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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学教学管理办法

合作办学教学管理办法
合作办学教学管理办法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政教学〔2011〕29号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中外校际交流项目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教学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教学管理,促进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学生校内分流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广西师范大学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教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西师范大学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全日制

普通本科生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我校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中外交流项目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中外校际交流项目”是指我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与国外友好学校以不另设教育机构的方式,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培养对象,通过互认学分的形式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中法“2+2”项目(与法国佩皮尼昂大学合作)、中英“2+2”项目(与英国格林多大学合作)和中美“2+2”项目(与美国威斯康星拉克罗斯大学合作)和中加人才培养项目(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瑞尼森学院合作)及其他中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其中,中法“2+2”项目、中英“2+2”项目和中美“2+2”项目为双学士学位项目。

第四条中外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内学习阶段,应当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在国外学习阶段,应当按照合作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五条中外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内学习阶段,按我校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在国外学习阶段,按合作学校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生修完我校两年项目期的课程之后,取得项目要求总学分的70%(含)以上者,可以申请参加专业分流;未取得项目要求总学分的70%者,不能参加专业分流,将被编入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下一年级学习,其学习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一年后,仍未取得项目要求总学分70%(含)以上者,按照退学处理。

第七条 达到项目分流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八条中法“2+2”项目学生和中英“2+2”项目艺术设计专业学生按以下方法分流到学校相应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一) 中法“2+2”项目经济学专业学生分流到经济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专业学习;

(二) 中法“2+2”项目法学专业学生分流到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专业学习;

(三) 中法“2+2”项目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分流到旅游管理(职教师资班)专业学习;

(四) 中英“2+2”项目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分流到艺术设计(广告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或职教师资班)专业学习;

第九条中英“2+2”项目英语专业学生、中美“2+2”项目英语专业学生和中加人才培养项目学生按照以下原则、模式、依据和程序进行分流:

(一) 分流原则

1.分流要根据学校的教学资源分布和专业容量确定分流专业范围和人数;

2.分流应根据学生的学科知识背景进行指导,以便于学生更好地完成后续的专业学习,高考文科考生可申请分流到文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和管理学的工商管理类专业,高考理科考生可申请分流到学校所有专业;

3.分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二) 分流模式

分流采取“2+2”或“2+3”的模式,即学生修完2年项目期规定的课程后,于第五学期分流到选择的专业继续学习: 1.“2+2”的分流模式适合选择英语(应用型人才培养)专业的学生,即学生修完2年项目期的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后,于第五学期分流到外国语学院三年级继续学习。

2.“2+3”的分流模式适合选择其它专业的学生,即学生修完2年项目期的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后,于第五学期分流到所选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三) 分流依据

中外交流项目学生前三个学期的成绩是学生分流的主要依

据。按第一至第三学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平均成绩排序,平均成绩高的优先选择。在平均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操行综合分高者优先选择。

(四) 分流程序

1.教务处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会同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确定分流专业名称、人数及相关要求,报学校审批后于第四周向学生公布。

2.学生填报《广西师范大学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学生分流志愿表》,每个中外交流项目学生可填报三个专业分流志愿和是否服从调剂分流专业,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将《广西师范大学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学生分流志愿表》汇总后提交教务处审核。

3.学校成立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学生分流工作小组,遵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分流,形成分流名单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4.学校发文公布分流学生名单,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按分流结果做好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中外交流项目学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第四学期的课程学习。第四学期结束后,达不到分流条件的学生将被取消专业分流资格,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编入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一条中外交流项目学生分流后,根据其课程修读情况可以免修大学英语,并由转入学院完成其已修课程的学分转换。

(一) 原中法“2+2”项目的分流学生如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法语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或原中英、中美和中加人才培养中外交流项目学生如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英语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的,可免修大学英语。

(二) 学生已获得的其它课程学分由转入学院根据学生分流后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的相关性进行转换。

第十二条中外交流项目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

(一) 中外交流项目学生(中加人才培养项目学生除外)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我校和国外合作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获得国外合作学校学位证书,经认证核实后,颁发我校毕业证书,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其学士学位。

到海外合作大学继续学习的学生若自行选择转专业或转学校,我校视其为自动退出广西师范大学与海外合作大学合作办学项目,不再享受该项目应有的权益。

(二) 中外交流项目学生如果分流到校内其它专业,必须按照分流后的专业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其毕业和学位要求按分流后专业的毕业和学位要求执行。

(三) 中加人才培养项目学生2年后如果选择到国外合作学校留学,其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将按照国外合作学校的要求执行,我校将不颁发其毕业证书和授予其学士学位。

(四) 根据不同中外交流项目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学生选择分流后其学士学位外语要求按以下执行:

1.中法“2+2”项目的分流学生,学位外语要求是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法语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0以上;

2.其他项目分流的学生按照其分流后专业的学位外语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中外交流项目学生出国后两年内,如放弃国外学习计划,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审批后,可转入相关专业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其在国外合作学校获得的课程学分可以转换为我校相关课程的学分。

中外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自其出国后4年内可回校申请办理肄业手续。

第十四条中外交流项目学生分流后按照分流后专业的学年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管理办法(暂行)》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师范大学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学生分流志愿表

主题词:教学合作项目本科生管理办法通知

广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校对:曹 霞 录入:贺红征 (共印15份)

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 为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为临床带教服务,提高医院临床带教水平,以成功创建XX医科大学及XX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医院,为创建“三甲”医院打下坚实基础,提升医院整体水平,现将《教学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医院临床带教水平,提升医院档次,根据医学院校和医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经费是医院为保证正常教学所划拨的专用经费,医院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确保教学经费发挥最大效益,严谨将教学经费挪作他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教学经费包括组织学生活动费、教学管理费、临床带教及课时津贴、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外出学习差旅费、培训费等涉及教学软件投入费用,教学仪器修理费、教学设备购置费等教学硬件费用不应包括在内。 第四条教学的筹措,教学经费主要通过实习进修收入,上级部门专项投入、医院医疗业务收入。 第五条医院财务科应单独设立教学经费账目,加强教学经费管理,年度教学经费预算必须确保占医院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并应逐年增长。 第六条教学日常经费由医院在年初预算时下达至使用和管理 部门。 第七条教学专项经费统一实行归口项目管理。立项程序为:经费使用部门提出立项申请交科教科,科技科会商财务科,报院办公会审定,财务科根据医院审定结果列入次年预算。使用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必须按照财务管理和教学管理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应职责;科教

科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财务科对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第八条教学经费的审批权限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医院财务科和审计科应加强对教学经费的管理和审计,确保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doc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自评报告 济南大学与英国 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合作举办项目名称: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办学单位:济南大学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制表 2016年3月27日填

济南大学具有60多年的办学历史,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应用型名校。项目依托单位机械工程学院是学校的主要二级学院之一,拥有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工程、工业设计和车辆工程五个本科专业以及一个机械工程一级学科硕士点。项目所在专业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是学院的主干专业,2010年被评为国家级特色专业,拥有山东省教学名师、山东省优秀教学团队、山东省精品课程群、山东省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等荣誉和成果。 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的历史可以回溯到1875年,是苏格兰最大的大学之一。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拥有全英最先进的实验室设备,并提供建筑与测量、计算机、数学、化学、能源、工程和环境学方面的专门技术。学校在机械工程及自动化、计算机、建筑、金融学、卫生保健、福利与社会等学科领域的研究和咨询能力享誉全国乃至国际。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在校生中包括来自90个国家的1500名国际学生。 济南大学与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合作举办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由济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和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工程与建筑环境学院联合承办,2011年获得教育部批准(批准书编号MOE37GB2A20111127N)。项目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已招生三届。 项目采取“4+0”或“3+1”培养模式,由济南大学每年在山东省“二本”批次按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招生,培养计划由济南大学与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协商制定,互认学分。项目学生一、二、三年级在济南大学学习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四年级获得赴英学习签证并在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学习自选的机械工程专业课程。济南大学对完成全部培养计划的项目学生颁发毕业文凭并授予学士学位,这些学生也可向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1.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 1.1培养目标 济南大学已成为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单位,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区域或行业发展需要。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作为支撑济南大学名校建设工程的十个重点专业之一,其培养任务就是为企业职业岗位群或技术领域培养人才,旨在培养能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或其他物质形态的应用型工程师和精于管理的企业型工程师,能在生产一线独挡一面的工艺工程师和现场工程师,从而顺应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世界大学工科教育的潮流。因此,项目确立了应用型、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 1.2培养方案 本项目的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以能力需求为主线,优化专业课程体系,加强外语教学和综合能力培养。以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为突破口,压缩课程门数,减少总学时和课堂授课学时,增加实践、自学时间。多途径、多形式引进包括教学理念、师资、教材、访学交流等在内的国外教学资源,共同开设和引进工程力学、企业管理与价值工程、流体力学与热力学、机械工程项目管理等34门课程,推行案例教学、双语教学、小班化教学等,改革学习评价和考核模式,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有利于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国际化视野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个性特长发展。培养方案融合国内与国外两种教育环境,体现了优质教育资

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维护学校声誉,切实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分别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其办学活动均须严格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 第三条我校鼓励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原则,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及提升我校学科建设为目的,在我校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与国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我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副组长由负责外事、教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若合作办学学院(部)发生变化,相关学院(部)主要负责人自动进入或退出。领导小组负责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规划与决策。项目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合作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审批合作项目的预算、决算; (三)审批合作项目发展规划; (四)审定合作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阳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的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手续,节约开支,公平合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差旅费 出差必须严格把关,报销从严掌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事先必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临财行[2002]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出差途中的餐费一律不得报销。 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市内为9元。 出差在外出租车费报销,省外每人每天15元,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10元,凭据报销。 住宿费报销标准: 1、省外出差,每人每天1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2、超过限额部分个人自负20%,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给予报销。 3、参加与工作对口的电大、函授、进修、职称考试,需经局领导批准,取得学历和职称后,其学杂费方可报销,其住宿费按公差额度的50%,凭据报销,超过部份自负,不报出差补贴。 出差人员报销,先由计财科审核后,再报有关领导审批。 招待费 招待费用开支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招待的,先填报《招待费审批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招待费标准一般控制在人均80元。接待来客应尽量安排在局食堂就餐。 招待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一般由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参加。 固定资产及设备购置 各类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应由科室提出计划,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后,方可购置,并办理入库登记保管领用手续。每年由办公室、计财科联合进行检查核对。 日常办公经费 各科室日常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订出购置计划,报经局长批准后,按计划采购登记领用。 临时急用物品购置,须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审批,方可购置登记领用。 政治、业务学习资料和报纸、杂志订购,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需要,从严从简掌握,经局长批准后订阅,由各科室统一保管使用。 各类文件资料的邮资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邮票,使用人按需登记领用。 召开各种业务、工作会议的,召集单位或召集人须事先提出开支方案,报局长审批。 医药费 医药费报销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劳保和福利 劳保和福利的发放,由局领导确定后,再发放。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发放。 所有开支报销票据,必须有三人以上签字方可报销。 各种“规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新晨范文网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邮电大学文件 校教发〔2010〕3号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确保教学中心地位,规范和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学经费指用于开展本科教学工作的经费,包括:本专科业务费、教务处业务费、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和各类竞赛与创新教育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本专科业务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本专科业务费是直接用于本专科生教学运行的费用。 (二)使用范围 1. 实验教学经费(包括低值易耗品和教学实验耗材); 2. 实践教学与毕业设计经费(包括实习费、毕业设计论文费、实践教学耗材资料费、教学差旅费和毕业设计评优等);

用于学生实习资料查询、文印,学生实习交通、住宿,实习耗材购买,实习场地使用,实习管理,校外实习基地调研、建设等费用的支出。 3.与本科教学运行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资料费、教学差旅费等。 (三)费用标准 按本科生人均常规计算,实验费人均30元/年;实习等费用人均230元。由学校统一预算,按学生人数划拨至各学院。 (四)审批程序 学院(部)本专科业务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学院院长和实验院长或教学院长双签。 第四条教务处业务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教务处业务费是指由教务管理职能部门直接支配和使用的教务管理费用。 (二)使用范围 1. 教学维持费(采购教学耗材,订制学历、学位证书,采购教学软件); 2. 试卷印刷及考务支出; 3. 教学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其他日常教学支出; 4. 参加教指委及教学改革和研究方面的会议费用和调研费用。 5. 各类申报材料和教学材料印刷费。 6. 教学基本建设费:用于培养方案修订和教学大纲编写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问卷调查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问卷调查 各位同学: 大家好!很高兴你们抽出时间参加这次调查活动。这次问卷调查将用于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量化研究。 这次问卷调查完全匿名。仅供学术研究使用。希望大家完整填写问卷。 专业:年级:性别: 独生子女:是否家庭所在地:城市城镇农村 1.您就读的原因是(): A可以接受境外优质教育 B为了出国 C能拿国外文凭或双文凭 D遵照父母意愿 E分数的原因,不得已选择 F其他(请注明): 2.您所就读的专业对社会的适应性为(): A非常强B较强C一般D差E很差 3. .您所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A非常合理B合理C比较合理D不合理E很不合理 4.是否有出国经历?如果有出国经历,出国多长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大概估算家庭一共年薪有多少() A 少于6万元 B 6 - 12万元 C 12 - 30万元 D 30 - 60万元 E 60 - 200万元 6.以下原因对你选择接受高等教育有多重要() A为了以后找到好工作B为了以后服务国家,服务社会C大家都想上大学,我也得上 D 为了提高自身综合能力水平 E 家里人影响 7.以下原因对你选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重要() A为了有更强的竞争力B开阔视野和国际接轨C以较经济的方式接受外国教育D 便于以后出国深造 E 该项目入学分数要求不太高 9.你期望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达到哪种教育目的()

A学到以后能用上的专业知识B学到自我独立思考分析的能力 C学到外国先进思想与技术 D 获得出国机会 E 学到科学的研究方法 10.你对外教课是什么印象() A外教课生动有趣很新鲜 B从外教课上学到了很多外国文化知识 C外教引进了外国先进教学方法 D外教引进了外国先进教学内容 E与外教的交流和讨论很融洽 11.你认为自己在以下这些方面的进步如何() A专业知识 B沟通能力 C创新能力 D熟练运用外语 E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F对外国文化的了解 12.学习过程中以下几项对你有多重要() A学习成绩好 B学习中乐趣很高 C学习中有新观点新发现 13.你是否可以接受以下情况() A你和外国人结婚 B你长年在外国工作 C你加入外国籍 14.在生活中,以下价值对你的重要性() A倾听长辈的意见 B守纪律 C谦虚 D尊重上级 E与人和睦相处 F有主见 G有创新精神 H批判精神 15.你如何评价你和老师之间的距离感() A总是很大的距离感,老师高高在上。 B大部分情况下,有很大的距离感。 C 距离感比较小,可以和老师进行一些沟通。 D没有距离感,与老师基本平等,沟通无阻。 16.(可多选)您对教师队伍的评价是() A中外教师比例合适B队伍稳定性高C教师年龄结构合理D教师学历结构合理E教师师德师风良好F双语型教师充足G其他(请注明): 17.(可多选)您认为外方教师教学过程中存在哪方面的问题() A教学理念不正确B教学态度不端正C教学内容零散且无意义 D教学方法和手段不科学E教学经验不丰富F教学效果不好G其他(请注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管理办法-南京审计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南京审计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院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学院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系、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我院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 第九条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后,应当由院领导、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二级单位、教务处、学生处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

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城市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聘用外籍教师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及相关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聘请外教的工作,要本着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提供支持与服务,营造国际化办学氛围。 二、聘用资格要求 聘请校任教的外教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无未了结的法律纠纷或案件。 三、聘用程序 (一)申报需求 有聘请需求的部门应根据教学需求,提出学年外教聘请计划(人数、业务水平要求、教学课程描述),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学院外事办。外事办汇总申报材料,由学校审定通过后,做出全年外教聘请计划,向外发布招聘信息。

(二)资料审查 聘用外教实行“两审”制度,即由外事办对拟聘用的外教进行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等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传给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外教资料进行复审,出具专业意见,书面上报外事办;外事办进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拟聘用人员将按照有关外教聘用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外教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同时由外事办负责办理外教的工作证。 四、外教工作量 (一)外教工作量 1.每学期基本工作量按照学院相关件要求执行,包括理论授课、学术科研、学生答疑、指导学生竞赛、指导学生社团等活动,超出部分课酬按照学院《xx大学城市学院教师工作量核算与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办法进行核算。 2.其他项目协议下聘请的外教,按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二)外教待遇根据外国专家局关于外教工资和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外教报酬标准。 1.根据国家外专局规定,学校为聘请的外教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 2.外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博贺镇龙山中心小学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贯彻双增双节的原则,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做好学校的财务工作。 2、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办法,一切收入要入账。按照上级规定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严格控制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外单位的各种教育资助(钱、物)均属学校所有,均须入账入库,并与国家下拨的财物同样管理。 3、执行预算、有计划地使用经费,专款专用。学期初,各条线提出学期经费使用要求,由总务财务部门综合编制学期经费使用计划及购物计划,交校长审批后实施,未列入经费使用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开支,财务部门要做好月报、年报工作。 4、严格审批报销手续。根据期初经费使用计划,购物原则上由总务部门或总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所购物品一律交总务部门专人进行验收,并在学校校产登记账册登记,然后按规定分交有关部门使用,严禁先用后批。购物凭证由采购、验收人签字,经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5、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和现金开支使用范围。采购人员备用现金必须履行批报手续,及时结算账目,不得拖欠和挪用公款。 6、必须从严掌握开支。预算外不合理的和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收据、白条不予报销。不合理的开支,会计必须

拒付。 7、严格执行代办费结算制度。学生书籍、簿册、讲义代办费等,逐项核算到人,在放寒、暑假前向学生公布,多退少补,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8、调出人员必须结清所有账目,还清所有借用公物,方可开出工资转移证和人事介绍信。 9、执行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财会人员变动时,办好交接手续。 10、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审查学校财务账目,做到经济民主,账目公开,去除不合理的开支,严禁浪费,杜绝贪污,努力把好财务关。

小学教育费用管理制度

小学教育费用管理制度 小学教育费用管理制度 国家对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相对宽裕。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尤为必要。为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收 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夕阳民族 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一、收费管理 1、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所有经过批准的收费要进行公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在单位内外 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 间不得少于7天。 3、所有收费,要开据规范性票据。收费学校必须向缴费人开据 安徽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4、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打白条等收费的,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有 权拒付和举报。已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 责任。 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 1、管理模式 我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额度分配到校,学校把握使用,县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的运作模式。

1)资金额度到校:学区把资金数额明确到各学校,让学校了解可使用资金额度,以便学校预算安排使用计划; 2)学校把握使用:学校将按照一定原则,认真审核学校预算; 2、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原则 1)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原则。义务教育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后勤服务、校舍维护 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 地分配和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 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 发展; 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小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 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 理各项支出。 3)公开透明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 3、公用经费使用范围 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 1)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践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 2)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车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燃料费; 3)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 4)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的土建工程费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朱士昌处长: 在这个文件定稿之前,请你听取机、电、化工和经管4个学院院长的意见,并请财务处长审定与经费管理使用有关的内容。也请你认真审阅。有关意见请各位老师书面提供并返回给我。 叶银忠 2010年11月10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学校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 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谈判商议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 (3)合作办学申请书 (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 (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 (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 (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其中第(1)、(2)项由二级学院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第四条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二)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三)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二)学校章程; (三)申请人证明文件; (四)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五)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师资来源。 第六条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学校,从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八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第九条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第十条办学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解决。 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鼓励并支持学校开设汉语和中国文化课程,以增进和加深学生对中国文化的了解。 第十二条学校聘用外籍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聘用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其配偶,需经外交部批准。 学校聘用中国公民,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三条学校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学校校舍、场地不得用于进行与其职能不相符合的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人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开办人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马上乡中心学校 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杂费。 第二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 第三条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第四条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各学校费用由校长核准、经手人“两签”后,再报乡中心学校审批列支。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第六条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各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活动资金

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荣人医发〔2015〕86号 关于下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 教学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我院“科教兴院、人才强院”的方针政策,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根据医院财务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教学经费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 2015年11月19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教学经费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我院“科教兴院、人才强院”的方针政策,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根据医院财务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经费的范围 具体包括:1、专项经费, 是指国家及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到医院用于专项培训的教学经费;2、普通经费,指实习、进修、短期学习等学员上交医院的带教费;3、医院投入经费,医院每年按照预算投入到教学、进修、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经费。 二、教学经费的投入原则 教学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节约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教学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严禁将教学经费挪作他用。原则上医院对教学经费的投入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教学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集中核算,分级管理。医院财务科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计划统筹各项教学经费资金并进行会计核算;科教科严格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教学经费。 (二)严格预算,严格制度。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经费支出预算,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严禁教学经费被

挤占或挪用。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为了加强教学经费管理,科教科应组织好本院教学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经费足额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同时确保本单位各项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效完成。 四、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教师讲课课时费、临床带教费。 (二)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刷卡、公需科目、聘请教师等相关费用。 (三)本院职工外出进修、学习、会议产生的费用。 (四)教学教材及资料的购买费用和教学大纲及试卷复印费、教学仪器模型的购置费、教学设备设施的维修费。 (五)用于教学实验室的教学实验耗用的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标本、器械器皿、文具、工具等消耗材料;实验、分析、测试等费用;直接用于教学实验的其他费用。 (六)教学差旅费、教师外出考察学习、课题调研、短期培训及参加学术会议等费用。 (七)举办专题讲座、外聘教师发生的有关费用。 (八)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教研室、实验室、学生寝室、教学部门办公场地的一般改造维修。 (九)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必需的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宣传广告及工作联系费用。

常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办法

常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常州大学(以下简称常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的指导思想,引进、整合、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遵循“知识、语言、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培养原则,优化设计适应“教育国际化”理念的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务能力和“德、智、体、能”全面发展,面向石油石化行业、区域社会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高素质工程型和管理型人才。 第二条常大为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分项目制定独立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与境外合作院校专业以及本校对应专业课程衔接、学分互认。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例精神,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点制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常大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以下简称国际学院)接受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合作办学学生)。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五条合作办学学生分项目实行境内、境外两阶段学习。境内学习阶段采用同一项目统一学制的模块化、学分制管理(常大学制)。境外学习阶段与境内学习阶段学分互认、学制衔接。

第六条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常大学制,满足合作院校的语言和学术要求,可进入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考核合格,并获得签证者,进入合作院校进行跨境学习。 第七条合作办学学生进入合作院校学习后,为常大境外学习学生(以下简称境外学生)。学校为境外学生保留学籍8年(自到常大报到注册之日算起)。境外学习结束后且在保留学籍时限内,学生可申请恢复常大学籍。 若境外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需中断境外学业,返回常大继续完成学业者,需首先向合作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合作学校同意后,填写《常州大学境外学习学生返校继续学业申请表》(见附件1),由国际学院负责返校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常大相应二级学院学习。 第八条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常大学制后,因故未能进入合作院校学习,则进入常大相应二级学院学习,按原专业合作办学培养方案执行。 凡被合作院校录取因个人原因(签证原因除外)放弃赴合作院校学习者,需本人向国际学院和合作院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后,进入我校相应二级学院学习。 第九条常大全日制在籍学生均可申请进入合作办学项目借读,借读学生的管理按学生转入国际学院借读协议书执行。 第三章跨境学习考核与选拔

广东省外籍学校管理办法

广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为方便在本省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就学而设立。 第二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级同类学校的市一级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 第三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依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学校所在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辖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申办者条件 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办者应当符合《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符合如下条件: 1、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该组织机构应当为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或组织。该组织机构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2、以个人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承担民事法律的责任,无犯罪记录,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经历,应当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及有固定的住所和在中国有稳定工作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申办学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应按表格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有关内容和提供文件材料); 2、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申请者适用); 3、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个人申请者适用); 4、经申请人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犯罪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等及聘用的期限), 6、曾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起止日期) 7、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 8、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

街道社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观前街道社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事务所经费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同时尊重社区的财务管理自主权;社区的经费实行“核定基数,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经费来源 为确保社区工作正常开展,加快社区建设步伐,社区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社区办公活动经费、社区服务收入、政府职能延伸工作经费、集体奖励经费、社区单位和成员的赞助和募捐等收入。 二、社区工作经费使用 1、社区党委经费使用原则上按每季2000元的额度、社区居委会按每季4000元的额度、社区工作站按每季5000元的额度,居民事务服务所暂无下拨。凡大额使用的费用(暂定500元)要集体研究,并向街道分管领导报告。 2、居民小组长奖励按社区管理的居民户数(以上年年末各社区警户室提供的户数为准)每年每户元标准核发。 3、社区单位和成员的赞助和募捐等收入,分别以50%作为奖励基金;25%作为发展基金;25%作为补充基金(如:弥补办公活动经费的不足、大额资产的添置、应急临时需要等)。 4、购物发票应注明用途,办公用品附发货清单,注明种类明细及数量,经费支出须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由社区党委书记、社区

主任、工作站站长、事务所所长审批。 5、各种经费支出都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凭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票据办理报销手续,严禁白条抵库。 6、社区收到政府职能延伸的工作经费和接受的社会捐赠等收入,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7、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详细记载每项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购建日期、原价等内容,社区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和保管;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至少两次),做到账实相符;固定资产报废应由社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经费管理要求 1、社区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由社区书记(主任)任组长,选配二名人员负责记账和出纳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工作站站长、事务所所长不宜担任。 2、社区的财务账目应日清月结,账款分离,账实相符,逐笔审核,每月要提供一份财务报表交街道社会事业科和财务科。 3、社区按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 五、社区经费监督 1、社区各类经费的收支情况,要接受街道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向街道进行通报。 2、社区各项经费的使用详情,应每季度公布一次,在社区居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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