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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儿童犯罪处理探析

简论儿童犯罪处理探析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世界的未来,所以世界各国都针对保护儿童制订了专门的法律。但是儿童中亦不乏因缺乏适当教育而犯下重罪的,对这样的犯重罪的儿童该如何处理?如果以保护儿童的名义放过他们,是真正的保护他们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保护?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保护儿童的成长,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处理儿童犯罪中要坚持保护儿童的原则,但是如何才能做到真正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

一、儿童的概念

许多国家的未成年人也被认定为儿童(有些地方指的是青少年或是婴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而我国并没有对儿童的年龄界限做出明确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司题的解答》,可以认为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二、我国现阶段儿童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3年II月25日下午4时许,重庆市长寿区一位奶奶带着自己刚一岁多的孙子坐电梯准备出门玩耍,在下电梯时奶奶先将童车搬出电梯,等她回头时电梯门已经关上了,孙子原原(化名)被关在了电梯内,随后马上赶到25层的奶奶只见到了一个小女孩,而自己的小孙子却已踪影全无。5分钟后,这个刚满一岁多的婴儿被发现躺在居民楼下的草丛中。警方调出小区内电梯监控录像后发现,男婴原原是与一个小女孩一同被关在电梯内的,后小女孩在电梯内很快开始对原原进行拳打脚踢乃至摔打。电梯到达25楼之后的情况就只是根据小女孩自己的交代:小女孩将原原带回了自己的家,在客厅沙发上继续对原原实施了殴打,之后将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致原原从阳台栏杆坠落,重伤昏迷。这件事情不可谓不恶劣,但是结果小女孩并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

小女孩伤害原原的行为发生时才不到10岁,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她是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那么,原原的合法权益怎么得到保障呢?

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数据(2000年-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中,14岁的占27.75%,15岁的占26.4%,16岁的占33.14%,17

岁的占12.52%0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犯2010年统计为42.01%,2013年统计为54.15%,增长12.14%;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犯2010年统计为55.78%,2013年统计为45.66%,减少10.12%0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龄化的趁势,在某些罪名上尤其显著,以故意杀人罪为例,14岁的未成年犯所占比例接近500。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数量持续攀升,并且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的发展趋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3年11月底发布的数据显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2.2岁。而由《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现阶段法律框架下,儿童作为无行为责任能力人,无论犯何罪都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往往是收效甚微,甚至无法执行的。

三、美国如何处理儿童犯罪

(一)美国历史上惩治恶童的司法程序

在美国大部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满7周岁但是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的犯罪行为,它是犯罪的一个特殊类型。美国人在如何对待这些年少乃至年幼的迷途羔羊的司题上进行了几个世纪的实践与思考。

实际上,在美国历史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与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没有区别。在十六、十七世纪之前,美国的未成年人被看作是私人财产,或者是被当作“小大人”。美国的第一部管教未成年人的法律,1646年马萨诸塞州的《不良儿童法》明文规定:犯重罪的16岁叛逆少年可以被判处死刑。

(二)少年法庭

世界上最早制定《少年法庭法》的是美国的伊利诺伊州。1899年伊利诺伊州制定了《少年法庭法》,同年7月1日又在芝加哥设立了世界上的第一个少年法庭,其宗旨是:对于身心正处于发育过程中的少年,应该改变过去的那种只着眼于使用刑罚严厉处分的办法,而代之以多种多样保护和指导的措施;对于不同的少年罪犯,应当采取灵活的、适合具体情况的改造与教育计划,使之走上新生的道路。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其父母也要一同受到审判。其中尤其是7岁以下的儿童触犯法律,虽然不为犯罪,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但是该儿童的父母却必须为自己的孩子的过错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当法庭

认为父母需要对少年过错负责时,就要被判处罚金,甚至被监禁。

四、我国应如何处理儿童犯罪

(一)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在美国,刑事责任年龄在不同的州也是不一样的,但在适用普通法规则的州中,7周岁至14周岁为相对辩护理由,即14周岁以上是刑事责任人,低于14周岁的则被默认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控方有证据证明7周岁至14周岁的被告人有责任能力,这就不能作为辩护理由,被告人就应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恶意补足年龄这种做法既说明对主体质的要求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也说明幼年向成年过渡时期的人的辨认能力难以认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儿童发育成熟已经明显提前,十二、三周岁的儿童,已经具备了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他们已经能够基本理解刑罚的性质、功能和刑罚制裁的意义与后果,对很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具备了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种情况下倘若继续对儿童犯罪忽视不管,一方面对儿童今后的成长极为不利,更重要的是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极为不利的。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14周岁以上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对14周岁以下的被告人却没有相关“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之类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儿童犯罪案件时也应当参照“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伊利诺伊州《少年法庭法》中明文规定:不满18周岁的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为被忽视教养者,其中包括“少年的行为对其本人或他人的福利有所损害者”。而这类案件经少年法院宣告成立后,少年儿童的父母即暂时丧失监护权,其子女移交给州政府监护,负责教育和照顾。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样的规定由于不够明确和具体使得司法实践中无法对儿童犯罪的矫正达到应有的效果。美国的少年法庭对我国司法机关处理儿童犯罪案件是个很好的借鉴:它要求儿童司法必须独立、健全,要有专门的法庭制度来判定儿童在何种情形下必须负刑事责任;

即使由于儿童的年龄所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也不意味着其中的恶童可以犯罪之后像没有犯过罪一样被放过,必须要有某种形式的矫正措施,以实现惩罚与停止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最重要的是,父母的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不能免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在处理儿童犯罪时,不能仅注重单纯的、不计效果的“保护”,必要的惩罚措施也是必需的,这样不但对于犯罪的儿童本身起到教育的作用,也对同龄的其他儿童起到警示作用,由此才能真正到达保护儿童同时保护被害者利益的目的。

浅谈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通过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含义及现状,进一步阐述了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表现,深入分析其犯罪的原因,最终提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对策。 关键字:农村留守儿童犯罪 近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不断提高,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城市迅猛发展,大批的农村人口不断的拥向城市,一方面机械在农田大规模作业代替了大量劳动力,另一方面,城里赚钱机会多,生活方式更加丰富。可是,许多农民背井离乡,使自己生活发生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在农村老家“留守儿童”问题却日渐突出。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含义及现状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含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或有一方到外地去打工,而将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儿童。他们通常与自己的双亲中的一人,或与隔辈亲人,甚至其他亲戚、朋友生活在一起。据统计2012年9月,我国教育部公布:义务教育随迁子女人数超1260万,而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达到2200万,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外出打工的父母会将孩子留在农村的家中。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产生主要来自于家庭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由于贫困的家庭,造成孩子的父母必须到城市去打工;另一方面,中国的城乡二元制以及社会对“农民工”不公平的待遇,使广大农民没有办法及能力带着孩子一起走进城市。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存在以下问题: 1、教育问题 从政府方面看,由于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匀,与城市相比,农村存在教育环境较差、师资水平较低、教学设施不健全等问题,使在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同时,缺乏心理咨询方面的课程,没有办法开展对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正确疏导。 从家庭方面看,一是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对其学习方面的帮助和监督大大减少,并且他们对子女总体期待过低,缺乏硬性的要求,只认为孩子只需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孩子将来就定位在外出务工上;二是留守儿童大多寄养在祖辈或隔辈亲属家中,而这些监护人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缺少正确教育方法,并且还要承担家务劳动和田间农活,无暇在学习上去正确指导孩子。 2、心理问题 由于缺乏成长时期应有的亲情关怀,家长也不可能时时刻刻掌握孩子的心理变化,这种亲情的缺失使一些孩子的性

青少年违法犯罪经典案例

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一部山寨苹果手机,毁了两个家庭 未成年人,是含苞的花朵,是扬帆待航的小船。然而,有一些花朵还没有来得及开放,就遇到了暴风雨;有一些小船刚刚启航,就误入迷途。 近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典型警示案例,与社会各界探求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希望在孩子们遇到暴风雨时,给他们撑起一把雨伞;当孩子们走在迷途时,为他们点亮一盏灯。 抢劫: 苹果手机摔坏了,他再去抢一只 在小宇还两岁的时候,他的父母就因感情不和离异了。从小,小宇和哥哥就一直由母亲抚养,虽然缺少了父爱,但母亲对他一直疼爱有加,尽其所能满足小宇的物质要求,同时一心望子成龙的母亲对小宇的学习及生活管教十分严厉。 2012年7月,苹果iPhone4手机风靡全国,拥有一部iPhone4成为了众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梦想。16岁的小宇眼看周围越来越多的同学也加入了iPhone一族,磨

着母亲也给自己买了一部iPhone4手机。拿着这只白色的iPhone4,小宇如获珍宝,格外珍惜,因为他知道以自己的家境能够拥有这只手机很不容易。然而在一次上网时,这只手机不小心被摔坏了。看着坏掉的“苹果”,小宇完全不知所措。想向母亲承认,却不敢,因为母亲知道后必定会责骂。不承认,又过不了母亲那一关。正当小宇心慌意乱的时候,他突然看到旁边一个上网的男孩有一只和自己一样的手机。 一个疯狂的想法陡然在小宇的脑海出现:我何不把那只手机抢过来,那么母亲永远不会发现手机已经被摔坏的事情。小宇尾随男孩来到一个偏僻的路边,趁男孩不注意,勒住他的脖子将他拖到路边草地。小宇没想到,男孩会强烈反抗,惊慌失措之下,他拿起随身携带的小刀连续刺向男孩的腰部、腹部……没过几天,小宇就被抓了。 法庭上,谁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面目清秀、手足无措的孩子居然为了抢一只山寨的苹果手机,将匕首捅向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孩子,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而且被害人从此不能从事劳累工作。小宇一时的冲动,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另一个幸福的家庭,最终法院判处小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诈骗: “捡”到信用卡竟去商场刷 2012年5月31日下午,小钱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无意间发现机器上留有一张被他人遗忘的银行信用卡,当即随手带走。 “这卡没用的。信用卡都有密码,你把它扔了吧。”当天下午,当小钱告诉17岁的好友小赵,自己从自动取款机上“捡”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后,小赵心中一动。 “扔了?”小赵想,也许这卡还有用呢。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她来到我市某超市内的一个移动通信柜台。她先精心挑选了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手持“捡来的卡” 刷卡时,赵某“机灵”地冒用信用卡正面的拼音签下名字——“李婷”。让她惊喜的是,营业员并未要她输入密码!初试成功,小赵喜出望外。 “当时我有点昏头了,财迷心窍,有钱赶快用。”怀揣这张不用密码的信用卡,小赵先后在南大街某品牌烟酒店、某品牌婴幼儿用品店等冒用他人信用卡连续消费,一天之内,总计刷卡消费金额竟高达16375元。 在抓获小赵归案时,她正在翻阅手机说明书,购买的化妆品、烟酒等物品甚至都没来得及拆。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赵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贩毒: 帮“干哥哥”送货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篇一: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加工贩卖医疗废物 青岛即墨李某某等人自2012年8月起,多次从收集、储运的医疗废物中,盗取30余吨塑料医疗废物加工贩卖,从中获利2万余元。经即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8月14日李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170余吨废料污染环境 贩卖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 犯罪嫌疑人丛某某等8人自2010年起从潍坊、青岛、烟台及江苏省宿迁、睢宁等地医疗机构大量收购病人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针管等医疗废物,经过冲洗、分拆破碎加工后,贩卖到外省牟利。徐某某等5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在景区倾倒 200余吨废酸 7月2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将从江苏购买的废酸倾倒于嘉祥县卧龙山镇卧佛寺村卧龙湖景区,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先后购进200余吨废酸非法处置。 本报记者杜洪雷 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事实充分说明,领导干部作风与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性是作风的内在根据,作风是党性的外在表现,作风和党性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党性纯洁则作风端正,党性不纯则作风不正。我们党始终强调通过加强党性修养来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使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活力,始终保持先进性。 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关键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积极投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党性、改进作风、砥砺意志、增长才干的正确途径。 ---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一、贪污受贿案例相关链接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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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

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研究

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研究 发表时间:2013-04-18T10:11:17.310Z 来源:《学术月刊》2013年3月供稿作者:李新 [导读] 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二者关系密切,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衔接,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更不能相互取代 李新 (齐齐哈尔大学,黑龙江齐齐哈尔 161007) [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事件及其受侵害事件逐年增多,对社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越来越大,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有效的降低这种危害性,本文从法制教育的视角,通过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现状分析,探索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途径,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献计献策。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迫切性 [作者简介] 李新(1972—),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齐齐哈尔大学讲师,社会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 G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3)03-0015-03 农村留守儿童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现实存在并将长期存在的一个群体,其规模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一群体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凸现,尤其是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事件、受侵害事件逐年增多,对个体、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增大,社会影响强烈。为此,有针对性地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制教育,既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关键期,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工作,积极探索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对于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顺利成才,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的迫切性 (一)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事件逐年增加。据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截止2010年,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约为5800万人,并呈继续增长的趋势,在农村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地区,留守儿童所占儿童总数已高达47%以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这一群体的犯罪率日益上升,现已经占到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的20%以上,留守儿童犯罪率的上升引起了社会学家和法学专家的重视。”[1]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事件增加的原因复杂多样,从微观上看有个人和家庭的因素,从中观上看有学校和社区的因素,从宏观上看有国家和社会的因素。无论从哪一层面来看,农村留守儿童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往往是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个问题在农村留守儿童群体规模逐年扩大的严峻形势下,尤其值得关注。因此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法制观念的工作,迫在眉睫。 (二)农村留守儿童自身受侵害事件频发。近年来,关于农村留守儿童被拐卖、拐骗、性侵犯等恶性事件屡见报端。据全国妇联发布的《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报告》(2008年)显示:被拐卖儿童中,留守儿童居第二位。某中学1名13岁的女学生,父母均在外打工,一次晚自修回家路上被本村一男青年强奸后,因屈辱害羞不敢向爷爷透露,直至怀孕快生产时才被发现;[2]这类事件表明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监护状况令人堪忧,同时也反应出农村留守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我国在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上,一向是强调成人在法律上对儿童所承担的保护义务。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儿童不仅是保护的对象,也应该是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不应该停留在成人中心的模式上,儿童需要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而这一方面的规定却恰恰是我们所欠缺的。[3]从长远来看,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将有利于保护儿童自身免受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缺失严重。许多农村社区的学校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甚至连基本的思想品德课也没有,法制教育的教材及专职或兼职的授课教师更无从谈起。无论是从学校的方面,还是从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方面来看,他们都希望孩子在学习上取得优异成绩,将来能跳出“农”门,这也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的最终诉求。因此,过分重视提高学习成绩,片面地追求知识积累,以应对考试、升学,从而忽视了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训练和培养,可能会导致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或受侵害事件增多,作为家长、监护人或学校都负有不可推脱责任。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 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实际和成长特点,致力于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法律素质、道德品质,牢固确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逐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整合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法制教育资源,有针对性的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工作。许多家长、学校认为孩子在初中阶段应该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往往忽视法制教育。正是在初中阶段儿童的各种不良行为也开始出现,“高发年龄”绝大多数是在13岁到15岁。农村留守儿童读初中大都是在县或乡镇的中学,离家较远,因此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发挥积极的作用。学校更要积极与多方合作,充分利用各种法制教育资源,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可以聘请法律界人士作为学校的法制教育老师,定期给孩子们上法律知识课,组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让普法教育走进校园,使留守儿童逐步养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习惯;其次对留守儿童进行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防御能力,从而对那些思想不稳定、有潜在违法犯罪意识及有劣迹的学生时刻敲响警钟,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将一些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组织学生参观监狱、看守所、少管所等,请服刑或劳教的青少年给他们上警示教育课,让他们从小就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有清醒的是非对错观念,远离违法犯罪。[4]还可以通过利用互联网、影视、图书馆、普法教育机构等多种方式,开辟法制教育的新途径,丰富法制教育内容,为农村留守儿童法制教育服务。同时,还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制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律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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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探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出现了各种社会问题,其中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便是其一。 当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由于受到我国户籍制度的限制,这些进城务工人员中的大多数将子女留在了原籍,由此便衍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中的弱势群体,由于长期得不到亲情的呵护,其健康成长受到了较大影响。留守的青少年儿童正处在成长和发育的关键时期,由于他们无法受到父母在价值观念及思想认识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的过程中缺少父母情感上的关心和呵护极易产生心理发展上的异常。留守儿童的心理状况直接影响其道德状况,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 目前社会各界给予了农村留守儿童高度的关注,然而目前留守儿童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长期外出务工而被留置在原籍的,未能在正常家庭结构下成长的农村未成年子女。本文所研究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并非单指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而是广义上的犯罪,包含因未成年人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刑法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一)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现状 2004年公安部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童长期不能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缺乏必要的心理及情感上的交流,导致了部分儿童心理产生了问题,同时又受到来自于各种渠道的不良思想与文化的冲击,逐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据一份调查显示,广西宾阳县2004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共46人,其中农村未成年人刑事犯 1张金兰.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探析[J].特区经济,2010,(6):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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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最为沉重的。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作为未成年人,要牢记一句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案例】关于网络及游戏 第一个小案例:一个15岁山西少年在网上下过这样的帖子:“她让我没有一点上网自由,我恨她,请帮我除掉她,愿意者请与我联系,重金酬谢。”这是一则雇凶杀母的帖子,仅仅是因为每次上网都受到母亲的阻止。可悲的是,几天后山西省一名同样沉迷网游的初中生,竟然真的为了这200元“酬金”成为凶手,他们竟联手将这位母亲砍死。 第二则小案例:远在合肥市新站开发区的胡某,年仅16岁,在网吧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的玩家“捅”倒。而坐在一旁的同龄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了几句。在网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同龄少年的胸口,导致他当场死亡,而胡某则又坐回电脑前,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我是不是杀死人了?会不会坐牢?” 还有一则案例,郑州少年15岁的小威,父母离异,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爷爷奶奶又管不了,小威辍学在家无聊迷上了到电子游厅玩电子游戏,几乎疯狂。2006年10月3日,在“作战”过程中,游戏对家将小威在游戏中“杀死”。一怒之下,小威在游戏厅内将其游戏对家活活打死。 据检察院调查,大部分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作案的诱因、作案的勇气甚至作案方式都来源于游戏。一些网络暴力游戏从2D升级为3D,动画效果极其逼真,游戏人物杀人或被杀时,血光四溅。这样长期的、无数次的“杀人”训练使玩家变得情感丧失,对生命麻木,血腥而直观的画面加上充满挑逗性的文字,极大地刺激了他们的模仿欲,使他们由“网上搏杀”到“仿效杀人”,由网络游戏高手演变成为现实中的凶犯。 某检察院检察长说:“我以前就想不明白,这些未成年的孩子,怎么能对同龄人下那么狠的毒手!了解了网络游戏,我才明白,他以为人被杀死之后,可以像游戏里的人物一样,在下一局中死而复生,继续厮杀!可生命哪里有下一局啊!” 【案例】相关法律 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对类似案件做了哪些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上面说的三个案例,三个少年都不满18周岁,所以,法庭也没有公开审理这些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青少年犯罪案例及对策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分析及对策 ——法制专题教育月材料 中学生违法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它本身的特点。下面结合几起青少年违法行为的案例,简要的分析下青少年犯罪的一些特征 案例1:今年暑假三位初中女生因无聊到某舞厅玩,碰到年龄相仿的一群青少年,为首的是女孩A某,因一言不合,A某指使随她来的几个男少年,劫持三位女生到某宾馆进行轮番殴打折磨,其中一女生在A某的同意下还遭到了强暴,手段令人发指。 这一案例突出了青少年犯罪的突发性、团伙性、动机单一性和手段残忍性。追溯他们犯罪的原因,A某父母离异,她曾混入社会后受骗失身。随后破罐破摔,成为害群之马中的为首分子,称王称霸,惹是生非。三位受害女生也开始出入舞厅,追求高档消费,她们有的缺乏家庭温暖,有的缺少管教,自我保护意识差,到舞厅寻刺激,嘴巴不饶人,终因势单力薄而受害。从中可以看出,青少年控制自我情绪的能力差,在心理尚未成熟的前提下,受到外界不良的因素侵蚀之后,意志颓废,又有虚荣心理作祟,想在同伙面前“扎台型”,往往容易不计后果,做出令常人无法想象的事情。 案例2:某一中学生在上学路上骑自行车撞倒一老太,他开始表现不错,即送老太进医院,并表示愿赔偿医药费。经交通警察处理,裁定赔偿经费后,老太的丈夫逼他再增一倍赔偿费。该生的父母是瞎子,经济拮据,他被逼后想不通,用酒把自已灌醉,产生了“杀死老头”的想法,借着酒胆,他冲到老头家用榔头砸死了老头。 上述案例纯属突发事件。该男生平时并无劣迹,但他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这也是青少年中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在偶发事件中,他们往往意气用事,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容易想不通而走极端。 案例3:某高一女生与邻居海员谈恋爱,当海员出海后又遇到另一俊男追求,她沉迷这一男子,不听父母劝告,并逃学。该男青年把她带到表哥嫂处过夜,当晚,男青年翻出表哥家的2万多现金,她未作阻止,第二天逃离后挥霍游玩。回家被抓后男青年推说自已有前科,要女生顶罪。审判时,男青年把全部责任推到该女生身上,致使女生重判,二审时,女生才说出实情而改判。 此案可以看出,由于受年龄、文化水平的制约,未成年女性认识客观事物往往凭自已的主观愿望片面地认识问题,有时形成错误的道德观和世界观。女生的心理,尤其是早恋的女生往往执迷不悟,对劝告无动于衷,又表现出对异性的盲目崇拜,依赖性强,缺乏辨别能力,她们涉世未深,容易受骗上当。 案例4:少年犯B某原是重点中学的初中生,几分之差未考取重点高中常受到父亲的讽刺、挖苦。虽然他向父亲表示,一定考取大学,但父亲仍多次训斥。B某在又一次受到父亲奚落之后,忍无可忍进行反驳,被父亲打了一记耳光。B某负气出走,一周后被拉入偷窃团伙犯罪。父亲的“一记耳光”把他打入了监狱。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期栏目就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预防等方面进行探讨。追本溯源才能理清源头,从根源上杜绝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才能真正预防和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1、青少年犯罪现状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

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及解决措施

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及解决措施《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及解决措施》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产业的改革,农村中越来越多的剩余劳 动力转移到城市成为了外出务工者,而他们的子女在农村也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常年在外,造成了留守儿童的亲情和必要教育的缺失,从而使得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沉重的社会问题,急需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不仅关系到留守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本文就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得出其解决措施,以促进农村广大儿童的健康成长,进而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键字:农村 ; 留守儿童; 外出务工者;父母; 教育 前言:随着农村产业的调整,外出务工者的人数不断增长,而这些家庭的孩子 无法和父母在一起生活,要么寄居于亲戚朋友家里,要么与年老的祖辈生活。因此,在社会中又形成了一群新的特殊弱势群体——留守儿童。据2000年五普资料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近2000万人。有专家推算和保守估计,近年14岁以下的留守儿童至少在4390万以上。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如四川、江西等),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达18%到22%之间。由此可见,留守儿童是在国家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一个巨大的社会群体,如今,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沉重的社会问题。一、留守儿童问题的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发带来的经济高速发展,大部分的农村青年人跟着进城的潮流来到了城市,然而,因为各种原因他们只能让未成年的孩子呆在家里,成了一群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据调查显示,父母双方都外出流动,儿童不能与父母在一起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典型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周春燕 2011、11、2) 由于年龄、心智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身份与角色的特点,应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相对就是集中的,并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亦存在较多的共性。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区域间人口频繁、大规模的流动的大背景下,受社会结构转型及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侵财犯罪 [盗窃罪] 由于父母长年在外打工,“90后”王某成为一名“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管教,王某初中未毕业即“逃离”家庭来到京打工。来到大都市后,她开始沉迷网络游戏,有时为买游戏装备一夜要花近百元,这也让时长间断打工的王某有些承受不住。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从网吧出来的王某几乎身无分文,这也让她起了邪念,在某胡同一院门前时,王某趁被害人杨某进院的功夫将杨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后被人赃并获。法院以盗窃罪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侵财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绝对的比重。就具体的犯罪种类而言,主要有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就具体的主体而言,在校学生与城市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年龄与社会角色决定了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纯消费者”,其日常的开支需要家庭的资助;少数即使参加

工作往往也不能“自给自足”,不能吃苦耐劳,甚或存在不劳而获想法,这与她们受太多物质诱惑或玩心太重所导致的超额消费赤字存在着的巨大矛盾,决定了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的多发性。尤其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群体而言,由于脱离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约束,而父母的管教往往也很少或鞭长莫及,她们因沉迷网络、交友不慎而引发的此类犯罪日趋多发。值得注意的就是,因对法律存在认识误区(如认为站脚助威不就是犯罪),导致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出现。就此类犯罪的预防而言,应区分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对于在校未成年人来说,家庭的日常管教与学校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尤为重要,并更要注意防止她们沉迷网络或结交不良青少年;对参加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多为城市外来务工者,从事的多为餐饮、保安等无技术含量的服务业,这就要求家庭除想方设法进行管教外,其从业单位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 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聚众斗殴罪] 陈某(犯罪时17周岁)曾因滋事被劳教。2009年1月11日晚,陈某在石某家玩时,听到了石某在某职技学校读书的女友曹某打来的请求增援的电话。原来曹某因琐事与同校女生李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扬言要找人与贾“约架”。在石某提出帮忙为曹某“出气”的请求后,陈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准备了一把砍刀。次日下午,陈某等一行四人与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摘要: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青年中有较多机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教育的一部分人,承担着振兴祖国科技事业、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担,并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严重程度的加深,大学生违法犯罪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的分析,着力考察大学生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原因,探究其犯罪的根源,并更多地从社会,教育,犯罪心理的角度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违法犯罪;校园案例;成因分析 1.校园违法犯罪案例 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李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李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内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在2013年10月1日2日的锵锵三人行节目中,李玫瑾教授透露马加爵真正的杀人动机之一是因为寒假期间涉及性的行为 (外出嫖娼) 被室友发现,当年之所以不公布真相是怕给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马加爵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确定用杀人后流血相对较少的铁锤作为他的作案工具,同时查阅了一些省份的地理资料及登录过公安部的网站。他在自己电脑上查阅的这些资料后来成为警方的查案线索。马加爵到一个旧货市场买了一把石工锤,据其自称为了使用方便,他请店主把锤子的木柄锯短。马加爵把锤子藏在宿舍楼内厕所的隐蔽处,但后来却被人偷走。他又到同一间商店再买了一把锤,并同样让店主锯断。他还买了日后用于捆扎尸体的黑色塑料袋、胶带纸,又制作了假身份证以备逃跑时使用。 唐学李的存在成为马加爵杀人的障碍,因此马决定先除掉他。2月13日晚,马加爵趁唐学李不备用石工锤砸向其头部,杀死唐学李后马用塑料袋扎住唐的头部,藏进衣柜锁好。14日晚,邵瑞杰回到宿舍,因隔壁宿舍同学已经回来他只好回到317室。马加爵趁其洗脚时用石工锤把他砸死。15日中午,杨开红到317室找马加爵打牌,马趁机用同一办法将他杀死。当晚马加爵到龚博的宿舍,跟龚博说317室打牌三缺一,将其引到317室后杀死。四人的尸体均被马加爵用黑色塑料袋扎住头部后放入衣柜锁住。据马加爵本人事后指称,当时曾有一广西老乡过来找马加爵打牌,马加爵曾打算将其杀死,因其曾为马加爵到饭堂拿饭,加上马加爵觉得他平时对其不错而没有动手。 15日当天,马加爵到云南省工商银行汇通支行学府路储蓄所分两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币现金。杀死4人后,马加爵在2月17日带着现金和自己之前制作的假身份证乘坐火车离开。在火车站他的假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但由于其案情还未被发现,他得以逃脱并乘坐到广州的火车离开。 2004年2月23日中午13时18分,结束寒假刚返校不久的云南大学北院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学生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本室一衣柜内有液体流出并带有臭味后,随即向学校宿舍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时间:2010-10-31 来源: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编辑:孙雪松 【字体:大中小】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期栏目就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预防等方面进行探讨。追本溯源才能理清源头,从根源上杜绝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才能真正预防和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1、青少年犯罪现状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十五”期间,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因此未来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青少年是一个民族的希望,用法律来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用教育来预防青少年犯罪,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宋庆龄先生曾经说过,什么事情都可以等待,但少年儿童的教育不能等待。因此,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已是刻不容缓。

农村留守儿童案例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典型案例分析 由于“留守儿童”长期生活在特殊的环境中,缺乏父母直接的关爱与呵护,久而久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留守儿童”自幼离开父母,缺乏亲情的关爱,往往易产生焦虑、烦躁、悲观、疑虑等一系列的消极情绪;在性格方面较为突出的是柔弱内向、自卑孤僻;学习方面因缺乏家庭的辅导,导致困难重重;行为方面缺乏父母的管教,在监护人不敢管也管不了的情况下,“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沉迷于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引起行为上的偏差,严重者甚至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留守儿童”问题已不是单纯的教育问题,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他们给老师,家长,社会提出了许许多多的难题。 一、产生背景 近年来,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拥向城市,为国家的繁荣,城市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可是,在农民背井离乡,生活发生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新的问题即“留守儿童”问题却日渐突出。 二、案例描述 郭菲,女,11岁,郭菲同学上课比较认真,特别是在我的数学课堂上表现相当出色,可是不爱与同学一起玩耍,目光忧郁,心事重重,却尊师敬长,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属于典型的“普通型”留守儿童。 三、案例分析: 郭菲同学的父母在外务工多年,很少与子女相处,尤其是近两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心理距离远远超出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父母的不闻不问,祖父母的隔代观念,几乎让年幼的陈梦霞觉得自己是这个世界上多余的人,陪伴她的除了孤独之外,更多的就是泪水了。 四、个案指导的设想及实施: 1、努力发挥学校教育的优势: (1)交流谈心,从内心感染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会常常走近郭菲,和英语老师杨建甫一起交流管理办法,一起与她分析现在的学习状况,帮助其想办法,竭力为其解除学习英语上遇到的困惑,多次在其焦虑的脸上露出了“柳暗花明”的笑容。 (2)同学的榜样感染 为了让孤独、在英语学习上自卑的郭菲走出封闭的自我,我先后让班上优秀的同学(包括留守儿童)去主动接近她,与她一起谈心、学习和搞活动。在思想道德,行为习惯和学业能力等方面帮助她,努力让其找到成功的喜悦,促进其在各方面进步。 (3)集体的感化温暖 良好的集体是学生成长的摇篮,集体的感化和温暖对一个学生的成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利用班上开展各项活动的机会,让她主动的参与进来,全班同学为其加油助威,既让她觉得集体的温暖,又让其尝到成功的喜悦。让她觉得自己并不孤单,全班同学都是自己的朋友。 2、尽力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 作为监护人的祖父母,由于自身病痛的原因和隔代观念差异的原因,对郭菲的教育和引导几乎为零,甚至有时还会将自身的愤怒和不满发泄在幼小的心灵上,对孩子的成长带来消极影响。对此,我特意与其祖父母一起分析和探讨他们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 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对当前青少年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_实习报告

少年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寄托,也是影响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对家庭和谐、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都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深入开展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防范对策,是当前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分析。从近年来xx 区公、检、法部门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对“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将“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14周岁至25周岁),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从犯罪数量看:青少年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xx 区检察院公诉部门2003年共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10xxxx19xxxx,青少年案犯人数占受案总人数的3xxxx,2004年和2005年青少年案犯的人数则分别上升到28xxxx和356 人,占受案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上升到3xxxx和4xxxx。 2、从犯罪主体看:一是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其中18岁以下犯罪的27xxxx,占全部青少年人犯数量的3xxxx。二是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为中低文化程度。2003年以来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小学文化的70 人,初中文化的560 人,初中(含初中中专)以下文盲、半文盲比例占7xxxx以上。青少年人犯中,农民占6xxxx、无业人员占30.xxxx。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看,具有较强的单一性。多数青少年犯罪的动机是出于猎奇好胜,简单模仿;其目的往往是贪图一时享乐或好玩。他们有的是简单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或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为显示自我而争强好胜犯罪。 4、从犯罪手段看,日趋成人化、智能化,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增多。在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占到了8xxxx以上。从结伙类型来看,社会青年易与有前科的人结伙,在校生易与辍学生结伙,如21岁的社会青年杜某某和18岁的常某某纠集同伙十余人,多次拦路抢劫过往大货车,并控制xx地区猪皮等销售市场,进行强迫交易,在一次抢劫中将货主刘某某当场捅死,其同伙中有三名就是在校学生。 5、从犯罪类型看,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占比重较大,并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从调查情况看,2003年以来xx区检察院受理的青少年犯罪中,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24xxxx52xxxx,分别占受案总数的2xxxx和21.xxxx。同时,绑架、投毒、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特别是与网络有关的犯罪如利用网络进行强奸、诈骗等也时有发生。 6、从犯罪性质看,严重刑事犯罪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抢劫、抢夺、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增多,侵财型犯罪的数额也呈上升趋势。从法院判决情况看,判处实刑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近年来有较大幅度增长,2003年以来判处实刑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13.xxxx,并呈现一定上升趋势。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根据调查情况,分析认为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1、心理发育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多数青少年由于年龄、心理发育等方面的原因,普遍具有好奇、利己、攀比、逆反、模仿和喜欢寻求刺激等心理倾向,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或受到外界不良影响,极易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许多青少年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而其生理发育日趋成熟,往往精力旺盛,血气方刚,常常不计后果。 2、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许多青少年由于知识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法律知识相当匮乏,他们往往受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等不健康内容的影响,对行为后果不加考虑或缺乏正确认识。 3、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调查,5xxxx以上的犯罪青少年存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好逸恶劳,贪图安逸享受,在生活上讲究享受,追求高消费,讲排场,摆阔气,个人利益高于一切,私欲极度膨胀,争强好胜,固执偏激,一旦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外界因素刺激,常常铤而走险。 4、心理不健康。有些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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