围私自搭建,发现后责令拆除并作罚款处理。 十三、承租户不遵守违反承租户管理规定的,管理公司有权对其处罚。 十四、承租户违反国家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所造成的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户自负。 十五、因营业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改造、装潢,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管理公司同意、费用自理,解除合同时改造及装潢费用不作补偿。十六、公司对门头房统一管理,如遇政府和公司发展规划需要拆迁,由管理公司提前告知承租户,承租户应无条件服从公司决定,公司不作补偿。 十七、承租户聘用外来人员,必须有暂住证。

工作计划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 屋管理制度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上级关于新冠状病毒的通告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报送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粤省事"申报系统申报的,可填写相应纸质表报辖区派出所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变更或停止租赁时,应当及时通过"粤省事"或到辖区派出所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粤省事"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户政(治安)"进行填报。 (二)到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申报。 (三)填报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粤省事"或到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不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或者不签订治安责任书,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四)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篇一: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茌平县商业城管委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

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09-10-14 22:56:35) 转载▼ 标签:分类:社区活动 杂谈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

人民街社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措施

人民街社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措施 今年以来,建设社区针对计生工作的难点,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工作日程,作为普法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使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迈出新的步伐。 一是强化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机制。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专门成立以社区为主,以派出所、物业为辅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小组,实现了流动人口管理中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变,同时定期通报流动人口情况,及时的将流动人口的出入情况进行信息变更,并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人性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社区各成员也对各个楼栋实行了包片包干责任制,将个人包干的楼栋进行情况分析,使流动人口工作做到了人人抓,人人有责任。 二是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措施。首先,对流动人口实行了分类管理,将已婚育龄妇女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纳入日常管理,并建立了流动人口管理档案,将未婚流动人口及已婚男士作为一般登记,主抓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与驻街单位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在管理上坚持与驻街单位同服务。在《婚育证》的查验上同流动人口暂住证相结合起来,大大增加了流动人口的持证率。 三是强化了优质服务,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首先,积极开展上门宣传咨询服务,及时地将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中的要点及相关文件传播给育龄流动人口,为提高流动人口的持证率提供了保障。其次,抓好对重点人的服务,除了对他们宣传生殖健康知识及避孕节育措施及相关文件,还定期让他们享受优惠的生殖健康检查,有效地防止了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充分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积极地为他们提供各项免费咨询服务,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流动人口之中。为他们打造了良好的生产、生活、生育环境,从而为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打下坚定的基础。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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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责 1.1 行政人事部 1.1.1 对设有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专职管理的区域(如深圳办公区及宿舍):负责房屋租赁 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1.2对未设有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专职管理的区域(如各分公司、办事处常驻办公区、 宿舍):负责监督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以及环境卫生。 1.1.3 汇总各分公司、办事处的租赁情况,每个月定期对租赁房屋做检视,视入住情况安 排退租或者续租。 1.2 营销中心各分公司、办事处销售岗 1.2.1负责本管辖区域办公区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2.2负责本管辖区域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 1.3 宿舍长(销售岗或服务岗) 1.3.1负责本管辖区域宿舍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3.2负责本管辖区域宿舍环境卫生管理。 2.0房屋租赁类型 3.0房屋租赁申请 3.1房屋租赁申请原则: 3.1.1原则上本地招聘人员不承诺解决住宿; 3.1.2对于入住人员少或者承诺解决住宿人员较少的区域,确有保留办事处必要的,应考 虑租赁办公室而不是宿舍。 3.2行政人事部管辖办公区/宿舍租赁申请 3.2.1新租房或续租(更换地址按新租处理):由行政人事部以邮件形式提供《租房申请 表》(包括地址、周边环境、面积、类型、租房原因、预算、预住人数),报部门主 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3.2.2对新租办公区,若需工程装修、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应在《固定资产申购单》 或《办公用品申购单》提供装修预算、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预算。

3.2.3涉及备用金申请和报销按《费用管理制度》审批权限实施。 3.2.4租赁合同和押金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财务、一份由房东保管、一份由租赁方保管。 租赁合同和押金另需将扫描件发送行政人事部备档。 3.3营销中心管辖办公区/宿舍租赁申请 3.3.1新租房或续租(更换地址按新租处理):由租赁人以邮件形式提供《租房申请表》(包 括地址、周边环境、面积、类型、租房原因、预算、预住人数),报部门主管、总 监审核,分管副总批准,报备行政人事部。 3.3.2对新租办公区,若需工程装修、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应在《固定资产申购单》 或《办公用品申购单》提供装修预算、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预算。 3.3.3涉及备用金申请和报销按《费用管理制度》审批权限实施。 3.3.4租赁合同和押金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财务、一份由房东保管、一份由租赁方保管。 租赁合同和押金另需将扫描件发送行政人事部备档。 3.4押金与租金的支付 3.4.1押金支付额度:最多不超过2个月房租。 3.4.2租金支付频率:深圳房屋租金一律采用月付。异地房屋租金原则上月付或季付,一 律不超过(含)季付。 4.0租赁房屋固定资产管理 4.1办公区/宿舍标准配置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

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一、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一: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样本

军乐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 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 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镇流管办代表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 对各流管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 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 由镇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牵头,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相关职能部门, 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 研究存在的问题, 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各流管站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 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 相互配合, 相互协作, 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5.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 全面推进”谁用工, 谁管理, 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 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要确定人员, 积极协助所在村( 社区) 流管站做好用工

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 规模主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 同教育, 同服务, 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 不断增强她们的归宿感, 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军乐生活。 7.村( 社区) 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 社区) 流动人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 指导各村( 社区)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各流管站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 各流管站应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 除逐户采集信息外, 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 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 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 应及时通知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4.采集信息时, 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确保信息采集质量, 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5.整个信息采集工作, 由镇流管办、各流管站负责指导与检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管理制度 1、流出人口中的重点“三查”对象外出前,所在村(居)委员会在出具(办理《婚育证明》介绍信)时,应与重点管理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一式两份,村(居)、本人各持一份。 2、外出前应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协议中应告知其按时寄回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协议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 4、协议应随出随签订,有效期应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 1、协助“警务责任办公室”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暂住证、注销等手续,填报有关外来流动人口统计报表等工作。 2、熟悉和掌握责任区内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做到“三勤”、“八知”,“三勤”即勤动脑、勤动腿、勤汇报;“八知”即知其本人、知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知其现居住地、知其暂住原因、知其家庭情况、知其计生情况、知其经济来源、知基现实表现。发现违法犯罪活及时报公安机关查处。 3、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掌握责任区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制止危房、违章建筑以及无安全保障房屋的出租。 4、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外来务工经商人员

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就业前培训指导,做好责任区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统计工作,维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5、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做好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的原始登记、注销和有关登记汇总表的填报、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三查”,发放避孕药具。 6、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 7、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救助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规、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出租方案》应包括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茌平县商业城管委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09-10-14 22:56:35) 转载▼ 分类:社区活动 标签: 杂谈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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